积极治理:“不能腐”的制度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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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防腐蚀的管理制度

设备防腐蚀的管理制度

设备防腐蚀的管理制度设备防腐蚀的管理制度1为了加强化工设备反腐蚀工作,防止及缓和生产设备遭受腐蚀和破坏,延长使用寿命,改善操作环境,保证正常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设备动力管理部门应根据企业设备和工艺介质情况设专职或兼职的反腐蚀设备管理员及机构,负责全厂反腐蚀计划的制订、实施与反腐蚀技术管理工作。

建立反腐蚀档案、台帐、卡片。

2.凡受到生产工艺过程中的介质和工业大气腐蚀的设备,应按设备的主次与介质条件,由生产车间会同设备管理部门共同制订相应的反腐蚀措施,方可实施。

3.对已采取反腐蚀措施的设备,不得无故取消与修改。

确需变动的,应由使用部门与设备动力管理部门共同商讨决定,并把变动内容列入设备档案。

4.使用部门应遵守工艺操作规程,以免因介质条件变化,影响反腐蚀设备的使用。

当工艺条件必须变动时,应会同设备动力管理部门重新核定反腐蚀措施,并把变动内容列入设备档案。

5.企业内生产、基建、技措等项目中的反腐蚀设备的施工,在填写任务书后,应报请设备动力管理部门审查,经同意后方可交施工单位施工。

竣工后应由设备动力管理部门、施工单位、使用部门共同验收。

6.企业内的反腐蚀车间(工段、班组)的反腐蚀施工、安装均应制订施工操作、安全规程,以确保施工质量与安全生产。

设备动力管理部门应加强反腐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7.对企业内已采取反腐蚀措施而仍不能获满意效果的主要设备与环境保护设置,应组织力量,研究腐蚀机理,提出改进措施。

8.企业应积极采用反腐蚀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并及时总结经验,推广使用。

9.反腐蚀施工应严格执行专业部门规定的工时定额。

设备防腐蚀的管理制度2为了加强防腐工作,防止及缓和生产设备遭受腐蚀和破坏,延长使用寿命,改善操作环境,保证正常生产,特制订本制度。

1、凡受到生产工艺中的介质和工业大气、冷却水腐蚀的设备,必须采用特殊的金属材料、非金属材料、涂层、衬里等防腐蚀措施。

2、设备动力部负责全公司防腐的方案、技术管理,分厂(车间)设备领导应抓好防腐工作,车间设备员负责防腐蚀的具体工作。

六个着力是什么

六个着力是什么

六个着力是什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刘云山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作报告时指出,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要坚持统筹谋划、突出重点,缺位的抓紧建立,不全面的尽快完善,不合理的坚决革除,不适应的努力改进,使党的建设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小编分享的六个着力是什么吧。

六个着力是什么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刘云山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作报告时指出,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要坚持统筹谋划、突出重点,缺位的抓紧建立,不全面的尽快完善,不合理的坚决革除,不适应的努力改进,使党的建设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云山同志就此强调了“六个着力”,即:要着力深化党的组织制度改革,更好地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党内生活,强化组织纪律;着力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抓紧解决干部选拔任用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构建有效管用、简便易行的选人用人机制,培养选拔党和人民需要的好干部;着力深化干部管理制度改革,针对干部管理工作中的漏洞,扎紧制度的笼子;着力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落实八项规定精神,持而不息解决“四风”问题;着力健全党的基层组织体系,让基层党组织真正强起来;着力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更好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

办好中国的事,关键在党。

全面深化改革要始终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

深化党的建设制度改革,不断扎紧制度的笼子,提高管党治党水平,才能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为全面深化改革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总书记指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适应时代变化,既改革不适应实践发展要求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又不断构建新的体制机制、法律法规,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更加完善,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当前腐败现象的社会危害及惩治对策

当前腐败现象的社会危害及惩治对策

当前腐败现象的社会危害及惩治对策一、腐败的概念“腐败”一词源于《辞海》,在《汉书·食货志上》记载“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腐败不可食。

”,此中解释为腐烂、败坏和堕落。

而《牛津法律大辞典》中解释为Corruption 即腐败是“指从原本纯洁的状态中发生的堕落”。

科学界定腐败概念应遵从如下原则:一是必须突出腐败行为主体;二是必须明确腐败行为方式;三是必须强调腐败行为目的;四是必须有后果方面的表述;五是必须具有理论抽象。

按照以上原则,可以这样界定腐败概念:从广义上说,腐败是公共权力行使者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并严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从狭义上说,腐败是国家权力行使者利用国家权力谋取私利并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二、腐败的社会危害性对于腐败现象造成的危害,有许多人经常从经济角度看问题。

这种看法是片面的。

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我们应该从更广、更深的层面认识腐败的严重性、危害性。

(一)腐败严重危害社会文化和社会道德当社会各阶层都只关心一己之私而对国家和民族前途漠不关心的时候,整个社会就会丧失它的凝聚力;腐败导致伦理价值观堕落,加剧社会的无纪律状态。

由于腐败现象的大量存在,尤其是受拜金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这种错误的道德认识的感染,使相当部分公民以极端个人主义功利价值观作为行为选择的标准。

(二)腐败严重危害社会经济腐败导致资源人为紧张。

当前,腐败现象已渗透到那些对市场经济的调控作用增大的部门,最终造成经济管理的失衡;腐败妨碍和减少外国投资者的投资。

国际上有一种公认的观点,即廉洁的政府也是一种重要的投资环境。

一个贪污横行、政权腐败的国家是很难吸引外资的,更不可能顺利地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

(三)腐败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威信而现今的党内的以权谋私、钱权交易等腐败现象,极大地损害了党作为工人阶级先锋队的光辉形象,也与党的宗旨背道而驰、如果任由腐败蔓延而不加以制止,那么久而久之,党就回失掉人心。

总之,对腐败的危害性和严重性要有足够的认识,正如江泽民同志所说,反腐败是关系党心、民心,关系到党和国家前途的严重政治斗争。

新时代中国特色的反腐“三不”机制研究

新时代中国特色的反腐“三不”机制研究

新时代中国特色的反腐“三不”机制研究作者:梅少粉来源:《廉政文化研究》2019年第02期摘要:新时代中国特色的反腐“三不”机制,即高压惩戒威慑下的“不敢腐”机制、制度完善防范下的“不能腐”机制、廉洁廉能自律下的“不想腐”机制。

“三不”机制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使敢于违纪贪腐的人付出代价,使领导干部心生戒惧,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其内在逻辑是一个从治标到标本兼治、从硬性约束到思想自觉的过程,为我们明确了反腐败的路径选择,有助于从根源上遏制腐败。

关键词: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新时代中图分类号:D630.9;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文章编号:1674-9170(2019)02-0057-05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正式提出“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这是中国共产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目标要求。

“三不”机制从“不敢腐”到“不能腐”“不想腐”,其内在逻辑是一个从治标到标本兼治、从硬性约束到思想自觉的过程,为我们明确了反腐败的路径选择。

“三不”机制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使敢于违纪贪腐的人付出代价,使领導干部心生戒惧,不敢贪腐。

其实质在于:一方面增强权力对于腐败的“免疫力”,即增强国家权力行使者自觉抵制腐败的能力;另一方面隔离腐败“传染源”,即减少甚至消除腐败行为发生的客观条件。

建立“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就是要通过制度建设、思想教育等措施和手段,多管齐下,综合施策,从根源上减少甚至杜绝腐败问题。

一、高压惩戒威慑下的“不敢腐”机制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时期,在这巨大的变革中,各种腐朽消极思想也在悄然滋长,与十几年前相比,腐败问题的严峻程度和复杂程度大大增加,充分暴露出我国法律制度对于官员的制约仍有待完善、对于贪腐的惩戒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等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上讲话中指出:“当前腐败现象多发,滋生腐败的土壤存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必须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

“三不”机制的提出与具体实践

“三不”机制的提出与具体实践

“三不”机制的提出与具体实践李 然摘 要:腐败是我们党在新时代面临的最大威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反腐败长效机制的建设,坚持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使党员干部因敬畏而不敢,因制度而不能,因觉悟而不想,实现了从腐败和反腐败的胶着状态到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的历史转变,探索出了一条跳出历史周期率的成功道路。

关键词:“三不”机制;反腐败;党风廉政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特别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将反腐败的高压态势贯穿始终,同时积极探索反腐败长效机制的建设,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以下简称“三不”机制)应运而生。

一、“三不”机制的内涵及逻辑关系随着反腐败态势的不断变化,党中央与时俱进,对“三不”机制的用词和顺序进行了多次调整,其内涵更加丰富,逻辑更加严谨,可以说“三不”机制的提出与形成是实践和认识反复深化的结果。

(一)“三不”机制的深刻内涵虽然“三不”机制只有9个字,但它的内涵却十分丰富。

国际上通用的反腐败战略不外乎惩治、预防和教育三种,“三不”机制也不例外,同样囊括了这三个方面。

不敢腐,强调震慑与惩治,是“三不”机制中的治标工程。

简单来说就是通过对违法乱纪的党员干部从严从重处罚,达到对其他党员干部警示和震慑的作用,让他们不敢腐败。

不能腐,主要是通过完善法律、健全规章制度,达到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是“三不”机制中的关键环节。

不想腐是“三不”机制中的治本工程,侧重于教育和引导,强调通过提升党员干部的思想觉悟,来实现发自内心的廉洁自律。

(二)“三不”机制之间的逻辑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一个有机整体,不是三个阶段的划分,也不是三个环节的割裂。

”因此“三不”机制之间不是你先我后的递进关系,更不是简单的集合,而是同时发力,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

不敢腐是前提。

中医治病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急则治标、缓则治本。

论“六位一体”的反腐体系的构建

论“六位一体”的反腐体系的构建

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理论研讨会论文论“六位一体”的反腐体系的构建陈永旗1内容摘要:腐败,犹如附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肌体上的一个毒瘤,无时无刻不在吞噬着改革、开放和建设所取得的成果。

此疾不除,则党不宁、国不稳、民不安。

惩治与预防腐败已成为一项刻不容缓的任务。

治理腐败需要从“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方面入手,着力构建起“六位一体”的反腐倡廉体系。

因为,强化正本清源的教育是根本,健全刚性权威的制度是基础,完善权力制衡的监督是关键,推行与时俱进的改革是动力,开展惩前毖后的纠风是预警,坚持公正严明的惩治是保障。

只有惩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持之以恒地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才能有效地防止和扼制腐败的发生。

关键词:六位一体反腐体系构建“当前,我以为最大的危险在于腐败”——这是一个拥有13多亿人口大国的总理温家宝同志在今年“两会”期间答中外记者问时所说的一句让人警醒、令人深思的震耳发聩之语。

腐败,犹如附1陈永旗,男,中共泗阳县委党校讲师,校总支委员,理论科副科长。

苏州大学经济学学士,东南大学法律硕士。

主要研究方向为县域经济、宪政与党建。

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肌体上的一个毒瘤,无时无刻不在吞噬着改革、开放和建设所取得的成果。

此疾不除,则党不宁、国不稳、民不安。

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强调,要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在统筹推进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等各项工作的基础上,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努力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不断提高预防腐败能力和水平。

如何才能构建起一个有利于惩治和预防腐败的体系呢?笔者以为,应该坚持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综合治理、持之以恒的方针,着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改革、纠风、惩治”并重的“六位一体”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一、强化正本清源的教育是根本外因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内因是事物变化的根据。

一些党员干部违法犯罪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其自身素质不过硬,尤其是思想政治素质不过硬。

审计手段在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中的应用

审计手段在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中的应用

196 | 浙江电力行业2019年优秀管理论文集R优秀管理论文集 风险管控Excellent management papers & Risk management and control审计手段在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中的应用文/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杭州供电公司 章敏捷 肖宏磊审计在“三不腐”监督体系建设中的功能定位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体现出前所未有的反腐败决心和坚定态度,反腐败的速度、力度、高度前所未有。

十九大报告更进一步提出,当前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巩固压倒性态势、夺取压倒性胜利的决心必须坚如磐石。

在这种形势下,审计作为廉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提高政治站位,找准功能定位,突出工作重点,持续创新发展,切实履行好审计职能。

审计要成为权力运行的监督者、内部控制的评价者、规范管理的推动者、科学发展的促进者。

围绕生产经营管理重点、问题多发和重大风险领域,切实加强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部门和岗位的监督评价,改善委托代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坚持把内部审计与促进整改、完善制度、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结合起来。

审计要成为防御风险、揭示问题、预防腐败的“免疫系统”。

紧扣改革发展新问题、新矛盾和新风险,通过审计揭示单位存在的管理漏洞和制度缺陷,预防经营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及舞弊等行为。

同时对引发和产生这些风险和问题的原因进行深层次分析,提出建设性的、可操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完善机制,规范管理,提高“免疫力”。

审计要成为企业效益增值、管理提质、服务升级的提供者。

随着我国经济步入新常态,以审计关怀和审计帮助为出发点、以增值服务为目标,始终寓监督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展现审计魅力,通过服务职能促其监督职能履行到位,努力打造发现问题、反映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工作闭环,助力企业提质增效。

“三不腐”特色监督体系的建构路径国网杭州供电公司集体企业致力建设“三不腐”特色监督体系,构建加强日常监督、强化服务保障功能的高效工作机制。

一体推进“三不腐”体制机制的现实意蕴与实践面向

一体推进“三不腐”体制机制的现实意蕴与实践面向

一体推进“三不腐”体制机制的现实意蕴与实践面向作者:邹东升陈昶来源:《重庆行政》2019年第04期一、问题背景:“三不腐”体制机制的缘起腐败是党面临的最大威胁。

要确保党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就必须继续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实践中,制度反腐融入了鲜明的时代法治特色并形成新的社会关注焦点,譬如,当前对“打虎”“拍蝇”“猎狐”的整治,尚需警惕腐败亚文化促使微腐行为被人情世故正名化[1]等现象。

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无论新的腐败现象以何种样态呈现,反腐的工作脉络依旧聚焦于黨风廉政建设这一主题,是以力戒腐败,凸显党员的纯洁性、廉洁性、先进性、时代性,从而提升党的执政能力和水平。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坚持顶层设计与靶向治理一体推进、条文破立与体系完善有机耦合、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配套联动、‘关键少数’与‘绝大多数’齐抓共管、纪法分开与纪法衔接协调施展、反面警示与正面倡导辩证共治”[2]。

十九大以来反腐力度毫不手软,继续深化标本兼治,夯实治本基础,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助益于党内政治生活良好气象的营造、党员行为规范的指引和干群关系的修复。

体制是一种整体性的结构框架,机制则强调运作过程,前者侧重静态,后者侧重动态。

一项良性的体制机制强调问题导向基础上赋予其理性元素,是以驱动个人层面的理性行为。

作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斗争的一项科学、系统和规范的整体框架和运作机制,“三不腐”体制机制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

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

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是一个有机整体,要深化标本兼治,用好治标利器,夯实治本基础,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一体推进“三不腐”体制机制已成为我党反腐倡廉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任务。

略论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的点、线、面

略论高校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的点、线、面
因而在实际操作 中存有较大 的难度 , 容易 导致 既有 的制度
作者简 介 : 蒋国英(96 , , 15 一)女 江苏武进人 , 州大学纪委副书记 , 扬 监察 处处长, 副教授 , 要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和 高校管理研 究。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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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重要意义。但是 , 制度 建设往 往过 度集 中于 上层 , 仅
腐败体系中的作用 。

仅注重主源头的制度建设 是不够的 , 因为很多 问题 产生于
基层 。 生于权力 运行 的末梢 , 至出现 了越往 上层 制度 产 乃 越多越细 , 越往 基层制 度越不 完备 的现象 , 些具体 经办 一
中央《 建立健全教育、 制度、 监督并重 的惩 治和预 防腐 败体 系实施纲要》 如何 抓住 制度建设这 一 中心环节来 强化 教 , 育与监督 , 笔者认为 , 在反腐 倡廉制度建设 中也要引入点 、
线、 面结合的技 法 , 才能充分 发挥制 度建设 在惩治 和 预防
建设 , 主源头上 堵塞 问题的发 生 , 从 这在 制度建设 上无 疑
法或制度 。从每个 具体 制度来 看 , 似乎很 周全 , 有什么 没
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方面存 在 的主要 问题 如下 : 不准 、 点 线
不畅 、 面不 和 。
1点不准, . 也就是反腐倡廉 制度建设缺 乏针对性 。其
表现为 : 一是过分原则化。制定 制度被动地搬抄 上级文件 或规定 , 从本本和概 念 出发 , 则多 、 原 条条 多 , 只求形 式上
领导或当事 人 的理 解程度 去落 实。二是 缺乏时 效性 。近 年来 , 高校事业发展 很快 , 而高校 反腐倡 廉制 度一方 面相 对滞后 , 还拘泥于老经 验 、 老眼 光、 老制度 ; 一方 面有些 另

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

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

治党论苑Chinese Cadres Tribune 712021.10全面准确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两个一以贯之”,即“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是重大政治原则,必须一以贯之;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也必须一以贯之”。

自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在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提出“两个一以贯之”以来,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热度一直未减。

2021年5月,中央又出台《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旨在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两个一以贯之”的重要指示要求,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更好地统一起来。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这一重要论断,为新时代加强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和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也为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开辟了广阔视野。

然而,从现实情况来看,不少国有企业对“两个一以贯之”把握不够全面和准确,在认识上存在偏差,在工作推进中不够到位,主要表现在:没有把“两个一以贯之”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重党建轻改革;对坚持党的领导停留在“原则性”的贯彻落实,缺乏针对性和操作性的“实招”;把“两个一以贯之”看作两个孤立的问题,没有把两者有机统一起来。

因此,有必要对“两个一以贯之”的科学内涵及其内在要求加以明确。

一、确保国有企业改革方向不偏离,加快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对国有企业而言,改革方向和政治原则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都不可偏废、不可相互替代。

放弃改革方向,国有企业将失去活力和动力,无异于自毁前程;放弃政治原则,国有企业将迷失方向,终不能行稳致远。

两者也不可相互替代,党的领导这一政治原则得到加强,不能成为放缓或停滞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理由;企业深化改革取得成效,也不能成为放松或忽视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借口。

从现实情况看,目前存在的一个突出的问题是没有把“两个一以贯之”摆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出现“重党建轻改革”的倾向,即对坚持党对国有企业领导这一重大政治原则相对重视,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重视不够,甚至认为“加强了党的领导,就是完善了现代企业制度”。

论反腐倡廉建设中的四个重要关系

论反腐倡廉建设中的四个重要关系

收稿日期:2007-12-28;修订日期:2008-03-10作者简介:黄南珊(1948-),男,湖北鄂州人,湖北省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主要研究方向:廉政文化。

论反腐倡廉建设中的四个重要关系黄南珊(湖北省社会科学院 文学研究所,湖北 武汉 430077)摘要:在新的发展阶段,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必须科学把握和正确处理廉政文化建设与和谐文化创建、权力运行与权力监督、惩治腐败与预防腐败、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的关系,强调其相兼相制、互应互律、双向推动、相互促进。

重视拓展源头反腐工作领域,着眼于治本,着重于预防和制度建设,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

关键词:反腐倡廉;廉政文化;源头反腐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9-2854(2008)03-0031-08在新的发展阶段,大力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必须高度重视、科学把握和正确处理廉政文化建设与和谐文化创建、权力运行与权力监督、惩治腐败与预防腐败、思想教育与制度建设的关系,并从深层次涉及到治标与治本、他律与自律、手段与目的关系问题。

正确处理这些关系问题,是反腐倡廉建设科学而健全、顺利而有效推进的坚实基础和必要保障,同时也是深入持久地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保证。

一、廉政文化建设与和谐文化创建的关系党的十六大以来,经过全党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入,取得了新的重要进展,特别是在查办大案要案、深挖腐败分子、治理商业贿赂、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方面取得了新的明显成效,腐败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

巩固这些已有成效,还需要我们继续艰苦努力。

今后要以更坚决态度、更有力措施、更扎实工作,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更加自觉更加积极地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

坚定不移地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推向深入,就必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要求,把反腐倡廉工作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之中,并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

改革司法体制根治司法腐败-1

改革司法体制根治司法腐败-1

改革司法体制根治司法腐败司法公正是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社会话题。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依然存在着许多执法不严、有法不依、司法腐败的现象,影响了我国的司法公正,笔者就根治司法腐败,实现司法公正谈一谈自己的见解。

一、正确认识司法腐败的含义司法公正一直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价值目标,许多政治家和仁人志士、专家学者,都曾为寻觅和实现司法公正而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千百年来,司法公正一直是一个受到普遍关注的话题。

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工作的永恒主题,也是全社会的价值取向。

社会对司法机关的期望,是司法机关的价值取向和工作目标。

有些人认为,凡是法院错判就是司法不公正,凡是不公正就是司法腐败,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

尽管公正是人们的主观判断,公正作为人们的价值追求,它不但与人的主观需要相关,而且它还与客体的客观属性相联系。

对于凡是法官没有利用审判职权谋取私利的,而是由于法官认识错误或者业务水平不高造成所办案件错误的,都不是司法腐败。

反过来说,如果法官在审判过程中收取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即使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也属于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当之无愧”是司法公正的头号敌人。

在各种腐败当中,司法腐败的实际危害性最大,也最令老百姓痛恨。

法官是掌握审判权的人,是社会正义和公信的守护者。

司法是社会正常秩序的最后一道保护屏障,司法一旦与腐败结缘,社会秩序就会陷入不公、不正、不义之中,失去了健康有序,失去了公平正义。

为了维护司法的公正,我们的反腐败矛头应毫不犹豫直指司法腐败。

“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是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这些寄生于权力土壤的司法,成了滋生腐败的“温床”。

腐败有许许多多的表现形式,但最主要的内容是权钱交易、权权交易(或权官交易)、权色交易和权力对司法的干涉。

其实质不是出于对法律的忠诚,而是以权谋私、对于既得利益进行权衡,徇私枉法、贪赃枉法的结果。

二、司法腐败的来源。

第一某些领导干部借着手中掌握的党、政权力,对触及本部门或者个人或者亲属的利益向司法机关发号司令,在法律面前搞特殊化,向司法机关的领导施加压力,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办案,致使司法发生扭曲变形,而走向腐败,这是最大的司法腐败行为,由于这些人的特殊身份,一般人是奈之如何。

绵阳:一体推进“三不腐”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绵阳:一体推进“三不腐”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绵阳:一体推进“三不腐”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文本刊全媒体记者杨智淋通讯员费蓉“个别拆迁人员通过篡改原始数据,伙同拆迁对象共同骗取国家征地拆迁资金,这种手段看似精明实则低劣,涉案人员最终也都付出了惨痛的代价……”近日,三台县永明镇党风廉政警示教育暨征地拆迁突出问题专题会议召开,该县纪委常委、县监委委员杜刚正在向参会人员通报近年来发生在该县征地拆迁领域的典型违纪违法案例。

时下,成绵苍巴高速公路绵阳段征地拆迁工作正在进行中,该镇涉及征地拆迁土地面积1200余亩,资金约1.45亿元。

为有效避免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违纪违法问题,县纪委监委联合永明镇纪委将廉政招呼打在前,主动护航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这种紧扣工作节点特征,深化以案示警、以案释纪,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的做法,正是绵阳市坚持“三不腐”一体推进理念,释放案件查办多维治理效应的生动实践。

以办案为引领,深化警示教育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核心业务。

年初召开的省纪委十一届六次全会明确提出,要牢固树立以查办案件贯穿联通“三不腐”一体推进的工作理念,这将深化以案促改,做实同级同类警示教育摆在了突出位置。

在绵阳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唐浪生看来,要实现从一“案”之查处向一“域”之治理的转化,关键是把案件本身的警示意义和治理价值充分传递出来。

通过做细做深做实警示教育,把不敢腐的震慑效应、不能腐的制度建构与不想腐的思想改变有机统一起来,无疑是促成这种转化的关键一步。

“这就需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系统思维,突出警示的精准性和预见性,才能增强教育的穿透力和实效性。

”为此,在案件查办阶段,该市纪委监委就组织委机关宣传部和负责案件查办的有关纪检监察室、案件审理室等部门组成临时工作组,同步剖析违纪违法根源,同步整理案件纪实,同步采集警示教育片影像资料,同步收集忏悔材料,以工作机制的优化,助力打通查案、警示、治理各环节。

“这种协同机制促使办案人员在查案时就要主动思考警示的点位和治理的方向,有助于把案件查深查透。

反腐败与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反腐败与责任追究制度(三篇)

反腐败与责任追究制度反腐败问题是全球各国都面临的共同挑战,既关系到政府的公信力和稳定,也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发展和民众的福祉。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许多国家纷纷引入了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是一种措施,通过对腐败行为的追责,旨在预防和打击腐败现象,维护社会的公正和诚信。

本文将探讨反腐败与责任追究制度的关系,并分析其实施的效果和挑战。

第一部分:反腐败的重要性腐败是一种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侵蚀了政府的权威和公信力,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腐败行为不仅影响政府的形象,也直接损害了人民的利益。

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等腐败行为导致公共资源流失和分配不公,使得社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供给受到影响,给人民的生活带来困扰。

同时,腐败也疏远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动荡。

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只有建立一个廉洁、公正、高效的政府环境,才能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可持续发展。

反腐败不仅需要政府的重视和承诺,更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和机制,来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和惩治。

第二部分:责任追究制度的作用责任追究制度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它通过追究腐败行为者的责任和惩罚,来起到预防和遏制腐败的作用。

责任追究制度确立了腐败行为的界定和违法者的处罚标准,使腐败行为无处可藏,将其置于法律的制裁之下。

同时,责任追究制度也赋予了广大民众揭露腐败行为的权力和保护,提高了反腐败工作的效果和可信度。

责任追究制度主要包括行政追责、刑事追责和民事追责三个方面。

行政追责即对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评估和追责,通过行政处分、警告、降级等方式来惩罚腐败行为。

刑事追责则是以刑法为依据,以罚款、拘留、有期徒刑等惩罚手段来追究腐败者的刑事责任。

民事追责则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求腐败行为的民事赔偿和补偿,消除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对于打击腐败行为和维护社会正义发挥了重要作用。

它能够起到震慑作用,让潜在腐败者望而却步,同时也能够给予民众信心,加强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腐败问题

腐败问题

腐败问题与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层面剖析腐败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于历史上各种阶级社会和各种不同的社会制度的国家中,如何治理腐败一直是困扰世界各国的难题。

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坚决反对和防止腐败,是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

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败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

坚持和完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形成防止和惩治腐败的合力。

”这是我们党面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征途,对全党提出的明确要求,做出的战略性部署。

本文试从制度层面就腐败与反腐败问题行剖析,以探讨确立制度预防为主的反腐败思路的合理性与可行性。

一、社会转型期的腐败与反腐败问题腐败,从词义上看,是指事物处于腐烂、败坏和变质的状态。

移用到政治生活中,主要是形容公共权力使用者超越或滥用公共权力所造成的对公共意志的违背。

它因侵吞公众利益、侵蚀社会肌体、破坏政府声誉而被称为“政治的癌症”。

有关数据表明,在我国,1995年到2000年间,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平均每年在9875-12570亿元之间,是当时全国GDP总量的13. 2% -16.8%。

[1](P49)腐败现象的产生与泛滥往往与社会转型有关。

柏特里克认为,在市场转型国家,集权控制的消除、地方化(分权化)、私有化和经济的对外开放在短期内都极大地提高了腐败的可能性[2](178)。

由于中国经济体制改革采取了渐进主义方式,转轨必然经历双轨阶段,这一阶段的制度安排者即政府官员同时又是规则的执行者、仲裁者和参与者。

这一方面使得各类寻租活动、地下经济活动异常活跃,有些人公开或隐蔽地贿赂官员、腐蚀干部、进行大规模的权钱交易;另一方面,政府改革相对滞后,特别是地方政府的权力过大,随意性过大,使得创租、寻租、分享各类租金的机会日益增多,腐败异常活跃。

建构防腐机制与杜绝高校腐败

建构防腐机制与杜绝高校腐败


高校腐 败产 生的 动 因
胀。 实行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后 , 划经 济的分配模式被打破 , 计
调 动了人 民的生 产积极性 , 社会生产力发 展了。经济的高速 发 展很大程度 上改善 了人民 的生 活 , 来离开农 村 、 原 离开工 厂 工作 岗位 的人根本不 具备生存 的条件 , 现在则 不同 , 只要 在法律 允许 的范围 内, 以经商办企业 , 过个人 的合 法劳 可 经 动 , 仅能够生存 , 不 一部分人走上 了富裕之路 。而依靠 国家工 资生活 的高校管理者们 ,虽然 逐步有计 划的提高工资水平 , 但总体来说 , 还赶不上那些个体户 中的佼佼者 。这 种差距的 出现 , 使一些 受到利 己主义思想 影响 的人 , 思想 上产生 了不 满, 价值观发生 了改变。这种利益分配制度的改变 , 了一种 成 外部刺激条件 ,使这些人萌生 的腐 败动机生 长的更加迅速 。
2 0 年第 l 08 6期
经 济研 究导 刊
EC ONOMI S ARCH I C RE E GU DE
N . 6, 0 8 o1 2 0
总第 3 期 5
S ra -5 eil No3
建构防腐机制与杜绝高校腐败
焦 冶 、 ● 、 、 I - I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公共管理学院 , 南京 20 4 104)

要: 高校腐败现 象对社会 已造成 十分 恶劣的影 响 , 高校肩 负的培 养社 会主义建设者和接 班人 、 和传 对 建设
播社会主义精神 文明的重任产 生极 为不利的影响。高度重视 高校腐败 问题及其预 防、 治理等 问题的研 究, 是高校党
风廉政建设和反 腐败 斗争的重要课题和迫切任务。 对于高校 腐败 问题 的根 治来说 , 更重要 的还是要尽快建立一套预

构建国有企业“三不腐”机制建设探索与研究

构建国有企业“三不腐”机制建设探索与研究

构建国有企业“三不腐”机制建设探索与研究作者:吴毅郝辉朱晓倩邱阳单锋来源:《现代企业文化》2019年第24期中图分类号:D641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674-1145(2019)8-084-01摘要“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机制是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国特色腐败治理模式和方向的明确要求。

加大对国有企业“三不腐”机制建设的理论研究与经验总结,对于防范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性国有企业存在的廉洁风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文章以国网新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新源公司”)为例,对妨碍国有企业构建“三不腐”机制的现实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对成功经验进行归纳总结,努力探索适合国有企业的“三不腐”机制。

关键词廉洁建设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一、“三不腐”机制的研究现状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界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不腐”机制的重要论述开展了理论探讨和实务研究,形成了一些值得借鉴的成果,为深入推进国有企业“三不腐”机制建设提供了理论和方法。

有的学者研究了“三不腐”机制的实现路径,认为要在继续完善“三不腐”机制的同时,着力构建“不必腐”的激励保障机制;有的学者研究了“三不腐”机制与其他反腐制度设计的关系,认为廉政问责是夯实“不敢腐”机制的基本前提,也是建构“不能腐”机制的内在保障,更是形成“不想腐”机制的心理根基;有的学者研究了企事业单位如何构建“三不腐”机制,认为构建综合惩防腐败机制,关键在于要把握“三不腐”機制中“一般”与“特殊”的逻辑内蕴。

二、当前国有企业“三不腐”机制建设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一)构建“不敢腐”机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不同,目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缺乏强制性的调查手段,这些局限影响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对涉腐企业人员的惩处力度,削弱了惩治的威慑效应。

(二)构建“不能腐”机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向基层延伸,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后,国有企业基层单位纪检监察组织工作任务日益繁重,“人手不够、能力不足”问题日益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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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第8期(总第277期)学习与探索Study&ExplorationNo.8,2018Serial.No.277•政治发展研究•积极治理:“不能腐”的制度建构刘畅(吉林大学行政学院,长春130012)摘要:“标本兼治”的“不能腐”是今后中国腐败治理的重心。

以腐败风险预防为理念的积极治理,由于 注重在公权力生成、分配、运行等阶段通过权力监督和权力制约减少腐败发生的可能,因而成为“不能腐”治理的最优选择。

在积极治理下,应建构具有预防腐败功能的“不能腐”制度,重点在于确立以政府信息公开、官员财产申报、裁量基准、防止利益冲突、正当程序等为核心的“不能腐”制度体系,以提升“不能腐”的治理效果。

关键词:积极治理;“不能腐”;腐败风险;腐败治理;制度建构中图分类号:D262.6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462X(2018)08-0073-06从世界腐败治理经验来看,腐败治理一般被 区分为预防治理与惩治治理,预防治理被视为 “不能腐”环节,惩治治理被视为“不敢腐”环节。

其中,预防治理因投人少、代价低等优势成为各国 治理腐败的最优选择。

但是,回顾我国腐败治理 历程可见,事后惩治明显多于事前预防,尤其是改 革开放以来我国以刑事惩治为中心,先后颁行多 部惩治腐败犯罪特别刑法,不仅增加了腐败犯罪 的新罪名,更加大了对腐败犯罪的惩罚力度。

这 种策略选择在减少腐败存量的“强治标”阶段确 实起到了明显的作用,但是,当进人腐败“标本兼 治”阶段后,从腐败源头消除腐败机会与条件的 预防治理将成为我国腐败治理的重心所在。

诚如 十九大报告所指出,“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 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反 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已经形成并巩固发展”。

因基金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 目“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研究”(17JZD003);吉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 “吉林省预防腐败地方立法问题研究”(JJKH20180252SK); 吉林大学廉政建设专项课题“法治反腐的立法模式与实现 路径研究 ”(2016LZY006)作者简介:刘畅,1980年生,吉林大学行政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此,本文着眼于腐败治理的“不能腐”环节,探讨 我国腐败治理中“不能腐”的制度建构问题。

一、我国“不能腐”的现实问题及成因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面临的腐败 现象、腐败种类、腐败规模及腐败发展趋势,皆具 有鲜明的转型特点。

相应地,“不能腐”治理也面 临着“中国式”反腐败的现实问题。

1.“不能腐”立法数量激增与治理成效不彰的问题“不能腐”立法主要涉及行政法规与党内规 章。

我国反腐败行政立法始于1997年制定的《行 政监察法》,随后,“不能腐”立法体系开始建构。

在国家立法层面,相继制定了《公务员法》(2005 年)、《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 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2017 年)、《国家监察法》(2018年)等法律法规;在党 内规章方面,相继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 用工作条例》(2014年)、《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 准则》(2016年)、《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 准则》(2016年)、《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2016 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2016年)等规• 73 •章内容。

据统计,仅从1997年十五大至2008年 底的11年间,中央及各省制定的与反腐败有关的 纪律法规文件就超过3000件[1],此种“不能腐,’立法规模从世界范围来看也是罕见的。

但是,即使有如此严密的法律体系,我国面临 的反腐形势依然严峻。

据全国检察机关对办理贿 赂犯罪案件立案总数的统计,1998年至2012年 全国贿赂犯罪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2];2016年全 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职务犯罪47650人[3];2017 年前9个月,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38.3万件,处分33.8万人[4]。

腐败查处案件数量持续上升 虽与国家加大惩治腐败力度有关,但也确实反映 出我国“不能腐”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党内规 章数量众多,但并未形成体系化,导致惩戒贪污腐 败的针对性不强;二是党和政府的政策性文件以 及“两高”的决定、通知和部委规章等效力层级较 低,导致惩戒腐败的权威性不足;三是未能从腐败 的特性出发制定专门性法律,多以《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反垄断法》等惩治和预防腐败行 为,导致法律的适用性不足。

因此,“不能腐”立 法自身存在的问题是导致立法数量与治理效果出 现“悻反”现象的深层原因。

2.事后处罚严厉与事前预防不足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在腐败治理 中采用的是“腐败在先治理在后”的“应对型”治 理模式,导致反腐败立法长期定位于惩治和直接 打击,具体表现为惩罚范围和惩罚烈度的持续加 大。

在惩罚范围方面,1952年颁布的《惩治贪污 条例》首次明确了贪污罪的犯罪构成;“79刑法”又将受贿罪写人立法;随后的几年间则通过系列 惩治破坏经济类犯罪的规定,将公司、法人工作人 员的贿赂行为纳人立法调整范围。

“97刑法”颁 行后惩罚范围继续扩大,不仅增加了 “斡旋受贿”的犯罪类型,还首次确立了行贿罪,并通过几部刑 法修正案进一步扩大了受贿罪和行贿罪的犯罪主 体、犯罪客体和犯罪行为等内容。

在惩罚烈度方 面,死刑废止是当今世界死刑改革的最大呼声,但 是我国“97刑法”仍明确规定死刑是贪污罪和受 贿罪的法定最高刑。

虽然近些年我国也在逐渐减 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并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取 • 74 •消了 9项罪名的死刑适用,但是贪污罪和受贿罪 的法定最高刑仍然没有变化。

相较于事后处罚的持续加重,我国腐败的事 前预防却明显薄弱。

腐败的事前预防是在公权力 产生、分配、运行等环节分别设立风险节点,通过 立法和制度设计控制腐败风险,起到事前干预的 预防效果。

当前,我国腐败的事前预防中最应突 出解决的问题是制定预防腐败的专门性法律。

例 如,《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早在1994年就已列 人人大立法计划,但历经23年至今仍未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至今仅停留在国务院颁布的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阶段;《公众听证法》也未制 定,相关规定仍散见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中。

事后惩罚加重与事前预防不足之间失衡的根 源在于我国长期将腐败治理的重心定位于惩治,而不是预防。

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受我国古 代重典治贪的立法影响。

我国古代一直重视对贪 腐官员实行严刑酷法,《左传•昭公十四年》有 “昏墨贼,杀”的法令,《大明律》有贪腐官员处以 斩首、挑筋、断指、断手、削膝盖等规定,《大清律 例》有贪腐官员的家人连坐制规定。

二是与多年 战争经历有关。

经过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的洗 礼,战争经验习惯于对敌人进行直接打击,希望通 过严惩方式一次性剥夺行为人犯罪的可能。

这也 影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的腐败治理政策,在 尚未制定刑法典之时便出台了《惩治贪污条例》,试图通过短、平、快的惩治手段彻底消灭腐败行 为。

三是与当前我国社会转型现实需要有关。

当前我国正处于急速的现代化进程中,一方面是经 济迅速发展与腐败治理不健全造成的腐败成本低 廉,另一方面则是公众对腐败治理的高度期待。

为缓解转型期暴露的社会矛盾,以惩治为核心的腐 败治理理念得以保留,并成为腐败治理的政策导 向。

可见,事后惩罚加重与事前预防不足之间的不 平衡现象并不是短时期内出现的问题,而是历史形 成的长期问题。

因此,从“应对型”治理向“积极 型”治理转变,将是我国腐败治理的重大变革。

二、“不能腐”制度建构的新视角:积极治理的探寻当前,我国正在致力于“不能腐”制度建构的探索,以预防腐败为理念的积极治理为“不能腐”制度建构提供了新视角,确立了新路径。

1.积极治理的生成预防腐败可以分为积极预防和消极预防两种 路径。

消极预防是指在腐败行为发生后,通过刑 事制裁的方式惩罚违法者和警示其他社会成员,以达到威慑和预防腐败犯罪行为发生的目的,其 是惩罚和制裁视角下的一种附增功能。

而积极预 防则是在公权力生成、分配、运行等阶段,通过权 力监督和权力制约的方式减少腐败发生的可能, 以达到防患于未然的目的。

从各国反腐败经验来 看,消极预防随着刑事制裁的频繁、普遍适用,已呈现出边际效益递减的趋势,单一的个体化刑事 惩治已经难以改变腐败的衍生环境,消极预防在 预防腐败中只能治标不能治本[5]。

而积极预防 却因能够在源头上针对腐败产生的原因进行主动 的、事前的干预,已成为英国、美国等进行腐败治 理的优先选择。

积极治理源于英美等“内生型”现代化国家 的腐败治理经验,是“以腐败所赖以生存的本原 性要素、内生性环境改造为治理重点,降低社会对 腐败的容忍限度,增加权力滥用障碍,意在构建提 高腐败追究可能与预防机会的机制,以多元化法 律体系构建制度框架,针对腐败犯罪形成更具主 动性、进攻性、策略性的治理理念与机制,’[6]。

积 极治理一经生成便给腐败治理带来突破性启示, 其对权力配置、行使进行的前置性预防,更成为各 国创建体系性腐败治理策略的重点[7],这样,基 于预防腐败、权力监督目的而制定的法律便成为 腐败治理的主要手段。

例如,为防止公职人员收 受礼金,韩国制定《金英兰法》,明确规定了公职 人员基于工作、社交和礼仪需要收受食品、礼品和 红白礼金的行为的限制,预防公职人员借人情往 来和单位公务之际贪污腐败[8]。

为防止利益冲 突,美国制定《政府道德法》对公职人员非工资性 收人、离职后再就业时间、法官和检察官的权限等 进行了限制,并成立政府道德署,负责监督行政部 门对该法的执行。

此外,韩国、英国、美国、越南、加拿大都先后制定《反腐败法》(或者《预防腐败 法》),严格规定和监督国家公职人员行为,包括权力规范、运行公开、权力监督、严肃惩治等内容, 将公务行为和活动纳人法治的轨道,避免因权力 寻租而发生腐败。

2.积极治理下“不能腐”的理念更新在传统的“不能腐”治理模式下,“不能腐”治 理以“人性恶”为前提,“预防”的逻辑起点来自于 通过惩罚与教育控制人性中的“恶”。

因此,在腐 败治理中习惯于通过廉政教育遏制公职人员人性 中的“恶”,以预防腐败产生。

例如,唐朝高度重 视官吏的“治腐心、养廉心”教育,不仅通过学校 教育和考试制度树立官员的廉政思想,还通过 “斥贪官、表清廉”的方式让清廉者名垂史册,并 将贪腐者钉上历史的耻辱柱。

唐太宗时期,还提 出“谈心式”廉政教育,《唐太宗诫侍臣》中便有 “若受人财贿,不过数万。

一朝彰露,禄秩削夺, 此岂是解爱财务?规小得而大事者也。

昔公仪休 性嗜鱼,而不受人鱼,其鱼长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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