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国司法制度

合集下载

法国的法院体系

法国的法院体系

法国的法院体系法国的法院体系法国法院司法体系实行“双轨制”,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司法系统共存、并行运转,颇具特色。

整个法院系统的主要区别与分工在于:普通法院负责审理民事、刑事以及其他专门领域的法律纠纷;行政法院则负责审理行政当局使用公共权力时与被治理的平民之间发生的诉讼。

法国法院两大系统的这种分工且并行的体制,也是法国推进司法改革的结果,其主要目的和意义在于防范、治理司法权与制定规章制度及进行行政管理权限的重叠与互相干预,真正实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

(一)法国的普通法院体系法国的普通法院分为三级,分别是初级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1、初级法院法国初级法院分为刑事初审法院和民商事初审法院。

刑事初审法院包括违警法院、轻罪法院、重罪法院,民商事初审法院包括大审法院、小审法院、商事法院、劳动法院、社会保障法院和农事借贷租赁法院。

违警法院是审理法定刑为2个月以下徒刑或1万法郎以下罚金的违警案件和少年实施的1至4级违警罪案件的初级法院。

违警法院设在每个城市的区一级,审理案件通常实行独任制。

轻罪法院是负责处理较为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法院,通常审理法定刑为2个月至5年徒刑或1万法郎以上罚金的犯罪案件。

轻罪法院设在每个省的省会,在人口密度较大的省里设有若干个轻罪法院。

重罪法院是负责处理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法院,通常审理法定刑为5年以上徒刑、死刑的案件。

重罪法院设在每个省的省会,并以该省省名命名该重罪法院的名称。

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罪法院的组成包括法庭本身和陪审团。

重罪法院的法官来自所在地的上诉法院或大审法院的法官。

重罪法院是法国颇具特色的一级法院。

第一,它不是常设法院,而是定期开庭,一般一个季度有一个开庭期,但是经过上诉法院院长与检察长协商后,可以在一个季度内增加开庭次数。

第二,它是法国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中唯一设陪审团的法院。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每一案件都由9人组成的陪审团出庭审理。

第三,重罪法院只受理经过上诉法院起诉庭同意起诉的案件。

法国司法监管制度

法国司法监管制度

法国司法监管制度引言法国司法监管制度是法国政府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司法体系而建立的一套监督机制。

这一制度旨在确保司法权力的独立性和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以保障法国公民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法国司法监管制度的主要特点和组成部分。

司法独立性的保障法国司法独立性是法国司法监管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

司法独立性意味着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不受外界任何干扰或压力的影响。

法国的司法独立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独立的司法机构法国设立了独立的司法机构来行使司法职权,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构。

最高法院——法院院长委员会(Conseil supérieur de la magistrature)是司法权力的最高机构,负责任命和管理法官,保障他们的独立地位。

2.司法机关的自主权法国的司法机关拥有独立的自主权,可以自行处理和决定案件。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独立行使权力,无需接受他人干涉,保证了司法活动的独立性和中立性。

3.独立的法官任命程序法国的法官任命程序是经过严格筛选和评估的,保证了法官的独立性。

法官通过司法考试和职业经验的积累获得资格,然后由最高法院任命,避免了政治或其他不当干预。

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监督法国司法监管制度在保证司法独立性的同时,也要求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受到相应的监督。

这一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1.公开审判法国的法院审判一般是公开进行的,除非法律规定或特殊情况需要保密。

公开审判确保了司法活动的公开透明,公众可以参与观摩,监督司法公正。

2.司法监察机构法国设有司法监察机构,负责监督法官的行为和决定是否合法。

这些监察机构由非法官成员组成,对法官进行纪律检查和评估,以确保他们的职责得到执行。

3.上诉制度法国司法制度鼓励被起诉或被判决的当事人提起上诉。

上诉程序提供了对原判决的复审机会,保护了个人权益并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4.媒体和公众的监督法国的司法活动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广泛监督。

媒体有权报道和评论法院的判决,公众可以通过媒体了解司法活动,并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价。

法国军事司法制度的历史和特点

法国军事司法制度的历史和特点

法国军事司法制度的历史和特点法国军事司法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法国的中世纪时期。

在这个时期,法国军队由一位国王和一支由贵族组成的私人军队组成。

贵族的军事权力在法国社会中非常重要,因此他们享有特殊的司法权力。

随着法国王权的巩固和集权化的进程,法国军事司法制度逐渐得到完善。

法国军事法庭于14世纪建立,在16世纪时已经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司法系统,与民事和刑事法庭并列。

法国军事法庭的主要任务是审理军事犯罪案件,包括军事纪律、间谍活动、战争罪行等。

法国革命期间,法国军事司法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

1790年,法国国民制宪会议废除了军事法庭,并将军事司法权力交给了普通法庭。

1791年,法国国民制宪会议恢复了军事法庭。

19世纪和20世纪,法国军事司法制度经历了多次重大改革。

主要改革包括规范军事法庭的审判程序、增加法官的独立性、加强法院的管理和监督机构等。

这些改革的目的是提高法国军事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效率。

法国军事司法制度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军事法庭的独立性:法国军事法庭在司法独立方面受到保护,独立于行政和军事上级。

法官和法院的组建、任命和评估由独立的机构负责,确保法官能够独立行使司法权力。

2. 军事法庭的专门性:法国军事法庭具有专门的军事司法知识和经验,能够熟悉和应用军事法律。

军事法庭的法官和法院人员经过专门的培训,具备审理军事犯罪案件的能力。

3. 军事法庭的审判程序:法国军事法庭的审判程序与民事和刑事法庭有所不同。

例如,法国军事法庭可以采用军事法庭法院成员的组成方式,即法官和大绝对多数军官。

此外,法国军事法庭对一些特定罪行采取了一些特殊的审判程序,例如军事法庭审理在战场上犯下的战争罪行时可以采用军事委员会的形式。

4. 军事法庭的罚款和处罚:法国军事司法制度对军事犯罪采取了一系列的惩罚措施,包括罚款、剥夺军衔或军功、监禁等。

法国军事法庭的罚款和处罚主要是为了保持军队的纪律和秩序。

总的来说,法国军事司法制度的历史和特点反映了法国司法制度中的特殊性。

法国司法制度

法国司法制度

法国司法制度法国的司法制度是指法国政府制定的法律条文在法院中的执行过程,它是法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国的司法制度主要由法院体系、检察官体系和法律教育体系三个方面构成。

首先,法国的法院体系是法国司法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

法国的法院体系分为普通法院和特殊法院两大类。

普通法院根据其权力范围又分为巡回法院、上诉法院和高等法院三级法院。

特殊法院则是为处理特定的法律事务而设立的法院,如行政法院、宪法委员会和军事法院等。

法官是法国法院体系中的核心角色,他们负责审理案件、判决、制定判决书等。

法官在法国被视为中立的第三方,是维护法律公正和司法独立的保障。

其次,检察官体系是法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检察官是司法部门中的一员,他们负责监督和指导警察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审查起诉案件以及代表公益利益参与诉讼等。

检察官在法庭上不仅担任公诉人的角色,还在司法程序中发挥着重要的监督和协调作用。

检察官的主要职责是维护法律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适当执行。

最后,法律教育体系是法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法国的法律教育程度很高,法律教育体系包括法学院和法学研究所等。

法学院是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重要场所,培养出来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可以成为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从业人员。

法学研究所则是进行法学研究和理论探讨的场所,为法学的学术研究和学科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总之,法国的司法制度是一个相对独立、权力分立和严谨的体系。

法国的司法制度保障了法律的公正执行和法治社会的建立,为法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同时,法国的司法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以适应社会的需求和法律的发展。

法国司法制度

法国司法制度

谢谢观看
检察机关
法国不独立设置检察机关,检察官配属一定的法院,由司法部管辖。法国诉讼程序比较健全,分为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3种不同程序。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主要依据成文法典审判,判例只供参考。行政诉讼则按判 例和行政法规判决。陪审官的作用有限,除重罪法院外,其他法院和法庭不设陪审官。
司法委员会
法国最高司法委员会是协助总统实行司法监督的机构,由总统任主席,司法部长任副主席。职责是:就最高 法院法官和上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向总统提出建议,对司法部长有关任命其他法官的建议提出意见,就赦免问 题接受咨询。最高司法委员会同时又是法官纪律委员会,具有对法官的惩戒权。司法部则从事司法行政管理,掌 管法院系统的行政组织、人事调动和活动经费等。
法国司法制度
法学领域
目录
01 法院系统
03 司法委员会
02 检察机关 04 司法审查制度
法国是大陆法系的发源地,其现行司法制度是在18世纪末法国大革命后逐步建立起来的,是维护资产阶级专 政和资本主义所有制的重要制度。1789年法国大革命前,封建国王集行政、立法和司法于一身,“朕的意志即法 律”。法院和司法人员依附于国王,无独立审判活动,封建主在其领地内各行其是。法国大革命推翻了封建专制 制度,以三权分立、司法独立为原则,逐渐建立起资产阶级的司法体系。19世纪初,拿破仑一世主持制定了民法、 刑法、商法、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等一系列重要法典,设置了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确立了司法人员的 独立地位,使法国司法制度自成体系和完备起来,形成全国统一的司法体系。
司法审查制度
法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是通过宪法委员会执行的。由总统任命主席的宪法委员会在保证公民选举总统、议员和 公民投票程序合法性的同时,还对法律、组织法、法令和条约是否违宪进行预防性审查,并受理政府、议员关于 法律、法令违宪的控告案件。自第五共和国成立以来,司法审查制度在法国政治生活中日益起着重大的作用。

法国风月法令

法国风月法令

法国风月法令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法国风月法令,又称法国公民法典,是法国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包含了法国社会生活中各种方面的规定,涵盖了婚姻、家庭、财产等诸多领域。

这部法典在法国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对法国社会生活有着深远的影响。

法国风月法令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

当时,拿破仑为了统一法国的民事法律,委托法国知名法学家担任法典编纂委员会主席,最终完成了公民法典的编纂工作。

该法典于1804年1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成为法国历史上第一部民事法典,也被誉为“拿破仑的法典”。

法国风月法令共分为十二篇,主要包括法人、财务、婚姻、家庭、继承、契约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婚姻和家庭法,这部分内容规定了法国公民在婚姻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家庭关系的组建和维护。

在法国法律体系中,法国风月法令对于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法国风月法令中,对婚姻的规定是十分严谨的。

法律规定婚姻必须是双方自愿的,且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的年龄,否则婚姻无效。

法国法典还规定了婚姻的程序和资格条件,确保婚姻的合法性和稳固性。

对于离婚、抚养子女等问题,法国风月法令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保障了家庭成员的权益。

除了婚姻家庭法外,法国风月法令还包含了其他重要内容。

在财产法中,法国法典规定了财产的归属和继承的规则,以确保公民财产的稳定和合法转移。

在契约法中,法国法典规定了契约的成立条件和效力,确保契约在法律框架内得到有效执行。

在法人法中,法国法典规定了法人的设立和管理方式,保障了法人的合法地位和经营权益。

法国风月法令是一部非常完善的法律文书,对法国社会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部法典的制定标志着法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规范,为法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法国风月法令体现了法治精神,奉行了法律的平等和公正原则,为法国的法律体系树立了典范,也为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第二篇示例:法国风月法令,又称为“风月式法令”,是法国一种独特的司法制度,旨在通过审慎审查的程序,维护和保护法国社会中的风月关系。

法国二元司法制度

法国二元司法制度

法国二元司法制度篇一:别具特色的法国司法制度别具特色的法国司法制度20XX年10月27日11:30:48来源:学习时报作者:王雅琴字号:【大中小】在比较法学上,学术界一般认为,西方存在欧洲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影响深远的法系。

法国是大陆法系的发源地,其民法是大陆法系的摇篮,法国还是世所公认的行政法母国,当代法律中有很多重要原则和制度起源于法国。

无疑,法国法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占据着重要地位。

法国法的特征,代表了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基本特征。

在西方世界,法国还率先以三权分立为理论基础,建立起了现代司法制度,独具特色,同样引人瞩目。

二元化的法院体制法国采用二元化的法院体制,专设行政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普通法院审理除行政诉讼案件以外的所有案件。

两种法院相互独立、并行运转,有各自管辖的诉讼案件,并都能够作出终审判决。

为了解决两个法院系统在管辖方面的争议,法国设有权限争议法庭(由九名法官组成)。

普通法院系统由基层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组成,基层法院又分为初审法庭、大审法庭、轻罪法院、重罪法院、商事法院、劳资调解委员会等,只有在重罪法院,才设陪审官。

法国行政法院体系由行政法院、上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组成。

独特的行政法院制度、高素质的法官队伍、高质量的行政判决为法国行政法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制度环境,正是由于法国独创的行政诉讼制度所发挥的卓越作用,法国的经典行政法理论、行政法原则依据行政法院的重要判决发展起来,行政法才最终形成独立的体系。

可以说,没有行政法院就没有法国的行政法。

例如1873年著名的布朗戈案就被法国人称为是行政法的始祖。

法国纪龙德省国营烟草公司的工人在开翻斗车作业时,不慎撞伤布朗戈先生的女儿。

布朗戈向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国家赔偿,被告方随后向该普通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书。

最终,权限争议法院排除了普通法院对公务诉案的管辖权,确定了行政法院是审理这类案件的唯一管辖机关,权限争议法院阐明的原因是,国家作为公务与公共权力机关,以民事法人的身份从事的公务就是公务私管理。

巴黎公社司法制度

巴黎公社司法制度

巴黎公社司法制度
巴黎公社是指在1871年巴黎爆发的工人起义中,巴黎市民建立的一个社会主义工人政府。

由于该社会实验的短暂性和与法国政府的冲突,巴黎公社的司法制度并不像传统国家一样完备。

然而,巴黎公社在短时间内试图建立一种与资本主义法律体系有所不同的社会制度。

一些关于巴黎公社司法制度的特点包括:
1.选举法官:
•在巴黎公社期间,一些法官是通过选举产生的,而不是由中央政府指派。

这一做法旨在增强司法的独立性和代表性。

2.基于平等和社会主义理念:
•巴黎公社试图建立一种基于平等和社会主义理念的司法制度,以取代传统的资本主义法律框架。

3.废除死刑:
•巴黎公社在其短暂的存在中宣布废除死刑,表达了对于惩罚的一种新态度。

4.试图建立劳动法庭:
•巴黎公社尝试建立一种劳动法庭,强调对工人权益的关注。

5.对富人财产的重新分配:
•巴黎公社试图通过对富人财产的重新分配来实现社会主义的经济目标,这可能涉及对富人财产的没收和再分配。

请注意,由于巴黎公社的存在时间相对较短,这些举措在实践中的效果可能是有限的。

此外,关于巴黎公社司法制度的详细信息可能
受到历史文献的限制和解释的不一致性。

5近现代法国的法律制度

5近现代法国的法律制度

5近现代法国的法律制度近现代法国的法律制度可以追溯到法国大革命之后。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详细介绍法国法律制度的演变和重要特点。

19世纪初,法国大革命将法国社会从君主专制转变为共和政体。

在这场革命中,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确立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这一宣言成为后来法国法律制度的基础,也被认为是法国近现代法律制度的标志性文件。

法国的法律制度以法典为基础,最著名的就是《1804年法典》(又称拿破仑法典)。

这部法典由拿破仑一世颁布,并于1804年开始实施。

拿破仑法典在法国的法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它彻底了法国的法律制度,建立了一套现代化的法律体系。

该法典强调平等、公正和人权等价值观,对法官裁判权的独立和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提出了要求。

拿破仑法典的影响不仅在法国境内,还扩展到整个欧洲大陆,成为其他国家制定现代法典的范本。

20世纪初,法国的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1901年,法国通过了《1901年法律》,允许公民自由成立协会和组织,这对法国的公民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同时,法国还建立了一个独立的行政法庭系统,在行政争议和行政管辖问题上提供了独立的司法机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继续加强和完善其法律制度。

1946年,法国颁布了宪法《1946年宪法》,确立了法国作为共和国的地位,并保障了公民的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

此后,法国陆续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确保了公民的民主权利、人权和社会公正。

同时,法国也加入了国际法律组织,参与国际法律和人权事务的制定和推进。

2024年,法国通过了一项重要的宪法,强调法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并加强了司法审判的监督。

根据这项,法国建立了一个独立的司法巡视和纪律委员会,负责监督法官的职业行为和纪律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法国的法律制度还包括了一些特殊的地方法规。

法国境内存在着一些地方法律,如巴黎地方法律和阿尔卑斯地区法律等,这些地方法律是根据地方特点和需要制定的,与全国性的法律体系相补充和配合。

法国司法制度历史特点

法国司法制度历史特点

法国司法制度历史特点法国的军事司法制度在经历了漫长的演进与改革后,基本形成了适合其国情的军事司法制度。

其军民同制、平战分制、国内外法庭的独特设置、司法的独立性等特征,无一例外的彰显着维系其本国司法制度的两大价值——维护军事秩序价值和维护军人权利价值,并通过立法和实践使两者达到了较为稳定的平衡状态。

一、法国军事司法制度的历史沿革现在已经达成的一个基本共识就是军队只有遵纪守法,才能将其用于战争,才能在战争中增加获胜的概率,否则即使打了胜仗,也会处于被动地位,不被世界认可,还有可能面临联合国的相关制裁。

从古至今的战争实践也无一例外的表明,一支军队打胜仗的大前提就是要有铁的纪律,不仅应当包括作战规范,还应当完善处罚措施,以保证军事活动中各个环节的有序合法,这就是法国的军事司法法制在千百年来不断发展、进步的重要原因。

法国相比起英美等国家,突出特点就是重视成文法的制定并且一直延续到现代,法国在其资产阶级革命的初期,就陆续颁布了几项军事法规,为最终取得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793年是法国军事法制建设极其重要的一年,这一年颁布了许多军事法规,类似《创设革命法庭的法令》、《创立公安委员会的法令》这样早期的军事司法法规就是在这个时候出台的。

法国现行的《军事司法典》是1965年由当时的法国议会颁布的,根据此法典,海陆空军都建立了不分境内外而统一适用的军事司法制度。

与普通的刑事司法制度相比,该军事司法制度表现出了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军事当局负责起诉军事犯罪案件的嫌疑人;军事法庭不论平时或战时,常设于军队内部,由军事法官对军事法院的案子进行审判;军事法院依据《军事司法典》对诉讼程序的规定开展审判工作。

可以看到,法国当时对军事审判制度的构建已经小有成就,其军民分别对待的思想在现在也依然是很多国家构建各自军事审判制度的原则之一。

但是在当时的法国,民主法治的呼声非常强烈,民众看到这样的《军事司法典》,认为它与民主法治的主流背道而驰,是对他们建立起来的民主环境的侵蚀,妨碍了整个法国作为一个整体的民主法治状态,所以《军事司法典》实施不久,社会上各行各业就对这部法典议论纷纷,要求取消这个严重违背刑事司法权统一原则的法典。

法国司法制度

法国司法制度

法国司法制度篇一:关于法国司法制度法国司法制度一、法国法院体制(一)法院体制的宪法规定1958年公布施行的现行法国宪法,对第五共和国的司法体制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分权原则,国家的职能分属于3类机关,即立法、司法和行政。

尽管从形式上看,这是很标准的分权制国家机构体制,但是,与美国典型的三权分立相比较,法国独立的司法体制具有某些独特之处。

法国宪法上的司法权和通常所讲的司法权有所不同。

法国的司法职能不但分属于司法和行政两个系统的法院,而且对于涉及宪法和政治事务的管辖权又授予专业司法系统以外的特殊机构。

(二)法院体制特点现代法国法院组织的基本特征大致有三。

首先是存在着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

虽然,它们都行使着审判机关的职能,但两套法院组织各自独立。

互不隶属,甚至在体制的归属上,也不具有同一性。

普通法院属于司法机关,而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机关。

法国双轨制司法体制的建立,有其独特的政治文化背景和深刻的历史原因。

对三权分立的近乎苛刻的理解,及对传统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促成了近代法国两大法院组织系统的独立、并行发展。

其次是在普通法院系统,法国初级法院具有职能专门化和多样化的特征。

最明显的是依据法院对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同一所法院拥有刑事法院和民事法院两种称呼。

也就是根据其审判职能的划分,在基层法院采用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方式,虽然民事、刑事案件兼理,但是称谓不同。

即受理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称违警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大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称轻罪法院。

在几个大城市,如巴黎、里昂的基层法院,干脆将民事与刑事审判机关分开设立。

由于法国刑法把犯罪的种类依其轻重分为违警罪、轻罪和重罪,在法院设置上也相应设立造警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

法国的这种法院组织的格局,一个多世纪以来没有多大变动。

在法国,一般刑事案件(包括违警案件),分别由刑事法院的3类法院来处理,即重罪法院、轻罪法院、警察法院。

别具特色的法国司法制度.doc

别具特色的法国司法制度.doc

别具特色的法国司法制度-别具特色的法国司法制度检察日报编者按近年来,中法两国间的法律文化交流日益广泛、深入,特别是2003年启动的“百名司法官”项目更进一步加深了两国间的司法合作与交流。

该项目为100名中国司法官(检察官、法官各50名)提供了赴法国学习和实践的机会。

学员们在法国的学习具体由法国埃克斯·马赛三大欧亚研究所和法国国家司法官学校负责。

为彰显此次司法交流成果,检察日报从今天起将陆续刊登一组该项目培训人员撰写的稿件,敬请关注。

提起法国,作为法律人,我们首先想到的是卢梭、孟德斯鸠、《拿破仑民法典》和《1789年人权宣言》等。

那么,在这样一个“法”之国,司法意味着什么?司法制度又是如何建立、运行的?司法在民主与政治生活中又占有何样的地位?令人寻味。

当代法国司法的基本制度源于法国1789年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

这次革命彻底废除了此前施行的将所有国家权力(包括司法权)集中于国王一人之手的旧体制,建立起以三权分立为理论基础的现代司法制度。

经过资产阶级大革命洗礼的法国司法制度,以人民司法取代王室司法,确立了法官以“法国人民名义作出判决”的原则。

正如法国著名历史学家米歇雷所说的,从此,司法在法国成为“真正名符其实的司法,是源于人民并为了人民的司法”。

法国大革命时期确立的民主政治精神和三权分立原则对法国乃至全世界的民主政治制度的建立与发展产生了极其重要的影响。

不过,因国情、历史和文化传统的不同,三权分立原则在不同国家的具体体现形式也不尽一致。

法国由于其独特的历史原因,在司法权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问题上强调的是司法职能的独立行使,而不注重机构的统一分立设置。

换言之,司法职能不采用由统一的一套司法机构行使的做法。

这就使法国形成了一种较为独特的司法制度。

简单地讲,法国司法制度的独特之处主要体现在具有两套相互独立的法院系统,即行政法院系统和普通法院系统(也称司法法院系统)共存,并行运转。

两个系统的法院都能对各自管辖的诉讼案件作出最终的判决。

【精品】关于法国司法制度

【精品】关于法国司法制度

【精品】关于法国司法制度
法国司法制度是由法律制度、司法制度和刑事诉讼制度三个方面组成的。

其目的是确保公民和社会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并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

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是法国司法制度的基础。

法国宪法是法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法律制度的性质和范围进行了规定,规定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宪法规定了法律是法国国家的最高形式,不可被触犯,其内容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

另一个重要元素是法国民法典。

它是指1904年制定的法典,它规定了有关法律公正的基本原则,并规定了个人权利、产权、家庭制度和商业贸易等方面的法规。

这些法规对法国司法体系起了巨大的作用,它们确保了公正和法律平等,是法国司法制度的核心。

法国的司法制度分为几个层次,包括地区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法官由总统任命,但必须是经过高等法院的评定和反对。

法国司法体系的主角是公共检察官。

公共检察官的任务是确保法律得以执行,保障公正。

在刑事审判中,公评检察官负责将犯罪嫌疑人送上法庭,并与辩护律师辩论案件。

他们的角色与美国的司法辩护律师相似。

刑事诉讼制度
法国的刑事诉讼制度是一个详细的程序,它规定了刑事犯罪的审判步骤和法律程序,包括逮捕、调查、审讯、起诉和判决。

整个流程需要遵守法律程序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辩护和法律帮助。

在刑事审判中,控方和辩方都可以提出证词和证据,这些证据必须由法官进行验证,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一些特殊案件中,如恐怖主义或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中,法官有权拒绝披露具体证据的来源,以尽可能地保护公众安全。

法国有特色的司法制度点滴

法国有特色的司法制度点滴

法国有特色的司法制度点滴吴欣法国属于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其在司法领域内取得过令人瞩目的成就,主要包括: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拿破仑民法典》和《拿破仑刑法典》,除此之外,法国还是世界上第一个颁布成文的《知识产权法典》的国家。

下面简单地介绍一下本人在法国学习期间了解到的一些颇有特色的法国司法制度,以供大家学习和探讨。

一、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二元”并行的法院体系依据法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审判分离为普通法院审判和行政法院审判。

法国法院司法体系实行“双轨制”,普通法院和行政法官两大司法体系共存、并行运转,颇具特色。

整个法院体系的主要区别在于分工不同,普通法院负责审理民事、商事、刑事以及其他专门领域的法律纠纷;行政法院则负责审理行政当局使用公共权力时与被治理的平民之间发生的诉讼。

法国法院两大系统的这种分工且并行的体制,也是法国推进司法改革的结果,其主要目的和意义在于实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

二、重罪法庭——法国刑事审判领域的土特产法国重罪法庭的审判方式极具特色。

为了推进司法方面乃至全社会的民主,法国也将陪审制导入自己国家的司法体系,但对陪审理念的表现形式加以改造,从而形成了与其自身诉讼模式相吻合的一种陪审制。

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司职案件的事实认定,专职法官负责判断法律适用问题。

而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陪审制则是由非职业法官的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完整而不割裂的审判权,即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法律适用问题全部负责。

陪审团成员参与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与法官享有同等的权力。

下面介绍一下重罪法庭陪审制的具体运作情况。

重罪法庭案件合议庭由3名职业法官和9名陪审员共同组成,12名成员之间权力平等,相互独立,没有任何隶属关系。

9名陪审员是如何产生的呢?法国司法部会同最高法院每年都要建立一个陪审员资料库,将符合陪审员条件的人员的有关资料纳入其中,每年都进行更新。

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由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和检察官一起共同随机初选出35人作为备选名单。

法国监狱制度

法国监狱制度

法国监狱制度
法国的监狱制度由法国司法部门负责管理。

系统包含各种监狱:戒毒所、拘留中心和精神病院。

监狱通常被归类为四个不同的类别,即公共监狱、私人监狱、戒毒中心和精神病院。

在法国,监狱主要是为收容罪犯和被判有罪的犯人而设立的。

监狱的管理原则是:保护犯人的基本权利、提供合适的生活条件以及有计划地为他们提供教育和职业培训。

法国的监狱为犯人提供充足的医学服务,包括早期检测疾病和提供急救等。

此外,犯人还可以在监狱内接受心理辅导和咨询服务,在保护犯人生理和心理健康方面,法国的监狱制度比其他国家都要先进。

对于义务兵役者和未成年犯人,法国设立专门的监狱。

监狱系统根据不同犯罪等级划分监狱等级分别管理,以确保监狱中公平对待所有人。

法国监狱制度比较人性化,致力于帮助犯人
进行改造,推进罪犯复出工作。

2021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知识点-法国的司法制度

2021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知识点-法国的司法制度

司法考试法制史知识点-法国的司法制度关于司法考试法制史知识点-法国的司法制度1.法院组织。

在封建社会,法国已有独立的法院系统,即王室法院、领主法院和城市法院,后来设立了巴黎高等法院及各省高等法院。

巴黎高等法院作为终审法院。

在诉讼程序上,先适用控告式诉讼,后采用纠问式诉讼。

2.民事诉讼制度。

1806年《法国民事诉讼法》于1807年1月1日公布实施。

法典共2篇1042条。

法典的特点有:第一,实行诉讼自主原则;第二,规定国家机关在某些情况下应干预诉讼;第三,对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作了详细的规定;第四,在立法技术上,该法典缺乏法国民法典那样的创造力和想象力。

1806年的法国民事诉讼法典施行了长达170年之久,至1976年新民事诉讼法典正式生效。

这部新法典的基本特征有:在其形成上,是在对1806年民事诉讼法不断修改的基础上成就的;在其结构上,是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抽象与具体的双重结构体系;在其模式上,实行的是当事入主义,诉讼主导权在诉讼当事人;在其内容和制度上,有特色的如民事裁判机构的多元化和程序多元化、诉权的'制度化和具体化、事前程序与审理程序的分离、书证优先原则、审级的多元化、紧急审理程序的设置。

3.刑事诉讼制度。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公布施行于1808年11月27日。

法典由总则和2篇组成,共643条。

这一法典的内容特点为:(1)法典兼采纠问式与控告式的诉讼程序;(2)确立了起诉、预审和审判职能分立的原则;(3)关于审判管辖,是按照法定刑来划分法院的案件管辖的;(4)法典的许多内容和制度来源于1670年的《刑事诉讼法令》(主要规定了刑事诉讼规则)1957年法国颁布了新的刑事诉讼法典,这也是法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典,分卷首和5卷,共802条。

新法典保留了旧法典中的基本原则和不少制度,同时也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规定了许多新的原则和制度。

第1页共1页。

法国的法院体系

法国的法院体系

法国的法院体系————————————————————————————————作者:————————————————————————————————日期:法国的法院体系法国法院司法体系实行“双轨制”,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司法系统共存、并行运转,颇具特色。

整个法院系统的主要区别与分工在于:普通法院负责审理民事、刑事以及其他专门领域的法律纠纷;行政法院则负责审理行政当局使用公共权力时与被治理的平民之间发生的诉讼。

法国法院两大系统的这种分工且并行的体制,也是法国推进司法改革的结果,其主要目的和意义在于防范、治理司法权与制定规章制度及进行行政管理权限的重叠与互相干预,真正实现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离。

(一)法国的普通法院体系法国的普通法院分为三级,分别是初级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1、初级法院法国初级法院分为刑事初审法院和民商事初审法院。

刑事初审法院包括违警法院、轻罪法院、重罪法院,民商事初审法院包括大审法院、小审法院、商事法院、劳动法院、社会保障法院和农事借贷租赁法院。

违警法院是审理法定刑为2个月以下徒刑或1万法郎以下罚金的违警案件和少年实施的1至4级违警罪案件的初级法院。

违警法院设在每个城市的区一级,审理案件通常实行独任制。

轻罪法院是负责处理较为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法院,通常审理法定刑为2个月至5年徒刑或1万法郎以上罚金的犯罪案件。

轻罪法院设在每个省的省会,在人口密度较大的省里设有若干个轻罪法院。

重罪法院是负责处理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法院,通常审理法定刑为5年以上徒刑、死刑的案件。

重罪法院设在每个省的省会,并以该省省名命名该重罪法院的名称。

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罪法院的组成包括法庭本身和陪审团。

重罪法院的法官来自所在地的上诉法院或大审法院的法官。

重罪法院是法国颇具特色的一级法院。

第一,它不是常设法院,而是定期开庭,一般一个季度有一个开庭期,但是经过上诉法院院长与检察长协商后,可以在一个季度内增加开庭次数。

英法两国司法制度比较

英法两国司法制度比较

英法两国司法制度比较一、历史与起源英国的司法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普通法,普通法注重判例法和法官创造法律,法官作为司法权力的核心,通过解释和发展法律规则来决定案件的结果。

而法国的司法制度则源于罗马法,有着更加集权化的特点。

法国法律体系注重法典法和立法者创造法律,法官主要执法、裁决与解释法律。

二、法院体系英国的法院体系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以及一些专业法院,分布在各地。

法官的任命是由专业委员会推选,并由君主任命。

而法国的法院体系则由司法权力集中在巴黎的最高法院,下设若干个地方法院组成,法官职位由法官评定委员会确定。

三、法律职业在英国,法官和律师是分开的,法官不具备辩护或代表当事人的权力和职责,只负责解释和裁决案件。

而在法国,法官同时也是律师,既执法又辩护,这意味着律师在法庭上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四、审判程序英国的审判程序注重公正和程序正义,采用对抗性的审判原则,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公开对抗,法官作为第三方中立裁决争议。

而法国的审判程序则注重事实查明和真相追求,法庭对整个诉讼过程有更大的指导和管理作用,法官在很大程度上主导审判。

五、司法独立英国的司法独立是其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法官的独立性十分重要,法院对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干涉持谨慎态度。

而法国的司法独立则体现在法官的任命和办案自由上,法官在法庭上享有独立裁决权,并且有权利对不公平法律进行合宪审查。

六、法官地位在英国,法官的地位相对较高,被普遍尊重和崇敬,因为他们的决定具有权威性和明确性。

而在法国,法官的地位相对较低,他们被视为公共服务的一部分,由于法官同时兼任律师,所以法官的社会地位相对较低。

七、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在英国和法国的司法制度中都有所体现,但两国存在一些不同。

在英国,陪审团主要用于刑事审判中,由12名陪审员组成,对案件采取同等投票的方式作出裁决。

而在法国,陪审团制度只用于特定的重大刑事案件,由9名陪审员和3名专业法官组成,陪审员发挥主要作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国司法制度一、法国法院体制(一)法院体制的宪法规定1958年公布施行的现行法国宪法,对第五共和国的司法体制作了明确规定。

根据分权原则,国家的职能分属于3 类机关,即立法、司法和行政。

尽管从形式上看,这是很标准的分权制国家机构体制,但是,与美国典型的三权分立相比较,法国独立的司法体制具有某些独特之处。

法国宪法上的司法权和通常所讲的司法权有所不同。

法国的司法职能不但分属于司法和行政两个系统的法院,而且对于涉及宪法和政治事务的管辖权又授予专业司法系统以外的特殊机构。

(二)法院体制特点现代法国法院组织的基本特征大致有三。

首先是存在着两个法院系统,即普通法院系统和行政法院系统。

虽然,它们都行使着审判机关的职能,但两套法院组织各自独立。

互不隶属,甚至在体制的归属上,也不具有同一性。

普通法院属于司法机关,而行政法院隶属于行政机关。

法国双轨制司法体制的建立,有其独特的政治文化背景和深刻的历史原因。

对三权分立的近乎苛刻的理解,及对传统司法机关的不信任感,促成了近代法国两大法院组织系统的独立、并行发展。

其次是在普通法院系统,法国初级法院具有职能专门化和多样化的特征。

最明显的是依据法院对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同一所法院拥有刑事法院和民事法院两种称呼。

也就是根据其审判职能的划分,在基层法院采用一套机构,两个名称的方式,虽然民事、刑事案件兼理,但是称谓不同。

即受理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称违警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大审法院,在受理刑事案件时称轻罪法院。

在几个大城市,如巴黎、里昂的基层法院,干脆将民事与刑事审判机关分开设立。

由于法国刑法把犯罪的种类依其轻重分为违警罪、轻罪和重罪,在法院设置上也相应设立造警法院、轻罪法院和重罪法院。

法国的这种法院组织的格局,一个多世纪以来没有多大变动。

在法国,一般刑事案件(包括违警案件),分别由刑事法院的3 类法院来处理,即重罪法院、轻罪法院、警察法院。

在初级法院,我们可以看到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之间的紧密联系。

首先,刑庭经常要兼审一些涉及民事权利方面的事项;其次,刑事和民事两类法庭也有组织上的联系,因为人员有时相同,如同一法官兼任两类法庭的法官;警察法院的法官就是初审民庭的法官,轻罪法院是大审法庭的分庭,同时大审法庭也设有民事分庭;只有重罪法院不设民庭。

最后,涉及法院组织及其职能的大部分规章,对民事法庭和刑事法庭都可适用。

民事法院包括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商业法院),普通法院就是大审法庭。

大审法庭的地区管辖权和组织完全与轻罪法院相同,因为后者是大审法院的专门刑事分庭。

与初级法院的这种职能划分形成鲜明对比,普通法院在上诉法院的管辖权上实行高度统一。

上诉法院受理在它们管辖范围内所有不服初审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

上诉法院设有轻罪上诉庭,受理对违警法院与轻罪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

重罪法院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上诉法院还没有若干对民事案件的上诉拥有专属管辖权的法庭,受理不太重要的普通民事、商事、社会案件。

由于规定了“两审”制原则,因此,上诉法院在整个诉讼程序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

享有终审权的法国最高法院,其审判权限仅限于对违背制定法或者违背一般法律原则而引起的各类上诉案件的审理。

换言之,最高法院只作法律审,不对案件的事实重新审理。

第三是为了避免和解决由于实行双轨制司法体制引起的管辖权纠纷,法国专门设立了以司法部长为主席、由最高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人数相等法官参加的权限争议法庭,负责裁决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之间可能发生的管辖权争议。

它包括因双方都认为自己有管辖权而发生的积极争议,还包括因双方互不管辖而产生的消极争议。

此外,权限争议法庭还有权撤销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对同一案件所作的互相矛盾的判决,径直作出新的判决。

二、法国法院组织(一)普通法院组织1、最高法院法国最高法院设立于1790 年,是法院组织系统中的最高一级。

它有权管辖全国各级法院各种案件。

它曾根据1967 年7 月3 日的法律和1967 年12 月22 日的法令进行重大改组。

最高法院设于巴黎。

现有法官84 人,调查法官37 人,调查官18 人,检察官23 人。

调查法官实际上是协助法官进行审判工作的助手,对简单的案件可由调查法官自己起草判决书。

调查官与调查法官不同,调查官不从事案件的审理工作,只是从事一些司法行政工作。

法官们可以出席各种不同形式的联合审判组织,如专门法庭、混合法庭或全体会议。

最高法院刑庭审理案件,通常由9 名法官组成的合议庭进行。

法国最高法院的基本任务是通过审理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

因此,最高法院仅仅是审查原审法院的判决在适用法律上是否正确。

最高法院“只对判决作出判决,而不对事实作出判决”。

法国最高法院由院长、庭长、法官、调查法官、调查官、检察官和书记官构成。

法院内部设有6 个审判庭,即民事一庭、民事二庭、民事三庭、商事庭、社会庭和刑事庭。

民事一庭主要审理合同、保险和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

民事二庭主要审理民事qq责任和是否正确适用民事程序的案件。

民事三庭主要审理涉及物权和城市建设等法律的案件。

这些审判庭的具体任务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根据最高法院院长的命令加以调整。

法国最高法院不仅是一个第三审法院,其主要责任还在于保证法律在全国的统一适用。

它对上诉案件的审理,基本上只限于审查原判决是否得当,而不是审查整个案件;它是法律裁判者而不是事实裁判者。

确认事实是属于审理事实的法院,即初审法院和第二审法院的事情。

因此,最高法院通常不是一个修正原判的法院,而只是一个撤销原判的法院。

它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以自己的判决来代替原判决。

如果最高法院认为原判决在程序上或在实体上违反法律而无效时,它只能撤销原判并将整个案件交由一个与原判法院同级的法院进行再审。

在案件涉及两庭以上职权以及其他重大问题时,组成联合庭处理。

关于最高法院的审判权限,根据1967 年7 月3 日法律,已经作出局部调整。

最高法院至少对某些案件,尤其是对所有事实问题都已查明的案件可以作出它自己的判决,而不必再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进行重审。

这显然是对传统审判制度的一种重要改革。

2、上诉法院以前,法国存在着多种多样的上诉法院。

现在,通过立法,已经将其统一为一种类型,即各种法律中所称的“上诉法院”。

它是负责受理上诉案件的一级法院。

目前,法国共有上诉法院对所,只审理上诉案件,从而形成了独特的单一上诉法院体制。

上诉法院设院长 1 人,法官若干人,包括检察长在内的检察官若干人,以及书记员。

上诉法院内部设有法院总会,以处理上诉法院内部的司法行政事务。

法院总会实际上由五个总会组成,即由法官组成的法官总会、由检察官组成的检察官总会、由法官和检察官共同组成的司法官总会、由书记官组成的书记官总会和由法官、检察官和书记宫共同组成的全员总会。

其中最重要的自然是法官总会,它决定法官职务的分配、案件的分配、辩论时间、鉴定人名单的制作、诉讼庭法官和庭长的选任、劳动法院法官的任命,等等。

上诉法院由若干审判庭构成。

大部分上诉案件由 3 名法官组成会议庭审理,如遇审理重大案件时,则法官人数可增至5 名。

上诉法院是审理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的主要审判机构,除大审法院行使部分上诉审判职能以及某些案件可以直接上诉至最高法院外,一般案件的上诉审理均由上诉法院承担。

上诉法院设有民事庭、商业庭、社会庭、轻罪上诉庭和控诉庭。

分别审理各类上诉案件。

民事庭负责审理因不服初审法庭和大审法庭各民事庭判决而提起的上诉,轻罪上诉庭则负责审理对违警法院与轻罪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但它不受理对重罪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因为重罪法院是终审法院。

上诉法院还设有若干对民事案件的上诉拥有专属管辖权的法庭。

3、初级法院法国存在着多种受理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初审法院。

根据其审判权限的划分,有以下几种:违警法院(也称警察法庭)违警法院是审理法定刑为 2 个月以下徒刑或1 万法郎以下罚金的违警案件和少年实施的1 至4 缴违警罪案件的初级法院。

违警法院设在每个城市的区一级,全国共有455 所。

违警法院由1 名法官和1 名书记官组成,审理案件通常实行独任制。

不服违警法院的判决,可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轻罪法院(也称矫正法庭)轻罪法院是负责处理较为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法院,通常审理法定刑为 2 个月至 5 年徒刑或卫万法郎以上罚金的犯罪案件。

法国现有这类法院共172 个。

轻罪法院设在每个省的省会,在人口密度较大的省里设有若干个轻罪法院。

法庭通常由3 名法官和1 名书记官组成。

自1973 年起,对某些案件经被告人同意,可由法官独任审理。

不服轻罪法院的判决,可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重罪法院(也称巡回法院)重罪法院是负责处理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法院,通常审理法定刑为5 年以上徒刑、苦役或死刑的案件。

重罪法院设在每个省的省会,并以该省省名命名该重罪法院的名称,它在一省的范围内行使司法管辖权。

根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罪法院的组成包括法庭本身和陪审团。

重罪法院的法官来自所在地的上诉法院或大审法院的法官,法庭由 3 名法官和9 名陪审员组成。

重罪法院是法国颇具特色的一级法院。

第一,它不是常设法院,而是定期开庭,一般一个季度有一个开庭期,但是经过上诉法院院长与检察长协商后,可以在一个季度内增加开庭次数。

第二,它是法国受理刑事案件的法院中唯一设陪审团的法院。

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每一案件都根据一本名册来抽签选定一个由9 人组成的陪审团出庭。

这本名册本身也是从每年由特别委员会编制的省级名册中通过抽签选出来的。

第三,重罪法院只受理经过上诉法院起诉庭同意起诉的案件。

第四,对重罪法院作出的判决不许可上诉,但可以就法律问题申请最高法院复议,故重罪法院作出的判决一般就是终审判决。

重罪法院的组成采取职业法官与非职业性质的陪审员的结合的方式是与违警法院、轻罪法院的最大区别之一,陪审团的出庭参与审判也就决定了对重罪判决不能上诉这一特征。

以上均为刑事初级法院。

法国审理民商事等非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包括:大审法院、小审法院、商事法院、劳动法院、社会保障法院和农事借贷租赁法院。

大审法院大审法院,是指为处理民事案件而设立的法院,又相对于专门法院而被称为普通法院。

它拥有一般审判权。

大审法院的地区管辖权和组织完全与轻罪法院相同,因为轻罪法院只是大审法院的专门刑事分庭。

有时,大审法院就是指初级法院。

大审法院是审理民事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大审法院共有181 个,其中法国本土175个,海外6 个。

每一个县至少有一所大审法院,一般有2 至3 所大审法院,最多的有7 所。

大审法院主要审理家事案件和合同案件,也审理部分商事案件(商事案件一般由专门的商事法院审理,没有设立商事法院的地区,则由大审法院进行审理)。

其中离婚案件、不动产拍卖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则专属于大审法院管辖。

大审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有一整套专门的诉讼程序,大审法院至少由3 名法官组成。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