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制度比较
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有何特点?
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有何特点?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对于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公民权利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于保障国家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世界上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各有不同的特点,下面列举三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以期更好地了解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特点。
一、美国的司法制度美国是一个拥有完善司法制度的国家,其职业法官和陪审员制度在世界上非常有名。
美国联邦法院是美国最高级别的法院,它的审判管辖权范围涉及到联邦宪法、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以及行政案件等。
与此同时,美国各州也有自己的法院体系,这些法院与联邦法院共同构成了美国的法院系统。
在美国,陪审团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环,陪审团由12名陪审员组成,他们必须以全票通过的方式决定案件的判决。
二、法国的司法制度法国是一个拥有两种司法制度的国家,一种是民事制度,另一种是刑事制度。
民事制度主要处理民事纠纷,如合同纠纷、家庭纠纷等,而刑事制度则主要处理刑事犯罪。
法国的司法总部设在巴黎,它由司法大臣领导,法国的法官由总统任命,集体裁决案件。
在法国,公民可以利用检察官在法官前免费进行咨询与服务,而这个服务是法国司法制度的特色之一。
三、中国的司法制度中国是一个拥有自己特色的司法制度的大国,中国的司法制度经历了多年的改革,现在正日益趋于完善。
中国的司法体系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地方法院、基层法院等众多层级。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审判工作既由专业法官主持,也由公民参与,这就是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
在人民陪审员制度下,法官和陪审员共同参与裁判,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和公义。
综合来看,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有各种不同的特点。
通过了解各自的特点,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世界各国的司法制度。
同时,我们也可以从中学习到各国法律的先进理念和法律制度的不足。
为了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正义,我们应该在自身能力范围之内,积极参与到司法制度的建设中去,共同促进司法公正和公义的维护。
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异同?
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的异同?法律和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顺利运转的基础,不同的国家也在这方面有各自的规定和制度。
那么,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究竟有什么异同呢?1. 法律体系的异同在与其他国家比较时,中国的法律体系可谓是独一无二。
中国的法律系统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核心,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司法案例等多个层级的法律形成的。
因此,中国的法律体系呈现出法规复杂、层次分明的特点。
相比之下,西方国家的法律体系更加简洁明了。
以美国为例,其法律体系为宪法、联邦法律和州法律,各级法规之间的关系相对简单明了。
2. 司法制度的异同中国和其他西方国家在司法制度上也有很大的区别。
在中国,司法权属于国家机关,所有法院都将由他们直接或间接的领导来进行监管。
这意味着,司法行政职权与审判职权的密切结合,可能导致司法独立性不足,同时对高层干部增加一定的影响。
相比之下,美国的司法制度采用了三级审判制度,在独立的联邦、州和地方法院之间提供了一定程度的司法独立性。
虽然这种制度在某些方面可能导致审判周期过长,但其保障了民众的基本权利。
3. 法律实践的异同中国和其他西方国家在法律实践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区别。
在中国,当地政府对司法行政的干预和影响是司法独立性的重要问题。
同时,执行力度的强化和司法公正度的提高是中国司法面临的重要问题。
相比之下,西方国家在这方面表现出很大的优势。
其司法流程更为透明,同时民主治理机制更为健全,能够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综上所述,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司法制度都有其自身的优点和缺陷。
这些异同不仅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不同文化和历史背景,还为我国司法改革提供了新思路和新经验。
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学习吸收国际经验,加快司法改革步伐,提高我国司法公正度,为人民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
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一、引言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
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
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篇一: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摘要: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经济制度、基本政治制度等的诸多原因,中西方司法制度存在着较大的区别。
在本文中,主要通过对中西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的对应比较,来分析它们的差异和各自特色。
我国在进行司法体制改革时,在顺应国情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法,从而建立更为公正高效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使得司法机关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能。
关键词:司法制度;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一、引言我国的司法制度是一整套人民司法制度体系,在整个国家体制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现行的司法制度与市场经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日益显露出诸多的弊端,在很多方面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需要。
目前,司法改革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越来越多的人们对所谓的司法不公、司法腐败表现出的强烈不满,为司法改革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与动力。
在下文中,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
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
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
司法制度的比较
限是否与宪法冲突。 ▪ 4、国家权力的执行与公民的宪
法权利是否矛盾。 编辑ppt
3、有司法审查权的机关
▪ 1、议会型 ▪ 2、普通法院型 ▪ 3、宪法法院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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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司法审查的意义
▪ 积极方面:
▪
确立了“宪法至上〞的观点
▪
表达了“人民主权〞原那么
▪ 两项根本原那么:
同罪同罚原那么
罪罚相当原那么 编辑ppt
三、司法审查制度
▪ 1、含义 ▪ 2、对象 ▪ 3、机关 ▪ 4、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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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审查的含义
▪ 通过司法程序审理或裁决立法 〔法律〕和行政〔法令〕是否符 合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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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司法审查的对象
▪ 1、一般立法与宪法标准的矛盾 ▪ 2、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的行为
▪ 1、裁决争端,维护公共秩序。 ▪ 2、监护个人权利和自由。 ▪ 3、保持公共权力机关的平衡。 ▪ 4、制定法律。 ▪ 5、教育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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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制度的根本原那么
▪ 1、司法独立原那么 ▪ 2、公平审判原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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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独立原那么
▪ 指法院、法官只服从法律,独立
行使司法权,不受立法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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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的诉讼程序
▪ 在整个的诉讼活动中,每个当事
人享有的诉讼权力〔包括控诉、
申诉、辩护、上诉〕应平等、相
同。
▪ ▪
须有以下
辩护原那么:不自
原那么做保证:证无其罪罪推定原那么
公开审判原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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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处分
▪ 违法者无论其出身地位、种族如 何,假设犯有同种罪,均受同种 处分,而且罪与罚必须对等。
当代中西司法制度比较
本文的中西司法制度比较首先定位在司法制度的理论基础、司法体制(面层次)及审判制度(点层次),藉此找出中西方的差异和各自特色,探讨我国司法改革之路;其次,定位在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当代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司法制度(主要是英、美、法,中国的法律体系形成了三个法系:大陆属于社会主义法系,香港属于普通法法系,澳门、台湾属于大陆法系)。
一、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国家权力——司法权,使国家意志得以实现的各项制度总称。
出于对司法权的理解不同,司法制度在概念上也有狭义与广义的理解,狭义概念仅指审判制度、检察制度,广义概念则包括审判、检察、侦查、监狱制度,甚至还包括律师、公证、调解等制度。
西方资本主义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
即将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分别赋予议会、法院、政府掌握和行使。
通过分权制衡理论,使司法权独立于行政权、立法权,是人类法制史上的一大进步,但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无论权力如何独立、如何制约都是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的这一理论是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分享国家权力、相互牵制的需要。
中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是马列主义国家学说和法律学说。
主张国家权力的统一性:在议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下构建国家机构。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机关根据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统一行使国家权力,行政、司法机关地位平行,从属于权力机关。
由于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司法权不过是统一权力下的分工,而不是分权。
二、司法体制比较司法体制是指司法机关的设置、职能划分以及相互关系。
国家机关是根据各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设置的。
美国作为总统制的联邦制国家,其司法机关形成两大独立系统(联邦与州)。
美国宪法第3条1款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随时设下的下级法院”,因此,司法机关仅指法院。
美国法院采取双轨制,形成联邦与州两大系统。
理论上二者无从属关系,只是分工不同,但实际上,联邦法院地位要高些。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1.它是侦查机关的专门活动,其他任何机关 都不能进行这一活动。
2.侦察活动的内容就是法律规定的侦查机关 在办案过程中进行专门调差工作和有关强 制性措施。
案犯、追缴赃款赃物、防止和减少犯罪。 3.侦察是一种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一、 大陆法系国家的侦察制度
(一)大陆法系国家侦察制度的特点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审问式或称纠问式诉讼模式,这种模式的本质在
《渣士丁尼新律》
法律分类
大陆法系:以罗马法 为基础而形成的法律
的总称。
欧洲大陆与受欧洲大 陆影响的国家:德国、 法国、葡萄牙、西班 牙、荷兰、日本、泰
国等。
公元6世纪《罗马法 大全》
1804年《法国民法典》 1896年《德国民法典》
制定法,判例不具有 法律上的约束力
公法:宪法、刑法、 行政法、诉讼法
2. 被告人享有大陆法系国家被告人所不能享有的权利: (1)沉默权:被告人没有供认的义务,因此讯问被告人的方式在法律上不构成主要取证手段。 (2)侦查阶段的律师协助辩护权:从被采取人身限制措施或者开始讯问起,被告人有权获得 律师的帮助,侦查机关有积极地通知被告人行使该权利的义务。
(3)保释权
(二)英美法系侦察模式的理论基础
一、 司法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在我国,由于宪法中没有直接出现“司法”、“司法权”和“司法机 关”等字样,对司法和司法机关的范围存在一定的分歧。一种观点 认为司法和司法机关主要应指审判和审判机关,其中包括检察和检 察机关。另一种观点认为,除审判和检察之外,侦察、监管等也在 司法的范畴之内,侦察、监管等机关也具有司法机关的性质。因此 狭义上的司法机关或司法组织指法院或国家审判机关。广义上的司 法机关有三种不同的界定。
三、西方两种侦察制度利弊分析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3)保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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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英美法系侦察模式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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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西方两种侦察制度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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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国刑事侦察制度
(一)中国与西方侦察制度的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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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现行侦察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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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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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氏族社会——私力救济,“习惯调节”
• 社会发展,出现尖锐的阶级对立与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冲突——私力救济无法解决
• 国家出现: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把冲突保持在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 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与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国家虽然实质上是经济上占 支配地位和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但是表面上是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公共权力。公共权 力的出现使得“公力救济”取代“私力救济”,原有的一些习惯在国家认可之后成为法律(习惯法),逐 渐“法律调节”取代了“习惯调节”。
2. 控制犯罪、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必然要求
3. 基于公民对国家权力的信任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其公共权力比较强大,政府的作用广泛和积极,公众对社会安全和秩 序的需要非常强烈为了获得更多的保护,宁愿给予政府当局以更大的权力。而且大陆法系国 家的法律一般没有明确地限制侦查人员的错误侦察活动,甚至某些国家对侦查人员非法取得 的证据也可作为定案依据,当然这是不符合现代法治国家基本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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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大陆法系国家的侦察制度
(一)大陆法系国家侦察制度的特点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的是审问式或称纠问式诉讼模式,这种模式的本质在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制度比较
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制度比较一、引言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世界上两种最为广泛应用的法律体系,两者在刑事司法制度方面存在一些相似之处,同时也存在一些显著的差异。
本文将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探讨其特点和不同之处。
二、背景介绍英美法系主要代表国家是英国和美国,其刑事司法制度以普通法为基础,强调案例法的运用。
而大陆法系主要代表国家是法国和德国,其刑事司法制度以法典法为基础,注重法典的使用和解释。
三、法律体系的基础1. 法的性质与地位在英美法系中,法律基于判例法,也就是以先例为基础进行司法解决问题。
判例法具有弹性和灵活性,通过法官创造新的法律解释,丰富和完善法律体系。
而大陆法系以法典为基础,法官在解释法律时要遵守法典的规定,法典具有普遍性和稳定性,对司法实践有着明确的指导作用。
2. 法律制定的程序在英美法系中,法律的制定侧重于立法机构,例如议会。
在制定新法时,往往进行公开的法律辩论和讨论,加强了民主和透明度。
而大陆法系中,法律的制定过程更为依赖于政府行政部门,法律的草拟和提案是由政府代表进行的,立法机构的角色相对较弱。
四、证据的使用和法庭程序1. 证据规则在英美法系中,法庭对证据的收集和使用有着较为严格的规定,例如排除非法证据和保护被告的自愿权。
法官在对证据的使用上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操作。
大陆法系中,证据的使用是相对严格的,法官在收集和使用证据时要遵循法典中明确规定的程序,陪审团在审理过程中有权对证据进行质疑和讨论。
2. 法庭程序在英美法系中,法庭程序注重争议的解决,充分保障被告的权益。
辩护律师在庭审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可以提出异议和质疑,主张被告无罪。
而大陆法系中,法庭程序注重对事实的审查和评判,法官在庭审中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和判断,陪审团对证据的评判主要是在法官的指导下进行。
五、刑事制裁与刑罚执行1. 刑事制裁在英美法系中,刑事制裁主要以惩罚为重点,强调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重视适用刑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比较中国和另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哪个更公正?
比较中国和另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哪个更公正?司法制度是一个国家社会的基石,直接关系到国家的法制化程度以及国民的公正感受。
有人认为中国的司法制度在最近几年有所改善,但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差距。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比中国与另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评估哪个司法制度更加公正。
一、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是衡量一个司法制度的一项重要指标。
在这方面,中国有着丰厚的传统基础,但在近代的西方法律思想和制度的引进、吸收和创新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另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在这方面相对更为完善。
他们的立法程序更加规范,法律更具有高度的透明度,而且这个国家的司法制度与国际法的衔接程度也更高,更容易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
二、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一个公正的司法程序是对被告人权利的充分保障和自由的实现。
在这方面,中国司法制度近年来也有所改善。
例如,对于审理涉及公共利益的案件,中国的司法体系一定程度上确保审判程序公正。
另外,中国的司法体系也加强了法官和检察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素质。
与之相比,另一个国家的司法程序也相对更加公正。
这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更加严密,程序更加规范,监督更加完善,法官和律师对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更加充分,司法裁判也更加公正。
三、司法效果的评估一个良好运作的司法体系不仅要有规范的法律体系和公正的司法程序,还需要保证司法效果的评估。
司法效果的评估质量直接关系到司法体系的正当性和公信力。
中国近年来逐渐建立起了司法效果的评估制度,以完善司法体制,提高司法质量。
中国法院更注重对自身工作的监督,加强对判决执行情况的跟踪,提高执行效率和实效性。
但与另一个国家相比,在司法效果的评估方面,还存在明显的差距。
结论综上所述,虽然中国司法制度在近年来有所改善,但与另一个国家相比,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完善。
在完善法律体系、提高司法程序公正性和评估司法效果方面,中国需要更好地发扬自身优秀传统文化元素,积极吸收和创造国际先进法律制度和理念,从而推动司法公正、权威和先进化。
司法模式:不同国家司法制度的比较
在全球范围内,不同国家拥有各自独特的司法制度,这些制度在维护法治和为公民提供公正审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几个国家的司法制度进行比较,以展示其之间的区别和共同点。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英国的司法制度。
英国采用的是普通法系,其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官制定的判例法构成。
在英国,法官的决策具有较大的权威性,并且先例在法律解释和适用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此外,英国拥有一个独立的最高法院,负责处理最重要和复杂的案件。
该体系下的法院系统分为上诉法院、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等多个层级。
相比之下,美国的司法制度则是一种混合法系,即同时采用普通法和民法的元素。
美国的最高法院在法律界具有重大影响力,它负责解释宪法,保护公民权利。
美国的法律体系基于宪法,联邦法律以及各个州的法律构成。
由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并存,各自独立。
此外,美国也有一个自治的司法体系,州级和地方级法院负责处理大部分刑事和民事案件。
进而,我们来看看中国的司法制度。
作为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中国采用的是民法系统。
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国家立法机构通过的法律和一些行政规章构成。
中国的司法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级人民法院组成,法官是独立的审判者。
近年来,中国对司法体系进行了改革,致力于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加强权益保护,并推动普及与法治相关的教育。
最后,让我们来关注德国的司法制度。
德国采用的是民法系,其司法体系分为联邦级和地方级。
德国的最高法院是联邦宪法法院,负责保护宪法权利和监督宪法的适用。
在地方法院一级,德国采用民众参与制度,即非专业法官参与审判。
这种制度强调了公民的参与和司法决策的代表性。
综上所述,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在组织结构、法律体系和决策方式上存在差异。
英国和美国都是以普通法为基础的司法制度,而中国和德国则采用民法系统。
此外,这些国家也都设立有独立的最高法院来监督和解释法律。
尽管存在差异,这些司法制度的共同目标都是推动法治,维护公正和保护人权。
中美司法制度比较
中美司法制度比较篇一:从中美司法独立现状的比较看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从中美司法独立现状的比较看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作者:李玥来源:《法制博览》20XX年第02期【摘要】司法独立作为一项现代法治原则,在现代各国宪政中得到了普遍尊重和确认。
本文从中美两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和内部独立三方面着手比较,以透析中美司法制度的差异,并试图从中得到推进我国司法改革和完善司法独立的新的思考。
【关键词】司法独立;中美差异;现状;思考一、中美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比较(一)中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对应我国的“乡(镇)、县(区)、市、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五级行政管理结构,我国的审判系统设置为四级审判机关,即在县(区)及以上同级行政区域内分别设立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同时乡(镇)一级有的还由基层法院设派出人民法庭。
同级审判机关产生于同级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同级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其领导和监督。
(二)美国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美国的法院体系是由联邦与州两大系统构成的,两者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理论上说并无从属关系,但实际上,联邦法院的地位仍更高些。
根据美国“县(市)、州和国家”三级行政管理结构,在这两大系统中都分别设置了三级司法体制。
联邦法院系统中设置有三个等级的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巡回法院和联邦地区法院,并且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而州法院系统一般也分为三个层次,即州最高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初审法院。
在美国,法官的任免权统一由联邦或州的最高行政首长和立法机关行使,联邦法院法官的产生须由国家最高行政首长(总统)提名,并需要经过国会的批准;而各州的各级法院法官也全部由州长提名,并由州议会批准才产生,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州的初审法院法官是从律师中选举产生的。
二、中美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比较(一)中国司法机关的外部独立1.司法机关与权力机关的关系我国政权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其理论基础包含着两个层面:一是民选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地位绝对高于其他国家机关,二是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性。
仲裁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比较
仲裁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比较一、引言仲裁制度与司法制度作为解决争议的两种方式,各自具有一系列的特点和优势。
本文旨在比较和分析仲裁制度与司法制度的异同点,并探讨它们在解决争议方面的优缺点。
二、仲裁制度的特点1. 协议性仲裁制度是基于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给一位或多位仲裁人进行裁决。
与司法制度不同,参与仲裁的当事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仲裁程序和裁决机构的选取。
2. 高效性相比司法制度,仲裁制度通常更为高效。
仲裁程序较为简化,可以避免司法程序中的繁琐和拖延,从而更快速地解决争议。
此外,仲裁的裁决是终局性的,不需要经过上诉程序,减少了时间和资源的浪费。
3. 专业性仲裁裁决机构通常由专业的仲裁人组成,他们对相关领域有深入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这使得仲裁机构能够更加全面地理解和解决特定行业或领域的争议,并作出具有专业性和可行性的裁决。
三、司法制度的特点1. 公正性司法制度以独立、公正为原则,法官在裁决案件时应遵循法律和程序的规定。
司法系统通过法院审理案件,确保当事人在公平的环境下进行辩论和辩护,维护司法公正。
2. 治安维护司法制度在处理刑事案件和一些重大争议时发挥着重要作用,它通过制定和强制执行法律规则,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共安全。
3. 可预测性司法制度的判例法和法律法规为当事人提供了可预测的法律环境。
司法机构的裁决具有约束力,有助于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法律的连贯性。
四、仲裁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比较1. 程序性仲裁制度注重当事人的自治原则,尊重恪守所约定的仲裁程序。
而司法制度的程序往往较为繁琐,需要遵守法院的规定和法律程序。
2. 裁决效力仲裁裁决与司法判决具有同等的强制执行力。
当事人一方未履行裁决时,另一方可以申请执行,类似于司法的执行程序。
3. 费用和时间一般情况下,仲裁相对于司法程序具有较低的费用和时间成本。
仲裁程序的简化和高效性使得当事人可以更快速地解决争议,节省成本。
4. 适用范围仲裁制度在国际商事争议和一些特定行业的争议解决中得到广泛应用。
第四章 中外司法制度比较
资料:
中国的封建法律和亚洲一些仿效这种法律的国家法律的总称。法制史上的一 个概念,是世界上五大法系之一,其他四个分别是: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伊斯 兰法系、印度法系,其中印度法系和中华法系已经解体,现存的共三大法系。中 华法系在历史上不但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而且对古代日本、朝鲜和越南的法制 也产生了重要影响。 中华法系开始形成于秦朝 ( 公元前 221 年~公元前 206 年 ) ,到隋唐 时期(公元 581 年~公元 618 年)成熟。最初的国家与法产生于夏朝,以后经 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大变革,成文法在各国 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秦朝的法律制度从现在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 来看,已经很完备,初步确立了中国古代各项法律的原则。 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八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 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自成体系了。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至今的 《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 本创制自己朝代的法律制度。日本所学的正是隋唐的法制,至今日本还用的省 (相当于中国的部)、地方的县(相当于中国的省)、府、道都是学习隋唐法制 的结果。 到清朝末年,在修律的过程中中华法系宣告解体,同时建立了中国近代法制 的雏形。中华 法系的特点有:第一,法律以君主意志为主。第二,礼教是法律的 最高原则。第三,刑法发达,民法薄弱。第四,行政司法合一。
2)大陆法系的特点。
①罗马法是其主要的历史渊源。 ②法典是法律的基本表现形式。重成文法,一般不承认判 例的法律效力。成文法是基本的法律渊源。 ③法官忠实于法律。强调法官的司法职能,不承认判例 法,不允许法官解释法律,创造法律。 ④司法影响不突出。相对于影响大大的立法,行政而言, 司法的主要职能就是依法解决普通案例,司法影响不 突出。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
中西方司法制度比较笔者将对中西方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组织体系、审判制度进行对应比较,以此借鉴西方司法制度中的有益之处,改革我国司法制度中那些不适应社会生产力和社会发展的因素,使之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市场经济服务。
二、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
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
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
第二,司法活动独立。
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自主进行司法活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均不得行使司法权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
而且,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判决,也只能依据上述程序进行变更。
第三,法官独立。
西方各国一般都以法律规定法官职务终身制。
法官一经法定程序任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
而且,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言行不受法律追究。
[1]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国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我国的司法机关虽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但是这种独立不是绝对的,它最终要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是什么?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是什么?在全球范围内,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是最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两个体系。
然而,两个体系在很多方面存在着显著的不同点和差异。
本文就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区别作出详细的说明。
一、审判权和审查权的差异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的最显著的不同之一就是审判权和审查权的差异。
在中国,全社会认为审查权较强,而在美国,则更加看重审判权。
这是由于两个国家的政治和文化背景不同而带来的影响。
在中国,行政机关对司法系统的影响力相对较大,往往由政治手段来约束司法的独立性和独立判断权。
而在美国,宪法对司法系统的制度设计非常明确,明确规定法官要独立于行政和立法机关,保证司法独立性。
二、司法程序的不同中国和美国还存在着司法程序的显著不同。
在中国,审判程序相对复杂,并且需要满足各种条件和规定。
但是建立在这些规定之下,致力于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框架是比较强大的。
美国使用刑事诉讼机制处理刑事案件,而民事案件则使用民事诉讼机制。
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诉讼,美国的程序都相对简单、灵活、灵敏、快速和公开,以求尽快解决争端,并确保法律制度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三、保护人权的差异人权是所有政府、机构和团体的基本职责和义务。
中国和美国在保护人权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在中国,我们非常注重社会稳定和整体发展,以维护稳定和社会检查为重点,这在一定程度上是用来保护公民权益的。
但是,人权问题在中国政治体制中不如美国那样特别重要。
美国政治体制中非常重视人权的保护和尊重。
美国的宪法保护了每个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而人权的利益超过了政治力量的利益和初衷。
因此,在美国,人权问题是成为司法权的优先考虑因素。
四、对应权利和义务在司法过程中,权利和义务也是区别中国和美国的司法体系的一个重要节点。
在中国,被告的权利表面上得到了充分保护,但在实际中,司法程序中的可能存在一些具体的问题。
这可能与中国当前政治环境、文化背景、社会制度等诸多因素有关。
在美国,权利和义务概念协调,具有很高的实效性。
世界各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和比较
世界各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和比较在现代社会中,司法制度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不仅是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的重要机构,更是保障人民权利的重要保障手段。
因此,各国都在不断完善自己的司法制度,让司法机关更加独立、公正、高效。
本文将探讨世界各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和比较。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各国司法制度的发展历程。
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已经相对完整,而在欧洲,司法制度的发展则始于中世纪。
在那个时代,各个领主都有自己的法律和法庭,司法机关并不独立,审判由领主或国王亲自负责。
到了14世纪,欧洲逐渐开始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法官通过职业化的教育和专业训练,提高了审判的能力和公正性。
在现代,独立的司法机构已经成为各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例如,美国的司法体系是由许多独立的州法院和联邦法院组成的,法官由总统任命经参议院确认,具有终身任期。
欧洲各国也借鉴了美国的独立法官制度,法官由专业机构任命,终身任期,与执政党无关。
而在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也逐渐加强了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例如设立人民法院,选举审判委员会等。
其次,各国司法制度还体现在审判程序的不同。
在美国,被告人有权拥有自己的辩护律师,并且可以选择不认罪,要求进行公开审判。
而在中国,目前还没有完全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但是近年来通过网络直播、院内庭审公开等新媒体手段,逐渐开放审判程序。
而在欧洲,司法程序通常采用法官自主分析证据、调查事实、作出判决的审判方式。
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还反映在审判范围和层级的不同。
在很多国家中,审判机关通常包括普通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等,以保证司法审判的专业性和公正性。
例如在美国,有九大最高法院,并且最高法院是联邦政府的第三大分支机构,独立于其他两大分支的行政和立法机构。
而在中国,审判程序的高级法院是最高人民法院,也被划分为最后的上诉法院。
最后,让我们来看看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在实践中的差异。
在现代,司法制度的发展离不开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专业人士的参与和推动。
司法对等:司法制度在不同国家的差异
司法对等:司法制度在不同国家的差异在不同国家,司法制度是确保法律公正实施的基石。
然而,由于不同的历史、文化和政治体系,各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存在差异。
这些差异不仅影响着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性,还反映了国家的法治程度和人权保障水平。
首先,一些国家采用的是大陆法系,也被称为大陆欧洲法系。
这种制度以法典为主要法律依据,法官主要依靠法律条文进行裁决。
大陆法系的特点是注重书面法律的适用和解释,法官的作用相对较小。
这种制度在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等地广泛使用,并且具有较高的法律统一性和预测性。
与之相对的是英美法系,也被称为普通法系。
这种制度更加注重判例法的运用,即法官通过参考先前类似案例的判决结果来做出裁决。
普通法系的特点是强调案例法和法律解释的灵活性,法官的作用相对较大。
英美法系在英语国家和一些前英国殖民地广泛使用,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此外,还有一些国家采用了混合法系,这种制度融合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
混合法系的典型代表是德国、日本和韩国等国家。
这些国家在传统的大陆法系基础上,逐渐引入了普通法系的判例法和法官的裁量权。
混合法系既保持了大陆法系的法律统一性,又增加了法律灵活性。
除了法律体系的差异,不同国家的司法制度在组织结构和程序上也存在差异。
例如,在一些国家,司法权力集中在最高法院,该法院负责解决重要的宪法和法律问题,并对其他法院的判决进行审查。
而在其他国家,司法权力分散在多个法院之间,根据案件的性质和程度进行递进审判。
此外,在司法程序方面,不同国家也有各自的规定。
有的国家采用简化程序,以加快案件的处理速度;有的国家则注重程序正义,强调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此外,一些国家还设立了特殊的法庭,例如军事法庭、家庭法庭和劳动法庭等,以适应特定领域的司法需求。
总体来说,司法制度的差异既反映了国家的历史文化和政治体系,也影响着司法的效率和公正性。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各国之间可以通过相互学习和交流,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完善自身的司法制度。
英法两国司法制度比较
英法两国司法制度比较一、历史与起源英国的司法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普通法,普通法注重判例法和法官创造法律,法官作为司法权力的核心,通过解释和发展法律规则来决定案件的结果。
而法国的司法制度则源于罗马法,有着更加集权化的特点。
法国法律体系注重法典法和立法者创造法律,法官主要执法、裁决与解释法律。
二、法院体系英国的法院体系包括最高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院以及一些专业法院,分布在各地。
法官的任命是由专业委员会推选,并由君主任命。
而法国的法院体系则由司法权力集中在巴黎的最高法院,下设若干个地方法院组成,法官职位由法官评定委员会确定。
三、法律职业在英国,法官和律师是分开的,法官不具备辩护或代表当事人的权力和职责,只负责解释和裁决案件。
而在法国,法官同时也是律师,既执法又辩护,这意味着律师在法庭上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四、审判程序英国的审判程序注重公正和程序正义,采用对抗性的审判原则,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公开对抗,法官作为第三方中立裁决争议。
而法国的审判程序则注重事实查明和真相追求,法庭对整个诉讼过程有更大的指导和管理作用,法官在很大程度上主导审判。
五、司法独立英国的司法独立是其司法制度的核心原则之一,法官的独立性十分重要,法院对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干涉持谨慎态度。
而法国的司法独立则体现在法官的任命和办案自由上,法官在法庭上享有独立裁决权,并且有权利对不公平法律进行合宪审查。
六、法官地位在英国,法官的地位相对较高,被普遍尊重和崇敬,因为他们的决定具有权威性和明确性。
而在法国,法官的地位相对较低,他们被视为公共服务的一部分,由于法官同时兼任律师,所以法官的社会地位相对较低。
七、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在英国和法国的司法制度中都有所体现,但两国存在一些不同。
在英国,陪审团主要用于刑事审判中,由12名陪审员组成,对案件采取同等投票的方式作出裁决。
而在法国,陪审团制度只用于特定的重大刑事案件,由9名陪审员和3名专业法官组成,陪审员发挥主要作用。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有什么不同?
中国和美国的司法制度有什么不同?中国和美国是两个拥有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他们的司法制度也有很大的不同之处。
本文将介绍中国和美国司法制度的不同点,以便大家更好地了解两国的司法体系。
一、法律的来源中国的法律来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律规则、司法解释和判例等,其中宪法是最高法律,对其他法律有决定性影响。
中国的司法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各级法院履行审判职责。
美国的法律来源主要包括宪法、联邦法律、州法律和普通法。
美国联邦和各州有各自的行政法规和法律规定。
美国的司法体系由联邦最高法院领导,各州也有自己的最高法院。
二、审判程序中国的审判程序通常分为两个阶段:一审和二审。
在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对一审判决不满意,可以进行上诉。
在一审和二审阶段,法院将传唤当事人进行庭审。
在庭审中,被告人和证人向法院提供证据。
庭审结束后,法院将作出裁决。
美国的审判程序也分为两个阶段:一审和上诉,但美国的上诉程序分为三个级别:区上诉法院、巡回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在庭审中,被告人和证人也向法院提供证据。
此外,在美国的审判程序中,陪审团起着重要的作用,他们在证据和法官的指导下作出裁决。
三、判决执行中国的判决执行通常顺利进行,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一些犯罪分子利用漏洞逃避刑法的制裁。
此外,在执行判决时,法院也会出现执行难的情况。
美国的判决执行系统比中国更为严格和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死刑的执行问题、刑期的判定问题等。
综上所述,中国和美国的司法体系具有不同的结构和特点。
虽然两国司法体制的差异大,但都力求公正和客观,保护公民的权益并维护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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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制度比较篇一:中外司法制度比较中外司法制度比较一、司法制度形成的理论基础比较司法制度是指国家体系中司法机关及其他的司法性组织的性质、任务、组织体系、组织与活动的原则以及工作制度等方面规范的总称。
西方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建立在“三权分立”理论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理论以权力分立和制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司法权与立法权、行政权分开、并立,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由此形成了独立的司法制度。
尽管西方各国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但其司法制度的独立性共同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司法机关的地位独立。
司法机关的设置、权限、活动方式和程序等,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权改变或撤销。
而且,司法机关的经费包括人员工资和活动经费按照法律规定实行预算单列,由国库直接拨付。
第二,司法活动独立。
司法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独立行使司法权,自主进行司法活动,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均不得行使司法权或干预司法审判活动。
而且,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不当判决,也只能依据上述程序进行变更。
第三,法官独立。
西方各国一般都以法律规定法官职务终身制。
法官一经法定程序任命,非经弹劾,不得被免职、撤职或令其提前退休。
而且,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言行不受法律追究。
[1]而我国的司法制度建立的理论基础是“议行合一”,即决定和执行国家重大事务的权力由国家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国家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我国的司法机关虽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的干涉,但是这种独立不是绝对的,它最终要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主要是对审判、检察机关和司法人员公正司法的情况进行监督,受理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申诉和对司法人员的控告,督促他们依法办理。
二、组织体系比较中西方司法机关组织体系的构成存在明显差异。
西方国家的司法机关组织体系一般是指法院的组织构成,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严格地说,不是司法机关。
就中国而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以及律师组织、公证组织、仲裁机构等组织统一构成我国的司法组织体系。
就法院组织体系而言,西方国家大多实行三级制,只有少数国家是四级制(如英国);西方国家在普通法院之外,还设有宪法法院、行政法院、税务法院、专利权法院等等专门法院(如美国);在一些联邦制国家,州法院与联邦法院并立,均有各自的组织体系,互不隶属。
而在中国,法院体制实行单一制,上下级法院之间存在严格的控制关系,并设有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全国还普遍设立了人民法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
此外,在检察机关的组织构成上,中国与西方国家也存在较大差异。
西方国家的检察机关不是独立的,在大陆法系国家,它通常附设于法院中(如法国);在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则隶属于行政机构系统(如美国)。
而在中国,检察机关与法院、行政机关并立,从中央到地方分四级设置,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派出机构。
三、审判制度比较审判制度也称法院制度,是审判机关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一系列有关组织和活动的法律制度,包括法院的设置、审判组织、法官、审判原则、审判方式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一)法官。
作为国家审判权的行使者,法官如何运用法律,如何正确地实施法律,直接影响审判工作的质量,影响司法的公正。
因此基本上各国都对法官的资格、任免、保障等一系列要求做出了严格而明确的规定。
1.法官的任职资格。
即对法官在业务、政治和道德素质上的要求。
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官的任职资格要求较高。
在业务素质上,一般要求首先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并且从事律师工作若干年,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
如英国的上诉法院法官从执业15年以上的辩护律师中选择,郡法院的法官也要有7年以上的辩护律师经历。
在政治素质上,西方国家一般要求法官中立,名义上禁止参加政治活动,在道德素质上,一般需要有良好的社会评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依据我国05年制定的法官法,担任法官同样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在业务素质上,一般要求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在政治素质上,要求有政治上的坚定性,即忠于宪法,拥护宪法,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在道德素质上,必须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公正廉洁,作风正派。
2.法官的任免与任期。
西方各国的法官都依一定的程序产生,主要有任命、选举两种方式。
大多数国家的法官由国家元首或议会或政府首脑任命产生,如美国联邦法院的所有法官都由总统提名,经参议院同意后任命;在州法院系统中,加利福尼亚、弗吉尼亚等洲的法官由州长或州议会任命。
而美国绝大数州法院的是通过选举产生的,有28个州的法官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4个州的法官由本州立法机关选举产生。
在任期上,西方大多数国家实行法官终身任期制。
英国、德国、法国、加拿大等国的法官都是终身任职。
有的国家虽有一定的任期,如瑞士为六年,但可以连任,没有任期限制,实际上有名望的法官几乎是终身任职。
[1]中国法官的任免权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掌握。
除了法院院长由选举产生,其他法官均以任命方式产生;除了法院院长有任期限制(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不超过二届),其他法官均可终身任职,“非法定事由,非因法院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
3.法官保障制度。
即从职业、身份、工资、人身等方面对法官履行职责予以法律保障。
西方国家强调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的表现就是“法官独立”。
为保证法官独立行使职权,各国都规定了一系列保障制度,主要内容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他人的指示及不适当的影响,只服从法律;专职法官任期终身制,即使实行任期制,其任期往往也较长。
法官非经弹动,不得被免职、撤职或提前退休;实行高薪制。
除工资外,还有岗位津贴等,并有退休金、抚恤金、残疾金;此外,还不同程度地规定了免责特权,即法官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对于其履行法官职务中的有关事务,享有不受诉讼及不出庭作证的权利。
只有在构成法律规定的罪行时(如德国,故意枉法罪)才负法律责任。
实践证明,西方对法官的保障卓有成效。
中国法官法同样对法官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依法审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非因法定事由,非因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执行国家公职人员统一的福利保险等政策和定期增资制度;法官的人身权受法律保护。
在为法官提供保障机制的同时,不少国家也提供了制约机制。
西方国家主要对构成主观故意的较大的犯罪追究法律责任,而我国法官法也对法官的惩戒作了具体规定。
这种法官在享有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对自己的错误裁判承担责任,体现了权利与责任的统一。
尽管我国法官法规定,法官依法履行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并且从人身身份、工资等方面规定了保障制度。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仍然受到诸多内外因素的影响,很难做到独立行使职权。
例如,中国与西方国家不同,法官不是唯一行使审判权的主体,还包括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在处理与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的关系时,法官的独立不可能是绝对的,独立的程度多少取决于司法工作是否真正的保证了司法公正,是否体现了法的正义,是否符合人民的利益。
[2](二)审判方式在审判方式上,西方国家实行两种不同的原则。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度。
多采用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
在庭审中,强调起诉方与被起诉方力量的均衡,法官居中公断,是消极的“仲裁者”,举证责任由起诉方承担,特别重视证据法。
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地位平等,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庭审的作用极大。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实行三审终审制度。
多采用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
庭审过程中,法官处于主导地位、起诉方与被起诉方地位相对弱化,在刑事诉讼中。
虽然规定控辩双方地位平等,但控方为国家检察机关,控辩双方自然不持衡。
中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采取类似于职权主义的审判模式。
而且具有自身特色:公、检、法机关在刑诉中分工负责、相互配台、相互制约,检察机关不仅是公诉机关,更是法律监督机关。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居于审判主导地位,控诉双方职能相对弱化。
法官在法庭调查中成了主要举证人,可主动调查取证,不受起诉方证据的限制;而且在开庭前,受理案件后即进八实质审判阶段。
中外司法制度改革当今的司法改革有三个发展趋势:第一,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差异开始淡化;第二,民族意识、宗教冲突和本土文化兴起;第三,贸易自由化使各国在法律方面的交往日益方便,国外的法学知识对中国的影响也日益广泛。
中国的司法改革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中国司法改革的特点是社会主义因素占主导地位;第二,职业主义的兴起是过去10年最令人瞩目的现象;第三,外来知识持续引入,但不断受到本土文化的阻却,表现在:诉诸人心的观念、官方权力的过分依赖及后现代法学思潮的影响。
国外司法改革一、公正与效率兼顾公正和效率是司法活动追求的两个基本目标在刑事司法领域,世界各国解决诉讼迟延问题的举措是简化诉讼程序,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规定举证期限和审判期限。
首先是简易程序的采用。
如美国的辩诉交易,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实行的处刑命令,各国刑事程序中的简易裁判程序。
其次是减少诉讼环节,如英美等国的罪状认否程序,常常导致法官直接定罪和处刑,从而简略了组织陪审团进行听证和辩论程序。
最后是对特殊程序的采用,如交通案件速决程序、少年案件程序。
当然这些都是在坚持公正的前提下进行的。
在民事司法领域,作为诉讼超级大国的美国主要面临诉讼案件数量大幅度增加和诉讼费用高昂。
1990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了《民事司法改革法》对法院进行一定程度的改革;1998年10月通过了世界第一部专门的adR立法《替代性纠纷解决法》,规定联邦地区法院应当允许在所有案件中使用adR。
在美国,民事诉讼证据开示程序、审前会议、公共政策性案件等使美国的法官已从超然裁判者,转变为类似于行政人员的“案件管理者”。
而在德国,目前民事司法改革亟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以有限的资源投入在较合理的时间内处理好不断增加的诉讼案件。
德国《民事诉讼法》自1877年颁行以来,已经进行了近百次修改。
晚近几次大的修改,其核心内容主要是简化程序,加快诉讼的进程,加大审理的集中程度。
例如,1976年12月3日的《简化与加快诉讼程序的法律》、1990年12月17日的《简化司法程序法》以及最近一次(20XX年)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