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论视野下的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
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及承担
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的认定及承担赖钟炜【摘要】基于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立法现状,剖析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认定标准,并对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和承担范围作出说明和解释。
%Based on the patients' informed consent of the legislative status, the standard of violations of the right of informed consent is analyzed, and the description and explanation of the scope of accountability are made.【期刊名称】《沈阳大学学报》【年(卷),期】2011(023)004【总页数】3页(P31-33)【关键词】告知义务;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作者】赖钟炜【作者单位】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007【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6《侵权责任法》第55条规定了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侵权责任,也可以称为违反说明同意的侵权责任。
然而,《侵权责任法》第55条,仅仅规定了医疗机构在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情况下应当承担责任,但是对如何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和标准等问题均没有具体规定,直接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赔偿责任难于确定的问题。
例如,在治疗近视的激光手术中,医疗机构告知患者在术后不能进行剧烈运动,患者在术后游泳导致眼睛受伤,经治疗后无效导致失明,患者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
在本案中,游泳是否属于剧烈运动,医疗机构仅仅告知不能剧烈运动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告知义务?如果在一般情况下,患者在术后游泳并不会造成眼睛伤害,而本案中患者属于少数人的例外情况,患者还能否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如果医疗机构需要承担责任,是对眼睛受伤的治疗费用承担责任,还是应当包括由于眼睛失明所造成的患者精神痛苦承担责任?如果眼睛伤害,是属于所有患者在接受该激光手术后本来就应当承担的术后风险,医疗机构是否还需要承担侵权责任?此类问题,归根到底,是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责任承担方式和责任承担范围问题。
知情同意权论文: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边界
知情同意权论文: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边界【中文摘要】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医患关系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
《侵权责任法》在总结我国立法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患者知情同意权作了规定,无疑对患者权益的保障具有积极意义。
从另一个方面看,法律法规对知情同意权进行规定在明确了知情同意权的和功能的基础上,也为权利设定了边界。
任何民事权利都都有一定的边界,知情同意权也不例外。
由于医患双方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以及民法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要求,我们在赋予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同时,也应对患者知情同意权进行合理界定,以公平地保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利。
应该认识到,保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利从根本上说也是保护患者的利益。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实践经验,对患者知情同意权构成限制的情形主要有紧急救治行为、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治疗行为、患者放弃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自由裁量行为等。
每种限制情形的适用都应具备相应的法律条件。
其中,由于医务人员自由裁量行为与医疗专业知识密切联系,要对医务人员自由裁量权和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权利边界进行界定,就需要对医务人员说明义务的范围和标准进行研究,明确了医务人员说明义务的范围和标准,也就明确了医务人员自由裁量权的空间。
总之,明确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的法律边界,有利于协调医患关系,最大限度地保护医患双方的利益,为医疗事业的发展和国民健康水平的提高提供公平和谐的法律环境。
【英文摘要】Recently, based on practice and theory, Tort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ereinafter referred as“the Tort Law”) has clearly defined that patients could enjoy the right of informed consent in the medical treatment. This is undoubtedly a landmark in the field of tort law, and it is helpful to deal with the problem of physician-patient relationship. From another aspect, defining the content and characteristics of the informed consent right also means the Tort Law has limited it. Any rights have boundaries, so does the right of informed consent. Because essentially the hospitals and the patients have the consistent rights, and the Civil Law prohibit abuse of rights, we have to put some limits on the right of informed consent, in order to protect the legal rights of medical institutions. According to the Tort Law, there are some limits, such as, emergency treatment, compulsory treatment based on social interest, the patient giving up the right. Each instruction has its own legal conditions. Because doctors have professional knowledge, and some discretionary behaviors are unavoidable, they have discretion. So how to set boundaries between the discretion and the right of informed consent is a big problem. The key is to define the scale and standard of the obligation of inform. All in a word, setting the boundary between the discretion of the doctors and the rightof informed consent is the most important thing, being helpful to deal with the physician-patient relationship and to protect the both parties’interests at the most. So we have to establish and develop the theory of the right of informed consent of patients in our country with legal protection system, in order to provide a fair and harmonious legal environment.【关键词】知情同意权禁止权利滥用说明义务紧急救治自由裁量权【目录】论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边界中文摘要5-6ABSTRACT6引言7-9第一章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积极意义9-19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概念9-10二、我国患者知情同意权制度的发展10-12三、《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知情同意权的积极意义12-16四、《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不足16-19第二章对患者知情同意权进行合理限制的必要性19-24一、合理限制知情同意权是符合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19-21二、合理限制知情同意权体现民法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的要求21三、合理限制知情同意权是符合医患双方根本利益一致性的体现21-22四、合理限制知情同意权是特定情况下体现公序良俗原则的要求22-24第三章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限制情形24-34一、紧急救治行为24-28二、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治疗行为28-30三、患者放弃知情同意权的行为30-33四、医务人员履行说明义务的自由裁量行为33-34第四章医务人员自由裁量行为与知情同意权的边界34-46一、说明义务的范围34-40二、说明义务的标准40-44三、是否属于医务人员自由裁量权范围的几类争议事项44-46结语46-47参考文献47-48。
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问题研究
一
的 ,在疏于履行告知义务而侵害到患者的知隋同意权的情况下,
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内涵和特征
对 于患者 因此 而遭 到 的人 身或财 产损 失 ,应 当由医疗 机构 承担损
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是医事法领域中患者的一项重要权利。它 害赔偿责任。而当医务人员在个人开办的诊所 中从事医疗行为 是指具有表意能力的患者,根据医务人员所披露的与其 自身病情 时,因为怠于履行医疗告知义务造成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损害的, 相关联的信息 ,在没有任何外界干扰的情况下做出的是否同意实 仍应将诊所认定为责任承担主体。当然 ,在医务人员故意不履行 施 医疗行 为的过 程 。详 言之 ,它 主要包 括两 方面 的涵 义 ,即患者 告 知 义务造 成患 者人 身或 财产 损害 的 ,虽然此 时该 医务 人 员表 面
医疗行为从其本质上看是一种侵权行为,因此履行医疗告知
本人,任何人均无权处置患者的身体。在患者接受医疗服务的过 义务是 实施治疗行为的必要前提 但并不能 因此得出在任何情 程 中,知情 同意权是其最基本的权利。只有知情同意权得到保 况下都必须先履行告知义务、使患者充分知情并获得其有效同
障 ,才能 使患者 的其 他权 益 得到有 力维 护 。而患者 没 有 充分 知 隋 意的结论。严格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可能会严重侵害患者
医疗机构的等级、现有硬件设备、医务人员的构成及专业水平 情权和严格的同意权,但在患者意志模糊 ,如患者昏迷、休克等
情况下,患者 已经完全或部分丧失了意思表示的能力。此时若医
知情 同意权的行使对象只能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 员,同样 务人员向其履行告知义务,该患者并不能 自由、真实、独立地做 也具有特定性。知情同意权的实现必须以医务人员履行医疗告知 出同意与否的意思表示。此时可以推定患者允许医务人 员对其实 义务为前提。因为随着医学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医疗技术水平的不 施医疗行为 ,医务人员也可绕过医疗告知这一过程而直接对患者 断提 高,医生在 医疗过程 中所采取的医疗手段其内容也 日趋 复 进 行抢 救等 医疗 措施 。此 时 医务人 员应 当秉 承医德 和善 良注意 义 杂 ,如果此 时医 务人 员没有 及时 充 分地 履行 医疗告 知义 务 ,普 通 务,从有利于患者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及时对患者实施医疗 患者绝无充分理解该医疗措施的能力,更不能正确地作出同意的 行为。 意思表示。只有医务人 员将该患者的病情、拟采取的干预手段以 而根据我国 R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因抢救生命 及可能引发的风险等内容及时告知患者一方,其知情同意权才能 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
论作为侵权免责事由的患者知情同意
由 于 医疗 科 技 的 局 限性 和 人 身 体 结 构 的复 杂 性, 大 多数 医疗行 为都 或 多或少 存 在 固有 风 险 。 虽然 技 术 的进步 能够 将 固有 风 险的发 生 率控 制在 一 定 的
范围内. 但不 管 发生 率是 多少 , 医疗 行为 往往 都 不可
避 免地 伴有 固有 风 险 ,特 别 是具 有 身体 侵袭 性 的 医
医疗 行 为 固有 风 险 引起 的损 害 ,风 险根据 一定 的 固 有发 生率 而 自然发 生 ,医师对 这 种损 害 的发生 不存 在 过错 ; 另一 种是 由医疗 过错 引 起 的损 害 , 此种 损 害 可 以是 由医疗过 错 单独 引起 ,也 可 以是 医疗 过错 借 着 医疗 行 为 固有 风 险而 引起 。区分 这两 种 医疗损 害
一
、
两种 医疗损 害的 区分
行为 时 .医师 由于过错 而 显著 提升 了该 固有风 险 的 发生 率 。并且 该风 险 最终 实 际发生 而 造成 了 医疗损
害 。应该 说 , 这 种 损害 的 主因仍 是 医疗 过错 , 只 不过 该过 错是 借着 固有 风 险来发 挥作 用 。 可见 。 医师在 进行 医疗 行 为 时 , 患 者将 面 临两种 风险, 即医疗行 为 的 固有风 险 和 医疗 过 错风 险 , 前者 是 客观 的 、 自然 的风 险 , 后 者是 人 为 的 、 可 以避 免 的
医疗 过错 造成 的损 害仍 然承担 责 任 。患者 知情 同意是一 种具 有相 对性 的免 责事 由。 关键词 : 患者知 情 同意 ; 免责 事 由 ; 医疗过错 ; 危 险 责任
On t h e I n f o r me d Co n s e n t o f Pa t i e n t s i n To r t Li a b i l i t y Ex e mp t i o n s
浅论侵权法上的过度医疗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浅论侵权法上的过度医疗与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作者:胡骏轩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4期摘要过度医疗本是一个医学概念,要将其在侵权法上规制,必须将其和民法上的意思自治相结合。
而从医疗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来看,患者的意思自治主要体现在其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之上。
因而侵权法上的过度医疗,应该是患者知情同意权和“无意义、无价值”治疗的事实相结合的概念。
基于患者知情权在普通诊疗活动和特殊诊疗活动中的不同形态,应区别分析两种诊疗活动中的过度治疗判定标准。
目前侵权法对于过度医疗的规制,因缺少对患者合理医疗权的确立,使得患者主要只能通过主张其知情同意权被侵害来主张其权利,对患者权益的完整保护有待立法完善。
关键词过度医疗患者知情同意权特殊诊疗活动一般诊疗活动合理医疗权作者简介:胡骏轩,四川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69-02一、《侵权行为法》过度医疗概念的确定过度医疗的概念,首先是存在于医学技术领域的定义,指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
目前仍缺乏法律上的明确定义,《侵权责任法》第63条仅简单规定不得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已是目前法律对过度医疗规制最明确的条文,但其仅限于检查过程且“不必要”的含义并未明确,实践中无操作性可言。
至于《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更仅是在医德的层面上和收费操作上的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行为进行了原则性的限制,对具体的过度医疗法律形态只字未提。
法律上的过度医疗概念难以界定,何谓过度,并无确定的标准。
有观点认为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故意采用超越个体疾病诊疗需要的手段,给就医人员造成人身损失或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的医疗侵权行为。
”亦有学者认为其法律定义是:“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定义务及约定义务,提供超过个体及社会医疗保健实际需求的医疗服务,造成服务对象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的行为。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研究_祝彬
确认识知情同意权,统一对该条款的理解和适用,平 等的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一、知情同意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知情同意 ” 最 初 来 自 于 英 文 “informed consent”, 其 字 面 文 义 是 基 于 说 明 的 同 意 或 基 于 提 供 情 报的同意,日本学者将其译为“医师的告知、患者的 同 意 ”法 理 ,[5]我 国 大 陆 学 者 通 常 译 为 “知 情 同 意 ”, 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丁全先生及大陆学者夏芸教 授均将其译为“医师的说明义务”。 [6]知情同意的过 程是一个医生必须做出必要之充分信息披露以便 使具备表意能力的患者在充分理解的基础上得以 据此自愿地就某种医疗方案、医疗行为和医疗措施 做出是否同意的决定的过程。 [7] 所谓患者知情同意权,乃是指患者所享有的了 解自身病情、相关医疗方案、医疗行为和医疗措施 等信息,并据此做出医疗决定的权利。 知情同意权 是患者自主决定权的核心内容和重要体现。 患者知 情同意权有别于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利,它反映了 患者对自己的病情、相关医疗方案及不良后果等医 疗信息渴望了解的内心需求,体现了患者对相关医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研究
祝彬
(南京医科大学 医政学院,江苏 南京 210029)
摘 要:《侵权责任法》第 55 条不仅将患者知情同意权确立为一项独立性的权利,而且明确了侵害患者知情同 意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标志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保护由宣示步入实践。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是 一项独立的侵权行为,作为其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和过错均有别于普通的医疗损害,需要予 以明确和甄别,以恰当地确定其损害赔偿范围,明确医务人员特定情形下告知义务的免除,统一、平等地保护医患 双方的合法权益。
王竹: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研究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研究
(四)全面履行医疗机构说明义务的基本要求
1.“说明”义务贯穿整个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88条第2款: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 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 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 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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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研究
2.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何处理?
《民法通则》第16条:“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朋友”,单位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 17条第1款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类似规定。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10条第2款第2句:“患
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 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五)“造成患者损害的”抑或“患者有损害”
害的”,与第57条、第59条和第62条的用语相同 而内涵不同。 在某种意义上,“造成患者损害的”容易造成误 解,立法上更宜使用第54条规定的“患者在诊疗 活动中受到损害”或者第58条和第60条使用的 “患者有损害”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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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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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研究
一、《侵权责任法》对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 权责任的规定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 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 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 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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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研究
关于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的相关问题分析
关于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的相关问题分析作者:严军赵蕾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9期摘要我国《侵权责任法》从基本民事法律层面首次规定了患者知情同意权,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是一项具有独立性质的侵权行为。
但司法实务界对患者知情同意权尚缺乏统一的理解和认识,这将损害司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本文通过分析《侵权责任法》相关条款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法律理论和法律规定为基础,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知情同意权告知义务构成要件作者简介:严军,江西中医药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013级社会医学及卫生事业管理专业管理学方向在读硕士研究生;赵蕾,江西中医药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013级社会医学及卫生事业管理专业法学方向在读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0-059-02知情同意权是患者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如果医务人员未能将实质性诊疗信息充分传达给患者或者其家属,或者在未征得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时完全同意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就会存在医疗纠纷的风险。
如何解决由此引发的一系列纠纷,有必要厘清以下问题:知情同意权行使主体为何方?知情同意的范畴、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构成要件又该如何定义?一、知情同意权的发展西方国家在18世纪初,经过二战后的纽伦堡审判,纽伦堡法庭于1946年公布《纽伦堡法典》:“受试者的自愿同意绝对必要。
”表明受试者有知情和同意的合法权利。
1964 年的《世界医学协会赫尔辛基宣言》更全面具体地制定了涉及人体对象医学研究的道德原则,详细解说了医疗告知同意原则,后在1981年世界医学大会上通过的《里斯本病人权利宣言》,患者知情同意权获得逐步引入医疗领域,不断补充完善。
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我国只有一些单行法律法规中有涉及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条款,并未形成一套系统的调整医患双方在知情同意和告知义务方面的基本法律,因此并不能在民事侵权领域内发挥侵权责任和权利救济的高效功能,也就无法高效地调整医患关系,制约医疗行为。
浅析我国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责任性质和归责原则
浅析我国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责任性质和归责原则作者:张艳平李晓卿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7期摘要:本文通过分析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三种责任性质学说,建议我国采用侵权说;在归责原则上,采取以过错原则为主、过错推定为辅的过错推定原则,以更好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关键词: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性质;归责原则中图分类号:D922.16;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0-0249-02作者简介:张艳平(1985-),女,汉族,吉林抚松人,研究生,山东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助教,研究方向:卫生法学,医事法学,高校学生管理。
一、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责任性质(一)违约说该学说认为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时便与该医疗机构形成一种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在完成医院的挂号时,该医疗服务合同得以成立,患者与该医疗机构之间便产生了相对应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医务人员的医疗告知义务就是该医疗服务合同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
如果医疗机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医疗告知义务或者告知不完全,导致患者受到损害的,就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后果。
(二)侵权说该说认为,医疗告知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一项法定义务,如果患者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履行或履行不当该项法定义务导致其人身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认定是侵权行为。
2009年通过的《侵权责任法》第55条也将医疗机构的医疗告知义务明确为一项法定义务,“医务人员未尽到医疗告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
”(三)违约与侵权竞合说根据民法学责任竞合的理论,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告知义务而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医疗案件同样存在违反医疗服务合同的违约责任与侵犯患者生命健康权、违反法定义务的侵权责任的竞合。
在此种情形下,患者拥有选择的权利,既可以就医疗机构违反合同义务为由提起违约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就医疗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起侵权之诉,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黄某、梧州市中医医院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黄某、梧州市中医医院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15【案件字号】(2021)桂04民终139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友齐黄俊任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颢;梧州市中医医院【当事人】黄颢梧州市中医医院【当事人-个人】黄颢【当事人-公司】梧州市中医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李传超广西高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传超广西高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传超【代理律所】广西高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黄颢【被告】梧州市中医医院【本院观点】证据1-5与本案待证事实并无关联性,对该部分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梧州市中医医院是否侵害上诉人黄颢的患者知情同意权;被上诉人梧州市中医医院是否应当在本地媒体向患者家属赔礼道歉。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赔礼道歉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2-04 02:12:34黄某、梧州市中医医院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桂04民终1396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梧州市中医医院,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新兴二路1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50400498737316Y。
负责人:卢正,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传超,广西高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黄颢因与被上诉人梧州市中医医院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2021)桂0405民初1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知情同意医疗行为中的法律责任与权益
知情同意医疗行为中的法律责任与权益知情同意是现代医疗伦理学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它强调在医疗过程中患者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病情、治疗方法、风险和效益,并自主决策是否接受某项医疗行为。
知情同意不仅是患者的权益,也是医生和医院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知情同意医疗行为中的法律责任与权益。
一、知情同意的法律意义知情同意的法律意义在于保护患者的人身权益和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行为不符合医学标准或未经患者同意,若造成患者损害,医生和医院将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知情同意是医生和医院履行法定义务的前提和基础。
二、医生的法律责任医生是知情同意医疗行为中的主体,他们有义务向患者提供充足的信息,确保患者理解并自主做出决策。
医生在知情同意中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供信息:医生应当向患者提供充分、准确和易于理解的医疗信息,包括病情、诊断、治疗方法、可能的风险和效益,以及可能的替代方案等。
医生应以专业术语为基础,但也应注重与患者沟通,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确保患者理解。
2. 询问同意:医生在提供信息后,应向患者询问是否理解,并是否同意接受相应的医疗行为。
医生应当尊重患者的意愿,不得强迫或欺骗患者作出决策。
3. 文书记录:医生应当将知情同意过程详细记录在病历中,包括提供的信息、患者的决策以及医生的建议和意见。
这样的记录不仅有助于患者自主决策的合法性,也为日后的法律保障提供了依据。
三、患者的权益作为知情同意医疗行为的主体,患者有一系列的权益需要获得保障。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自主决策权:患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作出医疗决策。
患者应自主选择医生、医院以及治疗方法,并在充分了解信息的基础上决定是否接受某项医疗行为。
2. 信息知情权:患者有知情的权利,包括了解病情、治疗方案、风险和效益等。
患者有权要求医生提供相关信息,并在充足了解后做出决策。
3. 保密权:患者的病情和个人隐私应得到保护,医生和医院有义务确保患者的医疗信息不被泄露。
解释论视野下的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
作者: 王竹[1]
作者机构: [1]四川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出版物刊名: 法学
页码: 93-100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11期
主题词: 患者知情同意权;告知义务;损害;赔偿责任
摘要: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侵权责任是与“诊疗损害责任”并列的独立侵权责任类型。
《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1款第1句与第2句是一般规则与特别规则的关系。
对于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也应视为“不宜向患者说明”的情形。
患者近亲属应该扩展到近亲属之外的监护人。
“未尽到前款义务”应该包括医疗机构擅自改变治疗方案的情形。
造成患
者“损害”应该理解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或者严重精神损害。
医疗机构承担
的“赔偿责任”是对知情同意权的赔偿,并可适用赔礼道歉的责任方式。
紧急专断治疗同样适用于普通诊疗活动,患者或其近亲属不同意或者不表示的应当视为“可以”取得同意。
医疗机构紧急专断治疗的申请者是经治医师,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负有立即审核义务,并可以适用简易批准程序。
“相应的医疗措施”以批准的范围为限。
满洪杰:对《侵权责任法》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的解读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对《侵权责任法》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的解读满洪杰《侵权责任法》第55条、第56条规定了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
第55条第1款第1句规定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对于患者的说明义务,第2句规定了在实施特殊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医务人员对于患者的特别说明义务,以及患者在获得说明后对于手术、检查和治疗的决定权。
第2款则规定了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时医疗机构所应负的赔偿责任。
第56条将紧急专断治疗作为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阻却违法事由。
这两条在我国狭义的法律中第一次明确规定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侵害知情同意权的责任,相对于《执业医师法》第26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的规定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大有进步。
然而,其中对于某些问题的规定仍有厘清的必要。
第一,第55条与第54条的适用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了医疗过失责任。
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患者同时主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诊疗行为造成其损害,以及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履行其说明义务侵害其知情同意权时,应如何适用法律。
笔者认为,此时应当优先适用第54条,即首先审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人员的过错,以及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如果能够认定上述事实,则无需再适用第55条,因为此时即使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尽到说明义务,其责任也已为医疗过失责任所吸收。
当无法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过错或者因果关系时,则应允许患者退而通过证明侵害知情同意权的行为使其遭受了本不应遭受的风险和损害而获得赔偿。
当然,患者未依据第54条主张医疗过失的存在,而依第55条主张侵害知情同意权责任的,应当直接适用第55条。
第二,关于说明对象(知情同意主体)。
知情同意,是医疗过程中医患双方动态的权利义务关系,包含了医生对治疗情况的充分说明义务,和以之为前提的知情同意主体对医疗行为的决定权。
试论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解读
试论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解读2013-03-13 13:38 论文摘要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各有其自身特点。
违法行为的判断应采“合理医生说”标准;损害事实既包括现实利益的损害也包括期待利益的损害;因果关系要件应采纳相当因果关系说;过错既包括过失,特定情形下也包括故意。
为了准确适用相关法律规定,更好的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有必要对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予以分析和解读。
论文关键词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对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虽早已有之,但是,司法实务界对患者知情同意权尚缺乏统一的理解和认识,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民事司法保护也不够平等,损害了司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侵权责任法》第55条不仅将患者知情同意权确立为一项独立性的权利,而且明确了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对统一司法实践中对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认识和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要想准确界定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的承担,恰当保护患者知情同意权,首先需要明确该种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责任属于一般侵权责任,其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仍然由违法行为(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构成。
但是,患者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本身却有自己的特点,有进一步单独解读的必要性,以使司法实践准确适用这一规定,体现立法对患者知情同意权利保护的精神。
一、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所禁止而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
该违法主要表现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和故意违背善良风俗致人以损害。
根据医患关系中医方和患方的权利义务对应关系,患者知情同意权所对应的是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
在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案件中,医务人员违反法定的告知义务是其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由于医务人员违反法定的告知义务,从而导致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受到侵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55条的规定,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的实证研究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的实证研究张玲【摘要】通过对实证研究所涉及的判决书样本进行梳理可知,否定医方构成侵害患者知情权的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医方没有违反告知义务;二是虽然医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但是其行为与患方的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告知义务的违反是医方承担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的前提,研究样本中医方告知义务包括患者病历资料、诊疗过程信息、产前诊断中胎儿患病情况三种类型.因果关系应结合患者知情同意权保护的核心理念来理解,其认定是医方是否承担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的关键,具体应为医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是否导致患者因人格尊严、人格自由未得到尊重而遭受人身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损害.【期刊名称】《医学与法学》【年(卷),期】2017(009)006【总页数】6页(P89-94)【关键词】知情同意权;告知义务;因果关系;损害【作者】张玲【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2017年8月31日,榆林产妇坠楼身亡事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这起事件中,医方和患方就产妇因何坠楼、如何坠楼各执一词,这使得产妇坠楼的原因变得扑朔迷离。
在这起“罗生门”事件的背后,社会公众所追求的,是事实真相以及在此基础上的道德评判;而法律人更关注的,则是该事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在这起事件中所涉及的所有法律问题当中,讨论最为激烈的当属我国《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的问题。
要想深入探讨这一问题,首先需要先对相关概念进行明确。
患者知情同意权包括患者知情权和患者同意权[1]。
“患者知情权”,是指患者具有知晓与其所患疾病相关的所有医疗信息的权利,例如病情、诊疗方案等。
“患者同意权”,是指患者具有自由选择是否进行特定类型诊疗活动的权利,具体来说,患者同意权的实现需要医方的配合,即医疗人员在对患者实施手术等特定类型的诊疗活动时,需要向患者或患者近亲属告知相关的医疗信息,并由此取得患者(患者近亲属)对医方所实施医疗行为的同意。
从《侵权责任法》的视角解读医疗知情同意权
从《侵权责任法》的视角解读医疗知情同意权冯杰;黄河【摘要】The informed consent right of patients is the key to uphold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patients, reduce medical rndisputes and to improve the doctor-patient relationship. Infonned consent has an essence attribute that is the right of perrnsonality, the basic nature of human dignity, and isa kind of basic human rights. Based on respect for the autonomy of parntients, physicians must fulfill their obligations of disclosure to patients. The disclosure includes risks of substantial influrnence and information to the rational patient decisions, unless some therapeutic exceptions exist such as emergency and rnmedical privilege.%患者知情同意权是维护患者权益、减少医疗纠纷、改善医患关系的关键所在.知情同意权利的本质上属于一种人格权,是人性尊严的基本体现,属于基本人权.基于对患者自主权的尊重,医方必须向患者尽充分的披露义务.向患者披露作为一位理性的患者意欲了解的对患者的医疗决定具有实质性影响的风险和信息,除非存在紧急情形和医疗特权的例外情形.【期刊名称】《中国医药导报》【年(卷),期】2011(008)012【总页数】4页(P127-129,135)【关键词】知情同意权;侵权责任;说明义务;例外【作者】冯杰;黄河【作者单位】山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山西太原,030006;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普外科,山西太原,03000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R-01在我国立法中,虽然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关于“医疗知情同意权”这样的概念或表述,但是在很多法律法规中都有关于这一内容的说明。
其它医药学论文:浅谈医疗活动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其它医药学论文:浅谈医疗活动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摘要】本文是论文本人为您奉献的精编其它医药学论文:浅谈医疗活动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关键词: 知情权同意权法律适用一、知情同意权的理念及其法律保障所谓“知情同意权”,全国人大法工委巡视员、民法专家何山解释道,严格说是“知情”和“同意”两项权利。
知情同意权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中给予消费者的9项权利之一,“同意”是医疗合同中的一项权利。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除了衣食住行消费之外,还有其他许多领域的消费,如医疗服务。
患者到医院就医,接受医院提供的诊疗、护理服务,以使自身得到康复,同时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这一民事行为本身符合消费法律关系的特性,应适用《消》法,患者作为消费者理应享有《消》法所赋予的各项权益。
医疗服务虽然是生活消费的一种,但是又不同于一般的生活消费,医疗服务有着其独有的特性,表现在:医疗服务的提供者所承担的风险特别巨大;3、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对医疗知识严重缺乏,因而,对于医疗服务的方式、品种,甚至价位的选择方面,几乎提供者拥有完全的决定权,而消费者基本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
4、由于医疗服务的全过程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今后健康乃至生命,因而,从消费过程的心理状态看,医疗服务的提供者居于优势,消费者处于劣势,通常消费者不敢对服务本身提出质疑。
医疗服务具有上述特性,使其权责分担有别于一般消费。
“知情同意权”的前提,是确认医患是一种“特殊”消费关系。
对患者,它是权利;对医生,则是法定义务。
知情同意权的核心是“任何人体实验都必须取得受试者的同意,不允许隐瞒病人和家属在病人身上进行任何试验”(注释1)。
这说明医务人员对患者所采取的任何医疗措施都必须向患者和亲属详细告知,但患者由于不懂得医学知识,医务人员必须用通俗易懂的形式尽量向患者说明情况,让患者知道治疗措施的不足和副作用,甚至危险性。
为维护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尊重患者的自我处置权,让患者知道知情权是同意权的基础,只有患者在知道自己的病情基础上,根据医生的告知,知道自己的病情和应采取的治疗措施和医疗意外、医疗并发症的存在、医疗过程中的风险等情况,让患者在知情的情况下做出承诺,并履行签字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