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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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整理(适用、权威)

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整理(适用、权威)

关于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1、劳务派遣的法律定义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人才派遣、人才租赁”二名称虽有所不同,但性质基本一样,通常表现为劳动者“雇佣”与“使用”的分离。

劳务在当前被广泛使用,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将原来的标准工方式改为劳务,主要是由于劳务存在几个优势,一是降低用工成木;二是可规避用工风险;三是便于用工管理。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就业形式在市场经济国家早已存在,是企业为适应市场变化、降低用工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要求的必然结果。

2、劳务派遣的法定操作方式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务人员与实际用工单位只有使用关系,没有劳动合同关系。

3、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性质劳务派遣单位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从正规的有限公司到个体组织,参差不齐,但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这种混乱的状况将得到规范。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按照规定可以明确,劳务派遣单位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其他的组织形式将不再允许,个体中介性质的劳务派遣单位将不复存在,4、劳务派遣中的三方法律关系在劳务派遣情形下,存在三个法律美系,即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的劳动法律,劳动者与接受单位的劳务关系,劳务派遣机构与接受单位之间的派遣法律关系,前者受劳动法调整,发生争议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后二者受一般的民事法律调整,发生争议时可能会根据争议产生的具体内容来确定向相关部门解决。

5、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期限的规定在普通的用工方式中,劳动合同的期限除了特别规定外,没有强制性的期限限制,主要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劳务派遣则不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3篇)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3篇)

劳务派遣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____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____%。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____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二)工作地点;(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九)经济补偿等费用;(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8-1.312 新劳动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8-1.312  新劳动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新劳动法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

劳动派遣的最显著特征就是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

劳务派遣公司的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资料,下面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最新劳动合同法第五章第二节对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第五十七条劳动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经营派遣业务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等。

同时还规定,经营劳动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

第五十八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动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人才派遣协议。

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派遣单位应当将人才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动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人才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劳务派遣工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5篇)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5篇)

劳务派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____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____%。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三章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第五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____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二)工作地点;(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九)经济补偿等费用;(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2022深圳劳动合同法最新版

2022深圳劳动合同法最新版

2022深圳劳动合同法最新版深圳劳动合同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托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酬劳。

第六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刻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3.04•【文号】国资发分配〔2013〕28号•【施行日期】2013.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其他规定正文国资委关于规范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3〕28号各中央企业: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做好《决定》的贯彻落实工作,规范中央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决定》精神上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劳务派遣用工作为企业用工一种灵活的补充形式,在中央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中央企业在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提高被派遣劳动者劳动报酬,维护被派遣劳动者权益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也存在着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不规范,部分企业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过高,被派遣劳动者流动率高、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等问题。

《决定》针对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明确界定“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范围、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和加重违法处罚等方面作出了新的法律规定。

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对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防范企业用工法律风险,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的重要法律依据。

关于3劳动合同法修订的应对提案

关于3劳动合同法修订的应对提案

关于对新《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规定的应对措施一、背景《劳动合同法》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怠见尘埃落定,将于2013年7月1円正式颁布实施,重点对劳务派遺模块进行了重新界定。

从本次修改《劳动合同法》来看,劳务派遺公司的注册门口提高、同工同酬、劳务派遺适用的“三性”等进行了规范,将政策更多地倾斜向劳动者,对于整个行业将有重大影响。

为了能在法律法规框架下开展劳务派遣,我司针对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提出了相对应的对策。

二、要点目前,我司未对此时做详细的信息披露和解读,经与智囊团及各个公司律师的沟通,就2013年《劳动合同法》修订的内容进行梳理1、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三性原则重新界定。

修改后的法律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工作岗位”的具体含义作出解释:临时性:1: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丄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丄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丨:作的岗位。

木次修改的劳动合同法,适合开展劳务派遺的岗位并非要具备“三性”,只需要具备“一性”即可。

2、“同工同酬”。

本次《劳动合同法》修订的内容中,将劳务派遺员工与合同工同丄同酬的权利进一步明确,重点体现公平,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被派遺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得以落实。

3、“平稳过渡”。

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对本法修改后的法律实施作了衔接性规定。

为实现修法前后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平稳过渡,新修改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木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遺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木决定进行调整。

4、“控制派遺比例”。

本次《劳动合同法》修订,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数:8,不得超过其用工总跫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新法修订对劳务派遣有何意义

新法修订对劳务派遣有何意义

新法修订对劳务派遣有何意义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内容条款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1、对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实行行政许可: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作出切实维护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的规定: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3、严格限制了劳务派遣用工岗位范围: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4、增加了对劳务派遣相应违法行为的处罚: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5篇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5篇

最新劳动合同法全文5篇篇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全文(最新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合同制度,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等条款。

第五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此处省略部分内容为确保篇幅在千字以上,具体条文按照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展开。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明确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应当在用人单位规定的地点工作,遵守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按照约定完成工作任务。

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等权利。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者的工资水平应当根据其工作岗位、技能和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4.01.26•【文号】人社厅发[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1.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4〕13号2014年1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增强法律规定的操作性,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维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我部制定公布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制定暂行规定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大力抓好学习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各地要在开展新修订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培训的基础上,继续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多种方式,组织系统干部职工对暂行规定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培训,帮助干部职工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进一步提高劳务派遣监管能力和水平。

要主动联合当地国资委、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等部门和组织,加强对本地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工会工作者培训,进一步增强各方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自觉性。

要积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种主流媒体和新兴媒体广泛宣传暂行规定的内容,重点宣传解读拟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用工比例及其过渡期、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的义务、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以及法律责任等规定,为贯彻实施暂行规定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要加强舆情监测研判,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作出正面回应,必要时可采取专家权威解读等方式进行释疑解惑。

二、积极稳妥实施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规定各地要认真落实暂行规定关于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要求,督促本地区各类用工单位严格在规定比例内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最新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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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完整版(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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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区别与应用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区别与应用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区别与应用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当前我国社会也呈现了多种用工形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用工模式,其中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形式是较为常见的用工模式,加强对这两种用工形式的应用,有利于提高企业用工的灵活性,也有利于降低企业的用工成本,能够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两种用工形式存在一定的区别,企业需要做好两种用工形式的区分,选择合理的用工形式,进一步提高用工的合理性,减少用工风险的发生。

一、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的含义(一)劳务派遣的含义劳务派遣主要是指劳动者和派遣机构签订相关的劳动合同,但是实际上劳动者并不是在派遣机构工作,而是在其他用工单位工作,所以劳动者和实际工作单位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用工单位通过使用劳务派遣的方式可以减少和规避一些法律风险,能够起到降低用工成本、规避部分风险的作用,因此许多企业都会选择劳务派遣的方式来购买劳动力,进而将一些辅助性、临时性以及替代性较强的工作交由劳务派遣工作人员来进行完成[1]。

虽然劳动者是和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也是劳务派遣机构直接发放的,但实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用工单位按“人”结算付给劳务派遣机构的,并且用工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进行直接管理。

虽然劳动者是和派遣机构之间发生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但是劳动报酬的给付则是直接发生在劳动者和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二)劳务外包的含义关于劳务外包,当前我国现行的法律还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本质上,劳务外包就是一种业务外包形式,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用工形式,和劳务派遣之间是存在一定的差别。

结合我国的法律,劳务外包一般是指企业将部分业务或者全部业务通过外包协议的形式来交给第三方机构进行完成[2]。

企业(发包单位)通过将生产、销售等业务的部分工作或者全部工作发包给劳务外包单位(承包单位),企业不对劳务外包单位的员工进行直接管理,而是由劳务外包单位来进行安排和管理,企业通过劳务外包单位间接享用劳动者的劳务成果。

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整理(适用、权威)

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整理(适用、权威)

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整理(适合、权威)劳务派遣相关法律规定整理一、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员工)派遣给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进行管理和协调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

二、劳务派遣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派遣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这些法规都是我国现行劳动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份,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

三、劳务派遣的适合范围1. 劳务派遣适合于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需要短期、间断性、项目性劳动力的情况下;2. 惟独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之间建立了合同关系,才干进行劳务派遣;3. 劳务派遣的人员不能承担用人单位的全日制劳动工作。

四、劳务派遣的基本权益1. 派遣员工享有与直接用工员工相同的劳动条件和待遇;2. 劳动合同期限以及驻派单位变更、解除等事宜需要符合法律规定;3. 劳务派遣机构应保管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等相关文件。

五、派遣单位的责任与义务1. 派遣单位应该依法履行劳动派遣业务,不得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作;2. 派遣单位有责任提供合格的派遣员工,并对员工派遣期间的社保缴纳等问题负责;3. 派遣单位需要提供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等相关文件。

六、用工单位的责任与义务1. 用工单位应与劳务派遣机构建立正式的合作关系,明确派遣员工的用工期限和职责;2. 用工单位需要为派遣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和相应的劳动保障;3. 用工单位应对派遣员工进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劳动保险责任。

附件:1. 劳动派遣合同范本2. 劳动派遣申请表3. 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基础,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最主要法律。

2. 《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是我国劳动法律体系中专门规定劳动合同内容和劳动关系的法律。

3. 《劳动派遣暂行规定》: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劳动派遣的暂时规定,是对劳务派遣有关问题的法律细化和规范。

新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的相关条文(2024版)

新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的相关条文(2024版)

新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的相关条文(2024版)合同编号:__________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劳务派遣单位):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第一条派遣岗位和人数1.1 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同意接受乙方派遣的劳务人员从事________________岗位的工作。

1.2 乙方向甲方派遣的劳务人员数量为:________________人。

第二条派遣期限2.1 本合同的派遣期限为: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2.2 如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派遣期限,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并经乙方同意后,签订书面延期协议。

第三条派遣人员的条件和待遇3.1 乙方应保证派遣人员的质量,所派遣的人员应具备________________(具体要求详见附件)。

3.2 乙方向甲方派遣的劳务人员,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由乙方承担。

具体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1)派遣人员的月工资为:________________元;(2)派遣人员的奖金、津贴、加班费等,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3)乙方依法为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派遣人员的其他福利待遇,按照甲方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4.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劳务派遣费用。

4.2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工作条件,对派遣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4.3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费用。

4.4 甲方应保障派遣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劳动条件,确保派遣人员的人身权益不受侵害。

劳动合同法新修订条文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政策讲解

劳动合同法新修订条文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政策讲解

劳动合同法新修订条文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政策讲解劳动合同法新修订条文及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政策讲解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变化,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成为必要举措。

劳动合同法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平衡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繁荣。

最近的一次修订对劳务派遣行业进行了重大改革,并实施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政策,下面将对此进行详细的讲解。

首先,劳动合同法修订新增的条文主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增强了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根据修订条文规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

此举旨在防止用人单位通过降低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避免义务,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和社会保障。

二是明确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终止规定。

根据修订条文,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并规定了劳动合同期限的设定和终止的程序和条件,以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是对用人单位滥用解雇权进行了限制。

根据修订条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决劳动争议,不得滥用解雇权。

这一条文的出台旨在避免用人单位以不正当理由解雇劳动者,保障劳动者的稳定就业。

其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政策的实施对于劳务派遣行业的发展带来了重大影响。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政策是指劳务派遣企业在经过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后,才可从事劳务派遣业务。

此举的目的是规范劳务派遣行业的发展,确保劳务派遣企业和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政策,劳务派遣企业需要提供相关的企业证件、工商注册信息、资金状况以及劳务派遣员工的从业资格证明等材料进行申请。

行政主管部门将对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决定是否发放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政策的实施对于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规范运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方面,政策的实施极大地提高了行业的准入门槛,加强了企业的资质要求和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使得行业中的不合格企业和从业人员无法进入市场,避免了劳动者的权益被侵害和不法企业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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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省劳务派遣用工的情况
1.劳务派遣单位
2011年全省有劳务派遣单位6377户 目前7600多家 (1)集中在珠三角:9市占93.2% (2)单位良莠不齐 (3)专业从业人员少
2.用工单位 一是招工权主要由用工单位掌握。
二是用工单位主要是国有单位。
三是劳务派遣成为部分国企的主要用工形式。
3.被派遣劳动者情况 160多万名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 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三)同工同酬
二 、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 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 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 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 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 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 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确定。
(四)工资调整办法;
(三)医疗期延长及其
(五)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 待遇;
资待遇;
(四)职工亲属福利制
(六)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 度。
支付办法;
(七)其他劳动报酬分配办法。
(四)三性及比例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 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 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 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10月份修正案变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草案)”
(四)第二次审议与公布
12月25日,第十一届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第二次对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 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
常委会以145票赞成、6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 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劳务派遣用工的基本知识 1.劳务派遣的定义: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
2.劳务派遣的三方
案例:A劳务派遣单位派遣胡某到B用工单位,如 果胡某没有提前通知就突然辞职,给B用工单位造 成直接经济损失,那么胡某是否应当向B单位赔偿 这个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 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 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 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 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同工同酬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 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 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 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 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 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
2012年12月25日,吴邦国再度指示:这是劳动合同 法执法检查中反映的最为突出的问题,确保劳动 合同制成为我国基本用工制度,没有一点硬性规 定、实践证明是难以做到的。我们是社会主义国 家,基本用工制度关系到工人阶级队伍的建设。
二、立法修订过程
(一)修订劳动合同法的提出与启动 劳动合同法执法检查报告建议,严格规范劳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 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1)劳务派遣单位 指经行政许可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用人单位。
(2)用工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 ……接受以劳务
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
(3)被派遣劳动者
三者的关系图
劳务派遣公司
劳动关系 签订劳动合同
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劳务关系
《集体合同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
第九条 劳动报酬主要包括:
第十三条 补充保险
(一)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 和福利主要包括:
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一)补充保险的种类、
(二)工资支付办法;
范围;
(三)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
(二)基本福利制度和
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福利设施;
问题:哪位经理的说法对?
《法》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用工 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 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4.比例
广东省劳务派遣管理规定 (2012年征求意见稿,未生效)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接受的被派遣劳 动者人数不得超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和接受 的被派遣劳动者总人数的30%。
Hale Waihona Puke 案例:假设法定比例为不超过10%,A集团公 司共有5000人,其中本部500人,下属B、C、 D三个子公司各1500人。近日业务大发展, A集团老总计划联系甲派遣公司和乙派遣公 司各派遣100人,全部安排在C公司的辅助性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 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 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 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 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 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 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3号)
第一条 ……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 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 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 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一九九○年国家统计局一号令)
被派遣劳动者
管理关系 完成工作任务
用工单位
案例:赵某与A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被派遣到B公司工作。
问题:1.如果赵某在B公司工作期间出现工 伤,那么应由哪个公司承担责任?
2.如果赵某伪造学历证件,B公司是否能 解除赵某的劳动合同?
案例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 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 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
3.被派遣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
(1)同工不同酬问题。 (2)被派遣劳动者民主权益问题。 (3)被派遣劳动者参保权益问题。 (4)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生涯问题。
(四)中央领导指示
2012年4月,吴邦国委员长指示:“要严格规范劳务 派遣用工,不能把劳务派遣变成用工主渠道。现 在央企大量用劳务派遣工,这么下去还得了?— —长期大量用派遣工,对企业发展也不利。企业 还有工人阶级主体地位问题。劳动者、工人阶级 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基础。以劳务派遣用工侵犯 劳动者合法权益,政权怎么巩固?”
1.补充形式
2.只能在“三性”岗位上实施
3.“三性”的解释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 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 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 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 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3.“三性”的解释 劳务派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二)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条件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 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作如下修 改: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 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 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 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但不包括用人 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 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 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 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
三、关于津贴和补贴的范围 (二)补贴、包括: 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 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肉类等价格 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 贴、房贴、水电贴等。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 财务管理的通知
(财企[2009]242号)
二、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 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 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 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 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
案例:一家企业每月向员工发放800元的现金住 房补贴。后来该企业使用一些劳务派遣工,但 没有发放现金住房补贴给这些劳务派遣工。派 遣工提出要求也拿现金住房补贴,企业就解释 说一是企业制度规定现金住房补贴只发放给企 业的员工,二是现金住房补贴属于福利,不是 工资,因此不用发放。
问题:企业的做法是否违法?
第四条〔三性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 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用工单位的辅助性岗位由用工单位根据所处 行业和业务特点,提出拟使用劳务派遣用工 的辅助性岗位列表,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大 会共同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接 受监督。
案例:一家电子公司用一名派遣工做清洁工, 时间超过了一年。销售经理认为他在公司工 作超过6个月了,违反了劳务派遣岗位的规 定,要辞退他。行政经理解释说他在辅助性 工作岗位。但销售经理认为虽然符合辅助性, 但不符合替代性、违反临时性,不能继续使 用。
新修订《劳动合同法》 解读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劳动关系处
一、立法修订的背景
(一)全国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1、用工数量: 2000万;2500万;4200万。
2、派遣机构情况 全国有3万多家。上海注有“劳务派遣”经营
范围的企业约有1.5万家,实际从事派遣的 有966家。北京有9000多家,山东、江苏、 湖南、四川、湖北分别有2254、1858、 1598、1205、1007家。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 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 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 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 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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