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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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湖北省委员会,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12•【字号】鄂办文〔2018〕68号•【施行日期】2018.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劳动安全保护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的通知鄂办文[2018] 68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已经省委、省政府问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12日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第三章考核考察第四章表彰奖励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湖北省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以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国有农(林)场、风景区等功能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把安全发展作为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党纪法规知识测试试卷参考答案

党纪法规知识测试试卷参考答案

党纪法规知识测试参考答案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1.党章指出,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

2.习近平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更好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

3.王岐山同志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的工作报告中提出,政治规矩是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政治规则、组织约束、优良传统和工作习惯。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共产党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必须成为遵守劳动纪律、工作纪律,遵守劳动纪律、工作纪律,遵守共产主义道德的模范。

6.•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7.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公报中指出,坚持“一案双查”,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1顶风违纪问题;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案件的地方、部门和单位,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8.省委书记李鸿忠在全省“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工作座谈会强调指出,“三严三实”体现了共产党人的价值追求和政治品格,明确了新的历史条件下领导干部的修身之本、为政之道、成事之要。

9.•湖北省党政机关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严格禁止各级党委、政府以任何形式举办周年性质庆典;不得举办机关单位成立、行政区划调整和建制变更的庆典活动。

10.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应当区别情况,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以及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11.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监督的意见‣明确要求,加强对认真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遵守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一把手”不直接分管本地本部门财务、人事、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等工作制度。

纪委巡查工作汇报材料

纪委巡查工作汇报材料
注重快查快结,及时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及时量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提高审查效率。
注重抓早抓小,对反映党员干部的轻微违纪问题及时诫勉谈话,对反映失实的问题予以澄清。
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函询1899人次、约谈4600人次,诫勉谈话287人次,了结问题2745人次,教育和保护了干部。
注重加强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查办工作的指导,全面推行案件工作专项考核制度、乡镇纪委办案协作区制度,形成查办案件整体推进态势。
省纪委议事协调机构由197个精简到12个,精简率达到94%。
市县两级纪检监察机关全面完成了议事协调机构清理工作。
省纪委监察厅机关在不增加机构、编制的前提下,调整合并内设机构10个,纪检监察室由原来的5个增加到8个,直接从事监督执纪工作的人员编制占机关总编制的65.8%。
(六)认真写好巡查申报。
巡查完毕后,各巡查组实时对巡查状况进行认真汇总、梳理、分析,并构成巡查申报。
巡查申报的内容首要包括被巡查单位的突出工作成果、巡查中发现的问题、问题的首要缘由、巡查组的意见和建议。
申报构成后,一方面各巡查组要实时向巡查工作指导小组口头和书面汇报巡查状况及意见、建议,巡查工作指导小组向市委常委会汇报巡查状况和巡查工作指导小组的意见、建议。
一、巡查工作的实践做法
市纪工委、监察分局初次开展巡查工作的做法归结起来首要有六点:
(一)争夺指导注重。
为了保证巡查工作顺利进行和获得应有的结果,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巡查工作获得了市委和市纪委首要指导的高度注重。
市书记和市纪委书记亲身商定被巡查单位的名单,市纪委书记和分担副书记亲任巡查指导小组正副组长,市纪委书记、市县政府分担指导和市纪委分担副书记亲身参与巡查发动大会,并作发动发言,要求各巡查单位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指导,积极共同,搞好此次巡查工作。

湖北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暂行办法

湖北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暂行办法

湖北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党委(党组)(以下简称“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纪工委)(以下简称“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2010〕19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2011〕27号)、《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鄂发〔2014〕18号)等党内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通过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促使各级党委和纪委切实担负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断提高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检查考核应突出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党委领导班子的全面责任,重点是加强组织领导、选好用好干部、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工作、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情况;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重点是加强研究部署、准确把握廉政状况、大力支持纪委工作、高度重视廉政教育、带头开展检查考核、做廉洁从政表率等方面的情况;党委其他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主要责任,重点是主动研究部署、支持查办案件、加强督促指导、参加检查考核、严格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二)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

重点是协助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维护党的纪律,推进作风建设,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强化党内监督等方面的情况;(三)上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中发现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25•【字号】鄂办发[2009]37号•【施行日期】200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09〕37号)省直各单位:《湖北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9年6月25日湖北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直机关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转变行政职能,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发展环境,确保省委、省政府各项工作的落实和完成,在总结2006年以来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管理工作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结合省直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强化宗旨意识,创新管理体制,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党政机关绩效管理体系和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促进省直机关各单位规范履行职能,通过实现依法行政、按章办事、提升执行力、提高办事效率、增强服务意识、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各单位履行职能职责的绩效,确保省委、省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和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一)促进省直机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

通过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绩效管理和考评,激励干部想干事、干实事、干成事,出政绩、见实效,实现以人为本和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工作部署和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支主体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支主体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神农架盐业公司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支主体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结合盐业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着力构建责任明晰、追责到位、措施有力的责任保障体系,推动党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促进纪检组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社风民风,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为进一步加快盐业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二、党支主体责任党支主体责任包括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党支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

(一)党支领导班子责任党支领导班子要牢固树立不抓党风廉政建设就是严重失职的意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加强组织领导。

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分工;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制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本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定期向区纪委及企业工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

2.健全工作机制。

坚持党支统一领导,健全完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及时调整充实机构工作人员力量;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督促党党支部履行主体责任,形成上下贯通、左右协调、层层负责的工作格局。

3.深化作风建设。

牢固树立党的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查处和纠正“四风”突出问题;大力弘扬“马上就办”优良作风,提升行政效能和服务水平;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加强纠风专项治理,坚决查处和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模范带动、切实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08•【字号】鄂办发[2006]43号•【施行日期】2006.11.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实施意见(2006年11月8日鄂办发〔2006〕43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促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和谐湖北建设,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农村基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我省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意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指导性文件。

贯彻落实《意见》,加强我省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省农村安定和谐的重要举措,是推进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十一五”规划纲要的有力保证。

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党员干部务必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贯彻落实《意见》,加强我省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二、全面把握加强我省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我省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构建和谐湖北的重大决策和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推进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努力使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明显增强,作风明显改进;损害农民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制度基本健全,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具有湖北特色的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长效机制。

湖北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暂行办法

湖北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暂行办法

湖北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机制的要求,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作风状况,引导各级领导干部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建设为民、务实、清廉的领导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印发†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通知‣(中发…2012‟11号)、•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加强换届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意见‣(鄂发…2012‟13号)、•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贯彻落实†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意见‣(鄂发…2012‟24号)等党内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评价工作由党委统一组织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实施。

第四条领导班子作风状况评价的主要内容:(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有关规定的情况;(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所在地方、部门(单位)作风建设情况;(三)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情况;(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情况;(五)作风建设其他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条领导干部作风状况评价的主要内容:(一)思想作风。

是否坚定理想信念,是否执行政治纪律,是否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是否树立宗旨意识和群众观点;(二)学风文风会风。

是否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是否勤奋好学、学以致用、知行合一,是否切实改进文风、会风;(三)工作作风。

是否落实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有关规定,是否心系群众、为民服务,是否求真务实、真抓实干,是否敢于担当、敢抓敢管,是否依法行政、秉公用权、廉洁从政;(四)领导作风。

在党风廉政建设、党建考评工作约谈会上的讲话

在党风廉政建设、党建考评工作约谈会上的讲话

在党风廉政建设、党建考评工作约谈会上的讲话今天在这里进行工作约谈,主要是**镇、***镇、**街办、市**办、市**局、市**局、市**局、市**局等8家乡镇和部门单位,存在****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合格、领导班子被“一票否决”、党建考评落后等问题。

根据《湖北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暂行办法》等文件要求,对大家进行工作约谈。

其中,有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是发生其主要负责人到任之前,但仍需对现任书记进行工作约谈。

工作约谈既是硬性要求,也是对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提醒的一种监督措施,同时是关心爱护干部的一种方式,希望各位严肃认真地对待。

一、要认真反思,深刻剖析问题的本质及原因刚才**同志通报了8家单位存在的问题,大家也分别作了表态发言,认识很深刻。

**同志围绕各个单位去年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分析了问题根源,提出了工作要求。

大家要对照刚才通报的问题,从现象到本质。

从现象上看,主要是资金方面存在违纪违法违规。

有的违规发放津补贴,比如刘仁八镇、东岳街办等单位都是这个问题,在中央八项规定出台以后继续违规发放津补贴,被纪委立案查处,给予了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相应的纪律处分。

有的在惠农资金等方面,存在变相套取、私吞钱款等问题。

从规律上看,这8家单位既有乡镇也有市直部门,市直部门有大单位也有小单位,小单位也出大问题。

如市人防办是小单位,但出的问题却不小;市农业局的二级单位,人数并不多,但问题也不小;还有文体局的问题触目惊心等等。

有的看似清水衙门也不干净,只要有钱、有权,钱权就成了交易,最终把自己也搭进去了。

通报的问题不仅仅只是一种现象,为什么会出这些问题?我们要分析清楚,找到下一步的整改措施。

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党委(党组)书记对全面从严治党的认识不清。

刚才,大家都表态说要以上率下,从我做起。

一个单位出现问题,一定是“一把手”在全面从严治党方面认识不清、抓得不力,认为是“一阵风”,吹一下就过去。

党风廉政建设检查通报

党风廉政建设检查通报
年3月9日
党风廉政建设检查通报范文二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级机关各部门,省、州属驻丹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为督促各乡镇、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检查了解乡镇纪委和派驻纪检组工作开展情况,县纪委组建3个工作督查组,于7月15日至30日,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20xx-20xx年惩防体系建设、干部作风建设、乡镇纪委及派驻纪检组工作推进情况进行了督查,现将督查情况通报如下。
(二)作风建设成效进一步巩固拓展。东湖街道建立了联查联管联责巡查机制,每名班子成员每月带队从十个方面开展巡查,每月28日集中向纪工委提交线索。路口镇进一步规范村级财务报账程序,实行按月报账,财政审核把关,纪委监督。陶店乡创新出台了《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督查的暂行办法》、村级“零招待”等制度,对乡村会风会纪执行情况、到班到岗情况、干部中餐饮酒等情况进行严格督查,对5名会议迟到的同志进行了通报批评。区卫计局开展“创优质服务、正医德医风、赢群众满意”主题活动,大力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区教育局组织全区教师签订了“树教育新风,过廉洁暑假”承诺书,坚决遏制操办“谢师宴”等歪风。区安监局开展了“对标有的问题,查找我的不足”专题教育活动,要求党员干部查找问题,立行立改。市地税新区(黄州)分局开展“两查”(税费源普查和企业负担调查)、“两防”(防失职防渎职)工作,严肃追责17人次,清退超标办公室25间,面积477.6㎡。
中共xx县纪委 xx察局
年8月21日
党风廉政建设检查通报范文三
各乡镇党委、纪委,各街道党工委、纪工委,火车站经济开发区党工委、纪工委,黄州工业园党工委,区人武部党委,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和人民团体党组织、纪委(纪检组),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
根据《湖北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暂行办法》和区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关于开展2015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半年检查工作的通知》(黄州党廉领发[2015]4号)的要求,区委8个检查组在区委的带领下,于7月对全区8个乡镇街道和16个区直单位2015年上半年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湖北省党内法规制度知识测试试卷参考答案

湖北省党内法规制度知识测试试卷参考答案

湖北省党内法规制度知识测试试卷参考答卷一、填空题(每空1分,共10分)1. 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2. 党章指出,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

3.《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全党服从中央是维护党的集中统一的首要条件,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根本保证。

4.《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规定,各级领导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只有勤勤恳恳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在政治上、生活上搞特殊化的权利。

5.《廉政准则》明确8个方面禁止、52 个不准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行为。

6.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对下一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

7.省委、省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应突出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

8.《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者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9.《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规定,党员有权在党的会议上参加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组织的关于党的政策和理论问题的讨论。

10.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对中央和省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政策规定拒不执行,或者变相抵制、反对、不予落实而贻误工作,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行政降级或撤职处分。

二、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2.根据《廉政准则》,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

(√)3.根据《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一部分党员如果背着党有组织地进行与党的路线、决议相背离的活动,就是派性活动。

《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学习心得

《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学习心得

《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学习心得——浅谈如何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关键看行动、根本在担当。

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明确要求,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

切实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当作各级党委的分内之事、应尽之责,真正把担子担起来、把职责履行好,才能凝聚力量,为各项工作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就如何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我谈以下几点:第一,进一步明确主体责任的内容和要求。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都有责任,每一名班子成员都有责任。

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依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各级党政班子、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作用。

一是领导班子成员要在领导班子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一责任人要把党风廉政建设摆在突出位置,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与工作两手抓,两手硬;不但要抓安排部署,更要抓检查落实。

领导班子应安排专题会议,听取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汇报,研究部署反腐倡廉任务。

同时要领导和支持纪检监察机构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为他们履行职责当好后盾。

二是班子成员要发挥好表率作用。

第一责任人还要带头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带头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第三,落实“一岗双责”。

党委成员要抓好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到各项工作中,坚持做到“五个一”:年初听取一次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汇报;年中对分管部门进行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分析;年底带队对分管部门进行一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每年对分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进行一次廉政谈话。

第四,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制定惩防体系实施细则,把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项任务贯穿各项工作之中。

研究重点领域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尽可能压缩自由裁量权。

中学学校领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述责述廉报告(通用3篇)

中学学校领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述责述廉报告(通用3篇)

中学学校领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述责述廉报告(通用3篇)&ldquo廉洁政府&rdquo这个词最早出现在晏子的《春秋与正午》问第二个四个问题:&ldquo一个廉洁的长期政府,它能做什么我们现在谈论的是什么&ldquo廉洁政府&rdquo主要是指政府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以权谋私,公正廉洁。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中学学校领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述责述廉报告的文章3篇 ,欢迎品鉴!一、勤政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保证政令畅通1.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按照省委要求集中开展好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主题教育活动,筑牢反腐倡廉建设思想防线,坚决遵守“五个必须”和“五个决不允许”要求,时刻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

对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等违反政治纪律、不讲政治规矩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使党的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努力营造学校守纪律、讲规矩氛围。

2.强化权力行使监督。

严谨党内政治生活,秉持组织生活可以和民主生活会制度。

勤政组织纪律,规范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的责任和权力。

加强内部工作流程掌控和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大力推进决策官方、管理官方、服务官方、结果官方。

认真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各级领导干部如实报告家庭财产、本人婚姻变化及子女子女从业人员、迁居国(境)外等事项。

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甄选提拔工作条例》,极力避免和严肃查处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二、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责任分工3.加强党委主体责任意识。

学校党委极力全面落实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秉持把狠抓党建做为最小政绩,把党建工作和中心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严格执行各二级单位把党风廉政建设当做分内之事、义不容辞之责,压实主体责任,层层传导压力,当好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坚实积极开展“三汪三实”专题学习教育活动,二要努力做到真管真汪、敢管敢于汪、短管长汪。

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暂行办法

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暂行办法

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工作,切实增强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更好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2010〕19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2011〕27号)和《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鄂发〔2014〕18号)等党内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一票否决”,是指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选拔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的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实施“一票否决”,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对等、失责必究,依纪依法、合理适度的原则。

第二章否决内容第五条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给予“一票否决”:(一)集体违纪违规被立案查处的;(二)主要负责人受到上级执纪执法机关立案查处并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三)有2名领导班子成员受到上级执纪执法机关立案查处并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四)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年度民主测评综合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未超过三分之二,并经组织考核确实存在问题的;(五)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六)因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上级党委或纪委在一年内给予该领导班子2次以上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的;(七)其他应当否决的情形。

第六条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给予“一票否决”:(一)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上级党委或纪委一年内2次给予该领导干部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的;(三)履职不到位导致职责范围内的地方、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有2名以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四)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中,该领导干部年度民主测评综合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未超过三分之二,并经组织考核确实存在问题的;(五)其他应当否决的情形。

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暂行办法

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暂行办法

湖北省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暂行办法鄂办发〔2014〕4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工作,切实增强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更好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2010〕19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2011〕27号)和《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鄂发〔2014〕18号)等党内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一票否决”,是指对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一定问题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选拔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的措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实施“一票否决”,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对等、失责必究,依纪依法、合理适度的原则。

第二章否决内容第五条领导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给予“一票否决”:(一)集体违纪违规被立案查处的;(二)主要负责人受到上级执纪执法机关立案查处并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三)有2名领导班子成员受到上级执纪执法机关立案查处并给予撤职以上处分的;(四)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年度民主测评综合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未超过三分之二,并经组织考核确实存在问题的;(五)对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不抓不管,导致一年内发生3起以上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六)因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关规定,上级党委或纪委在一年内给予该领导班子2次以上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的;(七)其他应当否决的情形。

第六条领导班子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给予“一票否决”:(一)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二)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上级党委或纪委一年内2次给予该领导干部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的;(三)履职不到位导致职责范围内的地方、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有2名以上受到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四)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中,该领导干部年度民主测评综合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数未超过三分之二,并经组织考核确实存在问题的;(五)其他应当否决的情形。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19•【字号】鄂政办发[2007]122号•【施行日期】200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22号)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和省政府目标责任制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湖北省人民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管理考评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考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省直机关目标责任制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分类管理、分类考核”的精神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政府工作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省九次党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大力推进改革创新,积极主动地做好省政府的各项工作。

(一)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事业全面发展。

通过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政府各部门的工作实绩,使省政府部门在构建促进中部崛起的重要战略支点、构建和谐湖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开拓进取,奋发有为,确保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完成。

(二)积极稳妥地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适应新形势,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充分调动和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健全政府工作的落实机制、激励机制、责任追究机制,提高各部门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提高政府的行政效率。

(三)规范省政府部门内部管理。

在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的基础上,通过实施目标责任制管理,将目标任务逐层分解,落实到每个单位、处室和个人,使各级领导和每一个机关工作人员对所要完成的工作、完成的状态等做到心中有数,增强工作的系统性和主动性。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1999.03.26•【字号】鄂发[1999]8号•【施行日期】1999.03.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1999〕8号1999年3月26日)现将《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我省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奖励与惩处相结合;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

各级党委要加强对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领导,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第五条各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由同级党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党群工作的副书记、纪委书记、政府常务副职担任,领导成员由纪检、组织、宣传、机关工委、监察、人事、审计等部门的领导同志组成。

第六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委,由纪委一名副书记担任办公室主任,组织部一名副部长、宣传部一名副部长、机关工委一名副书记、纪委一名常委担任副主任。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1.18•【字号】鄂办发[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意见(2009年11月18日鄂办发〔2009〕58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进一步规范我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重要意义《暂行规定》是规范问责工作、健全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制度体系的一部重要法规,是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基本依据。

贯彻落实《暂行规定》,依法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举措,对于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对党和国家高度负责、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好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更好地推动我省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认真学习,使全省党政领导干部自觉地将贯彻落实《暂行规定》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政机关作风和能力建设结合起来,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

要加强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实行问责制度的重要性和《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基本精神的认识,营造良好的贯彻落实氛围。

二、认真领会《暂行规定》的基本精神(一)坚持问责原则。

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既要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又要以事实为依据追究责任;坚持权责一致、惩教结合,既要使问责对象承担的责任与掌握的权力相适应,又要以惩施教,把惩处和防范有机结合起来;坚持依靠群众、依法有序,既要注意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又要加强对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保证问责工作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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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党委(党组)(以下简称“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纪工委)(以下简称“纪委”)履行监督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通知‣(中发…2010‟19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发…2011‟27号)、•中共湖北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鄂发…2014‟18号)等党内法规和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通过加强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促使各级党委和纪委切实担负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断提高全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水平,为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第二章考核内容
第四条检查考核应突出党委的主体责任、纪委的监督责任,检查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

党委领导班子的全面责任,重点是加强组织领导、选好用好干部、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
和支持执纪执法工作、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情况;党委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重点是加强研究部署、准确把握廉政状况、大力支持纪委工作、高度重视廉政教育、带头开展检查考核、做廉洁从政表率等方面的情况;党委其他班子成员职责范围内的主要责任,重点是主动研究部署、支持查办案件、加强督促指导、参加检查考核、严格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
(二)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

重点是协助党委落实主体责任,维护党的纪律,推进作风建设,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强化党内监督等方面的情况;
(三)上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检查考核中发现突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五条检查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其中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占70分,纪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情况占30分。

上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突出问题未整改到位的扣5分。

第三章步骤和要求
第六条集中检查考核工作一般每年组织一次,实行分级负责、分级考核。

检查考核坚持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考核领导班子与考核领导干部相结合。

第七条平时考核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地、各部门(单位)平时上报的主要考评指标完成情况评定。

第八条检查考核前,开展自查和民意调查两项工作。

(一)自查。

各地、各部门(单位)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评分细则开展平时考核指标自查,并以党委名义向上级党委、纪委上报本年度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纪委落实监督责任情况的报告。

(二)民意调查。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统计部门或第三方机构,通过电话访问或问卷调查的方式开展民意调查。

民意调查内容包括,反腐倡廉建设满意度、反腐倡廉建设重视度、腐败遏制程度、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力度、反腐倡廉信心度。

第九条检查考核中开展述职述廉、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召开检查考核意见反馈会等工作。

(一)述职述廉。

检查考核组召开述职述廉大会,由检查考核组组长主持,被检查考核单位党委书记代表领导班子作年度述职述廉报告。

地方参加会议人员为:党委委员、党委候补委员,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所辖地方党委、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和基层群众代表。

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离退休干部和基层群众人数不少于参会总人数的10%。

部门(单位)参会人员为: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下属单位负责人以及离退休干部、普通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代表。

离退休干部、普通干部职工和服务对象人数不少于参加会议总人数的10%。

少于50人的部门(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会议。

述职述廉应将党委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委履行监督责任和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情况作为主要内容。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应在述职述廉大会召开前两天以一定形式告知参加会议的人员。

述职述廉结束后,检查考核组现场组织民主测评。

(二)个别谈话。

检查考核组通过个别谈话,听取对党委履行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履行监督责任的评价;对本地、本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作风建设、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的评价。

地方个别谈话对象在20人左右,从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离退休干部中确定,其中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离退休干部人数不少于5人。

部门(单位)个别谈话对象在15人左右,从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下属单位负责人和离退休干部中确定,其中离退休干部不少于3人。

被检查考核单位应根据谈话人员范围,提前两天将人员名单提供给检查考核组。

个别谈话人员名单由检查考核组确定。

(三)查阅资料。

检查考核组根据检查考核评分细则检查相关资料。

(四)意见反馈。

对地方检查考核的,召开意见反馈会,检查考核组向被检查考核单位反馈意见,重点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工作要求。

参加会议人员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

对部门(单位)检查考核的,可召开意见反馈会,也可以书面形式反馈。

第十条检查考核后开展以下三项工作。

(一)各检查考核组集中向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汇报检查考核情况,提交检查考核报告和评分情况。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检查考核情况,形成专题报告,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后提交党委常委会审议。

(三)党委应当将检查考核情况分别向党内通报和社会公开。

党内通报重点内容是:被检查考核单位得分排名情况、优秀单位、不合格单位名单以及被检查考核单位存在的具体问题。

社会公开重点内容是:优秀单位、不合格单位名单以及被检查考核单位存在的问题。

党内通报和社会公开一般在检查考核工作结束后两个月内完成,社会公开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在本地新闻媒体上公开。

第四章计分与等次评定
第十一条检查考核结果按百分制计算,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考核评分细则组织评分。

评分细则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

第十二条检查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地方、部门(单位)领导班子被评为优秀等次,检查考核得分一般应在90分以上,并按检查考核得分排序确定。

地方的优秀比例不超过被检查考核单位的20%,部门(单位)的优秀比例不超过被检查单位的30%。

领导班子考核结果得分在平均分以上的可评定为合格以上等次;在平均分以下的可评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

检查考核得分排名靠后,且有党风廉政建设“一票否决”情形的,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研究评定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检查考核等次,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考核评价建议,经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后报同级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五章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检查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检查考核结果按以下五种方式运用:
(一)检查考核结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直接挂钩。

(二)对经考核评定为优秀的地方、部门(单位),以上级党委名义予以通报,并作为其他评先表彰的重要依据。

(三)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结果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对民主测评综合满意率偏低,且廉洁自律不满意率偏高的领导干部,由上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人或委托其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或廉政约谈。

(四)检查考核排名靠后(按一定比例确定)且未被评为不合格的地方、部门(单位),对其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工作约谈;连续2年排名靠后(按一定比例确定)且未被评为不合格的地方和部门(单位),对其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连续3年排名靠后(按一定比例确定)且未被评为不合格的地方和部门(单位),调整其党委主要负责人工作岗位。

(五)评定为不合格的地方、部门(单位),对其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被检查单位及其党委主要负责人一年内评先表彰资格;连续2年不合格的,调整党委主要负责人工作岗位。

第六章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检查考核工作由各级党委统一组织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实施。

第十七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若干检查考核组。

检查考核组分别由同级党委常委、政府党员负责人带队。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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