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经济法第一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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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
客观题, 8分左右。考核的重心为“仲裁”“诉讼”和“法律行为”
【考点一】经济法的渊源
宪法、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XX法)、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办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
【考点二】经济法主体
1.经济法主体: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
【注意1】国家机关成为经济实施主体的情形:国家对外签订政府贷款或担保合同,对内对外发行政府债券,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股东投资设立企业等。
【注意2】内部组织(如分公司)虽无独立法律人格,但在一定条件下也是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2.分类: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
(1)相互间的地位是非平等的,但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于人。
(2)政府的职能部门不都是调控或规制主体,调控或规制主体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
【考点三】民事法律行为
1.要式法律行为: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概念和生效要件:
(1)概念: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注意】事实行为:发明、创作、拾得遗失物、侵权、建造房屋等。
(2)生效要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自由、意思与表示相一致);
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行为能力:
(1)自然人行为能力:完全、限制(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不能完全)、无(不满8,完全不能)
(2)法人组织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统一,始于成立(签发营业执照),终于终止(注销登记)。
【注意】营业执照签发日为企业(公司、合伙企业等)成立的日期。
4.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条件VS期限: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不一定到来。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
(3)有心栽花花不开。
5.★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
6.★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在撤销前已经生效;
(2)法院、仲裁机关不告不理;
(3
(4)一经撤销,自行为开始时无效。
7.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
(1)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注意】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主要情形:①法律行为标的之数量超过法律许可范围;
②法律行为的内容由数种不同事项合并而成,其中一项或数项无效;③法律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
(2)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法律后果:①恢复原状;②赔偿损失(谁错谁赔);③恶意串通时,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考点四】代理
1.概念: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2.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适用代理。
3.★代理权的滥用VS无权代理
4.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待定
(1)各自的权利:
5.★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空白合同书或曾被授予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代理有效,合同有效,被代理人负责
6.代理关系的终止:
【例外】被代理人死亡(法人组织终止)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总结】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对代理关系终止的影响
【考点五】仲裁
1.★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财产”纠纷
【注意1】与人身有关的、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
【注意2】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不适用《仲裁法》。
2.原则:①“双方”自愿;②独立行使仲裁权(与国家机关独立、仲裁组织之间独立);③★一裁终局原则(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3.★仲裁协议:
(1)书面;
(2)排除诉讼(必须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否则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必背法条】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另一方请求法院,由法院裁定。
4.仲裁程序:
(1)一般开庭不公开。
(2)可以和解或调解:
①调解:签收后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②和解:可选择裁决或撤回。若撤回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3)★裁决:
①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
②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4)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找法院强制执行。
【考点六】诉讼
1.★诉讼管辖:
(1)一般:原告就被告
① 一致怎么办: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注意】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满1年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②几个被告怎么办: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