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发展
浅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演变
浅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演变摘要:证据是司法正义的基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人权保障的一部分。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国家执法、司法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或非法程序获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诉讼中作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包括收集证据的主体、证据的表现形式、证据的内容和获得证据的手段不合法。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旨在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实现程序公正。
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里,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司法公正性的应有之义。
尽管我国已经在建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历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过程来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依旧存在许多问题,本文重点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演变,从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两方面进行重点分析,对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推动我国诉讼制度的完善。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发展演变1.前言在《中华法学大辞典》中,非法证据被界定为“合法证据的对称,因取得程序违法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丧失可采性的证据材料。
”非法证据包括广义的非法证据,指无论是非法言词证据、非法搜查或者非法扣押所得的实物证据,只要违反实体法或者违背程序公正性所获得的证据,皆属于非法证据,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狭义的非法证据指的是对于侦查人员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被告人供述以及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美国,随着世界各国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世界各国也得到了迅速发展。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少冤假错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刑事司法领域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其建立和完善是人类社会文明、民主与进步的必然要求。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界定非法证据排除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
“非法”者,本为非法取得之意;“排除”者,初指非法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后扩大到包括在审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根据签发逮捕证和搜查证等司法行为,以及被告方可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为由进行上诉和请求最高法院审查案件。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完善
Z HANG n ln Yu — i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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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t a t Th s a ls sr c : e e t b ihm e t o le a v d n e e l s v u e i t o y t e d t r t c h m a n f il g le i e c xcu i e r l s no nl he n e o p o e t u n
河 南 理 工大 学 学 报 ( 会 科学 版 ) 社 ,第 1 卷 ,第 2期 ,2 0 0 0 9年 4月
J r lofHe n Poyt c ni i e st ( o ilS inc s ouna na l e h c Un v riy S ca ce e ), Vo1 0, N o 2, Apr 20 .1 . . 09
保 障机制 ,非 法证据排 除规则 在很多 国家 已经被 确
立 和采 用 。我 国 刑 事 诉 讼 法 没 有 确 立 非 法证 据 排 除
乏 配套制度有 关 ,笔者 从我 国确立和完 善非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的必 要 性 出发 ,分 析 在 我 国建 立 非 法 证 据
规则 ,我 国最 高法 院 以司 法解 释 的形 式 明确 规定 , 非法取 得 的被告 人供述 、被害人 陈述和证人 证言不
关 键 词 :非 法 证 据 ;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 ;人 权 保 障
中 图 分 类 号 :D 7 3 F 1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 1 7—7 9 ( 0 9 20 1 4 6 39 7 2 0 )0 —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20
新刑诉法实施的背景下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新刑诉法实施的背景下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摘要: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出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得以正式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
对于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认识也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过于严厉,不符合现代刑事司法对于非法证据排除逐渐放宽要求的发展潮流。
而有些人却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承载着弥补我国刑事诉讼法规范的缺陷、提高刑事案件的办理质量、保障刑事案件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等的功能期待。
该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正式确立不仅标志着我国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正式确立,还促进了刑事司法的公众认同。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形式法治;实质法治证据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刑事诉讼围绕着发现犯罪、追诉犯罪、证实犯罪、惩罚犯罪而展开,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追诉以及最终的定罪量刑必须建立在确实、充分的证据的基础之上,因此,如何收集证据、审查判断证据,就成为刑事诉讼中的关键性问题。
完善刑事证据制度,是构建科学、民主的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预防冤假错案、提高案件质量的重要保障。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诉讼法中的确立,体现了我国刑事证据制度发展中的阶段性进步,标示着在我国有了较为系统的”刑事证据法”,现代刑事证据制度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和规则得到了初步的确立。
一、世界各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均建立了自己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美国于1776年7月4日发表独立宣言,于1914年通过威克斯案正式在联邦层面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根据该规则,违反宪法第四条修正案的不合理搜查、扣押所取得的证据不能提交到法庭上去反对被告人。
1964年通过的马修案,又进一步明确在对抗诉讼中,如果未经被告同意在律师不在场下进行讯问所得的口供,则侵犯了律师帮助权,视为非法证据,要予以排除。
1966年确立的”米兰达规则”赋予了被追诉者如下权利:(1)有权保持沉默;(2)所讲的一切都可在法庭上作为不利于其的证据使用;(3)有权获得律师帮助,讯问时律师可以在场;(4)如果没有钱委托律师,有权获得指定的律师。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法五十 四条的规定 , 对 于刑讯逼供 、暴力和 威胁获得的言词证据进行强制性 排除 , 由此 所产生的其他证据则因 “ 毒树之果”理论亦 加以排除。 1 . 3 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1 . 3 . 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意义。 非法证 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制度 ,自 产 生之初对其价值的争议就一直存在 。在及其 重视 口供的我 国刑事司法下 , 确立非法证 据 排除规则的意义不言而喻 : 第一 , 保 障人权 。这不仅是维护犯罪嫌 疑人、被告人 的合法利益 , 而且还是维护一 般社会公 民的合法利益 , 因为每个公 民都 可 能是非法取证的对象。第二 ,实现刑事司法 实体 正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直接从 法律层 面规 范侦查 活动 , 保 障诉讼程序的合法 ,防 止非 法证据的应用导致冤假错案 , 从 而保证 刑事 司法活动的实体正义 。第三 , 规 范取证 程序 , 制止非法取证 。新刑诉 法第一 百二 十 条规定 了侦查讯 问中的录音录像制度 , 其 旨 在遏 制侦查讯 问中的刑讯逼供等 问题 , 规
一
法第五 十 四条第一 款的规 定 ,采用刑 讯逼 供、暴力 、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 的供述 、证 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为非法 言词证 据。但 是如何认定 “ 刑讯逼供” 、“ 暴力 ”却没有具 体的标准 , 只能 由法官 自由裁量。另外 ,除 了刑讯逼 供、暴力和威胁外 ,强迫、引诱和 精神上 的威逼算不算 “ 非法方 法”没有规定 【 5 】 。 法条对非法言词证据做出了限定 , 但对 非法实物证据 的界定则要模糊 的多 。 在新法 加 人技术侦查和秘密侦查手段后 , 对于非法 实物证 据 以及 整个 非法证 据的认 定会 难得
该规则。 第一章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述 1 . 1 非法证 据的定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浅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当刑事审判中的定罪和处罚,建立在非法证据的基础上时,法庭应该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重新审理此案。
这个规则的目的是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和确保司法公正。
因为国家法律的规定和保障了每个公民公平审判及其合法权利的维护。
所以在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排除是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平和透明的必要条件。
非法证据指的是获得方式违法、可能导致被告人不公正对待的证据。
比如在对被扣押人进行审讯的过程中,没有通知其家属或辩护人,或者没有取得合法的搜查或扣押令,而搜查或扣押人物的证明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等。
这些违反法律规定或程序,或者违反德行、正义和诚实原则取得的证据都是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判决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是有利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
它不仅可以保障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也可以保障公民的基本常识和道德范畴的法律平等,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公正、公平、民主、法制的社会环境。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中,应该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证据审查的效率和准确性。
同时,法官也应该注重听取当事人的各种证据,注意权衡证据的证明力和真实性,并确保裁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们也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浅析:第一,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适用于刑事案件中取得、收集、审查和使用证据的过程。
当一项证据为非法证据时,法庭应该将其排除。
这种证据包括非法搜查、非法拘留、非法窃听、偷拍、暴力或威胁等手段获得的证据。
还包括由违反程序规定的证明文件、伪造、篡改或捏造的证据等。
第二,排除规则的实施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行应该是司法程序的一部分,应该在庭审中提出。
建议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另行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经过审查、调查,法庭将决定是否将这些证据排除在法庭外。
第三,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的方式。
证明证据是非法证据,有很多方式。
被告人或被告人的代理人可以提供书面申请或口头辩护,说明证据是非法的。
法学论文 浅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及完善—在刑诉修正案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确立及完善——在刑诉修正案草案背景下的考察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原来的刑诉法已经不能满足现在的需要,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已于今年9月底公开征求意见完毕。
不难看出,此次修正范围很大,涉及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以及执行和特别程序等,在学界也引起了关于惩治犯罪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的平衡价值观的激烈争辩。
而此次修正的一个亮点就是本文仅就此谈谈我个人对此次修正中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看法。
关键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刑诉修正案草案刑讯逼供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非法获取的供述与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证据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证据采纳的规则。
也就是说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执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非法证据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通常是指负责侦查工作的警察,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违反法律、侵犯当事人的权利而取得的证据。
这与证据法中证据的合法性是不同的。
证据的合法性,讲的是证据的合法形式,以及收集运用证据的主体、程序、来源方面的问题。
“非法证据”仅指在该证据收集的过程中违反法律、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的证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关于“非法手段”,一般是指暴力取证,采用精神折磨、不人道的方法收集证据,还有使用麻醉药品取证等。
我国习惯使用的“刑讯逼供、骗供、诱供、指名问供”等用语。
同正常的侦查手段有时难以区别。
二、我国目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现状我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首查公民的身体。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解读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7.26•【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点解读2017年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会签并正式下发。
一、制定背景和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四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
这是党中央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背景下作出的重大司法改革部署。
这项改革事关依法惩罚犯罪、切实保障人权,是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对证据制度乃至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具有深远影响。
《规定》的制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切实防范刑事冤假错案。
近年来发现并纠正的呼格吉勒图案等冤假错案,都是在证据和事实认定方面出现错误,都与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紧密相关。
《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特别是重大冤错案件反映的突出问题,明确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完善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对侦查、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辩护、审判等工作提出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有助于办案机关进一步树立规则意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避免因错误采信虚假供述等证据导致事实认定错误,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
二是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在立法层面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遏制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法律规定较为原则,政法各部门对相关规定的理解和认识有较大分歧,司法实践中存在非法证据启动难、证明难、认定难、排除难等问题,影响了法律实施效果。
《规定》紧扣司法实际,注重规定内容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既便于司法实践操作,又将相关要求上升到工作机制层面,确保政法各部门在司法实践中一体遵循、严格执行。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与实践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价值取向
保障司法公正
促进社会公正和稳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防止非法证据 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影响, 保障司法公正。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助于提高公众对 司法制度的信任和尊重,促进社会公 正和稳定。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保护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具有重要的作用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 运用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综合判断 。
对于实物证据,一般需要考察收集程 序是否合法,是否经过法定程序审批 、是否符合法定种类和方式等。
对于言词证据,一般需要考察取证手 段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暴力、威胁、 引诱等情形。
详细描述
在案例四中,警察使用酷刑逼迫被告人招供。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因此法院排除了通过该方式获 取的证据。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HANK YOU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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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理论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规定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践问题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经验与启
示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案例分析
01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理论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于违反 法律规定,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 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
04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经验与启示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与变革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
美国在20世纪30年代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在 刑事诉讼中排除那些由于侵犯宪法权利而获得的证据。
论确立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罪浪潮的冲击 , 美国开始改变一 切非法搜查 、 的证据均予 以排 除的强硬立场 , 国联邦最 高法 院逐 步通过判例确立 了 扣押 美
曾 莘
( 四川 大学法学学 院 , 四川成都 6 0 6 ) 1 04
摘
要 刑事 非法 证据 排除规则作为证据法上的一项重要规则 , 了刑事诉讼 惩罚犯罪 和保 障人 权的对立 体现
和冲突 , 在世界各国立法上均得到 了不 同形 式的确认 和建立 。而 在我 国刑 事非 法证据 排 除规则 只散 见于高 法、 高检的司法解释之中 , 世界人权保护呼声 日益高涨 的时代背景下 , 在 立足我 国 国情 , 确立 和完善 我国的刑 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很有 必要。 关键词 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 陷; 缺 必要性 ; 设想 作者简介 曾莘 ,男 (9 0 1 8—— ) 四川达州人 , , 四川大学法学学 院硕士在读 , 研究方 向 : 刑法 。
非法 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是指执法 机关 及其工作 人员使用非 法行 为取得 的证据 不得在 刑事 审判 中采纳 的规则 。在刑
事诉讼法学界 , 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一直是一个热 门话题 。其在一 国法律体系 中是否确 立 以及 对非法证 据如何界定 和排 除
力度的大小 , 接影 响到 当事人诉讼 权利 , 直 特别 是被 告人 的合法 权利 的保 护 和诉讼价 值 的实现 。非 法证据 排除规则 的产 生, 既有其 深厚 的法理基础 , 也有技术性 和程序 性的制度基础 , 更是二战后世界范 围内人权保 护浪潮 的持续 发展和文 明程 度进 步的表现 。世界上 很多 国家都先后确立 了非法证据 排除规则 , 以遏 制非 法取证 行为 , 实现 程序公 平正义 和基本人权 的保 障。在我 国, 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 尚处于起步阶段 。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
刑事诉讼非法证据的认定和排除非法证据是现代刑事诉讼文明发展进程中不可容忍的绊脚石,它这不但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正性和法律的严肃性,因此在现代大多数国家刑事诉讼中,已经把非法证据排除作为刑事诉讼法中一项重要的权利保障机制。
新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加上法、检两家的司法解释,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初步形成。
笔者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出发,分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以及存在的问题,探讨了非法证据的认定、效力,进而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几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非法取证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与保护公民权利的立法宗旨背道而驰。
随着诉讼文明的发展进步和人权保障意识的增强,各国对非法证据危害性的认识日趋深刻,并相继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法律中也有相关规定。
根据学界通说,非法证据是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权限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法获取的证据。
既然违法就不具有合法性也就不能称为证据,只能叫做证据材料。
非法证据违反证据的合法性原则,背离诉讼程序公正的要求。
一、我国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一)我国宪法、法律中有关非法证据排除的规范。
我国宪法第37条、38条和40条分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人身自由、住宅、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特别是国家机关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予以剥夺和限制。
我国刑事诉讼法根据宪法精神作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
刑诉法第43条规定(新刑诉法第5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我国刑法第247条还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规定定罪处罚。
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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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心 , 避免 司法程 序受 到非法 证 据 的污染 。 四 并
直接体现着程序的公正性 , 并在很大程度 上决定 着实体权利的实际享有 。在审判制度改革逐步
深入 的大 背景 F, 证据制 度 引起 了我 国法 学界和
查证。” 但是该修正案并未 自动产生非法证据排
除 规 则 。 1l 94年 在 威 克 斯 诉 合 众 国 ( es Wek V U S 一 的判决 中 , 邦最 高法 院认 为 , ..卜 案 联 如果 不排除违 法搜 查或扣 押 的证据 . 那么 宪法第 四修 正 案将毫 无价 值 , 而在世 界 上第一次确 立了现 从 代 意 义 的非 法证 据排 除 规 则 。但 此种 规则 在 当
将 排除 规则适用 于各 州 , 在全美境 内广 泛使用 。 至此 , 在非法 物 证的证据 能 力 问题 上 , 了维护 为
程序正当的利益, 严格排除非法获得的证据在美
国达 到 了极点 。
二、 两大 法系 国家对待 非 法证据排 除规 则的 态 度
在美 国 , 法证据 排除 规则 的理论 依据 主要 非 有 以下观 点 :一 是维护 公 民宪法 权利 。该观点 认 为. 排除 非法 搜查 和扣押 所得 的物 证 , 只不过 是 保 障宪法 赋予 公 民不 受非 法搜 查 、 扣押 权利 的必 然 结论 二是 抑制违法 侦 查 。该 观点认 为 , 过 通 排 除违法 搜查 、 押所 得的物证 , 扣 消除 了警察 违 法搜 查扣 押的 “ 固” 扶而达到 吓阻警 察违 法的 诱 , 效 果 三是维 护 司法的 纯洁性 该 观点认 为 , 排 除规则 维护法 律 的尊严 , 增进 公 民对 司法 运作 的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论文)
引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诉讼程序中极为重要的规则,它贯穿在从侦查到审判的全过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在刑事诉讼中的各个阶段弹性要求也不一样,对这种弹性的把握直接决定了刑事案件处理的程序的合法性。
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中,对侦查阶段的侦查措施、手段、审查起诉阶段争议证据的认定、以及审判中的法官自有裁量权的规定存在很大的模糊性,特别是非法证据的使用情况,往往使得同一案件在一审和二审中的结果发生巨大差异。
只有程序公平才能保证实体公平,在刑事诉讼中,如何规范公检法等机关的行为,如何保护被追诉者的权利以维护公平正义和人权,已成为我国刑事司法实践必须面对的问题。
实现程序正义,在中国,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一、案情回顾(一)案件基本事实一度被誉为非法证据排除典型案例的章国锡案,二审出现了大逆转。
章国锡,原宁波市东钱湖区建设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经办人、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及建设局局长助理。
他的案子之所以轰动一时,缘于一审法院援引“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程序优先于实体,排除检察院指控的部分证据。
在章国锡案中,鄞州检察院涉嫌非法取证,侦查人员有可能对章国锡采取了刑讯逼供。
法庭上,律师出示了2010年7月28日章国锡的体表检查登记表,表上载明:章国锡右上臂小面积的皮下淤血,皮肤划伤2厘米。
但是对于章国锡被刑讯逼供,鄞州检察院矢口否认,并递交了一份侦查机关盖章和侦查人员签名的关于依法办案、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情况的说明。
庭审中,检方还以“审讯录像涉及机密问题,当庭播放不利于保密”的理由,拒绝了辩方要求当庭播放审讯录像的要求。
经过3次公开开庭审理,2011年6月20日,鄞州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排除非法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控方在庭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被告人章国锡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因此将检察机关指控的7万元予以排除,只认定了6000元。
并据此判决被告人犯受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王田田16080303摘要:非法证据问题是证据规则应予以规范的重要对象之一,非法证据是合法证据的对立面,即凡是内含非法因素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利于强化权力保障观念和权力制约观念,但当下此制度受价值观、政治、文化、司法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制约。
因此,要建立健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需从观念、立法和制度三方面不断完善,促使我国的证据制度不断走向成熟。
关键词: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约因素完善设想一、非法证据的界定何为“非法证据”?《牛津法律词典》中解释为“通过某些非法手段而获得的证据”。
中国《诉讼法大辞典》中释义为“不符合法定来源和形式的或违反诉讼程序取得的证据材料”。
这两种解释虽在某种程度上揭示了非法证据的内涵,但又不十分精确。
本人认为,非法证据是合法证据的对称,即凡是内含非法因素的证据就是非法证据。
非法证据与合法证据构成一组逻辑学上的矛盾关系,非此即彼,二者之间无中间状态。
具体说来,非法证据包含以下几种情况:(一)获取证据的手段违法的证据。
包括司法机关以非法手段、方法收集的非法证据,也包括律师、当事人等采取非法手段制作或调查收集的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也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例如,利用试听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时,就要求试听资料的取得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偷录、偷拍,侵犯他人隐私权。
日本也曾有判例认为:“搜集证据采用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的手段,限制他人的精神和肉体上的自由等带有侵犯人格的方法去搜集时,这本身就是违法,因此不得不否定其证据能力。
”①总之,证据材料的取得方法必须合法,该证据才具有证据资格。
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50检法实务JIAN FA SHI WU我国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是践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本文首先从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入手,其次在分析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规则的价值意义,最后指出我国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措施,使其发挥应有的制度优势。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内涵综上所述,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采取不合法或者不合法的程序所取得的证据不予采用的规则。
如何正确理解此项规则的法律内涵,主要从下述三个方面进行把握:首先,非法证据规则的取证主体是司法机关,其次,取证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种类,可以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二、我国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缺陷1、非法证据认定和排除难。
虽然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但这一制度在实践中运行的并不理想。
一方面在于非法证据的认定存在难度。
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拘留后,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状态,外界对其状况很难有所知悉。
即使存在侦查机关在审查中采取了非法手段,只要将相关的痕迹在事后予以销毁,就难以证明是靠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另一方面,对于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准许予以补充和说明,导实际上排除的证据很少。
2、适用范围不够明确。
首先,并未对“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的内涵和外延做出明确的界限,这种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不够统一,致使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的中很难把握。
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肖 晓其次,法律上仅仅规定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和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排除,而对于除了物证、书证之外的证据是否应当排除,如何排除并未作出相应详细的规定,适用范围过小,容易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平等性。
最后,对“毒树之果”是否应当排除并未规定,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难以发挥制度的功能优势。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及意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
既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也包括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产生于美国,最初只针对违反宪法第四修正案而进行非法搜查和扣押取得的实物证据,1966年的米兰达案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范围扩大到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
此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被联合国和国际社会广为接受。
我国在2010年由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在司法层面上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这标志着我国在人大立法层面上正式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中的体现(一)非法证据的界定和排除范围何谓“非法证据”归结起来有狭义说与广义说两种观点。
广义说认为,非法证据之所以不合法,是因为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主体,证据的内容,证据的形式,收集证据或提供证据的程序、方法这四个方面之一不合法,而造成证据不合法;狭义说认为,非法证据是由于法定人员违反法定程序,用不正当方法收集证据材料,而致证据不合法。
按照广义说的定义,非法证据应该包含以下三种情况:一是用非法手段获得的实物证据,如物证、书证等;二是用非法方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证人证言等;三是以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言词证据为线索获得的证据,此种证据被称为“毒树之果”。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第1款吸收了2010年六部委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非法证据概念的界定,将非法证据分为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大类别。
浅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立的意义——兼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对 于何 谓非法 证据 , 未有 统一之 界定 , 作者认 为 , 非法证 据是 合 法证 据 的对 称 , 即凡是 内含 非法 因素 的证 据 , 括获 取手段 、 包 获
三 、 善我 国 的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则体 系 完
( ) 立庭 前证 据 审查制 度 二 设 我 国 没有庭 前 审查制 度 , 有证据 包 括非 法证 据 , 律进入 所 一
无论 如何 , 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定》 《 对刑 事证 据制度 作 出了一系 庭 审 , 由审理 案件 的法 官进 行判 断 , 对其 心 证产 生重 大影 响 。即 列 的补充 和完 善 ,是 刑事 诉讼 程序 从 粗放 走 向精细 的的重 大举 使这 些证 据最 终被认 定为 非法证 据应 予排除 , 可能 仍会对 法官认 措。 定 案情产 生 些许 影 响。 因此建 议设 立庭 前证 据审 查制度 , 由预审 二 、 法证 据排 除规 则概 述 非 法 官对证 据进 行 审 查, 除 非法证 据 , 免 对庭 审法 官产 生不 良 排 避 ( ) 一 非法证 据排 除规 则的 内涵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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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议 我 国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确 立 的 意
兼评《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艾 丹
摘 要 非 法证据 排 除规 则体 现 了惩 罚犯 罪和 保障人 权 两大 目标之 间的冲 突 与平衡 。我 国如何 构建 科 学合 理 的 非法证据 排 除规 则体 系, 都是 理论 界 和 司法 实践部 门关注 的问题 。近 日《 一直 关于 办理刑 事案 件排 除非 法证据 若 干 问题 的规 定 以 (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发展
2013年1月(总第335期)法制与经济FAZHIYUJINGJINO.1,2013(Cumulatively,NO.335)[摘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刑事证据当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
最近两高三部出台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分别简称《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旨在完善我国的证据制度。
虽然这两个规定还称不上尽善尽美,却是我国证据法发展的道路上一大进步。
文章针对两个规定结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足;思考一、两个证据规定出台的现实意义(一)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我国立法上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只是在《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从以上的规定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没有正式的确立。
两个规定出台之后,明确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和排除之后的效力,也对具体的程序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例如对监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以及在庭审中法庭对被告人和辩护人提出的证据是非法获取的,法庭都要根据两个证据的规定进行特定的程序予以认定或排除。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制就是由于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才得以确立的。
(二)构建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操作程序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首次明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法庭审理阶段的具体操作程序,确定启动的主体,同时还规定了证明责任的承担以及证明的标准,还涉及到证人出庭的相关规定。
可以说规定得比较详细和完备,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一大进步。
二、两个证据规定的不足虽然两个证据规定的出台在我国具有很重大的意义,但是其中也有些许不足与缺陷,接下来笔者谈谈自己对两个规定的认识。
(一)对非法证据规定过于片面传统的非法证据的界定,主要是基于《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在我国的构建
1保 障 人 权 . 人 权 , 简 言 之 , 是 指 人 基 其 为 人 的 属 性 而应享 有的权利 和待遇 。对人 权的尊 重和保 护是现 代法治文 明的集 中体现 。在各个 领域 的 人 权 保 障 中 “ 讼 人 权 保 障 更 主 要 地 指 个 诉 人 人 权 ( 非 集 体 人 权 ) 保 障 , 具 体 而 言 就 而
3 毒 树 之 果 .
关键 词:非 法证 据 ;排 除规 则;价值 分 析 :制 度 重 构
一
美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 法证 据 排 除 规 则 的 起 源 一 非
、
在美 国法律 中, “ 法证据 ”的英文 是 非
“ v dn e 1e a lo t ie e i e c i l g l y b a n d”, 意 为 非
中。
盛
论 非 法证 据第 五 修 正 案 的 规 定 所 取 得 的 被 告
人的 陈述 。和违 反美 国联邦宪 法第 四修正案 所取得 的实物证 据一样 ,违反 美国第 五修正 案所取 得的非法 言词证据 也实行 自动排 除 , 对此法官同样不享有 自由裁量权。
一 一
毒树之 果是 指以非法 取得 的实物证 据为 线索取 得的其他 证据或 以非法 取得的 言词证 据为线 索而取得 的其他证 据 。美国对毒 树之 果实行 自 动排除 。 ( 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 美 国对 非法证 据实行 自动排 除方式 ,法 官不享 有 自由裁 量权 。指控被 告犯罪 的证据 经被 确认 为 “ 非法 ”即被排 除。在美 国 , 非 法 证 据 排 除 规 则 是 控 制 犯 罪 与 保 障 人 权 相 妥 协 的 产 物 ,如 果 严 格 执 行 自动 排 除 有 违 其 建立 的初衷 ,所 以又设 置了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则的例 外。其 中最重要 的就是 善意的 例外 、 私 人 搜 查 的例 外 、反 驳 被 告 人 的 例 外 。 美 国之 所 以设 立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则主要 是为 了限制警察违 法行 为的 ,而私人 搜查显 然不属 警察行 为所 以不 使用非法 证据排 除规
学习参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演进
学习参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演进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历史沿革(一)威克斯规则的形成判例“美国威克斯”案首次承认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威克斯是一个快递公司的快递员,他用邮寄的方式寄送彩票,违反美国刑法第217条的规定涉嫌非法倒卖票证。
警察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到威克斯工作地点将其逮捕,后又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到威克斯的住所进行搜查。
警察进入威克斯家的房间,发现一些信件和装有彩票的信封,并将其扣押。
在联邦法院对被告人威克斯的审判中,采信了控诉方提交了被扣押的信件。
后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认为“非法搜查和扣押所获得的证据不得在联邦法庭上使用”大法官们一致认为警察无证搜查和扣押被告人的信件和财物的行为,违反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该证据是在违背宪法第四修正案的情形下获得的,不应当在审判中被采纳。
还指出“如果信件、私人文件可以这样扣押、保留和用作对被指控犯罪的公民不利的证据的话,宪法第四修正案所提供的保护,终将变得毫无意义”。
设立该规则的最初目的是禁止和纠正警察的违法搜查、扣押的侦查行为,并使之成为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合理隐私权”的实施保障。
正是由于威克斯一案,之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要求美国联邦各级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中排除非法取得的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正式确立。
由于威克斯案的重大影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又称为“威克斯规则”。
(二)非法自白排除规则的形成虽然在1966年之前美国己经有了关于非法自白排除规则的判例,但是直到1966年的米兰达一案,之后才最终确立了非法自白排除规则。
1963年3月3日凌晨,在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市,一名电影院女服务员下班回家,在路上遇到一名陌生男子把其拖入汽车,到一个偏僻的地方后该男子将女孩强奸。
事后,女孩描述该男子的体貌是一个戴眼镜的墨西哥裔男子,二十多岁,驾驶一辆50年代早期的车子,可能是福特或者克拉斯勒,但女孩表述非常不清,自相矛盾。
警方调查发现米兰达和女孩描述的强奸犯极为相似,且米兰达有长期的精神不稳定和犯罪史。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发展威克斯案——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美国最高法院通过审理威克思诉美国案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在该案中,申诉人威克思(WeekS)是一个速递公司的雇员。
他被指控用邮寄的方式寄送彩票,违反了美国刑法第217条。
警察在被告人在的工作地点在没有逮捕证的情况下逮捕了被告人,后来又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到他家里进行搜查。
在被告人没有同意开门的情况下,警察根据邻居的指点发现了被告人的钥匙,并以此打开了被告人的家门。
地方警察,后来是联邦警察搜查了被告人的房间,发现了一些信件和装有彩票的信封。
在联邦法院对被告人的审判中,当这些被扣押的信被提出作为证据时,被告方提出了质疑,理由是这些物品是非法搜查所得,是违反美国宪法第四和第五修正案的。
被告人请求法院发还这些文件、信件和其他被搜查扣押的物品,但审判法院没有同意。
后来,威克思向美国最高法院进行申诉。
大法官戴先生(Mr. JusticeDya)代表最高法院写出意见,认定:警察无证搜查和扣押被告人的信件和财产的行为违反了密苏理州的宪法和美国宪法第四和第五修正案。
搜查到的物品应当退还给被告人。
扣押和在审判中使用这些信件是错误的。
因为搜查是在没有搜查证和其他合法的理由下进行的,所以该搜查是违反宪法的。
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这些搜查到的证据不应当在审判中被采纳。
最高法院的意见中还写道:国家执行刑事法律的人员通过非法搜查和强迫供述的手段以达到将被告人定罪的目的,通常将被告人置于不经搜查证和逮捕证的活动中,这是违反由联邦宪法所保证的个人权利的,这种倾向不应当在法院的判决中得到庇护。
法院在任何时候都担负着维护宪法的职责。
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权向法院要求维护其基本权利。
这是对联邦政府及其机构的限制。
法院还认为:如果法院肯定了执法人员对被告人的家的非法进入就意味着司法判决首肯了这种违法行为,这如果不是公开地违反宪法关于保护人民不受非法行为侵犯的权利,至少也是很明显的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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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第7期(总第264期)学习与探索Study&ExplorationNo.7,2017Serial.No.264•法治文明与法律发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专题讨论)编者按:继2017年4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后,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 若干问题的规定》。
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中央对于贯彻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出的又一新 要求,其对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完善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健全我国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大意义。
由此,本期特邀刑事诉讼法学专家樊崇义教授参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专题讨论,以期继续深化学界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持续关注和深入研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发展樊崇义,徐歌旋(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2249)摘要:借助相关规定和解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土壤上生根、发芽,并不断完善。
但长期以来,仍存在“界限模糊”和“排除范围不明”等问题,导致司法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认识和定位上不明确,做法 上出现了“不想排、不能排、不敢排、不会排”的问题。
在此背景下,《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 干问题的规定》扩大了非法证据规则的排除范围,确立了重复性供述的排除及其例外,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 规则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对推进和引领社会公平正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平衡惩罚犯罪与 保障人权之目的,防范冤假错案均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重复性供述;引诱;欺骗 中图分类号:D915.13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462X(2017) 07-0086-08一、追历史知未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萌芽、确立和发展自20世纪以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世界范围内受到广泛而持续的关注。
美国、英国、德国、收稿日期:2017-05-20;修订日期:2017-06-30作者简介:樊崇义(1940—),男,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研究;徐歌旋(1991一),女,司法文明协同创新中心博士研究生,从事刑事诉讼法学 研究。
加拿大等主要西方国家先后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学者的积极呼吁和官方的高度重视也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以在中国的土壤上生根、发芽,并借助相关规定和解释不断完善。
具体而言,1979年《刑事诉讼法》第32条即确立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则:“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但因1979年《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非法取得的证据确立配套的排除规则,所以没有法律后果的禁止规则只能是一种宣言式的规定。
1982 年《宪法》第37条、第39条、第40条分别规定了• 86•公民的人身自由权、住宅权和通信自由权,表明即使是国家机关,未经非法程序也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为认定非法取证行为提供了宪法基础。
“但是,由于我国宪法并不具有直接适用的效力,司法机关无法像其他法域一样基于宪法条款创制证据规则。
,’[1]51988年9月,我国批准加人《禁止酷刑公约》,这一公约明确要求各缔约国排除非法证据,这意味着排除非法证据已经成为我国的国家法义务。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美中不足的是,当时关于证据的规定只有八个条款,过于原则、笼 统、操作性差,更像是一般性的办案指导性口号,与办案的实际过程和具体运用存在较大的差异。
公检法干警甚至将其朴素地总结为“不好用”[2]。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尝试通过司法解释来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值得肯定的是, 该司法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 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考虑到实物证据的稳定性较强及当时的侦查水平,该司法解释将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局限于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回避了对非法获取的实物证据是否排除的问题,且没有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程序做出明确规定。
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人宪,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又一次奠定了宪政基础。
2008年,中共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明确指出要“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其具体内容包括明确证据审查、采信规则及不同诉讼程序的证明标准,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等。
为 贯彻落实司法改革的精神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2010年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两个证据规定”),对刑事证据的收集、审查、定案等诉讼各个环节运用及程序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一改过去原则、笼统之弊端。
“两个证据规定”对侦查人员非法取得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进行了区别对待。
根据这一规定,非法手段获取的言词证据一律适用强制性排除规则,而非法获取的实物证据则适用裁量性排除规则。
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两个证据规定”的内容,第54条第1款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集中表达,也是我国以立法形式第一次正式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则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三元结构:即对非法言词证据适用强制性排除规则,对非法实物证据适用裁量性排除规则,对瑕疵证据适用可补正的排除规则。
①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严禁刑讯逼供、体罚虐待,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明确要求“健全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但是,即使经过以上的萌芽、确立和发展,我 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然存在种种不足之处。
譬如,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和“两个证据规定”确立的“强制性的排除规则”和“自由裁量的排除规则”中,前一种排除规则存在“界限模糊”和“排除的范围不明”的问题,尤其是对“威胁”“欺骗”“引诱”等非法行为的认定标准和排除方法等均未做出明确规定;而后一种排除规则又赋予了法官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容易演变为自由裁量的不排除。
规则的不明确导致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认识和定位上不明确,做法上出现了“不想排、不能排、不敢排、不会排”的问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实不到位,形成了司法改革的一个较严重的短板。
在此背景下,2017年4月18日,中央全面深①参见樊崇义、兰跃军、潘少华《刑事证据制度发展 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1-20页;陈瑞华《刑 事证据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141-143页。
• 87•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并于2017年6月27日起施行。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对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系统的梳理、补充和完善,进一步细化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界定了“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范围,回应了实践中突出的“重复性供述”等问题, 是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大发展。
二、查漏洞补短板:《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的几大亮点(一)扩大非法证据规则的排除范围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明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但对如何理解适用“等非法方法”产生了较大的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中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这种解释被称为“等内等”的解释。
“两高三部”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中规定:“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这也是“等外等”的解释。
不同的解释方法加剧了理论上的争议,也导致了实务操作中司法人员的无所适从。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只要引诱、欺骗性取证达到了“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的强迫程度与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威胁相当而迫使其违背意愿供述”的程度,即可构成非法取证。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则认为“等非法方法”为“除肉刑或变相肉刑之外,其他使被告人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痛苦的方法”,凡是不会使被害人肉体或精神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即使违法程度和对犯罪嫌疑人意志的强迫程度事实上与刑讯逼供相当,也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54条的规制范围。
因此,引诱和欺骗性取证不属于“等非法方• 88 •法”的内涵范畴之内。
①在此背景下,《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采纳了“等外等”的解释方式,并对其给予了细化,从而进一步明确扩大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
《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第2条规定“暴力”包括“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第3条规定“威胁”包括“采用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进行威胁”,第4条规定“非法方法”还包括“采用非法拘禁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
尤为可贵的是,《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对不同的非法取证行为做了不同的规定:侦查人员采用“威胁”手段的,手段限定为“以暴力或者严重损害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相威胁,程度需要达到令被讯问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司法机关才可以排除非法证据;而侦查人员采取“非法拘禁”等手段的,则不需要达到上述程度,可以直接成为适用强制性排除规则的对象。
②但尚有两处待实践经验成熟后或可进一步完善:第一,《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只规定了“引诱”“欺骗”的禁止规范,对“引诱”“欺骗”获取的证据法律后果并未作明确规定。
第二,考虑到“引诱”“欺骗”和正常侦查手段有时难以区分,或可借鉴《严格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第3条对“威胁”的规制模式,通过对“引诱内容”“欺骗方①参见万毅《“无解”的司法解释——评“两高”对 “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的解释》,载《法学论坛》2014年第1期,53-55页。
在司法实践中,引诱、欺骗不会立刻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只有犯罪嫌疑人发现讯问人员的许诺纯属欺骗时才会产生精神上的痛苦。
所以,实践中,引诱、欺骗所获取的供述一般是不予排除的,但严重的情况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