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的消费投诉
不予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精选5篇
不予受理(终止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不予受理(终止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工商〔〕第号:我局(所)于年月日收到你关于的投诉材料。
经审查,属以下第〔〕项所指情形,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规定,我局(所)决定不予受理(终止受理)。
(一)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二)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三)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四)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五)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六)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七)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特此告知。
年月日(印章)注:1. 本告知书适用于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情况。
2. 本告知书由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盖印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处理投诉的,使用派出机构印章。
3. 本告知书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传真或者信函等便捷方式告知投诉人。
不予处理决定书(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不予处理决定书公()行不字[]第号控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报称案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不予处理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填发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存根(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不予处理决定书公()行不字[]第号________:对你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报称的________________(此处填案由)一案,我们经审查认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此处填不予处理的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决定不予处理。
消费者协会投诉披露制度
【消费者协会投诉披露制度】为构筑消费者权益救助体系,加强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赋予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下同)“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的职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披露的原则(一)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二)坚持依法、慎重、客观、公正;(三)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投诉披露的范围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予以披露:(一)不接受消费者协会对有关投诉事项开展调查或者阻碍、干扰消费者协会依法履行调查、调解职能的;(二)对消费者协会送达的消费者投诉处理函件,在规定时限内不给予明确答复或故意拖延,经催办仍拒绝说明正当理由的;(三)故意拖延或者拒绝履行在消费者协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应承担的责任的;(四)以欺诈等恶劣手段坑害消费者的;(五)同一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在一个季度内有三起以上、半年内有五起以上、一年内有八起以上投诉且未能达成和解的;(六)其它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上级消费者协会披露的投诉案件可以包括下级消费者协会提供的典型案例。
三、投诉披露的内容(一)投诉案件的事实概况;(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主要行为及对社会的危害;(三)对消费者、经营者必要的提示和引导。
四、投诉披露的程序(一)投诉部提出披露建议,经主管副秘书长同意后,对拟披露内容进行调查,核实被披露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企业信誉、纠纷事实等有关情况,确保准确无误;(二)披露前,投诉部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披露的经营者,允许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辩意见,对时效性强的特殊案件在报主管副秘书长批准后酌情确定申辩期;(三)投诉部对经营者提出的申辩意见进行复核,必要时可请有关方面专家把关;(四)投诉部整理披露文稿,报主管副秘书长审核,秘书长签发。
五、投诉披露的形式(一)召开新闻通报会,通过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披露;(二)以公告、通报的形式披露;(三)以其它合法形式披露。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的通知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3.12•【文号】工商消字[2014]51号•【施行日期】2014.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的通知(工商消字[2014]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总局第62号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将于今年3月15日起施行。
为更好地保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解决消费纠纷工作效能,进一步推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总局制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现予印发,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依托12315专线和信息化网络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地方,应当积极推进文书电子化。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工商总局2014年3月12日附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文书式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目录1. 消费者投诉登记表(文书式样一)2. 消费者投诉转办通知书(文书式样二)3. 消费者投诉分送情况告知书(文书式样三)4. 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文书式样四)5. 不予受理(终止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文书式样五)6. 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通知书(文书式样六)7. 终止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告知书(文书式样七)8. 消费者权益争议调解书(文书式样八)9. 处理消费者投诉情况报告书(文书式样九)文书式样一消费者投诉登记表注:1.本表格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对消费者通过电话、短信、邮件、传真、信函等方式提起投诉的登记,以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现场受理消费者投诉的登记;2.消费者通过非现场方式提出投诉的,无须在投诉人一栏签字;3.投诉事实应当包括:消费者接受商品或服务的名称、消费日期、消费涉及金额等具体情况。
《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
受理消费者投诉规定为了强化和规范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有效地调解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切实履行消费者协会(委员会,联合会,以下简称消协)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受理投诉原则(一)消协依法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二)调解以双方自愿、合法、合理、公正为基础;调解以事实和证据为依据。
消费者投诉,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所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对造成损害的产品的质量缺陷或服务中存在的具体损害原因,不应当强求消费者举证。
(三)按地域管辖责任分工受理。
(四)受理投诉要严肃认真,接特消费者要诚恳热情,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努力遵守受理投诉的时间要求,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
(五)受理消费者投诉,一般应坚持无偿服务的原则。
(六)坚持舆论监督,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消费者投诉情况,凡公开点名爆光的必须慎重,要以消费者投诉事实或必要的调查、鉴定材料为依据,要有必要的组织审批手续。
必要时,可以事先反馈给被批评者按一定手续核实。
二、受理投诉范围(一)下列投诉应予受理1、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
2、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
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其权益受到损害的投诉。
(二)下列投诉不予受理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合格证期;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9、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三)下列情形酌情处理1、遇到《消法》第三十辨、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条所列情况,投诉人当时不能提供明确的被投诉方的,应积极协助消费者查找应负责任者,能够确定的,应予受理。
新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下同)受理消费者投诉(以下简称受理投诉)工作的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受理投诉是指消费者协会履行法定公益性职责处理消费争议的工作。
第三条 受理投诉应当坚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在不违背法律原则,尊重事实和双方意愿的基础上,及时、公正、合理地调解消费纠纷。
第四条 受理投诉的依据包括:(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二)有关地方性法规;(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五)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以及双方认可的口头协议;(六)经营者对外公开的有关承诺;(七)民商事活动惯例;(八)其他有关依据;第五条 本导则是全国各地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的指导原则,各地消费者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章 工作机构第六条 各级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实行免费公益性服务。
第七条 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投诉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对消费者的投诉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已经受理的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三)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对质量问题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检测人或鉴定人(机构)检测、鉴定,并督促检测人或鉴定人(机构)告知检测报告或鉴定意见;(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发布消费提示、警示;(五)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六)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机构及其人员对涉及消费者个人隐私和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权时如何进行投诉申诉
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权时如何进行投诉申诉(一)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专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组织,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主要社会团体。
因此,消费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消协投诉,请求消协调解是最常见的方式,能够较为顺利、有效地解决纠纷。
我们作为消费者具有消费权,消费权又包括了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监督权以及安全权这些都是消费者所享有的权利。
如果消费者权益受到侵权时我们又该如何进行投诉申诉呢,这是大家比较关心的内容。
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带来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权时如何进行投诉申诉的问题的解答。
▲(一)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消费者协会是依法成立的专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组织,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主要社会团体。
因此,消费者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消协投诉,请求消协调解是最常见的方式,能够较为顺利、有效地解决纠纷。
▲(二)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范围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的范围是:(1)根据《消法》关于“消费者的权利”的九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投诉;(2)根据《消法》关于“经营者的义务”的十项规定,受理消费者对经营者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投诉;(3)受理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等生产资料受到权益损害的投诉。
▲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的投诉有:(1)经营者之间购、销活动方面的纠纷;(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纠纷;(3)商品超过规定的保修期和保证期;(4)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真实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5)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6)被投诉方不明确的;(7)争议双方曾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8)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受理调查和处理的;(9)不符合国家法规有关规定的。
▲(三)投诉应具备的材料消费者向消协投诉要提供文字材料或投诉人签字盖章的详细口述笔录。
其内容如下:(1)投诉人的姓名、住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2)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等;(3)所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等;(4)受损害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5)凭证(发票、保修证件等复印件)和有关证明材料。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1.30•【字号】•【施行日期】1996.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1996年11月30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第五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消费者协会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职责。
各级政府应当支持消费者协会的工作,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的必要经费。
消费者协会可以在乡镇、街道、集贸市场、商业网点、企业建立基层组织,方便消费者投诉。
有关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消费者协会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500元以下的处罚。
第六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服务单据。
购货凭证应当标明商品的名称、牌号、价格、日期、产地;服务单据应当标明项目、价格、日期;加工业的服务单据应当标明用途、式样、规格、数量、价格、取货日期。
第七条经营者提供美容、娱乐等服务应当具备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服务设施及其他条件,并保证服务质量。
第八条提供需调试的商品,经营者应当当场调试。
销售家用电器的,必须具有维修条件或者委托代修单位。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导则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导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下同)处理消费者投诉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受理投诉是指消费者协会运用法定职能处理消费争义的工作。
第三条受理投诉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必要时可参照规范性文件或行业标准、民商惯例,使消费纠纷得到公正、合理、及时的处理。
第二章管辖第四条消费者协会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实行以地域管辖为主,级别管辖为辅的原则:(一)对消费者的投扩,由被诉方所在的县级消费者协会处理;被诉方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县级消费者协会处理。
(二)案情涉及两个县级辖区以上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地级或省级)消费者协会处理。
(三)案情涉及两个地级协会辖区以上的,由省级消费者协会处理;省级消费者协会可委托辖区内和案件有关的任何消费者协会处理。
(四)案情涉及两个省辖区以上的,由首先接到投诉的省级消费者协会处理;必要时,可与相关联的其他省级协会协商处理。
省级消费者协会对已受理的投诉可以委托辖区内有关联的消费者协会处理。
(五)中国消费者协会和省级消费者协会认为有必要的投诉可直接受理或委托有关联的消费者协会处理。
(六)外籍消费者投诉国家经营的,由被投诉方所在地县级以上消费者协会处理;国内消费者在港、澳、台地区及国外消费引发的争议,应告知消费者向经营者所在地有关部门投诉。
特殊情况,由中国消费者协会或省级消费者协会提俱必要帮助。
第三章受理第五条消费者投诉要有文字材料或投诉人签字盖章的详细口述笔录,要有以下内容:(一)投诉方及被投诉方基本情况。
投诉方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二)损害事实发生的过程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三)有关证据。
消费者有义务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
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消费者投诉常识有哪些
遇到消费维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消费者投诉常识有哪些核心内容:消费者投诉常识有哪些?消费者投诉的法律依据,消费者向哪个部门投诉,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途径有哪些,消费者协议履行哪些职能,消费者协议调解原则是什么,投诉书内容有哪些等,就上述问题,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消费者投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2条规定的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能之第四项是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这一规定至少明确了两个问题:一是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进行调查、调解,是消费者协会的重要职责之一;二是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以便解决其争议纠纷。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第二项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的规定,不仅明确了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而且赋予了消费者遇到侵权行为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的权利。
这就是消费者投诉的法律依据。
二、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应向哪个部门投诉?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后,首先可以考虑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达成共识。
如果协商和解无望,消费者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但在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投诉并非是消费者的必经程序。
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申诉、根据双方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都是法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
三、什么是消费者权益争议?其解决途径有哪些?消费者权益争议,是指在消费领域发生的,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过程中,因经营者不依法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引起的争议。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一方是消费者,而另一方是经营者,否则,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争议。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的规定,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途径是:(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讼诉。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
消费者权益争议的解决途径一、协商和解(一)消费者权益争议消费者权益争议是指在消费领域中,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矛盾纠纷,主要表现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中,由于经营者不依法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满意,双方因此而产生的矛盾纠纷。
经营者违法或不适当履行义务,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所提供的商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或不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2)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3)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人身权,进行侮辱、诽滂、搜查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4)经营者隐匿或冒用他人的名称、标记等使消费者产生误认;(5)无理拒绝履行国家规定的义务或双方约定的义务等。
(二)消费者求偿主体的确定社会再生产及社会分工决定了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直接、间接与多个经营者产生利害关系,那么,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向谁要求赔偿即如何确定求偿主体呢?国家为了防止和避免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相互推诿,逃避法律责任,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时得到保护,确定了有利于消费者求偿的原则:(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即销售者负有先行赔偿消费者损失的法定义务。
如果造成消费者损害的责任在于生产者或中间商,销售者在赔偿消费者后,有权向责任方追偿。
值得指出的是,违反这一法律规定的现象,在当前还时有发生:消费者因商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而要求销售者承担相应责任时,售货员(甚至商场管理人员)还嚷着让消费者去找生产厂家,仿佛理直气壮,其实这是违反法律的行为,消费者切不可因此而退让。
(2)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这一规定赋予消费者对求偿主体的选择权,同时也强化和固定了销售者、生产者的赔偿义务。
生产者或销售者在向消费者履行赔偿义务后有权向责任者追偿。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监司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监司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12.10•【分类】问答正文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就《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答记者问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了规章《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统一了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公众投诉举报的程序。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就《办法》公布实施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问《办法》的起草背景是什么?答:2018年3月国务院新一轮机构改革组建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整合原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价格监督检查、知识产权执法、反垄断执法等职责,实行统一市场监管。
原相关部门分别开设了12315、12365、12331、12358、12330等投诉举报热线,并制定了不同的处理制度。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整合统一的12315投诉举报热线的要求及总局“三定”方案,为推进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统一投诉举报处理制度,提升监管执法和消费维权效能,更好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总局在吸收原相关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该《办法》。
记者:请问制定《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答:制定《办法》就是要更好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切实提升市场监管部门服务公众效能,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具体来说:一是更好保障民生。
处理投诉举报是市场监管部门为民服务的一线窗口,直接关系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2018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受理投诉举报咨询1124.96万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1.17亿元,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查处了大量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体制改革后,公众诉求持续增长,诉求渠道林立,处理模式不一。
制定《办法》,就是要方便群众办事,统一公众诉求渠道和处理模式,优化处理流程,提升服务公众效能。
12315不受理的范围
12315不受理的范围《12315 不受理的范围》在日常生活中,当我们遇到消费纠纷时,常常会想到拨打 12315 热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然而,12315 并非对所有的情况都会受理。
了解 12315 不受理的范围,可以帮助我们更有效地解决问题,避免不必要的时间和精力浪费。
首先,12315 通常不受理未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比如说,个人之间的私下交易、朋友之间的物品转让等,如果出现问题,一般不属于 12315 的受理范畴。
这是因为 12315 主要关注的是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与经营者之间产生的消费争议。
其次,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12315 可能也不予受理。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商家通常没有义务再对商品的质量问题负责。
但如果商家在销售时存在故意隐瞒或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过期或超保的商品,那么 1315 仍有可能介入处理。
再者,消费者自己使用不当、损坏或者私自拆卸而导致商品出现问题的情况,12315 一般不受理。
比如购买了一部手机,自己不小心摔地上导致屏幕破裂,这种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很难通过 12315 来要求商家承担责任。
另外,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投诉,12315 也不再受理。
这是为了避免重复处理已经解决的问题,提高工作效率。
还有,对于那些投诉方无法证明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12315可能无法受理。
比如购买商品时没有索取发票或相关凭证,事后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
消费者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例如购买走私物品、接受非法经营的服务等,12315 通常不会受理。
因为这些交易本身就是不合法的,不受法律保护。
再者,消费者对被投诉方的名称、地址等信息不清楚的投诉,12315 也难以处理。
因为没有明确的被投诉对象,相关部门无法进行有效的调查和处理。
对于一些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或者已经被其他行政部门受理的投诉,12315 可能不再介入。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下同)受理消费者投诉(以下简称受理投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受理投诉是指消费者协会履行法定职能,处理消费争议的工作。
第三条处理投诉应当坚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消费者和经营者自愿为基础,及时、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化解矛盾。
消费者协会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在自愿的前提下自行和解。
第四条处理投诉的依据包括:(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五)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六)经营者对外公开的有关承诺;(七)民商事活动惯例。
第五条本导则是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的指导原则,各地方消费者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章受理投诉工作机构第六条消费者协会应设臵受理投诉工作机构,配臵相应人员,具备基本工作条件,实行免费受理投诉服务。
第七条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投诉咨询服务;(二)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三)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对质量问题存在争议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并督促鉴定部门告知鉴定结论;(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发布消费提示、警示;(五)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六)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协会投诉工作机构及其人员对涉及消费者个人隐私和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机构的基本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有满足工作要求的必要的办公设备;(三)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下同)受理消费者投诉(以下简称受理投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受理投诉是指消费者协会履行法定职能,处理消费争议的工作。
第三条处理投诉应当坚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消费者和经营者自愿为基础,及时、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化解矛盾。
消费者协会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在自愿的前提下自行和解。
第四条处理投诉的依据包括:(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五)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六)经营者对外公开的有关承诺;(七)民商事活动惯例。
第五条本导则是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的指导原则,各地方消费者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章受理投诉工作机构第六条消费者协会应设置受理投诉工作机构,配置相应人员,具备基本工作条件,实行免费受理投诉服务。
第七条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投诉咨询服务;(二)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三)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对质量问题存在争议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并督促鉴定部门告知鉴定结论;(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发布消费提示、警示;(五)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六)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协会投诉工作机构及其人员对涉及消费者个人隐私和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机构的基本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有满足工作要求的必要的办公设备;(三)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消费者协会(委员会,下同)受理消费者投诉(以下简称受理投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受理投诉是指消费者协会履行法定职能,处理消费争议的工作。
第三条处理投诉应当坚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宗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消费者和经营者自愿为基础,及时、公正、合理地调解纠纷化解矛盾。
消费者协会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在自愿的前提下自行和解。
第四条处理投诉的依据包括:(一)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二)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三)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五)消费者与经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六)经营者对外公开的有关承诺;(七)民商事活动惯例。
第五条本导则是全国各级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的指导原则,各地方消费者协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规定。
第二章受理投诉工作机构第六条消费者协会应设置受理投诉工作机构,配置相应人员,具备基本工作条件,实行免费受理投诉服务。
第七条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向消费者提供投诉咨询服务;(二)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三)投诉方和被投诉方对质量问题存在争议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并督促鉴定部门告知鉴定结论;(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发布消费提示、警示;(五)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六)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协会投诉工作机构及其人员对涉及消费者个人隐私和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八条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工作机构的基本条件:(一)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有满足工作要求的必要的办公设备;(三)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专职工作人员;(四)有与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
不予受理(终止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范本)
不予受理(终止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
不予受理(终止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
不予受理(终止受理)消费者投诉告知书
工商〔〕第号
:
我局(所)于201X年X月X日收到你关于
的投诉材料。
经审查,属以下第〔〕项所指情形,依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的规定,我局(所)决定不予受理(终
止受理)。
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
购买后商品超过保质期,被投诉人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
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调解的;
消费者协会或者人民调解组织等其他组织已经调解或者正在处理的;法院、仲裁机构或者其他行政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或者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的;
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
特此告知。
201X年X月X日(印章)
注:
1.本告知书适用于有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消费者投诉后,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情况。
本告知书由有管辖权的工商由:.L Wlm.OM行政管理部门加盖印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名义处理投诉的,使用派出机构印
章。
3.本告知书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传真或者信函等便捷方式告知投诉人。
。
怎么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怎么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投诉以⽂字材料为准。
要把投诉⼈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和被投诉单位名称、地址,受损害事实,所购商品的名称、牌号、规格、数量、价格、⽣产单位及交涉经过等内容写清楚,并提出⾃⼰的合理要求。
未经消协同意,不要邮寄票证、单据和实物,以防丢失。
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法律知识,希望分享的内容能够有所帮助。
怎么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拨打消费者协会投诉电话即可。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七条消费者协会履⾏下列公益性职责:(⼀)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引导⽂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式;(⼆)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调查、调解;(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鉴定,鉴定⼈应当告知鉴定意见;(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为,⽀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为,通过⼤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请注意,以下6种情况之⼀的投诉,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1.购买商品不是⽤于⾃⼰消费,⽽是⽤于⽣产或销售的投诉(不含农民购买⾃⽤的⽣产资料);2.企业(包括个体⼯商户)之间的经济纠纷的投诉;3.个⼈私下交易商品,属于违约纠纷的投诉;4.提不出被投诉者的名称、地址和必要证据的投诉;5.司法、⾏政部门已受理的投诉;6.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投诉。
⼩编的总结到此为⽌,如果你对这⽅⾯还有更多问题,欢迎来店铺进⾏咨询,店铺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由专业的律师团队为您解答你的疑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资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培训资料一、投诉七大误区误区一:所有消费都可投诉《消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
1、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类型: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2、消费行为的目的:满足生活消费的需要;3、经营者一般是指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人;4、经营者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5、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非此对象的消费投诉不属消费者协会的受理范围。
投诉要求: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有明确的被诉方;3、有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4、投诉人应当是消费者争议的利害关系人;5、未超出投诉期限(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在一年内的);6、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7、消费者投诉时应当说出自己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或其他联系方式和被申诉方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
8、消费者最重要的是收集好所有有利凭证;不予受理:1、经营者之间的购销方面的纠纷;2、消费者个人私下交易产生的纠纷;3、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4、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非用于生活消费的,但农民购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除外;5、商品或服务系无偿所得或受赠送的,但为促销所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除外;6、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而又以该瑕疵提出申诉的;7、商品超过规定保修期或保证期限,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的;8、消费者购买的商品超过投诉期限的(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一年的);9、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处理的;10、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误区二:所有购买商品的都可无理由退货不是,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1)消费者定作的;(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交付的报纸、期刊;(5)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协不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几种情形
消协不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几种情形
叶和礼;蔡运光
【期刊名称】《农村新技术》
【年(卷),期】2006(000)003
【摘要】消费者协会并非对消费者的所有投诉都予以受理。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
护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1.因经营者之间的买卖而产生纠纷的;2.消费者个人之间私下买卖产生纠纷的;3.商品销出去之后,超过商品保修期或者质量保证期的;4.消费者购买走私商品(又稍冰货)的;5.消费者所购商品标明是“处理品”的(没有说明处理原因的除外);6.消费
者所贿商品未按商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除而导致商品损坏或人身危害的。
【总页数】1页(P49)
【作者】叶和礼;蔡运光
【作者单位】341000,江西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341000,江西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8
【相关文献】
1.消协不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几种情形 [J], 叶和礼;蔡运光
2.中消协发布消协受理投诉情况分析 [J],
3.中消协2020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售后服务问题最多占总投诉量的28.37% [J],
4.中消协发布2020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 [J], 宋莹
5.2001农机产品质量投诉大盘点——中消协农机产品质量投诉监督站受理投诉情况评析 [J], 梅成建;赵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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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协会不予受理的消费投诉
《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工作导则》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况投诉可以不予受理:
(一)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二)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的;
(三)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的;
(四)因投资、经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引发争议的;
(五)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六)消费者对投诉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的;
(七)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
(八)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财产损害的;
(九)争议双方曾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十)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
(十一)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十二)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六个月的;
(十三)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
(十四)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