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切实维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银保监会近日发布《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办法》)。
201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银保监会就《投诉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期间,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提出了意见建议。
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其中符合监管工作实际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吸收采纳。
《投诉办法》包含总则、组织管理、投诉处理、工作制度、监督管理、附则等6大部分,共45条。
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明确消费投诉事项。
《投诉办法》明确界定消费投诉为消费者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者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与银行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产生纠纷,并向银行保险机构主张其民事权益的行为。
二是规定银行保险机构职责。
《投诉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是处理消费投诉的责任主体,按照依法合规、便捷高效、标本兼治和多元化解原则,对消费投诉事项进行属地管理,落实分级责任,充分考虑和尊重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公平合法作出处理结论.三是明确投诉处理程序.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处理消费投诉的受理渠道、受理范围、处理时限等程序要求。
为最大化满足消费者合理诉求,结合投诉处理工作实际,鼓励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消费投诉,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15日内办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30日;情况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过必要审批程序后,办理期限再延长30日。
加入了对于第三方机构合作业务投诉的处理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要求相关第三方机构配合处理消费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及时提供相关情况,促进消费投诉顺利解决.四是完善投诉处理制度机制.为改变投诉处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况,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溯源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综合运用正向激励和负面约束手段,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健全信息披露和考核评价制度。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以下是我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常见的做法整理的银行业保险
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1. 投诉受理和登记:银行业保险公司应设立投诉受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2. 投诉渠道:银行业保险公司应设立多种投诉渠道,包括
电话、互联网等,便于消费者投诉。
3. 投诉受理标准:银行业保险公司应建立明确的投诉受理
标准,明确投诉内容、受理要求等,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4. 投诉处理流程:银行业保险公司应建立完整的投诉处理
流程,包括接受投诉、调查核实、处理结果通知等环节,
确保投诉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5. 投诉调查与处理:银行业保险公司应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并根据事实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理,例
如赔偿、解释、道歉等。
6. 投诉结果通知:银行业保险公司应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通知消费者,并解释处理原因和措施。
7. 投诉记录保存:银行业保险公司应妥善保存投诉记录和处理信息,以备日后查阅和监督。
8. 监督与评估:相关监管机构应对银行业保险公司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种可能的管理办法,实际情况可能因地区、公司规模等而有所不同。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制定和落实。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最新版】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以下简称“消费投诉”),是指消费者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者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与银行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产生纠纷(以下简称“消费纠纷”),并向银行保险机构主张其民事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合规、便捷高效、标本兼治和多元化解原则。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处理消费投诉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协调、督促其分支机构妥善处理各类消费投诉。
第五条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在消费纠纷化解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协调、促进其会员单位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妥善处理消费纠纷。
第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是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单位,对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中国银保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对辖区内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推动辖区内建立完善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消费投诉处理工作顺利开展,指定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机构负责人分管本单位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设立或者指定本单位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岗位,合理配备工作人员。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畅通投诉渠道,设立或者指定投诉接待区域,配备录音录像等设备记录并保存消费投诉接待处理过程,加强消费投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消费投诉处理流程和管理。
第八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本单位的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等投诉渠道信息和消费投诉处理流程,开通电子邮件、官网平台等互联网投诉渠道的,应当公布本单位接收消费投诉的电子邮箱、网址等。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银行业和保险业也在国家发展计划内担负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消费者对其服务的不断提高,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投诉也随之增多。
为了确保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合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一、管辖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司法辖区境内的各银行业(包括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保险业的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工作。
二、消费投诉的处理1、定义消费投诉是消费者因履行银行业保险业合同及其相关事宜而针对银行业保险业经营者提出的合法权利和要求的言语或书面表达。
2、处理原则(1)依法处理本办法由当地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机制,确定由当地司法机关负责消费投诉的处理。
(2)明确责任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者投诉处理,应当由银行业和保险业经营者按照本办法制定的程序,建立完善内部投诉处理管理制度,并明确具体责任。
(3)解释合理对于消费者投诉,银行业保险业经营者应当认真调查,出具客观、完整、真实的投诉处理说明,依据实际情况,认真细致,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解释清晰全面,以符合合同的精神处理每一件事,或者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与消费者和解。
3、申诉流程(1)投诉方向消费者在遭受银行业或保险业的损害时,可以提出给银行业和保险业经营者有关的投诉,要求银行业和保险业经营者及时履行义务,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内部处理在收到投诉,银行业和保险业经营者应当及时组织内部调查,积极主动解决消费者的投诉事宜。
(3)司法救济如果银行业和保险业经营者不能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消费者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判决,为其解决投诉事宜。
银保监会出台银行保险业消费投诉管理办法
银保监会出台银行保险业消费投诉管理办法
为维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银保监会17日对外发布《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是处理消费投诉的责任主体,对消费投诉事项进行属地管理,充分考虑和尊重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公平合法作出处理结论。
办法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处理消费投诉的受理渠道、受理范围、处理时限等程序要求。
为最大化满足消费者合理诉求,办法鼓励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消费投诉,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15日内办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30日;情况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过必要审批程序后,办理期限再延长30日。
为改变投诉处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况,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溯源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为避免利益冲突,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投诉处理回避制度,指定与被投诉事项无直接利益人员处理投诉。
办法要求最大限度方便消费者投诉,规定银行保险机构不得拒绝接受消费者合理投诉诉求,不得要求投诉人提供机构已经掌握或者通过查询内部信息档案可以获得的材料。
银保监会表示,办法的制定实施将进一步推动银行保险机构畅通投诉渠道、提高处理效率,提升消费者对银行保险机构投诉处理工作满意度。
同时也将有利于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强化监管,指导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本资料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4【实施日期】2020.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8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0年1月14日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以下简称“消费投诉”),是指消费者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者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与银行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产生纠纷(以下简称“消费纠纷”),并向银行保险机构主张其民事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合规、便捷高效、标本兼治和多元化解原则。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处理消费投诉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协调、督促其分支机构妥善处理各类消费投诉。
第五条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在消费纠纷化解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协调、促进其会员单位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妥善处理消费纠纷。
第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是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单位,对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中国银保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对辖区内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推动辖区内建立完善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消费投诉处理工作顺利开展,指定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机构负责人分管本单位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设立或者指定本单位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岗位,合理配备工作人员。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以下是一个关于银行业和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示范文本。
请注意,实际的管理办法可能因不同的国家、地区和监管机构而有所不同。
这个示范文本仅供参考,具体的管理办法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修改。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银行业和保险业对消费者投诉的处理程序和方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本管理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业和保险业的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
第三条定义消费者:指购买、使用或接受银行业和保险业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投诉:指消费者就银行业和保险业产品和服务提出的不满、意见或索赔请求。
投诉处理部门:指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内负责接收、处理和回复消费者投诉的部门。
投诉处理程序:指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一系列操作和流程。
投诉处理结果:指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对消费者投诉的处理结果和回复意见。
第二章投诉受理和处理程序第四条投诉受理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设立投诉受理渠道,接收消费者投诉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
消费者可以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金融机构提出投诉,金融机构应及时受理,并提供投诉受理单据或回执。
第五条投诉处理程序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程序,包括投诉登记、调查核实、问题分析、处理决策、回复消费者等环节。
投诉处理程序应公开、公平、透明,并记录相关处理过程和结果。
第六条投诉处理时限银行业和保险业金融机构应在接收投诉后,及时启动投诉处理程序,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完成处理。
对于一般性投诉,金融机构应在收到投诉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回复消费者。
对于复杂或涉及较大金额的投诉,金融机构应在收到投诉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回复消费者。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处理,金融机构应及时向消费者说明原因,并在延长处理时限前征得消费者同意。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切实维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银保监会近日发布《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办法》)。
201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银保监会就《投诉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期间,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提出了意见建议。
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其中符合监管工作实际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吸收采纳。
《投诉办法》包含总则、组织管理、投诉处理、工作制度、监督管理、附则等6大部分,共45条。
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明确消费投诉事项。
《投诉办法》明确界定消费投诉为消费者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者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与银行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产生纠纷,并向银行保险机构主其民事权益的行为。
二是规定银行保险机构职责。
《投诉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是处理消费投诉的责任主体,按照依法合规、便捷高效、标本兼治和多元化解原则,对消费投诉事项进行属地管理,落实分级责任,充分考虑和尊重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公平合法作出处理结论。
三是明确投诉处理程序。
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处理消费投诉的受理渠道、受理围、处理时限等程序要求。
为最大化满足消费者合理诉求,结合投诉处理工作实际,鼓励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消费投诉,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15日办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30日;情况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过必要审批程序后,办理期限再延长30日。
加入了对于第三方机构合作业务投诉的处理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要求相关第三方机构配合处理消费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及时提供相关情况,促进消费投诉顺利解决。
四是完善投诉处理制度机制。
为改变投诉处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况,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溯源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综合运用正向激励和负面约束手段,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健全信息披露和考核评价制度。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切实维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银保监会近日发布《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办法》)。
201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银保监会就《投诉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期间,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提出了意见建议。
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其中符合监管工作实际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吸收采纳。
《投诉办法》包含总则、组织管理、投诉处理、工作制度、监督管理、附则等6大部分,共45条。
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明确消费投诉事项。
《投诉办法》明确界定消费投诉为消费者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者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与银行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产生纠纷,并向银行保险机构主张其民事权益的行为。
二是规定银行保险机构职责。
《投诉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是处理消费投诉的责任主体,按照依法合规、便捷高效、标本兼治和多元化解原则,对消费投诉事项进行属地管理,落实分级责任,充分考虑和尊重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公平合法作出处理结论。
三是明确投诉处理程序。
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处理消费投诉的受理渠道、受理范围、处理时限等程序要求。
为最大化满足消费者合理诉求,结合投诉处理工作实际,鼓励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消费投诉,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15日内办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30日;情况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过必要审批程序后,办理期限再延长30日。
加入了对于第三方机构合作业务投诉的处理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要求相关第三方机构配合处理消费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及时提供相关情况,促进消费投诉顺利解决。
四是完善投诉处理制度机制。
为改变投诉处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况,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溯源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综合运用正向激励和负面约束手段,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健全信息披露和考核评价制度。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2)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以下是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监督机构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的监督机构包括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
二、投诉渠道
消费者可以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银行、保险公司投诉。
投诉内容应当包括投诉人的基本信息、投诉的情况及要求等。
三、投诉受理
银行、保险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诉受理部门,并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向消费者提供投诉受理单。
四、调查处理
银行、保险公司应在收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并在规定
的时间内对投诉进行处理。
对于有关部门无法调查的投诉,应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处理结果反馈
银行、保险公司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消费者,并采取
适当措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责任追究
对于违法违规的银行、保险公司及相关人员,监督机构可
以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投诉统计与报告
银行、保险公司应定期向监督机构报告投诉情况,并公开发布投诉处理情况。
八、权益保护
消费者享有合法权益保护,包括投诉信息保密、投诉处理费用承担等。
上述是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和操作流程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1.17•【分类】问答正文中国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答记者问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切实维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办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投诉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在新时代,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协商沟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的各项机制,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银保监会制定发布《投诉办法》,是银保监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具体措施。
《投诉办法》的制定实施将进一步推动银行保险机构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畅通投诉渠道、提高处理效率,提升消费者对银行保险机构投诉处理工作满意度。
二、《投诉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投诉办法》包含总则、组织管理、投诉处理、工作制度、监督管理、附则等6大部分,共45条。
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内容:(一)明确消费投诉事项。
《投诉办法》与银保监会信访办法、举报办法相区别,明确界定投诉人与消费投诉事项。
其中投诉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
消费投诉事项定义为消费者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者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与银行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产生纠纷,并向银行保险机构主张其民事权益的行为。
(二)规定银行保险机构职责。
《投诉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是处理消费投诉的责任主体,按照依法合规、便捷高效、标本兼治和多元化解原则,对消费投诉事项进行属地管理,落实分级责任,充分考虑和尊重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公平合法作出处理结论。
(三)明确投诉处理程序。
一是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处理消费投诉的受理渠道、受理范围、处理时限等程序要求。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一、总则1. 目的和依据本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为了规范银行业和保险业对消费投诉的处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2. 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业和保险业对消费投诉的处理工作。
二、消费投诉的定义和分类1. 定义消费投诉是指消费者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产品、服务或行为提出的不满、意见或要求解决的问题。
2. 分类消费投诉可以分为产品投诉、服务投诉和行为投诉三种类型。
1.产品投诉:消费者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产品质量、安全性等方面提出的投诉。
2.服务投诉:消费者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服务态度、效率等方面提出的投诉。
3.行为投诉:消费者对银行业和保险业从业人员的不当行为提出的投诉。
三、消费投诉的受理和处理流程1. 受理消费者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件等方式向银行业和保险业投诉部门提出投诉。
投诉部门在收到投诉后,应及时受理,并向消费者提供受理单据。
2. 处理银行业和保险业应当按照以下流程处理消费投诉:1.认真调查:投诉部门应当认真调查投诉事实,并收集相关证据。
2.解决问题:根据调查结果,投诉部门应当及时解决问题,并向消费者提供满意的解决方案。
3.反馈结果:投诉部门应当在处理完毕后,向消费者反馈处理结果,并告知消费者有关申诉渠道。
4.记录和统计:投诉部门应当及时记录投诉处理情况,并将统计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四、消费投诉的申诉和复核1. 申诉如果消费者对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投诉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2. 复核消费者对上级主管部门的申诉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向相关法律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法律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复核,并向消费者反馈复核结果。
五、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1. 违法违规行为范围银行业和保险业在处理消费投诉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1.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受理和处理程序;2.故意隐瞒或篡改投诉事实;3.不按照处理结果向消费者反馈;4.以损害消费者利益为目的的行为;5.其他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切实维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银行保险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银保监会近日发布《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办法》)。
201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银保监会就《投诉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期间,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提出了意见建议。
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其中符合监管工作实际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吸收采纳。
《投诉办法》包含总则、组织管理、投诉处理、工作制度、监督管理、附则等6大部分,共45条。
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明确消费投诉事项。
《投诉办法》明确界定消费投诉为消费者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者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与银行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产生纠纷,并向银行保险机构主其民事权益的行为。
二是规定银行保险机构职责。
《投诉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是处理消费投诉的责任主体,按照依法合规、便捷高效、标本兼治和多元化解原则,对消费投诉事项进行属地管理,落实分级责任,充分考虑和尊重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公平合法作出处理结论。
三是明确投诉处理程序。
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处理消费投诉的受理渠道、受理围、处理时限等程序要求。
为最大化满足消费者合理诉求,结合投诉处理工作实际,鼓励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消费投诉,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15日办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30日;情况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过必要审批程序后,办理期限再延长30日。
加入了对于第三机构合作业务投诉的处理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要求相关第三机构配合处理消费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及时提供相关情况,促进消费投诉顺利解决。
四是完善投诉处理制度机制。
为改变投诉处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况,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溯源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综合运用正向激励和负面约束手段,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健全信息披露和考核评价制度。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以下是我根据自己的理解和常见的做法整理的银行业保险
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1. 投诉受理和登记:银行业保险公司应设立投诉受理部门,负责接收、登记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2. 投诉渠道:银行业保险公司应设立多种投诉渠道,包括
电话、互联网等,便于消费者投诉。
3. 投诉受理标准:银行业保险公司应建立明确的投诉受理
标准,明确投诉内容、受理要求等,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4. 投诉处理流程:银行业保险公司应建立完整的投诉处理
流程,包括接受投诉、调查核实、处理结果通知等环节,
确保投诉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5. 投诉调查与处理:银行业保险公司应对投诉进行调查核实,收集相关证据,并根据事实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理,例如赔偿、解释、道歉等。
6. 投诉结果通知:银行业保险公司应及时将投诉处理结果通知消费者,并解释处理原因和措施。
7. 投诉记录保存:银行业保险公司应妥善保存投诉记录和处理信息,以备日后查阅和监督。
8. 监督与评估:相关监管机构应对银行业保险公司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其按照规定和标准进行操作。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种可能的管理办法,实际情况可能因地区、公司规模等而有所不同。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制定和落实。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随着金融市场的深入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银行业和保险业在业务运营过程中,如何妥善处理消费投诉,已成为行业管理的重要议题。
为此,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了《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进行详解,以促进银行业和保险业更好地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保障消费者权益。
《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的权益保护逐渐受到重视,而良好的投诉处理机制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其次,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和竞争的加剧,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已成为银行业和保险业发展的关键。
最后,为了规范投诉处理程序,维护市场秩序,金融监管部门制定了这一《办法》。
《办法》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消费投诉处理进行了规定。
首先,明确了投诉处理流程,包括受理、调解和裁决等环节。
其次,细化了投诉处理责任,明确了银行和保险机构以及金融监管部门在投诉处理中的职责。
再次,强调了投诉处理的公正、公平、公开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某些金融机构在处理投诉时,存在推诿、拖延等现象,导致投诉处理效率低下。
此外,由于缺乏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调解和裁决机制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有时受到质疑。
针对这些问题,未来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投诉处理机制,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并增强公正性和公平性。
总的来说,《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规范银行业和保险业的投诉处理程序、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面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并增强公正性和公平性。
同时,金融机构也应积极响应《办法》要求,切实做好消费投诉处理工作,提升服务质量,以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市场秩序维护的双赢局面。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监管法规培训
对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各级 派出机构应当对辖区内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 监督指导,推动辖区内建立完善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02 组织管理要求
02 组织管理要求
组织架构与岗位配置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消费 投诉处理工作顺利开展,指定高级管理人员或 者机构负责人分管本单位消费投诉处理工作, 设立或者指定本单位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 部门和岗位,合理配备工作人员。
4
投诉材料基本要求
03 投诉处理规则
合格投诉者范围
委托代理人
投诉人提出消费投诉确有困难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接 受投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投诉,除第十三条规定材料或者 信息外,可以要求提供经投诉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的授 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
保险领域:保单持有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银行等其他金融领域:消费者当事人
投诉必须 合法和真实
03 投诉处理规则
投诉处理的相关时限要求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公平公 正作出处理决定,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消费投 诉,应当自收到消费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 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日;情况特别复杂或 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其上级机构或者总行、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审批并告知投诉人,可以再延长30日。
03 投诉处理规则
可撤诉
银行保险机构可以接受投诉人 撤回消费投诉。
投诉人撤回消费投诉的,消费 投诉处理程序自银行保险机构 收到撤回申请当日终止。
投诉人提出消费投诉,应当客观真 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 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捏造、 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测试题
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测试题(20分)感谢您能抽出几分钟时间来参加本次答题,现在我们就马上开始吧!1、姓名【填空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自()年()月()日超施行。
【单选题】(5分)A.2020年1月1日B.2020年2月1日C.2020年3月1日D.2020年4月1日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超施行。
3、银行业保险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公平公正作出处理决定,对于事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消费投诉,应当自收到消费投诉之日起()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单选题】(5分)A.5B.7C.15D.30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 银行业保险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公平公正作出处理决定,对于事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消费投诉,应当自收到消费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4、投诉人对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消费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日内向其上级机构书面申请核查。
【单选题】(5分)A.10B.15C.20D.30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 投诉人对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消费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级机构书面申请核查。
5、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消费投诉处理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辖区内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消费投诉转送被投诉银行保险机构并告知投诉人。
【单选题】(5分)A.1B.3C.5D.7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 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消费投诉处理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辖区内消费者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消费投诉转送被投诉银行保险机构并告知投诉人。
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
《银行业保险业花费投诉办理管理方法》为不停增强者民民众获取感、幸福感、安全感,确实保护银行业保险业花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花费投诉办理工作,银保监会近期公布《银行业保险业花费投诉办理管理方法》(以下简称《投诉方法》)。
2019 年 11 月 1 日至 11 月 30 日,银保监会就《投诉方法》(征求建议稿)向社会公然征采建议。
时期,社会民众赐予了宽泛关注,提出了建议建议。
银保监会对反应建议逐条进行了仔细研究,对此中切合看管工作实质的建议建议进行了汲取采用。
《投诉方法》包含总则、组织管理、投诉办理、工作制度、监察管理、附则等 6 大多数,共 45 条。
主要表现了以下特色:一是明确花费投诉事项。
《投诉方法》明确界定花费投诉为花费者因购置银行、保险产品或许接受银行、保险有关服务与银行保险机构或许其从业人员产生纠葛,并向银行保险机构主张其民事权益的行为。
二是规定银行保险机构职责。
《投诉方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是办理花费投诉的责任主体,依照依法合规、便利高效、标本兼治和多元化解原则,抵花费投诉事项进行属地管理,落实分级责任,充足考虑和尊敬花费者的合理诉求,公正合法作出办理结论。
三是明确投诉办理程序。
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办理花费投诉的受理渠道、受理范围、办理时限等程序要求。
为最大化知足花费者合理诉求,联合投诉办理工作实质,鼓舞提高投诉办理效率,对于事实清楚、争议状况简单的花费投诉,银行保险机构应该在 15 日内办理完成并见告投诉人,状况复杂的可延伸至 30 日;状况特别复杂或许有其余特别原由的,经过必需审批程序后,办理限时再延伸 30 日。
加入了对于第三方机构合作业务投诉的办理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该要求有关第三方机构配合办理花费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实时供给有关状况,促使花费投诉顺利解决。
四是完美投诉办理制度体制。
为改变投诉办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况,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成立健全溯源整顿、责任追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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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切实维护银行业保险业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银行保险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银保监会近日发布《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办法》)。
2019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银保监会就《投诉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期间,社会公众给予了广泛关注,提出了意见建议。
银保监会对反馈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对其中符合监管工作实际的意见建议进行了吸收采纳。
《投诉办法》包含总则、组织管理、投诉处理、工作制度、监督管理、附则等6大部分,共45条。
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一是明确消费投诉事项。
《投诉办法》明确界定消费投诉为消费者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者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与银行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产生纠纷,并向银行保险机构主张其民事权益的行为。
二是规定银行保险机构职责。
《投诉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是处理消费投诉的责任主体,按照依法合规、便捷高效、标本兼治和多元化解原则,对消费投诉事项进行属地管理,落实分级责任,充分考虑和尊重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公平合法作出处理结论。
三是明确投诉处理程序。
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处理消费投诉的受理渠道、受理范围、处理时限等程序要求。
为最大化满足消费者合理诉求,结合投诉处理工作实际,鼓励提高投诉处理效率,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消费投诉,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15日内办理完毕并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延长至30日;情况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过必要审批程序后,办理期限再延长30日。
加入了对于第三方机构合作业务投诉的处理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要求相关第三方机构配合处理消费投诉,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及时提供相关情况,促进消费投诉顺利解决。
四是完善投诉处理制度机制。
为改变投诉处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况,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健全溯源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综合运用正向激励和负面约束手段,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健全信息披露和考核评价制度。
为避免利益冲突,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建立投诉处理回避制度,指定与被投诉事项无直接利益人员处理投诉。
五是便民高效化解投诉。
《投诉办法》从强化机构主体责任角度,要求最大限度方便消费者投诉。
简化受理程序,规定银行保险机构不得拒绝接受消费者合理投诉诉求,不得要求投诉人提供机构已经掌握或者通过查询内部信息档案可以获得的材料。
为避免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久拖不决、问题隐瞒不报等,规定了投诉核查程序,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投诉处理工作进行核查,并且在答复投诉处理意见时,应当告知消费者申请核查、调解、仲裁、诉讼等救济途径,充分保障消费者申诉权力。
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银行保险机构在投诉处理中应当核实投诉人身份,保护投诉人信息安全,发现消费投诉不是由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受托人提出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不予办理。
六是强化监管督查和对外披露。
明确监管部门负责对银行保险机构消费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披露转送银行保险机构的消费投诉情况。
将银行保险机构投诉处理工作情况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评价。
强化监管措施,对于未按照《投诉办法》规定处理消费投诉或者开展投诉处理管理工作的银行保险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视情形可采取责令改正以及监督管理谈话、暂停相关业务、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
《投诉办法》的制定实施将进一步推动银行保险机构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畅通投诉渠道、提高处理效率,提升消费者对银行保险机构投诉处理工作满意度。
同时,也将有利于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强化监管为民理念,坚持依法履职,指导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贡献。
附:《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3号)《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已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8次委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20年1月14日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以下简称“消费投诉”),是指消费者因购买银行、保险产品或者接受银行、保险相关服务与银行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产生纠纷(以下简称“消费纠纷”),并向银行保险机构主张其民事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合规、便捷高效、标本兼治和多元化解原则。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是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处理消费投诉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指导和考核,协调、督促其分支机构妥善处理各类消费投诉。
第五条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在消费纠纷化解方面的行业自律作用,协调、促进其会员单位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妥善处理消费纠纷。
第六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是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监督单位,对全国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中国银保监会各级派出机构应当对辖区内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推动辖区内建立完善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消费投诉处理工作顺利开展,指定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机构负责人分管本单位消费投诉处理工作,设立或者指定本单位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管理部门和岗位,合理配备工作人员。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畅通投诉渠道,设立或者指定投诉接待区域,配备录音录像等设备记录并保存消费投诉接待处理过程,加强消费投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规范消费投诉处理流程和管理。
第八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官方网站、移动客户端、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本单位的投诉电话、通讯地址等投诉渠道信息和消费投诉处理流程,开通电子邮件、官网平台等互联网投诉渠道的,应当公布本单位接收消费投诉的电子邮箱、网址等。
在产品或者服务合约中,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提供投诉电话或者其他投诉渠道信息。
第九条银行保险机构开展消费投诉处理工作应当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充分考虑和尊重消费者的合理诉求,公平合法作出处理结论。
及时查找引发投诉事项的原因,健全完善溯源整改机制,切实注重消费者消费体验,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合作业务消费投诉的管理,因合作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而产生消费纠纷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要求相关第三方机构配合处理消费投诉,对消费投诉事项进行核实,及时提供相关情况,促进消费投诉顺利解决。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将第三方机构对消费投诉处理工作的配合情况纳入合作第三方机构的准入退出评估机制。
第三章银行业保险业消费投诉处理第十一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负责处理因购买其产品或者接受其服务产生的消费投诉。
第十二条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要求投诉人通过其公布的投诉渠道提出消费投诉。
采取面谈方式提出消费投诉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要求投诉人在其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多名投诉人采取面谈方式提出共同消费投诉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名。
第十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要求投诉人提供以下材料或者信息:(一)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自然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代理人的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授权委托书;(二)被投诉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投诉的银行保险机构的名称;被投诉的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的相关情况以及其所属机构的名称;(三)投诉请求、主要事实和相关依据;(四)投诉人提交书面材料的,应当由投诉人签字或者盖章。
银行保险机构已经掌握或者通过查询内部信息档案可以获得的材料,不得要求投诉人提供。
第十四条投诉人提出消费投诉确有困难的,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接受投诉人委托他人代为投诉,除第十三条规定材料或者信息外,可以要求提供经投诉人亲笔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明和有效联系方式。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接受消费者继承人提出的消费投诉,除第十三条规定材料或者信息外,可以要求提供继承关系证明。
第十五条银行保险机构可以接受投诉人撤回消费投诉。
投诉人撤回消费投诉的,消费投诉处理程序自银行保险机构收到撤回申请当日终止。
第十六条投诉人提出消费投诉,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投诉人在消费投诉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消费投诉处理单位的办公经营秩序。
第十七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消费投诉处理回避制度,收到消费投诉后,应当指定与被投诉事项无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核实消费投诉内容,及时与投诉人沟通,积极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消费纠纷。
第十八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公平公正作出处理决定,对于事实清楚、争议情况简单的消费投诉,应当自收到消费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30日;情况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原因的,经其上级机构或者总行、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审批并告知投诉人,可以再延长30日。
消费投诉处理过程中需外部机构进行鉴定、检测、评估等工作的,相关期间可以不计入消费投诉处理期限,但应当及时告知投诉人。
投诉人在消费投诉处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消费投诉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合并处理,如投诉人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处理期限自收到新的投诉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在消费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消费投诉不是由投诉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受托人提出的,银行保险机构可以不予办理,并告知投诉提出人。
第十九条银行保险机构在告知投诉人处理决定的同时,应当说明对消费投诉内容的核实情况、作出决定的有关依据和理由,以及投诉人可以采取的申请核查、调解、仲裁、诉讼等救济途径。
第二十条投诉人对银行保险机构分支机构消费投诉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其上级机构书面申请核查。
核查机构应当对消费投诉处理过程、处理时限和处理结果进行核查,自收到核查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查决定并告知投诉人。
第二十一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投诉人告知相关事项并保留相关证明资料,投诉人无法联系的除外。
采取书面形式告知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告知期限内当面递交,或者通过邮寄方式寄出。
采取短信、电子邮件等可以保存的电子信息形式告知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告知期限内发出。
采取电话形式告知的,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告知期限内拨打投诉人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