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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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繁简分流实施方案

案件繁简分流实施方案
二、基本原则
1.公正优先,兼效率:在确保案件审判质量的前提下,合理分配审判资源,提高审判效率。
2.分类处理,繁简分流: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标的金额等因素,将案件分为繁案、简案两类,实行差异化处理。
3.依法合规,保障权益: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当事人诉讼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4.便民利民,提高满意度:简化诉讼程序,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满意度。
4.完善救济机制:当事人对繁简分流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特此公告。
第2篇
案件繁简分流实施方案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激增,案件类型日趋复杂,审判资源压力不断加大。为提高审判效率,合理配置审判资源,确保案件质量,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案件繁简分流实施方案。
3.优化审判流程:简化庭审程序、裁判文书制作等,提高审判效率。
4.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技术,实现案件信息共享,为繁简分流提供数据支持。
5.建立考核评价机制:设立科学合理的考核指标,引导和激励法官积极参与繁简分流工作。
6.开展培训宣传:组织法官、律师、当事人等进行繁简分流相关培训,提高社会公众对繁简分流的认识和支持。
6.加强培训宣传:组织法官、律师、当事人等开展繁简分流相关培训,提高社会公众对繁简分流的认识和支持。
六、监督与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项工作。
2.强化监督考核:对案件繁简分流工作进行定期检查、评估,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3.保障当事人权益:充分保障当事人对繁简分流的知情权、选择权,确保案件公正、公平处理。

法院繁简分流方案

法院繁简分流方案

法院繁简分流方案摘要:法院是社会管理与调解纠纷的关键机构之一。

然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诉讼数量的不断增加,法院工作压力日益加大。

为了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和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针对繁重和简单的案件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是一种可行的方案。

本文将探讨法院繁简分流方案的意义、目标、实施方法以及可能面临的挑战。

一、引言法院作为国家机关,主要职责是解决民事、行政和刑事纠纷。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院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案件,这给法院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同时,一些案件可能相对简单,不需要法官花费太多时间和精力进行审理。

为了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和解决这一问题,法院繁简分流方案应运而生。

二、繁简分流方案的意义繁简分流方案是指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争议程度将案件分为繁重和简单两个不同的类别,并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这一方案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将简单的案件从繁重的案件中分流出来,可以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服务。

2. 精细化管理:将相对简单的案件从繁重的案件中分离出来,可以让法院更好地集中精力处理复杂的案件,提高审理质量和精确度。

3. 高效利用资源:通过合理分流案件,可以更好地配置法院资源,降低司法成本,并使法院能够优先处理重大案件和纠纷。

三、繁简分流方案的目标繁简分流方案的目标是实现案件审理的高效和公正。

具体目标包括:1. 提高繁重案件的审理效率:将简单和繁重的案件分开后,能够更加专注地处理繁重案件,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2. 保障简单案件的快速审理:将简单案件从繁重案件中分流出来,可以提高简单案件的处理速度,减少简单案件的滞后和积压现象。

3. 确保司法公正:通过有条不紊地分流案件,可以保障法院司法资源的公正配置,提高司法质量和公正性。

四、繁简分流方案的实施方法为了实现繁简分流方案的目标,可以采取以下实施方法:1. 案件分类标准:制定科学的案件分类标准,包括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程度、经济纠纷金额等因素,以便能够准确确定繁重案件和简单案件。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新举措之繁简分流的探索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新举措之繁简分流的探索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新举措之繁简分流的探索作者:黄忠任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30期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的法律颁布在不断地提升,纳入法制轨道的领域也逐渐增多,新类型的案件更是层出不穷,而民事案件的总数最近几年也一直处于攀升状态,故而民事审判的难度大,任务重。

但是,因为民事审判力量比较薄弱,导致审判员不但压力大,负担也重,工作状态一直在超负荷地进行。

如此这样,要解决问题,除了必须要提升审判员的业务素质,还要提升民事审判的效率,就应该在民事审判方式上实行“繁简分流”。

关键词民事审判繁简分流改革作者简介:黄忠任,广西师范大学,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助理,研究方向:民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7.10.368最近几年,全国各地法院都在实践和探索民事案件审理的繁简分流方式。

民事案件传统分工方式通常以行政区域为限,对所管辖的区域根据地段来确定,这就使一个审判员手中会集中许多不同类型的繁简案件,非常混乱,直接导致简单的民事案件审结延迟,而疑难、复杂的案件又没有办法投入更多的精力和时间去进行研究、处理。

根据“二八原理”,实践中,往往需要将大部分的精力放在少部分疑难复杂的案件上,将少部分精力放在大多数简单的案件上,这样会极大提高审判效率,故而对民事案件的审理实行繁简分流势在必行,即将一些简单且容易的民事案件集中起来专门进行审理。

繁简分流的思想应贯穿在民事案件的整个诉讼环节中。

一、繁简分流的可行性和法律依据在民事审判方式上运用繁简分流,指的是民事案件在立案以后,结合案件的难易的程度,将难度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放到一起,由精审庭进行审理;将简单的且易解决的案件放到一起,安排若干个固定的合议庭专门审理,同时简化审判程序,减少不合理的工作环节,从而使工作效率得以有效地提升。

由于传统案件的搭配比较混乱,从工作结构上来看也不合理,有效运用繁简分流,就将这一难题解决了,对于疑难和复杂的案件,审判人员能够集中精力进行审理,既提升了审判人员的执法水平,又提升了办案的效率。

从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形式化标准

从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形式化标准

从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形式化标准1. 概述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民事案件数量大、类型杂、争议复杂,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面临繁忙的工作量和压力,如何有效地进行审理成为当前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

繁简分流作为一种改革措施,旨在通过对案件的分类和分流,合理分担法院的工作负担,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效率和公正性。

本文将结合相关理论和实践,探讨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形式化标准。

2. 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意义繁简分流,是指根据案件的情况和性质,将繁琐、简单的案件分流至基层法院或者经济法庭审理,以减轻高级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审判效率。

繁简分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分流繁简,能够使高级法院集中精力审理复杂、重大案件,提高审判质量和公正性;- 减轻压力负担:高级法院通常承担着大量的案件审理工作,繁简分流能够有效减轻其工作压力,提高工作效率;- 便民利民:将简单、常见的案件交由基层法院审理,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提高司法服务效率和便捷度。

3. 形式化标准的基本原则形式化标准是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重要依据,其基本原则包括:- 原则一:分类分级。

对案件进行分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制定审理程序和要求;- 原则二:科学合理。

依据案件的事实、争议焦点和法律适用,制定切实可行的分流标准;- 原则三:程序简便。

对于简单、常见的案件,应当采取简化的审理程序,以加快审理速度,便于当事人解决纠纷;- 原则四:适当公开。

分流标准应当对外公开,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程序权。

4. 形式化标准的制定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形式化标准进行繁简分流。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 标准一:案件类型。

对于常见的合同纠纷、物权纠纷等案件,可按照类型制定相应的审理程序和标准;- 标准二:案件争议金额。

根据案件争议金额的大小,分别制定不同的审理程序和要求;- 标准三:案件事实复杂程度。

对于事实较为简单的案件,可采取简化的审理程序,以提高审理效率;- 标准四:当事人申请。

民检案件审查程序的繁简分流

民检案件审查程序的繁简分流
查程 序进 行到底 , 后再 确定是 否抗 诉 , 最 决定 不抗诉 的 , 转入 息诉 工作 。因此 , 案件 审查 程序 的 阶段化 , 实践 中 在 是可 行 的 ,可 以使 以不 同方式 结案 的案 件 ,使 用不 同阶

案 件审 查程序 繁简分 流 的价值
我们认为 , 民事行政 申 案件 的审 查过程 中存在 审查 诉 程序 的阶段化 和多元 化 , 件审查 的不 同阶段合理地 运 在案 用不 同的程序 , 我们所追求 的审查 程序 的繁简分 流。 正是 ( ) 一 案件 审 查程 序 阶段化 的价值 分析 目前 提 高 司 法 效 率 与确 保 司 法公 正 已经 成 为 我 国 司法 改革 的两 大 目 。从 检察 工作来 看 , 提 高程序 效 标 将 率 作 为 改 革 的 价值 目标 已 成 为 理 论 界 和 实 务 界 的共 识 。随着 经济 的发展 , 民检 部 门受 理 的 申诉 案件 数量 不
建议 结案 抑或 以抗诉 结案 的案件 均经 过一套 完整 而复杂 的审查 、 审批 程序 , 这就使 得有 限的 司法资 源不能 得到合 理的分 配 , 降低 了案 件审查 工作 的效率 , 而减损 了程序 进
公正 的价值 。 实践 的情况来 看 , 同的结 案方式 对于程 从 不 序 的要 求可 能是不 一样 的 , 一般 来说 , 以息诉 和检 察建议

关人 员认 为不 能做 息诉处 理 ,尚须 继续 审 查时 ,应 当继 续下 一 阶段 的审查 ,经过 审查认 为应 当 以检察 建议结 案 的 , 就此 完 成案件 的 审查 , 再继 续下 一 阶段 的审查 ; 则 不 当经 过上 述两 阶段 的审查 ,仍然 不能结 案 时 ,应 当将 审
+上海 市宝山区人 民检 察院 【0 9 0 2 10 】

论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

论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

论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民事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因此,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成为法院的重要工作之一。

本文将从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必要性、繁简分流的方式和快速处理机制的设立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必要性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案件的大小、复杂程度和争议的程度,合理确定审判程序和审判期限。

”然而,由于民事案件数量庞大、种类复杂,导致上级法院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涉案当事人等待时间长、成本高。

因此,繁简分流成为必要的制度安排。

首先,繁简分流能够分担法院工作压力。

对于一些纠纷比较简单的案件,可以将其交由基层法院审理,减轻上级法院的工作负担。

这样能够充分利用基层法院、减少资源浪费。

其次,繁简分流有助于提高裁判效率。

对于一些简单的案件,基层法院可以快速审理,有力地缩短了审判期限。

同时,繁简分流也让上级法院的审判资源更好地利用,更加专注于处理重大、复杂的案件。

最后,繁简分流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成本和时间。

避免了当事人前往上级法院或者省级高级法院申请审理,同时也能减少当事人的交通、住宿等费用,节约时间。

二、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繁简分流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应该采取以下方式:首先,要判断案件的繁简程度。

通过审查案卷材料、了解案件情况等方式分辨案件结构的繁简程度。

对于属于繁琐、复杂的案件,应当由上级法院审理;而对于属于简单、单一的案件,则可以由基层法院立案并进行审判。

其次,区分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应当根据案件类型进行分流。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繁简分流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九条,民事案件包括:1、普通民事案件,包括要求确认民事权利、请求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合同效力、侵权责任、离婚、业主、消费、劳动争议、土地房屋、建设工程、知识产权、证券等案件。

2、行政诉讼案件,包括保护权益、公民权利、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案件。

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方案

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方案

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方案第1篇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方案一、引言为提高我国民事案件审判效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确保案件办理的公正、公平,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繁简分流方案。

本方案旨在实现案件繁简得当、审判流程优化、司法资源合理分配,以提高司法为民服务水平。

二、繁简分流标准1. 案件类型:根据案件性质、争议金额、法律关系复杂程度等因素,将民事案件分为简易案件、普通案件和复杂案件。

2. 争议金额:争议金额在一定数额以下的案件,原则上作为简易案件处理。

3. 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简单、明确的案件,可作为简易案件处理。

4. 案件事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可作为简易案件处理。

5. 当事人意愿:当事人双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作为简易案件处理。

三、繁简分流程序1. 案件受理:案件受理阶段,法院根据繁简分流标准,对案件进行初步筛选,确定案件繁简程度。

2. 案件分配:根据案件繁简程度,将案件分配至相应审判团队或审判人员。

3. 审判流程:简易案件采用简化审判流程,普通案件和复杂案件采用完整审判流程。

4. 期限调整:根据案件繁简程度,适当调整案件审理期限。

5. 诉讼费用:简易案件诉讼费用适当减免,普通案件和复杂案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

四、繁简分流措施1. 强化调解:对于简易案件,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纠纷,提高审判效率。

2. 快速审理:简化庭审程序,缩短庭审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3. 强化送达:利用信息技术,提高送达效率,确保当事人诉讼权利。

4. 电子诉讼:推广电子诉讼平台,方便当事人在线提交材料、参加庭审,提高审判效率。

5. 专业化审判:加强专业化审判团队建设,提高审判质量。

6. 加强监督:对繁简分流工作进行定期评估,确保分流措施落到实处。

五、保障措施1. 建立健全繁简分流培训制度,提高审判人员业务素质。

2. 加强信息化建设,为繁简分流提供技术支持。

3. 完善绩效考核体系,激发审判人员工作积极性。

4. 强化司法公开,提高司法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探讨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探讨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不足及改进措施

探讨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不足及改进措施作者:李晓琴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8年第08期摘要: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新的领域也逐渐被纳入法制轨道,所以,近年来,各种新案件尤其是民事案件的数量不断攀升。

但是,受各种因素影响,民事审判历来是法院工作链中较为薄弱的一环。

如何通过民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配置审判资源、提高案件审判效率,也成为审判机关关注的一个重要话题。

文章从实际出发,简单分析了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不足,提出了改进和解决相关问题的措施。

关键词:民事案件;繁简分流;不足;改进措施从民事案件的角度来看,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指法院在立案后,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将复杂与简单的案件区别开来以提高审判效率的举措。

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有利于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好地满足民众的司法需求。

为此,许多法院在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方面都做出了积极的努力和尝试。

但是,结合实际来看,民事案件繁简分流还存在些许不足,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关注。

1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不足1.1繁简分流标准不明确,操作依据不足虽然民事案件繁简分流虽然在立法上有依据,分工上有道理,社会上有需要,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就“何种案件属于简单案件”所做出的描述非常模糊,法定的关于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同样不甚明确——如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虽然法院可以根据定义法剔除不适用于简易程序的复杂案件,但是在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操作依据不足的情况下,法院对于余下的大量的民事纠纷个案,却没有具体的甄别方法。

繁简标准难以掌握,必然会影响诉讼程序的稳定性。

1.2案件整体审判效率不高虽然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但是许多民事案件即便经过繁简分流,其整体审判效率也不高。

导致民事案件程序简化但是整体效率不高的原因非常多,主要原因有:当前通行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方法有两种,分别是由立案庭法官和办案法官分别在案件初审期、审判期判断案件的繁简性。

法院案件繁简分流做法

法院案件繁简分流做法

法院案件繁简分流做法法院案件繁简分流做法是指法院在处理案件时,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简单程度,将案件分为繁案和简案,并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这种做法旨在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公开的处理。

以下介绍法院案件繁简分流做法的内容:一、背景和意义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案件的复杂程度和难度也越来越高。

这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多不便。

为了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对案件进行分流,将繁案和简案分别处理。

二、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因案件简单而随意简化程序或忽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效率优先原则。

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当以提高工作效率为先,尽可能缩短案件处理时间,减少当事人的等待时间和经济成本。

3. 尊重当事人选择原则。

在案件分流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处理方式。

三、具体做法1. 案件分类。

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简单程度,将案件分为繁案和简案。

繁案是指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法律关系多、证据材料多、争议较大的案件;简案是指案情简单、证据材料少、争议较小的案件。

2. 分流标准。

根据案件分类标准,将案件分为两类进行处理。

对于繁案,采取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于简案,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简易程序可以简化程序、缩短审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3. 审理方式。

对于繁案,采取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包括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开庭审理等环节。

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程序性问题,如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等;证据交换主要解决证据展示和质证问题;开庭审理主要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

对于简案,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可以省略庭前会议和证据交换环节,直接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4. 调解与和解。

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注重调解与和解工作。

对于繁案和简案,都可以通过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案件繁简分流实施方案

案件繁简分流实施方案

案件繁简分流实施方案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进步,案件数量也随之增长。

为了提高司法系统的工作效率,更好地分流繁简案件,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以下案件繁简分流实施方案。

1. 案件繁简分流的背景与意义在日益增长的案件数量下,司法资源有限,原本应该优先审理的重要案件往往被延误,导致司法公正受到威胁。

因此,案件繁简分流实施方案的制定具有重要的背景和现实意义。

2. 案件繁简分流实施的原则为了实现案件繁简分流的目标,我们确立了以下原则:(1) 公平原则:每个案件都应当根据其本身特点进行分类处理,不偏袒任何一方。

(2) 高效原则:尽快审理繁简案件,确保案件的合理结案时间。

(3) 专业原则:通过合理的分工和协作,将案件分配给相应的专业人员,提高案件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3. 案件繁简分流的具体措施(1) 简易案件筛选:对于属于简易案件范畴的,如轻微刑事案件、小额民事案件等,由基层法院负责审理,以减轻高级法院负担。

(2) 繁琐案件分流:对于一些繁琐的案件,如劳动争议、建设工程纠纷等,可将其委托给仲裁机构或相关行政机关处理。

(3) 专业化分流:依据案件的不同性质和专业领域,将其分配给相应专业人员,以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和专业性。

(4) 司法技术支持: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案件信息的整理和管理,提高案件办理的效率。

(5) 审判团队建设:成立由经验丰富的法官组成的审判团队,对于繁重和复杂的案件进行集中审理,以确保案件能够高效地得到解决。

4. 实施方案的效果评估和调整制定实施方案后,我们将定期对其效果进行评估和调整。

通过反馈意见的收集和问题的解决,及时对方案进行优化,以保证其在实际操作中的顺利推进和良好运行。

5. 监督和建议为了保证方案的顺利执行,我们将建立监督机制,对案件繁简分流的实施进行监督和评估。

同时,也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以完善我们的方案,更好地履行司法职责。

6. 结语案件繁简分流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探索

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探索

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探索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全国各地法院收案数量连续增长,2015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案件突破千万,其中民商事一审案件占比为88.23%,而司法机关人员编制短期内增长较慢,各地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更为突出。

实行繁简分流和探索案件速裁的新模式成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之一,也是破解案多人少矛盾难题的一剂良方。

繁简分流和案件速裁机制的建立是适应我国司法现状的创新,与司法体制改革“高效、简明、先进”的目标相一致,在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的背景下,繁简分流机制的完善和案件速裁模式的探索更具有现实意义。

一、繁简分流的基本含义“繁简分流”是法院约定俗成的术语,对其实施机制各地法院有不同的探索。

从民商事案件的角度,繁简分流是指在立案以后,通过定性分析,将复杂案件与简单案件区别开来,通过建立简案快审的工作机制,实现审判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的提升案件审判效率。

繁简分流的实施在基层法院中主要体现为简易程序的适用和案件速裁机制的推进,对简单案件通过独任审判、加大调解、简化流程等来合理配置审判资源,进而达到繁简分流的目的,这无疑是基层法院对繁简分流机制的有益探索。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因此,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在审理时可适用简易程序,为实现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破解案多人少的矛盾难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基层法院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必要性(一)民商事审判“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民商事案件的案发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反应国家经济运行的健康状况,反应经济社会关系的和谐与否,各类商事案件和家事纠纷能够直接折射经济社会关系的活跃与波动态势。

2004年以来,我国民商事案件收案数量连续十年保持高增长势头,2015年民商事一审收案数量突破千万,案件基数不断增大,审判和执行压力倍增。

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二者矛盾地统一于审判实践中。

如何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是追求最佳司法效益的首要问题。

随着民商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整合审判力量,优化资源配置,规范和完善案件繁简分流的路径,以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合理平衡,成为当前法院审判管理工作重中之重的任务。

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是解决当事人诉累的重要途径,符合当今世界司法审判发展的普遍规律。

案件繁简分流可以做到简案快审、疑案精审之目标,能较好地促进审判效率与审判质量的提高,实现便民服务之宗旨。

现将案件繁简分流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浅谈如下:一、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运行的情况。

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运行以来,我院通过实行简单案件简化审、普通案件简易审、复杂案件普通审,从程序上将案件分流,有效地提高了审理速度,消化了大量的简易案件,促进了审判效率的提高,实现了审判效率与审判质量的提高。

但是,繁简分流机制运行并不理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并不多,占审结案件的比例也不高,特别是新的诉讼费交纳办法实行以来,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明显下降,这与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审判人员不积极主动的去适应简易程序密切相关的。

二、案件繁简分流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繁简标准难以掌握。

由于案件的繁简区分在立案第一关上很难掌握,立案审查只是表面上的审查,有的案件从表面上看简单,但审理中确发现许多疑难问题,只有转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简案不简,影响简易案件的审判效率。

2、送达问题影响效率。

简易程序之所以简便是传唤当事人简便、快捷、不受民诉法有关期限的限制和必要的送达限制,但是,由于在传唤方式上法律上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一旦被传唤当事人不予配合,故意躲避、拒不到庭或否认法院传唤就无法进行下一程序的审理,也影响了简易程序的效率。

3、审判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不高。

由于简化审理的案件要求在45日内审结,审判人员审理案件不积极主动的适用简化程序,有的虽然适用了简化程序,但此类案件在操作上无法明显区别于普通案件,导致可能超期审结影响考核。

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汇报材料共3篇

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汇报材料共3篇

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汇报材料共3篇(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情况报告)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汇报材料共1【每日一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出如下意见。

1.遵循司法规律推进繁简分流。

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选择适用适当的审理程序,规范完善不同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2.推进立案环节案件的甄别分流。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科学制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采取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确保简单案件由人民法庭、速裁团队及时审理,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对于繁简程度难以及时准确判断的案件,立案、审判及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会商沟通,实现分案工作的有序高效。

3.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

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

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

完善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4.发挥民事案件快速审判程序的优势。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积极引导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

对于标的额超过规定标准的简单民事案件,或者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标的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案件繁简分流及素材机制

案件繁简分流及素材机制

案件繁简分流及素材机制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是解决当事人诉累的重要途径,案件繁简分流可以达到简案快审、疑案精审的目标,能较好地促进审判效率与审判质量的提高,实现便民服务的宗旨。

然而目前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运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存在问题(一)繁简分流标准难以掌握,特别是案件的繁简区分在立案第一关很难掌握。

当事人到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庭审查立案是否符合立案标准只是表面的审查,只是对原告提供有关材料和证据进行书面审查,有的案件从表面上看似简单,但审理中发现许多疑难问题,只能转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简案不简,从而影响简易案件的审判效率。

(二)送达问题影响案件的审判效率。

简易程序之所以简便,是传唤当事人简便、快捷,但是由于简便的传唤方式在法律上没有相应的制度进行保障,一旦传唤对象不予配合、故意躲避、拒不到庭或否认接到法院传唤就无法进行下一阶段的审理,从而影响了简易程序的效率。

(三)人员不足限制了此项工作的开展。

目前立案庭主要职责是立案、审判流程管理、涉诉信访和委托送达,处理涉诉信访及委托送达就占用了大部分的人力、物力;另外立案庭人员偏少,工作定制定岗较为明显。

二、思考与建议(一)合理配置审判力量。

案件得以科学的繁简分流,只在客观上为提高审判效力创造了条件,最终实现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的价值,最关键的因素在于作为审判主体的法官。

目前审判人员的素质水平不平衡,审理繁简案件适用的两种程序有难易之分,建议用理论水平相对较高的审判员审理较少的复杂案件,用调解能力较强的人员快速处理矛盾相对简单的案件。

(二)努力克服送达难问题。

在现有法律框架下,人民法院应积极探索送达工作新机制,充分利用综治工作经验,主动协调公安、乡镇、村委会等机关与组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简易程序送达到位率,加快案件审理节奏。

(三)充实立案庭审判力量。

配强、配好立案工作团队,使其切实担负起立案调解、民调指导、审判管理等职能。

繁简分流在我国民事司法审判中的意义

繁简分流在我国民事司法审判中的意义

繁简分流在我国民事司法审判中的意义一、概述我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大国,其文字系统也是源远流长。

在我国的文字系统中,有繁体字和简体字之分。

繁简分流是指在司法审判中,使用繁体字和简体字进行文字表述的分别。

繁简分流在我国民事司法审判中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帮助保护语言文化传承和提高司法裁判效率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详细探讨繁简分流在我国民事司法审判中的意义。

二、保护语言文化传承的意义1. 保护繁体字的重要性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简体字在我国的应用范围日益扩大,而繁体字却逐渐被边缘化。

然而,繁体字作为我国文字系统的一部分,具有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文化内涵。

在司法审判中保留对繁体字的使用,有利于保护繁体字的传承,促进中华文化的多样性和繁荣。

2. 弘扬传统文化的价值繁体字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承载着丰富的历史和文化内涵。

在司法审判中使用繁体字,有利于弘扬传统文化的价值,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国家文化软实力,提升国家整体文化形象。

三、提高司法裁判效率的意义1. 避免歧义的发生繁体字和简体字在书写形式上存在差异,有些字形非常相似,但词义却有所区别。

在司法审判中,如果混用繁简体字会容易引起歧义,在处理案件中可能会出现误解或者误判。

繁简分流有助于避免歧义的发生,保证裁判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2. 提高司法审判效率现代社会追求高效率、高效能,繁简分流可以使司法审判的过程更加顺畅和高效。

在书写法律文书、判决书等司法文件时,使用繁体字和简体字进行分流,有助于法官和从业者更快速、更准确地理解文件内容,提高司法审判的效率,使司法机关能够更加有效地履行职责。

四、实践中的问题和建议1. 繁简分流的合理应用在司法审判中,繁简分流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应用。

对于少数民族地区,应充分尊重当地的语言文化习惯,考虑使用繁体字和简体字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文字表述,确保司法审判的文化包容性和多元性。

2. 加强人才培养为了更好地推动繁简分流在司法审判中的应用,还需要加强相关人才的培养。

民事繁简分流改革的举措

民事繁简分流改革的举措

民事繁简分流改革的举措一、背景介绍民事繁简分流改革是指将一些简单的民事案件从繁琐的诉讼程序中分离出来,采取更加简便、快捷的方式解决。

这项改革旨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审判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的司法服务。

二、民事繁简分流改革的意义1. 解决法院工作量大、审判周期长等问题。

通过将一些简单的案件分离出来,可以减轻法院工作负担,缩短审判周期。

2. 提高司法效率。

对于那些纠纷较小、难度较低的案件,采用简便程序可以更快地解决,并且不会占用过多司法资源。

3. 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的司法服务。

对于那些纠纷较小、难度较低的案件,采用简便程序可以节省当事人时间和精力,并且降低诉讼成本。

三、民事繁简分流改革的具体举措1. 简易程序:对于争议金额在一定范围内(如5000元以下)或者符合特定条件(如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这种程序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说,流程更加简单,周期更短,适用于一些纠纷较小、难度较低的案件。

2. 调解:对于一些争议金额较小、当事人之间关系比较密切的案件,可以采取调解方式解决。

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主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节省了时间和精力,并且降低了诉讼成本。

3. 简易判决:对于一些争议金额在一定范围内(如1万元以下)或者符合特定条件(如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可以采用简易判决方式进行审理。

这种方式相对于普通程序来说,流程更加简单,周期更短,并且不需要开庭审理。

4. 电子诉讼:通过建设电子诉讼平台,实现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的电子化提交和处理。

这种方式可以提高审判效率,并且节省了当事人的时间和精力。

四、民事繁简分流改革的实施情况目前,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有多个省份开始实施民事繁简分流改革。

例如,江苏省于2018年开始实施民事繁简分流改革,将一些纠纷较小、难度较低的案件从普通程序中分离出来,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据统计,截至2019年底,江苏省共审结简易程序案件15.4万件,平均审理周期为28天左右。

繁简分流政策

繁简分流政策

繁简分流政策繁简分流政策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旨在提高司法审判效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

下面将从繁简分流政策的背景、内涵、实施方法、成效和挑战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背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推进,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数量逐年上升,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

在此背景下,繁简分流政策应运而生。

该政策旨在通过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提高案件审判效率,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二、内涵繁简分流政策的核心是将民事案件分为繁案和简案,分别采取不同的审判程序和审判资源。

繁案是指案情复杂、涉及法律适用问题多、审理难度较大的案件;简案是指案情简单、法律适用明确、审理难度较小的案件。

通过对繁案和简案进行分流,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案件审判效率。

三、实施方法1. 制定繁简分流标准:根据案件的法律适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等方面,制定明确的繁简分流标准,确保案件分流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2. 建立繁简分流机制: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专门的分流机构,负责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

对于简案,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提高审判效率;对于繁案,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确保案件质量。

3.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根据繁简分流的结果,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将优秀的法官和审判资源向繁案倾斜,确保繁案得到专业化、精细化的审理。

4. 引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减少诉讼案件数量,缓解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

四、成效1. 提高审判效率:通过对简案进行快速审理,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满足了人民群众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

2.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将优秀的法官和审判资源向繁案倾斜,确保繁案得到专业化、精细化的审理,提高了案件质量。

3. 促进司法公正:繁简分流政策确保了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专业性,提高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信任度。

4. 缓解案多人少矛盾:通过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合理分配审判资源,有效缓解了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

民事执行繁简分流方案

民事执行繁简分流方案

民事执行繁简分流方案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民事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特别是在各个地方司法机关推进“执行为民”的大背景下,民事执行案件的数量更是迅速增长。

然而,执行难、执行缓慢等问题也随之产生,导致执行效率低下,执行质量不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地法院开始探索民事执行繁简分流方案。

方案内容繁简分离民事执行繁简分离,是指将民事执行案件按照类型和难易程度分为繁缛和简易两个等级,采取不同的执行方式和手段,加速繁琐执行案件的执行,留下更多时间和精力去处理简单执行案件。

在执行案件时,应首先区分繁琐执行案件和简单执行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规定,繁琐执行案件主要包括涉及多个被执行人、多种财产形式、涉及多处法院等因素的案件,简单执行案件主要包括涉及一两个被执行人、一种财产形式、一处法院等简单因素的案件。

将案件按照这一标准分为繁琐和简单两个类别,对不同类别的案件采取不同的执行方式和手段。

线上线下民事执行繁简分流中的一个重要方案就是线上线下结合。

传统的民事执行方式主要依赖于传统的线下执行手段,如拍卖、查封、扣押等手段。

但是,在数字化时代,依靠数字化平台可以将这些传统手段迅速地转换成线上操作。

在繁琐执行类案件中,可以引入在线执行等线上手段,以提高效率。

执行集中另一个民事执行繁简分流的方案是执行集中。

执行集中是指将相同类型的案件集中处理,将执行的目标集中到一个地方,通过集中处理能够提高效率,缩短执行时间。

执行集中分为案件集中和资产集中。

案件集中是将同一类型或同一批次的案件集中到一个执行法院,由一人或多人限时承担,提高执行法官的执行效率和执行质量。

资产集中是将同一被执行人的资产集中到一个执行场所,由专人进行管理,优化执行安排,提高执行效率和执行质量。

实施效果实施民事执行繁简分流方案后,可以有效提高民事执行效率,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有研究表明,目前全国法院中只有10-15%的案件被认定为繁琐执行案件,但这类案件所耗费的司法资源却占到了95%以上。

民事执行繁简分流方案

民事执行繁简分流方案

民事执行繁简分流方案随着我国经济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民事执行也在不断完善和改进。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民事执行仍然存在种种问题,例如执行难、执行成本高等问题。

在解决这些问题的过程中,民事执行繁简分流方案成为一种备受关注的解决方案。

什么是民事执行繁简分流方案民事执行繁简分流方案是指,对于同一案件中的各类财产,根据其种类、金额、可变现性等情况进行分类管理,采取不同的执行程序和手段,以提高执行效率和减少执行成本的一种方案。

具体来说,方案的核心是将案件中的繁琐、复杂的财产执行与简单、易于变现的财产执行分离开来,并对两类财产采取不同的执行方式。

繁琐、复杂的财产执行繁琐、复杂的财产执行主要指比较复杂、难以变现的财产,例如房屋、土地、股票等。

由于这些财产具有复杂的性质和变现难度,对于执行人员来说,其执行成本和难度都比较大。

因此,在民事执行繁简分流方案中,繁琐、复杂的财产执行通常采取的是强制执行或者其他特殊执行方式。

简单、易于变现的财产执行相比较繁琐、复杂的财产执行,简单、易于变现的财产执行指的是那些价值相对较小、变现难度不大的财产,例如存款、工资、车辆、电器等。

这些财产一般都比较容易变现,执行成本和难度也比较低。

在民事执行繁简分流方案中,简单、易于变现的财产执行通常采取的是简易程序或者其他简化的程序。

执行人员可以直接对这些财产进行查封、扣押、拍卖等操作,以快速解决案件。

民事执行繁简分流方案的优点民事执行繁简分流方案的优点主要有以下几点:1.提高执行效率。

繁琐、复杂的财产执行通常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成本,而采用民事执行繁简分流方案后,可以将执行人员的注意力集中在简单、易于变现的财产执行上,提高执行效率。

2.减少执行成本。

繁琐、复杂的财产执行需要支付大量的执行成本,而采用民事执行繁简分流方案后,可以减少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益。

3.促进社会和谐。

民事执行繁简分流方案的实施,可以降低执行难度,减少对人民群众的影响,从而促进社会和谐。

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方案

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方案

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对法律意识的增强,民事案件的数量也逐渐增加。

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满足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繁简分流方案应运而生。

二、繁简分流的定义及意义1. 繁简分流是指对民事案件根据其复杂程度和争议的大小进行分类和分流的一种司法机制。

2. 繁简分流的实施可以提高司法效率,缩短审判时间,减轻法院工作负担。

3. 繁简分流可以提高审判质量,使民事案件得到更为细致和全面的审理。

三、繁简分流的具体操作步骤1. 案件登记和分类- 正式接受民事案件后,法院应进行案件登记并对其进行初步分类。

根据案件争议的大小、复杂程度以及有无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素,将案件划分为繁杂案件和简易案件两类。

- 繁杂案件包括争议金额较大、依法需要逐级审理等特点的案件;简易案件则相对简单,争议金额较小或属于常见的案件类型。

- 法院应建立分类标准,并将之在法院网站和公告栏等渠道进行公示。

2. 繁简分流的具体操作- 繁杂案件的审理:繁杂案件应由专门审判组织进行审理,由经验丰富的审判员负责。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采用电子诉讼、速裁等方式加快审理进程。

- 简易案件的审理:简易案件可以由法官助理或合议庭审理,采用简捷的审理程序,确保案件高效审理的同时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繁简分流的审判监督机制- 法院应建立完善的繁简分流审判监督机制,确保繁杂案件和简易案件的审理质量和公正性。

- 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判监督,由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案件审理进行监督和评估;外部监督,由社会各界、媒体和公众对法院繁简分流的高效性和公正性进行监督。

四、繁简分流方案的预期效果1. 提高审判效率:通过繁简分流,繁杂案件和简易案件得到了不同的审理方式,可以有效减少繁杂案件的审理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2. 降低司法成本:通过将一些简单的案件分流到简易案件审理程序中,减轻了法院的工作负担,并且可以节约司法资源。

3. 保障司法公正:繁简分流方案将资源集中在处理繁杂案件上,更能保障繁杂案件审理的全面性和公正性,提升了司法公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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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的探讨
作者:唐克
来源:《管理观察》2017年第26期
摘要: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直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这一司法改革中的关键问题,强调了以案件“繁简分流”为核心手段,以完善速裁程序和改革传统争议解决程序为辅助手段的改革方向。

《意见》全文共22条,从案件分流,对争议解决程序的改革以及对参与诉讼人员的规制等多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以其达到司法资源配置最优化的改革目标。

《意见》内容完善,直指当前司法改革,尤其是司法资源合理配置方面的诸多顽疾,很好地推动了我国民事案件司法资源配置的优化。

关键词:民事诉讼繁简分流司法改革司法资源配置法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1 “繁简分流”的内涵
在讨论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具体问题之前,笔者需要先对“繁简分流”做出一个含义上的解释。

只有明确了何种问题属于笔者将要在本文中进行讨论的“繁简分流问题”,才能使本文讨论的内容和方向更加明确。

所谓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问题,本质上是人民法院在立案之后,根据标的额、事实与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双方当事人证据情况等案件各方面性质,进行复杂案件和简单案件的区分,将其中的复杂案件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简单案件按照简单诉讼程序审理的司法行为。

2 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法院系统面临着严峻的“案多人少”矛盾,这样的矛盾更加尖锐的体现在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法庭之中。

造成这样矛盾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我国当前正处于转型时期,这种转型不仅体现在了传统计划经济在不断向市场经济靠拢,也更多地体现在了由经济体制转型所引发的国家公权力干预的减弱上。

这种国家公权力的减弱,催生了社会多元化利益的出现,这种多元化利益体现在经济上包括公民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公民之间不同利益诉求之间的冲突以及在政治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国家公权力内部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

社会多元化利益之间的冲突,加上当前社会各项制度不健全和监管执行力度的不足,共同造成了当前社会上诸多的混乱之处。

但事实上,绝大多数的基层法院面对的民事案件都遵循着一个“二八定律”,即基层法院审理的所有民事案件中,只有大约20%的案件为复杂案件,其余80%左右的案件均为简单案件,这样的案件分布结构使得人民法院抽调出一部分精力和司法资源进行细致的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具有相当可观的司法收益,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考量,细致地进
行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工作,确实是当下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走出目前两难困境的最优选择。

3 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中的核心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一款1的规定,法定的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换言之,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何种案件属于简单案件”这样一个问题做出了不甚明确,较为模糊的原则性回答。

当前进行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其工作重心应当是将“复杂案件”和“简单案件”的划分标准明确化。

笔者认为,这种划分标准应该按照几项直接影响案件繁杂程度的重要参数,结合不同地区经济社会特点进行具体制定,此重要参数有以下诸种:
3.1案件争议的标的额
争议标的额是一个纠纷展露给司法裁判权最外部、最清晰的表象。

因此通过争议标的额来衡量一个民事案件的繁简程度是最直观,最便捷的,是在立案阶段就能清晰判定的参数,这也是为什么我国民事诉讼法把标的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之一。

3.2事实与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
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理清当事人之间的事实与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之上才能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做出公正的判决。

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可以用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数量、性质、类型等进行综合分析。

例如有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要明显复杂于普通债权债务关系;涉及不动产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于只涉及动产的债权债务关系等等。

3.3当事人数量和是否为群体性诉讼
简单案件的最典型的特征之一就是当事人数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之间必然会或多或少地交织着法律关系,因此当事人数量少会直接导致法律与事实关系的简明化,这也就决定了案件走向简单。

因此,绝大多数的群体性诉讼都必然是复杂案件。

尽管群体性诉讼中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之间很少存在利益分歧,而是合力对抗另一方当事人,但这种案件社会影响大,波及面广,双方当事人利益冲突较大,因此同样具有相当程度上的复杂性。

3.4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情况
证据情况也是衡量案件简单与否需要考量的重要标准。

在很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握有势均力敌的证据,本证与反证的交锋使得法庭审理呈现白热化与针锋相对的胶着情况。

在这样的情况下,该案件纵使案情不复杂,标的额不大,能否被完全认定为简单案件尚需要讨论。

因此,在立案时的繁简分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情况也应当纳入考虑的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在立案时,对证据的考量分析并不是做实质上的分析,只能根据法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进行形式上的观察,得出一个“善良理性人”的观念。

这一方面是因为法院立案量大,没有时间对证据进行细致的分析;另一方面是立案阶段就实质性地分析衡量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情况,有夺法庭审理环节功用之嫌。

4 对完善我国繁简分流工作的相关建议
4.1明确繁简分流中“简”与“繁”的划分标准,明确简单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正如笔者在上文所言,明确“繁”与“简”的划分标准问题,是繁简分流工作的核心和重点。

在立法上确定一个较为明确的、统一的划分标准,是开展好繁简分流工作的核心,也是提高司法运行效率的必经之路。

4.2设立专门处理简单案件的审判机构与法官,严格控制程序转换
设立专门处理简单案件的审判机构与法官队伍,将简易程序从普通程序中分离出来,是提高司法运行效率的必由之路。

笔者认为,在进行具体制度的构建上,可以引导新入职的法官先进入简单案件庭,磨砺他们司法实务上的操作能力,同时实行轮岗制,使新法官和老法官均有相等的机会进入简单案件庭和普通案件庭,保障简单案件庭与普通案件庭的工作量大体相等,待遇保持一致。

4.3构建完善的小额速裁程序,将小额程序与简易程序相分离,形成良好的诉讼格局
小额程序与简易程序本是同根生,均为处理简单案件而设立,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纠纷的市井化越来越凸显,简易程序对于普通百姓而言门槛仍旧过高,因此,将小额程序脱离出简易程序,形成小额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平行并列的格局,是优化司法资源的有效举措。

笔者认为应该对独立出来的小额程序进行如下构建:
在适用方面,应当在大的框架下,尤其是关于纠纷标的方面,按照《指导意见》规定的小额程序适用范围,具体结合本省市经济社会发展特点进行制定。

同时,要注意小额程序的适用范围具有时效性,这尤其体现在争议标的上,因此要每年进行数据上的更新,确保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

在立案环节,要加强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例如提供格式化起诉状和诉讼流程指南;固定的诉讼费用收取等,最大程度上将立案工作流程化,提高效率。

在审理环节,要推行法庭调查笔录和判决文书的模板化,法院可以围绕案件核心争议,事先制定出提问大纲,减少不相关问题的提出,快速判断案件的事实,做到原则上当庭宣判。

当庭宣判的,判决书应当在3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在执行环节,鼓励当事人当庭履行,不能当庭履行的,应当一个工作日内移送执行局执行;小额速裁程序案件的执行,其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在十五日内自动履行完毕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减免当事人的执行费用。

4.4加强信息网络技术在民事案件中发挥的高效作用
对于相对简单的案件而言,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推广使用电子送达、电子回证、诉讼费用网上徼付等技术手段,使当事人尽量减少讼累。

而对于复杂案件而言,可以借助网络技术手段提高诉讼效率,但是仍旧应当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例如普通案件的支付令不得使用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未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判决书不得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等等。

对于程序性事项的进行,针对案件复杂程度进行区分可以极大地提升人民法院对于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对我国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大有裨益。

4.5合理发挥律师在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中的引导作用
发挥律师在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中的引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律师费用负担上。

《意见》指出,要发挥律师费用的杠杆作用,调节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严惩当事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行为。

此外,诉讼费用杠杆也可以调节当事人的诉讼取向。

在可以适用简单诉讼程序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选择普通程序,可以责令该方当事人承担对方当事人合理的律师费用。

参考文献:
[1]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权利保障抑或效率优先:民事案件繁简分流中的简案识别机制研究[A].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上)——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C].最高人民法院,2017:9.
[2] 高伟,秦洁.大数据视野下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研究[A].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上)——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C].最高人民法院,2017:8.
[3] 张丽.德国民事一审程序繁简分流研究[D].南京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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