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建立繁简分流的基层法院速裁机制
法院案件化解工作总结报告
一、工作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各类矛盾纠纷日益增多,法院案件量持续增长。
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我院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积极开展案件化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主要做法1. 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我院高度重视案件化解工作,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各庭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案件化解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同时,建立健全了案件化解工作制度,确保案件化解工作有序推进。
2. 深化繁简分流,提高审判效率为提高案件审理效率,我院深入推进繁简分流改革,对简单案件实行速裁程序,对疑难复杂案件实行快审快结。
通过优化审判流程,缩短了案件审理周期,提高了案件化解效率。
3. 强化调解工作,促进和谐稳定我院坚持把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全过程,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联动作用,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同时,加强诉前调解、庭前调解、庭中调解,提高调解成功率。
4. 加强多元解纷,拓展化解渠道我院积极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建立协作机制,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同时,设立巡回法庭、巡回审判点,方便群众诉讼,降低诉讼成本。
5. 强化司法建议,促进源头治理我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社会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推动源头治理。
同时,加强对典型案例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
三、工作成效1. 案件化解率显著提高。
通过加强案件化解工作,我院的案件化解率逐年上升,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2. 诉讼效率明显提升。
通过深化繁简分流、优化审判流程,我院的案件审理周期明显缩短,诉讼效率显著提高。
3. 调解工作成效显著。
通过强化调解工作,我院的调解结案率逐年上升,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4. 社会效果良好。
通过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我院的案件化解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
四、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1. 存在问题:部分案件调解难度较大,调解成功率有待提高。
法院繁简分流方案
法院繁简分流方案摘要:法院是社会管理与调解纠纷的关键机构之一。
然而,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诉讼数量的不断增加,法院工作压力日益加大。
为了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和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针对繁重和简单的案件分别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是一种可行的方案。
本文将探讨法院繁简分流方案的意义、目标、实施方法以及可能面临的挑战。
一、引言法院作为国家机关,主要职责是解决民事、行政和刑事纠纷。
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法院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案件,这给法院带来了巨大的压力。
同时,一些案件可能相对简单,不需要法官花费太多时间和精力进行审理。
为了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和解决这一问题,法院繁简分流方案应运而生。
二、繁简分流方案的意义繁简分流方案是指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争议程度将案件分为繁重和简单两个不同的类别,并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这一方案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提高工作效率:通过将简单的案件从繁重的案件中分流出来,可以减轻法院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司法服务。
2. 精细化管理:将相对简单的案件从繁重的案件中分离出来,可以让法院更好地集中精力处理复杂的案件,提高审理质量和精确度。
3. 高效利用资源:通过合理分流案件,可以更好地配置法院资源,降低司法成本,并使法院能够优先处理重大案件和纠纷。
三、繁简分流方案的目标繁简分流方案的目标是实现案件审理的高效和公正。
具体目标包括:1. 提高繁重案件的审理效率:将简单和繁重的案件分开后,能够更加专注地处理繁重案件,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2. 保障简单案件的快速审理:将简单案件从繁重案件中分流出来,可以提高简单案件的处理速度,减少简单案件的滞后和积压现象。
3. 确保司法公正:通过有条不紊地分流案件,可以保障法院司法资源的公正配置,提高司法质量和公正性。
四、繁简分流方案的实施方法为了实现繁简分流方案的目标,可以采取以下实施方法:1. 案件分类标准:制定科学的案件分类标准,包括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程度、经济纠纷金额等因素,以便能够准确确定繁重案件和简单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368号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368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01•【分类】其他正文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368号建议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审级职能定位改革下基层法院的自身应对与政策纾困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您积极关注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背景下基层人民法院试点工作情况,对当前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从内外机制改革两方面提出具体建议,相关意见立足实际、针对性强,十分中肯和宝贵,对我们进一步深化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推进基层试点工作、提升人民法院审判能力和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是党中央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
改革的目的是通过调整案件分布格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形成更为科学合理的审级监督体系,推动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
其中调整民事、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推动审判重心进一步下沉,实现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多元解纷、化解矛盾职能作用是改革试点重要任务之一。
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推进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建立了贯通四级法院的组织实施体系,建立了常态化的工作报告与数据反馈机制,强化中、高级人民法院主体责任,密切关注基层人民法院试点推进和整体工作情况,尤其在案件受理、人员配置、审判质效方面加强跟踪督导。
同时,结合近年来人民法院采取的一系列相关改革举措,注重纵横两面和内外结合,强化改革系统集成,突出保障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改革试点成效。
一、推动基层人民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任务有效落实一是加强案件审判监督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指导各高、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开展专题培训、发布典型案例、出台业务指导文件、完善沟通衔接机制等方式,不断完善审判监督管理举措,加大对下指导力度,特别是对试点后不同区域基层人民法院收案变化情况和趋势加强统计分析,密切关注下沉后大标的额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理质效和社会效果,突出条线指导,加强规范指引,确保案件质效。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2.21•【字号】陕高法〔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02.2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陕西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陕高法〔2020〕16号西安市中级、基层人民法院,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西安铁路运输法院:《陕西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20年2月19日省法院党组会和全省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指导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层报省高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2月21日陕西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精神,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实施办法》,结合陕西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机制(一)建立集中统一领导机制。
在省高院党组领导下,成立全省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指导组(以下简称“指导组”),由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智同志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王麟同志,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范思泓同志,西安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洪涛同志,西铁中院党组书记、院长李志坚同志任副组长,对全省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改革试点工作”)实行集中统一领导,负责审议、听取、决定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期报告、结项总结报告及其他重大专题报告,研究部署对改革试点工作总体情况开展调研、督察和评估等重大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1.15•【文号】法〔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1.1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法〔2020〕11号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四川、贵州、云南、宁夏、陕西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人大常委会字〔2019〕42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法〔2020〕10号),结合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有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月15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为深化民事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能,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需求,维护当事人合法诉讼权益,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试点法院应当根据本办法,积极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健全审判组织适用模式,探索推行电子诉讼和在线审理机制,有效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合法诉讼权益,促进司法资源与司法需求合理有效配置,全面提升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论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
论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制的进步,民事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因此,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与快速处理机制成为法院的重要工作之一。
本文将从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必要性、繁简分流的方式和快速处理机制的设立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必要性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案件的大小、复杂程度和争议的程度,合理确定审判程序和审判期限。
”然而,由于民事案件数量庞大、种类复杂,导致上级法院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涉案当事人等待时间长、成本高。
因此,繁简分流成为必要的制度安排。
首先,繁简分流能够分担法院工作压力。
对于一些纠纷比较简单的案件,可以将其交由基层法院审理,减轻上级法院的工作负担。
这样能够充分利用基层法院、减少资源浪费。
其次,繁简分流有助于提高裁判效率。
对于一些简单的案件,基层法院可以快速审理,有力地缩短了审判期限。
同时,繁简分流也让上级法院的审判资源更好地利用,更加专注于处理重大、复杂的案件。
最后,繁简分流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成本和时间。
避免了当事人前往上级法院或者省级高级法院申请审理,同时也能减少当事人的交通、住宿等费用,节约时间。
二、民事案件繁简分流的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繁简分流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应该采取以下方式:首先,要判断案件的繁简程度。
通过审查案卷材料、了解案件情况等方式分辨案件结构的繁简程度。
对于属于繁琐、复杂的案件,应当由上级法院审理;而对于属于简单、单一的案件,则可以由基层法院立案并进行审判。
其次,区分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应当根据案件类型进行分流。
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繁简分流审判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九条,民事案件包括:1、普通民事案件,包括要求确认民事权利、请求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合同效力、侵权责任、离婚、业主、消费、劳动争议、土地房屋、建设工程、知识产权、证券等案件。
2、行政诉讼案件,包括保护权益、公民权利、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2.10•【文号】法发〔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2.1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20〕8号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体要求,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等部署,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推动建设分层递进、繁简结合、衔接配套的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提高矛盾纠纷化解质效,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就深化“分流、调解、速裁、快审”机制改革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完善诉非分流对接机制1.完善诉讼与非诉讼解纷方式分流机制。
加强诉讼与非诉讼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解纷方式分流。
为本省(区、市)设立的综合性或者家事、医疗、物业、房屋、土地、金融、保险、证券、环境、知识产权、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专业性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中心提供法律指引和示范裁判案例,或者派员入驻,保障非诉解纷中心先行开展调处化解工作。
探索建立行政争议审前和解(调解)中心,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
建立健全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裁决、仲裁分流机制。
在立案前做好起诉材料中纠纷解决方式的核查询问工作。
对依法应当或者可以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或者先行仲裁的纠纷,告知或指引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选择行政裁决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加快建设一体化纠纷解决机制。
进一步扩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网上数据一体化处理”改革成果。
针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劳动争议、消费等多发易发纠纷,在党委领导下,与工会、公安、金融、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建立一体化争议解决机制,统一执法司法标准和证据规则,实现信息资源共建共享,促进在诉讼前高效解决纠纷。
浅谈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
浅谈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基层法院面临着日益增加的民商事案件的压力。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我国推行了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合理的分流机制,将一些繁琐的案件交由基层法院处理,以减轻高级法院的工作压力,提高审判效率。
首先,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是通过对案件的性质、争议的复杂程度以及涉及的金额等因素进行评估,将繁琐而纠缠的案件分流到基层法院处理。
通过清除一些繁琐的案件,高级法院可以更专注地处理一些争议复杂、涉及金额较大的案件,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其次,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能够满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
基层法院相对于高级法院而言,审理案件的速度更快,诉讼成本相对较低,且地域近,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
对于一些涉及金额较小,争议相对简单的案件,将其分流到基层法院处理,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诉讼需求,提高司法公正性。
再次,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有利于培养基层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审判能力。
由于一些民商事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判断能力。
将一些涉及法律问题相对简单的案件交由基层法院处理,有利于培养和锻炼基层法官审判能力,提高其专业素养和判断水平。
最后,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也对高级法院的监督和指导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将一些案件交由基层法院处理,高级法院可以更有效地发现和解决基层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保证司法机关的工作质量和效率。
总之,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之一。
它通过合理的分流机制,提高了高级法院的审判效率,满足了当事人的诉讼需求,培养了基层法官的专业素养和审判能力,同时也加强了高级法院对基层法院的监督和指导。
这一制度的不断完善和落实,将有助于推动我国司法体制的进一步发展。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基层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显著成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法发〔2016〕21号为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促进司法公正,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出如下意见。
1. 遵循司法规律推进繁简分流。
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依法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
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选择适用适当的审理程序,规范完善不同程序之间的转换衔接,做到该繁则繁,当简则简,繁简得当,努力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
2. 推进立案环节案件的甄别分流。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科学制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采取随机分案为主、指定分案为辅的方式,确保简单案件由人民法庭、速裁团队及时审理,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件原则上由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对于繁简程度难以及时准确判断的案件,立案、审判及审判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会商沟通,实现分案工作的有序高效。
3. 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
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
法院案件繁简分流做法
法院案件繁简分流做法法院案件繁简分流做法是指法院在处理案件时,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简单程度,将案件分为繁案和简案,并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这种做法旨在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确保案件得到及时、公正、公开的处理。
以下介绍法院案件繁简分流做法的内容:一、背景和意义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案件的复杂程度和难度也越来越高。
这给法院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压力,也给当事人带来了很多不便。
为了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对案件进行分流,将繁案和简案分别处理。
二、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因案件简单而随意简化程序或忽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效率优先原则。
法院在处理案件时,应当以提高工作效率为先,尽可能缩短案件处理时间,减少当事人的等待时间和经济成本。
3. 尊重当事人选择原则。
在案件分流时,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允许当事人自主选择处理方式。
三、具体做法1. 案件分类。
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和简单程度,将案件分为繁案和简案。
繁案是指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法律关系多、证据材料多、争议较大的案件;简案是指案情简单、证据材料少、争议较小的案件。
2. 分流标准。
根据案件分类标准,将案件分为两类进行处理。
对于繁案,采取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对于简案,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简易程序可以简化程序、缩短审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3. 审理方式。
对于繁案,采取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包括庭前会议、证据交换、开庭审理等环节。
庭前会议主要解决程序性问题,如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等;证据交换主要解决证据展示和质证问题;开庭审理主要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
对于简案,采取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可以省略庭前会议和证据交换环节,直接进入开庭审理程序。
4. 调解与和解。
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注重调解与和解工作。
对于繁案和简案,都可以通过调解或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
法院刑事繁简分流实施方案
法院刑事繁简分流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提高法院刑事审判效率,减轻法官工作负担,提高司法公正性,我院制定了法院刑事繁简分流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一、繁简分流的原则。
1. 充分尊重被告人的权利,依法保障其诉讼权益;2. 对于简单、明显的刑事案件,采取简易程序审理;3. 对于复杂、争议较大的刑事案件,采取繁琐程序审理;4. 依据法律规定,对于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案件,不得强行转为繁琐程序审理;5. 对于符合繁琐程序审理条件的案件,不得随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二、具体实施方案。
1. 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涉及的法律问题简单明了,不涉及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3)不需要进行大量的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4)不需要进行大量的证据调查和审查。
2. 繁琐程序审理的条件:(1)案情复杂,需要进行大量的证据调查和审查;(2)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需要进行深入的法律适用分析;(3)需要大量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需要进行严格的证据审查;(4)涉及的罪名繁多,需要进行多方面的证据比对和分析。
三、实施步骤。
1. 对于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案件,由审判庭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简易程序审理;2. 对于符合繁琐程序审理条件的案件,由审判庭根据案件情况进行繁琐程序审理;3. 对于案情复杂、涉及多方面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4. 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尽量减少开庭次数,提高审判效率;5. 对于繁琐程序审理的案件,保证审判质量,确保司法公正。
四、监督机制。
1. 对于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理,不得随意放任;2. 对于繁琐程序审理的案件,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审理,确保审判质量;3. 对于符合简易程序审理条件的案件,不得强行转为繁琐程序审理;4. 对于符合繁琐程序审理条件的案件,不得随意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五、总结。
本实施方案的制定,旨在更好地提高法院刑事审判效率,减轻法官工作负担,提高司法公正性。
广东高院发布“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专题改革案例
广东高院发布“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专题改革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08•【分类】其他正文广东高院发布“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专题改革案例今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案例。
这批案例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为主题,涉及全省7个中级法院、4个基层法院,包括二审要素式审判改革、“三级递进”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新模式、知识产权案件速裁快审、移动微法院应用等内容,涵盖了民事、行政案件的一、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
据了解,去年1月起,广东法院围绕“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全面推进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
至今年第一季度,试点的广州、深圳等地法院诉前委派化解各类纠纷9.6万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和简易程序共结案45.9万件,适用率提升了33个百分点,结案周期缩短一半。
全省法院已初步形成审判执行全领域、多层级繁简分流格局。
据悉,广东法院通过发布司法改革典型案例总结推广改革经验、激发创新活力,去年以来先后以“多元解纷”“加强司法制约监督”为主题发布了2批共13个案例。
“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专题改革案例目录1.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要素式审判全面提升办案质效2.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精准施策激活诉讼程序整体效能3.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措并举打好提升司法效能组合拳4.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构建“三级递进”执行案件繁简分流新模式5.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五项改革助推审判执行全领域快慢分道6.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推行行政审判速裁改革高效化解行政争议7.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深化知识产权案件二审速裁改革8.广州互联网法院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区域争端化解新引擎9.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推进在线司法确认专业化和规范化转型10.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移动微法院助力在线庭审提速增效11.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构建规范化、信息化、多样化繁简分流格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要素式审判全面提升办案质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为契机,依托智慧法院建设,完善在线诉讼模式,推行二审要素式审判改革,实现网上立案、网上审理、网上送达一体化,促进类案裁判尺度统一,提升办案质量效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5.08•【文号】法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5.08•【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法发〔201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予以印发,请在人民法院内部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发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操作规程(试行)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推动和规范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先行调解、速裁等工作,依法高效审理民商事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民商事简易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先行调解、和解、速裁、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督促程序等。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民商事纠纷,在依法登记立案后,应当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供选择的简易纠纷解决方式,释明各项程序的特点。
先行调解包括人民法院调解和委托第三方调解。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指派专职或兼职程序分流员。
程序分流员负责以下工作:(一)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程序;(二)对系列性、群体性或者关联性案件等进行集中分流;(三)对委托调解的案件进行跟踪、提示、指导、督促;(四)做好不同案件程序之间转换衔接工作;(五)其他与案件分流、程序转换相关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法发〔202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行政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的意见法发〔2021〕17号为深化行政诉讼制度改革,推进行政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优化行政审判资源配置,推动行政争议实质化解,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严格规范审理复杂行政案件,依法快速审理简单行政案件,完善行政诉讼简易程序适用规则,推动电子诉讼的应用,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依法履行诉讼义务,全面提升行政审判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第二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审理下列行政案件,可以作为简单案件进行审理:(一)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情形的;(二)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三)不服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复议申请决定的;(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政府信息公开类、履行法定职责类以及商标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简单案件快速审理的上诉案件,以及当事人撤回上诉、起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针对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等,可以作为简单案件进行审理。
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探索开展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繁简分流工作。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建立行政案件快审团队或者专业化、类型化审判团队,也可以设立程序分流员,负责行政案件繁简分流,实现简案快审、类案专审、繁案精审。
成武法院繁简分流工作总结
成武法院繁简分流工作总结
成武法院一直以来致力于提高办案效率,为了更好地应对繁重的案件工作,法
院近期进行了繁简分流工作。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和总结,我们对这项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并取得了一些成果和经验。
首先,繁简分流工作的实施,有效地解决了案件积压的问题。
通过将简单、常
规案件与繁琐、复杂案件进行分流,使得法官和工作人员可以更加专注地处理不同类型的案件,提高了工作效率,缩短了办案周期,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及时和有效的司法服务。
其次,繁简分流工作的推行,有力地提升了法院的办案质量。
对于简单、常规
案件,我们采取了更加简化的审理流程,提高了审理效率;而对于繁琐、复杂案件,我们则进行了更加深入细致的审理,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公平,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繁简分流工作也为法院的改革和创新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路径。
在实践中,我们不断总结经验,优化工作流程,探索创新机制,为法院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为司法改革注入了新的活力。
总的来说,成武法院繁简分流工作的实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
题和不足。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总结经验,优化工作机制,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为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而努力奋斗。
成都中院繁简分流实施方案
成都中院繁简分流实施方案一、背景分析。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案件数量的增加和法官人手不足等问题,导致法院工作压力巨大,办案效率不高,司法服务质量难以得到保障。
因此,为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服务的需求,提高司法工作效率,成都中院决定实施繁简分流制度。
二、实施目的。
1. 提高办案效率,通过繁简分流,将一些简单、常规的案件分流给专门的工作人员处理,减轻法官的工作压力,提高办案效率。
2.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合理分配法院人力资源,使得专业化的法官能够更好地处理复杂案件,提高司法服务质量。
3. 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通过繁简分流,使得人民群众能够更快地获得法律援助和解决纠纷,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满意度。
三、实施内容。
1. 制定繁简分流标准,成都中院将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争议程度、法律适用难度等因素,制定繁简分流的具体标准,明确哪些案件适合繁简分流。
2. 设立繁简分流工作组,成都中院将组建专门的繁简分流工作组,负责审核案件的繁简分流标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流工作。
3. 完善繁简分流机制,成都中院将建立健全的繁简分流机制,包括建立专门的繁简分流案件管理系统,确保分流工作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4. 加强繁简分流培训,成都中院将加强法官和工作人员的繁简分流培训,提高他们对繁简分流制度的认识和理解,确保分流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实施保障。
1. 加强宣传推广,成都中院将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繁简分流制度的宣传推广,让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和支持繁简分流工作。
2. 健全监督机制,成都中院将建立繁简分流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繁简分流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加强信息化建设,成都中院将加强繁简分流案件管理系统的建设,实现繁简分流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五、实施效果。
经过一段时间的实施,成都中院繁简分流制度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办案效率得到了明显提高,司法服务质量得到了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建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
让简易案件步入“快车道”
—阿克苏地区法院积极探索案件繁简分流新路径
立案登记制以来,阿克苏中院案件数量爆发式增长,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法官办案压力剧增。
阿克苏中院牢固树立“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理念,集中送达、统一保全,强化调解,审执衔接,仔细甄别,科学分流,促进简案速审速判。
1-6月,阿克苏中院审结案件2516件,平均用时44.5天,较去年同期减少3.8天。
刑事审判推行“快立、快审、快判、快送、快执”“五快”办案机制,在依法保障诉讼权利和案件质量的同时,尽最大努力缩短办案周期,提升刑事审判质效。
民事审判着力推进小额速裁的应用,对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在15000元以下的案件,力推一审终审,采取“速立、速送、速调、速审、速判、速结”的“六速”机制办理,提升简繁分流的效果。
执行案件按照执行难易实行分工负责制,依照法官办案能力和特长分配不同类型的案件,提高实际执行率。
审理方式上,庭审程序和举证规则灵活多样;工作时间上,根据案件需要和当事人申请,除正常工作日开庭外,充分利用晚间或休息日、节假日开展送达、开庭或者调解;工作地点上,除法庭开庭、调解外,利用送达保全、调查取证等时机和场合,在诉讼服务中心、当事人住所、争议现场、社区、村镇和田间地头就地化解纠纷;工作方式上,除开庭审理、调解外,采取电话调解、社区开庭等方式,快速化解纠纷,提高办案效率。
实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机制以来,“以往办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需要几个月的时间,而启动繁简分流改革后,只需要20天左右的时间。
当事人诉讼负担也会减轻,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今年1-6月,阿克苏中院二审民商事案件平均审理周期大幅缩短。
案件繁简分流实施方案
案件繁简分流实施方案一、引言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案件数量和复杂程度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
现有的司法资源难以满足大量案件的审理需求,因此,开展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案件繁简分流是一种将复杂案件与简单案件进行分流处理的方法,以提高司法效率和效果。
本文将从实施方案的角度,探讨案件繁简分流的相关内容。
二、背景分析目前,我国司法系统面临着诸多挑战。
一方面,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司法资源十分紧张,导致一些案件的审理周期较长;另一方面,复杂案件与简单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混杂在一起,使得法官难以确保审理质量和效率。
因此,采取案件繁简分流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三、实施目标1. 提高司法效率:通过区分繁简案件,在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优先处理繁难案件,以提高繁难案件的审理效率。
2. 提高审判质量:将相对简单的案件进行快速审理,使法官能够集中精力、提高专业素养,确保审理质量。
3. 保障当事人权益:通过案件繁简分流,能够使当事人在较短时间内获得正义感,增强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四、实施步骤1. 制定繁简案件分类标准:根据案件的特点和难度确定繁简案件的分类标准。
可以考虑以下因素:案件复杂度、争议焦点、事实认定难度、证据收集难度等。
2. 建立案件繁简分流的机制:成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组,由专门法官担任组长,其他成员包括法官、书记员、辅助人员等。
工作组负责对案件进行初步评估,确定案件的繁简程度。
3. 案件初步评估:法官对立案材料进行初步评估,根据繁简分类标准判断案件的繁简程度。
4. 案件分流决策:工作组根据案件评估结果,决定是否进行繁简分流。
繁简案件分流后,繁难案件交给专门的法官审理,简单案件通过快速审理程序处理。
5. 审理程序优化:针对简单案件,可以简化审理程序,例如减少开庭次数、简化证据调取过程等,以提高简单案件审理的效率。
6. 统一管理和监控:建立案件繁简分流的统一管理和监控机制,实时监测各个环节的操作情况,确保繁简分流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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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繁简分流的基层法院速裁机制—以小额诉讼为视角基层法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建设进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案多人少”等司法资源供求失衡的矛盾在基层法院尤为突出,探索建立“繁简分流”的基层法院速裁机制在提高司法效率和资源优化方面不失为一种有益的路径选择。
一、我国基层法院建立小额速裁机制的法理学及现实基础(一)我国基层法院建立小额速裁机制的法理学基础1、保障当事人获得裁判权、平等接近正义之原理。
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公力救济方式,即使在强调多元化解纷机制的今天,民事诉讼仍有着不可忽视的地位和意义。
从诉讼目的出发,民事诉讼不仅仅是一种解纷机制,还是一种使民众和政府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方式,“运行良好的法院能使政府有机会了解公民,使政府对人民的需求做出反应”。
进一步讲,小额轻微权利更接近民众并广泛存在,如果诉讼程序不考虑其特殊性,使得轻微权利人因实际困难得不到公力救济,长此以往,公众必然会疏离司法制度,由此“法院用群众方便的诉讼程序和方法迅速解决大量的小额诉讼案件,是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能否取信于民的关键所在。
”2、费用相当原则——基于程序效益的要求。
任何诉讼程序的设计必须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司法资源如何得到合理分配和共享;二是当事人的投入和产出如何得到最佳的利益平衡。
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司法资源的需求总是远远大于供求,因此每一起诉讼必须有限地利用和分配司法资源,从而让更多的人得到司法救济,小额微小权利的当事人往往是经济上的弱者,而繁琐而昂贵的诉讼程序也把他们挡在法院门槛之外,小额速裁机制一方面解决了当事人既想诉诸法律,又担心成本过于昂贵的两难境地,另一方面也大大提高了司法资源利用率,更有利于社会整体规模上公平正义之实现。
(二)我国基层法院建立小额速裁机制的现实基础1、“案多人少”等司法资源供求失衡的矛盾在基层法院愈演愈烈。
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越来越多的社会矛盾如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劳动保障、劳资纠纷等矛盾通过诉讼的形式进入法院,据统计,2010年,地方各级法院新收案件共计11700263件,同比上升2.82%,与受理案件数量急剧增长相比,法院工作人员的编制增量有限,目前,全国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只有19万多,在审判一线的法官则少之又少。
“诉讼爆炸”带来的“案多人少”的矛盾在基层法院愈演愈烈。
2、先行《民事诉讼法》关于简易程序的规定“简而不简”。
先行《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简易”和“普通”这两种一审诉讼程序。
简易程序应该说在解决简易案件上发挥了积极地作用,但也存在许多问题:一是简易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只规定某些环节的简化,但缺少具体程序的简化、诉讼判决的简化,救济程序也未考虑简易案件处理的特殊性,从而不能最大化的发挥简易程序的“简易”效能;二是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界限不清,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简易法庭,加上立法规定的不确定性,事实上法官兼具审理普通及简易案件的双重任务,造成实际中“简易程序不简化,普通程序不规范”。
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愈发不能满足当事人和法院便捷迅速、成本低廉地来处理大量的小额诉讼的迫切要求,3、小额诉讼案件增长快速。
从立法层面上,法的调整范围被无限扩大,而忽视了非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
尽管各级政府开始扩大对民间调解的资源投入以分流诉讼,各种新的立法也在导致诉讼案由和类型的持续增加(如交通事故赔偿、人事争议、物业纠纷等),同时,《诉讼收费办法》又在通过降低小额诉讼成本的方式吸引此类纠纷进入法院。
二、世界各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小额速裁机制的实践做法。
1、美国的小额诉讼制度。
美国属于联邦制国家,各州小额诉讼程序不尽相同,但是小额诉讼制度的基本理念和功能基本相当。
如设有专门的小额法庭;起诉状可以手写;确定被告必须出席的日期,被告可以口头或书面答辩;没有证据开示阶段;审理由法官主持,不需陪审团;法官在审理的同时寻求调解;当事人亲自参加诉讼;判决一般不允许上诉。
2、日本的小额诉讼制度。
借鉴了其他国家的小额诉讼制度,1996年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对小额诉讼程序做了专门的规定,其特点为:设有专门的简易裁判所;程序更加简便,原则上一次开庭日内审理终结;禁止反诉;诉讼判决的简易性,法院可以依口头辩论的笔录代替判决书;审级救济的特殊性,对小额诉讼的终局判决,不得提起控诉,若对判决不服,可以在两周不变期内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异议。
3、台湾地区的做法。
台湾地区小额诉讼程序主要有以下特点:(1)法院在小额程序中证据调查的职权较大,在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得依职权讯问当事人本人,并以其陈述作为证据,为确认当事人陈述的可信性,审判长可在讯问前或讯问后命当事人具结。
当事人如无正当理由拒绝陈述或具结,法院得审酌情形,认为他方当事人关于讯问事项之主张为真实。
(2)裁判救济的特殊性。
小额案件原则上一审裁判终结,惟第一审裁判有违背法令情事时,才准许当事人上诉或抗告。
(3)判决执行的特殊性。
法院为被告败诉之判决时,应依职权宣告执行。
由此可见,以上国家和地区的小额诉讼制度都具有以下共同特点:一是一般都设有专门的小额法庭或简易法院,有利于当事人及时利用司法资源表达自己的诉求;二是对诉争数额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如日本30万日元以下,美国的马萨诸塞州规定7000美元以下的民事诉讼可以适用小额诉讼。
三是程序高效便捷,可操作性比较强,为达到迅速解决纠纷的目的,在裁判救济上基本上采用了一审终审,严格限制上诉权。
三、新形势下基层法院探索和建立小额速裁的路径选择针对小额诉讼,建立繁简分流的速裁机制对缓解基层法院的审判压力、提高司法效率及优化司法资源等方面有着不言而喻的重要性。
1、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小额诉讼程序。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过于简单,审判人员在遇到具体问题是只好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而且适用简易程序后还可改用普通程序,造成程序适用得随意性。
可在普通-简易程序之外增设小额诉讼程序,对小额案件的数额标准、受理法院、审理程序等做出详尽的规定,在审理方式上多采用调解的方式来解决,对金额特别小的案件也可以通过限制当事人反诉、上诉等方式来提高诉讼效率。
2、小额诉讼程序的受案范围。
法律应明确规定小额纠纷的金额标准,我国地区经济发展差别较大,因此有必要借鉴级别管辖的做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确定一个小额诉讼标准,再由各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及民事纠纷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一个小额诉讼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这样就可避免各基层法院各行其是、操作混乱的状况的出现。
3、设置独立的小额诉讼法庭。
绝大多数的一审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理,同一法官既可能审理普通案件,又可能审理简易案件,造成实际中“简易程序不简化,普通程序不规范”,这也不利于审判人员的专业化,难以发挥司法资源的最大效益。
我国的基层法院多设有派出法庭,其目的在于方便当事人诉讼,使司法具有一定的“可接近性”和亲和力,派出法庭审理的绝大多数案件是简单、小额的民事案件,因此可以考虑将派出法庭改造为小额诉讼法庭,让有丰富生活经验且调解能力强的法官来审理此类案件,这样不仅司法资源得到最大的优化利用,而且司法效率也会得到显著提高。
4、小额诉讼程序的核心目标应该是效率。
如何保证小额诉讼程序快速便捷地处理小额民事纠纷是此项程序设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程序设置应从立案、指定开庭日期、庭审等环节体现效率这个目标,限制上诉权应是确保审判效率非常关键的措施。
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限制上诉,但允许复议。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做出的判决,可允许当事人申请复议,法院组成合议庭重审案件;如果是基层法院做出的判决,不得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但可允许当事人申请复议,除非有诉讼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是否受理由二审法院裁定。
5、可接近性和亲和力是小额诉讼得到公众认可和得以推广的关键。
基层法院可以通过司法所等公共组织向公众宣传小额诉讼程序,为公众提供必要的帮助,为减少诉讼成本,鼓励当事人以调解、和解等和平方式解决纠纷,鼓励当事人自己参加诉讼,限制律师参与,审理中鼓励当事人使用日常知识而非法律专业技术解决纠纷,减少对诉讼技巧的依赖。
6、确保小额诉讼判决的执行力。
执行难问题一直是我国司法活动面临的重点问题,也是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
判决生效的案件,往往因败诉方不履行或无财产而无限期拖延,往往使得胜诉一方“赢了官司赔了钱”,生效判决成了一纸空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地保障和实现,无形中增加了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风险和成本。
对于小额诉讼,当事人在起诉前更会反复斟酌,如果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加之其所付出的诉讼成本,往往会得不偿失。
我国执行难的原因涉及队伍素质、执行方法、部门协调等方方面面,但法律赋予民事诉讼强制执行力比较弱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之一。
7、对小额诉讼收取低廉的诉讼费用。
通过简化程序,节约司法成本,节约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是设立小额诉讼的首要目的,因此,我国在建立基层法院的小额诉讼机制时,应充分考虑小额程序与诉讼费用的相称性,对小额诉讼收取低廉的诉讼费用,为民众能够接近司法扫清障碍。
从另一个角度来说,民事诉讼的目的一方面在于保护私权,另一方面也在于社会的法律秩序的规范和调整,在小额诉讼的价值取向中效益显然是高于公正的, 从某种意义上效率是通过限制甚至取消当事人的一部分诉讼权利来获得的, 小额诉讼对普遍不堪重负的民事司法制度来说是一种利益平衡,国家在鼓励当事人利用小额诉讼机制时应该给予司法机关必要的财政支持,根据学者的统计,以小额诉讼所达到的支出比来看,一般国家现有的司法投入及司法资源,就完全能消化绝大多数合理增长的诉讼案件。
除了功利方面的显著成效之外,小额诉讼程序还体现着当代司法改革的另一种动向或理想,即如何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减少纠纷解决程序的对抗性,减少法律的高度专门、技术化的程度,使当事人参加成为现实。
任何一项制度都不可能十全十美,但瑕不掩瑜,小额诉讼在现代司法实践中起到的巨大作用是毋庸置疑的。
我国的司法改革可以借鉴和吸收这一人类优秀制度成果,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建立起适合我国基层法院的小额速裁机制,为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