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生活用水水质检验和污水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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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用水水质检验和污水处理方法

城市生活用水水质检验和污水处理方法

城市生活用水水质检验和污水处理方法作者:张凯储艳兰来源:《读与写·教育教学版》2013年第02期摘要:城市生活用水事关城市居民的身体健康,对于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团结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依据国家相关水质监测标准和方法,结合笔者多年的工作实际,按照城市饮用水的标准,对于水质检验和污水处理方法进行探讨。

关键词:城市生活用水水质检验污水处理中图分类号:F29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2-1578(2013)02-0089-021 引言城市的供水问题是一个城市能够保持正常运转的生命线,而供水质量的则直接关系着市民的健康,对社会稳定有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管理好城市公共用水的质量安全问题,我国政府对饮用水的卫生工作特别重视。

所以,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饮用水质量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等等,来保证饮用水的安全问题。

这些文件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人们饮用水的安全以及生活环境的生态发展,可是依然有一些城市的用水质量检测缺乏规范性,这些问题急需解决。

2 城市生活饮用水标准目前,我国主要采用的是《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这是2007年国家标准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发布的。

现在即将实施的是国家强制性标准与13项生活用水卫生检验国家标准。

在即将施行的标准中,饮用水水质指标将会增加到106项。

这里面,微生物指标从原来的两项增加到了6项;在毒理指标里无机化合物从10项增加到了21项,有机化合物从原来的5项增加到了53项;饮用水消毒指标从原来的1项增加到了4项;感官的性状以及一般的理化指标从原来的15项增加到了20项;只有放射性指标没有变化,还是2项[1]。

总的来说,生活饮用水主要有两方面的卫生标准:一是法定的量限值,即要确保生活饮用水里含有的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和人们的生活质量不造成影响的法定的量限值;一是法定的行为规范,即为了确保人群生活饮用水的各个指标均符合量限值,而对供水单位制定的相关法定规范[2]。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要求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检测水质的方法

检测水质的方法

检测水质的方法
首先,化学法是检测水质的常用方法之一。

化学法是通过对水样中各种化学成分的浓度进行分析,来判断水质的好坏。

常见的化学检测方法包括pH值检测、溶解氧检测、氨氮检测、亚硝酸盐和硝酸盐检测等。

这些指标可以反映水体中的酸碱度、氧气含量、氨氮和硝酸盐的含量,从而判断水质是否达标。

其次,生物法也是一种常用的检测水质的方法。

生物法是通过观察水体中的生物种类和数量来判断水质的好坏。

例如,水中的藻类和浮游生物的种类和数量可以反映水质的富营养化程度,水中的底栖生物的种类和数量可以反映水质的污染程度。

因此,通过对水中生物的观察和统计,可以初步判断水质的情况。

另外,物理法也是一种常见的检测水质的方法。

物理法是通过对水体的透明度、色度、浊度等物理性质进行测定,来判断水质的好坏。

透明度可以反映水体中悬浮物的含量,色度可以反映水体中溶解物质的含量,浊度可以反映水体中颗粒物质的含量。

因此,通过对这些物理性质的测定,可以初步了解水质的情况。

除了以上介绍的方法外,还有一些先进的检测水质的方法,如
光谱分析法、质谱分析法、电化学法等。

这些方法通过利用先进的仪器设备和分析技术,可以对水样中的各种成分进行精准的分析,从而更准确地判断水质的情况。

总的来说,检测水质的方法有很多种,每种方法都有其独特的优势和适用范围。

在实际检测中,可以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检测,以确保水质监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可以让大家对检测水质的方法有一个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水资源,确保人类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检测水质的方法

检测水质的方法

检测水质的方法首先,最常见的方法是化学检测。

化学检测是通过对水中各种成分的含量进行定量或半定量的检测,来判断水质的好坏。

常用的化学检测方法包括PH值检测、溶解氧检测、氨氮检测、亚硝酸盐和硝酸盐检测等。

这些方法可以直观地反映出水质的酸碱度、溶解氧含量、氨氮含量以及有害物质的含量,从而判断水质是否符合标准。

其次,生物检测也是一种常用的方法。

生物检测是通过对水中生物的种类和数量进行观察和统计,来判断水质的好坏。

水中的生物包括浮游生物、底栖生物和鱼类等。

通过对这些生物的种类、数量和分布情况进行研究,可以了解水体的富营养化程度、污染程度以及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

此外,物理检测也是一种常用的方法。

物理检测是通过对水的透明度、色度、浊度、温度等指标进行测定,来判断水质的好坏。

透明度、色度和浊度可以直观地反映出水的清澈度和透明度,而温度则可以反映出水体的热量状况。

这些指标可以帮助人们了解水质的基本情况,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保护和治理。

最后,现代科技的发展也为水质检测提供了新的方法。

例如,利用传感器和仪器设备进行实时监测,可以及时发现水质异常,从而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此外,利用遥感技术和地理信息系统进行水质监测和评估,也成为了现代水质监测的重要手段。

综上所述,检测水质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通过化学检测、生物检测、物理检测以及现代科技手段进行。

这些方法各有特点,可以相互补充和验证,从而全面地了解水质的情况。

希望大家能够重视水质检测工作,保护好我们的水资源,共同建设美丽的家园。

水质检测标准及方法

水质检测标准及方法

水质检测标准及方法水质是指水体所具有的化学、物理和生物特性的总和。

水质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类的生活和健康,因此水质的检测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水质检测的标准及方法,希望能够对相关工作有所帮助。

首先,水质检测的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水质检测标准主要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际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颁布的水质检测标准,其具有法律效力;行业标准是指由相关行业组织或协会制定的水质检测标准,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国际标准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或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等国际组织制定的水质检测标准,其具有国际认可性。

在进行水质检测时,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相应的标准进行检测,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其次,水质检测的方法也是至关重要的。

目前,常用的水质检测方法主要包括物理检测方法、化学检测方法和生物检测方法。

物理检测方法是指通过对水体的温度、浊度、颜色、气味等进行检测来判断水质的好坏;化学检测方法是指通过对水体中各种化学成分的含量进行检测来判断水质的好坏;生物检测方法是指通过对水体中微生物、水生动植物等进行检测来判断水质的好坏。

在进行水质检测时,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相应的方法进行检测,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总之,水质检测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其标准和方法的选择直接关系到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因此,在进行水质检测时,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操作,以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也应当不断地学习和掌握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以适应不断发展和变化的水质检测工作。

希望本文所介绍的内容对水质检测工作有所帮助,也希望广大工作人员能够加强水质检测工作,为人类的生活和健康做出更大的贡献。

CJ-T 48-1999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CJ-T 48-1999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T 48-1999批准日期1999-06-04实施日期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T 48-19991总则1.1为统一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做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资源,又能切实保证生活杂用全和适用,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等生活杂用水,也适用于有同样水质要求的其他水。

1.3本标准由城市规划、设计和生活杂用水供水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的主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1.4本标准是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依据,地方可以本标准为基础,根据当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的水质标准。

地方标准不得宽于本标准或与本标准相抵触;如因特殊情宽于本标准时应报建设部批准。

地方标准列入的项目指标,执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未列入的项目指标,仍执行准。

2 水质标准和要求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2.1 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不应超过上表所规定的限量。

2.2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不得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相连。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外部绿色标志,以免误饮、误用。

2.3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杂用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的管理,建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的水质。

3 水质检验3.1 水质的检验方法,应按《生活杂用水标准检验法》执行。

3.2 生活杂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建立水质检验室,负责检验污水再生设施的进水和出水以及出厂水水的水质。

分散式或单独式供水,应由主管部门责成有关单位或报请上级指定有关单位负责水质检验工作。

以上水质检验的结果,应定期报送主管部门审查、存档。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技术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由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院负责起草。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确保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卫法监发[2001]161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卫法监发[2001]161

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及其水源水水质卫生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资料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 — 1997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1993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Addendum to Volume 2 ,19983 定义3.1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3.2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3.3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3.4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方式。

3.5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经贮存或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要求4.1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4.1.1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4.1.2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4.1.3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4.2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4.2.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l 。

表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注:①表中NTU 为散射浊度单位。

②特殊情况包括水源限制等情况。

③CFU 为菌落形成单位。

④放射性指标规定数值不是限值,而是参考水平。

放射性指标超过表1 中所规定的数值时,必须进行核素分析和评价,以决定能否饮用。

4.2.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 2 。

表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表2 生活饮用水水质非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续)注:①三卤甲烷包括氯仿、溴仿、二溴一氯甲烷和一溴二氯甲烷共四种化合物。

污水检测方法

污水检测方法

污水检测方法污水是指被废弃的、使用过的水,其中含有各种各样的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有机物、细菌等。

因此,对污水进行及时、准确的检测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用的污水检测方法,希望能对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有所帮助。

一、物理检测方法。

1. 澄清度测试,澄清度测试是通过观察水样的透明度来判断其中悬浮物的多少。

可以用浑浊度计来进行定量测试,也可以直接用肉眼观察。

澄清度测试可以初步了解水样中的固体悬浮物含量。

2. 色度测试,色度测试是通过比较水样的颜色深浅来判断其中有机物的含量。

可以用比色皿和比色计来进行定量测试,也可以直接用比色板进行比较。

色度测试可以初步了解水样中的有机物含量。

二、化学检测方法。

1. pH值测试,pH值是衡量水样酸碱度的重要指标,通常用玻璃电极酸碱度计来测试。

不同的污水样品其pH值有所不同,可以通过测试pH值来初步了解污水的性质。

2. 溶解氧测试,溶解氧是水体中溶解的氧气的含量,是衡量水体生物活性和自净能力的重要指标。

可以用溶解氧仪来进行测试,通过测试溶解氧的含量来判断水体的污染程度。

三、生物检测方法。

1. 生物毒性测试,生物毒性测试是通过暴露生物体(如水藻、细菌、小型水生动物等)于水样中,观察生物体的生长情况、死亡情况等来判断水样的毒性。

生物毒性测试可以综合反映水样中各种有害物质对生物体的影响。

2. 生物标志物检测,生物标志物是一些特定生物体对污染物质的生物响应,可以通过检测这些生物标志物来判断水样中是否存在某种污染物质。

生物标志物检测方法可以帮助确定水样中的污染物种类和含量。

综上所述,污水检测是一个综合性的工作,需要运用多种方法相互印证,才能准确判断水样的污染程度和污染物种类。

希望本文介绍的污水检测方法对相关领域的研究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有所帮助,也希望大家在进行污水检测时能够选择适合的方法,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

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

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城市污水处理是保障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环节,而污水水质检验是确保城市污水处理效果的关键步骤。

本文将介绍城市污水水质检验的方法标准,以期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提供参考。

首先,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应包括对污水中各种污染物的检测指标。

污水中的污染物种类繁多,包括有机物、重金属、氮、磷等。

因此,水质检验方法标准应该明确各类污染物的检测指标和方法,确保检测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其次,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还应包括对污水处理效果的评价指标。

污水处理的最终目的是达到一定的排放标准,因此水质检验方法标准应该包括对排放标准的检测指标和方法。

这些指标通常包括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氨氮、总磷等。

水质检验方法标准应明确这些指标的检测方法和标准,以确保城市污水处理效果的客观评价。

此外,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还应包括对检测设备和方法的规范。

检测设备的选择和使用对于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至关重要。

水质检验方法标准应包括对检测设备的要求和规范,以及对检测方法的详细描述,确保检测过程的规范和准确。

总的来说,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应该是一个全面、准确、规范的体系,包括对污水中各种污染物的检测指标、对污水处理效果的评价指标,以及对检测设备和方法的规范。

只有通过建立科学、规范的水质检验方法标准,才能为城市污水处理工作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确保城市环境卫生的改善和保障。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密切关注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发布的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及时更新和改进我们的检测方法和设备,以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检测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检测过程的规范和准确。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障城市环境卫生,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质量。

综上所述,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对于城市污水处理工作至关重要。

我们应该加强对水质检验方法标准的研究和应用,不断提高污水处理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为城市环境卫生的改善和保障作出更大的贡献。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附件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概述城市污水主要处理方法

概述城市污水主要处理方法

概述城市污水主要处理方法一、我国城镇污水处理方法1、活性污泥法。

长期以来,城市生活污水多采用活性污泥法,它是世界各国应用最广的一种生物处理流程。

具有处理能力高,出水水质好的优点。

该方法主要由曝气池、沉淀池、污泥回流和剩余污泥排放系统组成。

废水和回流的活性污泥一起进入曝气池形成混合液。

曝气池是一个生物反应器,通过曝气设备充入空气,空气中的氧溶入混合液,产生好氧代谢反应,且使混合液得到足够的搅拌而呈悬浮状态,这样,废水中的有机物、氧气同微生物能充分接触反应。

随后混合液进入沉淀池,混合液中的悬浮固体在沉淀池中沉下来和水分离,流出沉淀池的就是净化水。

沉淀池中的污泥大部分回流,称为回流污泥,回流污泥的目的是使曝气池内保持一定的悬浮固体浓度。

也就是保持一定的微生物浓度。

曝气池中的生化反应引起微生物的增殖,增殖的微生物量通常从沉淀池中排除,以维持活性污泥系统的稳定运行,这部分污泥叫剩余污泥。

活性污泥除了有氧化和分解有机物的能力外,还要有良好的凝聚和沉降性能,以使活性污泥能从混合液中分离出来,得到澄清的出水。

由于污水处理是一项侧重于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工程,因此在建设和实际运行过程中常受到资金的限制,使得治理技术与资金问题成为我国水污染治理的“瓶颈”。

归纳起来,目前在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研究和应用领域,普遍存在的问题有:①采用传统的活性污泥法,往往基建费、运行费高,能耗大,管理复杂,易出现污泥膨胀现象;设备不能满足高效低耗的要求;⑦随着污水排放标准的不断严格,对污水中氮、磷等营养物质的排放要求较高,传统的具有脱氮除磷功能的污水处理工艺多以活性污泥法为主,往往需要将多个厌氧和好氧反应池串联。

形成多级反应池,通过增加内循环来达到脱氮除磷的目的,这势必增加基建投资的费用及能耗,并且使运行管理较为复杂;③目前城市污水的处理多以集中处理为主,庞大的污水收集系统的投资远远超过污水处理厂本身的投资,因此建设大型的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生活污水,从污水再生回用的角度来说不一定是唯一可取的方案。

城市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物检测方法研究

城市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物检测方法研究

城市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物检测方法研究发布时间:2023-03-07T08:16:23.323Z 来源:《中国科技信息》2022年19期第10月作者:杨林[导读] 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导致了对居民的饮水需求急剧增长,供水系统的规模不断扩大,供应的复杂性和环境质量的危险程度呈几何倍数增长杨林中冶一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测试中心河北廊坊065201摘要: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导致了对居民的饮水需求急剧增长,供水系统的规模不断扩大,供应的复杂性和环境质量的危险程度呈几何倍数增长。

本文介绍了一种新的监测技术。

采用三维荧光光谱检测技术获取饮用水水质三维荧光光谱。

对水体进行预处理,根据水体的频谱特性定位,并利用相似度测量方法对水体中的污染进行检测。

试验表明,该方法能较好地检测到水体中的污染,降低了检测的错误率,从而证明了该方法的可行性和效果。

关键词:饮水;污染;水质;检验;导论城市化的快速发展使人们对饮水的需求量越来越大。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和工作越来越频繁,人们的饮水安全受到越来越严重的影响。

准确地监测和鉴别城市饮用水中的污染,是目前我国饮水工业急需研究的课题。

由于供水系统的庞大,各种污染源的产生,使得供水过程中的所有部分都有可能受到污染。

根据《统计年报》的资料,中国目前的城镇饮用水水源地的污染以化工、废水为主。

比如,“302”大环境污染事故,就是一家石油化工公司将大量的工业污水排放到了饮用水源地,造成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导致了上千万城镇的居民没有足够的饮水。

对上述环境污染事故进行了调查,结果表明,该地区水体中的污染物是以有机物为主,占总比例超过45%。

当污染物质流入到城市的生活饮用系统中后,短期之内难以彻底消除,从而影响到饮水的质量和卫生。

因此,对水体中的污染进行高效的监测是非常必要的。

从目前的数据分析结果来看,目前的水质监测技术还不能很好地对其进行特征的提取,从而使得对其进行检测和辨识的效率不高。

为此,本文对新的监测技术进行了探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最新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最新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最新《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规范,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取水点周围半径100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附件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附件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第九条经有关流域、区域、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确定的跨地区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有关污染防治规划,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执行,各负其责。

第十条地表水水源卫生防护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取水点周围半径米的水域内,严禁捕捞、网箱养殖、停靠船只、游泳和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任何活动。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附件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国家环境保护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和地质矿产部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水质检测方法

水质检测方法

水质检测方法水质检测是指通过对水样中各种化学物质和微生物的含量、性质及其对水质的影响等进行分析和检测,以评价水质的好坏,保障人类生活用水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

水质检测方法的选择和应用直接关系到水质监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下面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水质检测方法。

第一,化学检测方法。

化学检测是指通过化学试剂对水样中的各种化学成分进行分析和检测。

常见的化学检测方法包括pH值检测、溶解氧检测、氨氮检测、亚硝酸盐和硝酸盐检测等。

其中,pH值检测是指测定水样的酸碱度,溶解氧检测是指测定水中溶解的氧气含量,氨氮检测是指测定水中的氨态氮含量,亚硝酸盐和硝酸盐检测是指测定水中的亚硝酸盐和硝酸盐含量,这些指标可以直接反映水质的基本情况。

第二,生物检测方法。

生物检测是指通过对水样中微生物的种类和数量进行分析和检测。

常见的生物检测方法包括菌落总数检测、大肠杆菌检测、藻类检测等。

其中,菌落总数检测是指测定水样中微生物总数的检测,大肠杆菌检测是指测定水样中大肠杆菌的数量,藻类检测是指测定水样中藻类的种类和数量,这些指标可以直接反映水质中微生物的污染情况。

第三,物理检测方法。

物理检测是指通过对水样中各种物理性质进行分析和检测。

常见的物理检测方法包括浊度检测、色度检测、电导率检测等。

其中,浊度检测是指测定水样中悬浮物质的含量,色度检测是指测定水样中有机物质的含量,电导率检测是指测定水样中电导率的大小,这些指标可以直接反映水质中各种物理性质的情况。

综上所述,水质检测方法包括化学检测、生物检测和物理检测三种方法,每种方法都有其独特的优势和适用范围。

在实际应用中,可以根据具体的水质监测目的和要求,选择合适的检测方法,以保障水质监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新的水质检测方法也在不断涌现,为水质监测工作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可能性。

希望本文介绍的水质检测方法对您有所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CJ 25.1-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颁标准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1 总则1.1 为统一城市污水再生后回用做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以便做到既利用污水资源,又能切实保证生活杂用水的安全和适用,特制订本标准。

1.2 标准适用于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等生活杂用水,也适用于有同样水质要求的其他用途的水。

1.3 标准由城市规划、设计和生活杂用水供水运行管理等有关单位负责执行。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执行情况。

1.4 标准是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的依据,地方可以本标准为基础,根据当地特点制订地方城市污水再生回用作生活杂用水的水质标准。

地方标准不得宽于本标准或与本标准相抵触;如因特殊情况,宽于本标准时应报建设部批准。

地方标准列入的项目指标,执行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未列入的项目指标,仍执行本标准。

2 水质标准和要求生活杂用水水质标准项目厕所便器冲洗,城市绿化洗车,扫除浊度,度105溶解性固体,mg/L12001000悬浮性固体,mg/L105色度,度3030臭无不快感觉无不快感觉pH值 6.5~9.0 6.5~9.0 BOD5,mg/L1010 CODcr,mg/L5050氨氮(以N计),mg/L2010总硬度(以C a CO3计),mg/L450450氯化物,mg/L350300阴离子合成洗涤剂,mg/L1.00.5铁,mg/L0.40.4锰,mg/L0.10.1游离余氯,mg/L管网末端水不小于0.2总大肠菌群,个/L332.1 生活杂用水的水质不应超过上表所规定的限量。

2.2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不得与自来水管道、水箱直接相连。

生活杂用水管道、水箱等设备外部应涂浅绿色标志,以免误饮、误用。

2.3 生活杂用水供水单位,应不断加强对杂用水的水处理、集水、供水以及计量、检测等设施的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放水、清洗、消毒和检修等制度及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的水质。

生活污水检测

生活污水检测

生活污水检测
生活污水是指来自厨房、浴室、洗衣房等家庭生活用水所产生的污水,其中包
含了各种有机物、化学物质和微生物。

这些污水如果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环境中,将会对周围的水体和土壤造成严重的污染,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巨大的危害。

因此,对生活污水进行检测和处理是非常重要的。

首先,生活污水中可能存在
的有害物质需要进行检测,包括重金属、有机物、细菌等。

这些物质如果超出了环保标准,就需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以确保排放的污水不会对环境造成危害。

其次,生活污水的处理也需要进行监测。

一些家庭可能使用化学品来清洁厨房、浴室等地方,这些化学品在污水处理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有害物质,因此需要对处理后的污水进行检测,以确保排放的水质符合环保标准。

除了对污水本身的检测外,还需要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

只有
设施正常运行,才能确保污水得到有效的处理,从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总之,生活污水的检测和处理是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的重要环节。

只有通过科
学的检测和有效的处理,才能确保生活污水不会对环境造成危害,让我们的生活更加健康和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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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用水水质检验和污水处理方法
摘要:城市生活饮用水安全是关系到人们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团结的大事。

2007年,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国家标准,同时,在水质检验方面发布了gb750-85《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为城市生活用水制定了政策保障。

笔者根据水质检测工作实际和多年水质检测工作经验,从城生活用水的标准出发,对水质检测方法和城市污水排放标准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关键词:城市生活污水标准水质检测排放
城市供水是城市的生命线,供水水质直接关系到市民的身体健康,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为加强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管理,保障供水水质
安全,我国政府一向十分关心和重视饮用水卫生工作,多次发布和修改饮用水卫生标准。

先后颁布了《饮用水质量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等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文件来规范城市用水问题,
防止超标危害人体健康,损害环境,但是仍然存在少数城市水质检测不规范,污水粗放的问题,需要进行亟待解决。

一、城市生活饮用水标准
我国现行的城市饮用水标准是2007年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强制性国家标准和13项生活饮用水卫生检验国家标准将正式实施。

新标准中的饮用水水质指标由原标准的35项增至106项,增加了71项。

其中,
微生物指标由2项增至6项;饮用水消毒剂指标由1项增至4项;毒理指标中无机化合物由10项增至21项;毒理指标中有机化合物由5项增至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由15项增至20项;放射性指标仍为2项。

概括来讲,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可包括两大部分:法定的量的限值,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中各种有害因素不影响人群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法定的量的限值;法定的行为规范,指为保证生活饮用水各项指标达到法定量的限值,对集中式供水单位生产的各个环节的法定行为规范。

生活饮用水有三个指标:1.为防止介水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要求生活饮用水不含病原微生物。

2.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要求水中的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引起急性和慢性中毒及潜在的远期危害(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

3.水的感官性状是人们对饮用水的直观感觉,生活饮用水必须确保感官良好,为人民所乐于饮用。

二、生活饮用水水质检测
水质检测的目的饮用水主要考虑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其水质标准除有物理指标、化学指标外,还有微生物指标,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根据水中的有害物质,水质检验一共有34种方法(具体见cj343-2010《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水质检测指标1)色度:饮用水的色度如大于15度时多数人即可察觉,大于30度时人感到厌恶。

标准中规定饮用水的色度不应超
过15度。

2)浑浊度:为水样光学性质的一种表达语,用以表示水的清澈和浑浊的程度,是衡量水质良好程度的最重要指标之一,也是考核水处理设备净化效率和评价水处理技术状态的重要依据。

3)臭和味:水臭的产生主要是有机物的存在,可能是生物活性增加的表现或工业污染所致。

公共供水正常臭味的改变可能是原水水质改变或水处理不充分的信号。

4)余氯:余氯是指水经加氯消毒,接触一定时间后,余留在水中的氯量。

在水中具有持续的杀菌能力可防止供水管道的自身污染,保证供水水质。

5)化学需氧量:是指化学氧化剂氧化水中有机污染物时所需氧量。

化学耗氧量越高,表示水中有机污染物越多。

6)细菌总数:水中含有的细菌,来源于空气、土壤、污水、垃圾和动植物的尸体,水中细菌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其对包括大肠杆菌、病原菌等多种菌体的含量都有严格限制。

7)水质检测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他异色;浑浊度度不超过3度,特殊情况不超过5度。

嗅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

不得含有肉眼可见物ph要位于6.5-8.5之间。

集中式给水除出厂水应符合上述要求外,管网末梢水不应低于0.05mg/l放射性指标,检验项目在一般情况下,细菌学指标和感官性状指标列为必检项目,其他指标可根据当地水质情况和需要选定。

对水源水、出厂水和部分有代表性的管网末梢水,每月进行
一次全分析。

三、城市污水处理方法
按照(cj3082-1999)《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城市污水在排放之前要严格控制水中的污染元素含量,最大限度的使水质符合要求。

(一)传统的污水处理方法
物理处理方法:(1)格栅法适用于中小型城市生活污水厂或所需截留的污染物较少时;机械格栅适用于大型城市生活污水厂或所需截留的污染物较多时。

(2)筛网法:筛网的去除效果,可相当于初次沉淀池的作用。

(3)离心分离法:它通过离心机、水力旋流器及旋流池等将存在于水中的悬浮物和水分离。

(4)沉淀池法:用于废水进入生物处理设备前的初次沉淀、生理处理后的二次沉淀及污泥处理阶段的污泥浓缩池。

(6)浮上法:适用于颗粒直径很小,很难用沉淀法加以去除时,主要有电解浮上法、分散空气浮上法和溶解空气浮上法
生物和化学处理方法:生物方法有氧化塘法、活性污泥法、生物滤池法、厌氧处理法。

污水生物处理方法原理是通过微生物所产生的酶,氧化分解有机物,从而使水得到净化。

把一部分有机物通过氧化等作用转化成微生物自身组成物质,另一部分有机物被氧化分解为co2、h2o等简单的无机物,从而使污染物质得到降解。

化学处理方法主要有中和法、化学混凝法、化学沉淀法、氧化还原法和吸附法。

(二)城市污水处理的新模式
(1)生物膜技术:通过选育和培养高效的微生物菌种,将菌种制成制剂,投入污水中形成生物膜,对污水进行降解和净化。

与传统的活性淤泥法相比,生物膜技术应用于城市污水处理具有五大技术优势:一是成本小,与传统方法相比节约成本50%以上;二是运行费用低,用生物膜技术处理污水每天每吨只需0.2元左右。

三是淤泥少,没有“二次污染”。

四是生物膜表面积大,微生物菌密度高,不但处理效率高,而且有助于修复和强化污水聚集湖泊的生态功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五是适合城市生活小区等小规模、有机负荷不高的污水处理。

(2)粉末活性炭吸附技术:粉末活性炭在污水处理中的使用已有将近一百年左右的历史。

大量研究表明:粉末活性炭对三氯苯酚、二氯苯酚、农药中所含有机物,三卤甲烷及前体物以及消毒副产物三氯醋酸、二氯醋酸和二卤乙腈等等均有很好的吸附效果,对色、嗅、味的去除效果好,可用于提高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

(3)曝气生物滤池法:该工艺是一种淹没式上向流生物滤池,其滤料为比重小于1萀球形颗粒并漂浮在水中。

通过硝化和反硝化作用净化水质,其处理能力大大高于活性污泥法,并能达到很高的排放水质标准。

四、结束语
城市生活饮用水工作是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基础民生工作,一定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规范和标准开展工作。

从水质标准,水质
检验和污水排放前处理三个环节,全面具体的做好工作,避免社会安全事件的发生,努力构造社会主义和谐用水环境。

参考文献:
[1]陈培康.给水净化新工艺[m]学术书刊出版社1990.
[2]汪光焘.城市代水行业2000年技术进行发展规划[j]建工出版社1993年
[3]张晓健.饮用水处理消毒副产品和生物稳定性的控制特性[j]水质深度处理研究会1999.
[4]王占生等:微污染源水饮用水处理[j]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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