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中山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细则
中山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妥善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相关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关于规范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经办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发〔2015〕167号)和《中山市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中人社发〔2015〕27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建筑施工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承包单位和施工单位。
从事交通运输工程、铁路工程、水利工程等相关行业的单位可以参照执行。
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职工是指在建设项目下使用的,参与建筑施工生产经营、建设项目施工作业,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的从业人员,不包括建筑施工企业中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等相对固定的职工。
本细则所称的施工承包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专业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其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我市社会保险。
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流动性大的建设项目职工,实行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由施工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建设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使用的一线务工人员。
工程实施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建设单位将专业工程发包给专业施工单位实施的,由该专业施工单位办理该专业工程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第五条施工承包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到项目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分局申请办理以建设项目为单位的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以建设项目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一次性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
2024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3篇)
2024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业工伤保险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适用于建筑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的报销、鉴定、评估、赔偿等相关事宜。
第三条建筑业工伤保险是指由建筑业从业人员和用人单位共同参加,用于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疾病和意外伤害,提供医疗、康复、护理和赔偿等待遇的保险制度。
第四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主要原则如下:1. 公平原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2. 免费原则:参保人员不得额外缴纳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工伤保险费。
3. 赔付优先原则:对于符合条件的伤残、死亡和重大损失的参保人员,应优先支付相关待遇。
4. 预防优先原则:重视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率。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条件第五条建筑业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条件如下:1. 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履行其他劳动关系,并实际从事建筑工作。
2. 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3. 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六条参保人员施工期间发生的疾病和意外伤害,符合以下条件的,视为与工作有关:1. 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或者因工作需要而外出期间;2. 与工作任务有关。
第七条建筑业从业人员参保登记的程序如下:1. 用人单位将参保人员的基本信息报送至市工伤保险管理机构进行登记。
2. 参保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参保登记表格。
第八条对于不具备参保条件的人员,市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将其纳入非参保范围,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其工伤保险的参保。
第三章医疗和康复待遇第九条建筑业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应及时就医,并享受相应的医疗和康复待遇。
第十条医疗待遇包括:1. 与工伤有关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2. 异地就医的费用,按照规定报销;3. 康复费用和护理费用,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政策文件: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发文字号:成人社发〔2016〕5号执行时间:2016年8月1日起有效期限:5年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依据、建筑法、、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人社部令第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监管局、省总工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5〕49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一、参保范围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含工商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外地在蓉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二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均应按照本办法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三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二、缴费标准和方式一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2016年8月1日起,可优先在项目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由项目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且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调整;二建设单位要按川建造价发〔2008〕453号文件2009定额标准和川建造价发〔2014〕439号文件2015定额标准,在工程概算中将建筑业社会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从业人员;三、工伤认定一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职工在内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法定退休年龄内职工的工伤保险费,在工伤保险有效期内,凡是施工现场符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人员事故伤害,经社会保障部门调查核实后,按参保职工处理;三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四、待遇支付一在工伤保险参保期内,建筑业职工在为其参保的建设项目上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省、市相关规定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备案后,5—10级工伤人员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4级工伤人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按规定支付;二对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三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建设项目,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依法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施工总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转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五上述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涉及职工本人工资的,按照职工工伤发生时成都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核定;五、业务经办及管理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应各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施工许可证核发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划内的建设项目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核定金额并实际征收后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详见附件;二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并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三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六、部门职责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管理工作;市建委:负责协助市人社局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工作的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市安监局:负责加强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将建设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纳入安全大检查内容;对未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市总工会:负责工伤法规政策的宣传并建立健全我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维权机制,充分运用维权协作机制做好工伤职工权益维护保障的监督检查工作;市和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建设、财政、安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市级相关部门要适时召开工作协调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有关难点重点问题,合力做好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筑业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提供有效保障;七、其他事项一本办法由市人社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市人社局应根据本办法规定及时制定出台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备案;二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建委关于印发成都市建筑施工企业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成人社发〔2014〕44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如下:
1. 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适用于在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包括全职、兼职、临时工等。
2. 工伤保险的缴纳: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比例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3. 工伤认定:职工在工作中发生事故、职业病以及因工致残、因工死亡的,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机构负责。
4. 工伤待遇: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可享受工伤医疗费用补助、工伤医疗期工资待遇等。
如果工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还可以享受工伤津贴。
5. 工伤赔偿:如果工伤导致职工死亡或者因工致残,其家属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残疾人就业意外伤害互助金、残疾津贴等。
6. 工伤保险费征收和管理: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管理,并保证及时支付工伤待遇。
7. 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机构应当设立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工伤待遇和其他与工伤相关的费用。
8. 监督检查和处罚:社会保险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工伤保险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规规定的行为给予处罚。
以上是工伤保险的基本实施细则,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一些具体的差异,请根据当地的法规进行参考。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是指针对市建筑业工人的工伤保险制度进行具体规定的文件。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括在实施细则中的内容:
1. 适用范围:明确哪些工人属于市建筑业工人,并具体列出了适用该保险制度的职业范围。
2. 保险责任:明确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和赔付范围。
包括工伤的定义、工伤认定的程序和标准、工伤待遇的类型和标准等。
3. 缴费比例:明确用人单位和个人需要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4. 缴费方式:规定了工伤保险费的缴纳方式和时间,包括每月缴费的具体金额和缴费截止日期等。
5. 保险金申领程序:详细说明了工人发生工伤后如何申请工伤保险金,需要提供哪些材料和程序,以及赔付的时间和方式等。
6. 保险监督管理:明确了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对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的监督和管理职责,以确保保险制度的公平和规范运行。
7. 其他具体细则:可能还包括一些其他具体的细则,比如工伤保险费的调整机制、工伤保险金的相关税费等内容。
这些细则的具体内容可能因地区和实施情况而有所不同。
实施细则的出台旨在保护城市建筑业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时能够得到相应的赔偿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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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主要内容.doc
成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主要内容(一)关于参保范围。
在5号文件规定的参保范围基础上,针对建筑业特点,《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具体范围,以及机电工程、水利工程和其他道路、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具体参保范围。
成都市建筑业实施细则主要内容(一)关于参保范围。
在5号文件规定的参保范围基础上,针对建筑业特点,《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具体范围,以及机电工程、水利工程和其他道路、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具体参保范围。
(二)关于参保登记、注销的条件和流程。
一是《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了参保的具体方式,规定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建设项目中标后,办理施工许可证之前,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市)县经办机构办理建设项目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并按项目工程总造价的0.06%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设项目所涉及工期及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均按自然月计算。
二是明确办理参保登记手续需要提供的《中标通知书》等七类具体资料。
三是进一步细化了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实缴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具体规定,以及项目施工变更延期需要办理《建筑施工项目工期变更参保证明》的相关流程。
四是明确规定了建设项目经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证明在开工前取消或者项目开工后经建设或规划行政部门证明未按原继续施工的退费办理条件和流程,以及项目参保注销的条件和流程。
(三)关于动态实名制管理规定。
一是明确了建筑企业在实名制动态管理中的职责。
明确工程项目施工期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二是为提高网上经办和参保登记实效,新增了网上实名制经办流程。
《实施细则》明确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可在项目开工之日起30日内,通过网上经办报送建设项目动态实名制管理登记人员,在项目施工期内,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可通过网上经办报送当月人员增减变动名单。
2024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2篇)
2024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实施,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建筑业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建筑业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参加市建筑业工伤保险。
第四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由政府负责管理和监督,保险公司负责承保和理赔。
第二章参保条件第五条建筑业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参加市建筑业工伤保险:(一)企事业单位应当具有合法的建筑业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二)个体经营者应当具有合法的建筑业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并能提供相关经营活动证明材料;(三)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建筑业务范围应当在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覆盖范围内。
第六条建筑业从业人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参加市建筑业工伤保险:(一)具有合法的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二)在建筑业从事实际工作,与建筑业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建立劳动关系。
第三章保险责任第七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参保建筑业从业人员因工作原因导致的工伤或职业病,提供医疗费用补偿;(二)对参保建筑业从业人员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伤残或死亡,提供伤残津贴和抚恤金;(三)对参保建筑业从业人员因工伤或职业病导致的丧失劳动能力,提供失业津贴或补偿金。
第八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率由政府根据风险评估和经济状况进行调整。
第四章报案与理赔第九条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的参保建筑业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及时将工伤或职业病事故的报案信息上报给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参保建筑业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应当向医疗机构就医,并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参保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工伤或职业病经鉴定确认后,应当及时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管理机构提出理赔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023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2023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建筑业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建筑业工人的工作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关于加强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建筑业工伤保险事业管理的工作,涉及建筑业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定义1.建筑业工伤保险,是指向建筑业从业人员提供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制度。
2.建筑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建筑工程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材料生产等与建筑产业相关的工作的人员。
3.工伤,是指建筑业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意外伤害、疾病或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残和死亡。
第四条组织实施本细则的组织实施由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协同配合。
第二章参保对象和缴费第五条参保范围建筑业企事业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其在册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第六条参保程序1.建筑业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报送参保人员名册。
2.参保人员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填写相关参保申请表和个人信息,并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等。
第七条缴费方式1.建筑业企事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和周期,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2.个人参保人员按照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率和工资基数,缴纳个人工伤保险费。
第八条缴费标准1.建筑业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档次,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计算工伤保险费。
2.参保人员个人工伤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按照规定的费率进行计算。
第九条缴费逾期建筑业企事业单位缴费逾期的,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补缴,并按照规定的比例加收逾期罚款。
第三章工伤认定和待遇第十条工伤认定程序1.建筑业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并向医疗机构就诊。
2.医疗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工伤进行鉴定,并出具相应的鉴定证明。
2024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本(二篇)
2024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市建筑业工作环境和生产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是指在建筑业中发生的因工作原因造成的职工伤残、死亡或者患职业病,经确认符合法定条件的,由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共同缴纳保险费,职工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享受医疗、工伤津贴和其他相关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第三条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所有从事建筑业的用人单位和建筑业职工,包括建筑施工、装饰装修、建筑材料生产销售等相关行业。
第四条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具体细则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和管理。
第五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具体比例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参保职工在发生工伤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向所在用人单位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工伤保险申报手续,并协助职工申报工伤赔偿。
第七条对于故意造成工伤、虚报工伤等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取消其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章参保和缴费第八条建筑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所有在职建筑业职工纳入工伤保险的范畴,并及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登记和备案。
第九条建筑业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
第十条建筑业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可以采取预缴、月缴或季度缴纳等多种方式。
第十一条建筑业用人单位在招聘新员工时,应当向新员工详细介绍工伤保险制度,并要求其参保缴费。
第三章保险事故认定和赔偿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事故:(一)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发生的事故,导致职工受伤、残疾或者死亡的;(二)职工因工作原因患上职业病的。
第十三条参保职工认定为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范围包括:(一)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亡抚恤金;(二)医疗费用;(三)工伤津贴;(四)伤残津贴;(五)康复费用;(六)其他相关待遇。
2023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
2023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市建筑业工人的权益,保障其在工作过程中出现意外伤害的医疗费用和丧失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建筑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的目标是全面保障市建筑业工人在工作过程中的权益,降低工伤风险,提升工作安全和社会保障水平。
第三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范围包括市建筑业内从事建筑施工、装修、拆除等工作的工人。
第二章保险责任和保险费用第四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责任由市建筑业工人与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具体保险责任包括医疗费用报销、康复费用报销、伤残津贴、丧失收入补偿等。
第五条医疗费用报销:市建筑业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需要接受医疗治疗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比例报销。
第六条康复费用报销:市建筑业工人在工伤后需要接受康复治疗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比例报销。
第七条伤残津贴:市建筑业工人因工伤致残,经鉴定认定为伤残后,由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标准给予伤残津贴。
第八条丧失收入补偿:市建筑业工人因工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减少工资收入,由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比例给予补偿。
第九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市建筑业工人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市政府确定。
第三章保险申报和理赔第十条市建筑业工人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向保险公司申报工伤保险。
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在收到市建筑业工人工伤保险申报材料后,应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核。
审核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在审核通过后,应及时向市建筑业工人支付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伤残津贴和丧失收入补偿。
第四章保险监督和管理第十三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由市政府负责监督和管理,具体职责包括制定细则、监督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处理投诉和纠纷等。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开展工伤保险业务,确保市建筑业工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第十五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应积极配合、互相协作,确保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3篇)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管理和实施,保护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业安全生产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是指针对市内建筑业单位的从业人员,由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以便在工伤发生时提供医疗、工伤补助等待遇的保险制度。
第三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机构是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管理和实施。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缴费第五条市内建筑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均应参加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包括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六条市建筑业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单位和个人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费用。
第七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保险待遇第九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工伤补助金、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等。
第十条工伤保险待遇的资金来源包括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以及其他相关基金的补助。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待遇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发放,不得拖欠或中途停发。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二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参保和待遇发放的信息管理系统,确保参保人员的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市建筑业单位应做好工伤保险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对于本细则中未涉及的问题,可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权对本细则进行解释和修订。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文(2)第一条为了保障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降低工伤事故的发生和处理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本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本一、细则目的及背景为了保障建筑业工人的劳动权益和提高工作安全条件,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制定如下。
二、参保范围1. 所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业工种的企事业单位员工,包括建筑工人、电工、焊工等。
2. 落地建筑工地的临时工人、合同工、派遣工等非正式就业人员。
3. 独立承包商和工程队的成员。
三、保险费用1.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比例为单位承担70%,个人承担30%。
2. 保险费按月支付,由用人单位代收,缴纳至地方社会保险局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工伤认定和赔偿1. 工伤认定由地方社会保险局负责,认定标准遵循《劳动能力鉴定暂行规定》。
2. 工人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就医治疗,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 工伤保险赔偿标准参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金定额,根据工伤等级和受伤程度进行赔偿。
五、责任追究和处罚1. 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将面临罚款和法律责任,并被强制参保。
2. 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 伪造工伤事故和索赔材料的,将追究刑事责任,终身禁止从事建筑业。
六、保险待遇补充1. 工伤保险金按月发放,包括基本生活费、医疗费、康复费等。
2. 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超过规定报销范围的费用由个人承担。
3. 工伤保险金发放至职工本人账户,未成年职工由法定监护人代领。
七、保险期限和续保1. 工伤保险按年度进行,起止日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 用人单位需要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地方社会保险局申请续保,逾期未办理的将自动注销保险。
八、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1. 用人单位解除与员工劳动关系时,应及时办理工伤保险的解除手续。
2. 员工死亡、退休、转岗等情况下,保险合同终止时,应补发剩余保险金。
九、附则1.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解释及修改事项由地方社会保险局负责。
2. 保险条款的具体细则和执行方法将由地方社会保险局另行公布。
3.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的保险合同按照原有规定执行。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3篇)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实施细则如下:1. 适用范围:市建筑业工伤保险适用于在市建筑业从事建筑施工、装饰装修、水电安装等岗位工作的在职工人。
2. 参保义务:市建筑业工人应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并确保及时缴纳。
3. 保险金待遇:在职工人发生工伤事故后,根据医疗费用、伤残等级、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等因素,享受一定的保险金待遇。
4. 报案和审核:工人发生工伤事故后,应立即向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报案,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保险机构将对报案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确定保险金给付标准。
5. 受益人确认:工人发生工伤事故后,其直系亲属或指定的受益人应向保险机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确认受益人身份。
6. 费率和费用承担:市建筑业工人的工伤保险费率由相关部门依法确定,并由工人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7. 保险机构管理: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其他 designated 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确保保险资金安全和及时给付。
8. 纠纷处理:对于工人和保险机构之间的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仅是一般情况下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的实施细则,具体细则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调整。
建议在劳动保障部门或保险机构查询相关具体政策和条款。
是指市级政府对于建筑业工伤保险的具体实施规定和细节。
以下是可能包括在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中的内容:1. 适用范围:规定适用该保险的建筑业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类型和规模,以及适用的建筑项目类型等。
2. 参保办理:规定建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包括填写参保申请表、缴纳保险费等。
3. 缴费基数和费率:规定建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工伤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方法,以及费率的执行标准。
4. 事故认定和赔付:明确工伤保险的事故认定标准和程序,包括事故责任的划分、工伤认定的方式等。
同时规定保险公司如何进行工伤赔付,并明确赔付的标准和程度。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本(三篇)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本以下是一份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市建筑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适用于在市辖区内从事建筑业的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其雇佣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依法缴纳,并由市人社局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四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实行社会化管理和市场化运作原则,保险公司和保险机构可以参与保险业务的承保和理赔。
第五条工伤保险金的计算和支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市人社局。
第二章缴费和登记第七条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费用,并按照要求进行登记和报送相关信息。
第八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费率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由市人社局发布。
第九条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逾期未缴纳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条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登记信息。
第三章理赔和救助第十一条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理赔和救助制度,对因工伤造成的医疗费用、丧事补助、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亡补助等予以支付。
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及时报案并接受医疗救治,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金的定额和支付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工伤保险金的申领和支付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保险公司和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办理理赔手续。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由市人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和保险机构未按照规定履行理赔义务的,由市人社局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工伤保险申领和支付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由市人社局追究其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例文(2篇)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例文为妥善做好建筑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六人社〔____〕____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缴费(一)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应当依照《办法》规定在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以____年____月____日后工程剩余总造价为基数参加工伤保险。
1、已在我市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以下简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过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建筑企业,向登记所在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2、未在我市各级社保征缴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建筑企业,向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3、在我市既无社保登记也无工商登记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地点在六安城区范围内的,向市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施工地点在六安城区范围以外的向项目所在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二)参保登记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需携带以下材料:1、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如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2、含有参保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程地点、工期等内容的中标通知书等相关页码原件及复印件;在建项目申报时还需携带工程财务报表等能证明工程完成进度的材料;3、填写《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及《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并加盖公章。
申报表及花名册可到社保征缴机构拷贝也可登陆六安市人社局网站下载;4、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社保征缴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在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三)缴费参保企业或项目部应持《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及时前往参保地地税部门办理银行转账或刷卡缴费手续,一次性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出具参保证明参保企业或项目部在足额缴费后,将地税部门出具的《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交社保征缴机构,由社保征缴机构开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持该证明到住建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或竣工备案手续。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模版(3篇)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模版一、总则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旨在确保建筑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推进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与落实。
二、适用范围《细则》适用于本市所有从事建筑业的企业和建筑工人,不论其用工形式为职工还是个体工商户。
三、参保条件1. 建筑业企业应在经营登记后30日内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建立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档案,并向参保人员提供工伤保险证明。
2. 建筑工人在参与建筑施工过程中,应当按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保险费用。
四、参保程序1. 建筑业企业参保程序:a) 在经营登记后30日内,将企业登记档案提交当地劳动保险机构,并办理参保手续;b) 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件;c) 提供企业职工名单及其相关信息,包括身份证件、聘用合同等;d) 缴纳工伤保险费,按企业规模和实际工伤风险等级确定。
2. 建筑工人参保程序:a) 提供身份证件、参加施工的证明材料等相关证件;b) 前往当地劳动保险机构办理参保手续;c) 缴纳工伤保险费,按月缴纳,缴费标准根据工资收入和工伤风险等级确定。
五、保险责任1. 建筑业企业工伤保险责任:a) 对企业职工在工作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给予相应的医疗、康复和护理费用补助;b) 在职工工作期间因工作导致的伤残或死亡,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赔偿和抚恤;c) 配合劳动保险机构对工伤进行调查、评定和审核。
2.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责任:a) 对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给予相应的医疗、康复和护理费用补助;b) 在工作期间因工作导致的伤残或死亡,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赔偿和抚恤;c) 配合劳动保险机构对工伤进行调查、评定和审核。
六、保险费用及支付1. 建筑业企业保险费用:a) 企业参保后,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b) 企业需提供完整的职工工资信息,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
2. 建筑工人保险费用:a) 工人参保后,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费率为工人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b) 工人需提供工资、身份证等相关信息,并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用。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例文(2篇)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例文为妥善做好建筑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六人社〔____〕____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缴费(一)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应当依照《办法》规定在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以____年____月____日后工程剩余总造价为基数参加工伤保险。
1、已在我市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以下简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过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建筑企业,向登记所在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2、未在我市各级社保征缴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建筑企业,向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3、在我市既无社保登记也无工商登记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地点在六安城区范围内的,向市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施工地点在六安城区范围以外的向项目所在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二)参保登记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需携带以下材料:1、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如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2、含有参保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程地点、工期等内容的中标通知书等相关页码原件及复印件;在建项目申报时还需携带工程财务报表等能证明工程完成进度的材料;3、填写《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及《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并加盖公章。
申报表及花名册可到社保征缴机构拷贝也可登陆六安市人社局网站下载;4、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社保征缴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在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三)缴费参保企业或项目部应持《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及时前往参保地地税部门办理银行转账或刷卡缴费手续,一次性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出具参保证明参保企业或项目部在足额缴费后,将地税部门出具的《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交社保征缴机构,由社保征缴机构开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持该证明到住建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或竣工备案手续。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本(2篇)
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范本为妥善做好建筑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六人社〔____〕____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缴费(一)范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应当依照《办法》规定在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以____年____月____日后工程剩余总造价为基数参加工伤保险。
1、已在我市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以下简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过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建筑企业,向登记所在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2、未在我市各级社保征缴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建筑企业,向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3、在我市既无社保登记也无工商登记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地点在六安城区范围内的,向市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施工地点在六安城区范围以外的向项目所在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二)参保登记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需携带以下材料:1、____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如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2、含有参保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程地点、工期等内容的中标通知书等相关页码原件及复印件;在建项目申报时还需携带工程财务报表等能证明工程完成进度的材料;3、填写《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及《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并加盖公章。
申报表及花名册可到社保征缴机构拷贝也可登陆六安市人社局网站下载;4、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社保征缴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在____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三)缴费参保企业或项目部应持《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及时前往参保地地税部门办理银行转账或刷卡缴费手续,一次性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出具参保证明参保企业或项目部在足额缴费后,将地税部门出具的《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交社保征缴机构,由社保征缴机构开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持该证明到住建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或竣工备案手续。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模版(2篇)
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模版第一条为了做好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____第____号,以下简称《条例》)和《____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____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应当依照《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登记实行参保职工____制,每年度审核一次。
用人单位应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本细则所称的工伤包含工伤和视同工伤。
第三条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业务,其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实行市、县区统一政策,统筹基金分级管理。
第五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职工或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
用人单位应当在____小时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经办机构备案。
第六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中央、省属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负责在市及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并已在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委托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其他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
第七条申请人应当依照《条例》、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和《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除按《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和《实施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居民____;(二)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提交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或者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等相关材料;(三)认定职业病时,应提交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原始资料和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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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为妥善做好建筑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六人社〔2015〕23号,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参保缴费
(一)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企业,应当依照《办法》规定在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以2015年6月1日后工程剩余总造价为基数参加工伤保险。
1、已在我市各级社会保险征缴机构(以下简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过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建筑企业,向登记所在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2、未在我市各级社保征缴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建筑企业,向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所在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3、在我市既无社保登记也无工商登记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地点在六安城区范围内的,向市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施工地点在六安城区范围以外的向项目所在地社保征缴机构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二)参保登记
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需携带以下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如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含有参保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程地点、工期等内容的中标通知书等相关页码原件及复印件;在建项目申报时还需携带工程财务报表等能证明工程完成进度的材料;
3、填写《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及《六安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并加盖公章。
申报表及花名册可到社保征缴机构拷贝也可登陆六安市人社局网站下载;
4、其它需提供的资料。
社保征缴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并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三)缴费
参保企业或项目部应持《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及时前往参保地地税部门办理银行转账或刷卡缴费手续,一次性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四)出具参保证明
参保企业或项目部在足额缴费后,将地税部门出具的《税收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交社保征缴机构,由社保征缴机构开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持该证明到住建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或竣工备案手续。
(五)变更
1、参保企业或项目部用工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人员上岗前及时将参保花名册等变更信息报送给社保征缴机构备案。
如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报送人员变更信息,该人员发生工伤的,应在48小时内向当地人社行政部门、住建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经调查确认后,按参保人员处理。
2、参保企业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后,又将工程转包、分包或劳务分包的,应及时向社保征缴机构备案。
二、工伤认定
参保企业或项目部在参保项目工地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应在事故发生48小时内,向参保地的人社行政部门报告并及时为受伤害职工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一)需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本起事故的意见;
5、法律法规规定所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二)时限
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参保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所在单位不按规定时限为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作为申请人,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三)认定程序
1、申请。
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参保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对于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审核。
人社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尽快进行审核调查,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实地调查核实或公示,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3、结论。
人社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4、送达。
人社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参照民事法律有关规定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六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负责。
(一)需提交的材料
1、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或确认项目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4、有效的诊断证明和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鉴定程序
1、申请。
鉴定申请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将需提交的材料准备完整,交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窗口受理。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医学鉴定。
受理鉴定申请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及时组织专家对被鉴定人的伤情进行医学鉴定。
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以及应当携带的材料应提前3天通知被鉴定人。
被鉴定人应当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现场鉴定。
3、结论。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及时对医学鉴定结论进行评定,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
伤情简单的,
应在3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送达。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参照民事法律有关规定将鉴定结论分别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四、工伤待遇支付
(一)需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只要求支付工伤医疗费不需提交);
2、工伤医疗费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出院小结、相关医嘱原件及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个人或单位转账银行帐户、开户行及联系方式;
4、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还需提交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二)领取程序
1、申请。
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将需提交的材料准备完整后,提交到参保所在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窗口受理,对于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待遇核定
(1)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在核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时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参照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职工本人工资高于这一标准且在法定上限以内的,其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解决。
(2)待遇标准
1、工伤职工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级别的高低,除工伤医疗费外,还分别享受不同月数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解除合同时还可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工亡职工,其近亲属享受的待遇主要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
工伤待遇的具体项目和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核定。
3、待遇发放
工伤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待遇支付申请后次月通过银行将工伤保险待遇打入申请人指定账号。
本细则自2015年6月22日起执行,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六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为做好建筑业企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该行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人社部、住建部、安监总局、全总《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省人社厅、住建厅、安监局、总工会转发该意见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1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建筑业企业中已按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工伤等五项社会保险费的职工,仍按原规定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二、参保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