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3号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附件2编号:350××××××××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一式四联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项目名称:项目工程总造价: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已于年月日为该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元整(¥)。
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年月日备注: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建设部门各一份。
附件3()字第号建筑施工企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样式)甲方(伤残职工、):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乙方(用人单位):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上述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规定,经协商同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年月日。
二、本协议生效后,由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工伤保险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
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第一篇: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发布单位】哈尔滨市【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7-08-28 【生效日期】2007-08-28 【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哈尔滨市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各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及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劳社发[2007]66号)文件精神,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375号)、《关于哈尔滨市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哈政办综[2004]42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哈尔滨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为本企业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本通知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施工、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按装工程、装修工程及拆除活动的企业。
本通知所称农民工,是指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具有本市或外地农村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建筑工程项目(含新改、扩建及拆迁的项目)开工,建设单位应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在工程总预算造价中单独列项,并作为专用款项在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
总承包单位负责为施工现场从事作业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三、总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将整个工程施工期间的所有承包企业、劳务企业应当缴纳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到市或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保证参保资金的落实。
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其直接发包的各建筑施工企业及时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用人单位未参加其它社会保险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3号精编版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参保单位情况二、参保项目情况三、参保情况四、备注一 式 四 联附件2编号:350××××××××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项目名称:项目工程总造价: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已于年月日为该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元整(¥)。
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年月日备注: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建设部门各一份。
附件3()字第号建筑施工企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样式)甲方(伤残职工、):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乙方(用人单位):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上述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规定,经协商同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年月日。
二、本协议生效后,由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工伤保险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
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
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人社福发[2015]34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总工会【发布日期】2015.07.31【实施日期】2015.07.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5〕34号)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区县局(产业)工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切实维护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权益,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若干意见通知如下: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均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其中,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二、按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费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载明的合同价的1‰确定,并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三、按项目参保的新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单独列支工伤保险费,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施工合同签订后、施工许可证申请前,支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至项目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登录“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助经办平台”办理参保手续,并一次性代缴工伤保险费。
四、按项目参保的在建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30日内,办理项目参保和代缴工伤保险费的手续。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青人社厅发[2015]33号【发布部门】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5【实施日期】2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人社厅发〔2015〕33号)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四部门《意见》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面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二、目标任务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全省今后一个时期工伤保险扩面工作的重点任务,通过组织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参保专项扩面活动,用三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全覆盖。
2015年内将新开工的建筑施工项目按规定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60%以上参加工伤保险;2016年在巩固各项目参保的基础上,80%以上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2017年全部实现建筑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
三、政策措施(一)参保范围1、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省内、外建筑施工企业,都应依法为其所有职工(包括固定管理人员、自有人员及其他务工人员)实名制参加工伤保险。
其中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筑项目(包括交通、水利、铁路等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14.12.29•【文号】人社部发〔2014〕103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
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使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
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5.02.16•【字号】甘劳社发[5]号•【施行日期】2005.0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甘劳社发[5]号)各市、州、甘肃矿区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积极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是当前及年工伤保险工作的重点之一。
今年以来各统筹地区按照劳动保障部和省上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积极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
但从总体上讲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例还很低扩面难度很大。
在当前企业安全事故频发、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的形势下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显得十分必要和紧迫。
因此各统筹地区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及其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各统筹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2号和建设部等部委《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建质[2005]119号关于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要求尽快将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及时办理参保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比例高、季节性强、流动性大、收入不稳定、职工人数及工资总额难以准确统计的特点在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的前提下可探索灵活方便的参保方式。
经同级政府同意后对农民工可以试行按定额缴费的办法。
但要注意把握好以下两点:一是要认真审核企业生产资格把符合国家规定合法经营的企业尽快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二是在采取一些灵活的缴费办法的同时要坚持员工实名制必须将职工名单造册备案全员参保以利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支付等工作的开展。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02.08•【字号】晋劳社厅发[2007]29号•【施行日期】2007.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劳社厅发[2007]29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现将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06]41号)和《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晋政办发[2006]41号)的规定,依法为本单位全部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按照《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
二、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生产特点和农民工流动性大等特殊性,采取适合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保的缴费方式,方便建筑施工企业参保。
缴费工资基数明确的,按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核定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难以确定的,可按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工程项目合同价及追加合同价款)的10-20%为基数,按国家规定的行业基准费率核定,工伤保险费由企业按施工进度或在工程项目开工前一次性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三、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实名制原则,建立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备案制度。
参保企业使用的农民工发生变动时,应按月向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人员变动名单,对参保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03.09•【文号】人社厅函〔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03.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同舟计划”实施两年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主动作为,扎实推进,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分省区市项目参保率情况详见附件1)。
但工作中还存在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如工作进展不平衡,有12个省份新开工项目参保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部分地区过于依赖行政强制力的集中推动,确保项目参保工作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建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尚未启动等。
为推动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长效工作机制,巩固建筑项目“先参保、再开工”政策成效,完成“ 同舟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筑业工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再次强调,要“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这不仅是当前工伤保险扩面的中心任务,也是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建筑业工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人社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围绕项目参保模式积极推进政策创新和管理服务创新,着力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保长效工作机制,同时,为灵活就业人员、分享经济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参保管理工作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佚名【摘要】<正>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5〕28号发文时间:2015年4月12日执行时间:2015年4月12日执行一、严格落实《意见》精神,确保建筑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一)本市辖区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到市或各区县建筑安全质量监管部门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窗口,一次性申报缴纳建设项目使用的全部农民工(包括各专业承【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年(卷),期】2015(000)003【总页数】2页(P29-30)【关键词】农民工工伤;总承包单位;工伤保险;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保险工作;发文时间;专业承包企业;建筑安【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26.92文件字号:津人社局发〔2015〕28号发文单位: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建委、天津市安全监管局、市总工会发文时间:2015年4月12日执行时间:2015年4月12日执行一、严格落实《意见》精神,确保建筑业农民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一)本市辖区内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概算中将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拨付给施工总承包企业或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以下统称:总承包单位),由总承包单位到市或各区县建筑安全质量监管部门设立的工伤保险经办窗口,一次性申报缴纳建设项目使用的全部农民工(包括各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的工伤保险费。
(二)总承包单位办理缴费手续时,应填写《建设项目登记、缴费申报表》(附件略),并提供以下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3.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或者中标通知书。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通知【发文机关】:【文号】:豫劳社工伤[2005]14号【主题词】: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委(建设局):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同时也是人身伤亡事故多发的行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保障因工作和意外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建筑业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分散企业工伤和意外伤害风险,化解社会矛盾,保障建筑业职工合法权益。
现就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重要补充。
二、建筑施工企业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三、加大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意外伤害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尽快参加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四、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积极主动地为建筑施工企业所有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认真审核缴费基数,建立缴费数据库,及时支付工伤(亡)人员的伤残待遇。
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开工程项目的管理,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必须按规定先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方可办理监督手续和颁发施工许可证。
未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不得开工。
六、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工作。
关于进一步落实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3号资料
附件1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四联附件2编号:350××××××××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项目名称:项目工程总造价: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已于年月日为该工程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工伤保险费元整(¥)。
特此证明。
××××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年月日备注:一式三份,社保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建设部门各一份。
附件3()字第号建筑施工企业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样式)甲方(伤残职工、):名称(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职业、工种或工作岗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乙方(用人单位):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上述双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闽政〔2011〕80号)的规定,经协商同意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当事人同意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年月日。
二、本协议生效后,由方一次性付给甲方工伤保险待遇(含应长期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人民币万仟佰拾元角分。
三、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起仲裁请求,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四、甲、乙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双方认为需要补充的其他事项。
六、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手印)乙方:(签字、盖章)年月日年月日附件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05•【文号】劳社部发[2006]44号•【施行日期】2006.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农民工工作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建筑业是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
《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对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号文件和《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的要求,针对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流动性大等特点,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地参保,鼓励各地探索适合建筑业农民工特点的参保方式;对上一年度工伤费用支出少、工伤发生率低的建筑施工企业,经商建设行政部门同意,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下浮费率档次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
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全力推进我省建筑业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四部门的统一安排部署,从2015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主要内容的三年专项行动。
为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实施,结合实际,制订如下工作方案:一、目标任务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建筑业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全力推进建筑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所有建筑施工企业、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称建筑工程项目)、在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覆盖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
二、实施步骤(一)2015年,新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60%以上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8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二)2016年,进一步完善按建筑工程项目参保工作机制,基本实现建筑工程项目(含新建、在建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9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三)2017年,建筑业职工全部参加工伤保险。
全面加强按建筑工程项目参保的管理服务能力。
三、政策措施(一)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工伤保险条例》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规定和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依法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要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程项目(含改、扩建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要以建筑工程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荆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26•【字号】荆人社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20.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荆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荆州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地方税务(分)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荆州楚纪南城大遗址保护区管理委员会、在荆各建筑施工企业:为切实做好我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鄂人社发〔2015〕5号)和《关于开展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的通知》(鄂人社函〔2015〕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是落实中央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是守住底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实际行动,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
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提高自觉性、主动性,增强责任意识和紧迫感,坚持“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总要求,切实抓好《意见》的贯彻实施工作。
二、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政策(一)参保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应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缴费费率。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期刊名称】《四川劳动保障》
【年(卷),期】2015(0)5
【摘要】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对妥善解决《工伤保险条例》贯彻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工伤保险工作,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总页数】2页(P41-42)
【作者】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作者单位】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2.转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等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发[2013]2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4.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地方调增乙类药品消化工作的通知(川医保规[2021]15号)
5.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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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4.20•【字号】京人社工发[2017]88号•【施行日期】2017.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7]88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下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函〔2017〕53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区要站在执行中央决策的高度,强化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各项工作。
今年是建筑业三年“同舟计划”实施的最后一年,我市要确保建设项目实现全部参保。
各区要积极行动起来,主要领导亲自抓,整合内外资源,加强组织协调,结合本区特点采取各项措施,确保完成本辖区建设项目参保任务。
二、加强宣传,强化执法检查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街道、乡镇地域优势,深入企业、工地,进行宣传培训。
要成立专门执法力量,对辖区内建设项目进行逐一排查,发现未依法参保的,要立即责令整改,对逾期不改正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
三、简化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各区要严格执行《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5〕218号)有关规定,主动服务于建筑施工企业。
经办机构在收缴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以及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时,不得增加前置条件,要开通绿色通道,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强统计,严格报送制度各区要在全面摸排的基础上,建立本辖区建设项目参保管理档案。
每月6日前,要将《建筑项目参保情况及未参保原因情况表》报送市人力社保局工伤保险处、社保中心。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6.15•【字号】鲁人社字〔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推动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保长效工作机制,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山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鲁人社发〔2019〕33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按项目参保范围。
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下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保。
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确保“先参保、后开工”。
二、规范工伤保险费率及计缴方式。
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费率为0.9‰,自国家和我省阶段性减免、降低工伤保险费政策到期后执行。
即工伤保险费以项目工程总造价(或工程合同价)为基数,按0.9‰的比例计算,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工程总造价(或工程合同价)×0.9‰。
《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精简版)
《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为解决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率偏低,建筑施工人员“伤不起”、工伤维权难的问题,广东省人社厅联合省住建厅、地税局、安监局、总工会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广东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针对建筑业用工特点,以问题为导向,创新举措,推动建筑业工伤保险全覆盖。
一是推行按建设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
针对建筑业按用人单位实行“五险统征”参保难的问题,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异地务工人员,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并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二是按项目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计缴工伤保险费。
针对建筑领域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缴费难的问题,规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费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缴,具体缴费比例由各市人社部门商同级住建部门确定,首次确定原则控制在1‰左右,以后根据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费收支等情况适时适当进行调整。
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各地区对同一建筑施工企业承建本地区的新建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实施浮动管理,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三是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不参与竞标。
针对建筑业工伤保险缴费资金保障难的问题,规定建设单位在工程概算中,要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用,不参与竞标,确保工伤保险费资金落实到位。
工伤保险费由施工承包单位在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社保费征收机构一次性缴纳,覆盖该建设项目使用的全部职工。
四是申办施工许可证需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针对推进建筑业参保缺乏强制手段的问题,规定建设单位申领施工许可证须提供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否则各地住建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五是违法发包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针对建筑业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导致工伤赔偿落实难的问题,规定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由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该组织或自然人也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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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建筑业工伤保险专项扩面行动——“同舟计划”实施两年来,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以下简称《意见》),主动作为,扎实推进,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分省区市项目参保率情况详见附件1)。
但工作中还存在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如工作进展不平衡,有12个省份新开工项目参保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部分地区过于依赖行政强制力的集中推动,确保项目参保工作的长效机制还没有建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尚未启动等。
为推动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长效工作机制,巩固建筑项目“先参保、再开工”政策成效,完成“同舟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建筑业工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再次强调,要“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大力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这不仅是当前工伤保险扩面的中心任务,也是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建筑业工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级人社部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紧迫感,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围绕项目参保模式积极推进政策创新和管理服务创新,着力建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保长效工作机制,同时,为灵活就业人员、分享经济等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参保管理工作积累经验,奠定基础。
二、进一步加强领导,推动形成更高水平、更高效率的部门协作机制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涉及多部门职责,需要多部门联动。
各级人社部门要进一步发挥好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和完善联席会议、联合督查、信息共享、定期会商
等行之有效的部门协作机制。
要联合有关部门,切实把握好政策关键点,在“项目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不落实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的问题上不开口子,不搞变通,守住政策底线。
3月底前,请各地将省(区、市)一级部门协作机制建立、运行情况,书面报部工伤保险司备案。
三、进一步强化督查通报,夯实项目参保长效工作机制
实践证明,督查、通报是推进项目参保工作的有效抓手,也是建立健全项目参保长效工作机制的关键措施。
各地要进一步发挥督查对推进项目参保工作的作用,突出加强对工作进度慢、参保率回落较大地区的督查。
4月底前,请各地人社厅局将2017年度开展专项督查和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查的工作方案报部工伤保险司、社保中心备案。
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项目参保率定期调度通报制度,探索将新开工项目参保率纳入人社事业发展计划指标。
4月10日前,请各地将截至3月底的《建筑项目参保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2)及省(区、市)内项目参保率定期调度通报制度建立情况报部工伤保险司、社保中心,之后逢单月10日前报送《建筑项目参保情况统计表》。
四、进一步创新管理服务,推动实现从“要我参保”到“我要参保”的转变
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适应建筑业用工特点做出的政策创新。
在项目参保模式下,要高度重视管理服务创新,优化流程,减少环节,提高效率,逐步开辟绿色通道、专门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逐步实现工伤医疗费用联网实时结算。
借鉴商业保险管理经验,创新人性化服务内容,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在为参保企业、项目和工伤职工服务上的便捷性和可及性。
(本文由中经未来产业研究院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