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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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交工伤保险

建筑公司交工伤保险

建筑公司交工伤保险建筑公司交工伤保险是为了保护建筑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意外伤害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制度。

以下是关于建筑公司交工伤保险的描述与解释。

建筑公司交工伤保险是指建筑公司为其雇佣的工人购买的一种保险,旨在为工人提供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工伤伤残和死亡等风险的保障。

这一保险制度是建筑业特有的,因为建筑工人在施工现场工作时面临着许多潜在的危险和风险,如高空作业、机械设备操作、物体坠落等,因此他们更容易遭受工伤。

建筑公司交工伤保险的购买是强制性的,根据国家相关工伤保险法规定,建筑公司必须为每位工人购买工伤保险,并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

这意味着无论是中国的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都必须为雇员购买工伤保险。

一旦工人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可以通过保险来获得相应的赔偿,以减轻他们的经济负担。

建筑公司交工伤保险的保险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医疗费用的报销,即对于工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报销;其次,工伤伤残的赔偿,即对于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予一定的赔偿;最后,对于因工伤导致的死亡,保险公司将支付一定的殡葬费用并向被保险人的家属提供一定的赔偿金。

同时,建筑公司交工伤保险还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点:首先,保险费用应该合理,既要满足保险公司的风险成本,又要考虑到建筑公司的承受能力;其次,保险责任应该明确,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限额,以及对于赔偿的时间和方式进行规定;最后,保险理赔应该及时,一旦出现工伤事故,保险公司应该迅速组织理赔,方便被保险人获得赔偿。

综上所述,建筑公司交工伤保险是为了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制度。

通过购买工伤保险,建筑公司可以为工人提供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保障,减轻工人和他们的家庭的经济负担。

同时,保险公司也应当合理定价、明确责任、及时理赔,以确保保险制度的有效性。

工地工伤保险金交多少

工地工伤保险金交多少

工地工伤保险金交多少工地工伤保险金是指用于支付工地职工因工作伤残、死亡、医疗等费用的一种保险金。

那么,工地工伤保险金应该交多少呢?这个问题涉及到工地职工的权益保障和企业的经济负担,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工地企业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工地职工的工伤保险金是由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交纳的。

具体来说,工地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2%不等的比例交纳工伤保险费。

而工地职工本人不需要额外交纳工伤保险费,只需在工作期间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即可。

其次,工地工伤保险金的具体金额是由工地职工的工资水平和工伤保险金的标准确定的。

一般来说,工地职工的工资越高,工伤保险金的金额也会相应增加。

同时,工伤保险金的标准也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进行调整。

在我国,各地区对工伤保险金的标准都有相应的规定,具体金额可以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工会。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工地工伤保险金的支付是由社会保险基金来承担的。

工地企业每个月按照规定比例交纳的工伤保险费,会被划入社会保险基金,用于支付工地职工因工作受伤或者死亡所产生的医疗费、伤残津贴、抚恤金等费用。

因此,工地企业要按时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保证工地职工在发生工伤时能够及时得到相应的保险待遇。

总的来说,工地工伤保险金的金额是由工地企业按照一定比例交纳的,具体金额取决于工地职工的工资水平和当地的工伤保险金标准。

工地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交纳工伤保险费,保障工地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为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希望工地企业和工地职工都能够加强对工伤保险金的了解,共同维护好工地职工的合法权益。

建筑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建筑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建筑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1、新建项目(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应缴工伤保险费=工程合同总造价(税前)×0.08% 建设项目变更工程造价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重新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追加工程造价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差额;减少工程造价的,由社保经办机构退回工伤保险费差额。

2、在建项目(适用于在建项目但尚未竣工的项目):应缴工伤保险费=工程总造价×0.08%×〔(项目施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项目施工期总天数〕
建筑企业,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所称农民工,是指非本市户籍、符合法定劳动年龄、离开农村居住地,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参与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以及市政工程施工等的从业人员。

3、缴费标准及基金管理
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根据工程项目类别确定征缴率:
(1)房屋建筑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1‰确定;
(2)装饰装修、市政工程、设备安装工程按工程总造价的0.6‰确定。

其中设备安装工程总造价中含安装设备款的,将总造价扣除设备款后,作为征缴工伤保险费的基数。

(3)保险期限:建筑企业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的期限,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合同期限为基准,即自建筑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合同竣工之日止。

(4)待遇标准: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原则上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除按规定结付工伤治疗费用外,农民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或因工死亡的,其列入农民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待遇。

工伤保险工程项目参保须知

工伤保险工程项目参保须知

工伤保险工程项目参保须知-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XX县建筑管理站 XX县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建筑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须知一、根据《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参加工伤保险是保证建筑工程安全施工的重要具体措施,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所有建筑施工企业携带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承接工程通知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原件或复印件,《建筑职工花名册》到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建筑业施工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企业在参保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参保人员名册应于施工人员进场3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文档方式向经办机构报送《XX县建筑业施工人员工伤保险参保花名册》。

三、建筑施工企业由项目工程总承包施工企业在招投标时按工程项目参保,缴费标准为:1、项目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下的,按照工程总造价的4‰缴纳工伤保险费;2、项目工程总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工程总造价的3‰缴纳工伤保险费;3、项目工程总造价在1亿元以上的部分按工程总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不得减免。

办公地点:XX县人社局三楼征缴股(8320室)四、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24小时内到县人社局一楼大厅申报登记并填写《XX县工伤事故备案登记表》,并且在30日内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

五、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所受伤害确认为工伤后,享受以下待遇:1、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进一步保障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建筑施工企业工伤风险,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

二、参保范围及对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本企业从事建筑施工的职工(包括固定职工、临时工、农民工等)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对于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施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三、工伤保险缴费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

缴费比例根据深圳市工伤保险费率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费由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一次性缴纳。

工程项目追加预算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补缴相应的工伤保险费。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工程开工前将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材料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提交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部门。

四、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国家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工伤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等。

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等。

伤残待遇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确定,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建筑施工企业职工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行业工伤保险的购买

建筑行业工伤保险的购买

建筑行业工伤保险的购买在每个行业中,用人单位都需要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事关工人的生命安全,它是非常重要的,它是一种危险发生之后的保障。

下边将由有关的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建筑行业工伤保险的购买的内容。

一、建筑行业工伤保险的购买(1)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各地区关于缴费比例各不相同。

(2)科学确定工伤保险费率,要到人社部门具体询问政策,按照以支定收、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

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参照本地区建筑企业行业基准费率,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收支平衡原则。

要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

(3)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建设项目工伤保险缴费比例,根据各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二、工伤的认定(1)下列情形应该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三、视同工伤的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5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以上就是我为您介绍的全部内容了。

工伤保险对于劳动者是一种保护,同时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该是一种风险的转移。

如果您对建筑行业工伤保险的购买还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学习我们有关的法律哦,我们的法律是很乐意帮助您的哦。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缴纳基数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缴纳基数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缴纳基数摘要:1.工伤保险的概念及意义2.建筑行业工伤保险缴纳比例3.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缴纳基数的确定4.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与工伤发生率5.工伤保险的实际应用案例正文: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及意义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旨在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

工伤保险的实施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因工伤事故造成的经济负担,维护社会稳定。

二、建筑行业工伤保险缴纳比例建筑行业属于工伤保险八大行业之一,其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3%。

然而,具体的缴费比例会根据行业风险程度、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和工伤发生率等因素进行调整。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的规定,工伤保险费率可以向上浮动至120%、150% 或向下浮动至80%、50%。

三、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缴纳基数的确定建筑工人的工伤保险缴纳基数主要是根据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来计算。

由于行业风险程度不同,工伤保险的缴费比例也会有所区别。

针对工伤风险程度,行业被划分为三类,分别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四、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与工伤发生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是基于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和工伤发生率等因素。

当一个地区的工伤发生率较高时,工伤保险费率往往会向上浮动,以确保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工伤赔偿。

相反,当工伤发生率较低时,工伤保险费率可以向下浮动,以减轻企业的负担。

五、工伤保险的实际应用案例以建筑施工企业为例,如果一名建筑工人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受伤,经鉴定为工伤,那么企业需要按照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该工人的医疗费用、工伤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这样,企业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因工伤事故造成的经济负担,同时也为受伤工人提供了一定的生活保障。

总之,建筑工人的工伤保险缴纳基数是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来计算,具体的缴费比例会根据行业风险程度、工伤保险费使用情况和工伤发生率等因素进行调整。

企业缴纳建筑施工工伤保险费承诺书

企业缴纳建筑施工工伤保险费承诺书

企业缴纳建筑施工工伤保险费承诺书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43号)精神,简化优化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流程,更好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权益,各参保企业要积极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做好以下承诺:
一、各建筑施工企业应携带相关资料到施工项目地就近、所辖地经办机构参保登记,并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缴费期限请咨询所属经办机构)。

因建筑施工企业自身原因,工伤保险费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费,造成一切责任的由企业自行承担。

二、各施工企业必须如实提供施工企业从业人员的真实资料(劳动合同书)、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不得瞒报、少报、错报,造成个人参保信息有误或与实际情况不符,责任由施工企业自负。

三、在施工期间如有发生人员增减变动的,需第一时间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报备,将施工期内建立的企业职工花名册、个人增减明细表(社保经办机构提供)交给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承诺单位(签章):
法人签字:承诺日期:
注意事项:
第一,建筑企业先注册登记参加建安工伤保险,再办理缴费。

第二,如果此时雇工人员不确定或者暂时没有雇工人员,必须先签订单位承诺书,确保企业用工前来经办机构送参保人员花名册报备缴费人员信息。

第三,结算后务必让单位经办人按单位公账划转到经办机构银行账户,不得用个人银行卡转账。

第四,暂时没有明确规定要签三方协议和实名制录入参保人员。

如有规定后期会及时通知。

施工工程工伤保险缴纳(3篇)

施工工程工伤保险缴纳(3篇)

第1篇一、施工工程工伤保险的定义施工工程工伤保险是指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对其所聘请的职工投保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当施工人员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保险公司按照法定标准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和医疗费用,以帮助其摆脱困境。

二、施工工程工伤保险的作用1. 维护施工人员合法权益:通过参加施工工程工伤保险,施工人员在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可以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和医疗救治,保障其合法权益。

2. 减轻企业负担:施工工程工伤保险的缴纳,可以降低企业因工伤赔偿等因素所面临的风险和压力,减轻企业负担。

3. 推动行业安全管理:施工工程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建筑行业的安全管理水平,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施工工程工伤保险缴纳流程1. 缴费主体: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2. 缴费标准: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风险类型,缴费标准有所不同。

一般按照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缴纳。

3. 缴纳方式:施工企业可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纳手续,或通过网上平台进行缴纳。

4. 办理时限:施工企业应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

四、施工工程工伤保险参保范围1. 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2. 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施工一线务工人员,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3. 建设项目参保范围覆盖所有职工,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使用的异地务工人员。

五、施工工程工伤保险的办理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3. 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总工会等部门发布的有关政策文件。

总之,施工工程工伤保险缴纳是保障施工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为施工人员提供有力的保障。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缴纳基数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缴纳基数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缴纳基数【原创实用版】目录1.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的概念和重要性2.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的缴纳基数和比例3.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的缴纳方式和调整4.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福利5.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的意义和作用正文一、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的概念和重要性建筑工人工伤保险,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工人因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性疾病时,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在我国,建筑工人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的缴纳基数和比例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的缴纳基数一般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建筑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1.3%。

同时,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因素,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实行上下浮动。

三、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的缴纳方式和调整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的缴纳方式分为按项目缴纳和按职工工资总额缴纳两种。

其中,按项目缴纳是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此外,根据行业风险程度不同,工伤保险费率和档次也会进行相应调整。

四、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和福利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包括: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

具体福利如下:1.工伤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费用等。

2.工伤津贴: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休假期间的工资、生活护理费等。

3.工伤一次性赔偿金:根据工伤等级和伤残程度,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赔偿金。

4.伤残津贴:对于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四级伤残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后,停发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五、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的意义和作用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对于保障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参保说明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参保说明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参保说明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险,旨在为建筑工人提供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导致的伤害或疾病的医疗、工伤津贴等保障。

具体的参保说明可能因地区和国家而异,以下是一般的参保说明:
1. 参保人员范围:
建筑工人、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建筑项目管理人员等,通常包括在建筑工地从事建筑、安装、维修等工作的人员。

2. 参保程序:
通常由雇主负责办理建筑工人的工伤保险参保手续,雇主需要将员工的基本信息、身份证明、劳动合同等相关资料提交给当地社会保险机构。

3. 缴费规定:
雇主需要按照规定的缴费比例将建筑工人的工伤保险费用纳入社会保险体系。

有些地区可能要求雇主和员工共同分担保险费用。

4. 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通常包括医疗保险、工伤津贴、康复护理等责任。

参保建筑工人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受伤,可以获得相应的医疗服务和工伤津
贴。

5. 报案程序:
建筑工人在发生工伤后,需要及时向雇主报告,并按照当地规定的程序向社会保险机构报案。

报案后,工伤保险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相应的保险责任。

6. 审核和理赔:
社会保险机构将对工伤报案进行审核,确认符合工伤保险的条件后,进行理赔。

理赔涉及医疗费用报销、工伤津贴发放等方面。

7. 保险待遇:
参保建筑工人在发生工伤后,根据相关规定可以享受一定的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工伤津贴、康复护理等。

建筑工人工伤保险的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具体查询当地社会保险机构的政策和规定,以确保了解准确的参保流程和权益待遇。

建筑施工企业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流程

建筑施工企业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流程

建筑施工企业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流程建筑施工企业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流程温州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流程1.办事流程:雾霾天你不得不买的保险保险怎么买?保险哪种好?银行大额信用卡网上快速申请股市低迷投资什么赚钱1、工程项目招投标(根据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理处的有关规定执行)2、工程项目登记:(1)须带材料: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程序:①业务管理员对单位填报的《温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审核表》进行审核。

②经审核无误后,对参保单位的申请予以受理,并将相关的信息输入电脑,同时打印《审核表》。

(3)办理时限:即时办理(4)办理窗口:各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窗口)3、申报缴费(1)须带材料:《温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审核表》和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2)办理程序:①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已建立银税库联网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其缴税银行账户中存足应缴费款后,可持上述资料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并采取实时扣款方式,费款扣缴成功后,主管地税分局打印税收完税证。

②未办理税务登记或未建立银税库联网的建筑施工企业可凭上述资料到主管地税分局办税服务厅申报并采取门征缴费方式,经刷卡或转账扣缴成功后,主管地税分局打印税收转账完税证。

(3)办理时限:即时办理(4)办理窗口:市区各建筑施工企业到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费,外来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外省、市、我市各县(市)在市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到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或温州市建筑业代征点办理缴费事宜。

4、人员登记(1)须带材料:第一次须带《建设工程项目代缴农民工工伤保险费的协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税收转账完税证》。

(2)办理程序:①建筑施工企业(用人单位)提供经总包单位项目部确认的`《温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二份)。

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

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

建筑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政策一、保险参保范围本政策适用于在建筑项目施工期间,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等。

建筑项目业主和承包商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保险费征收标准工伤保险费的征收标准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来说,保险费征收标准根据企业所属行业、职工人数、工资总额等因素确定。

建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认定和鉴定程序劳动者在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职业病,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鉴定。

一般来说,工伤认定和鉴定程序包括申报、调查、认定和鉴定等环节。

申报人应当及时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认定结果给予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伤待遇及支付方式劳动者在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工伤后,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食宿费、康复器具配置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等。

支付方式一般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支付给劳动者或其家属。

五、工伤预防和康复措施为降低建筑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工伤事故发生率,应当采取有效的工伤预防和康复措施。

具体措施包括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完善安全设施、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等。

同时,应当重视对工伤人员的康复治疗,提供必要的康复器具和康复训练,帮助他们恢复身体功能和生活能力。

六、违规处罚和法律责任建筑企业未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未按时缴纳保险费或者不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同时,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将建筑企业的违法信息记录在企业的信用档案中,并向社会公布。

建筑企业因违反规定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政策实施和监督机构本政策的实施由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

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

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

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意见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于2022年1月1日起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全部职工缴纳保险费,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本通知所指建筑施工企业〔含省外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企业,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缴费方式、费率〔一〕建筑施工企业固定职工应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应缴费费率〔统筹地区确定〕之积,参加工伤保险。

对农民工比拟集中,人员流动性较大的建筑施工企业,无法确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以建设工程为参保单位,按建设工程工程总造价的0.8‰至1‰参加工伤保险,开工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要根据“以支定支、收支平衡〞的原那么确定缴费费率。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费率,可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亡〕事故发生率、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与使用等情况,实行浮动管理。

三、参保形式、条件〔一〕按建设工程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

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实行独立其他险种优先受理参保登记,社保经办机构为建筑施工企业参保开辟“绿色通道〞,做到随时参保,随时登记录入。

要简化建筑施工企业参保需提交相关要件,实现一次性告知、一站式办结。

同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办事程序也要简便快捷。

〔二〕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对固定职工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参加工伤保险,用工人员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职工增减变化实行书面或网络报备制度。

对建筑施工企业流动人员较大、农民工比拟集中的实行工程参保,用人单位主体向生产经营地〔施工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中标通知书、承接工程通知书、施工合同及转包分包合同,用工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建设工程的用工人员工伤保险关系,自建设工程开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之日起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止。

〔三〕工伤保险费不准作为竞争性费用竞价。

深圳市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缴纳流程

深圳市建筑工程项目工伤保险缴纳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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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保险比例

建筑工程施工保险比例

一、建筑工程施工保险的种类1. 工伤保险:为施工人员提供意外伤害和职业病的保障,缴纳比例一般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

2. 意外伤害保险:针对施工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意外伤害,缴纳比例通常根据工程合同造价或施工面积计算。

3. 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用于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缴纳比例按照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提取。

4. 建筑工程一切险:针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风险,缴纳比例一般按照施工合同的工程造价计算。

二、建筑工程施工保险比例的具体规定1. 工伤保险:新建项目一次性缴纳,缴纳比例为工程合同总造价的0.08%;在建项目按工程总造价的0.08%乘以项目施工期总天数除以项目施工期总天数计算。

2. 意外伤害保险:不记名保险,缴纳比例根据工程合同造价或施工面积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工程合同造价P500万(不含)以下:0.5%- P500(含)到1000万(不含):0.45%- P1000万(含)到5000万(不含):0.42%- P5000万(含)到1亿(不含):0.35%- P1亿(含)以上:0.3%保费不足300元以300元收取。

3. 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房建项目按照总造价的2.5%提取;公路项目按照总造价的1%提取;铁路项目按照总造价的1.5%提取。

4. 建筑工程一切险:缴纳比例按照施工合同的工程造价计算,具体比例根据风险等级和保险条款确定。

三、建筑工程施工保险比例的调整1. 工伤保险:当工程造价发生变更时,施工承包单位应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由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重新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2. 意外伤害保险:追加工程造价的,施工承包单位应当补缴工伤保险费差额;减少工程造价的,由社保经办机构退回工伤保险费差额。

3. 安全施工措施费用:自2012年2月后,安全措施费用标准每项提高1%。

总之,建筑工程施工保险比例的合理确定和调整,对于保障施工现场安全、保障施工人员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深圳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指南

深圳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指南

深圳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指南
参保对象: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
2、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专业工程建设的企业。

参保方式:
1、固定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

2、非固定职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参保所需资料:
1、《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项目登记表》;
2、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
3、项目承包合同书原件;
4、总承包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总承包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或银行印鉴卡原件;
6、《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险项目登记表》。

参保流程:
1、登陆“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网上申报系统”,点击建筑施工项目总承包企业首次登记栏,填写项目基本信息;
2、填写完成后点击“下一步”,进入项目信息登记页面;
3、系统生成该项目的项目编号及初始密码,点击“确认”后,显示“打印项目申请表”点击该按钮后弹出“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项目登记表”,打印;
4、施工承包单位携带登记表及登记表中所需提供的材料到施工项目所在地社保机构办理项目登记参保相关手续。

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网上申报系统
缴费标准:
1、新建项目:应缴工伤保险费=工程合同总造价(税前)×0.08%;
2、在建项目:应缴费额=工程总造价×0.08%×〔(项目施工期总天数-已施工的工期天数)÷项目施工期总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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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缴费
一、工程项目参保缴费
㈠企业申报
1、报送资料:①建筑施工企业营业执照;②组织机构代码证;③《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一式3份);
④招投标中标标书(通知书)或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地点:宁乡县社保大厅一号窗口。

㈡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受理
1、确定缴费金额:根据工程合同造价的人工费、建筑施工企业的缴费费率核定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缴费金额,开具《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

2、企业缴费方式:建筑施工企业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缴费通知单》到412室(刷卡)或银行缴费(现金),并出具工伤保险基金收据。

3、出具证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凭建筑施工企业银行缴费回单,开具《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416室)。

二、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业持《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工伤保险待遇申报
一、事故报告
务工人员在工程项目施工场地受到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在48小时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电话报告(88981047)。

重大事故应在24小时之内同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88981207)、工伤保险经办机构(88981047或88981046)、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电话报告,并在7日内报送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报送方式:直接送达。

用人单位发生事故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备案的,未申报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申请工伤认定
㈠申请时限
务工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建筑施工企业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务工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务工人员发生轻伤事故的,可以通过简易程序直接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不必申请工伤认定。

㈡应提供的资料
①《宁乡县建筑企业务工人员工伤认定申请表》;②与建筑施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③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④受伤害务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㈢事故调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重大伤害事故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㈠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建筑施工企业为工伤人员向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

受理地点:宁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科(社保大厅五号窗口)。

㈡应提供的资料
①《长沙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②工伤认定决定书;
③工伤医疗相关资料;④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㈠应提供的资料
1、因工受伤:①《宁乡县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③身份证复印件;④病历资料、医疗费原始发票和住院费用清单。

2、因工死亡:①工伤认定决定书;②死亡证明;③身份证复印件。

若有供养亲属,还应提供《供养抚恤金申请表》、供养亲属身份证明、供养关系证明。

㈡轻伤简易处理程序
务工人员在伤害事故发生时已参加工伤保险,并符合应当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规定,且所受伤害程度轻微,达不到伤残等级评定标准,治疗终结后其医疗费用总额在2000元及以下的,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轻伤事故简易处理申请表》,经工伤务工人员本人同意,项目负责人认可,可直接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无需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已按简易程序处理的,由于伤情发生变化可能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或医疗费用总额超过2000元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工伤务工人员应及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88981047(大厅),88981046(416室)
88981223(财务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88981207(社会保障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88980551(安监站)
资料下载:/down/class/?3.html
定点医疗机构:宁乡县人民医院、宁乡县中医院、宁乡县双凫铺中心卫生院、煤炭坝职工医院、流沙河中心卫生院、宁乡县沩山医院、宁乡县黄材中心卫生院、花明楼中心卫生院、湘雅附属一医院、湘雅附属二医院、湘雅附属三医院。

附件三:
工伤保险相关表格
一、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二、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三、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伤认定申请表
四、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轻伤事故简易处理申请表
宁乡县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表
填表人:负责人:填报日期:
受理人:审核人:受理日期:
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兹有单位项目于年月日为该项目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并按照规定已缴纳年月至年月工伤保险费元(大写)¥(小写)。

特此证明。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年月日
宁乡县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工伤认定申请表
建筑施工企业务工人员轻伤事故简易处理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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