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工伤保险2018法律规定.doc
2018年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全文word版本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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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四、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
五、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建筑业工伤保险2018新政策.doc
建筑业工伤保险2018新政策建筑业工伤保险2018新政策建筑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5日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了解到,根据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要求,全国3600万建筑业农民工将被纳入工伤保险。
意见明确了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确保了缴费资金来源:以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按工程总造价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参与竞标,并在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一次性代缴。
为避免项目竣工后才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不落实的问题,意见规定,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鉴定的,均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建筑业蓬勃发展,建筑业职工队伍不断发展壮大,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建筑业属于工伤风险较高行业,又是农民工集中的行业。
为维护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障权益,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使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不断得到加强。
但目前仍存在部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工伤保险参保覆盖率低、一线建筑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伤维权能力弱、工伤待遇落实难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依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切实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障权益提出以下意见: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
《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最新版本)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8(最新版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建工工伤保险条例
建工工伤保险条例《建筑工伤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建筑工人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合法权益,对工伤保险的实施进行全面规范的一项法律法规。
以下是《建筑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一、建筑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建筑工地从事施工作业的工人,包括建筑工人、搬运工人、电焊工人等。
二、建筑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负有建筑工伤保险的责任。
三、建筑工伤保险的费用来源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保险费用,保险费用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比例分摊。
四、建筑工伤保险的待遇标准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人将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工伤认定手续,并享受由工伤保险提供的医疗费用、工伤津贴、伤残津贴、护理费、丧葬补助等待遇。
五、建筑工伤保险的申请和理赔程序工人发生工伤后,应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用人单位应协助工人进行工伤认定并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六、建筑工伤保险的督促和监管相关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工伤保险的监管和督促,确保保险金的及时支付和工人权益的保障。
七、建筑工伤保险的宣传和培训相关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各级工会应加强对建筑工伤保险的宣传和培训,增加工人对保险制度的了解和认识。
八、建筑工伤保险的违规行为和处罚违反建筑工伤保险条例的单位和个人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承担法律责任。
九、建筑工伤保险的衔接和协调建筑工伤保险应与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制度相衔接和协调,确保工人权益的全面保障。
《建筑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对于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地减少建筑工地上的安全事故发生,并为工人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和安全保障。
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该条例的执行力度,同时增加对建筑工人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
工伤保险实用版(2018全)
工伤保险实用版(2018全)(含基本概念、法律规定、如何认定、申请程序及赔偿计算)目录一、工伤的概念二、工伤保险的概念三、工伤保险的特点四、工伤保险遵循的原则五、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六、认定工伤的法定情形七、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八、工伤申请程序及认定九、工伤赔偿计算明细表一、工伤的概念工伤亦称“公伤”、“因工负伤”。
职工在生产劳动或工作中负伤。
根据国家规定,执行日常工作及企业行政方面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从事紧急情况下虽未经企业行政指定但与企业有利的工作,以及从事发明或技术改进工作而负伤者,均为工伤。
二、工伤保险的概念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从另一角度理解工伤保险,也可称之为职业伤害保险。
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三、工伤保险的特点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
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
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
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
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
统一专属工伤保险方案与社保完全对接,补充了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赔偿。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2018工伤新规全文
2018工伤新规全文2018年工伤新规全文2018年1月1日起,《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对工伤保险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和调整,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高职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和支付水平。
以下是2018工伤新规的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和减少劳动者的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伤保险是国家为职工在工伤和职业病发生时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包括工伤医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待遇。
第三条工伤保险适用对象包括下列劳动者:(一)用人单位聘用的劳动者;(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个体独资企业主和自由职业者;(三)农民工和其他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四条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包括下列情况:(一)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负伤、生病,经诊断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或职业病范畴的;(二)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负伤、生病,尚未经诊断为工伤或职业病,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职业病范畴的,由所在单位提供必要的诊疗和护理;(三)在工作场所以外,因执行工作任务负伤、生病,经诊断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或职业病范畴,并且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就医地点、医疗机构等条件的;(四)在工作场所以外,因执行工作任务负伤、生病,尚未经诊断为工伤或职业病,或者诊断为职业病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职业病范畴的,由所在单位提供必要的诊疗和护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为其所聘用的劳动者投保工伤保险。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结合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下列资金组成:(一)用人单位按照缴费基数和费率向工伤保险基金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国家拨付的工伤赔偿金和工伤医疗费不足部分补偿金;(三)其他依法进入工伤保险基金的资金。
2018-2019-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精选word文档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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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
(201X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X 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2018工伤认定标准以及工伤赔偿标准
工伤认定标准以及工伤赔偿标准一、工伤认定标准1. 工伤是指在职工作过程中,因受到生产事故、职业病或者其他原因致使身体受到损伤或者发生疾病的,依法认定为工伤。
2. 生产事故包括:(1) 受害人在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内,因生产经营活动原因导致的伤亡事故。
如工厂机器设备故障,建筑工地坍塌,交通运输事故等;(2) 受害人在上下班路上,因工作需要或者工作性质而导致的交通事故。
3. 职业病是指在特定的工作环境中,由于接触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某些疾病,包括尘肺病、职业性中毒、噪声聋等。
4. 其他原因包括但不限于非人为因素导致的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
5. 工伤认定的条件:(1) 事故具有突发性、非本意性;(2) 在从事用人单位正常的劳动过程中发生;(3) 直接导致职工身体上的损伤,引起疾病或者死亡。
6. 工伤认定的程序:由用人单位提出工伤申报,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和治疗记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鉴定,作出《工伤认定书》。
二、工伤赔偿标准1. 职工因工致残所致的经济损失:(1) 丧失劳动能力,按生活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文娱费等6个方面计算,每月不少于最低工资标准; (2) 免费提供职业技能培训。
2. 职工死亡的赔偿金:(1) 丧失供养人员的,每人每月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3倍计算月供养费,供养期限为30年。
供养人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无法独立生活的父母。
供养费与丧葬费合并计算,合计不得超过10万元;(2) 无人供养的,给予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24个月。
3. 职工治疗费用、住院费用:(1) 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具体情况给予报销或直接支付; (2) 住院费用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报销或者按本市城镇职工人均消费支出的1倍计算临时伙食补贴。
4. 职业病患者的赔偿金:包括因职业病引起的经济损失、医疗保健费用和误工补助等。
总结:1. 本文档涉及工伤认定标准以及工伤赔偿标准,包括工伤的定义、认定条件和程序等方面,以及工伤赔偿的具体标准和范围。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11.07•【字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水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税务局,各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人社部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人社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省人社厅等九部门关于转发人社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武汉市水务局武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武汉市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2018年9月5日武汉市工程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市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建设项目从业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促进安全生产,根据《社会保险法》、《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关于转发人社部等六部门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8〕3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建筑业工伤保险2018法律规定_1.doc
建筑业工伤保险2018法律规定建筑业工伤保险2018法律规定(四)
踪工伤待遇支付进程,监督工伤职工各项权益落实情况。
十三、齐抓共管合力维护建筑工人工伤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把大力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当前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的重要任务和重点工作领域,对各类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项目进行摸底排查,力争尽快实现全面覆盖。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对违法施工、非法转包、违法用工、不参加工伤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总工会要定期组织开展建筑业职工工伤维权工作情况的联合督查。
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沟通项目开工、项目用工、参加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监管等信息,实现建筑业职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为维护建筑业职工工伤权益提供有效保障。
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职工工伤权益保障工作可参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监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协调工作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有关难点重点问题,合力做好建筑业职工工伤保险权益保障工作
4。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本)]浙江工伤保险条例细则
[新工伤保险条例2018全文(最新版本)]浙江工伤保险条例细则工伤保险条例(xx年4月27日中华人民 __ __令第375号公布根据xx年12月20日《 __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 __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 __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__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 __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2018最新】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内容word版本 (1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新工伤保险条例全文内容新工伤保险条例对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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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地受伤赔偿标准(2018年)2018
遇到侵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工地受伤赔偿标准(2018年)2018在一些隐患比较严重,以及危险性比较高的地方如工地,建筑行业等地区是特别容易发生意外导致工伤,我们明白基于这方面的工伤是有一定的赔偿标准,而且是会按照新的出台政策进行支付补偿,接下来赢了网小编就来带着读者们进行系列赔偿的知识介绍。
工地受伤赔偿标准2018一、一般工伤具体赔偿项目、标准(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1.标准: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康复治疗费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四)辅助器具费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
(五)停工留薪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2018工伤认定标准以及工伤赔偿标准
2018工伤认定标准以及工伤赔偿标准2018工伤认定标准以及工伤赔偿标准一、工伤认定标准工伤认定是指根据《劳动保险法》及其相关法规,按照具体的条件和程序,确定员工是否发生工伤,并以此为依据确定相关的赔偿和待遇标准。
根据2018年的有关规定,工伤认定标准如下:1. 工伤概念的界定:工伤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包括因工作职责、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等导致的外部伤害、职业病和因工死亡。
2. 工伤的因果关系认定:工伤的因果关系是指事故发生与工作原因之间的直接关系。
在认定时,需考虑工作环境、工作职责、工作条件,以及员工是否履行了安全操作规程等因素。
3. 工伤的累计认定:在一段时间内,因同一职业病或工伤反复就医,或多次住院治疗,可认定为同一个工伤事故。
4. 工伤认定程序:员工在发生工伤后,需要立即通知用人单位,并及时就医。
用人单位会帮助员工进行工伤认定申报,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审核和认定。
二、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认定的结果,根据法定的依据和计算公式确定的。
根据2018年的相关规定,工伤赔偿标准如下:1. 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是指因工伤导致的伤残程度,根据工伤残疾程度等级,按照一定比例计算的赔偿金。
按照伤残等级从1级到10级分为10档,不同等级的伤残可以获得不同比例的赔偿金。
2. 医疗费用:因工伤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用、康复费用、交通费等,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报销或支付给员工。
3. 工亡丧葬补助金:因工伤导致的死亡,依法应支付丧葬补助金,包括丧葬费用、丧失生活费等。
4. 护理费:对于因工伤导致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护理的员工,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获得一定比例的护理费。
5. 误工费:因工伤导致的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员工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误工费。
6. 伤残津贴:对于因工伤导致伤残的员工,根据伤残程度等级,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伤残津贴。
2018工伤认定标准以及工伤赔偿标准
2018工伤认定标准以及工伤赔偿标准【附件】:附件1:2018工伤认定标准附件2:2018工伤赔偿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 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用于确认是否属于工伤的程序及标准。
2. 工伤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用于补偿职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职业病的相关医疗费用、伤残津贴以及因工死亡的抚恤金和丧葬费等。
【正文】:一:工伤认定标准根据2018年的工伤保险政策及相关规定,工伤认定标准如下:1. 工伤范围a) 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的意外伤害(例如职业事故、职业中毒);b) 因工作过程中突发的疾病(例如职业病);c) 基于习惯工作、生活、起居等因素引发的职业病;d) 工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行为伤害;e) 突发事件中积极承担任务而受到的伤害。
2. 工伤认定标准a) 事故类工伤:指工人在单位、工作时间内突发非正常事件而未达到职业病标准的伤害情形。
b) 职业病类工伤:在工作时间内或离岗前5年,由职业因素引起的某种疾病。
c) 防护措施不合格导致事故:工人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里,自身未履行安全措施,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合格,导致突发事件。
d) 采取紧急救援措施自身不安全:工人在自我保护的过程中,自身安全保护措施不符合安全操作规程,导致意外伤害。
e) 法定节假日及夜班后伤害:在法定节假日或夜班工作结束2小时以内,因工伤导致伤害。
3. 工伤认定程序a) 工人在受伤后及时就医,并告知医生工伤的原因,由医生开具病假条;b) 工人将相关材料(如病假条、相关证明材料等)提交给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或工伤保险管理部门;c) 用人单位将材料上报至工伤保险管理部门;d) 工伤保险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二:工伤赔偿标准根据2018年的工伤保险政策及相关规定,工伤赔偿标准如下:1. 医疗费用a)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包括治疗费、住院费、药品费、康复费等;b) 工伤职工在医疗期满后,如需继续治疗的,可继续享受医疗费用的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851号建议的答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851号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07.05•【文号】人社建字〔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851号建议的答复人社建字〔2018〕9号您提出的关于延长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年龄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而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现行工伤保险保障制度是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劳动者目前无法参加工伤保险。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出现,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建筑行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人数较多。
2014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四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作出了“工伤优先,项目参保,概算提取,一次参保,全员覆盖”的制度设计。
2018年年初,我部会同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超龄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为更好地保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工伤保险权益,2016年我部印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对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作了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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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工伤保险2018法律规定建筑业工伤保险2018法律规定(二)
建筑企业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伤保险基金使用等情况适时适当调整费率,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
四、确保工伤保险费用来源。
建设单位要在工程概算中将工伤保险费用单独列支,作为不可竞争费,不参与竞标,并在项目开工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五、健全工伤认定所涉及劳动关系确认机制。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与其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
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
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相关方面应积极提供有关证据;按规定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而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六、规范和简化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其所在用人单位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
用人
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
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要优化流程,简化手续,缩短认定、鉴定时间。
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探索建立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材料网上申报、审核和送达办法,提高工作效率。
七、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
对认定为工伤的建筑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根据其意愿一次性支付。
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统筹地区上年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