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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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最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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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最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多部法律打包修改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订后的刑诉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写入修订后刑诉法,这是继2004年人权写入《宪法》,2007年《物权法》出台之后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第三次的飞跃,也是本次刑诉法修改最大的亮点。

此次刑诉法修改内容涉及100多处,修改内容总计超过原内容的80%,修改覆盖了所有诉讼流程:从立案到侦查,再到起诉、辩护、审判、执行,外加证据制度。

新刑诉法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要求嫌犯被捕24小时内通知家属;此外,新刑诉法不强迫近亲出庭作证。

为配合刑诉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安部12月25日公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均从2013年1月1日起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肉刑属刑讯逼供行为。

司法解释规定,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体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剧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供述的,应当认定为“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

此外,司法解释规定,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

据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这项规定主要针对个别诉讼参与人“直播”庭审情况,试图引发舆论关注、炒作,制造“舆论压力”,干扰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

公安部修改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要求,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都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规定》明确了讯问应当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对“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严格解释;要求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内进行讯问。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答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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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答复
(2014年12月12日)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可以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对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或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

如果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等三种情形的,仍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

——结束——。

《人民司法》(201518)精选裁判规则15条

《人民司法》(201518)精选裁判规则15条

《人民司法》(2015/18)精选裁判规则15条| 天同码本期内容,精选自《人民司法·案例》(2015年第18期)部分典型民商事案例,并整理成天同码,与读者分享。

【规则摘要】1.第三人承诺届期清偿债务的,构成免责式债务承担——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届期清偿债务人全部债务的,应认定系免责式债务承担。

此种情形,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

2.第三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的,构成并存式债务承担——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自愿承担债务人债务,法律性质上属债务加入,债权人有权请求原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还款。

3.第三人基于委托付款承诺偿债的,不构成债务加入——第三人基于与债务人之间委托付款关系,承诺向债权人清偿债务,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应认定为债务履行承担。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原管辖法院应继续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未结案件,不因2015年《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实施而受“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约束。

5.配偶的居住权,可对抗房屋产权人排除妨害请求权——在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无固定经济来源又无其他居所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不因一方去世而消灭。

6.小区业主租赁车位使用权归属发生纠纷的处理原则——因小区业主租赁车位使用权归属发生纠纷,应结合小区业主大会决议、物业管理合同、小区管理惯例等规范处理。

7.安置房选购资格一旦赠与并使用,应视为权利转移——基于房屋征收所获安置房选购资格一旦赠与他人,受赠人已使用该资格,应认定赠与合同标的物已完成权利转移。

8.合作经营合同解除,不影响此前所签买卖合同效力——在合作经营合同系继续性合同情况下,合同解除没有溯及力。

解除之前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仍有效。

9.数份证据发生矛盾冲突时,应依优势证据原则处理——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财产权属的约定存在数份不同且相互矛盾的证据时,应依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各自效力。

10.外商追加投资,不能自然形成外资企业的股东出资——外资企业股权变更事项,应报经审批机关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法〔2020〕347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2020〕3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切实贯彻实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对2011年2月1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修改后的《案由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案由规定》施行以来,在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规范人民法院民事立案、审判和司法统计工作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法、邮政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法律的制定或者修订,审判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类型民事案件,需要对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补充和完善。

特别是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迫切需要增补新的案由。

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对2011年《案由规定》进行了修改。

现就各级人民法院适用修改后的《案由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民事案件案由在民事审判规范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认真学习掌握修改后的《案由规定》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案件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对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性质进行的概括,是人民法院进行民事案件管理的重要手段。

建立科学、完善的民事案件案由体系,有利于方便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有利于统一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有利于对受理案件进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确定各民事审判业务庭的管辖分工,有利于提高民事案件司法统计的准确性和科学性,从而更好地为创新和加强民事审判管理、为人民法院司法决策服务。

关于新《民事证据规定》理解和适用的若干问题

关于新《民事证据规定》理解和适用的若干问题

关于新《民事证据规定》理解和适用的若干问题郑学林等最高人民法院 3月26日2019年12月2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是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公布施行18年来首次、全面修改。

《修改决定》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为根据,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基础上,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施行以来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对审判实践中积累的经验进行了全面总结,对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回应。

《修改决定》既是对《民事证据规定》的修改,也是对《民事诉讼法解释》的完善、补充,是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证据制度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的进一步解释,对于民事审判实践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由于修改后重新发布的《民事证据规定》保留的原有条文仅11条,其余89条为修改或新增加的条文,为便于审判实践中理解和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内容,我们对其中的重点问题进行梳理和概要性阐释,以供参考。

一、关于自认规则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主张于己有利的事实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这是“谁主张,谁举证”的应有之义;而当事人主张于己不利事实,构成自认,具有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效力。

自认不是证据,而是举证责任的例外情形,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结果,也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节约诉讼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八条对自认作出规定,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规定了自认的基本内容及其除外情形。

《修改决定》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基础上,对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第八条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修改了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认规则。

2001年《民事证据规定》将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认按照授权范围不同区分了不同后果,未经特别授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不构成自认。

法释〔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法释〔2020〕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法释〔2020〕17号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法释〔2020〕17号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2021年1⽉1⽇起施⾏)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然⼈、法⼈和⾮法⼈组织之间进⾏资⾦融通的⾏为。

经⾦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的从事贷款业务的⾦融机构及其分⽀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本规定。

第⼆条出借⼈向⼈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持有的借据、收据、⽋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就合同履⾏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第四条保证⼈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

保证⼈为借款⼈提供⼀般保证,出借⼈仅起诉保证⼈的,⼈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为共同被告;出借⼈仅起诉借款⼈的,⼈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民法院⽴案后,发现民间借贷⾏为本⾝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案,或者⽴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民法院⽣效判决认定不构成⾮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以同⼀事实向⼈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2013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

2013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

2013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提问者采纳2013-01-09 15:091.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为配合刑诉法实施,最高人民法院12月24日公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公安部12月25日公布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均自1月1日起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

2.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部门行政法规修改:《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于1月1日起正式实施。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6.《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近年来,有关学术造假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

为遏制这一不良风气,教育部日前出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

7.修订后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8.修订后的《高等学校财务制度》。

9.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1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

11. 《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

12.《性病防治管理办法》。

13.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1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2013年1月1日新实施法律法规知多少?作者:王广潮发布时间:2013-01-06 10:49:202013年已经来临,下面是笔者整理的2013年1月1日新实施的法律法规,愿与大家共同学习。

1、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改的刑诉法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障。

2、2012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3年1月1日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近5年重要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近5年重要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近5年重要司法解释一览表(2012年—2016年4月)(说明:页码代号:“综”表示“综合卷”,“刑”表示“刑事卷”,“民”表示“民事卷”,“民诉”表示“民事诉讼卷”,“商”表示“商事卷”,“知”表示“知识产权卷”,“行”表示“行政·国家赔偿卷”)2012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2012年1月13日行·487法释〔2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月17日刑·55法释〔201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货运代理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2月27日商·742法释〔201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3月26日行·435法释〔201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5月3日知·411法释〔2012〕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29日刑·389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裁判文书中如何表述修正前后刑法条文的批复2012年5月15日刑·35法释〔201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5月10日民·568法释〔201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12年6月26日商·301法释〔2012〕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年7月17日民诉·270法释〔201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8月28日民诉·276法释〔2012〕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综·464法释〔2012〕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年8月21日综·402法释〔2012〕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2年9月4日民·716法释〔2012〕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日刑·828法释〔2012〕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2012年12月11日商·307法释〔2012〕1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2日刑·757法释〔2012〕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7日刑·1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1月27日民·325法释〔2012〕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17日知·138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年12月20日刑·1043法释〔2012〕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年12月16日刑·976法释〔201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8日民诉·209法释〔2012〕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12年12月28日民·502013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3〕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1月4日综·467法释〔2013〕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年1月14日综·413法释〔201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6日刑·63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年1月18日民·855法释〔201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年3月27日行·449法释〔2013〕6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年3月1日综·472法释〔201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年2月26日综·449法释〔2013〕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日刑·570法释〔2013〕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年4月1日未收法释〔2013〕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4月23日刑·624法释〔2013〕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2013年4月7日民诉·976法释〔2013〕1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5月2日刑·307法释〔2013〕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2013年5月2日商·54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年5月31日商·508法释〔2013〕1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6月17日刑·800法释〔2013〕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年6月19日商·868法释〔2013〕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6日民诉·667法释〔2013〕18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7月15日刑·677法释〔2013〕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年7月26日行·496法释〔2013〕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2013年8月29日民诉·680法释〔2013〕21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6日刑·528法释〔2013〕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9月5日商·216法释〔2013〕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批复2013年9月12日民·896法释〔2013〕2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18日刑·673法释〔2013〕2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0月22日刑·559法释〔2013〕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2013年11月21日综·69法释〔2013〕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2013年12月19日行·523法释〔2013〕2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年12月23日民·3672014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4〕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月9日民诉·1060法释〔2014〕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4年2月20日商·3法释〔2014〕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4年2月24日商·373法释〔2014〕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3月25日知·238法释〔2014〕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2014年4月23日刑·1154法释〔2014〕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5月16日民·385法释〔2014〕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规定纠正原生效的赔偿委员会决定应如何适用人身自由赔偿标准问题的批复2014年6月30日行·537法释〔2014〕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7月7日民诉·686法释〔2014〕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6月18日行·338法释〔2014〕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2日行·322法释〔2014〕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年8月21日民·398法释〔2014〕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10月31日知·3法释〔2014〕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2014年10月30日刑·1293法释〔2014〕1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11月3日刑·296法释〔2014〕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2014年12月25日刑·7582015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5〕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月6日民·919法释〔2015〕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2015年1月12日综·457法释〔2015〕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巡回法庭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1月28日综·195法释〔2015〕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1月29日知·282法释〔2015〕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民诉·3法释〔2015〕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扣押与拍卖船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28日商·821法释〔2015〕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2月16日民诉·517法释〔2015〕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4月15日综·136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2日行·52法释〔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5月5日民诉·702法释〔2015〕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5月29日刑·728法释〔2015〕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6月1日民·911法释〔2015〕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2015年6月29日民诉·849法释〔2015〕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仲裁裁决的规定2015年6月29日民诉·861法释〔2015〕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就涉及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其原分会等仲裁机构所作仲裁裁决司法审查案件请示问题的批复2015年7月15日民诉·1072法释〔2015〕1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7月20日刑·744法释〔2015〕1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5年7月20日民诉·729法释〔2015〕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8月6日民·720法释〔2015〕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2015年10月29日刑·27法释〔2015〕2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2015年10月30日刑·183法释〔2015〕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11月26日商·519法释〔2015〕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14日刑·259法释〔2015〕23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30日刑·767法释〔2015〕24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2月28日行·5442016年文号司法解释名称发布时间页码法释〔2016〕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6年3月21日知·318法释〔2016〕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商·808法释〔2016〕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2016年2月14日民诉·743法释〔2016〕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2016年2月24日商·812法释〔2016〕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6年2月22日民·427法释〔2016〕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2016年4月12日民诉·744法释〔2016〕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2016年4月13日综·291法释〔2016〕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6日刑·851法释〔2016〕9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8日刑·940法释〔2016〕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24日民诉·471。

2013年颁布的法律法规

2013年颁布的法律法规

2013年颁布的法律法规·201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3.1.1 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修正本)·2013.1.1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2013.1.1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201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2013.1.1 关注刑事诉讼法修改·2013.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3.1.1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2013.1.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1.1 民事诉讼法·2013.1.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1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3.1.1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2年修正本)·2013.1.1 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2013.1.1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12年修正本)·2013.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决定·2013.1.1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28号)·2013.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决定·2013.1.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决定·2013.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1.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2.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3.1 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3.1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2013.3.1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2013.3.1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3.1 国务院关于修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决定·2013.3.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2013.4.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4.2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5.1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2012-11-26·2013.5.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5.31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3.6.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3.6.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6.19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6.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7.1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3.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3.7.22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7.22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8.1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决定·2013.9.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9.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2013.9.10 两高打击网络谣言司法解释·2013.9.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主席令第三号)2013.10.1 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2013.1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修改后的》答记者问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就《规定》发布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问: 《规定》制定的背景是什么?答:民事诉讼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之一,是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在程序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

20XX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决定》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新设了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小额诉讼、行为保全、确认调解协议、直接实现担保物权、检察建议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对立案制度、管辖制度、调解制度、证据制度、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完善。

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加强法律实施,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诉讼制度,保障人民群众民事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20XX年1月1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即将施行,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是当前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的头等大事。

在法律适用层面,首先面临的就是如何处理民事诉讼法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即对于人民法院在20XX年1月1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或执结的案件(以下简称20XX年1月1日未结案件),是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还是原有规定进行处理。

这也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亟需明确的问题。

为避免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产生不同认识,影响裁判结果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对20XX年1月1日未结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9〕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9〕19号(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决定,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第二条。

三、删去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四、将第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三条,修改为:“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五、将第八条第二款改为第四条,修改为:“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六、将第八条第三款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1总53-4总56辑)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1总53-4总56辑)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1总第53辑)》目录【最新司法解释】(略)【领导讲话】在第20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的专题讲话………………奚晓明(23)【贯彻实施新民事诉讼法专题】《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孙佑海黄建中陈龙业(29)关于小额诉讼程序的理解与适用……………………………高民智(38)关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解与适用……………………………高民智(42)关于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理解和适用…………………高民智(47)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理解与适用…………………高民智(52)【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的理解与适用………张勇健韩延斌王林清(56)司法实务中竞业限制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研究………………王林清(74)劳动争议裁审衔接中的几个法律适用问题……………………司伟(95)【人民调解专题】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有关法律问题研究…………………王丹(109)【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王毓莹(132)【指导性案例】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发生形态变化不导致所有权发生变化………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4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的过错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46)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两份无关联的借款合同,出借人以没有履行出借款项义务的合同主张权利的,不应获得支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52)结算协议的真实性存疑,且该结算协议同当事人之间的真实交易关系明显存在矛盾时,应以当事人之间实际交易产生的款项事实来进行结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55)当事人的案涉行为涉嫌行政违法不影响民事案件的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162)【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当事人双方对相互间的法律关系主张各异,应根据双方间合同约定的内容和实际履行情况研析判定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各自的民事责任——秦皇岛绿色房地产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支行其他合同纠纷上诉案……………………………………韩延斌(166)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所约定的合同义务与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区分——上海绿庭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建宇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案………王友祥仲伟珩(184)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不负有出资建设义务的一方,实际完成案涉项目建设的,不应认定为违约——北京市京门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北京地汇春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迎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上诉案……………………………………………王丹(205)【热点调研】关注涉老案件,保护弱势群体,共创社会和谐——江苏法院涉老民事案件调研报告………………………夏正芳陈丽(217)【地方法院传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做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施行后立案审判工作的讨论纪要( 2012年12月20日) (228)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总工会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建立群体性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应急协调处理机制的若干意见 (237)【民事审判信箱】未与未成年子女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不承担因未成年子女致人损害时的赔偿责任 (242)应如何认定解除合同通知的效力 (242)如何认定备案合同与未备案合同的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 (243)当事人约定以物来支付结算利息的,如果偿还借款时该物折算的金钱数额,超过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对于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44)应以建筑面积还是使用面积为标准计算业主表决权 (244)工人在农村建房过程中受伤,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245)《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第2辑(总第54辑)目录【最新司法解释】(略)【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专题】大力开展民事审判工作为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秩序维护司法公正推进依法治国而努力奋斗――在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的讲话在全国高级法院民一庭庭长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劳动争议专题】劳动争议小额诉讼程序的构建论支付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法律适用――以民事诉讼法修改支付令为视角德国集体性劳动争议处理的框架及其对中国法的启示【婚姻家庭专题】夫妻股东纠纷中几个法律问题的思考【公司法人专题】项目公司之诉若干法律问题探析【审判理论专题】固定、排序、列示――争点整理在民事案件审理中的作用例析【指导性案例】如何判断遗嘱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了必要的遗产份额受害人从事违法行为触电造成损害,供电企业能否免责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纠纷应如何处理因财产保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如何认定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证据认定,应从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因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不适格,质监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不具有证明力――威海市鲸园建筑有限公司与威海市福利企业服务公司、威海市盛发贸易有限公司拖欠建筑工程款纠纷再审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认定无效的,应参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价款――莫志华与东莞市长富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深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与国有土地原使用权人约定交地义务,不足以否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与国土部门随后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性质――上诉人长沙兆盛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人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应根据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与履行情况综合认定合同之债的权利义务关系――上诉人北海大西南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锦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地方法院案件解析】“补办婚姻登记”的限缩解释【热点调研】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的调研报告【民事审判信箱】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给子女购房的认定问题如何确定道路交通事故中因伤持续治疗费用承担问题二审期间上诉人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撤回上诉,后未履行和解协议,是否执行一审判决工程造价鉴定取费标准变化时,是否仍按原约定下浮率对工程造价鉴定结果进行下浮当事人对反诉部分的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亦应当减半收取属于事业编制但未签订聘用合同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被辞退产生的争议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第3辑(总第55辑)目录【最新司法解释】(略)【领导讲话】在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在贵州调研民事审判、执行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专题】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举措扎实推进人民法庭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构建大调解格局积极探索社会矛盾化解新途径开拓进取创新指导诉调衔接良性互动以深化“廊坊经验”为先导不断创新指导民调工作机制【合同专题】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的认定【劳动争议专题】用人单位“罚款权”的自由与限制【程序专题】裁判形成的决策过程【理论前沿】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上)【指导性案例】家庭暴力是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确定子女抚养问题时不可忽略的因素出让人按照联合竞买人的约定与其中一方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另一方联合竞买人不属于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离婚协议中房产赠与条款的撤销问题“末位淘汰制”能否作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侵害探矿权的损害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就同一建设工程分别签订的多份施工合同均被认定无效后,应当参照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并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工程价款――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与北京秦浪屿工艺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共同侵权的认定――杨发亮、商丘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与商丘经济开发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叶庙社区居委会、商丘经济开发区平安街道办事处叶庙社区居委会王西村民组侵权纠纷再审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仍享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陕西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铠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夫妻一方转让个人独资企业未经另一方同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王见刚与王永安、岚县大源采矿厂侵犯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合同无效后在当事人之间可能产生的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或者赔偿损失权利,可以作为合同转让的标的――惠阳惠良工业实业有限公司与湖北益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工贸)工程开发公司大亚湾公司、曾贯泉、第三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地方法院案件解析】业主委员会不具有要求开发商履行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建设公共配套设施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主体资格――上诉人江西帝景置业有限公司诉被上诉人赣州市章贡区帝景豪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热点调研】关于天津市民间借贷案件统计分析的调研报告医疗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之建构――从“宁波解法”看第三方介入机制纳入医疗纠纷处理【民事审判信箱】当事人可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不履行调解协议就执行一审判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未生效合同与无效合同有何区别公证能否引起物权变动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补助、补贴等是否应当计人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对既有终局裁决事项,又有非终局裁决事项的仲裁裁决申请撤销,法院该如何处理《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3第4辑(总第56辑)目录【最新法律】(略)【最新司法解释】(略)【最新司法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通知【领导讲话】当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基本问题――在全国中高级法院副院长培训班上的讲课【民法总论专题】失踪人财产代管人代管若干问题分析【合同专题】对方同意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以法律效果为视角民间借贷纠纷若干疑难问题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专题】食品安全法中的民事赔偿问题【理论前沿】中国媒体侵权责任案件法律适用指引(下)【指导性案例】当事人就他人承包的土地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出裁判如何认定金融机构“贷新还旧”时抵押权的设立时间个人所有房屋的婚后收益认定及其处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土地被征收,征地补偿款是否归受让方所有房屋登记权利人出卖共有房屋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条件的合同效力问题当事人就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后未实际取得承包土地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案件解析】当事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内容有争议时,应尊重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原意对合同进行解释――佛山市南海区中兴五金冶炼厂与广州珠江铜厂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案双方当事人均构成违约的情况下,违约金、约定损失赔偿条款的适用及其与其他损失赔偿之间的关系――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上诉案不构成矿业权转让的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西乌珠穆沁旗意隆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温州市华建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纠纷案【热点调研】合社会之力和医患之谐――杭州地区医疗纠纷案件审理情况调研报告【地方法院传真】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讨论纪要【他山之石】欧盟及斯洛伐克民商事法律制度――中国法官代表团赴斯洛伐克培训考察报告【民事审判信箱】受送达人避而不见,应当如何送达诉讼文书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有何区别一方起诉离婚时,要求法院将其父母在自己婚后部分出资所购买房屋判令归自己所有时,法院是否支持?出卖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为买受人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人民法院如何认定出卖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房屋差价能否作为非违约方的损失,由违约方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备案的中标合同”应当如何理解。

2013年1月1日以后施行的法律法规汇编

2013年1月1日以后施行的法律法规汇编

2013年1月1日以后施行的法律法规汇编一、民诉法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次修正)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刑诉法方面1、新《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本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1月18日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5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7次会议、2012年8月2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三、道路交通法规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30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其他类1、《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3号)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7篇)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2.07.14•【文号】法发[1992]22号•【施行日期】1992.07.14•【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第111条、第132条、第134条、第135条、第204条、第212条、第221条、第222条、第225条、第226条、第228条、第236条、第237条、第238条、第239条、第256条第一款、第257条、第265条第一款、第267条第268条、第269条、第271条、第275条、第278条、第279条、第282条、第286条第一款、第288条、第292条、第294条、第296条、第305条、第307条、第313条、第315条、第317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6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1日)调整*注:本篇法规中第136条、第205条、第206条、第240条至第253条、第299条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8日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1992〕22号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标题日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7-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07-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可否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问题的批复2013-06-2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6-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3-06-0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2013-05-0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5-0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4-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3-04-1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4-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 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2013-04-0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97 年7 月1 日至2011年12 月31 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04-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2013-04-0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3-02-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1-2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 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2013-01-2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80 年 1 月 1 日至1997 年6 月30 日期间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3-01-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3-01-0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3-01-0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1-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12-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12-2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12-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清算是否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的批复2012-12-1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2-11-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土地开荒后用于农耕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12-11-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79 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八批)的决定2012-11-0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1979 年底以前制发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决定2012-11-0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09-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2012-07-31。

服务型销售型企业案例

服务型销售型企业案例

服务型企业案例(餐饮、旅店、设计等)1、设计合同纠纷案情:A股份委托B设计院进行娱乐区工程设计,双方签订了《娱乐区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由B设计院根据合同序列号分期提交设计文件,且应当按照A股份的要求进行设计。

被告B设计院未按照设计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深度设计图纸,从答辩内容到反诉过程中,均回避深度要求未按照设计合同约定履行这个基本事实。

且被告私自将部分设计交由不具有设计资质的韩国设计公司设计,导致设计图纸完全不符合原告要求,工程迟迟未完结。

评析:1、被告B设计院擅自转委托设计,委托不具有在中国境内合法执业的韩国设计公司从事项目设计,委托不具有合法设计资质的韩国设计公司设计;2、没有按照设计合同约定提供全部设计图纸及其设计资料导致合同难以继续履行,已构成根本违约;3、被告B设计院设计的鸟瞰图没有加盖设计单位公章,该设计资料,不符合行政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属于无效设计材料;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已支付设计费。

主要法条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第19条:承接方应当自行完成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不得接受无证组织与个人的挂靠。

经委托方同意,承接方也可以将承接的勘察设计业务中的一部分委托给其它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承接方,但须签订分委托合同,并对分承接方所承担的业务负责。

分承接方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将所承接的业务再次分委托。

第20条:承接方在承接业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5)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将勘察设计业务分委托给第三方,或者擅自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委托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资料;2、建设施工合同管辖纠纷案情:2013年8月,甲方(发包人)与乙方(承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因与合同有关的争议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注:被告住所地不在工程所在地)。

现因甲方拖欠工程款,乙方准备起诉,那么乙方应向那里的人民法院起诉呢?是工程所在地,还是被告住所地呢?评析:就本案而言,民诉法司法解释颁布施行以前,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并未明确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纳入专属管辖的范围,其属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的溯及力是否具备?

民事诉讼法的溯及力是否具备?

As long as you do things with integrity, don't ask about success or failure.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的溯及力是否具备?导读:法律的溯及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就现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民事实体法没有溯及力,但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具有溯及力。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是1997年颁布的,是指导司法机关处理民事案件的主要法律文件。

在司法实践中,有溯及力的说法,通常现代法是不具备的,刑法也是在特定情况下才能适用法律溯及力原则。

那么民事诉讼法的溯及力是否具备?下面请看带来的专业回答。

一、民事诉讼法是否具备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也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

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就现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适用于生效后发生的事件和行为,不适用于生效前的事件和行为,即采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民事实体法没有溯及力,但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具有溯及力。

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

二、程序法是否也适用于“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呢?1、实体法主要是规定和确认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职责的法律,程序法主要是规定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法律。

法律不溯既往原则的来源和基础之一是信赖利益保护,而信赖利益一般是基于实体法而形成的。

所谓信赖利益保护,简言之就是:立法者在立法时必须考量,人民根据以往法律所构建的秩序所获得的利益应该获得何种程度的维持。

而法律的规定是信赖利益的基础,人们遵从或依据这一信赖基础做出某种行为并因此而获得或即将获得的利益,包括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都是信赖利益的表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3.01.09•【文号】高检发民字[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09•【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高检发民字[20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人民检察院对于2012年12月31日前受理但尚未审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在2013年3月31日前审查终结。

二、当事人在2013年1月1日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受理。

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照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不予受理。

三、当事人申请对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或者人民法院正在处理的,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

四、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正在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

人民检察院受理监督申请时,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申请书、相关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据材料。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在接收材料后应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符合受理条件的,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

下级人民检察院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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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4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2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8日为正确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决定‣,现就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和执结的案件(以下简称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第一条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但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案件,2013年1月1日前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第二条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符合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对该案件继续审理。

第三条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符合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或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送达规定的,人民法院已经完成的送达,仍然有效。

第四条在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中,人民法院对2013年1月1日前发生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处理的,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但下列情形应当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一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情形在2013年1月1日以后仍在进行的。

第五条2013年1月1日前,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措施的,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等法律,但人民法院2013年1月1日尚未作出保全裁定的,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确定解除保全措施的期限。

第六条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

前款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的,仍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三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七条人民法院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受理、2013年1月1日尚未审查完毕的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是指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本规定所称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决定‣施行之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12月28日发布•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就•规定‣发布背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最高人民法院12月28日发布•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就•规定‣发布背景和主要内容,记者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司法解释立法背景记者:请问•规定‣的制定背景是什么?负责人:民事诉讼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之一,是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在程序方面的基本法律依据。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决定‣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新设了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小额诉讼、行为保全、确认调解协议、直接实现担保物权、检察建议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对立案制度、管辖制度、调解制度、证据制度、一审程序、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完善。

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于加强法律实施,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诉讼制度,保障人民群众民事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即将施行,在审判实践中如何贯彻落实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是当前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中的头等大事。

在法律适用层面,首先面临的就是如何处理民事诉讼法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即对于人民法院在2013年1月1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或执结的案件(以下简称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是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还是原有规定进行处理。

这也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亟须明确的问题。

为避免司法实践中对这一问题产生不同认识,影响裁判结果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规定‣,对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了规定。

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记者:请问起草•规定‣的基本思路以及•规定‣主要内容是什么?负责人:•规定‣立足于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处理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按照“实体从旧、程序从新”这一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公认的法则,确立了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则。

这一做法也可以有力推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全面贯彻实施。

同时,针对当前程序法与实体法联系愈加密切,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存在不少直接与当事人实体权益密切相关的条文的背景下,就审判实践中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一些特殊情形,比如案件管辖问题、送达问题、妨害民事诉讼的制裁措施、申请再审期间的确定以及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新旧衔接适用等问题,按照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推动民事诉讼有序进行,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的指导思想,作出了特别规定。

•规定‣共八条,主要内容为:首先,对民事诉讼法新旧衔接适用的一般规则和2013年1月1日前已完成的程序事项的效力问题作出规定;然后,明确规定了2013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对案件已经完成的管辖和送达的效力、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理规则的新旧衔接适用、诉前保全措施的新旧衔接适用、申请再审期间规定的新旧衔接适用、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新旧衔接适用的具体规则;最后,对•规定‣使用的有关名称做一注解,以使条文表述更为简洁明了。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理规则记者:•规定‣对于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理规则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是如何规定的?负责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至第一百一十五条加大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制裁力度,其中涉及到当事人可能承担的罚款、拘留及刑事责任的实体内容。

在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中,人民法院对2013年1月1日前发生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处理的,就面临着适用新法还是旧法的问题。

由于涉及对当事人的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问题,•规定‣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此作出了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的一般性规定。

同时,对于属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虚假诉讼行为的,或者属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恶意逃避执行行为且该行为在2013年1月1日以后仍在进行的情形,由于在这两种情形下,虚假诉讼行为及恶意逃避执行行为在2013年1月1日以后仍处于持续状态,故应当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这也符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和恶意逃避执行行为的立法目的。

申请再审期间记者: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做了较大修改,请问•规定‣是如何处理申请再审期间新旧衔接适用问题的?负责人:针对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及如何起算的规定作出了较大修改,•规定‣对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的新旧衔接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对此的一般性规定是,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年6月30日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

这样规定可以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保持一致,也可以督促当事人及时主张权利,稳定社会关系,从而做到保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与维护生效裁判的权威性、稳定性的有机统一。

但是,当事人对2013年1月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属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后,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这三种情形,仍应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申请再审期间。

由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改变了这四种情形下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的起算点,•规定‣对此明确了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的做法,避免了一概适用上述一般性规定而出现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问题,从而切实维护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

(来源: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诉讼法新旧衔接适用司法解释为推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顺利贯彻实施,及时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妥善处理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 2012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事诉讼法新旧衔接适用的若干问题作出规定。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就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适用问题出台的第一个司法解释,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继下发•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的通知‣之后,推动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的又一重要举措。

该司法解释共八条,主要就民事诉讼法新旧衔接适用的以下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民事诉讼法新旧衔接适用的一般性规定。

对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和执结的案件(以下简称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应当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但该司法解释及以后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是明确了2013年1月1日已完成的程序事项的效力问题。

在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中,2013年1月1日前人民法院依照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完成的程序事项,仍然有效。

三是明确了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处理规则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

该司法解释规定,在2013年1月1日未结案件中,人民法院对2013年1月1日前发生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处理的,以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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