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的存在问题
烟草专卖局强化许可后续监管工作经验材料
烟草专卖局强化许可后续监管工作经验材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是行政许可工作的延伸,也是法律赋予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
XX县烟草专卖局借省烟草专卖局编写《浙江省行政许可实务手册》在XX 召开现场会的东风,积极探索并强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在规范烟草专卖零售市场秩序的同时,有力地促进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
一、烟草许可后续监管存在的问题根据编写许可实务手册现场会和后续的梳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后续监管主要面临:登记事项发生改变;变买变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一年内被烟草专卖主管部门或其他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营业执照已吊销;逾期未延续;使用过期、涂改、伪造、变造、复印的许可证;擅自停业;套取货源证;未亮证经营等九种情形。
目前烟草零售市场常见问题,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类:1.人证不符。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本身具有不可转让性和严肃性。
当前各级烟草专卖主管部门为了保障零售客户的利益、加强零售终端建设,通过完善制度从严控制审批程序,提高了零售许可证的准入门槛。
受利益驱使,一些新经营者通过各种手段变相取得零售许可证,造成“人证不符”现象,表现为:一是零售许可证负责人与实际经营人不符,如原零售许可证是利用特殊群体办理,但实际经营非本人;二是零售许可证已转让,但实际经营人称是雇用、合伙关系的;三是以出租、买卖、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零售许可证。
2.证照不符。
表现为三种情况。
一是烟草专卖许可在行政许可法实施后改为与营业执照统一管理,过去单一管理模式带来了证照不一现象,如营业执照和零售许可证登记非同一人。
要统一证照就必须作相应变更,若新办零售许可证则可能因不符烟草制品合理布局的规定而无法办理,但若变更营业执照,则相关的卫生、税务等证也需变更,手续烦琐且费用较大,零售户一般选择不变。
二是工商、烟草工作人员失误,系统登记时输入错误姓名;三是有些零售户法律意识淡薄,对工商营业执照是市场主体合法经营凭证的认识不足,认为只要有零售许可证订烟就够了,还省去了办证的麻烦。
涉河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践及思考
Hydraulic Technology382《华东科技》涉河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践及思考刘 慧(泰安市河湖管理保护服务中心,山东 泰安 271000)摘要:泰安市针对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行政许可的有效衔接,确保监管及时跟进,对涉河建设项目工程资料核实归档,分析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提出相关对策。
关键词: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数量越来越多,规模越来越大,加强涉河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日益重要,以保障河道行洪安全,保持河道岸线和河势稳定,发挥河道综合效益。
1 涉河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主体及监管责任落实 泰安市境内由省、市、县三级管理的河道有2条,分别是大汶河、泗河,市、县两级管理的河道有10条,分别是柴汶河、瀛汶河、泮汶河、漕浊河、汇河、石汶河、洸府河、牧汶河、淘河、芝田河,其余45条50平方公里以上河流由县级管理,50平方公里以下河流由县级及以下管理。
泰安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行政审批职能于2018年起由泰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使,泰安市水利局不再承担该职能。
泰安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监管责任主体是泰安市水利局。
目前,泰安市河湖管理保护服务中心受泰安市水利局委托行使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监管职能。
按照泰安市水利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泰安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涉河建设项目施工手续办理按照建设方案审查意见要求,由具有河道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施工过程现场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河道管理部门落实现场监管主体责任。
2 监管工作依据 泰安市严格按照《山东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山东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规定开展涉河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并于2018年出台《泰安市水利和渔业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泰安市河道管理范围内涉河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泰安市河道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后续监管、规范防治与补救工程专项验收工作的通知》,促进泰安市涉河建设项目形成规范化、流程化管理。
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精品模板
我国行政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内容提要】本文从《行政许可法》实施近几年来的实际情况出发,对《行政许可法》实施的现实制度意义、实施中面临的问题、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等方面进行了分析论述,以期以规范与现实相结合的视点求得行政许可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行政许可立法的进一步完善.【关键词】行政许可法问题实施对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在2003年8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予以发布,并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其立法目的为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但是,在近几年的实际实施过程中,由于法制不健全、行政许可没有相关必要的法律进行规范,以及我国经济体制转轨期人们新旧意识思想的冲突等原因,暴露出众多问题,使得行政许可法的实施仍然存在诸多困难与障碍。
本文拟就现今我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中暴露的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对策。
一、《行政许可法》实施的现实制度意义《行政许可法》第2条将行政许可界定为:“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
它涉及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行政权力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的关系,涉及行政权力的设置及运作方式等诸多问题。
行政许可制度的存在是基于市场失灵的需求,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是基于政府失灵的需要。
通过行政许可法的颁布与实施,可以有效地促成透明政府、法治政府和责任政府建设,可以深化民主行政新内涵,推进依法行政新步伐和打造服务行政新理念.(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可以有效地促成透明政府现代社会,政府应当是阳光透明政府,政府行政应当是民主行政,这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也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一种基本趋向。
地方行政许可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地方行政许可存在的问题及完善作者:王宏来源:《学理论·中》2013年第09期摘要:目前我国还存在着行政审批多、乱、杂等一系列的问题。
以陕西省铜川市为例,通过陕西省铜川市的行政审批清理工作,来全面分析我国地方现有行政许可中所存在的问题,并从完善行政审批的联合审批机制、建立协调运行机制、提高审批人员行政能力和法治素养、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等方面入手,来完善地方行政审批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行政审批;设定原则;存在问题;制度完善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6-0115-02行政许可作为一种政府管制手段,其运行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政府职能的行使,关系到法制政府目标的实现。
如今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行政审批是行政权力最为集中的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一环,在历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我国各级政府都对行政审批事项和收费项目进行了较大幅度的清理和缩减。
然而,通过对陕西省铜川市的清理行政审批的过程中,发现地方行政审批依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从完善行政程序的方面着手,建立起相应的监督审查机制,提高行政审批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法治素养等,从各个方面来提高行政审批的效率。
一、行政许可的解析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意义所说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主体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准予其从事法律、法规作一般禁止的事项或活动的行政行为,同时又是国家对社会生活进行调控的一种行政法律制度。
二、我国现有行政许可设定状况及弊端——以陕西省铜川市为例虽然,在近十年来,国务院已经进行了6次大规模的行政审批清理,并且地方省政府也先后出台了相应的关于省上清理行政审批的规定,但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如行政审批过多过滥,审批名称与审批内容不统一,对审批内容缺乏相应的受理条件和申请材料,缺乏对法律的关注度致使很多国务院已经清理掉的行政许可依然存在,混淆日常管理和行政审批等等。
行政许可撤销制度的研究
行政许可撤销制度的研究行政许可法》第69条规定了我国行政许可撤销制度。
该规定以过错责任主体为标准将行政许可撤销分为两大类型:一是因行政许可相对人违法原因所引发的撤销;二是因行政许可机关的违法原因所引发的撤销。
行政许可撤销制度在我国建立时间不长,目前理论界对其关注并不多。
本文从揭示当下我国行政许可撤销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人手,对我国行政许可撤销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出相关设想。
一、存在问题检视(一)概念混乱1.撤销与注销相混淆。
行政许可撤销决定是行政许可机关针对违法行政许可决定所实施的一种纠错行为,其直接目的在于通过行政许可机关的主动纠错行为使业已生效的行政许可决定溯及既往地失去法律效力。
而不同于行政许可撤销决定的行政许可注销,则是处于行政许可实施整个过程的末端环节,它是行政许可机关针对处于形式或者实质失效状态下的行政许可决定作出的善后处理,是由行政许可机关依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公告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行为。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0条第4项之规定,行政许可撤销决定是引发行政许可注销决定的法律事实,两者之间是一种因果关系。
实践中,存在诸多将行政许可撤销与注销混淆使用的情况。
例如,《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9条第2款规定:“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将经营许可证收回注销。
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经营电信业务的申请。
”笔者认为,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9条第2款的规定,在出现条文所规定情形时,立法机关应当作出撤销许可证的规定,而不是作出注销许可证的规定。
这一立法充分体现了立法机关对行政许可撤销与注销还存在理解上的模糊。
概念理解上的模糊必然导致这两种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制度的价值错位。
2.撤销与吊销相混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8条第5项关于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可知,行政许可吊销是属于行政处罚的一个种类。
行政许可吊销处罚决定的法律后果是强制剥夺行政许可持有人继续从事行政许可事项资格的行政处罚行为,因此,行政许可吊销处罚决定对于行政许可持有人而言,是属于一种侵害性负担行政行为。
基层工商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
基层工商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面临的问题与对策作者:周村区编办来源:《机构与行政》2016年第10期自工商食药质监体制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以来,淄博市周村区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全力促进各类市场主体持续快速发展,深入贯彻落实先照后证、年检改年报、注册资本认缴等制度,大幅提升了行政审批效率,降低了投资创业成本,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在改革过程中,基层工商部门在“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的问题难点逐渐凸显,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一、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注册窗口及监管执法力量明显不足。
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及政府政策驱动双重作用下,市场主体发展创历史新高,使登记窗口受理量急剧增涨,尽管已采取一系列措施提升窗口效能,但窗口工作人员数量仍有缺口,部分时间出现排队拥堵现象。
“宽进”大步流星的同时,基层监管力量捉襟见肘。
周村辖区内有各类市场经济主体2万余户,周村区工商局全体人员不到100名,平均年龄达到了50岁以上,在实施日常监管的力度、能力和水平与“宽入严管”新体制的要求存在不小差距,也缺少相应技术手段支撑,短时间内无法消化“宽进”大开闸门造成的监管压力。
(二)监管过程中不断出现新困难。
一是“抢跑”现象突出。
“先照后证”后,市场主体取得《营业执照》后,只是取得了经营主体的资格,而开展涉及许可的经营活动仍需要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批。
很多经营业主以为办理了《营业执照》便万事大吉,不去主动办理经营许可,甚至有些达不到许可审批要求,无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证,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便开始经营,形成实质上的“抢跑”。
二是“僵尸户”大量出现。
商事登记改革后,办理《营业执照》的“便利性”在一定程度上催生了办照的“随意性”:部分创业者市场调研不足,盲目创业,等发现无法实现预期盈利目标后再随意关停,不主动去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部分经营者为了贷款等目的,办理一个或多个营业执照,而实际并不从事经营活动;部分经营者因各种主客观因素,随意变更经营地址、负责人等,增加了行政成本。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监管问题及对策建议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监管问题及对策建议摘要:我国为了应对环境污染,采取了一系列环境管理措施,2013年以后,为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问题,排污权交易制度开始在我国试行,与其他环保政策相比,排污许可交易是一种具有管理成本低、调节市场机制等功能和特征的经济激励政策,能够较好地解决“政府失灵”等环境问题。
本文主要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监管问题及对策进行建议。
关键词: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监管引言为进一步提升排污许可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环保管理工作,不论企业还是环保部门都应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监管能力。
作为企业应落实环境管理台账、自行监测、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工作,以“自证守法”;作为管理部门应做好排污许可证的证后监管,提高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质量,为相关研究提供科学的数据支撑。
1排污许可证后监管概述排污许可证后监管是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的关键内容,也是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的重要支撑。
当前,排污许可制改革已进入新阶段,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基础上,全国生态环境系统正在努力构建企业持证排污、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新格局,各地在证后监管制度、机制或模式等方面进行了诸多有益探索。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发布对排污许可监管和执法起到了指导作用,出台的《排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职责,有效推动了我省排污许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后监管问题2.1缺乏必要的指导证后监管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较高,并且有着管理面广、信息量大等特点,但当前证后监管缺少相应的管理支撑、技术支撑,这使得证后监管工作始终流于表面工作,无法落实。
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缺少有效的管理机制,证后监管的工作流程,以及工作方式等都待统一;其次,对重点行业设置技术指导相关文件。
社会由多行业构成,而这些行业的排污标准,以及证后监管标准等都有区别,在缺少基础建设、专业性强、与多领域有关联的背景下,若没有可靠的技术指导,证后监管也难以到位;第三,当前满足要求判定标准不一,对证后监管造成一定影响,在排污许可的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间,甚至排放标准本身,都会对监测数据有不同的判定结果,若是两者都间接或直接明确,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达标,是指任一有效日均值均满足排放浓度限值要求,但在部分排放标准中又规定“可将现场获取的采样结果作为实行后续相关规定依据,以及是否符合排污规定的判定依据”,在一些特殊市场领域中,关于技术规范落实了豁免时段,但排放标准执行中没有具体规定,使一些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对监测数据的应用感到困惑。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问题与对策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问题与对策一、存在的主要问题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行政许可法》实施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存在问题。
一是实施《行政许可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形式主义,不考虑各地具体情况,一哄而上搞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浪费资源,膨胀机构,加重财政负担。
对于比较大的城市,设立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许可,无疑对群众办事提供了很大方便。
但对于城区面积不大的区、县(市),一律要求建设行政服务中心,尤其是新建服务中心办公大楼,弊大于利,应当慎重。
二是行政服务中心定位适当。
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服务群众的窗口,在服务中心办理许可的部门为管理相对人提供服务,服务中心作为事业单位既不是许可实施主体,也不是许可监督主体,但在实际运行中,有的行政服务中心不当干预许可部门依法实施许可,例如,有的行政服务中心擅自取消交通部门依法实施的接送学生车许可(客运服务的一种方式,依法应当经许可部门审批),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管理混乱。
(二)一些部门和地区行政许可清理工作不够彻底。
由于行政许可清理工作不是自上而下进行,而是在国务院和省、市、县各级政府平行推开的,事先并未制定统一标准,致使行政许可清理工作进展不够平衡,不够彻底。
主要表现为:一是由于对哪些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哪些属于行政审批事项,标准不明确、不统一,致使各级政府保留或取消的某些行政许可事项不一致,给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带来实际操作上的困难;二是由于某些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有效监管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以及经调整由另一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移交工作不主动,导致有的部门对某些已取消行政许可的事项仍按照原方式实施或造成管理空白。
(三)配套制度建设不尽完善,制度执行尚有不足。
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多数制度都是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的,效力层次不高,不利于外部监督;二是由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加上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制度建设缺乏统一性;三是有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虽制定了一整套行政许可工作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未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
浅谈许可证的后续监管
浅谈许可证的后续监管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和行业零售终端网络建设的推进,持证零售客户的数量逐年增加。
随着零售客户规模的扩大,零售许可证审批发放后的管理工作日益成为基层专卖所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
一般情况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数量主要通过许可证合理布局等相关规定调控,有效地利用市场资源,来调控许可证的资源,这样难免会出现重许可证准入,轻事后监管的行政偏向,在实践工作中,有效调控许可证资源为市场服务,即更好地提高许可证的含金量,不但要把好事前关,审批关,而且事后监管更为重要。
深化零售许可证后续管理工作不仅是落实《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提升零售许可证管理水平的要求,也是强化市场管理力度、促进市场规范的有效途径。
一、在许可证放后续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认识不足,有待深入。
基层专卖所(队)对许可证审批发放上严格把关,但未认识到许可证后续管理同样是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存在着重审批、轻监管的现象。
还未充分运用管理措施和行政许可权对零售客户进行综合管理、发挥后续管理在市场管理手段、提高市场监管力度、强化管理效果上的重要作用。
有的基层专卖所(队)结合当地市场管理实际,逐步开展了许可证后续管理措施的探索,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
但总体上,对许可证后续管理措施的运用尚未有效深入。
规范零售客户经营行为、具有市场监管性质的政策措施还需深入探索。
2、后续监管制度尚未建全。
零售许可证后续监管工作涉及的执法行为多、政策性强,而且往往直接涉及零售客户的经营,需要较为完备的政策制度体系予以保障。
但现在针对这项管理的措施还没出台相应的规范性制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后续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二、对许可证事后监管工作方法。
1、多走访、勤排查。
卷烟市场秩序的维护关键在于对市场情况的掌握和了解程度高不高,因此,作为专卖管理员,走访检查活动和监督管理工作切不可荒废。
尤其是那些交通不便、地段相对偏远的山区和农村零售客户的空壳证、睡眠证进行监管,把这项工作做为专卖管理员日常走访和监管工作的重点。
当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行政管理当前我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吴晓燕韩承鹏摘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完善政府行为规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突破口。
作为政府事前控制方式的行政审批制度,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发挥过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弊端不断显露。
针对审批制度改革流于形式;重审批、轻事中和事后监管的问题;审批制度改革进入攻坚期,剩下全是“难啃的骨头”等问题,亟需继续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健全行政审批监督制约机制。
关键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职能转变;服务型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政府所进行的一场自我革命,每一次审批制度改革都是权力的重新布局以及利益的重新分配。
行政审批制度的深化改革,单靠通过清理行政审批条目是无法达成预期目标的,要想实现奥斯本所说的“不但要除掉花园中丛生的杂草,还要确保花园中杂草无处可生”这样一种体制再造,必须打破传统政府控制管理体制。
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手段对于行政审批制度的内涵及外延,学术界尚无最终“定论”,不同的专家学者持有不同的见解。
笔者认为,行政审批制度是指行政审批机关(包括具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法定组织)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申请,以书面等方式准予或不准许其从事特定活动的一种制度,主要包括核准、备案及审批等。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正确而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必须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
对市场能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对保留下来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
“小政府、大社会”是社会的发展趋势,政府职能应该有一个合理的职能定位,对于市场和社会能够良性运行的领域,政府应该站在宏观调控以及服务的高度来引导。
政府的“越位”、“错位”以及“缺位”等问题,都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所引起的。
我国正在如火如荼展开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通过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把政府不该管的和管不好的领域要重新还给企业、市场和社会,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行政许可法实施中存在的几个问题
了“ 门式” 一 的服务大厅 , 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 由于部门
之 间 职 能不 同 、 权 划 分 不 同 、 入 门槛 不 同 , 互 沟通 不 职 准 相
在 受理之前 , 有的设置 了“ 预检 、 预审” 等审批前置程序 , 有
的“ 先公 示、 受理”等。 诸如 此 类 , 响 了行政 许 可 的实 际 后 影 效 率 。 如 , 了变相 收取 行政 许 可费 用 , 些被撤 销 的机构 又 为 一 将 审批 权 转移 给行 业协 会之 类 的机 构 , 过 行 业协会 收 取 费 通 用 。这 些 旨在规 避 法律 规 定 的做 法 , 许可 相 对人 觉得 法律 让 的 出台是 “ 汤不 换 药”, 换 给政 府形 象造 成极 其不 良的影 海 大 S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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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接 第 2 5页 )
大的经济利 益, 往往采取 “ 穆
花接木”的手段, 违规使用维谬资金等。
行政 许可 法 的重要 意义 之一 . 就是 将行 政行 为从 “ 重许 可 、 轻 监 管”向 “ 轻许可 、 重监 蕾”转 变 , 法 不仅将 监督 检查 单列 一章 . 谈 而且 规定 了监督 检查要 予 以记录 , 并赋 予公众 查 阅记录 的权利。当 前。 不少 许 可机 关认 识到 并且也 加强 了后 续监 管的力度 . 从 总体 但 上看 , 后续监 管仍 显薄弱 。有 的部 门根本 没有 后续监 管 . 的部 门 有 有监 管但 无记 录 。 有 的部 门有 监 管、 记录 但是 没有公 开 查 阅 , 还 有
项” 如何 界定 ?对 于 听证 的程序 如何 设定 ?对 于 听证 的意见 又 应该 如何 采 纳 等等 , 没 有具 体 规 范 , 都 造成 听证 要 求难 以 落实 , 者 只是徒 有 形 式 , 或 没有 实 际效 果 。笔 者认 为 , 于行 对 政 许 可法 中的 一些 原则 性 的特 殊程 序 , 要尽 快通 过 制定 实施 细 则 等加 以细 化 、 完善 和 明确 , 于实 际操 作 。 便
论行政许可监管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论行政许可监管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行政许可监管制度是行政许可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规范行政许可行为,维护有序的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等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国《行政许可法》在行政许可监管制度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创新,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一直以来,理论界与实务界对行政许可准入监管关注较多。
中国多年的行政许可实践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
“长期以来,行政许可机关重视的往往是许可证的审核与发放(包括代借许可乱收费),或者说重视的是通过事前预防来控制公民、组织的活动,以降低其从事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活动的可能性,而往往忽视对申请人获得许可证以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管理,以致许可证成为许多许可证持有人从事违法活动的保护伞和护身符,助长了一些人进行违法活动的嚣张气焰。
”《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使得许多行政许可机关已经认识到行政许可权范畴不仅包括许可准入监管环节,而且更包括行政许可准入以后的后续监管。
目前,尽管《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年检、撤销、撤回、注销等一些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制度,但我认为,这与行政许可监管法治化目标相比还相差甚远。
也正如有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从总体上看,与《行政许可法》实施前相比,重许可、轻监管的状况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后续监管仍是薄弱环节。
”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监管机构设置:有失均衡化。
在监管实践中,由于我国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机构的设置不能有效契合行政许可持有人的行为规律,从而造成了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机构设置的失衡,不能充分有效掌握行政许可持有人实施行政许可的动态信息,从而最终导致了我国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制度运行的低效,后续监管质量的低下。
总体而言,我国目前行政许可监管机构的设置具体呈现为一种倒“三角形”结构,也就是说越到基层,监管机构配置越是薄弱,而越到上层监管机构配置越是齐全。
第二、监管执法:有失常态化。
在我国当下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实践中,由于长期以来受到运动式执法的历史惯性思维的影响,同时囿于行政许可监管资源匮乏所带来的现实问题,行政许可监管机关在监管实践中往往采取一种具有被动撞击式特点的运动式监督执法方式来对行政许可持有人进行监管。
《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许可是国家机关对某些活动、行为或者设施等予以许可或授权的重要手段,它在保证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
但行政许可不仅仅是发一个许可证明这么简单,更关键的在于后续的监管。
近年来,由于一些地方的后续监管措施存在诸多法律问题,如执行力度不足、监管机制不健全等,使得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工作面临严峻挑战。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二、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的法律问题1. 监管机制不健全当前,部分地区在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机制上存在不健全的问题。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不明确;二是监督管理体系尚未完全建立,无法实现全面有效的监督。
2. 执行力度不足在实施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过程中,部分地区存在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
这主要体现在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上,一些地方对于违规行为查处不力,处罚措施过于宽松,甚至存在“以罚代管”的现象。
3. 监管信息共享不畅在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中,信息共享是提高监管效率的重要手段。
然而,当前存在信息共享不畅的问题,不同部门之间的信息孤岛现象严重,导致监管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三、解决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范围、监管方式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等。
同时,还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
2. 加强执行力度在实施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过程中,应加强执行力度。
对于违规行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和处罚,避免“以罚代管”的现象。
此外,还应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3. 优化监管机制应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实现全面有效的监督。
这包括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协作等。
同时,还应引入社会监督力量,如媒体、公众等,共同参与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工作。
四、结论行政许可是国家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而后续监管则是保证行政许可有效实施的关键环节。
我国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法律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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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学 院 ,广 东 韶 韶关 520 ) 1 0 5
摘
要 :行 政 许 可后 续监 管是 指 行 政 许 可 监 管 机 关时 行 政 被 许 可 人 进 行 督 促 和 检 查 ,确 保 被 许 可人 履 行 其 法 定 义
削 弱 了 行 政 许 可 制 度 在 社 会 管 理 中 的 重 要 作 用 具 体 而 言 . 我 国行 政 机 关 在 行 政 许 可 后 续 监 管 方 面 主 要 存
在 以下 问题 :
使 行 政 许 可 能够 得 到 规 范 实施 的行 政 执 法 行 为 。] [显 3
然 . 行 政 许 可 后 续 监 管 的 效 果 对 于 实 现 行 政 许 可 的 目 的 具 有 极 大 的 影 响
务 的行 政 执 法 行 为 我 国 近 年 来 发 生 的 包括 食 品 安 全 在 内 的 一 系列 危 及 社 会 公 共 安 全 的 问题 很 多都 缘 于 行 政 许 可后 续 监 管 的 缺 失 基 于我 国行 政 许 可 后 续监 管 工 作 的 现 状 . 通 过 对 其 存 在 的 法 律 问题 进 行 法理 分 析 ,建 议 从 权 力 的 来 源 、
文 献 标识 码 :A 文 章 编 号 :1 0 - 2 7 (0 2 5 0 8 - 5 0 7 8 0 2 1 )0 — 0 7 0
中 图分 类 号 :D 1 .J 9 2J 2
收稿 日期 :2 1 — 2 1 020— 5
作者 简 介 : 曾 洁 雯 ( 9 6 ) J 6 一 ,女 ,广 东花 都 人 ,韶 关 学 院 法 学 院讲 师 、 法 学硕 士 ,研 究 方 向 为行 政 法 学 。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途径。
几年来,我市从实际出发,遵循合法、合理、效能、责任和监督的原则,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上,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和积极的探索,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但在近几年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
一、我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的成效依法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
20xx年以来,我市先后组织实施了4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按照职权法定的原则,对我市行政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实施的1119项审批事项的设定依据、实施主体、审批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时限逐项进行了清理,取消了没有法律依据的审批项目,对依法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明确了审批条件、程序、期限,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部门和审批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从源头上铲除了腐败根源。
创新行政审批服务机制。
20xx年7月我市成立了**市行政服务中心,将分散在市各部门审批的事项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进行了论证,将适宜集中审批的事项全部纳入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截止到20xx年底,共入驻中心242项行政审批和服务项目、47个委办局、87个审批服务窗口、154名工作人员。
同时,在区、县分别建立了行政审批服务大厅。
在全市推行了“一条龙”审批和“一站式”服务,实施了行政审批“一个窗口入、一个窗口出”,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为人民群众办事提供了便捷服务。
再造行政流程,开通审批提速“新干线”。
针对我市地处北方寒地,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无霜期短的气候特点,建设工程的有效施工期只有180多天、建设项目审批时限过长实际,20xx年4月将建设项目原有的44项审批备案要件缩减为25项,并精心整合,重新设计的审批流程,进一步缩短了建设项目审批时限,使过去80多个工作日才能完成的审批时间被压缩到45个工作日,并开辟了“绿色通道”,从“窗口受理”到“窗口办理”,使有效施工期短与审批时间长的矛盾得到有效缓解,使我市城市建设步入了快速发展的“新干线”。
浅谈“先照后证”实施后的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谈“先照后证”实施后的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先照后证”是行政审批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使市场主体可以更加便利、更加快捷地进入市场,获得“入场券”,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
“先照后证”伴随注册资本认缴制、住改商等便民政策相继实施,简化了登记程序,降低了企业登记门槛,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场主体数量激增。
同时,也加大后续监管难度,制约和影响了后续监管工作的开展。
标签:先照后证;存在问题;对策建议一、引言目前全国各地工商部门在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下正在积极推进此项工作,然而基层工商部门在具体实践中发现“先照后证”存在一些问题须引起重视,国务院推行的“先照后证”改革不仅是工商部门的事,这项改革还需要卫生、安监、食药、公安、交通、文化、质监、住建等多部门相互协调配合,才能确保改革顺利实施,本文从笔者所在的余姚市梨洲市场监管所实施“先照后证”后发现的问题入手进行粗浅探讨。
二、“先照后证”实施后运行态势我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改革,始于2014年8月,至2016年元月11日起,从当时的148项增加到211项。
单位严格执行上级关于“先照后证”改革的各项政策规定,全面实施“先照后证”等改革措施,呈现以下几个明显特点。
(1)市场主体快速增长。
从2014年8月至2017年9月,梨洲监管所新增内资市场主体3324家,占市场主体在册总数9824家的三分之一。
涉及前置改后置的市场主体1627家,后置项目1812项,占新增市场主体的48.94%,涵盖了211项前置改后置项目中的20多项,进入前几位的分别是食品经营许可证635家,占39.02%;类金融企业许可32家,占1.96%;民办教育许可30家,占1.84%;互联网上网服务许可21家,占1.29 %。
(2)无照经营较大减少。
“先照后证”之前,基层所开展涉及前置项目的无照经营整治活动,乃是日常监管工作的重点内容。
实施“先照后证”以后,诸如涉及前置改后置的网吧、教育培训等绝大部分业主,都能够积极主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较大程度减少了无照经营现象。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5.10.13•【文号】国发〔2015〕62号•【施行日期】2015.10.1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转变市场监管理念,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基本原则。
职责法定。
坚持权责法定、依法行政,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厘清各部门市场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信用约束。
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设,推进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共享共用,强化信用对市场主体的约束作用,构建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监管制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协同监管。
建立健全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实现各部门间依法履职信息的互联互通、联动响应,形成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监管格局,切实增强监管合力,提升监管效能。
社会共治。
推进以法治为基础的社会多元治理,健全社会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二、严格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落实“先照后证”改革,按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规范审批行为,实现审批行为的公开便利。
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的问题与对策
法治政府FA ZHI ZHENG FU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的问题与对策◎方晖就当前的实际情况而言,在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中,依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当前还处于多头监管模式,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这种现状。
本文根据存在的问题,对其进行分析提出,行政许可后续监管需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的同时,要保证工作的质量。
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在政府的日常经济活动中,其重要的参与方式之一就是行政许可后续监管。
在一定程度上说,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对经济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限制了其发展的空间。
但是站在长远发展的角度上看,有利于保障行业之间的竞争,避免行业竞争混乱现象的发生,促进市场有序的竞争。
所以,要对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加以重视。
_、行政许可屁意义在市场竞争中,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对企业加大监督力度,促进企业有序的竞争,实现行政许可的初衷。
在最初设置行政许可制度时,其主要的目的就是为特殊行业设定一定的标准,在完全自由竞争市场条件下进行有序的经营。
各行各业之间正常的竞争,把公益性始终放在首要位置,将危害公益的申请人拒之门外,严格对申请人进行选拔,按照相关的规定,对其进行行之有效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申请人,作岀严厉的惩罚叭二、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中存在的问题1.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的程序性规定过于模糊。
在《行政许可法》中,所包含的后续监管内容,虽然对其结果规定为包括撤回、撤销、注销等,但是这些结果的程序却依旧并未作出相关规定。
在《行政许可法》中第80条规定中,赋予了行政许可监管机关处罚的权利,但是该如何具体行使没有做出详细说明。
当被许可人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作出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时,行政许可监管机关可行使自身特有的权力,对被许可人实施行政处罚。
被许可人在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不能得到程序方面的保护,《行政许区矫正管理提效。
(三)智力基础。
1.制度优势。
传统的制度制定中,参与制定的人主要是立法者和理论研究学者。
《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法律问题研究》范文
《行政许可后续监管法律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行政许可是国家机关依法对特定活动或事项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给予许可的行政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行政许可的种类和数量不断增加,其后续监管问题逐渐凸显。
本文旨在研究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的法律问题,分析当前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为行政许可的规范管理和高效运行提供参考。
二、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当前,我国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的制度体系已初步形成,包括事前审批、事中检查和事后监管等环节。
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监管手段单一、监管力度不足、责任追究不严等。
(二)问题1. 监管手段单一:目前,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主要依靠人工检查和抽查,缺乏信息化、智能化的监管手段。
2. 监管力度不足:部分地区和部门对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监管力度不足,存在监管空白和漏洞。
3. 责任追究不严:在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中,对于违规行为和失职行为的责任追究不够严格,导致违法成本较低,难以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三、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的法律问题分析(一)法律依据不足当前,我国关于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的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这使得行政机关在实施监管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标准,导致监管效果不佳。
(二)责任界定不清在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中,责任界定不清是一个突出问题。
由于缺乏明确的责任追究机制,导致对于违规行为和失职行为的责任难以界定,进而影响到监管效果。
(三)协调机制不完善行政许可涉及多个部门和领域,需要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然而,当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还不够完善,导致信息共享不畅、监管重复或空白等问题。
四、完善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的法律建议(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的法律法规建设,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为行政机关实施监管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标准。
(二)强化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违规行为和失职行为的责任界定,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大违法成本,形成有效的震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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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志行为 ; 第二 ,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必须通过具体的机构、
组织和人员来体 现和执行 ,影响政府政治意志体现 和执行 的 力量构成 了影响行政许可后续监管 的扰乱性 因素 ,相关 部门 的监督 检查 ,行 政相对人的后续行为等 ,都是扰乱性 因素的 相关方 面。只有将这两大 因素结合起来 ,才能 全面把握行政 许 可后续监 管体 系的运行机制 ,从而解决其在运行 的过程中
青年与社会
2 0 1 4 年7 月上
第1 9 期 总第5 6 5 期
我国行政许可后续监管的存在问题
韦 鹏
( 广西大学 公共 管理 学院,广西 南宁 5 3 0 0 0 4 )
【 摘
要 】自 我 国行 政许可法颁布并 实施 以来 ,行政许 可的后续监 管问题 一直持续不 断的 出 现, 在 如何解决这些 问题 方
位 : 第一 ,行政许可后续 监管说到底体现 的是政府 的政治意
志 ,产生和制约 这种 政治意志的力量构成 了决定影 响行政许
可后续监管 强制性因素 ,说的再 明白一些 ,就是 国家政府 的
而在影 响行政许可后续 监管影 响因素 的扰乱 性因素上 , 行政许 可后 续监管影响因素的设立主要取决于上述强制性 因
可法律 体系本身 应该包含 了行政许可后续 监管 的基 本 内容 ,
的违 法行 为 ,因此 ,在 申请 行政 许 可的 时候 ,只要行 政相
对 人 的 申请满 足 一切 条 件 ,相关 部 门是 应该 给 予 审批 的 。 而 如今 发生 的贩卖 野生 动物 的行为 ,是在 行政 许可 审批 之
后 所发 生 的,这些 问题 ,已经 不在行 政许 可审 批过 程 的范
围之 中 了 。
一
它 是政府 的政 治意 志 的基 本依 据。但 目前我 国 的法 制建 设 还 不完 备 ,因此随着 我 国政治体 制 改革 的加快 ,法 律框 架 正 在逐 渐形成 ,行政 许可 后续监 管 的相关法 律法规 体 系应 该 要逐 渐完善 ,而 不能单 靠一 部行政 许可 法来进 行太 过详
( 二 )影 响行政许 可后 续监 管的扰乱性 因素
直存 在着重许可 ,轻监管 ,甚 至是 只许 违背 了行政许 可的初衷 ,并不能达到行政许可法 对行政相对人违法行 为进 行限制的 目的 ,因此 ,有必要针对 这样 的问题进行深入 的研究和探讨 。 行政许 可后 续监管的影响因素可 以从 以下两个层次来定
面 ,我们需要先从行政许可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原理 出发 ,来了解行政许 可所 阐述的 ,所要解决的 问题都是哪方面的。
【 关键词 】 行政许可; 后续监管
按照 《 行政许可法 》的规定 , 行政相对人要实施 的行 为 , 必须在 法律 限制 的范 围内 ,例如私 自贩卖野生 动物 的行 为 ,
是违 反法 律 的 ,但是 ,这些 行政 相对 人在 进行行 政许 可 的 申请 的 时候 ,并 没有 表现 出在 获得行 政许 可之 后所要 做 出
意志的支配能力 。首先应该从政府意 志出发 ,来进行行政许 可后续监管 的硬性管理。 决 定我 国行 政许 可后续 监管影 响 因素 的第二个 强制 性 因素是 立法体 系 。在 现代 民主 政治 中 ,一套 完整 的行政 许
细 的规 定。
、
行政许可的后续监管 问题
我 国 目前在行政许可符合一切条件得 到审批 之后 ,行政 相对人 的行 为并不是就可 以不受任何监 管而畅通无阻了 ,行
政许 可在进行许可审批之后 ,行政相对 人的行为是否有超 出
决定我 国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影 响因素 的第三个强制性 因 素是司法监督体系。在现代 民主制度 中,司法体系独立于立 法和行政以外 ,而我 国 目前司法体系 ( 主要包括法院和检察 院 )仍然在一定程度上依附于行政体系 ,因此 ,监督体系对
于决定我 国行政许 可后 续监管影 响 因素 的强制性作用有 限。
许 可的范围 ,是一件在行政许 可过程 中难 以确定 的事情 ,因 此, 行政许可不仅仅需要在 审批 的过程之 中进行相应 的处理 ,
还 应该 在许可审批之后进行相应 的监管 ,以保证行政相对人
决 定我 国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影 响因素 的第 四个强制性 因素是
性 因素的分析 中可 以看 出,下级政府 的影响 因素与上级政府 的影响因素存 在差异。此外 , 官员既是政府组织的组成部分 , 同时 又是 “ 理 性经 济人 ” ,存在 对 自身利益 最大 化 的追 求 ,
即所谓 “ 通过权力 寻租 ” 。因此 ,官员 的寻租活 动也是影 响
存在 的问题 。 ( 一 )影响行 政许 可后 续监管的强制性 因素
素 ,但 在具 体的实施 过程中因为涉及方方面面不同的利益群 体 ,必然要 受到一些 扰乱性因素的影响 ,这些因素大致可分 为内部 因素 和外部 因素 。 内部 因素主要包括监管机构及其所在地方政府对上级政 府 的敷衍和地方保护主义 ,以及官员作为 “ 理性经济人 ”对 自身利 益最大化的追求 。从上文对决定政府影响因素的强制
的后续 行为在行政许 可的范围之内 , 而不会超 出法 律所 限制 , 从 而达到行政许可从根本 上维 护公 共利益 ,防止危险和资源 配置等 目的。但是按 照我 国行 政许可法 实施 以来 的情况看 ,
一
舆论监督体系 。社会舆论从作用来说应该纳入监督体 系 , 但
属于体制外的因素。 行 政许 可后续监管具有一定 的客观标准 , 这个标准对于政府和 民众来说应该是一致 的。但政府是否通 过监管 以及通过什么样 的监管来维 护行政相对人 的许 可后续 行为取决于多种 因素 。比如 ,政府及其 支持者对行政许 可后 续监管 的认识水平就是一个决 定性 因素 。民众的舆论 压力主 要通过各种媒体 、民主请 愿 、游行 、诉 讼 ,以及 一些代表民 意 的组织和学者来体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