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牧王(福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与赵晓荷不正当竞争纠
王招富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台市监处罚〔2021〕59071号)
王招富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台市监处罚〔2021〕59071号)【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发文案号】台市监处罚〔2021〕59071号【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57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331486600200【处罚日期】2021.11.03【处罚机关类型】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局【处罚机关】【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台州市黄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黄岩区【处罚对象】王招富【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1.12.29 14:32:4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台市监处罚〔2021〕59071号;案件名称:王招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被处罚对象名称:王招富;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 1、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许可,于2021年9月6日开始生产印有图案的童鞋,至案发,共生产成品296双,已售出2双,库存294双,售价为20元/双,成本为18元/双,另生产半成品鞋面400双,成本为12元/双,共计经营额10720元。
经查明系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注册号为7864564,核准使用在“T恤衫; 背心; 防水服; 风衣; 服装; 高统橡胶套鞋; 婚纱; 凉鞋; 帽; 内裤; 爬山鞋; 皮带(服饰用); 茄克(服装); 手套(服装); 套鞋; 体操鞋; 跳鞋; 童装; 拖鞋; 袜; 围巾; 鞋(脚上的穿着物); 鞋底; 鞋垫; 婴儿全套衣; 游泳衣; 浴室凉鞋; 运动衫; 运动鞋; 足球鞋”等商品上,商标注册有效期限至2031年1月6日,当事人生产的童鞋印有与该商标近似。
2、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许可,于2021年9月6日开始生产印有图案的童鞋,至案发,共生产成品128双,已售出2双,库存126双,售价为20元/双,成本为18元/双,经营额2560元。
最新-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
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商标行政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9高行终字第3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仑仓镇登峰工业区28号。
法定代表人林声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万青,男,汉族,1981年6月28日出生,九牧集团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林文渊,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许瑞表,主任。
委托代理人薛红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干部。
原审第三人泉州市兴达轻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码头镇枫树街。
法定代表人林文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昌明,福建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泉州分所律师。
上诉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九牧公司因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一中行初字第85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19年3月9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九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万青、林文渊,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薛红深,原审第三人泉州市兴达轻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兴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昌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针对兴达公司在第6类卫生用水管设备、喷水器、水管龙头等商品上初审公告的第3921152号及图商标简称被异议商标,九牧公司于2019年以为引证商标,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作出2019商标异字第00589号裁定,裁定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第3921152号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2019年3月23日,九牧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商标异议复审申请。
2019年5月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9〕第04093号《关于第3921152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简称第04093号裁定,认定异议复审理由不成立,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服装知识产权保护及侵权案例
服装知识产权保护及侵权案例近年来,随着时尚产业的蓬勃发展,服装知识产权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在全球范围内,许多服装品牌纷纷遭遇了侵权事件,下面列举了一些符合标题内容的案例。
1. Zara与独立设计师的侵权纠纷2016年,西班牙时尚品牌Zara被指控抄袭了独立设计师Tuesday Bassen的作品。
Bassen发现Zara的服装设计与她的原创设计相似度极高,于是向Zara提起了侵权诉讼。
这一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引发了人们对服装知识产权保护的讨论。
2. H&M被指控侵犯摄影师的版权2018年,瑞典快时尚品牌H&M因在其商品中使用了摄影师格雷格·阿尔巴的照片而遭到起诉。
阿尔巴指控H&M未经其授权使用了他的照片,并要求赔偿。
这起案件引发了关于品牌使用授权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广泛讨论。
3. Supreme与Barbara Kruger的商标纠纷Supreme是一家美国潮牌,以其红白字体标志著名。
然而,2013年,艺术家Barbara Kruger指控Supreme抄袭了她的标志性风格,将其红白字体标志应用于服装和配件上。
这一案件引发了关于艺术作品保护和品牌原创性的争议。
4. adidas与PUMA的商标侵权纠纷adidas和PUMA是两个世界知名的运动品牌,它们之间的商标纠纷历史悠久。
1970年代,两家公司因为商标设计的相似而开始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
这一案件引发了人们对商标保护和品牌竞争的关注。
5. Louis Vuitton与模仿品的打假行动作为奢侈品行业的巨头,Louis Vuitton经常成为假冒产品的目标。
为了保护自己的品牌形象,Louis Vuitton积极参与打假行动,与执法部门合作,打击假冒产品的制造和销售。
这一案例展示了奢侈品品牌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6. Chanel与高仿品的侵权行为Chanel是一家享有盛名的法国奢侈品牌,但其产品也常被高仿品仿冒。
家族涉入与企业治理问题研究——以林聪颖家族控制下的九牧王为例
运运营南家族涉入与企业治理问题研究——以林聪颖家族控制下的九牧王为例郭鹏贾方瑞常军委摘要:家族企业作为一种独特而又普遍的组织形态,随着社会发展,其地位愈发重要,成为推动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动力。
中国的家族企业自改革开放以来再度兴起,经过40余年的发展,大量家族企业成为上市公司,甚至成为行业翘楚,如恒大(许家印家族)、美的(何享健家族)、比亚迪(王传福家族)等。
虽然家族企业在经济发展中占据重要地位,但目前关于其指导仍比较少,加之大多数家族企业自身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封闭、保守、不规范等问题,以至于家族企业治理问题是一个经久不衰的话题,本文以林聪颖家族控制下的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为研究对象,探究家族企业治理存在问题,从中得出若干启示,更好地为家族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家族企业;治理;九牧王中图分类号:F276.5文献标识码:A作者单位:长春大学管理学院一、家族企业及公司治理的定义本文主要研究对象为中国上市家族企业——九牧王,定义时重点关注中国家族企业的特点,并不主要看其是否以家族命名,抑或家族中有多位成员处于核心岗位,而是要看企业所有权的归属,如果一个企业的资本或股份主要由一个家族所控制,且家族成员在企业中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我们通常视其为家族企业《广义公司治理则是通过一整套正式与非正式的内部或外部机制和制度用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本文重点研究广义公司治理下的公司内部治理问题。
二、我国家族企业治理现状及问题从生命周期理论来看,家族企业的家族式治理在初期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伴随企业的发展与壮大,家族企业封闭因保守、不规范的特征便会凸显岀来,家族式治理机制自身弊病便会进一步放大,成为企业做大做强的障碍。
我国家族企业虽起步较晚,但历经几十余年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拉动经济、促进就业、技术进步等方面都存在无可比拟的优越性,多数家族企业现阶段迫切需要进一步优化治理结构,但一味地盲目“一刀切”式鼓吹家族企业打破家族化既过于武断,又违背了改革初衷。
2019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
2019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23•【分类】其他正文2019年度浙江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目录1.杭州莫丽斯科技有限公司、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风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云南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盛林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汕头市澄海区建发手袋工艺厂与迈克尔高司商贸(上海)有限公司、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3.杭州刀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百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4.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拾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5.里莫瓦有限公司与嘉善可悦箱包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6.汉斯格雅欧洲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杭州湾新区芳芳洁具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7.徐春山与田庆红、刘延波、山东世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行为保全案8.苍南县龙翔激光烫金材料有限公司、吴晓鹏、蔡正龙、张仁谦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案9.郑金芳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10.安徽雲花黄山啤酒有限公司与德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德清县新市镇博瑞食品商行工商行政处罚案案例一杭州莫丽斯科技有限公司、奥普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风尚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现代新能源有限公司、云南晋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盛林君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入选理由】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商标争议持续长达十年,期间历经了多次民事和行政诉讼。
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最终裁定驳回被告再审申请,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就被告持有的注册商标效力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况下,本案通过对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诉讼时效、驰名商标认定等问题的一一梳理分析,最终就2013年-2015年期间被告的商标使用行为作出侵权认定,并通过高额判赔有力地维护了“奥普”商标的巨大品牌价值,净化了市场营商环境。
海南法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海南法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4.27•【分类】其他正文海南法院发布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既有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等典型知识产权案件,也有计算机软件开发、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新类型案件;既覆盖餐饮服务、商品装潢等传统产业领域,也涉及种业保护、软件开发等新兴领域。
目录案例1: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案例2:中铁商业投资集团(海南)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南省人民政府请求撤销行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案案例3:成都小龙翻大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南大龙翻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纠纷案案例4:科纳国际有限公司与海南福达建材有限公司、海南亚特兰蒂斯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南中瑞华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5:海南女人春天美容有限公司与韩某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案例6:京研益农(寿光)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新疆昌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植物新品种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案案例7:阿梯柯(海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厦门又一城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案案例8:海南艳阳下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南琦祥实业有限公司、海口琦强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例9:哈尔滨工业大学与哈工大升创研究院(三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社会组织名称纠纷案案例10:陈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案案例1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与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海南南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盾公司)于2017年起在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分会组织下与其他会员单位达成《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检测最低自律价决议》,约定成员单位按照设定的收费项目及对应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并通过《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分会自律公约》《海南省消防协会消防维保检测行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约束监督各成员单位按照最低价实施。
上海法院关于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几个典型判例
上海法院关于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几个典型判例2021.7.2以下是上海法院关于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几个典型判例,从中可以掌握上海法院认定侵权和确定赔偿数额的一些标准和尺度。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2004〕沪一中民五(知)初第字144号原告上海华银日用品,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北松路1501号。
法定代表人顾锦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东辉、倪晔,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富仕日化,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西渡镇开展村。
法定代表人顾仁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兴野,男,汉族,1976年8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联发街15号。
委托代理人任海勇,男,汉族,1962年5月5日出生,住上海市徐汇区钦州南路531弄27号402室。
被告吴江市江南日用化学品厂,住所地江苏省吴江市平望镇联南村。
代表人张琮,厂长。
原告上海华银日用品与被告上海富仕日化〔以下简称富仕公司〕、吴江市江南日用化学品厂〔以下简称江南厂〕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原告申请,本院于次日作出民事裁定,对两被告价值人民币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对被告富仕公司生产、销售的“华尔美〞洗、护发素产品予以证据保全。
同年9月28日,本院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东辉、被告富仕公司两委托代理人和被告江南厂的代表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早在1986年已经开始生产、销售“蜂花〞洗发精、护发素产品,并屡次荣获奖励。
该产品属于知名商品。
该产品具有特有的包装容器和装潢,容器为圆筒形塑料瓶,容器下部为三排六边形凹陷蜂窝状图案,图案上方是凸起圆环。
容器上部设有凹陷圆环。
在凸起圆环和凹陷圆环之间贴有装潢标贴。
标贴底色为浅蓝色、浅红色或浅黄色。
标贴上方是英文商品名称,名称下方设有横线。
标贴中下部设有椭圆彩带图案。
图案下方是黑体中文字。
现两被告生产、销售的“华尔美〞洗、护发产品使用了与原告产品极为相似的包装、装潢,足以造成消费者误认。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2012年度十件典型商标案例的通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2012年度十件典型商标案例的通报索引号:FJ00207-3000-2013-00148分类: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商标权利人; 商标监管发布机构: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文日期:2013年03月19日名称:福建省工商局关于2012年度十件典型商标案例的通报文号:工作情况通报第14 期主题词:福建省工商局关于2012年度十件典型商标案例的通报/xxgkzl/gkml/201303/t20130328_67 743.htm 2012年,我省工商系统按照“五个一批”的工作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为进一步提升全省商标执法人员的监管执法和服务水平,省工商局特甄选十件典型案例供各地学习借鉴。
一、保护“梦特娇”注册商标专用权案案情简介:2012年5月22日,根据“梦特娇”商标所有人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的投诉,厦门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厦门市湖里区SM城市广场二楼287号湖里区梦特立鞋店和厦门市思明区体育路工人体育馆底层大润发购物广场16-3号思明区圆梦圆服饰店(两家店的经营者均为林某某)进行检查,这两家店成立以来就从事梦特娇服饰(均为梦特娇品牌专卖店)的经营,店面均装修有“梦特娇”商标的图案,并摆放“梦特娇”服装。
当事人在现场只能提供部分进货凭证,绝大部分“梦特娇”服装均无合法进货凭证和商标授权书。
厦门市工商局根据当事人涉嫌经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法扣押涉嫌假冒“梦特娇”注册商标的皮衣、西装、西裤等服装。
根据“梦特娇”商标所有人提供的鉴定报告和价格证明,厦门市工商局查扣的当事人待销售“梦特娇”商标的服饰全部为假冒法国博内特里塞文奥勒有限公司注册商标——“梦特娇”的服装,总价值约300万元,其中厦门市湖里区梦特立鞋店假冒“梦特娇”商标服装价值约100万元,思明区圆梦圆服饰店假冒“梦特娇”商标服装价值约200万元。
最高法公布100件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_1.doc
最高法公布100件全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诉王蒙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一中知终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 3、姜思慎诉乔雪竹侵犯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84)民初字第292号民事调解书]; 4、北京高教音像出版社、惠州东田音像有限公司诉湖北教育出版社音像制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上诉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鄂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 5、高小华诉重庆陈可之文化艺术传播有限公司、原审原告雷著华著作权纠纷上诉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渝高法民终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 6、刘国础诉叶毓山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0)川法民上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7、晏泳诉永城市文物旅游管理局、永城市芒砀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豫法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8、赵继康诉曲靖卷烟厂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3)云高民三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9、王跃文诉叶国军、王跃文(原名王立山)、北京中元瑞太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华龄出版社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民三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 (4)不正当竞争案件; 1、广州市越秀区东北菜风味饺子馆诉宋维河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粤高法知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 2、广东长兴科技保健品有限公司诉新疆华世丹药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乌鲁木齐满江红药业零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4)新民三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3、昆山埃索托普化工有限公司、江苏汇鸿国际集团土产进出口苏州有限公司诉上海化工研究院、原审被告陈伟元、程尚雄、强剑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 4、江苏鹏鹞药业有限公司诉海南亨新药业有限公司、桂林市秀峰振辉药店中药品种保护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4)桂民三终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 5、福建天龙电机有限公司诉宁波华能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商品条形码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闽民终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 6、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河北汇特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周文清不正当竞争及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冀民三终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 7、乐清市大东方制衣有限公司诉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浙经二终字第112号民事判决书]; (5)诉前禁令; 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诉矽玛特有限公司、东莞市歌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忠达申请诉前禁令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西立禁字第001号民事裁定书]; (6)植物新品种; 山东省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山东省莱州市农业科学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呼经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二、行政案件(10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诉香港美艺(珠记)金属制品厂确认惰钳式门发明专利权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2)高经终字第9号行政判决书]; 2、比亚迪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惠州超霸电池有限公司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终字第232号行政判决书]; 3、昆明欧冠窗业有限公司诉昆明市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处理决定上诉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云高行终字第05号行政判决书]; 4、兰州凯瑞中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甘肃省知识产权局、第三人甘肃东佳源医药科研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纠纷案[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兰行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书]; 5、张梅桂、泰州市园艺塑料厂诉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王俊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苏行终字第0029号行政判决书]; 6、东莞市华翰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诉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中山市隆成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专利行政处理纠纷上诉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粤高法行终字第35号行政判决书]; 7、上海思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上诉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行终字第192号行政判决书];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龙岩卷烟厂诉益安贸易公司商标复审异议裁决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终字第00201号行政判决书]; 9、浙江省食品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管理行政批复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行终字第00162号行政判决书]; 10、河南省柘城县豫丰种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河南省柘城县三鹰种业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上诉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高行终字第188号行政判决书]; 三、刑事案件(10件); 1、李亚德、陈俊假冒注册商标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通中刑二初字第0014号刑事判决书]; 2、北京美通嘉禾科技公司及张升德、吴瑞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海法刑初字第2760号刑事判决书]。
2019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19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4.24•【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19年福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1.对合法注册商标进行不当拆分使用构成商标侵权——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诉上海凯撒皇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紫敬贸易有限公司、池兴隆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情】原告九牧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九牧王公司)系“九牧王”系列商标的权利人。
该系列商标经九牧王公司长期使用及推广,在服装行业已经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上海凯撒皇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凯撒皇公司)在其生产的被诉侵权的服装产品及包装袋上标注了“MUWANG牧王”标识,在塑料挂件上使用了“牧王”文字标识,在被诉侵权产品合格证上标注了“品牌:牧王”字样。
上海紫敬贸易有限公司则在其天猫商城的“牧王旗舰店”的网页页面中使用了“牧王(MU WANG):一家主打性价比好货的男装”等标识。
九牧王公司认为,两公司的行为构成侵害权利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构成不正当竞争。
池兴隆作为凯撒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一并承担侵权责任。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两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高度近似,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遂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在一审认定侵权事实的基础上,认为被告在服装挂件及合格证中使用“牧王”标识的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
另外,鉴于被告的侵权收入较大,且存在恶意模仿他人知名商标进行大量不当注册的情节,二审判决将赔偿额改判为200万元。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虽然在服装产品上也拥有“牧王”图文商标,但其在使用中并未进行规范使用,而是进行了改变商标原有显著性的拆分使用,通过在被诉侵权产品上刻意突出与权利商标近似的“牧王”文字,达到傍名牌、搭便车的目的,客观上也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从而达到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的目的。
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十大典型案例
年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十大典型案例序号案件名称案情摘要处理结果报送单位杭州鸿荣机械有限公司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被暂停期间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案年月日,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鸿荣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检查发现,该公司于年月生产了型号为,功率为,绝缘等级,电压,频率,转速的台三相异步电动机。
经查,该产品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已于年月日暂停,当事人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被暂停期间擅自出厂销售列入目录的产品。
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元;、处以罚款人民币元;罚没合计人民币元。
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富阳市盛鑫纸业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食品包装用淋膜纸案年月日,富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正在生产、销售食品包装用淋膜纸,但该公司并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食品包装用淋膜纸公斤,其中销售公斤,货值金额元,违法所得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包装用淋膜纸公斤;、处以货值金额二倍罚款人民币元;、没收违法所得元。
罚没款共计人民币元。
富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局)1 / 5杭州慕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以不合格羊绒针织服装(针织衫)冒充合格羊绒针织服装(针织衫)案在国家总局组织的年第季度羊绒针织服装产品专项质量监督抽查中,戴诗服饰旗舰店销售的标称由杭州慕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生产的羊绒针织服装(针织衫)产品,经抽样检验被判为不合格品,不合格项目为纤维成分及含量项目。
经调查,该公司负责人于年月下旬从九天国际经营户普海洋处购入件未标注生产企业信息的涉案羊绒针织服装(针织衫),自行标注杭州慕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厂名厂址和成分含量等信息后在某电商平台的戴诗服饰旗舰店进行销售。
九牧王(香港)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制总局商标局商标行政纠纷案二审.doc
九牧王(香港)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行政纠纷案二审-上诉人(原审原告)九牧王(香港)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皇后大道中142—146号金利商业大厦7楼7 A室。
法定代表人连君发,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利,重庆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安青虎,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正,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曲越川,该局干部。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九牧王(福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大宅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总经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苏和秦,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上诉人九牧王(香港)服饰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香港九牧王公司)因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行初字第351号驳回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06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认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针对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请示函作出了商标驰字[2004]第26号《关于认定“JOEONE九牧王”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简称[2004]第26号批复),该批复虽然在形式上仅体现为商标局认定九牧王(福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简称福建九牧王公司)的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结果,但实质上包含了商标局对申请认定驰名商标材料的审查、评价等内容,属于商标局依据法定的行政职权作出的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行政行为。
该行为不仅对福建九牧王公司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对案外人也产生了影响。
同时,该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所列举的情况,故商标局作出[2004]第26号批复的行为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2004]第26号批复针对的对象是福建九牧王公司,香港九牧王公司并非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福建九牧王公司与香港九牧王公司之间的民事侵权诉讼,并不能证明香港九牧王公司与[2004]第26号批复具有因果关系,也不能证明香港九牧王公司与该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香港九牧王公司并非[2004]第26号批复的利害关系人,其不具备提起本案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对于其起诉应予驳回。
质检总局曝光知名品牌上黑榜
限公 司。
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原上海熊猫乳 品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熊猫乳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常务副总
经理王岳超有期徒刑 5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4 万元、原熊猫乳品 0 公司总经理洪旗德有期徒刑 4 6 年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3 万 0 元、原熊猫乳品公司副总经理陈德华有期徒刑 3 年并处罚金人
广 西质量监督导报
质检息局曝光 知名品牌上悬榜
国家质检总局在 20 年至今 ,这一年来对数十个与 百姓密 09 切相关 的行业数万种产 品做 了监督抽查 ,直接曝光 了很 多品牌 产品,其 中对全 国范 围销售 的数十个 “ 知名品牌 ”甚至 “ 免检
等9 个项 目进行了检验。 抽查结果显示 ,有 26 8 种产品合格 ,占抽检总数 的 7 . 14 , 有 14 1 种产 品不合格 ,涉及 近百家企 业 ,其中 1 种产 品的甲 8
民币 2 万元 。 O
7 美的牌 H一 80B . u 3(6C)型净水器,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 造有限公司。 8 好美牌 mL 6 8 . 一 1 型家用制水机,深圳华园塑料制品有限
公 司。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今年最新一批进境不合格食品、化妆品 信息显示,l 9 批次洋食品和化妆品被退货或销毁处理。其中, 5
产品品牌”的公正曝光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广大消费者
税务稽查案例
税务稽查案例二00八年六月前言为贯彻落实2007年7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会议和2008年1月召开的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精神,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决定在全国国税、地税机关征集税务稽查案例,并组织人员进行编写,形成税务稽查系列培训教材,主要适用于税务稽查人员培训使用。
本书以行业为主线分十一章,共收集稽查案例61个,案例主要选自全国各地税务稽查机关2005年以来实际办理的兼具典型性和普遍性,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的稽查实例。
希望通过学习案例,给税务检查人员的稽查实践带来一定裨益。
作为培训教材,本书首先满足于操作的实用性,其次总结各地积累的办案经验,作为个案突破,有指导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三本系列教材的一部分又与其他两本书的构成有机联系。
《税务稽查案例》是对《税务稽查管理》税务稽查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对《税务稽查方法》税务稽查基本方法、取证方法、行业方法的具体实践。
例如本书分章以行业归类编写有一定的特色,这与方法篇的行业检查构成一定关联,又如:在稽查执法权限、法律适用等方面又与管理篇相关联,在案例分析部分反映出“以查促查”、“以查促管”的重点、焦点问题,这与管理篇的稽查成果运用相呼应。
为更好地为一线检查人员服务,本书编写选用及编写案例侧重介绍案件查处过程和方法,同时兼顾税收法律法规适用问题。
案例的基本体例分为四个部分,同时对特殊案例,比如涉及复议、诉讼等法律适用方面案例在体例方面作出必要的特殊调整。
案例的基本体例为:案件背景情况、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违法事实及定性处理、案件分析四个部分,此外又附加三部分内容:本案特点、思考题、考试练习题。
―“本案特点”主要是编者对办案机关查办案件的可取之处的理解把握。
―“案件背景情况”主要介绍与查办案件相关的案件来源和纳税人基本情况。
―“检查过程与检查方法”主要分为检查预案、检查具体方法和检查中遇到的困难阻力及相关证据的认定三部分。
―“违法事实及处理”主要反映被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和作案手段,以及税务机关对此的处理结果。
2018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
2018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4.23•【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2018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例(2019年4月2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 “新百伦”诉中禁令最高限额司法惩罚案案号:苏州中院(2017)苏05司惩001号江苏高院(2017)苏司惩复19号江苏高院(2018)苏司惩复4号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新平衡运动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晋江市青阳新钮佰伦鞋厂、莆田市荔城区搏斯达克贸易有限公司、郑朝忠、吴江区松陵镇新平衡鞋店【裁判要旨】审查诉中禁令所需具备的条件时,应综合考虑申请人的主体是否适格、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侵权的可能性、不立即采取措施是否将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双方利益的平衡以及合理的担保数额等。
对于何谓“难以弥补的损害”,应从申请人的市场份额是否可能被大量抢占、申请人的商誉是否可能遭到贬损、损害是否具有现实紧迫性等方面予以综合认定。
拒不履行诉中行为保全裁定,严重妨碍民事诉讼的正常开展,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对其进行处罚。
【基本案情】美国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以下简称新平衡公司)于1970年1月1日在美国注册成立,享有第4207906号“NEW BALANCE”、第G94450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新平衡公司的New Balance运动鞋最重要的装潢设计是“鞋两侧使用英文字母N”,消费者亦称New Balance运动鞋为“N字鞋”。
这一装潢已由多个生效民事判决、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
新平衡公司授权原告新百伦贸易(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百伦公司)在中国境内非独占地使用相关知识产权生产销售New Balance运动鞋,并对侵犯新平衡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单独或与其共同提起诉讼。
2014年,本案被告郑朝忠在美国成立名为“USA New Bai Lun Sporting Goods Group Inc”公司,其将该公司名称翻译为“美国新百伦体育用品集团有限公司”。
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九牧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07【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60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陶钧曹丽萍孙柱永【审理法官】陶钧曹丽萍孙柱永【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迪普拉公司【当事人】九牧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迪普拉公司【当事人-个人】迪普拉公司【当事人-公司】九牧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代理律师/律所】江早云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胡丹丹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余玲玲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陶家诚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江早云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胡丹丹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余玲玲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陶家诚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江早云胡丹丹余玲玲陶家诚【代理律所】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上海恒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九牧集团有限公司;迪普拉公司【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本院观点】根据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权责关键词】合法质证第三人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证据采信得当,且有被诉决定、诉争商标档案、当事人在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中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经查,迪普拉公司与浙江台州欣涯洁具有限公司的供应和开发协议、形式发票等证据系同时以中、外文形式所订文本。
原审庭审后,九牧公司对迪普拉公司提交的证据原件进行核对并发表质证意见,迪普拉公司否认其提交的证据形成于中国境外。
上述事实,有迪普拉公司提交的协议、发票,以及原审谈话笔录在案佐证。
另查,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九牧王:以社会责任拉动品牌建设
九牧王:以社会责任拉动品牌建设
李惠娜
【期刊名称】《市场观察:广告主》
【年(卷),期】2007(000)004
【摘要】九牧王(中国)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销售商务休闲男装,特别是男西裤、茄克、西服的私营企业,连续几年在全国的综合市场占有率排名前列。
【总页数】3页(P68-70)
【作者】李惠娜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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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甘民三终字第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九牧王(福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牧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大宅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林聪颖,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志涛,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晓荷,女,汉族,1982年2月14日出生,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东部品牌服饰广场F1—307号。
委托代理人:王金贵,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九牧王公司与赵晓荷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九牧王公司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兰法民三初字第04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5月29日,原告九牧王公司分别受让取得由福建晋江九牧王制衣有限公司于1999年5月7日申请注册的第1271023号“Jiumuwang九牧王”,及2001年2月14日申请注册的第1521308号“九牧王”注册商标专用权。
此后九牧王公司分别于2003年4月14日申请注册取得第3059152号“JOE|ONE九牧王”注册商标,2003年4月28日申请注册取得第3062459号“JOE|ONE九牧王”加图形注册商标。
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的服装、裤子等商品。
2002年3月“JOE|ONE九牧王”商标被福建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2003年4月“JOE|ONE九牧王”加图形商标被中国商标大赛组织委员会评为“2002中国十大公众认知商标。
”2004年9月“JOE|ONE九牧王”牌西裤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评为“中国名牌产品”。
2005年4月3日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根据全国大型零售企业商品销售调查统计显示:连续五年(2000—2004),“九牧王”牌西裤市场综合占有率在同类产品中荣获第一名。
广州九牧王公司于2002年4月28日由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广州市九牧王服装有限公司”企业名称,5月23日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经营范围为:服装、日用百货、皮革制品。
被告赵晓荷由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管理一分局颁发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在甘肃省兰州东部品牌服饰广场F1—307号经营服装批发零售,2005年1月广州九牧王公司授权赵晓荷在甘肃省兰州市东部品牌批发广场经销其“JIAD|BAO嘉狄宝”品牌男西裤、休闲裤,授权期限自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
在此期间赵晓荷销售的广州九牧王公司的服装所使用的商标为“JIAD|BAO”、“嘉狄宝”或“JIAD|BAO嘉狄宝”,标明的生产厂家为“广州市九牧王服装有限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商标是区别不同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可视性标志,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注册商标依法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内享有专用权,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企业名称是区别不同市场主体的标志,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构成,其中字号是区别不同企业的主要标志。
企业名称经依法核准使用,该企业对其企业名称享有企业名称权,其合理使用受法律保护。
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虽然均必须经法定程序确认权利,但因分别受商标法律、法规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不同调整和保护,实践中常发生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权利冲突,即某一市场主体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他人注册商标中的文字相同或者近似;在发生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权利冲突未经法定程序解决的情况下,无论商标专用权还是企业名称权,其法律状态均是稳定的、合法的,其正当合理使用均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发生权利冲突时,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的行使均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商标专用权人和企业名称权人均应当避免相关公众对企业名称所有人与商标注册人的误认或者误解,不得利用他人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的信誉进行不正当竞争,也不得相互妨害对方的合理使用。
本案中,原告九牧王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与广州九牧王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发生权利冲突,但原告在本案中并未起诉广州九牧王公司,也未主张广州九牧王公司有何不正当竞争行为,而是以被告赵晓荷“销售标有‘广州市九牧王服装有限公司’字样的西裤”、“经营场所内标有‘广州九牧王’字样的招牌”、“店招上突出使用‘九牧王’文字”等为由,起诉赵晓荷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庭调查中原告出示的兰州恒信公证处(2005)兰恒公内字第0958号公证书证明赵晓荷并未在其“经营场所内标有‘广州九牧王’字样的招牌”、其店面门头标有“广州西裤专卖”字样,而并非原告诉称的在“店招上突出使用‘九牧王’文字”,故原告主张被告赵晓荷在其“经营场所内标有‘广州九牧王’字样的招牌”、“店招上突出使用‘九牧王’文字”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证据不足。
关于原告诉称的被告赵晓荷“销售标有‘广州九牧王服装有限公司’字样的西裤”查证属实,但赵晓荷销售的裤子并未使用“JOE|ONE九牧王”、“JOE|ONE”、“九牧王”、“Jiumuwang”等商标,其使用的商标为“JIAD|BAO”、“嘉狄宝”或“JIAD|BAO嘉狄宝”,“广州市九牧王服装有限公司”字样只是以企业名称的形式出现,该企业名称经依法核准受法律保护,在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禁止使用该企业名称之前,其法律状态是稳定的、合法的,对该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赵晓荷的辩解理由成立。
在服装上标出“广州市九牧王服装有限公司”字样是表明服装的真正生产厂家所要求和必须的,除此之外,再没有别的方式能够指明该服装的生产厂家,故将“广州市九牧王服装有限公司”贴于服装上是表明该服装由广州九牧王公司生产的唯一和必然的选择,是对依法核准的企业名称的合理使用。
原告行使其商标权时不应阻碍他人对企业名称权的合理使用。
如果原告认为广州九牧王公司将其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使用,或在其生产的服装上存在对“广州市九牧王服装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使用构成侵权,应当起诉广州九牧王公司,向其主张权利。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曾向被告赵晓荷出示过禁止标有“广州市九牧王服装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服装在市场流通的生效法律文书,亦未向法庭出示该等生效法律文书,赵晓荷作为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销售未被法律禁止流通的服装,其销售行为是善意的、合法的;故被告赵晓荷关于其销售行为合法的辩解理由成立,原告对被告“销售标有‘广州市九牧王服装有限公司’字样的西裤”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九牧王(福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10元、保全费1270元,共计5780元,由原告九牧王(福建)服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九牧王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本院称:1、一审法院认定赵晓荷所售商品系可流通的合法商品,有违事实与法律。
九牧王公司的九牧王商标、产品在市场上拥有很高知名度,并为广大相关公众所认知;赵晓荷作为同业经营者,对九牧王商标及产品的上述知名度明知或应当知道;赵晓荷的销售行为会或可能会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其销售行为或销售的产品与九牧王公司之间存在某种关系,从而导致误认、混淆发生。
2、一审法院认定赵晓荷的销售行为是善意、合法的,显系错误。
赵晓荷知道(应当知道)九牧王公司的“九牧王”系列商标、企业名称的知名度,并且知道(应当知道)销售标有“广州九牧王服装有限公司”的服饰商品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误认混淆,而仍然实施销售行为,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
请求:撤销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兰法民三初字第046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九牧王公司一审的诉讼请求。
即:赵晓荷立即停止销售带有“九牧王”字样的服装商品的行为,拆除全部带有“九牧王”字样的商业标识、宣传资料及包装袋等;赵晓荷赔偿九牧王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九牧王公司在《兰州晨报》及《中国工商报》上刊登声明,澄清事实,消除侵权影响。
九牧王公司为支持其上诉主张,向本院提交了除一审提交的四组证据外的另外三组新证据:1、(2005)温民三初字第164号判决书、生效证明;2、(2006)闽民终字第33号判决书,证明九牧王公司的“九牧王”系列商标、字号及服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广州九牧王服装有限公司”名称已被判令立即更改、停止使用;3、EMS快递单、收据、律师函,证明2006年4月3日函告赵晓荷立即停止销售侵权商品。
以上证据经质证赵晓荷的委托代理人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对(2005)温民三初字第164号判决书认为与本案争议事实不一样,因该判决认定的是商标;对(2006)闽民终字第33号判决书认可,另说明善意销售不承担责任;对第三份证据认可,在该判决生效后,赵晓荷已停止销售了。
赵晓荷答辩称:1、赵晓荷销售服装尽了注意义务,其销售的服装具有合法来源。
赵晓荷在接受“广州市九牧王服装有限公司”代理销售服装业务时,审查了其市场主体资格,“广州市九牧王服装有限公司”经广州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合法成立,具有经营服装的主体资格;2、赵晓荷销售的服装商标为“嘉狄宝”及其汉语拼音,而非“九牧王”;3、赵晓荷是善意合法的销售商。
赵晓荷其本身是经过工商合法登记的个体商户,九牧王公司起诉前并没有向赵晓荷出示过任何生效法律文书以证明“广州市九牧王服装有限公司”企业名称被禁止使用,或其销售的服装被禁止流通,赵晓荷的销售行为是善意的,合法的;本次诉讼中九牧王公司并未将“广州市九牧王服装有限公司”列为被告,也没有主张“广州市九牧王服装有限公司”将其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作为字号使用以及“广州市九牧王服装有限公司”将其企业名称贴于其生产的服装的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赵晓荷虽然具有销售带有“广州市九牧王服装有限公司”字样服装的行为,但“广州市九牧王服装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依法核准受法律保护,没有生效的法律文书禁止使用该企业名称之前,其法律状态是稳定、合法的,其产品未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禁止流通的情况下,销售该产品行为是善意的合法的,该销售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即使“广州市九牧王服装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将来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禁止使用,赵晓荷只承担停止销售的义务,没有任何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
4、九牧王公司在诉状中起诉赵晓荷不正当竞争的事实是赵晓荷在商铺和店招上使用“九牧王”字样的主张没有证据支持,故其诉讼事实没有证据支持,证据不足,一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有理有据。
5、目前,赵晓荷已经停止销售涉案服装。
综上,请驳回上诉人九牧王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赵晓荷为支持其答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产品分销授权文件,证明赵晓荷经“广州市九牧王服装有限公司”授权经销其服装,赵晓荷销售的服装具有合法来源,在接受授权过程中,赵晓荷核实了“广州市九牧王服装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尽到了注意义务;2、“广州市九牧王服装有限公司”企业档案,证明“广州市九牧王服装有限公司”系经广州市天河工商分局注册登记,合法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