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
2020年全国大学生就业创业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共450题)
2020年全国大学生就业创业知识竞赛题库及答案(共450题)第1题(多选):向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简称省招就中心)申请办理学历证书认证的途径有哪些?•【A】到省招就中心现场申请•【B】登录申请•【C】到省招就中心在有关市人才中心设立的代理点现场申请•【D】到原毕业院校申请正确答案:ABC第2题(多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包括来自哪些家庭的毕业生?•【A】城镇低保家庭•【B】低保边缘户家庭•【C】农村贫困家庭•【D】残疾人家庭正确答案:ABCD第3题(多选):大学生就业基本权益包含()。
•【A】自主选择权•【B】平等就业权•【C】知情权•【D】违约求偿权正确答案:ABCD第4题(多选):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对象包括:•【A】普通高校应届本专科毕业生•【B】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研究生•【C】已被普通高校录取但未报到入学的学生•【D】普通高校往届毕业生正确答案:ABCD【相关知识】《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百问(2014年版)》第5题(多选):对持《就业创业证》(含《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
•【A】营业税•【B】城市维护建设税•【C】教育费附加•【D】个人所得税正确答案:ABCD【相关知识】(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2)《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34号)(3)《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税局江苏省地税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4〕28号)(4)《财政部税第6题(多选):握手时需注意以下哪些原则?•【A】尊者决定•【B】女士在先•【C】使用右手•【D】力度适中正确答案:ABCD第7题(多选):教育部规定的“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哪几项?•【A】创新训练项目•【B】创业训练项目•【C】创业实践项目•【D】创业教育项目正确答案:ABC【相关知识】教育部《关于做好“本科教学工程”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高函[2012]5号),第二部分计划内容,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内容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三类。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2013)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的公告(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3.27
•【字号】苏地税规[2013]1号
•【施行日期】2013.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3〕1号)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管理事项的办理,现将《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予以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7号)同时废止。
以后因政策或管理要求变化等原因导致涉税资料发生改变,将通过媒体等途径及时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
附件: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
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江苏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88号,以下简称《意见》),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经办银行,由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
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高等学校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
高等学校与经办银行在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范围内,进行存贷款等方面的全面合作。
第三条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应当遵循“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实施机构第四条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是全省国家助学贷款的专门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全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五条各高等学校必须设立专门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学校管理机构”),由学校的一位校级领导具体负责,按“若干意见”要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校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中标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必须按投标文件的约定,明确国家助学贷款组织实施的部门,积极开展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第三章借款学生与金额第七条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人(以下简称“借款学生”)为全日制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八条借款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四)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第九条借款学生的申请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贷款总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江苏省教育厅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规[2022]1号)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学生资助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教规[2022]1号)
无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9
【摘要】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各高校:为加强学生资助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学生资助资金使用绩效,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修订形成了《江苏省学生资助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4页(P40-43)
【作者】无
【作者单位】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4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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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2.12.30•【文号】财税[2002]182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营业税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5月18日实施日期:2009年1月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2年12月30日财税[2002]1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适应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财务核算办法的调整,现将金融企业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按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由原来的180天调整为90天。
因此,对金融企业贷款利息征收营业税作以下调整: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的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利息,下同),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三、金融企业在2000年12月31日以前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原则上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从营业额中减除完毕。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7.13•【文号】教财[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7.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银监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央部门所属各高等学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目前,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已基本建立。
作为高校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助学贷款经过多年探索和完善,逐步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和高校特点的发展模式,取得了显著成效,对确保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实施效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完善贷款政策,切实减轻借款学生经济负担(一)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借款学生在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
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可申请继续贴息,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组织办理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或组织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县级教育部门,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经办机构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经办机构提供书面证明,由经办机构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二)贷款最长期限从14年延长至20年。
江苏省农联社、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农联社、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联社,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苏信联发[2006]39号•【施行日期】200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财务制度正文江苏省农联社、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信联发[2006]39号)镇江市信用联社,各县(市、区)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各市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积极支持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精神,现将2001年实施的“江苏省农村信用社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更名为“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并将《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各自主管部门。
附件: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江苏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二○○六年三月二十一日附件: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省农联社、省教育厅、省财政厅2006年3月21日)为积极支持全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发放和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资助对象1.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为:在省内高校就读或者刚被省内高校录取的全省农村信用社服务区域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户籍在江苏省内;(2)被江苏省内普通高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不含成人夜大、函授、自学考试学员);(3)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品学兼优、勤俭节约;(4)家庭经济困难,难以足额支付学生当年所需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03.05.28【实施日期】2003.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促进国税机关和纳税人正确执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发挥减免税在促进经济发展中调控作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经国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外,其他符合税收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减免税条件的,均属于减免税的报批范围。
第三条纳税人发生适用两个以上减免税政策的情况,可选择其中一项优惠政策。
第四条纳税人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或分别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第二章减免税规定及审批权限第五条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第六条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省级以上(含)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2年。
第七条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一)对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从2000年7月1日开始,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二)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从 2002年开始,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按鼓励外商对能源、交通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三)经有权部门认定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软件企业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政策。
《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及本金延期偿还工作的通知》问答
《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及本金延期偿还工作的通知》问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24.02.06•【分类】问答正文《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及本金延期偿还工作的通知》问答近日,报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2024年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及本金延期偿还工作的通知》(财教〔2024〕2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解读如下:1.《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策部署,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认真研究,报经国务院同意,决定2024年延续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免息及本金延期偿还政策。
本次措施的出台,预计减免利息24.4亿元,惠及约550万名高校毕业生,有助于缓解贷款学生经济压力和就业压力,帮助学生维护个人信用记录,促进其顺利就业。
2.本次免除利息和本金延期偿还的对象有哪些?答:本次免除利息和本金延期偿还的对象是2024年及以前年度毕业的、在2024年内应偿还本金或利息的贷款学生。
《通知》印发前已经结清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不在此次政策资助范围内。
3.本次免除利息的范围如何确定,是否需要申请?答:本次免除的是2024年内应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贷款学生不需申请,由承办银行直接办理。
一是对于2024年新毕业的贷款学生,因在校期间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免除的是自毕业进入还款期后,在2024年内个人应支付的利息。
二是对于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免除的是2024年内个人应支付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包括以前年度逾期贷款在2024年内产生的罚息。
4.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如果在《通知》印发前已经偿还了2024年利息,是否能免除?答:以前年度毕业的贷款学生在《通知》印发前已经偿还的2024年利息,应予以免除,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若承办银行未进行扣款操作,则相应资金不再扣款,贷款学生自行使用。
2023江苏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题-------------------------------
2023江苏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题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国家税务系统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双重管理。
A.目录与程序B.程序与限额C.限额与数额D.目录与限额2.某公务员王某抱着“只要不出事,宁愿不做事”的态度,对于群众反映的需要费心解决的问题应付了事,这种行为违背公务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是()。
A.清正廉洁B.勤政为民C.诚实守信D.品行端正3.依据《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下列有关固定资产成本的说法中不准确的是()。
A.小企业在建工程在试运行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或试车收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B.投资者投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评估价值和相关税费确定C.盘盈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确定D.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等确定4.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
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万元。
()A.2B.3C.4D.55.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应()。
A.由受托方代收代缴B.由委托方在受托方所在地缴纳C.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D.由委托方在受托方或委托方所在地缴纳6.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各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分中心形式归并到( ) ,保留号码和话务座席,提供“7x24小时”智能咨询服务。
A.所在地12345热线B.所在地12315热线C.所在地96102热线D.所在地12333热线7.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加计扣除。
A.50%B.60%C.90%D.100%8.纳税人使用网上申报系统,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进行纳税申报。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
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作者:来源:《财会学习》2018年第29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现将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一)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的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贷款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二、本通知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2018年通过考核的机构名单以2018年上半年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为准),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贷款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
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三、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
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79号)精神,为全面做好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一步完善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贷款性质与条件第二条江苏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简称“生源地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简称“开行江苏分行”)委托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结算代理金融机构(简称“代理行”),向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简称“学生”)发放的,由学生在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以借款人信用作担保的助学贷款。
学生和家长(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参加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由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或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研究生;(4)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家长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
第三章贷款政策第四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生每年不超过6000元。
对各地、各高校年度贷款发放数实行额度控制,具体数额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参加高考人数和省内高校非毕业班在校生数,于每年3月根据有关政策测算并商开行江苏分行同意后下达。
第五条生源地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
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2年为“不还本金、只付利息”的宽限期。
学制超过4年或应届毕业生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延长宽限期,但贷款期限不调整。
第六条生源地贷款的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开行江苏分行的贷款资金发放日。
江苏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江苏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经费与财务【发文字号】苏财规[2010]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0【实施日期】2009.09.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报送财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财规[2010]3号)各市、县(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收学费实施办法(试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免学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充分认识免学费工作的重大意义发展职业教育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
逐步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是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把我国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要途径;是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继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目前,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绝大部分来自农村,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自低收入和困难家庭。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苏地税规〔2013〕2号)为了正确贯彻实施税法,促进税负公平,现对全省税款征收标准予以规范统一。
有关内容公告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中核定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销售不动产的成本利润率为15%,其他应税行为的成本利润率为5%。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一)》(苏地税发〔1995〕5号)第七条、《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苏州等市有关营业税价格中成本利润率的批复》(苏地税发〔1995〕140号)废止。
二、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中确认收入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15%。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6号)第七条中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利润率确定为20%。
四、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第八条中的应税所得率确定如下:行业应税所得率农、林、牧、渔业3%制造业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4%交通运输业7%建筑业8%饮食业8%娱乐业15%其他行业10%对“其他行业”中实际利润水平较高的部分行业,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按规定进行相关测算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后,可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规定范围内另行确定具体的应税所得率。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8〕100号)第二条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有关价外收费征税和发票使用政策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第25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有关价外收费征税和发票使用政策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申有关价外收费征税和发票使用政策的通知(苏国税发[1997]第258号1997年5月12日)各省辖市及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最近,发现一些卷烟生产企业在接收卷烟经销单位支付的“以商扶工费“时,以收取运输费用的名义,向卷烟经销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运输(专用)发票等。
这是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现就有关问题重申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含以商扶工费,下同),均应并入货物的计税销售额中,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可与货物的销售额合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就价外费用单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运输(专用)发票的开具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非运输业务一律不得开具运输(专用)发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购货单位取得销货方未按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专用)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五、纳税人因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而从购买方取得的价外费用,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以及纳税人未按规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依法进行处罚。
对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分析
2019年4月第2期第32卷(总第166期)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Journal of Hunan Taxation CollegeVol.32 No.2Apr. 2019对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分析+和树贺(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江苏扬州225001)摘要:依据辖内金融机构经营数据,对当前施行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进行较 为深入的分析。
结果发现,在促进资金流向小微企业等领域方面,部分政策效果可能并不理想,存在正 向激励效应不高等问题。
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应细化政策分类,统一小微企业划分 标准,加强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关键词: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增值税中图分类号:F810.42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 -4614(2019)02 -0036 -04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 度,缓解其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2017年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 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对金融机构小微企业小额贷款利息收人免征 增值税。
2018年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进一步出 台《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人免征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更新 减免条件、扩大减免范围。
为摸清政策实施情 况,更好地促进金融资源投向小微领域,本文 对辖内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开展了专题调查。
-、政策内容及减免适用方法《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人免 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 *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 的利息收人免征增值税。
小额贷款是指单户 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或者贷款合同金 额且余额均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 款。
2018年新发布的政策较前期政策有所变 化,对于不符合财税〔2018〕91号政策的,依然 按照财税〔017〕7号政策相关内容执行。
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6.28•【文号】教财[2004]15号•【施行日期】200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管理办法(教财[2004]15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规定,为做好财政贴息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财政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办法。
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所需贴息经费,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需贴息的贷款规模提出经费需求预算,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编入年度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条贴息的具体做法是:经办银行于每个季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本行对在校学生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贷款额、利率、利息等情况按高校进行统计汇总,经高校确认后,按高校行政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应在收到经办银行提供的贴息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及时向经办银行支付贴息经费。
第五条借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
第六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开始执行。
此前签订合同的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继续按原办法执行。
第七条各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研究制定所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八条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四部门以联合发文形式负责解释。
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6月28日。
江苏省大学生资助家庭收入标准文件
江苏省大学生资助家庭收入标准文件一、学前教育阶段学前教育政府资助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资助标准:平均每人每年1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此外,幼儿园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比例的资金,用于减免收费、提供特殊困难补助等。
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捐赠,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
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助学生。
二、义务教育阶段免学杂费和免费教科书资助对象: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生资助内容:全面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相关标准按照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
免费提供教科书、作业本,对一年级新生免费配发汉语字典。
生活补助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小学生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生每生每年1250元,城乡低保家庭每生每年小学1500元,初中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三、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免除学杂费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含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和残疾学生。
资助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资助标准: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在平均资助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此外,公办高中学校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5%的经费,用于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普通高中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民办学校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助学生。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苏国税函[2003]409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3.10.31
施行日期2003.10.31
文号苏国税函[2003]409号
主题类别银行业监督管理,税收征管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3]409号2003年10月31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3]1114号)的精神,现对企业贷款支付利息税前扣除标准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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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
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标 签】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苏地税发﹝2002﹞ 55号
【发文日期】2001-01-01
【实施时间】2001-0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2﹞139号)文件精神,现就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纳税人必须如实、全面填写《国家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见附表),并提供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免税申请后,须认真进行调查审核并按规定签署具体意见,逐级上报省级税务部门审批。
三、办理此项减免税的其他事项,按照《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