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暂行办法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浙江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浙江省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
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食品经营者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
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
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大众对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要求越来越高。
因此,食品的保质期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食品销售中,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往往会成为问题库存,如果不能及时处理,不仅会对企业造成损失,还会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面对这个问题,很多企业都采取了一些措施,如降价促销、二次加工等,但这些是治标不治本的方法。
因此,建立一套科学的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第一,规范存储。
企业应该在进货时注意查看保质期信息,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分类孤存储。
应当采取先进的信息化存储管理手段,确保存储记录的准确性。
同时,要对存储环境进行严格的检查,如温度、湿度、通风等,确保食品不会因为存放条件的差异而导致过期弃货。
第二,管理销售。
在销售过程中,企业应该制定明确的销售计划,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管理,将即将到期的食品摆放在显眼的位置,采取办法鼓励消费者购买,如优惠促销等。
同时,在销售过程中,企业应该引导消费者及时消费,告知食品保质期限,提醒消费者注意使用方法。
第三,及时处理。
如果有部分临近保质期食品无法销售,企业应该及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比如彻底销毁或者通过专业渠道处理。
对于过期或者食品质量不佳的产品,企业不应该仅仅为了节省成本而将剩余产品销售。
这不仅损害企业的声誉,也可能对消费者造成危害。
第四,建立档案。
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企业应该对销售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包括每批食品的保质期、销售情况、处理结果等。
这有利于企业管理、保护消费者利益,也为后期管理提供有力的数据参考。
在建立全面的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时,还需要注重以下方面:一、意识培训。
企业应该加强员工的意识培训,使所有员工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理解清楚,了解相关管理制度,提高员工对食品安全的重视。
二、市场调研。
企业可以通过市场调研来了解目前市场对于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需求和反应。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浙江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浙江省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
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食品经营者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
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
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县工商局两节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方案
县工商局两节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方案县工商局两节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方案为了确保元旦、春节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市场消费安全,切实维护节日期间的市场繁荣稳定,县工商局特制订“两节“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方案:一、组织领导为保证“两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顺利进行,成立县工商局开展“两节“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书记、局长副组长:副局长副局长副局长成员:食品消保科科长商广科科长办公室主任市管经检队队长注册科科长法制纪检室负责人城镇工商所所长工商所所长工商所所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由食品消保科科长张斌担任。
二、深入开展重点区域及场所执法监管工作。
各工商所要以县城大型商场、超市、批发市场、城乡结合部、乡镇市场为重点区域,以“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店“建设标准为引领,在巩固“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成果的基础上,扩大影响,严格规范食品经营秩序,强化重点经营者自律制度落实,监督落实市场开办者的责任,切实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三、深入开展乳制品市场专项整治执法行动。
县局相关各科所层层落实监管任务和责任,强化监管执法和检查落实工作,重点要在严格乳制品特别是婴幼儿乳制品市场主体准入、质量监管与抽样检验、规范经营行为等方面下功夫,尤其是对问题乳粉的彻底清查、清缴、销毁、案件查办和责任追究要落实到位,务求干净彻底,切实保障流通环节乳制品市场消费安全。
四、深入开展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以及“地沟油“等专项整治执法行动。
县局相关各科所要按照全国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办公室公布的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名单,对重点食品、重点区域和重点食品经营者,深入开展集中专项整治执法检查行动,依法规范食品添加剂经营者主体资格,强化对食品添加剂质量的监管。
严厉查处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以及违法销售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要以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经营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食用油的行为,严禁经营场所、盛放器具等达不到国家相关标准擅自从事散装食用油销售,切实维护流通环节食用油市场秩序。
临近保质期的界定 2015.10.29
宁夏流通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时间:2013-05-30 14:41:00.0 食品商务网关键词:食品为了加强对流通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的规范管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增强经营者自律意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工商总局《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和《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临近保质期食品是指食品标签所标注的保质期限即将到期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和现场制售的食品。
二、临期食品按照以下期限界定:食品保质期12个月以上,期满之日前45天;食品保质期6个月不足12个月的,期满之日前20天;食品保质期1个月不足6个月的,期满之日前10天;食品保质期7天不足1个月的,期满之日前3天;食品保质期7天以下的,保质期最后1天;现场制售的食品,制作当天应当销售完毕。
三、食品经营者应当将临期食品在销售场所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
食品经营者可在临期食品包装上加贴“临近保质期食品”字样的标识,也可根据临期食品的数量、特性,因地制宜建立临期食品专区,相对集中陈列销售,并在专区醒目位置明示“本区食品为临近保质期食品,购买后请在保质期内食用”的提示语。
临期食品专区的设置应当符合食品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清真食品与非清真食品应当分开摆放。
加贴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识不得覆盖原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四、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散装食品分装后,应当在小包装上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分装日期和保质期。
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放销售,应当标明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
对临近保质期的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小包装上加贴“临近保质期食品”字样的标识。
五、现场制售的食品当天未能销售完毕应当及时销毁并做好记录,不得混入次日的生产原料中再次加工销售。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销售场所的临期食品进行排查,对到期食品及时清点、停止销售、下架退市,并做好退货或销毁记录。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浙江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浙江省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
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食品经营者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
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
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
XXXXX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临近保质期食品设立专区(专柜)管理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XXXX工商局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食品经营者制度第一条在XXXX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设立临近食品专区(专柜),并在醒目位置粘贴“临近过期食品专区(专柜)”字样。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
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第三条食品经营户须依法取得主体资格(健康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并保证相关证照在有效期内。
第四条食品经营户须建立索证索票制度(食品进销货台账),严把食品安全准入关,并依照台账记录情况,及时区分临近过期食品将其摆放在临近过期食品专区(专柜),并在醒目位置粘贴“临近过期食品专柜”字样。
第五条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
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流通环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退市和销毁管理办法
流通环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退市和销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危害,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环节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退市销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流通环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退市,是指食品经营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停止经营、下架封存或退回食品生产者等行为。
流通环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销毁,是指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通过采取高温焚烧、深度填埋或者与畜禽粪便、秸秆混合堆沤有机肥等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处理的行为。
第四条下列食品应当采取停止经营、下架封存、销毁、退回食品生产者等措施退出市场:(一)已经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二)可能造成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三)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四)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五)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停止经营的食品,在食品生产者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生产者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对其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切实履行退市和销毁的责任和义务。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流通环节食品退市和销毁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食品退市和销毁的实施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对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进行清理。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工商总局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工商总局一、总则为了保障食品安全,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仓储、运输、销售等环节中的临期食品管理。
三、定义1. 临期食品:指食品在规定的保质期内即将过期,但在过期前可以正常食用的食品。
2. 临期食品管理:指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临期食品进行合理的收购、储存、销售等管理活动的过程。
四、临期食品管理的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
临期食品必须保证安全,不得给消费者造成食品安全风险。
2. 依法依规原则。
临期食品相关管理活动必须依法依规办事,不得违法违规。
3. 公开透明原则。
临期食品相关信息必须公开透明,以便消费者了解真实情况。
4. 惩罚与奖励原则。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惩罚;对于合规行为,要给予奖励。
五、临期食品管理的具体要求1. 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加强对食品保质期的监控,及时发现临期食品并进行处理。
同时要建立健全食品留样记录,以便核查。
2. 经营者对临期食品必须进行鉴别,包括对包装、标签等进行检查,确保不会误导消费者。
3. 经营者对于临期食品的销售,要与消费者进行充分沟通,告知食品的保质期和使用方法,并鼓励消费者尽快食用。
4. 经营者在销售临期食品时,应当明确标注食品的保质期,并留意食品的存储条件,确保食品安全。
5. 经营者在收购临期食品时,必须遵循食品安全法规,不得收购严重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六、监督管理1. 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期食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体系,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2.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期食品销售环节的监控,重点关注食品超过保质期但仍在销售的情况。
3. 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惩治违法行为。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1. 消费者可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临期食品的真实情况,包括保质期、存储条件等。
临期食品管理规定模版
临期食品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临期食品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生产、流通、销售、餐饮等环节的临期食品管理。
第三条临期食品是指已经过了保质期或者接近保质期、但尚未变质的食品。
第四条临期食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加强监督和管理,依法处置,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
第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对临期食品管理的监督和管理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开展临期食品管理。
第六条临期食品管理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分类处置、风险分级、可追溯。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临期食品进行标识、分类、储存、销售等管理,做好食品追溯工作。
第八条食品消费者有权了解和选择临期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明示保质期、使用期等信息,消费者有权知情、选择、合理消费。
第九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在供应临期食品时应当告知消费者保质期和使用期信息,并经过消费者同意后方可供应。
第十条对于销售、配送临期食品,应当建立临期食品销售记录,记录包括食品名称、数量、保质期、销售日期、销售对象等信息。
第二章临期食品管理的工作流程第十一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过质量检测合格后方可生产食品,并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即将过期的食品进行整理和分类,确保临期食品的使用安全。
第十三条食品流通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储存、销售临期食品,并与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合作关系,进行食品追溯工作。
第十四条食品销售企业应当核对临期食品的保质期、生产日期等信息,并告知消费者有关信息。
第十五条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对购进的临期食品进行检查和鉴别,确保临期食品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第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临期食品管理工作的监管,开展食品安全抽检和检查,严厉打击临期食品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临期食品时应当注重产品的包装、外观、气味等特征,并定期了解临期食品的相关知识。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临期食品管理制度即针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进行管理的一项制度。
由于食品的保质期限制了其可销售时间,临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减少食品浪费,保障食品安全,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下面将详细介绍临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一、制定临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必要性2.提高食品安全:临期食品有可能因为过期而导致品质下降,甚至出现食品安全问题。
通过临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及时发现并处理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临期食品。
3.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临期食品的管理不仅可以有效地减少食品浪费,还可以减少由于丢失和滞销而带来的经济损失。
同时,还可以通过合理处理临期食品,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临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内容1.临期食品的标识和分类:对于临期食品,应该在包装上进行标识,明确标注保质期到期日和顾客购买时的剩余保质期。
同时,根据临期食品的状态和品质,进行分类管理,以便做出不同的处理措施。
2.临期食品的存放和销售:对于临期食品,应该加强其存放管理,保证其品质和食品安全。
同时,在销售时,应该提醒顾客该食品的临近保质期,并提供购买时的剩余保质期信息。
3.临期食品的处理方法:根据临期食品的不同品质和状态,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例如,对于质量良好的临期食品,可以降价促销;对于质量较差的临期食品,可以进行二次加工或者转售给其他加工企业。
三、临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实施步骤1.制定临期食品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明确临期食品管理的目标,例如减少食品浪费、保障食品安全等,并制定相应的原则,例如公平、透明、安全等。
2.制定临期食品管理的具体措施: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临期食品管理的具体措施,包括标识和分类、存放和销售、处理方法等。
3.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和宣传:对于临期食品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应该做好培训和宣传工作,确保相关人员能够理解和遵守制度。
4.建立临期食品管理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建立相关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于临期食品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出调整。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临近保质期食品设立专区(专柜)管理制度(试行)
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临近保质期食品设立专区(专柜)管理制度(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XXXX工商局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食品经营者制度第一条在XXXX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设立临近食品专区(专柜),并在醒目位置粘贴“临近过期食品专区(专柜)”字样。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
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第三条食品经营户须依法取得主体资格(健康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并保证相关证照在有效期内。
第四条食品经营户须建立索证索票制度(食品进销货台账),严把食品安全准入关,并依照台账记录情况,及时区分临近过期食品将其摆放在临近过期食品专区(专柜),并在醒目位置粘贴“临近过期食品专柜”字样。
第五条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
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超市卖场临近保质期食物治理制度
超市卖场临近保质期食物治理制度为进一步增强流通环节食物平安监管,标准超市卖场对临近保质期食物的经营治理,有效避免和操纵食物平安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躯体健康和生命平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平安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超市应严格依照本制度规定,增强对临近保质期食物的治理,杜绝过时食物上柜销售。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物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
临近保质期食物,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物。
保质期指预包装食物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维持品质的期限。
依照食物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老例,对食物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期满之日前45天;(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五)保质期在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六)保质期在3天以上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2天。
第三条超市应在经营场所夺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物临近保质期标准,同意公众监督。
第四条超市应在经营场所的夺目位置提示消费者注意查看食物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
提示的方式可依照经营场所的规模确信,但要足以引发消费者注意。
第五条依照临近保质期食物的数量、特性和门店的规模,因地制宜成立临近保质期食物专区或专柜,相对集中陈列和销售有关食物,并在夺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物专区(柜)”,请在保质期内食用完毕”字样。
设置专区或专柜应依照食物特性,并区分散装食物与预包装食物。
第六条将正常食物与临近保质期食物捆绑销售的,或将临近保质期食物作为赠品的,要在该临近保质期食物上粘贴“临近保质期食物”标签等方式,向消费者作出夺目的提示或告知。
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物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第七条现场制售食物的原料、成品和散装食物应每批次标明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应先进先出。
临近有效期食品管理制度
临近有效期食品管理制度一、背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食品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食品在接近有效期时可能会变质或失去其营养价值,给消费者的健康带来潜在风险。
因此,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临近有效期食品的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二、目的临近有效期食品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在食品接近有效期之前,供应商和销售商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防止食品变质或影响其质量。
这一制度的目标是保护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减少食品浪费以及促进食品安全。
三、主要内容1.定义:明确临近有效期食品的定义,例如距离最终有效期不足一定天数的食品。
2.标识:要求供应商和销售商在产品上标注明显的临近有效期标识,以提醒消费者。
3.存储和展示:规定供应商和销售商在存储和展示临近有效期食品时应采取适当的环境和温度控制措施,确保食品的合理保存。
4.销售和推广:要求销售商在销售临近有效期食品时,明确告知消费者食品的有效期,并提供相关信息和建议。
5.监督和执法:建立监督机构,负责监督临近有效期食品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实施步骤1.研究制定管理制度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2.协调各相关部门的合作,确保制度的顺利实施。
3.宣传教育,提高供应商、销售商和消费者的意识和知识。
4.建立和完善监督机构,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5.监测效果,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和改进。
五、风险和挑战在实施临近有效期食品管理制度时,可能会面临以下风险和挑战:供应链管理的复杂性。
库存管理和食品采购的成本增加。
合规性和违规行为的监督。
消费者对标识和信息的理解和遵守。
六、结论临近有效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减少食品浪费以及促进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相关部门和各利益相关者需要共同努力,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和持续改进。
临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临保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临近保质期(以下简称临保)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标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餐饮服务单位。
第三条临保食品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诚信自律、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临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临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临保食品的定义与分类第五条临保食品是指在保质期内,但已接近保质期末,可能影响消费者健康的食品。
第六条临保食品分为以下两类:(一)临近保质期限食品:指距离保质期末不足7天的食品。
(二)保质期届满食品:指已过保质期但尚未超过保质期1倍的食品。
第三章临保食品的生产、经营与管理第七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临保食品管理制度,对临保食品进行专区存放、明示标签、专账管理。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在其产品包装或者标识上明确标注保质期,并确保标注的真实、准确。
第九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定期对临保食品进行质量检验,确保临保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不得将临保食品与其他食品混合存放,不得将临保食品放置在易受污染的区域。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在临保食品销售区域设置明显标识,提醒消费者注意保质期。
第四章临保食品的销售与消费第十二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临保食品的销售,如设立临保食品销售专区、开展促销活动等。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应当在销售临保食品时,向消费者告知临保食品的保质期及可能产生的风险。
第十四条消费者购买临保食品时,有权要求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提供临保食品的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销售临保食品。
第五章临保食品的监督与检查第十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临保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临保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临近保质期限食品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限食品管理制度适用于小型食品超市、商场和食品批发企业)为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的管理,防止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继续销售,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或用于各种目的的赠品,均需在所签订的供货合同或口头协议中明确约定食品的允收期、临近保质期的界限,否则不予收货。
食品临近保质期界限划分:保质期为 15 天以上的,为保质期的 20% ;保质期 7 天到 15 天的,为到期前 2 天;保质期少于 7 天的,为到期前 1 天或者到期当天。
2、实行进(销)货电子台帐管理的,电子台帐管理软件每天自动比对,在设定临近保质期限提示日及超过保质期日出现醒目提示,检索汇总归类数据。
发现有临近保质期限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应当及时通知仓管员或者相关食品区质量管理员进行妥善处置。
3、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临近保质期限和超过保质期食品。
出库销售时应当做到“先进先出”。
4、销售散装食品时,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并且每天或者定期对食品保质期进行逐件检查。
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装销售,必须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
5、销售预包装食品时,应当每天或者定期对食品保质期进行逐件检查,陈列时应当做到旧货靠前、新货靠后,使食品按照保质期到期的先后顺序流通。
6、设立“临近保质期限食品专柜”,或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采取在外包装作特别贴条标示等方法明显区分,并在每天收市前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行逐件检查,对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当及时下架清点、做好记录。
7、将正常食品与临近保质期限食品捆绑销售,或者将临近保质期限食品作为赠品的,应当在该食品销售货架上或者该临近保质期限食品上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
8、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后以捣碎等破坏性方式彻底销毁。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发布部门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发布部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期食品的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者健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范围包括全市各类餐饮企业、食品加工企业、超市、小吃店、食品经营者等。
第三条本制度的宗旨是防止临期食品对消费者产生安全隐患,保障食品安全。
第四条临期食品是指在食品保质期内仍然未售出的食品。
第五条各类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健全临期食品管理制度,定期检查食品库存情况,保障临期食品及时处置。
第六条各级食品卫生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临期食品的监督检查,依法处置临期食品,杜绝销售临期食品的行为。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临期食品行为。
第八条各级食品卫生监管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临期食品的处置第九条各类食品经营者应当对过期的食品进行清点、清理、处理、报废,严禁出售过期食品。
第十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临期食品专用存放区,对临期食品进行单独储存,防止混用。
第十一条对于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可以通过退货、选择性处理等方式处理。
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降价处理或者回收处理,杜绝过期食品销售。
第三章临期食品的管理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临期食品台账,记录每一批次临期食品的情况,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
第十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将临期食品的存放情况和处置情况向食品卫生监管部门进行报备,确保临期食品的安全处置。
第十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对临期食品进行清点,对库存过多的临期食品应当立即采取减少存货的措施,避免造成浪费和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加强员工的临期食品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对临期食品管理的重视和意识,确保临期食品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七条食品卫生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各类食品经营者的临期食品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整改。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即将过期的食品实施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和规定,旨在确保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这一制度通常由政府机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零售商等相关方共同遵守和执行。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标识和管理:食品生产企业和零售商需要标明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清晰标识即将过期的食品,并采取措施进行单独存放和管理。
2. 公开透明:食品生产企业和零售商需要向消费者公开透明地展示即将过期的食品信息,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剩余天数等,以便消费者做出知情决策。
3. 优先消费:食品零售商应当优先向消费者销售即将过期的食品,以保障这些食品能够及时被消费,减少食品浪费。
4. 降价销售:食品零售商可以根据食品的保质期剩余天数和商品价值进行适当降价销售,以吸引消费者购买,并确保食品得到消费,减少过期食品量。
5. 捐赠和回收:食品生产企业和零售商可以将临期食品捐赠给慈善机构或食品救援组织,以供需要的人群消费。
对于无法捐赠的食品,可以进行适当的回收处理,如进行高温处理、制作饲料等。
6. 监督检查:政府机构应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和零售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临期食品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减少食品安全问题和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减少食品浪费,保障食品安全,同时也能够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临期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临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食品生产、加工、销售、餐饮服务等从事食品相关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和业务能力,参加食品安全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章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原料采购管理,选择具有生产许可证或者合法资格的供应商,并对原料进行检验、检疫,确保原料安全。
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生产过程控制,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工艺流程和操作规范进行生产,防止食品污染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储存管理,确保食品储存条件符合要求,防止食品变质、污染。
第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食品运输管理,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物流企业,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章临期食品管理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临期食品管理制度,对临近保质期限的食品进行标识、记录,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定期对临期食品进行自查,确保临期食品在保质期内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临期食品销售前向消费者明示食品的保质期限,提醒消费者注意食品安全。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将临期食品与其他食品混合销售,避免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临期食品进行妥善处理,不得违法销售、使用过期食品。
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理第十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
是指对于即将过期或已过期的食品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一套制度和规定。
这种管理制度的目的是确保消费者的食品安全,防止过期食品流入市场,同时合理利用临期食品资源,减少食品浪费。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临期食品的标识和检查: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需要对临期食品进行标识,标明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临期日期。
同时,对于临期食品的销售点,相关监管部门需要进行定期检查,确保临期食品不会流入市场。
2. 临期食品的回收和处理:一旦发现有临期食品,食品生产企业或销售企业需要及时回收并进行处理。
处理的方式可以包括封存、清理、退货等,确保不会再次出现在市场上。
3. 临期食品的捐赠和慈善利用:对于临期食品来说,并非都不能食用,一些临期食品可以通过捐赠给慈善机构或利用在社会公益活动中,减少浪费同时帮助有需要的人。
4. 相关法规和监管:针对临期食品管理制度,各国和地区通常会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明确相关管理责任和处罚措施。
监管部门会对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制度的执行。
临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食品安全和减少食品浪费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可以有效地防
止过期食品流入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也可以降低食品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流通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流通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防范销售过期食品风险,维护消费者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工商总局《食品市场分类监管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标签标识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
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
(一)食品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含1年,下同),期满之日前45天;
(二)食品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
(三)食品保质期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
(四)食品保质期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
10天;
(五)食品保质期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
(六)食品保质期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1至4天。
食品经营者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第四条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
散装食品必须在存储物或容器上真实标注食品基本信息,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未设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的,待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上应有统一醒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第五条实行临近保质期限食品专区(专柜)销售的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临近保质期限食品。
第六条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应当明码标价,食品经营者可以根据市场行情作降价处理、设置价格折扣或者采取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促销策略。
并提示消费者在保质期内食用。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完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保障机制。
(一)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在经营场所应当公开临近保质期食品质量安全承诺,明确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在保质期内的质量安全责任、退货换货责任、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投诉的处理等事项,积极推进消费纠纷协商和调解机制。
(二)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质量监管责任制,落实具体管理人员。
(三)食品经营者应每天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行检查,对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