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河南省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各项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版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2013.11.19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目录前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 脑膜的结构损伤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1.3 意识功能障碍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2.2 视功能障碍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2.4 眼睑结构损伤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2.6 听功能障碍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3.1 鼻的结构损伤3.2 口腔的结构损伤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4.2 脾结构损伤4.3 肺的结构损伤4.4 胸廓的结构损伤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5.2 肠的结构损伤5.3 胃结构损伤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5.5 肝结构损伤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前言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豫高法[1997]78号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的受理1、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后称民诉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之外,当事人还应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赔偿调解书、调解终结书、或该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在符合前款规定的前提下,不论公安机关进行调解的程序是否完备、对方当事人是否收到前款所述的公安机关出具文书,人民法院均应对案件进行受理。
2、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当事人必须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报案,没有经过公安机关处理,或在公安机关处理期间,一方以扣车为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之后,一方当事人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对方当事人非法扣留其车辆、货物或其他财产造成损失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予以受理。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不予处理的,如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所受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对损害赔偿进行了调解,且当事人已经对调解书自动履行完毕,受害人以伤情发生变化需增加医疗费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增加赔偿的,如果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5、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已按保险合同先行获得赔偿的,受害人应按有关规定将向责任人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受害人认为按照保险合同获得的保险赔偿金不足以弥补其财产损失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其超出保险赔偿金部分的损失。
6、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已按公安机关指令预付了抢救伤者费用的当事人,皮其无事故责任,或责任轻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不属于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和2014的区别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和2014的区别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根据社会发展和保险行业的需求,制定用于评定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指标和标准。
2013年和2014年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有一些区别,下面将详细介绍。
一、伤残等级分类标准1.2013年标准:一级伤残:具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具有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三级伤残:具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四级伤残:具有轻微伤残。
2.2014年标准:一级伤残:具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级伤残:具有丧失全部劳动能力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三级伤残:具有轻度丧失劳动能力。
四级伤残:具有较重丧失劳动能力。
五级伤残:具有轻微伤残。
二、伤残评定指标的变化1.2013年标准:伤残程度的评定主要考虑了工作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三个方面。
工作能力评定指标包括职业、技术、熟练度、工种等因素。
生活自理能力评定指标包括日常生活起居、进食、穿衣等方面。
社会适应能力评定指标包括与他人沟通交流、适应环境等方面。
2.2014年标准:伤残程度的评定主要考虑了劳动能力、生活自理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三个方面。
劳动能力评定指标更加具体,涵盖了职业类别、职业病、职业技能等因素。
生活自理能力评定指标包括日常生活起居、进食、穿衣、洗漱等方面。
社会适应能力评定指标包括与他人沟通交流、适应环境、独立生活等方面。
三、赔偿标准的变化1.2013年标准:根据不同伤残等级,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并根据被保险人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等情况进行调整。
2.2014年标准:根据不同伤残等级,确定相应的赔偿金额,并根据被保险人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费用报销等情况进行调整。
增加了伤残津贴的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给付和按月支付两种方式。
四、其他方面的变化1.2013年标准:对于职业病致残的评定,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对于特殊情况下的伤残评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2014年标准:对于职业病致残的评定,更加具体明确了评定指标和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样的吗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样的吗人身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与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一样的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如下规定为准: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2013: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司发[1990]070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法(司)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GA/T 146-1996)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2013年8月30日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等级划分.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本标准引用文件的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T 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26341—2010 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3 术语和定义3.1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3。
2 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
3 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4 总则4。
1鉴定原则4。
1.1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4。
1.2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
4。
1.3 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4.2鉴定时机4。
2.1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4。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额计算标准(全新版)一、医疗费的范围及相关计算标准:1、挂号费即包括门诊挂号费、专家专诊挂号费等;2、医药费即购买药品所支付出的费用;3、检查费即为治疗所需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如血液检查费用、透视费等;4、治疗费即受害人接受治疗所需的各项费用,如换药、注射、手术整容等费用;5、住院费即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所需支出的费用;6、后续治疗费用包括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须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7、其他医疗费用聘请专家会诊的费用、器官移植所需的费用等。
医疗费的赔偿金额=以上各项费用总和二、误工费的计算标准误工费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以及受害人的相关亲属由于参加交通事故的处理,无法正常工作,从而丧失相应的经济收入。
1、误工收入确定,分两种情况:(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2)无固定收放的,按照受害人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3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误工时间的确定,也分两种情况:(1)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2)造成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将定为定残的前一天.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误工时间三、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护理费指交通事故中的人身受到伤害后,因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护理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
1、护理原则上只计算1人,如果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需要2人以上人员进行护理的,可以要求支付多人的护理费用。
2、护理期限一般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伤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年龄发、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3、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主要指亲属、朋友的护理所产生的费用)。
没有收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护理的天数×护理费/天×护理人数四、交通费的计算标准:交通费指交通事故发生的,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体功能受损时进行伤残程度评定的依据。
2013年颁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对于保险理赔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也对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起着关键性的作用。
本文将就2013年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保险从业人员和被保险人了解相关规定,保障双方权益。
首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年版主要包括了评定标准的适用范围、伤残等级的划分、评定程序和方法、评定标准的解释等内容。
其中,伤残等级的划分是根据被保险人受伤后导致的身体功能障碍程度进行评定,分为一至十级,等级越高代表身体功能障碍越严重,相应的理赔金额也会相对增加。
而评定程序和方法则是对于伤残等级的评定具体操作的规定,包括了医疗检查、评定标准的确定、评定结论的形成等方面的规定。
其次,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年版的规定,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身体功能受损后,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伤残评定,以确定伤残等级并获得相应的理赔。
在申请伤残评定时,被保险人需要提供相关的医疗证明、诊断报告、手术记录等证据,以便保险公司进行评定。
评定过程中,保险公司会根据具体情况安排专业的医生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理赔金额。
再次,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年版的规定对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都具有约束力。
对于保险公司而言,需要严格按照评定标准进行评定,保障被保险人的权益,不得随意压低伤残等级或拒绝理赔。
而对于被保险人而言,也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医疗证明和诊断报告,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以获取不当的理赔。
只有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共同遵守评定标准,才能实现保险合同的公平公正。
最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年版的颁布,为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评定标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水平和服务意识,做好伤残理赔工作。
同时,被保险人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合规参与人身保险,以获得合理的保障和赔偿。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版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2013.11.19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目录前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 脑膜的结构损伤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1.3 意识功能障碍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2.2 视功能障碍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2.4 眼睑结构损伤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2.6 听功能障碍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3.1 鼻的结构损伤3.2 口腔的结构损伤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4.2 脾结构损伤4.3 肺的结构损伤4.4 胸廓的结构损伤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5.2 肠的结构损伤5.3 胃结构损伤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5.5 肝结构损伤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前言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最终版2013.8.22
河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2013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生产、建设、经营、储存、销售、使用等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均可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建设、经营、储存、销售、使用等活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雇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一)死亡赔偿金;(二)残疾赔偿金。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被保险人根据签订的应急救援协议由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及设备参与救援,或当地政府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动员事故发生单位以外的专业救援队伍、临时组建抢险救援队伍或征用设施、设备,或采取紧急疏散安置等抢险救援措施,或采取实施急救等相关措施产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以下简称“抢险救援费用”),保险人根据签订保险合同约定予以赔偿。
第三章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期间擅自生产、经营所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责令关闭后擅自生产发生的事故;(二)被保险人安全生产(经营)许可不在有效期内。
但因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在办理延续许可手续期间等有正当理由的不在此列。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二)交通事故。
但被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政府或其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除外;(三)政府性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四)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七)地震、火山爆发、海啸等自然灾害,但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共同作用产生的事故除外;(八)其他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实用标准2013版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2013.11.19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目录前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 脑膜的结构损伤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1.3 意识功能障碍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2.2 视功能障碍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2.4 眼睑结构损伤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2.6 听功能障碍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3.1 鼻的结构损伤3.2 口腔的结构损伤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4.2 脾结构损伤4.3 肺的结构损伤4.4 胸廓的结构损伤5 消化、代和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5.2 肠的结构损伤5.3 胃结构损伤5.4 胰结构损伤或代功能障碍5.5 肝结构损伤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前言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
附件: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说明: 1.本标准对功能和残疾进行了分类和分级,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划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
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2.本标准中出现的“以上”,均包括本数值或本部位。
1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注:1.护理依赖:应用“基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的丧失程度来判断护理依赖程度。
2.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3.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三项或三项以上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一项或一项以上需要护理者。
1.2意识功能障碍意识功能是指意识和警觉状态下的一般精神功能,包括清醒和持续的觉醒状态。
本标准中的意识功能障碍是指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注:植物状态指由于严重颅脑损伤造成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活动,不能执行命令,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有睡眠-醒觉周期,不能理解和表达语言,能自动睁眼或刺激下睁眼,可有无目的性眼球跟踪运动,丘脑下部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2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视功能是指与感受存在的光线和感受视觉刺激的形式、大小、形状和颜色等有关的感觉功能。
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是指眼盲目或低视力。
2.2视功能障碍除眼盲目和低视力外,本标准中的视功能障碍还包括视野缺损。
注:①视力和视野如果中心视力好而视野缩小,以中央注视点为中心,视野直径小于20°而大于10°者为盲目3级;如直径小于10°者为盲目4级。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伤残赔偿系数计算方法说明:一
级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为100%、
残 疾 11 赔 偿 金
事故纠纷处理地或者 受害人户籍地、经常 居住地(以标准高者
二级伤残为90%,依此类推,十 级伤残为10%。受害人有多处伤 残的,以最高伤残等级的伤残赔 偿指数为基础,每增加一处伤残 所增加的附加指数,按照所增加 伤残的伤残赔偿指数的十分之一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
序 号赔偿项目
计算方法
必要证据
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
医疗费发票,结合病 1.医疗费发票;
1
医疗费 历资料和医疗费清单 2.医疗费清单;
据实计算。
3.病历资料。
说明
1.医嘱确定的与交通事故损害有 关的院外购药费用应计入赔偿范 围。 2.过度医疗、挂床、贵宾医疗等 不合理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 3.对治疗必要性、合理性的争议 由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偿义 务人承担举证责任。
6
营养费 20元/天×住院天数 病历资料
就 医 7交 通 费
市内 市外
20元/天×门诊次数或 者住院天数
病历资料
乘坐长途汽车、火车 、飞机等交通工具, 按照交通费发票等据 实计算,但一般不得 超过国家一般工作人 员出差标准。
1.交通费发票等; 2.转院医嘱。
8
住院伙食补助 费
50元/天×住院天数
病历资料
残疾辅助器具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
费
费用×器具数量
器具配置机构意见或 者司法鉴定意见书
器具配置机构意见与司法鉴定意 见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 准。
事故纠纷处理地或者 受害人户籍地、经常 居住地(以标准高者 为准)上一年度农村 农村居民 居民人均纯收入×20 年(受害人60周岁以上 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 少1年;75周岁以上 的,按5年计算)×伤 残赔偿系数
2014-2019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2017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一、河南省城镇居民2016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7232.92元/年;二、河南省城镇居民2016年人均消费性支出18087.79元/年;三、河南省农村居民2016年人均纯收入11696.74元/年;四、河南省农村居民2015年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8586.59元/年。
五、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5920元六、各行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农、林、牧、渔业为34941元/年。
2、采矿业为48774元/年。
3、制造业为41338元/年。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65713元/年。
5、建筑业为41283元/年。
6、批发和零售业为39990元/年。
7、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为52099元/年。
8、住宿和餐饮业为33854元/年。
9、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60671元/年。
10、金融业为74441元/年。
11、房地产业为45429元/年。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41060元/年。
1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为56866元/年。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为37552元/年。
15、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为33857元/年。
16、教育为50152元/年。
17、卫生和社会工作为53308元/年。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47591元/年。
19、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为42587元/年。
2016年河南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576元/年;二、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7154元/年;三、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0853元/年;四、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7887元/年。
五、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42670元。
六、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1、农、林、牧、渔业为28849元/年。
2、采矿业为51239元/年。
3、制造业为37944元/年。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61076元/年。
5、建筑业为38425元/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99.01.15•【字号】豫高法[1999]20号•【施行日期】1999.01.1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的通知(豫高法[1999]20号)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法院、郑州各级铁路运输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已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即时报告我院民事审判庭。
最高法院如有司法解释,按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执行。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的意见第一条为公正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充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确定赔偿范围及标准应贯彻全面赔偿、妥善救济、赔偿与损害相适应等基本原则。
第三条本意见所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指因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或生命权而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
本意见所称人身损害赔偿分为:一般伤害的赔偿,致人残疾的赔偿,致人死亡的赔偿。
第四条一般伤害的赔偿,指对侵害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但尚未致人残疾的赔偿。
第五条一般伤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项费用。
第六条医疗费。
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
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他必要的医疗费用。
(一)挂号费。
一般以就诊治疗单位的挂号凭据为凭证进行赔偿。
(二)检验费。
基于诊断和治疗伤情的需要,应经治单位的要求进行检验所支出的费用,均应进行赔偿。
赔偿数额根据经治单位的检查单据、诊断证明和相应的收费凭证进行确认,但有证据证明受害人进行不必要检验所支出费用,致害人不予赔偿。
河南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河南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是什么(⼀)河南省统计局统计公报⼀、城镇居民⼈均可⽀配收⼊为:11477.05元⼆、城镇居民⼈均消费⽀出为:7826.72元三、农村居民⼈均纯收⼊为:3851.60元四、农村居民⼈均⽣活消费⽀出为:2676.41元(⼆)河南省统计局统计公报五、上⼀年度职⼯平均⼯资为:20935元上⼀年度职⼯⽇平均⼯资为:83.41元(三)《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六、伙⾷补助费:省内每⼈每天30元省外每⼈每天50元七、市内交通费:每天20元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和计算标准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和计算标准,该标准适⽤时间,受害者可根据受害程度获得医疗、误⼯、护理等11项费⽤。
赔偿标准依据⼈均收⼊统计为了正确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依法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海南省交警总队根据最⾼⼈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依照海南省统计局上⼀年度的相关统计数据,明确了有关标准。
其中上⼀年度海南省城镇、农村居民的平均收⼊及⽀出是重要的参考依据。
上⼀年度海南省城镇居民⼈均可⽀配的收⼊为9395元,农村居民⼈均纯收⼊3256元,城镇居民⼈均消费性⽀出为7128元,农村居民⼈均⽣活消费⽀出2232.19元,职⼯平均⼯资为15890元。
医疗费由县区级医院发票确定通知规定,交通事故受害者可获赔的医疗费,根据县(区)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误⼯费按近三年平均收⼊计算误⼯费根据受害⼈的误⼯时间和收⼊状况确定,误⼯时间根据受害⼈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因伤致残持续误⼯的,误⼯时间可以计算⾄定残⽇前⼀天。
受害⼈有固定收⼊的,误⼯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计算。
受害⼈⽆固定收⼊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计算;受害⼈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状况的,可以参照相同或者相近⾏业上⼀年度职⼯的平均⼯资计算。
河南省2012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2年度河南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案标准一、五类收入支出标准:根据《2011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2年或2012年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河南省各级法院在审理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2011年度(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分别为: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94.80元/年;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336.47元/年;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604.03元元/年;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4319.95元/年;5、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303元/年。
二、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2009年度)1、农、林、牧、渔业为15986元/年。
2、采矿业为41541元/年。
3、制造业为23481元/年。
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为33642元/年。
5、建筑业为21851元/年。
6、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为29142元/年。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为34364元/年。
8、批发和零售业为19780元/年。
9、住宿和餐饮业为18688元/年。
10、金融业为44210元/年。
11、房地产业为26526元/年。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为21691元/年。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为33380元/年。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为23072元/年。
15、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为22438元/年。
16、教育为29919元/年。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为28257元/年。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为26337元/年。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为27088元/年。
三、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住宿费标准请参见1、《河南省省直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指标,用于评判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中遭受的伤残程度,并决定赔偿额度。
根据2013年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下面将对该标准的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背景信息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是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CIRC)制定并发布的,旨在为人身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提供明确且公正的评估准则。
该标准根据医学、法律等方面的知识,综合考虑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以及可能对其生活和工作能力造成的影响。
二、评定标准的基本内容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伤残类型伤残类型分为器官损伤和机能损伤两大类。
器官损伤是指身体器官、组织或者结构的完全或部分丧失,比如失去一只眼睛或者手臂。
机能损伤则指由于事故导致机体内某个器官机能的损伤,比如部分丧失运动能力、听力受损等。
2.伤残等级伤残等级是根据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来划分的。
根据标准,伤残等级分为十级,从1级(轻微)到10级(全残/生活不能自理)不等。
3.评定方法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将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分别与四个功能指标进行对比评定。
这四个功能指标分别是:躯体功能损伤指标、日常生活能力损伤指标、感知觉障碍指标和智力障碍指标。
根据具体的损伤情况,将这些指标与伤残等级相匹配,从而确定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
4.赔偿额度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被保险人的伤残等级越高,赔偿额度越高。
具体的赔偿金额由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和被保险人的情况进行确定。
三、标准的适用范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于各类人身保险,如意外伤害保险、残疾保险等。
无论被保险人是儿童、成人、老年人,还是从事不同职业的人员,都可以根据该标准进行评定。
四、标准的意义和作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的发布对于保险行业和被保险人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这项标准能够确保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公正、客观地评估被保险人的伤残程度,提高理赔的公信力。
其次,标准的发布能够为被保险人提供明确的伤残评定准则,使其在购买保险时更准确地了解自身的保险需求。
最新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
Don't let yourself feel very comfortable, because you don't feel tired only when you go downstairs, and you don't need to step on the accelerator when you go downhill.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年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赔偿标准:交通事故一般可以分为三种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致残赔偿、死亡赔偿。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当前,我国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逐年上升,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后,“找谁索赔”、“赔偿多少”这些问题是受害人最关注的问题。
作为肇事者、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依据,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包括人身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那么年河南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什么?将对这个问题进行介绍,请您阅读了解。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的概念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肇事者向受害者、保险公司对承保车辆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所依据的标准,包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
(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的规定,包括以下项目: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财产损失赔偿标准财产损失赔偿标准,以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来确定赔偿数额。
直接损失的赔偿标准: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2013版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中保协发(2013)88号)2013.11.19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法医学会联合发布目录前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1 神经系统的结构和精神功能1.1 脑膜的结构损伤1.2 脑的结构损伤,智力功能障碍1.3 意识功能障碍2 眼,耳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2.1 眼球损伤或视功能障碍2.2 视功能障碍2.3 眼球的晶状体结构损伤2.4 眼睑结构损伤2.5 耳廓结构损伤或听功能障碍2.6 听功能障碍3 发声和言语的结构和功能3.1 鼻的结构损伤3.2 口腔的结构损伤3.3 发声和言语的功能障碍4 心血管,免疫和呼吸系统的结构和功能4.1 心脏的结构损伤或功能障碍4.2 脾结构损伤4.3 肺的结构损伤4.4 胸廓的结构损伤5 消化、代谢和内分泌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5.1 咀嚼和吞咽功能障碍5.2 肠的结构损伤5.3 胃结构损伤5.4 胰结构损伤或代谢功能障碍5.5 肝结构损伤6 泌尿和生殖系统有关的结构和功能6.1 泌尿系统的结构损伤6.2 生殖系统的结构损伤7 神经肌肉骨骼和运动有关的结构和功能7.1 头颈部的结构损伤7.2 头颈部关节功能障碍7.3 上肢的结构损伤,手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4 骨盆部的结构损伤7.5 下肢的结构损伤,足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6 四肢的结构损伤,肢体功能或关节功能障碍7.7 脊柱结构损伤和关节活动功能障碍7.8 肌肉力量功能障碍8 皮肤和有关的结构和功能8.1 头颈部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8.2 各部位皮肤结构损伤和修复功能障碍前言根据保险行业业务发展要求,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照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以下简称“ICF”)的理论与方法,建立新的残疾标准的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分类方法。
本标准制定过程中参考了国内重要的伤残评定标准,如《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等,符合国内相关的残疾政策,同时参考了国际上其他国家地区的伤残分级原则和标准。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题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热点推荐:侵权行为网络侵权侵权责任法侵犯肖像权隐私权侵犯名誉权民事责任过错责任可以说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害情况不同,那么涉及的赔偿项目也就不同。
这主要分为了一般伤害、伤残以及死亡。
而导致伤残的是在一般伤害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些具体的赔偿。
那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一般车祸赔偿标准▲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
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
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
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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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河南省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各项标准
根据河南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河南调查总队, 2013年2月27日《2012年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3年或2013年一审辩论终结前河南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河南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442.62元/年;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732.96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524.94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032.14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