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培训学习汇报材料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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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培训学习材料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理论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和地位

含义: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择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

地位: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

(3)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

(4)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1)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

(2)动员了全体人民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

(3)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

(4)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人大代表的产生、性质、地位和作用

1、人大代表的产生

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依照法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的。

(1)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普遍的。凡年满 18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

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人大代表的地位

(1)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他们既不是由谁任命的,也不是通过非法途径产生的,因此,其地位是受法律保护的。

(2)代表集体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一分子,其地位应当受到一切组织和个人的尊重,具有权威性。

(3)代表所代表的利益和意志,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这表明代表的地位是基于人民的委托,具有广泛的人民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他们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特殊公民。

(4)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但是作为个人,代表是无权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集体的地位,是在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上的,而代表个人的地位就不同了,其相对国家机关而言,基本上与公民的地位相同,只是其在执行代表职务时,将受到有关保障,并得到国家机关的支持。

3、人大代表的性质

(1)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应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包括参与对国家和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参与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参与选举任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参与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参与对人民群众的各种权利和利益的保护等。

(2)无论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还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都要执行法律规定的代表职务。这些代表职务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得以行使权力的重要基础。也就是说,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行使都要通过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来实现。

(3)人大代表要协助政府推行工作,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带领当地人民群众发展本地区的经济,走共同致富的道路。

因此,人大代表的职务,就其性质和内容来看,就是参加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对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管理、对社会事务的管理,简单地说,就是要参政议政,参与国家权力的行使。

4、人大代表的作用

①联系群众②维护党和人民的利益③体现民意

三、人大代表如何行使职权(权利和义务)

1、人大代表的权利

《代表法》第三条规定,代表享有下列权利:(1)出席本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5)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6)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7)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2、代表在大会期间的权利

大会期间有九项权利:

(1)出席人大会议权。代表法第七条规定:“代表应当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按照规定请假。”这既从法律上肯定了代表出席本级人代会的权利,也是对代表的一种约束和督促。代表法第四十一条还专门做出了“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终止其代表资格”的规定。

(2)审议权。指在人大会议期间代表对提交大会审议并将由大会最终表决或做出决定的有关议案和事项,进行讨论,发表观点、意见、看法,表明态度、意愿的权利。审议权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代表的知情权,如人大会议举行之前组织代表视察。二是代表出席讨论会和会上发言辩论的权利,允许发表各种不同意见,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代表行使发言权进行干预和阻挠。

(3)表决权。指代表大会在通过议案或进行选举时,由代表明确表示赞成或否定的意愿和选择,并以某种标准来确定结果的行为。这一权利的行使,将直接产生法律后果,是表决结果的法律效力的直接依据。表决分为公开表决和秘密表决两种。人大代表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宜委托其他代表代为投票和表决。

(4)选举权。是指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由本级人大产生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以及上一级人大代表的权利。①代表的选举权包括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提出候选人的权利;②要求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政绩、施政措施的权利;③参加投票选举的权利等。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实行差额选举;代表对于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并可另选其他任何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也可投弃权票。修改后的地方组织法对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做了不少新规定,如“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不同选区或者选举单位规定,进一步严格了选举程序,保障了代表的选举权利,扩大了社会主义民主。

(5)提议案权。地方组织法第十八条对代表提出议案作了明确规定。提出议案应该符合如下条件:①提议案者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具有提议案权的主体。如人大常委会、政府、法院、检察院、人大主席团和符合法定人数的人大常委会委员、人大代表等。②所提议案内容必须是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范围;③提出议案的时间,必须是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而且应当在大会主席团通过的议案截止时间之前;④议案须经法定组织报请大会主席团决定,或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大会主席团决定;⑤议案必须写明案由(提出该议案的理由,人大通过该议案的必要性)、案据(提出该议案的理论和事实根据,该议案的合理性、可行性等)和方案(指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这是议案的核心内容,是要交付人大会议表决的内容。只提出问题,没有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案,不能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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