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残损鉴定须知
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及残损鉴定讲义
第一讲:进出口商品检验简述一、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作用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概况三、进出口商品检验业务范围四、进出口商品检验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作用⏹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国家主权的体现。
2.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国家管理职能的体现3.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提高本国出口产品质量、扩大对外出口的需要4.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把好进口商品质量关、维护国家根本利益需要5. 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提供国际贸易居间证明、推动国际贸易顺利进行的需要国际贸易环节众多,买卖双方、承运人、保险人等相关当事人经常要求一个独立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装运技术条件、货损等进行检验和鉴定,提供证明,作为进出口商品交货、结算、计费和处理质量与残短索赔理赔的有效凭证。
检验机构以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职业原则提供检验服务,对推动国际贸易顺利进行发挥了不可缺少的积极作用。
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概况⏹进出口商品检验根据其性质不同分为行政性质的法定检验和民事性质的委托检验。
国际上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按照其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官方的、半官方的和非官方的三种类型。
⏹官方的商品检验机构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设置,根据国家颁布的法令,对指定的进出口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和监督管理。
⏹美国食品药物管理署(FDA)、德国技术检验代理机构网(TUV)、英国标准协会(BSI)都属官方检验机构。
在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是我国最大的进出口商品官方检验机构,是由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1年4月10日合并组建。
国家质检总局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有35个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承担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是综合性的进出口商品检验管理机关。
⏹非官方商品检验机构,经政府主管部门许可或注册登记的民间第三方独立商品检验机构,担负着国际贸易货物的检验和鉴定工作。
残损鉴定工作要点
残损鉴定工作1 工作原则在残损鉴定工作中,应遵循态度公正、实事求是;亲自实践、独立鉴定;方法科学、结果准确;论理充分、论据确凿;尊重契约、注意惯例的原则。
2 鉴定项目残损鉴定工作可分为舱口检视、载损鉴定、海损鉴定、货物验残和集装箱拆箱鉴定等鉴定项目。
3 工作流程3.1受理鉴定申请接到鉴定申请时,应指导申请方按照我司要求填写《检验鉴定申请单》,在检验项目及要求栏内写明申请鉴定的项目和要求,并请申请方或有关方提供有关单证,如贸易合同、提单、发票、装箱单、商品质检证书、理货残损单、理货溢短单等。
3.2实施鉴定A 准备工作●接受申请后,应及时与有关方联系,落实实施鉴定的具体事宜。
●审核申请人提供的单证资料,查阅相关资料,了解需鉴定商品的基本特性和检验时应注意的情况。
●准备好所需的鉴定用具和检测工具,如鉴定记录、相机、卷尺、温度测试仪、水分测试仪和取样工具等。
B 现场查勘●登轮查勘1)了解情况登轮后,首先向船方索取并查阅船舶概况、航海日志、积载图、海事报告、大副收据和发货人保函等资料,记录货物装船、开航、抵港、卸货的时间,了解装货港和航行途中的气候情况,对重要情况要从航海日志中摘录或要求船方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根据各类商品的特性和残损情况向船方索取并查阅相关的资料,如上航次装货记录、装货前洗舱证书、货舱温度记录、货舱通风记录、污水井测量记录等,必要时要求船方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
2)检查货舱状况需要检查货舱状况时,应会同船方人员共同进行。
如果检查是在开舱之前应检查舱口密封情况,如舱盖板是木质或铁质盖板应检查其是否用蓬布罩盖,用几层蓬布罩盖,篷布的新旧、好坏程度以及舱口四周有无铁条、木楔压紧塞牢;如是麦氏或液压式舱盖板,应检查其四周是否由螺栓紧固。
如果检查是在开舱之后应检查舱盖板和人孔盖下面、舱口围和人孔框四周有无汗水、进水痕迹,舱盖板有无变形,舱盖板和人孔密封胶垫是否有老化、残缺情况。
同时还应检查通风筒上口有无帆布罩罩牢或关闭紧密,风筒上下两段连接处及露天甲板结合处有无锈蚀痕迹,人孔框周围有无锈蚀痕迹。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1.15•【文号】•【施行日期】1988.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一九八八年一月十五日国家商检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把好进出口商品质量关,更好地为对外贸易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第二十五条“商检机构和有关检验机构执行检验和办理公证鉴定得酌收费用”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检验不合格或合同规定以商检证书作为结算依据而对外出证的进出口商品,以及由国外申请人直接申请或由国外负担检验费的进出口商品一律按“对外费率费额”计收检验费,其金额应在证书上注明。
进口商品经检验全部合格或合格部分不对外出证的,以及出口商品的检验费用由国内负担的,一律按“对内费率费额”计收。
第二章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工作项目的费率费额第三条进口商品品质检验费率费额一、一般进口商品以进口发票或合同所列总值的千分之二点四计收检验费。
木材、皮张等逐件检验品质,由收用货部门验收后向商检局申报并经商检局复验出证的,对内按有问题部分的货值的千分之一点二计费,对外按千分之二点四计费;由商检局自验的,不合格部分,对外出证的按千分之二点四计费,合格部分或全部合格的按千分之一点二计费。
二、机电仪商品、运输工具、轴承等,对内外均按有问题或缺陷部分的价值的5‰计费。
进口商品开箱查看,每箱收费10元。
一般进口车辆收取初检费,每辆10元;摩托车每辆2元。
三、进口金属材料检验项目分为外观规格、机构物理性能、化学成份、金相探伤等四个大项目,检验收费均按检验结果所代表部分计费。
其费率为:1、申请检验全项的,对外按5‰、对内按2.5‰计费;2、申请检验三个大项目的,对外按4‰、对内按2‰计费;3、申请二个大项目的,对外按3‰、对内按1.5‰计纲;4、申请一个大项目的,对外按2.4‰、对内按1.2‰计费。
海运进口商品残损鉴定办法
海运进口商品残损鉴定办法【发文字号】[89]国检公字第374号【发布部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原商检局)【公布日期】1989.07.08【实施日期】1989.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海运进口商品残损鉴定办法(一九八九年七月八日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89]国检公字第37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海运进口商品的残损鉴定工作,维护对外贸易、运输、保险等契约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检局凭进口商品的发货人、收货人、保险人、承运人(以下简称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和国内外仲裁、司法、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舱口检视、载损鉴定、监视卸载、海损鉴定、验残等海运进口商品残损鉴定工作。
第三条商检局在进口商品残损鉴定工作中,遵循“态度公正,实事求是;亲自实践,独立鉴定;方法科学,结果准确;论理充分,证据确凿;尊重契约,注意惯例”的准则。
第二章残损鉴定的申请、鉴定和出证第四条舱口检视应在船舶开舱卸货前申请。
商检局在开舱前检查舱口、人孔、风筒的水密及封盖、封识,开舱后检查货物的覆盖、衬垫、水渍、移动、倒塌及残破等情况,签发舱口检视证书。
第五条载损鉴定最迟应在开舱卸货前申请。
商检局在开舱前检查舱口、人孔、风筒的水密及封盖、封识情况,开舱后检查货物的积载情况,查明货物的受损情况及致损原因,签发载损鉴定证书。
第六条监视卸载应在船舶开舱卸货前申请鉴定。
商检局在开舱前检查舱口、人孔、风筒的水密及封盖、封识情况,开舱后检查货物的积载情况,监视货物的卸载过程,签发监视卸载证书。
第七条海损鉴定一般应在残损货物卸货前申请。
商检局对宣布共同海损的船舶所载货物,按提单分清好、残,区别残损货物的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证明残货的损失程度,签发海损鉴定证书。
第八条验残。
商检局对申请验残的进口商品,通过鉴定,掌握残损商品的受损情况,判断残损商品的致损原因,确定残损商品的贬值程度及/或加工、整理等费用,签发验残证书。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3号《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工作,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及社会各类检验机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活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数量、重量检验的范围是:(一)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它进出口商品;(三)进出口危险品和废旧物品;(四)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五)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进出口商品;(六)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国际条约规定,或者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出口商品;(七)国际政府间协定规定,或者国内外司法机构、仲裁机构和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出口商品。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对上述规定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重量实施抽查检验。
第二章报检第六条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数量、重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办理报检手续。
第七条进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卸货前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进口报关所需单证和注意事项
进口报关所需单证和注意事项进口报关所需单证和注意事项进口商品根据HS编码查询监管条件、申报要素,进而搜集报关单证。
对于法检商品要依据先报检,出具入境通关单后再报关,海关放行后商检查验,领取检验检疫许可证书后再提货放行。
那么进口报关需要什么单证呢?注意事项有哪些呢?一起来看看!一. 进口报检所需单证进口商品在报检时,一般应提供外贸合同、国外发票、提单、装箱单、进口货物到货通知单等有关单证。
1.申请品质、规格、安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的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以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
凭样成交的,应提交成交样品。
2.申请重量鉴定的,应提交国外的重量、水份检验证书和重量明细单。
申请木材材积鉴定的,应提供国外的材积明细单。
3.申请残损鉴定、载损鉴定、积载鉴定、海损鉴定的,要提供各程提单、海运散件货物港船交接时的理货残损溢短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等。
此外,船方还应提供航海日志、海事报告、舱单、配载图、验舱证书、验舱报告等各种有关资料。
4.申请外商投资财产价值、品种、质量、数量和损失鉴定的,还应提供财产的明细单、发票及各种价值的`证明、财产的已使用年限、财产的维修保养情况等各种有关的资料。
5.在办理国内委托检验时,申请人除按要求填写“委托检验申请单”外,还应提供检验的样品、检验标准和方法。
国外委托人在办理委托检验时,还应提供有关函电、资料。
二、进口报关所需单证1.商业和运输单证提单(包括小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保险单、运费发票、报关委托书、订货合同、原产地证书及其它海关认为必要时需交验的有关单证或资料。
2.国家主管部门签发的检验、检疫批准证明(检验检疫出入境货物通关单)3.准予保税、缓税或减免税的批准证件等(保税手册、缓税证明、减免税证明、双限暂定税率证明,自用物资登记手册等)4.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件,进口许可证、重要工业品进口登记证明、濒危物种进口允许证等。
三、整理进口报关单证注意事项1.装箱单,发票,贸易合同,所有单证一定根据实际货物一致2.装箱单,发票,贸易合同等单证上的货物品名一定要一样并且和实际货物的品名一致3.装箱单上的货物重量和方数要和提单上的一致,并且要和实际货物一致4.合同上面要有合同号,发票上面要有发票号5.是木质包装的需要在木质包装上有IPPC标示6.从韩国和日本进口货物,还要有非木质包装证明7.凡进口下列九类商品必须提前5天预申报:汽车零件、化工产品;高科技产品、机械设备、药品、多项食品、多项建材、钢材、摩托车零配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实施细则(一九八四年六月一日国家商检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一切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检验。
有关进出口商品的收货、用货部门,生产、经营和储运部门,都必须执行《商检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统称商检机构),应按照《商检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本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和监督管理任务。
要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国务院批准的“加强管理,认真检验,公正准确,维护信誉,促进外贸,为四化服务”的商检工作方针。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实施法定检验。
《种类表》内的商品,根据对外贸易发展需要进行调整。
《种类表》由国家商检局在实施前六十天公布。
商检机构在执行上述《种类表》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区的少数重要进出口商品列入地方性种类表,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方法定检验。
第四条列入《种类表》内的进出口商品,凡属援助物资、礼品、样品及其它非贸易性物品,以及设立商检机构的边远地区的边境小额贸易的进出口商品,一般免予检验。
国家另有规定或合同规定由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按规定办理。
第五条出口商品普遍优惠制产地证书的签证管理工作由商检机构负责。
第六条进出口商品检验的认证工作,统由国家商检局管理。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txt你妈生你的时候是不是把人给扔了把胎盘养大?别把虾米不当海鲜。
别把虾米不当海鲜。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8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3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工作,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及社会各类检验机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活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数量、重量检验的范围是:(一)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它进出口商品;(三)进出口危险品和废旧物品;(四)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五)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进出口商品;(六)双边、多边协议协定、国际条约规定,或者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出口商品;(七)国际政府间协定规定,或者国内外司法机构、仲裁机构和国际组织委托、指定的进出口商品。
第五条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规定对上述规定以外的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重量实施抽查检验。
第二章报检第六条需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数量、重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办理报检手续。
第七条进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的报检手续,应当在卸货前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国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8年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进口商品的检验第三章出口商品的检验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检验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务院设立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以下简称国家商检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国家商检部门设在各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商检机构)管理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第三条商检机构和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
第四条进出口商品检验应当根据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由国家商检部门制定、调整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公布实施。
第五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
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
第六条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合格评定程序包括:抽样、检验和检查;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七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商检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八条经国家商检部门许可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
第九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检验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或者检验项目,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国家商检部门和商检机构应当及时收集和向有关方面提供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信息。
精编【国际贸易】进出口商品残损鉴定
【国际贸易】进出口商品残损鉴定xxxx年xx月xx日xxxxxxxx集团企业有限公司Please enter your company's name and contentv第六章进出口商品残损鉴定第一节残损鉴定概念和性质一、残损鉴定的概念在经济活动中,对同一物质,在不同领域有着不同的名称。
在生产领域,称作产品;进入流通领域,则称为商品;而在储存运输环节,又被称作货物。
商品具有两重性,即商品的价值和商品的使用价值。
商品的使用价值,即商品的有用性,主要指能满足人们生产活动和生活消费方面某种需要的特性。
商品的有用性包括深度(即耐用性)和广度(即使用范围)。
商品的使用价值可用具体规定的若干指标(或称项目)来衡量,这些指标主要由商品的外观、化学成份和物理性能、生物特性等所构成。
这些指标的总和在国际贸易中统称为商品的品质。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对所交易商品的品质、包装和数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在进出口贸易过程中,货物要经过储存、保管、运输、装卸、搬运等环节。
如果发货人或承运人等对运输管理不善,未能妥善地使运输受载条件和配载技术如货物的积载、衬垫、隔离、系固等适应货载的要求,这些自然和人为因素的结果,往往会造成商品的变质、混杂、污染、残破、毁坏、灭失、短量等损失,致使买方不能按照合同规定的品质、数量和包装条款收到完好无损的进口商品,这些情况就叫进出口商品的残损。
具有资格的鉴定人,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或其它鉴定机构的委托,或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指定,以第三者的身份、公正的态度和科学的技术手段,对进出口残损商品进行鉴定,查明有关的事实状态、残损商品的受损程度、致损原因和责任归属等,签发相关的鉴定证书,以上的工作过程称为残损鉴定。
二、残损鉴定的性质进口商品残损鉴定工作是鉴定业务的一项主要工作。
残损鉴定凭对外贸易、运输和保险等关系人的申请,对进出口的残损商品进行鉴定,出具残损鉴定证书,作为申请人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退货、补货或换货的依据。
进口集装箱货物残损鉴定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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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 诚 财 团又 争 取到 了盐 田港 的三期 面 , 目前 公 司集装 箱装 卸 业务 构 成 业 , 持 续快 速发 展这个 大趋 势 , 将 公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工作,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及社会各类检验机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进出口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顺利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活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数量、重量检验的范围是:
(一)列入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进出口商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它进出口商品;
(三)进出口危险品和废旧物品;
(四)实行验证管理、配额管理,并需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五)涉嫌有欺诈行为的进出口商品;。
第十章-进口商品残损鉴定解析
造成舱盖不水密漏水 2. 由于大风浪造成弹性变形引起进水
除了海水浸渍货物引起海水渍损意外,还有因货 舱不洁或积载不当而造成的咸水渍损。
例如装过散盐的货舱,没有清扫冲洗干净,残留 舱内或大梁上的散盐潮解下淌,渍损其他货物。
有的咸湿牛皮或肠衣等积载于甲板舱,其潮解或 洒漏之卤水损及同舱或舱底货物,造成咸水渍损。
(三)化学品渍(stained by chemicals)
主要指液体化学品渗漏后,损及同舱 装载的其他货物。
(四)污渍(dirt stained)
主要指货物被一些粉状物料所沾污,主要由 于仓库、码头、运输或装卸工具以及货舱不清 洁而造成。
如载运过煤、水泥、硫磺、铬矿或矿砂的船 舱、驳船或车皮,未经彻底冲洗,即受载袋装 粮食、包装棉织品等杂货,会造成污渍。
在国际贸易的货物流 进口商品残损鉴定的
通中,由于货物质量、 工作内容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般包括:
运输环节、人为因素、 查明残损商品的受损
意外灾难等原因,常
情况,判定残损商品
常会使货物到达收货
的致损原因,确定残
人手中时发生变质、
损商品的受损程度,
短少、破损等问题,
签发残损鉴定证书等。
谓之残损。
第一节 进口商品致损原因分析
杂质 棉花、黄麻遇到水渍,拉力降低,影响原有用途 乳化剂受冻造成水乳分离 油漆、油墨变质成胶凝状或凝固成块失去使用价
值
五、变形(deformed or transfigured)
货物变形是受物理作而引起的,大多发生于五金 材料、机电仪类商品,在遭受外力撞击、挤压时, 货物本身承受不了此种压力和冲力,就会改变原 来的形状
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相关规定
进口商品检验检疫相关规定一、进口商品检验的相关法律规定(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及《商检法实施条例(2005)》)1、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收货人应持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海关放行后20日内,应向商品目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由货物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检验;未报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2、必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应当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限内检验完毕,并出具证明。
3、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发现进口商品质量不合格或者残损短缺,申请出证索赔的,检验机构应当在检验后及时出证。
4、擅自销售或者使用未报检或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或对涉嫌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有权查阅、复制当事人的有关合同、发票、账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有根据认为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进出口商品,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或扣押。
6、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没收的商品依法予以处理所得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收缴的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7、当事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入境货物报检时须提供的有关单据(摘自《出入境货物报检管理办法》)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加盖公章,提供外贸合同、境外发票、提单(海运提单、空运提单、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等)、装箱单、报关单、通关单、磅码单、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出具的木质材料检疫证书、熏蒸证书、非木质材料包装的则提供进口商的无木质包装声明等。
进出口商品检验流程
做商检流程如何做进出口商品检验?做进出口产品商检,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关于出口商品的检验,其程序如下:1、商检机构受理报验。
首先由报验人填写“出口检验申请书”,并提供有关的单证和资料,如外贸合同、信用证、厂检结果单正本等,商检机构在审查上述单证符合要求后,受理该批商品的报验;如发现有不合要求者,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或修改有关条款。
2、抽样。
由商检机构派员主持进行,根据不同的货物形态,采取随机取样方式抽取样品。
报验人应提供存货地点情况,并配合商检人员做好抽样工作。
3、检验。
检验部门可以使用从感宫到化学分析、仪器分析等各种技术手段,对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验的形式有商检自验、共同检验、驻厂检验和产地检验。
4、签发证书。
商检机构对检验合格的商品签发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
出口企业在取得检验证书或放行通知单后,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报运出口。
根据进口商品登记规定,进口商品的检验分两大类。
一类是列入《种类表》和合同规定由我国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进口商品。
进口商品到货后,由收货、用货或其代理接运部门立即向口岸商检机构报验,填写进口货物检验申请书,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有关资料和单证,检验机构接到报验后,对该批货物进行检验,合格后,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印章,海关据此放行。
另一类是不属上一类的进口商品,由收货、用货或代理接运部门所在地区的商检机构申报进口商品检验,自行检验或由商检机构检验,自行检验须在索赔期内将检验结果报送商检机构,若检验不合格应及时向商检机构申请复验并出证,以便向外商提出索赔。
一、报验。
分下列几种情况:(1)在口岸,对列入国家商检部门进出口商检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报验,由口岸外运公司或收、用货部门持货运单据和《进口货物报关单》向口岸商检机构申请办理报验,由口岸商检机构予以审核、编号登记并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报验”印章,申请人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海关凭国家商检机构“已接受报验”印章验关放行,准予卸货。
从新《商检法实施条例》看残损鉴定工作的法检属性
法定检验 的属性 。
机 构 残 损 鉴定 工 作 所特 有 并 区别 于
其 他 检 验 机 构 的法 定 属 性 。
第一 , 《 检法 实施条 例》 四 新 商 第
条 规 定 : 出 入 境 检 验 检 疫 机 构 对 列 “
定检 验 以外 的商 品可 以 由检 验 检 疫 机构 办理 , 也可 申请 其他 检验机 构办
理 , 法 定 检 验 的 商 品 只 能 由检 验 检 而 疫 机 构 办 理 和 出 证 。这 就 是 检 验 检 疫
健康 、 环保 等 方 面 的不 确定 性 , 者 或
造 成 其 品 质 、 量 、 量 等 方 面 发 生 数 重
因 ,几乎 所有进 出 口商 品在装 卸 、 运 输 、仓储 等环节 均有 可能 出现残 损 ,
也 就 必 然 导 致 该 商 品 在 安 全 、卫 生 、
通 过对 新 《 商检法 实施 条例》 的
学 习 ,笔 者 感 到 立 法 本 意 并 非 如 此 , 其 字 里 行 间 清 楚 地 表 明 , 损 鉴 定 工 残
中 , 者 结 合 残 损 鉴 定 T 作 对 此 进 行 笔
欺 诈 以 及相 关 的 品质 、 量 、 量 等 数 重
项 目。 ” 表 明 , 国 是 以 安 全 、 生 、 这 我 卫
第 四 , 《 检法 实施 条例 》 二 新 商 第
十 条 也 明 确 规 定 :法 定 检 验 以 外 的 “
第三 , 《 新 商检法 实施 条例 》 十 第
八 条 明 确 规 定 :大 宗 散 装 商 品 、 腐 “ 易
烂变 质商 品 、 用作 原料 的 固体 废物 可 以及 已发 生残 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缺 的商 品 , 当 短 应
进口集装箱货物残损鉴定质量分析
进口集装箱货物残损鉴定质量分析摘要:集装箱运输的优越之处在于它的便捷和快速,也是因为这两个特性造就了如今这种运输方式代替了传统运输方式的局面产生。
随着我们国家的对外贸易不断发展,集装箱业务也在不断地扩展当中,但其中产生的问题也随之不断地增多。
就以福建省厦门市厦门港为例,从1990年的不足两万箱进出口量,经过了20几年时间的发展,就发展到了冲击1000万标箱的数量,吞吐量位列世界前15名。
随着集装箱吞吐量的急剧增加,发生货物残损的事件也是逐渐增多。
同出口的集装箱对比,进口集装箱的货物出现残损的状况更严重,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该加强进口集装箱货物残损鉴定,不断提高集装箱货物残损鉴定的质量,尽量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减少损失。
关键词:进口集装箱;货物残损;质量鉴定一、前言在我们国家的大部分口岸发生的进口货物残损案件来看存在进口集装箱货物所占的比例高、残损程度严重、货值较高、货损情况典型等情况。
以厦门港为例,2016年前两个二季度共发生进口集装箱货物残损和短缺达到60多批次,货损需要赔偿的总共金额高达70多万美元,因此我们必须引起重视、加强防范。
从上述厦门港的案例中我们可以得知这些残损货物大部分来自:欧洲、美洲、香港、日本、韩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我们需要从中分析导致残损现象的根本原因,可以从一些比较典型的残损货物案件中找出致损的原因,然后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意见和建议,避免此现象的再次发生。
二、进口集装箱货物货损的类型和原因1.进口集装箱货物的本身问题和包装问题提到集装箱货物货物残损,我们想到的基本情况就是货物有残缺、货物因为霉变发生溃烂的现象、货物因为潮湿生锈、火灾导致的损坏和不同货物气味相互串通导致货损等等情况。
而导致这些货物残损现象的发生的主要原因有:(1)货物包装问题。
集装箱货物在未装入集装箱时,货物的包装的存在问题,包装物材质比较劣质,包装的方式不符合正常的要求(装上和卸下货物的要求、货物搬运的要求、货物运输的要求)。
残损鉴定申请书
尊敬的检验检疫机构:
我单位(或个人)于[[今天日期]]从[发货人名称]处进口[商品名称],共计[数量]件,货物于[到货日期]抵达[到货口岸]。
在卸货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货物存在明显的残损情况,为保障我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将具体情况及申请事项陈述如下:
一、残损情况描述
1. 包装破损:部分货物外包装存在破损,导致内部商品受损。
2. 内部受损:破损包装内部分商品存在变形、破裂、损坏等现象。
3. 数量短缺:实际到货数量与合同约定数量存在差异,短缺[数量]件。
4. 质量问题:部分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满足合同约定要求。
二、申请事项
1. 请求贵机构对上述残损货物进行现场查验,确认残损原因、程度及数量。
2. 请求贵机构出具残损鉴定证书,作为后续索赔、退赔、换货等事项的依据。
3. 请求贵机构协助协调相关事宜,确保我单位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申请理由
1. 为确保我单位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向贵机构申请残损鉴定。
2. 为便于后续索赔、退赔、换货等事项的顺利进行,需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残损鉴定证书。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邮箱地址]
五、其他事项
1. 请贵机构在收到本申请书后,尽快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查验。
2. 请贵机构在查验结束后,及时出具残损鉴定证书。
特此申请,敬请审批!
申请人:[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电话号码]
电子邮箱:[邮箱地址]
[[今天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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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商品残损鉴定须知
进口商品的残损鉴定,主要是检验受损货物的残、短、渍、毁等情况。
对商品遭受的残破、短缺、生锈、发霉、油渍、水渍、污染、串味感染、虫蛀、受湿、腐败、变质、损毁、灭失等具体情况,要鉴定其实际受残部分,确定残损货物的受损程度,判断致损原因,分析对使用和销售的影响,估定残损贬值率,以及证明有关修理、加工、改装等补救费用,出具证书,供贸易关系人作为向责任方索赔的依据。
进口商品残损鉴定的主要工作项目有:
1. 舱口检视:一般由承运人申请,据以明确自己的责任。
主要检查船舶卸货前的舱口、风筒、封盖和封识情况,同时检查舱内货物表层的覆盖、衬垫及有无进水、移动、残损等情况。
如发现货物残损,应查明致损原因。
2.载损鉴定:一般由承运人申请。
检查船舶卸货前舱口、风筒封盖和封识情况,检查舱内货物的积载(通风、铺垫、隔离、紧固、配载等)情况,鉴定货物的残损情况和致损原因。
此鉴定项目可不列明残损货物的贬值程度。
3.监视卸载:是承运人、发货人、保险人为了防止货损或明确货损责任而申请的鉴定工作。
通过检查船舶卸货前舱口、风筒封盖和封识情况,检查货物积载情况,并监视货物的卸载工作。
在卸载过程中发现残损、短缺、漏失等异常情况时,查明残损情况以及致损原因,明确责任归属。
4.海损鉴定又称积货鉴定:船舶因遭遇海事或其他意外事故,船长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有意识地采取合理的求难措施,因而导致船舶运费和货物特殊损失和支付特殊费用,这部分损失和费用称作共同海损。
船舶宣布共同海损后,承运人、保险人或理算人需要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积货鉴定。
积货鉴定工作主要是按照提单分清好货、残货,对残损货物区别单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