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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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5.06.16•【文号】银发[2005]153号•【施行日期】2005.06.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5]153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当前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不规范和建设滞后等突出问题,为贯彻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等九部门《关于促进银行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05]103号),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规范和促进银行卡受理市场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关于银行卡受理市场主要参与方的职责(一)关于特约商户收单机构。

特约商户收单机构指与特约商户(以下简称商户)签约并向该商户承诺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有资质的专业化收单机构。

其业务范围包括发展商户、POS机具布放和维护、交易处理及交易单据清分、为商户受理银行卡提供授权和结算、交易后的对账查询和差错处理、监控收单交易等。

商户收单机构为其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应按照市场化原则,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收单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二)关于银行卡清算组织。

银行卡清算组织是提供银行卡跨行信息交换和清算服务的法人。

中国银联是目前国内专门从事人民币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接的清算组织,主要职责是建立和运营安全、高效的银行卡跨行信息转换网络,实现银行卡跨行通用。

银联应专注于这一主业,切实提高网络服务水平,并加强对“银联”品牌的管理和经营。

中国银联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制定由参与机构共同遵守的有关跨行信息交换和业务处理的规范和标准。

中国银联应建立企业化运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严格有效的内控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申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称谓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申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称谓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重申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称谓的通知文号:银办发[1997]82号颁布日期:1997-06-04 执行日期:1997-06-04 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特区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曾于1996年8月15日下发《关于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称谓的通知》(银办发[1996]63号)。

但近来发现仍有一些分支行在对外行文和宣传中没有严格执行。

为此,特重申和规定如下:一、各分支行一律不得使用“××省人民银行”、“××县人民银行”等称谓,而应使用规范的全称或简称,如:“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中国人民银行××省××地区(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省××县支行”。

也可简称为:“人行××分行”,“人行××支行”。

二、各分支行一律不得自我简称“我行”,而应自我简称“我分行”或“我支行”。

三、各分支行一律不得以本分支行的名义在新闻媒体上刊登广告公开赞助或祝贺有关单位的成立、开业等宣传性活动,也不得擅自在其他单位的纪念品、宣传品上署本单位的名称,否则要追究有关单位的责任,并责令其进行公开纠正。

四、各分支行对已经与人民银行脱钩的单位,一律不允许其在任何情况下出现“中国人民银行”字样。

五、以上规定请严格执行,并请转发所辖计划单列市分行、省会城市分行、二级分行和县(市)支行。

备注:本条例生效时间为:1997.06.04,截至2021年仍然有效最近更新:2021.02.07第1页共1页。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本部监管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本部监管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本部监管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9.11.25•【文号】银发[1999]394号•【施行日期】1999.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本部监管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1999年11月25日银发[1999]39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为进一步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间的职责分工,保证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有效监管,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现将《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本部监管职责分工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尽快将此文转发辖内人民银行相关各级分支机构,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本部监管职责分工的意见为保证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有效监管,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制,现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本部的监管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一、划分监管职责的基本原则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分行本部(下称“一级分行本部”)是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分行与所在城市分行合并后的一级分行本级及其营业部,包括所在城市由其直接管理的城区及郊县机构。

划分各级人民银行对一级分行本部监管职责分工的基本原则如下:(一)人民银行分行作为辖区内金融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应直接承担辖区内一级分行本部的监管责任。

人民银行分行从监管实际需要出发,可授权辖内机构(监管办、分行营业管理部及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对一级分行本部具体实施监管。

(二)防止监管真空,避免重复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三)市场准入由分行相对集中监管与日常运营属地监管相结合。

(四)充分体现连续、整体、合并监管的原则。

把对一级分行本部的监管纳入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管的通盘考虑。

(五)人民银行各监管办事处,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办事处管理暂行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对一级分行本部实施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业拆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业拆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业拆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业拆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宁波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范同业拆借交易,防范同业拆借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我分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业拆借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速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相关金融机构。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业拆借管理实施办法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同业拆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同业拆借市场管理,规范同业拆借交易,防范同业拆借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行政许可法》、《同业拆借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苏省内依法设立的各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进行的同业拆借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包括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员(以下简称“市场成员”),通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的电子交易系统与其他市场成员进行的拆借;以及金融机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资金拆借电子备案系统(以下简称“资金拆借电子备案系统”)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认可的其他交易系统进行的拆借。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后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后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1998年底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撤消了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省级分行,成立了按经济区划设置的大区行。

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改革的内容1998年11月15日,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决定,对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改革,撤销省级分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九家分行。

人民银行设立的九个跨省区市分行分别是:天津分行(管辖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沈阳分行(管辖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分行(管辖上海、浙江、福建);南京分行(管辖江苏、安徽);济南分行(管辖山东、河南);武汉分行(管辖江西、湖北、湖南);广州分行(管辖广东、广西、海南);成都分行(管辖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西安分行(管辖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

撤销北京分行和重庆分行,分别由总行营业管理部和总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履行所在地中央银行职责;非分行所在地省会城市由原省、市两级人民银行合并重组;非省会城市所在地级城市人民银行统一要更改名字;与此同时,在各省会设立以城市定名的监管办事处,各监管办事处直接隶属所在区域分行领导,主要承担对所在省区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之职责。

2001年起,原由分行承担的各项业务管理工作职责在人民银行总行的统一组织下,陆续划归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承担。

二、央行分支机构改革的评价大区行体制是按照经济区域设置分支机构的,与以往的按照行政区域设置分支机构相比具有明显的进步性,符合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和我国经济发展的特征。

大区行体制实施十多年来,在增强央行独立性,加强监管,以及货币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等方面发挥了特有的作用,实现了设置的初衷目的。

一方面,大区行在认真研究、分析辖区内的经济金融形势的基础上,为总行制定货币政策提供了大量切合实际的建议。

另一方面,大区行监管的独立性减少了地方干预,有效的防范和化解了金融风险。

再有,相对于以前的按行政区划分分支机构的体制,大区行体制深入到基层,根据辖区内的经济金融形势提供金融服务,提高了金融服务效率。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修订《上海票据交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修订《上海票据交换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修订《上海票据交换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公布日期】2020.07.20•【字号】上海银发〔2020〕128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修订《上海票据交换管理办法》的通知上海银发〔2020〕128号国家开发银行上海市分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自贸区)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上海华瑞银行,其他法人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上海市各村镇银行:为保障票据交换业务安全、有序开展,规范票据交换单位管理及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现将我分行修订的《上海票据交换管理办法》(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分行联系(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丁方,58845843)。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票据交换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2020年7月20日附件上海票据交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上海金融业务稳健发展的需要,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规范票据交换单位管理,保障票据交换业务的安全、有序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上海票据交换的票据交换单位及上海票据交换中心。

第三条上海票据交换中心是负责上海票据交换业务正常运行的专设机构,并负责票据交换业务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四条票据交换单位分为直接交换单位和被辖带交换单位。

直接交换单位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核发交换号码,独立参加上海票据交换的机构。

被辖带交换单位是指由直接交换单位辖带参加上海票据交换的机构。

第五条交换票据的种类包括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电汇凭证、托收凭证、定期(专用)借记凭证、代收(付)款项报数单、收入缴款书、收入退还书、贷记凭证、预算拨款凭证、特种转账凭证、特种转账凭证[退借(贷)方凭证专用]、利息凭证等。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12.08•【文号】银办发[2000]338号•【施行日期】2000.1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8月19日,实施日期:2005年8月19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2000年12月8日银办发[2000]338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为进一步规范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现将《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有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保障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方针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依法办事,综合治理”。

“预防为主”是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方针。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部门应对电子化项目建设的规划、立项、开发、验收、运行及废止各环节进行安全监管。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安全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国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负责辖区银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算机安全人员管理第一节人员基本要求第六条本规定所称计算机安全人员,是指中国人民银行科技部门计算机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和专(兼)职计算机安全管理人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银发[1999]1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银发[1999]1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的通知(1999年4月24日银发[1999]140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已经人民银行分行长季度例会计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试行。

试行中遇有问题,望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为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业平等竞争及合法、稳健运行,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监管责任制》(以下简称《责任制》)。

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依法对金融机构及业务按照审慎原则实施监管。

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外资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证券、保险机构除外)、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及其联社等。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营运、退出的全过程进行监管,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包括:(一)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筹建与开业;(二)金融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的审查和管理,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执行;(三)法人机构的资本金变动、股权变更和改制计划;修改章程、机构更名、延期、升格、降格、迁址、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四)机构分设与合并事项;(五)业务范围的调整以及新业务的开办;(六)《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的换发;(七)其他变更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6.04.10•【文号】银发[2006]111号•【施行日期】2006.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的通知(2006年4月10日银发[2006]111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馈。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中国人民银行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和改进内部管理,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内部控制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支行(以下简称分支机构)通过制定和执行一系列具体的制度、程序和方法,对相关风险进行识别、分析和应对的机制及动态过程,包括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内部控制活动、内部控制的信息及其沟通、对内部控制的监控五个要素。

第三条本指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分文机构。

第四条分支机构内部控制的目标:(一)保障本单位依法、正确、有效履行职责;(二)保障各项工作规范、有序、高效运作;(三)保障各类资源有效利用和各项资产安全完整;(四)保障各类业务和管理信息真实可靠。

第五条分支机构内部控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准确识别和积极防御风险,促进业务运行和管理活动正常规范,防止资产和声誉的损失,保持履行职责的公正性,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的各个方面,完整贯穿业务运行或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三)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优先定位于业务运行或管理活动的首位,坚持“内部控制先行”,从源头控制风险,并根据各方面情况的发展变化及时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金融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金融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金融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金融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指导意见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江苏省各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南京)分行、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上海银行南京分行,宁波银行南京分行,浙商银行南京分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为积极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发挥金融在优化资源配置、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我分行专项制定了本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意义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是实现农村集体经济二次飞跃的重要形式,是推进高效规模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是促进农业社会化、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平台。

大力推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有利于促进农业集约化运作和产业化经营,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综合竞争实力提升,也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业务领域的拓展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全省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重要意义,主动增强服务于农民专业合作、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组织(简称“三大合作”组织)的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积极投身全省新农村建设的伟大征程。

二、坚持注重实效,多形式、多渠道支持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金融机构应积极适应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多层次、多样化的发展特点,主动调查研究组织的实际金融需求,开辟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优质服务。

要坚持“宜社则社、宜企则企、宜户则户”的原则,将支持组织与支持社员并重,采用灵活的信贷方式,切实提高工作实效。

要区别对待,合理选择承贷对象,对拥有法人资质、直接从事收购、加工、运输、储藏等实体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可直接对其本身提供金融支持;对无实质经营业绩、主要提供技术指导与市场信息等桥梁纽带服务的合作组织,可通过向专业大户、农户个人以及农业龙头企业等社员贷款,间接对组织提供金融支持。

我国银行的体制

我国银行的体制

我国银行的体制我国的银行体制中共中央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兴起了我国经济的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波澜壮阔的大潮。

在这个过程中,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的对外开放则是这一潮流中的一支重要的支流。

对这一支流的剖析,不仅有助于我们加强对我国经济改革开放潮流的认识,更是我们籍以判断其未来走向的必要依据。

所谓金融体制实际上就是所有金融活动的运作方式、组织结构和制度安排等要素的总和。

具体而言,金融体制由金融机构体制、金融调控监管体制和金融市场体制组成。

本文对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分析将分别从这3个方面进行展开。

一、我国的金融机构改革(一)我国中央银行的形成及其发展从建国初期到1978年间,我国的金融体制在本质上表现为“大一统”的银行体制。

在这一时期,中国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唯一的一家银行既承担了“中央银行”的管理职能,集中管理和分配资金,又从事“商业银行”活动,办理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业务,集现金中心、结算中心和信贷中心于一体。

[1]这种“大一统”的银行体制显然与改革开放的市场化目标相抵牾。

因此,金融体制改革的第一步,只能以建立完整的中央银行制度为发端。

1979年,先是中国农业银行,继而是中国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分设出来。

这两家被中国人民银行长期兼并的银行终于又恢复了独立地位。

随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后改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也从财政部独立出来,纳入银行体系。

1982年9月,国务院下达的文件明确指出,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各专业银行按照指定的5个方面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

1983年9月,国务院再次下达文件,决定自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全国金融事业的国家机关,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另行成立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

1984年1月,中国工商银行成立,成为承接原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城镇工商企业存贷款及城镇居民储蓄业务的专业银行。

同年我国又批准设立了众多的城市信用社,并在全国普遍发展了农村信用社。

人民银行XXX市中心支行大监督机制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XXX市中心支行大监督机制建设工作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XXX市中心支行大监督机制建设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XXX市中支监督机制建设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促进中支安全、高效履行工作职责,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XXX市中心支行。

第三条大监督机制是以降低监督成本,提高监督效率为目标,以整合监督资源、共享监督信息、开展风险预警为手段,运用信息化、专业化和系统化的管理技术及方法,形成的一种资源共享、分工协作、整体联动的内部监督协调运作机制。

第四条大监督机制建设遵循的原则:(一)全员参与。

大监督机制建设要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监督部门分工负责,其它职能部门主动配合,全体职工充分参与的运作方式。

(二)全面覆盖。

大监督机制建设要贯穿于央行职责履行的全过程,涵盖每个层级、部门、岗位和环节。

大监督范围要力求全面,不留死角。

(三)突出重点。

大监督机制建设要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重点关注风险集中、易发的部位,实现对业务和权力运行关键环关的有效监督。

(四)持续改进。

大监督机制建设要结合基层央行履职环境的变化,适应业务发展的要求,动态调整、持续完善大监督的内容和手段。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XXX市中心支行成立以行长为组长,纪委书记为副组长;纪检监察、内审、事后监督中心、党委办公室(法律事务)、组织人事(机关党委)、宣传群工部等部门为主要成员单位的大监督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贯彻落实上级行大监督工作部署;(二)研究制订大监督工作计划,整合监督资源,确定监督项目;(三)研究制订大监督工作制度,决定重要监督事项;(四)评估风险状况,确定风险处置措施;(五)讨论通过大监督综合报告。

第六条中国人民银行XXX市中心支行大监督领导小组下设执行办公室(简称“大监督办公室”),负责大监督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纪检监察室,办公室主任由纪委副书记、监察室主任兼任。

大监督办公室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每季度组织召开大监督领导小组联席会议;(二)起草大监督工作制度,经大监督领导小组同意后组织实施;(三)建立大监督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大监督组成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四)收集项目检查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提出风险处置建议;(五)起草大监督综合报告;(六)办理大监督领导小组决定和交办的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管理体制改革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管理体制改革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管理体制改革的公告正文:---------------------------------------------------------------------------------------------------------------------------------------------------- 中华人民银行关于管理体制改革的公告(1998年12月26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实行了重大改革,新设立的派出机构从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履行中央银行职责。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在全国设立9个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

9个分行是: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行;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分别设立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承担原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所在地城市原市分行撤销,其职责和原省级分行营业部的业务,均由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承担。

新设立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职责是:(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证券、保障机构除外,下同)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金融违法违规案件。

(二)管理辖区内金融监管办事处和中心支行的人事、财务工作。

(三)管理辖区内中央银行资金、存款准备金、再贴现、利率和现金管理等有关货币信贷政策业务。

(四)对辖区内经济金融形势和区域金融风险进行分析。

(五)对辖区内外汇、外债和国际收支进行营理。

(六)协调辖区内中心支行的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和金融统计等业务。

我国银行的体制

我国银行的体制

我国银行的体制于1998年开始调整组织体系,跨行政区设立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8年11月撤消了31个省级分行,组建了9个跨省分行,同时与所办的证券公司、融资中心和各种经济实体彻底脱钩。

至此,我国的中央银行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表1 中国人民银行九大分行及其辖区分行名称管辖地区天津分行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沈阳分行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分行上海、浙江、福建南京分行江苏、安徽济南分行山东、河南武汉分行江西、湖北、湖南广州分行广东、广西、海南成都分行四川、贵州、云南、西藏西安分行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中国人民银行撤消省级分行以后,9个跨省分行的工作与我国现行省级政府强大的行政权力结构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矛盾,特别是在金融监管方面。

除国有商业银行外,许多地方金融机构是省级政府控股的,中国人民银行对这些机构的监管和处罚仍然有很大阻力,因为法院和司法部门是隶属于地方政府的,所以在金融机构的关闭、债务偿还、企业逃债违约、存款纠纷、对金融机构的乱收费等方面很难得到公正的司法执行。

这些问题有待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予以解决。

(二)银行的商业化进程80年代初的专业银行体制的建立仅仅是在理顺我国的银行机构体制迈出了第一步。

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尚未完全从一般的业务经营中摆脱出来,另一方面,专业银行也仍在办理某些政策性业务,且其经营的商业化仍然步履艰难,机关化的运作方式严重阻碍了专业银行的发展。

为了促进专业银行的商业化经营,我国于1980年开始对这些银行实行经济核算,试图改变传统的“大锅饭”现象。

1983年,银行系统开始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制度”,把各项指标考核与利润留成挂钩,使专业银行初步确立了利润、风险和成本等一系列经营范畴。

1987年核定“三率”,即成本率、综合费用率、利润留成与增补信贷基金或保险周转金的比率,下放“六权”,即业务经营自主权、信贷资金调配权、利率费率浮动权、内部机构设置权、留成利润支配权、中层干部任免及职工招聘与奖惩权,突破了传统的高度垄断集中的管理体制,使专业银行的经营机制逐步向商业化转变。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分行再贷款业务考核和金融机构准备金报告制度的通知-银货政[1999]4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分行再贷款业务考核和金融机构准备金报告制度的通知-银货政[1999]42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分行再贷款业务考核和金融机构准备金报告制度的通知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分行再贷款业务考核和金融机构准备金报告制度的通知(银货政[1999]42号1999年3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货币信贷处:为加强对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再贷款业务管理,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现就进一步完善分行的再贷款业务考核和金融机构准备金报告制度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货币信贷操作月度报告制度。

各分行要对辖内经济、金融运行及再贷款操作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按月向总行报送“货币信贷操作月度报告”(二千字以内)。

该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辖内经济金融运行的特点及金融机构准备金账户变动和欠缴、动用法定准备金的情况;再贷款、再贴现的投向及其操作效果;货币信贷操作的政策建议。

二、将现行的“中国人民银行分和信贷资金运用对账表”和“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统计表(一)、(二)”合并为“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再贷款考核月报表”(表式见附件一)。

该报表由各分行按照总行“关于下达分行再贷款限额的通知”(银货政[1999]31号)中规定的再贷款类别逐项填报。

对总行下达的用于中小金融机构保支付的再贷款限额,要按类别分别统计在表内相应的有关科目,并在表外注明该类再贷款的使用情况。

农村信用社再贷款期限结构也一并在表外注明。

三、调整“再贴现及相关性数据月报表”的填报内容(表式见附件二)。

各分行要对辖内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实行分类统计上报;商业汇票业务量按单方统计,以辖内银行、企业的承兑量为准。

同时将现行的“再贴现业务考核月报表”改为“再贴现业务考核季报表”,按季度报送,考核指标不变(表式见附件三)。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施行单项结算办法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施行单项结算办法的批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施行单项结算办法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11.24•【文号】银复[1997]455号•【施行日期】1997.11.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施行单项结算办法的批复(银复[1997]455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你分行《关于施行<上海市支票办法>等单项结算办法的请示》(沪银会[1997]3125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分行制定《上海市支票办法》等八个单项结算办法,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关于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

《支付结算办法》对银行本票提示付款期限的规定是最长期限。

为便于执行,你分行制定的《上海市银行本票办法》应根据上海市的实际需要在2个月内确定具体的提示付款期限。

二、关于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

鉴于你市商业承兑汇票使用量较大,为简化收款手续,便于资金清算,同意《上海市商业汇票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纳入票据交换和清算资金,但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应取消该办法第二十六条有关罚款和赔偿的规定。

三、关于贷记凭证的付款期限。

根据贷记结算的性质,贷记凭证不属于票据,因此《上海市贷记办法》应取消第六条付款期限的规定。

为明确付款人和银行的责任,应在该办法中规定贷记凭证的签发日期为付款人向其开户银行提交凭证的当日。

四、关于挂失止付的问题。

由于现金银行本票和现金银行汇票的挂失止付涉及代理付款行和出票行,因此,在有关办法中对现金银行本票和现金银行汇票丧失的挂失止付,应修改为:失票人通知代理付款行和出票行办理。

为便于失票人在异地挂失止付和上海地区的银行与外地银行之间办理银行汇票的挂失止付,挂失止付通知书的格式,应比照总行统一规定的格式制定。

请你分行将上报的单项结算办法按照以上意见修改后在上海市票据交换范围内施行。

涉及异地结算的,应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执行。

人民银行大区分行制度

人民银行大区分行制度

人民银行大区分行制度人民银行的大区分行制度是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机构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

在这种制度下,国务院批转了《人民银行省级机构改革实施方案》,撤销了全国省级分行,实施了“总行—分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地市中心支行—县支行”的五级管理制度。

在9个中心城市设立了大区分行,同时,在不设分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设立金融监管办事处,在分行所在地以外的省会城市设立中心支行。

对地市分行,保留并更名为地市中心支行。

县支行主要履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等职责。

设立目的:人民银行大区分行制度的设立主要是为了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风险防范,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有效性。

通过设立大区分行,可以加强对辖区内金融机构的统一监管和协调,更好地应对金融风险和挑战。

职责和权限:大区分行作为人民银行的派出机构,具有相对独立的职责和权限。

它们负责辖区内金融机构的监管、风险防范、货币政策执行等工作,并与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等保持密切合作,共同维护金融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

运作方式:大区分行在人民银行的领导下开展工作,遵循统一的金融监管原则和政策。

它们通过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确保金融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大区分行之间也保持密切的合作与协调,共同应对跨区域的金融风险和问题。

成效和影响:人民银行大区分行制度的实施对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通过大区分行的统一监管和协调,金融机构的合规意识和风险管理能力得到了提高,金融市场的运行更加稳健和有序。

总的来说,人民银行大区分行制度是中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金融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本市实行开立银行帐户申报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本市实行开立银行帐户申报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本市实行开立银行帐户申报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本市实行开立银行账户申报制度的通知(1995年11月2日)为贯彻实施《上海市银行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我行决定,从1995年11月6日起,在本市实行开户申报制度,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开户申报制度的基本原则(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户等(以下简称存款人)开立的人民币账户必须按本通知要求,执行开户申报制度。

(二)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分类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银行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人民银行总行银传[1995]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粮棉油政策性收购企业账户管理的通知》以及银发[1995]24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事业单位基本存款账户管理的通知》的精神办理。

(三)存款人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除临时存款账户的应解汇款或汇票解入的款项以外),必须经我行批准许可。

(四)我行委托各银行核发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制作的开户许可证。

(五)受托发证的是经我行批准可以办理活期存款业务的银行机构。

(六)(内容省略)(七)在银行开立账户的企业法人,必须对其所开立的所有账户负责,承担同一法人的民事、经济、行政等法律责任。

二、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申报和撤销(一)基本存款账户的开立1.存款人应从11月6日起,根据《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选择本市一家商业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

2.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应按照《实施细则》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凭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执照》或《营业执照》正本或其他规定的文件,同时出示由上海市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代码证书(副本)》或代码卡,向开户银行领取、填制一式四联《开立银行账户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私人章(附属单位还应加盖主管单位公章),连同单位印鉴卡一起送交开户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分行越权批设财务公司及分支机构撤留问题的通知-银发[1994]30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分行越权批设财务公司及分支机构撤留问题的通知-银发[1994]300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分行越权批设财务公司及分支机构撤留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分行越权批设财务公司及分支机构撤留问题的通知(银发[1994]300号)中国人民银行安徽、山西、辽宁、海南、广东、甘肃、江苏、浙江、吉林、四川、陕西省分行,天津、上海、沈阳、大连、广州、重庆、深圳市分行:银传[1994]27号文件明确规定:分行越权批设的凡具有法人地位的财务公司和1993年7月7日以后批设的财务公司分支机构一律撤销,另根据财务公司原则不设分支机构的精神,现就各分行越权批设的财务公司及分支机构做出如下处理决定:一、撤销下列具有法人地位的财务公司:山西太原钢铁集团财务公司、安徽汽车贸易财务公司、鞍山三冶集团财务公司、广州越银财务公司、沈阳金杯汽车财务公司、大连船舶工业财务公司。

二、撤销下列1993年7月7日以后设立的财务公司分支机构:华能财务公司广东办事处、华能财务公司深圳办事处、长城财务公司海南代表处。

三、撤销下列财务公司分支机构:石化财务公司重庆代办处、有色财务公司甘肃办事处、华诚财务公司沈阳办事处、华诚财务公司天津办事处、华诚财务公司浙江办事处、华诚财务公司辽宁办事处、华诚财务公司吉林办事处、华诚财务公司佛山办事处、华诚财务公司四川分公司、重汽财务公司陕西营业处。

四、撤销下列企业集团融资部:广东石油企业集团融资部、广东商业企业集团融资部、汕头对外商业集团融资部、南方工贸总公司融资部。

五、保留下列财务公司的分支机构:华能财务公司海南代表处、石化财务公司沈阳办事处、石化财务公司广州办事处、石化财务公司兰州办事处、石化财务公司上海代表处、有色财务公司海南代表处、华诚财务公司上海代表处、华诚财务公司江苏办事处、华诚财务公司海南代表处、重汽财务公司重庆营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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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监管责任制
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与金融监管员签订 金融监管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并作 为考核与奖惩的重要依据。 追究监管责任,不仅要追究在岗人员的 责任,而且要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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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规定,人民银行管理国家外 汇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按 照属地原则进行业务管理,与当地的中 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合署办公。人民银 行分行行长兼任外汇分局局长,专任副 行长负责外汇管理工作。 人民银行分行所在地分局负责对辖区内 其他分局外汇管理工作的督办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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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设跨省区分行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设立跨省区分行金融监管办事处, 专司金融监管职能。 中国人民银行省会中心支行除继续履行 原市分行的职责外,增加承担原省级分 行在国库经理、支付清算、现金发行和 金融统计等业务中的管理汇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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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
在金融监管职能上,工作重点在分行, 全面监管辖区内的金融机构。 2001年对分行金融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 按照“坚持改革、合理分工、管监分离、 集中监管”的原则,进一步改进监管的 内部组织形式,完善人民银行监管体制, 提高监管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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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职责
按照权限,负责在省会城市的金融机构 的市场准入、退出等管理,负责对在所 在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城乡信用社的现场检 查、非现场监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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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支行、支行职责
原中国人民银行地级市其职责不变。 中国人民银行县(包括县级市、旗)支 行保持现状,职责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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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辖区内外汇、外债和国际收支 进行管理。 (六)协调辖区内中心支行的国库经理、 支付清算、现金发行和金融统计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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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行的组成
基本特征:一主两辅。 主线:总行—分行—中心支行—支行 辅线:营业管理部 金融监管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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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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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人民银行体制改革 1998年人民银行体制改革
进一步强调总行与分行之间的职责分工。 货币政策决策集中于总行。 撤销了32个省级分行,跨省区设立9个分 行和2个营业管理部。 调整内设监管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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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设置由过去以金融管理过程或办事 程序为依据转变为以金融监管对象为依 据。 内设17个与总行对口的职能处室。 负责金融监管职能的有关内设处室与总 行对口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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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全的中文管理资料库,首家中文资讯交流交易平台,在线即时网上一对一信息服务,资料整理、分析评接监管的经 验,必须熟悉法律、信贷、会计、管理 等业务。 增加监管人员数量,改善监管队伍结构。 分行领导班子成员中,逐步配备1至2名 熟悉外语和国际金融知识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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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银行监管一处、银行监管二处、 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合作金融机构 监管处。 2001年:银行管理处、工、农、中、建 监管处、股份制银行监管处、非银行金 融机构监管处、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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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行的主要职能
货币政策 金融监管 金融服务 外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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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 人民银行法》 1995年《人民银行法》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 分支机构,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派出机 构。中国人民银行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 统一领导和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金融监督管 理,承办有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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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办事处的主要职责
全面负责对所在省政策性银行、国有独 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资 金融机构、邮政储蓄机构的现场检查和 非现场监管工作,组织领导所在省各中 心支行及省会城市所辖县支行对上述机 构的有关监管工作。对上述金融机构的 风险监管负全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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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管理辖区内金融监管办事处和中 心支行的人事、财务工作。 (三)管理辖区内中央银行资金、存款 准备金、再贴现、利率和现金管理等有 关货币信贷政策业务。 (四)对辖区内经济金融形势和区域金 融风险进行分析。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的运作
一、分行改革的思路
——必要的历史回顾 ——必要的历史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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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以来分行改革思路 1993年以来分行改革思路 逐步形成
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体制改革 的决定》明确: 货币政策集中于总行。 分行是派出机构。 分行主要任务:金融监管、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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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行的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方针、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的 授权,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证券、保险 机构除外,下同)的业务活动进行全面 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金融违法 违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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