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国际商法】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1、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
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栽。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参考结沦】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不正确。
【法理、法律精解】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
或主体在不同国家,具有国际性;或标的具有国际性;或经济关系发生在不同国家;等等。
而本合同在签约主体、合同订立与履行地点、买卖标的物的移动等方面均不具有国际性。
特别是在签约主体方面,虽然签约的一方为外商独资企业,但它仍是中国法人。
因此,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应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即可。
故本案发价已撤回,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2、英国A商于5月3日向联邦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
A商收到B商承诺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
试问:(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2)若此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答:根据英国法,A商提出的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
根据英国法,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6道题答案
1. 2007年6月27日,中方某公司应荷兰某公司的请求,报出C514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1920美元,鹿特丹,即期装运的实盘(FIRM OFFER)。
对方接到此盘后未作承诺(ACCEPTANCE),只是要求中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实盘的有效期。
中方将数量增加到300公吨,价格每公吨减至1900美元,两次延长有效期,最后延至7月25日。
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
但中方在接到对方来电时发现,盛产该产品的国家因严重的自然灾害而影响此产品的产量,致使该产品的国际市场价格猛涨。
于是,中方以该产品已经出售为由,拒绝向该荷兰公司出售此产品。
试问:(1).中方向荷兰的发盘对中方有无拘束力,为什么?答:有。
发盘具有法律约束力。
符合有效发盘条件,并且发盘人的这种肯定性质的表示为“实盘”,发盘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
发盘人发出发盘后不能随意反悔,一旦受盘人接受发盘,发盘人就必须按发盘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并履行合同(发盘)义务。
(2).荷方7月22日来电接受中方发盘是否构成该买卖合同的成立,为什么?答:构成。
因为在发盘有效期内,受盘人作出了接受承诺。
(3).中方拒绝出售此产品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答;应当承担。
合同在7月22日已经成立,拒绝出售会构成违约。
(4).如果你是一位法官或仲裁员,应如何判决或裁决此案?答:合同成立。
中方不能拒绝出售此产品。
6. 美国A公司欲将从别国进口的某种商品转售给我国B公司,为此A向B发出要约.B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复电:"接受,请提供产地证明."对此,A并未答复.以后,A收到B开来的信用证,信用证中的单据条款要求提供产地证.因为该商品并非美国的本国产品,美国的有关机构不能签发产地证。
于是,A电请B取消信用证中的产地证条款,遭到拒绝,引发了双方的纠纷。
A公司提出它从未对提供产地证的要求表示同意,因此买卖合同并未成立;而B公司则坚持认为双方已经达成合同,A公司必须发合同规定在交货时提供产地证。
国际商法 案例分析及解析
第三章贸易术语的选用【案例1】天津某外贸公司收到美国一客商函电,欲订购我格兰士微波炉300台,邀我报每台FOB SANFRANCISCO价。
试问:如按《2000通则》报价,我应如何报价?【解析】1.美商是按《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去操作的。
美商是有可能是要求卖方在出口国(中国)内陆指定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甚至在进口国(美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
按这一种价格术语的解释,卖方要自负费用,自担风险将货物送买方固定指定地点,这种报价对我不利,不宜接受。
2.每台XX美元FOB天津。
【案例2】买卖双方签订FOB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口一级大米300公吨,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于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运通知。
货物运输中由于风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
问卖方是否应该负责?为什么?【解析】卖方不应该负责。
根据FOB贸易术语,买卖双方风险责任划分界限是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
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卖方自己承担。
【案例3】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FOB合同,出售油菜籽。
合同规定:“3月份内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负担相关仓租、利息和保险费”。
事后,买方在3月份未能派船。
卖方发出警告,如果4月28日前仍不能派船,卖方将撤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结果买方的船5月5日才到。
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
(1)卖方可否拒绝交货?(2)卖方能否取消合同?(3)如索赔,应包括什么项目?【解析】(1)可拒绝交货,因FOB要求买方派船,但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违约在先(2)能取消合同,因买方违约严重,构成根本性违约或违反要件(3)索赔项目包括:28天仓租费、利息、保险费、其他意外损失等【案例4】某年,我外贸公司接到一份来自美国客商的定单。
订购蜡烛2000支,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支付货款。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2005年,比利时中间商尼米兹来到天津,提出 向连云港某肉食公司按CIF 安特卫普条件订购 冷冻白条鸡共计30 公吨,总值20万欧元,
试问:
连云港方以白条鸡带有鱼腥味是国际市场此类 产品的通常品质为由拒绝退货是否有理?
2006年,我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 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又将该机床转售美国及 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 口商被起诉侵权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 判令被告赔偿专利人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 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方索赔。 问题:我方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为什么?
问:买方A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为什么?
根据《物权法》第27条关于占有改定的规 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约定由出让人 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 发生效力。本题中,买卖合同的成立日期 为签订日,即1月2日,故B项错误;甲、 乙在签订合同时约定暂不转移占有,故乙 于1月2日即取得所有权。
A市的甲与B市的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出卖人甲出售1吨货物给乙, 由甲负责运输,运送车队应于1月2日从A市开出。后甲到1月5日才 电话通知乙车队刚出发,正将货物运往B市乙处。乙称由于甲违约要 求解除合同,货物不需要运过来了。正在此时,C市的丁告诉甲急需 该货物1吨,于是甲通过手机与车队队长联系,即刻将该批货物运往 C市。车队在开往C市的途中恰遇山洪爆发,货物全部被毁。请问风 险由谁承担( ) A.甲 B.乙 C.丁 D.车队
02 因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 按 国 际 商 会 仲
裁规则仲裁。
红发公司与绿水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04 约 定 本 合 同 发 生 的 争 议 由 北 京 的 仲 裁
委员会仲裁。
一.乙因遗产继承发生纠纷,双方书面约定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后甲反 悔,向遗产所在地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乙向法院声明双方签订了 仲裁协议。关于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详细参考)
国际商法典型案例分析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和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一千打。
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以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口头更改的规定供应了第二批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批货款。
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
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此案当如何解决?答: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外一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甲乙公司虽然约定合同变更需要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在甲方按照乙方口头变更合同的要求加工货物并交付时,乙方没有提出异议,则认为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已经达成协议,合同已经更新,作为乙方无权根据变更之前的合同主张权利。
2.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 —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复有效。
国外乙公司于7月22日复电:接受贵方7月17日电,C —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
我国甲公司于7月25日复。
电如下:贵方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收到电报以前,我方已另性售出。
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问此案当如何解决?答:甲公司发盘符合要约的有效要件,构成要约,乙方回复内容虽然与要约内容不一致,但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非实质性变更的情况下,除非要约方在接到答复后立即予以拒绝,否则答复构成有效承诺。
在本案中乙方在承诺期限内作出答复,甲方收到答复以后并没有立即予以否定,而且其向甲方复电的理由是“市场价格变更”,而不是乙方的非实质性变更,因此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有效成立,双方应受约束。
田东文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田东文国际商法案例分析1、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月底与美国生产商B联系,要求叛国生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生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工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月1日开始进行,10月10日便函可得知投标结果。
同年9月10日,美国生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9月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生产商B于10月2日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月10日要约的传真。
同年10月10日,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自己已中标的消息后,仍立即向美国生产商B发去传真,对9月10日的要约表示承诺。
此后,美国生产商B认为他已于10月2日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立。
双方就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发生了纠纷。
问:根据公约的规定,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生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分析】成立,因为此桩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关键在于美国生产商B在10月2日的要约撤销是否有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6条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公约规定的一般原则是:要约对要约人不具有约束力,即在合同成立之前(对方有效承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然而,应特别注意的是,公约在规定了上述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是不可撤销的:一种是要约中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此项信赖行事。
本案情况显然属于上述两种特别情况的后者,即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并已按要约“行事”。
本案中,德国建筑商A之所以请美国生产商B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其目的是为了根据美国生产商B的报价通过周密计算之后向某项工程进行投标。
也就是说,美国生产商B在9月10日的要约(报价),将构成德国建筑商A投标的一个组成部分。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
2010年司法考试第86题
甲公司(卖方)与乙公司订立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由于甲公司在履约中出现违反合同的情形,乙公司决 定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宣告合同无效意味着解除了甲乙二公司在合同中的义 务 B。宣告合同无效意味着解除了甲公司损害赔偿的责任 C。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也因宣告合同无效 而归于无效 D。如甲公司应归还价款,它应同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A。乙公司应以付款交单的方式支付货款
B。甲公司不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货物的行为构成违约
C。甲公司可以停止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的货物,但应及时 通知乙公司
D。如乙公司提供了付款的充分保证,甲公司仍可拒绝发货
【解析】本题中,甲乙两公司就同一种农产品签订了两份国际贸易 合同。对第一份合同,甲公司依约将该合同项下的货物发运后, 乙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变更付款方式,即要求由付款 交单方式变更为货到后30天付款,甲公司同意了这一变更,因此, 乙公司应以货到后30天付款的方式支付货款,A选项错误。预期 违反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明示拒绝履行 合同,或通过其行为推断其将不履行。本题中,对第一份合同, 在甲公司同意付款方式的变更后,乙公司未依约付款,并以资金 紧张为由再次要求延期付款。虽然这是两份合同,但第一份合同 的履行情况已表明乙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能力或信用方面存在严重 缺陷,其将不能履行合同中买方的付款义务。对第二份合同,乙 公司的行为构成预期违反合同,对此,甲公司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故甲公司不发运第二份合同项下货物的行为不构成违约,B选项 错误。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中止履行的 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通知另一方 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中止履 行的一方必须继续履行义务。故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案例一: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1000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
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分析: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案例二: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
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0 ,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 200,000(工资、奖金等)。
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分析: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
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1,000,000 ;若服务价值超过$1,000,000 ,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案例一: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物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
B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
但B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取诉讼方式。
A收到B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物。
后因国际货物价格下跌,B在接受部分货物后拒绝接受余货。
A由此提起仲裁。
问:(1)合同成立了吗?(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分析:(1)合同成立。
B在作出承诺时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
但之后A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B的反要约,所以合同成立。
(2)根据CISG“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但美国不是CISG的缔约国)1. 承诺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反要约2. 承诺方式:口头书面承诺/行为承诺案例二:被告Chilevich是一家在纽约注册的进出口公司。
它与苏联Raznoexport签订了一份鞋子销售合同。
合同规定一切合同争议将在莫斯科仲裁。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
2010年司法考试第87题
甲公司(买方)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后因遇到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障碍,乙公司未能 按照合同履行交货义务,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将此情况通 知甲公司。甲公司直到交货期过后才得知此事。乙公司 的行为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依《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乙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把障碍其影响及时通知甲 公司
B。乙公司解除合同后,不再对甲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C。乙公司不交货,无论何种原因均属违
D。甲公司有权就乙公司未通知有关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请求 赔偿
【解析】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80条对免责的情况进行了规定。 免责的条件是:①不履行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不能控制的障碍所致。例如,战 争、禁运、风暴、洪水等。②这种障碍是不履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 的。③这种障碍是当事人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关于免责的通知,根据公 约第79条第(4)款的规定,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 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对方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 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仍未收到通知,则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对由于对方未收到 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关于免责的后果,根据公约第79条第(5)款 的规定,免责一方所免除的是对另一方损害赔偿的责任,但受损方依公约采 取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不受影响。本题中,在合同订立后,乙公司未能按照 合同履行交货义务的原因是遇到了其无法预见与不能克服的障碍,符合公约 规定的免责的条件,其不交货不属于违约。故C选项错误。虽然乙公司不履行 合同义务的原因符合免责的条件,但它有通知的义务。故A选项正确。因为乙 公司没有在合理时间内将障碍及其对它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甲公司,甲 公司直到交货期过后才得知此事,乙公司的行为使甲公司遭受了损失,所以 乙公司对由于甲公司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失应付赔偿责任,甲公司有权就 乙公司未通知有关情况而遭受的损失请求赔偿,故B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国A公司与乙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长期合作协议,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电子产品。
在货物出口过程中,B公司发现部分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经检验发现,这些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会对消费者造成伤害。
B公司遂向甲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涉及国际法律商法中的产品责任法律问题。
二、案情分析1. 案件事实(1)A公司作为出口商,有义务保证出口产品的质量,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带来损害。
(2)B公司作为进口商,有义务对进口产品进行检验,确保产品符合安全标准。
(3)双方签订的长期合作协议中,并未对产品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2. 法律依据(1)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根据《联合国产品责任公约》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进口商等均应承担产品责任。
本案中,A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2)国际合同法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义务保证其出售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包括质量、数量、包装等。
本案中,A公司未履行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违反了国际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三、案例分析1. 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产品责任?根据国际产品责任法律制度,A公司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产品责任。
首先,A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消费者造成伤害;其次,A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存在过错。
2. A公司是否违反了国际合同法?根据国际合同法,A公司有义务保证其出售的货物符合合同规定。
本案中,A公司生产的电子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违反了合同规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案件判决(1)甲国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产品责任,赔偿B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所遭受的损失。
(2)甲国法院判决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B公司因违约所遭受的损失。
四、启示1. 跨国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产品责任问题,以避免纠纷。
2. 跨国公司应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确保产品符合国际标准,避免因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纠纷。
3. 跨国公司在面临产品责任纠纷时,应积极寻求国际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国际商法 案例分析及解析
第三章贸易术语的选用【案例1】天津某外贸公司收到美国一客商函电,欲订购我格兰士微波炉300台,邀我报每台FOB SANFRANCISCO价。
试问:如按《2000通则》报价,我应如何报价?【解析】1.美商是按《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对FOB的解释去操作的。
美商是有可能是要求卖方在出口国(中国)内陆指定地点的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甚至在进口国(美国)指定内陆地点交货。
按这一种价格术语的解释,卖方要自负费用,自担风险将货物送买方固定指定地点,这种报价对我不利,不宜接受。
2.每台XX美元FOB天津。
【案例2】买卖双方签订FOB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口一级大米300公吨,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于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运通知。
货物运输中由于风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
问卖方是否应该负责?为什么?【解析】卖方不应该负责。
根据FOB贸易术语,买卖双方风险责任划分界限是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
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卖方自己承担。
【案例3】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FOB合同,出售油菜籽。
合同规定:“3月份内装船”,“如果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派船接货,卖方同意保留28天,但买方负担相关仓租、利息和保险费”。
事后,买方在3月份未能派船。
卖方发出警告,如果4月28日前仍不能派船,卖方将撤撤销合同并保留索赔权。
结果买方的船5月5日才到。
卖方拒绝交货,并提出损失赔偿。
(1)卖方可否拒绝交货?(2)卖方能否取消合同?(3)如索赔,应包括什么项目?【解析】(1)可拒绝交货,因FOB要求买方派船,但买方未能按时派船,违约在先(2)能取消合同,因买方违约严重,构成根本性违约或违反要件(3)索赔项目包括:28天仓租费、利息、保险费、其他意外损失等【案例4】某年,我外贸公司接到一份来自美国客商的定单。
订购蜡烛2000支,采用CIF术语,凭不可撤消即期信用证支付货款。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背景韩国与伊朗之间的石油合同争议源于1995年,当时韩国三星物产公司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NIOC)签订了一项石油开发合同。
根据该合同,三星物产公司有权在伊朗的一个油田进行勘探和开发。
然而,由于伊朗国内的政治和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伊朗政府于2004年单方面终止了与三星物产公司的合同,并要求其赔偿损失。
三星物产公司认为,伊朗政府的单方面终止合同违反了《伊朗-韩国投资保护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因此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提起仲裁请求,要求伊朗政府赔偿损失。
伊朗政府则辩称,其终止合同是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不构成对三星物产公司的违约。
二、仲裁庭组成根据《ICSID公约》的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其中,三星物产公司提名了一名仲裁员,伊朗政府提名了一名仲裁员,双方共同选定了一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
三、仲裁庭审理过程1. 开庭审理仲裁庭于2008年开庭审理本案。
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提交了证据、证人证言和专家意见。
仲裁庭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对证人进行了询问。
2. 证据交换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交换了与案件相关的文件、照片、录音、视频等证据。
3. 专家证人出庭双方当事人分别指派了专家证人出庭作证。
专家证人就合同条款、伊朗国内政治和经济状况、国际投资法律等问题发表了意见。
4. 最终陈述在庭审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分别进行了最终陈述。
四、仲裁庭裁决1. 合同效力仲裁庭认为,三星物产公司与伊朗国家石油公司签订的石油开发合同是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2. 伊朗政府终止合同的行为仲裁庭认为,伊朗政府单方面终止合同的行为违反了《伊朗-韩国投资保护协定》中关于合同效力、履行的规定,构成对三星物产公司的违约。
3. 赔偿金额仲裁庭综合考虑了以下因素:合同终止给三星物产公司造成的损失、伊朗政府的违约行为、伊朗国内政治和经济状况等,最终判定伊朗政府应向三星物产公司赔偿损失。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案例一甲公司在银行的支票存款共1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签发了一张面额为200万元的转账支票给乙公司,之后,甲公司没有向开户银行存款。
请问:(1)乙公司所持的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如何判断空头支票?是,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是否为空头支票,应以持票人依该支票向付款银行提示付款之时为准,而不能以出票人签发支票时为准。
(2)空头支票的付款人是否是票据债务人?为什么?不是,付款人不是票据上的当然债务人,支票中的付款人在支票存款中足以支付时才有法定的付款义务。
(3)甲公司对空头支票的持票人应负什么责任?甲公司作为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保证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此外,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案例二2006年5月20日,上海某苗圃向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订购一批花木。
为此苗圃签发了一张票面金额为8万元的现金支票,交付给浙江宁波某园艺公司。
园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去银行提款过程中,不慎遗失了支票,园艺公司随即电告某苗圃此事,请其协助防范。
某苗圃接到报告后,遂以申请人身份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要求宣告遗失票据无效。
请问:(1)人民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某苗圃的申请?人民法院不应受理某苗圃的申请,因某苗圃是票据的出票人并非最后的持有人,因此不具备申请人资格。
(2)如申请公示催告,应向哪一个法院申请,由谁申请?应该经过怎样的程序?应由宁波园艺公司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其程序如下:第一,宁波园艺公司向票据支付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
第二,法院收到申请后立即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第三,法院决定受理后,向支付人发出停止支付的通知并同时发布公示催告。
※票据的补救失去票据将无法主张权利,需要法律对丧失票据的人,进行权利救济,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三种救济方法。
第一种是挂失止付。
即通知票载付款人暂时停止付款,没有记载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就没有办法使用了。
什么样的票据是没有记载付款人的呢?如携带出去的空白支票。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题
一、、案情介绍美国哈迪公司以“FOB里斯本”条件向英国庞德公司购买300吨葡萄牙松节油,而实际上该批货物由葡萄牙供货人供货,并规定由该供货人取得出口许可证。
但当作为买方的美国船只到达里斯本港口时,葡萄牙政府拒绝签发货物发往东德的出口许可证,卖方船只由此未能装船。
美方向英国上议院提起上诉。
2、判决结果英国上议院判决,根据FOB合同规则,英国公司须承担未能装船的全部责任。
英国庞德公司败诉。
请根据法理分析本案例。
二、1、案情介绍出口商甲向进口商乙出售小麦1000公吨,CFR价格条件。
但在装运港装船的小麦都是混装的,共3000公吨,卖方准备当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再分拨1000吨给买方。
但小麦在路途因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1200公吨,其余1800吨得以安全运抵目的港。
卖方向买方声明其出售的1000吨小麦已在途中全部损失,且认为根据CFR合同,风险从货物越过船舷时已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以上损失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买方则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遂提起仲裁。
2、判决结果仲裁庭认为,卖方应承担货物在途中灭失的一切风险,其不能推卸责任,应向买方交付1000吨小麦。
请运用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理论分析本案例。
三、1、案情介绍台湾某出口商与斯里兰卡某进口商在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以CIF Colambo价格条件销售泼纹绸,合同价款共计514.50美元。
但在产品接受出口检验时被发现其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约占货物全部39.4%,且卖方未予清理。
因卖方在合同与信用证上均未标明在货物中混有不合格产品的比例,故当买方发现货物存在瑕疵后拒绝支付货款,并要求卖方减价赔偿损失。
2、案件结果本案经双方协商后,卖方准备以未出口的下一批货物减价的方式,承担交货不符的法律责任,买方也同意按照汇票金额付款。
卖方因此在另一批准备向买方装运出口的玩具制品中扣除价金总额中的150美元向买方供货。
请运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及其救济方法分析本案例。
四、甲鞋店于1月6日向乙鞋厂发函要求购买1000双男、女式时装鞋,式样及质量要求与乙鞋厂一周前送去的样品一样。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
1.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出售一批木材给乙公司,履行方式为:甲公司于7月份将该批木材自吉林交铁路发运至大连,后由大连船运至美国纽约,乙公司支付相应对价。
但7月份,甲公司没有履行。
8月3日,乙公司通知甲公司,该批木材至迟应在8月20日之前发运。
8月10日,甲公司依约将该批木材交铁路运至大连。
但该批木材在自大连至纽约的运输途中因海难损失80%。
由于双方对货物灭失的风险约定不明遂发生争执。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未于7月份履行合同违约在先,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因甲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已终止,故货物损失的风险理应由甲公司承担。
(1)乙公司是否有权要求甲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什么?(2)乙公司认为本案合同因甲公司违约已经终止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3)本案中,货物损失的风险应由谁承担?为什么?(1)有权。
因为甲公司已经迟延履行合同,构成违约。
(2)不正确。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不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则可以给卖方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在此时间内,买方不能采取与此相冲突的救济方法。
在本案中卖方即可以在买方规定的“至迟不超过8月20日”的合理时间内履行义务。
合同依然有效。
(3)由买方承担。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双方对风险承担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如果货物涉及运输,则在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个承运人以运交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
本案中,即货物交由铁路运输时起就将风险移转买方承担。
2.我国货船大兴号在驶往目的地新加坡港的途中,为避免某一外轮违章行驶而造成碰船的发生,偏离航线触礁并引起火灾。
大兴号在启程前以自己的名义投了一切险。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现问:(1)大兴号在上述情况下是否具有灭火的义务?为什么?(2)大兴号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后能否对已从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部分再向外轮请求赔偿?为什么?(3)保险公司从何时开始方可向外轮行驶代位权(代位求偿权)?(1)具有灭火的义务。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全文5篇]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全文5篇]第一篇:国际商法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一、1.美国A公司从我国B公司进口一批冻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
合同规定卖方应当在12月10以前装船。
但是卖方违反合同,推迟至12月25日才装船,因此A公司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A公司有无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的权利?为什么?分析:按本例的情况,美国A公司享有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权利。
因为:1、B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船,这是一种违反合同的行为。
在本例中,卖方交货的时间虽然只比合同规定的迟了25天,但是却使该批火鸡赶不上节日市场供应,将给买方带来严重后果。
无论是从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规定来看,卖方B公司的这种违约行为,将构成重大违约或根本违约,受害方A公司是有权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
如果按英美法,这种违约亦属违反要件,受损害方A也可以得到上述权利。
2.一家美国公司C从中国公司D进口一批普通冻肉鸡,合同规定卖方应在3月底以前装船。
但是卖方推迟至10月7日才装船。
货到美国后,C拒绝收货和主张撤销合同。
双方发生争议。
事后查明,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月份保持平稳,无大变化。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C能否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 答:按本例以及上一案例的情况,依据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有关规定,买方C不能得到上述权利,但可以要求延迟交货的损害赔偿。
因为:1、从违约性质的分类及其法律效果看,外国卖方D供应的是普通冻肉鸡,这是常年供应的商品,与供应圣诞节的火鸡含有节日消费习惯的因素,两者是有重大区别的。
虽然D交货时间延迟了7个月,但产生的损害与上例是不相同的。
事后经调查,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月的7个月内保持平稳,无重大变化。
因此,违约人D虽未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条件,但是C仍然从该合同取得主要利益。
综合问题:问题:(1)中方是否违约?为什么?(2)美方要求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是否合理?(3)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有哪些?(1)案例是综合的,同时涉及时应该逐个分析是否违约,熟记这两种案例的分析,回答(2)见案例分析(3)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要点;损害赔偿、给予合理期限、撤销合同二、1.大连东大公司向香港CAL公司订购3台特殊的印刷设备,合同单价8000美元,交货期为2006年6月5日。
国际商法合同中的抗辩权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合同中的抗辩权案例分析咱先来讲个案例哈。
一、案例背景。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要在5月1号之前,把1000台特定型号的电脑送到乙公司指定的仓库,乙公司呢,则要在收到货物后的10天内支付货款,每台电脑的价格是5000元,总共500万货款。
二、事情的发展。
结果呢,甲公司在运输过程中出了点岔子。
他们的货车在半路上遇到了山体滑坡,道路被堵了好几天。
虽然甲公司已经尽了最大努力,找了其他路线来运输,但是还是到5月5号才把货物送到乙公司的仓库。
乙公司这时候就不乐意了,说:“你看,按照合同,你都迟到了,我有权不付款,这是我的抗辩权。
”三、抗辩权的分析。
1. 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
这里不涉及同时履行抗辩权。
为啥呢?因为这个合同明确规定了甲公司先交货,乙公司后付款,不是同时履行的情况。
就像两个人约定,一个人先跑100米,另一个人再追,不能在第一个人还没跑的时候,第二个人就说我要同时履行,不跑就开始追,这不合理。
2. 先履行抗辩权方面。
这就有点关系了。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时候,有权利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这个案例里,甲公司确实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5月1号之前交货,它是5月5号才交货的。
从表面上看,乙公司好像有先履行抗辩权,可以拒绝付款。
但是呢,甲公司是因为不可抗力(山体滑坡)才导致的延迟交货。
不可抗力在国际商法合同里可是个重要因素。
就好比老天爷突然捣乱,这不是甲公司自己故意不按时交货的。
甲公司在不可抗力发生后也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找了其他路线运输。
所以呢,乙公司虽然有先履行抗辩权的理由,但这个理由因为不可抗力的存在而有点站不住脚了。
3. 不安抗辩权方面。
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可能无法履行合同的时候,可以暂时中止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这个案例里,根本就不是这种情况。
乙公司还没说自己没钱付款或者有其他不能付款的情况,甲公司是先履行方,所以不安抗辩权在这里完全不适用,就像你不能因为担心邻居家明天可能停电,就今天把自己家的电闸拉了,这完全是两码事。
国际商法合同中的抗辩权案例分析
国际商法合同中的抗辩权案例分析咱先来讲个案例哈。
案例背景。
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要在3月1日之前向乙公司提供1000台特定型号的电脑,乙公司呢,要在收到货物后的15天内支付货款,共计50万美元。
先履行抗辩权的情况。
结果呢,到了3月1日,甲公司只送来了800台电脑。
这时候乙公司就有话说了。
乙公司就想啊,你甲公司都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把1000台电脑给我送齐,那我就可以行使我的先履行抗辩权。
这就好比你答应给我一整套乐高积木,结果只给了我一大半,我怎么能按照原来的计划给你钱呢?乙公司这时候就可以对甲公司说:“老兄,你货都没给够,我可不能就这么把钱给你。
等你把剩下的200台电脑给我补齐了,咱们再谈付款的事儿。
”这就是先履行抗辩权在起作用啦。
乙公司这么做是完全合理合法的,因为甲公司先履行合同义务没有完全履行到位,乙公司有权利暂时拒绝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况。
再讲一个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情况。
假如甲公司和丙公司签了个合同,甲公司卖给丙公司一批打印机,丙公司呢,要同时给甲公司一批纸张作为交换。
这时候,如果甲公司说:“我把打印机给你,你过几天再给我纸张吧。
”丙公司就可以说:“不行啊,咱们合同约定是同时交换的,你不给我打印机,我就不给你纸张;同样的,你要是给我打印机,我肯定马上就给你纸张。
”这就像是两个人在交换东西,必须同时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一样。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另一方就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自己的义务,这样就能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自己先履行了却得不到对方的履行。
不安抗辩权的情况。
然后呢,我们再来说说不安抗辩权。
比如说丁公司和戊公司签了合同,丁公司要从戊公司购买一批珍贵的宝石,戊公司要先把宝石送到丁公司,然后丁公司再付款。
可是在合同履行之前,丁公司听到消息说戊公司经营不善,可能都要破产了,这时候丁公司就慌了。
丁公司就想啊,我要是把钱准备好了,你戊公司要是真破产了,我岂不是钱货两空?这时候丁公司就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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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I s t h e r e a n y c o n t r a c t b e t w e e n X a n d Y?•OnApril4,CompanyX,withitsplaceofbusinessinChina,sentanofferbye-mailtoCo mpanyY,withitsplaceofbusinessinAustralia.Theofferconcerned50,000metershand-printedcottonclothandsaiditwouldremainopenuntilApril30.OnApril10,CompanyYansweredbye-mail:“Thepriceistoohigh,andwearenotinterestedintheof fer.”ButonApril20,themanagerofCompanyYchangedhismindandsentanothere-mailtoaccepttheApril4offer.•Question:IsthereanycontractbetweencompanyXandCompanyY?•AnswerandAnalysis•No.SincebothChinaandAustraliaareContractingStatestotheCISG,accordingtoAr ticle1wouldapplyhere.Afterreceivingtheofferof50,000metershand-printedcottoncloth,onApril10,CompanyYstatedthattheywerenotinterestedintheoffer,wh ichrejectedtheoffer.OnApril20,thee-mailsenttoaccepttheApril4offershouldber egardedasanewofferinsteadofacceptance.Therefore,therewasnocontractbetweenCompanyXandCompanyY.二.WORLD-WIDEVOLKSEAGENV.WOODSON•UnitedStatesSupremeCourt,1980•FACTS:TheRobinsonsboughtanewAudifromSeawayVolkswageninNewYorkstate.WhiletravelingthroughtheStateofOklahoma,theAudiwasrearended,causingafirewhichseverelyburnedMrs.Robinsonandhertwochildren.•TheRobinsonssuedintort侵权行为inOklahomaversusretailerSeawayandwholesalerWorld-WideVolkswagen,both NewYorkcorporationsthatdidnobusinessinOklahonma.Bothdefendantsenteredspecialappearancestocontestthetrialcourt’sassertionofpersonaljurisdictionoverthem;Woodsonwasthetrialjudge.•ISSUE:DoestheStateofOklahomahavepersonaljurisdictionoveranautoretailera ndwholesalerwhosonotsellcarsinthestate?•HOLDING:NO.•LAW:UndertheU.S.Constitution,FourteenthAmendment’sDueProcessClause,t heremustbeminimumcontactsamongthedefendants,theforum,andtheclaimbe ingmadebyplaintiffsinorderforthestatecourttoexercisepersonaljurisdiction属人管辖权•EXPLANATION:PetitionerscarriedonnoactivitiesinOklahoma,performednosale sorservicesthere,anddidnotsolicitbusinesstherethroughadvertisingoragents.The“foreseeability”oftheircarsbeingdriveninOklahomaisnotenoughtohalethemintocourtthere.•ORDER:Caseagainsttheretaileranddistributorisdismissed.三.•FACTS:AUSforeigntradezone(FTZ)subzonewassetupatNissanMotor’splantinSmyrna,T ennessee.Nissanthenimportedproductionmachineryintothezonetoassemblep artsthatweremanufacturedinJapanforsaleincarsintheUS.TheUSCustomsServic echargedNissancustomstariffsonthemachineryNissanappealedtothecourtsto…ofthetariffs.•LAW:USlawprovidesthatgoodsmaybebroughtintoanFTZsubzonewithoutthepa ymentofcustomsdutiesforthepurposeofbeing”stored,sold,exhibited,brokenup ,repacked,assembled,distributed,sorted,graded,cleaned,mixedwithforeignord omesticmerchandise,orotherwisemanipulated,or…manufactured.•EXPLANATION:TheUSlawdoesnotsaythatimportedequipmentmaybe“installed ”,”used”,”operated”,or”consumed”inthezone,whicharethekindsofoperations Nissanperformsinthezonewithitsproductionequipment.Toinferthisfromthelaw isunreasonable.•Courtruledthatequipmentisoutsidethedefinitionofmerchandiseifitisinstalleda ndoperatedasopposedto“stored,sold,distributed,graded,cleaned,mixedwithforeignordomesticmerchandise,orotherwisemanipulated,or…manufactured,”a sdefinedinsection3oftheForeignTradeZonesAct.•ORDER:Nissanmustpaydutyontheproductionequipment.四.Hungary,MetropolitanCourtofBudapest,1992•FACTS:PrattandWhitney(P&W)offeredtosellMálevHungarianAirlines(MHA)eit hertwoorthreePW4000seriesenginesforinstallationinaBoeingaircraftortwoort hreePW4100seriesenginesforinstallationinanAirbusaircraft.Theofferstateddiff erentpricesforthedifferentseriesengines.ItalsosaidthatitwassubjecttoHungari anandUSgovernmentapproval.Oneweeklater,MHAsentaletteracceptingtheoff erforthePW4000seriesengines.WhenMHArenegedongoingforwardwiththepur chase,P&Wsuedtoobtainadeclaratoryjudgmentthatacontractexisted.•ISSUES:(1)Wasthereanoffer?(2)Wasthereanacceptance?(3)Wastherequireme ntofgovernmentalapprovalmeanttobeaconditionprecedent?•HOLDINGS:(1)Yes(2)Yes(3)NO•LAW:CISGArt.14(1)providesthat”Aproposalfor concludingacontractaddressedt ooneormorespecificpersonsconstitutesanofferifitissufficientlydefiniteandindi catestheintentionoftheofferortobeboundincaseofacceptance.”And“Aproposa lissufficientlydefiniteifitindicatesthegoodsandexpresslyorimplicitlyfixesormake s provisionfordeterminingthequantityandtheprice.”Art.18(1)definesanaccepta nceas“astatement…indicatingassenttoanoffer.”Art.23:”Acontractisconcluded atthemomentwhenanacceptanceofanofferbecomeseffective.”•EXPLANATION:(1)Theofferdescribedthegoods,andthefactthebuyerhadtherigh ttochoosebetweenthelistedenginesdoesnotaffectthedescriptionoftheengines.Theofferstatedaquantity,eventhoughthebuyercouldchoosebetweentwoorthr eeengines.Theofferstatedapriceandtheofferstatedatimefordelivery.Thus,ther ewasavalidoffer.(2)MHA’sletterunambiguouslystateditsacceptance.Acontract wasthereforeconcludedatthetimeofacceptance.(3)Theofferordidnotmeanfortheproposedgovernmentapprovaltofunctionasaconditionprecedent,butasonly theneedtoobtainappropriateexportandimportlicenses.•ORDER:Thepartiesenteredintoacontract.五.TheNaturalGasCase•FACTS:Theplaintiff,aGermanycompany,negotiatedtobuynaturalgasfromanAus trianpartnership.ThedefendantwastoshipthepropanefromtheUStotheplaintiffi nBelgium.Theplaintiffwastoobtainaletterofcreditoncethedefendanttolditwher ethepropanewastobeloaded.Butthedefendantfailedtodeliver......toBelgium.•ISSUE:Hadthedefendant(Seller)breachedthecontractbyfailingtodeliverthepro paneorwasitsdutytoperformexcusedbytheplaintiffnotobtainingaletterofcredit ?•LAW:Adefendantcannotcomplainthataplaintifffailedtofulfillitsobligationswhe nthedefendant’sownfailuretoactcausedtheplaintiff’sinaction.CISGArt.41sayst hatasellermustdelivergoodsfreefromanyrightorclaimofthirdparties.•EXPLANATION:Thebuyerwasexcusedfromopeningaletterofcreditbecausethed efendantneverprovidedthenecessaryinformationfortheletter.Thebreachwasd uetotheseller’sfailuretomakeproperarrangementstoshipthegas.. 六.GREATCHINAMETALINDUSTRIES•HighCourtofAustralia,1998.•FACTS:FortycasesofaluminumcanstockwasconsignedaboardtheMVBungaSerojafrom SydneytoKeelung,Taiwan.Thevesselencounteredheavyweatherthathadbeenforecast andsomeoftheconsignedgoodsweredamaged.•LAW:Determiningifalossisduetoaperiloftheseaisprimarilyafactualinquiry.Didthelossre sultfrom“wantofproperstowing”?Diditarisefromthe“act,neglect,ordefaultofthemaste roroftheservantsofthecarrierinthemanagementoftheship”?Or,diditresultfrom“some othercausepeculiartothesea”?Thislastisaperilofthesea.•EXPLANATION:Thetrialcourtfoundthattheshipwasproperlystowed.Thetrialcourt,havi ngheardtheevidenceoftheexperts,alsofoundthattherewerenodeficienciesinthemana gementoftheship.Thisbeingso,thelosshastobeattributedtoaperilofthesea.•ORDER:Thecarrierisnotliableforthelo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