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货币所有权归属及其流转规则_对_占有即所有_原则的质疑
有关金钱货币的物权性质的法律检索
有关金钱货币物权性质的法律检索一、学界观点1.王利明:《物权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7页“所有和占有一致原则'只是一般的民法规则,但是不完全适用于各种复杂的交易关系,尤其是一些特殊的商事关系”2.杨立新:“论货币的权利客体属性及其法律规制”,载《中州学刊》,2008年7月第4期“货币是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一般等价物,具有法定唯一性、国家信用性和高度流通性三大特点。
货币电子化并未产生新的法定货币形式。
《物权法》颁布后应该对货币的“占有即所有”规则进行全面审视。
货币不能直接适用绝大多数动产物权制度,在物的分类中也表现出极强的特殊性,应将之作为一般等价物,从传统民法对一般物的分类中抽离出来,适用特殊物格的法律规则。
”3.张庆麟(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副教授,法学博士):“论货币的物权特征”,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5期“货币的通常含义是指充作交换媒介使用的硬币和其他物质,它最早是从物物交换中脱离出来的一种特殊商品,自产生以来,已由实物货币发展到金属货币再到纸币或信用货币,但这主要体现在货币材料的变化上,它们皆为动产。
在法律上货币就属于物的一种,具备物所具有的基本法律特征。
但因其性质与功能的特殊性使得它与其他的动产物又有着大不相同的特征。
”4.周显志(暨南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法律学系主任,博士,教授):“论货币所有权”,载《河北法学》2005年第9期“货币是代表一定财产权的凭证,是民法上一种特殊的物。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货币既可担当物权的客体,又可充当债权的客体。
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代。
货币所有权,即以货币为标的物成立的所有权。
货币所有人凭借其所有权,可对货币为自由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
同时,货币因为属于法律上的特殊动产,所以也能成为占有之标的物而成立占有。
货币所有权的法律性质:所有与占有一致。
其特征有以下几点:1.货币的占有的取得,即货币所有权的取得,货币占有的丧失,即货币所有权丧失。
货币所有权归属及其流转规则
货币所有权归属及其流转规则——对“占有即所有”原则的质疑其木提【内容提要】货币为民法上的特殊......【关键词】货币种类物占有......一、问题的提出在现实生活中,货币现金因人们的买卖、投资、储蓄......我国民商法学界对货币所有权......但近年来,学说多主张该“占有即所有”原则......货币是民法上的特殊动产......二、大陆法系上货币返还请求......在古罗马时代......《德国民法典》第929条规定,动产所有权的移转......《德国民法典》第935......除上述通说外,德国民法上还有......在日本,关于货币的财产属性,立法上的依据为《......但自学说借鉴德国法所主张的......三、英美法系中的货币返还......(一)衡平法上的追及法理在英美法系国家,除了普通法规则以外,还有衡平法......衡平法则不然,衡平法不拘泥于形式上的所有......(二)对丧失的金钱及其代位物的追......依衡平法规则,对于所丧失金钱的代位物,......如前所述,受损人可在拟制信托或优先权之间作出......(三)对混合金钱及其代位物的追及力依衡平法规则,侵占人将其......那么,在侵占人使用混合资金之一部分而取得代位物,......四、货币的物权特征及其流转规则通过前文的梳理可知,我国民......(一)基于法律行为的流转1.移转货币所有权的法律行为。
我国《物权法》......在涉及货币所有权问题时,不得不论及存......2.移转货币占有的法律行为。
首先来看货币现金的......当所有人所丧失的金钱与占有人的金钱相混合......其次来看特定账户资金的占有问题。
在委托、信托、行纪......我国《信托法......我国《合同法......可见,上述商事法律关系,实际上是所......(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流转1.基于事件和法院裁判而发生的......就法院与债权人之间的法律......我国《继承法......2.因事实行为而发生的流转。
金钱“占有即所有”原理批判及权利流转规则之重塑
内容提要:金钱的高度可替代性并不必然排除其特定性,而金钱之特定包括物理特定和价值特定两个层面。
“占有即所有”原理毫无节制地保护金钱的后续受领人,也不当保护了占有人的债权人,其流通保护功能可为善意取得制度所替代。
金钱占有移转时,原权利人之物权只能依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而消灭,但金钱占有非因移转所有权的意思而移转时,原权利人也将因金钱丧失其价值特定性而失去物权性保护。
原权利人与占有人的金钱混同后,若能确定原权利人的金钱价值仍为占有人支配,则价值特定性犹存。
若混同金钱全部消耗,则价值特定性丧失。
若混同金钱部分消耗,推定原权利人的金钱价值按比例减少。
为合理平衡原权利人和占有人之债权人的利益,当混同金钱或其替代物价值降低时,原权利人应通过拟制信托按比例分享混同金钱之价值。
价值升高时,原权利人应基于优先权回收其金钱价值。
价值恒定时,可选择拟制信托或优先权对原权利人进行物权性救济。
关键词:金钱;占有即所有;权利流转规则;价值返还请求权目录一、问题之提出二、金钱“占有即所有”之内涵与适用场域三、金钱所有权对传统特定性的超越与升华四、金钱高度流通性的利益衡量及其实现机制五、金钱权利流转规则之重塑一、问题之提出关于金钱权利流转规则,我国法律未设明文。
民法学界通说为“占有即所有”,司法实践也长期奉此为圭臬。
但近年来,质疑该原理之声渐起,学理上出现了限制适用和彻底抛弃等主张,民事审判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之裁判也出现松动迹象。
青岛金赛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维明街支行执行异议之诉案中,河北银行维明街支行申请法院冻结了双驼公司的某账户,该账户余额为零,后金赛公司向该账户误汇948000元,维名街支行申请执行账户中存款948012.07元(12.07元系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金赛公司向双驼公司误汇款项为事实行为,双方无移转该笔款项之合意,双驼公司并非该款的实际权利人,维明街支行不得强制执行该款项。
由于金赛公司汇入的款项未与双驼公司的其他资金相混同,本案确立的规则并不具有普适性。
金钱“占有即所有”之例外
金钱“占有即所有”之例外作者:曾祥菠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2018年第03期摘要:货币所有权流转规则的理论基础“占有即所有”原理因其对交易安全和交易便捷的巨大作用而被立法和理论界广泛接受。
但随着社会生活快速地发展变化和立法的相对滞后,该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出现了很多问题,在学理上也有学者开始对这一原理进行反思。
本文在肯定金钱“占有即所有”原则的基础之上对其例外规则进行探讨,并希望通过对这些“例外”的探讨为“占有即所有”原则的适用划定适宜的边界,从而从一个反向的角度上厘清该原则的适用。
关键词:占有即所有;交易安全;特定化一、前言笔者将从原则和例外两个角度对金钱“占有即所有”原理进行分析,考虑到这个原理所包含的原则性内容已经有很多的相关研究了,所以,本文将重点从例外性的内容出发对这一原理进行分析。
二、金钱“占有即所有”之原则金钱的“占有即所有”原则即指货币的所有权与占有具有一致性。
显然,这一规则较其他财产所有权的变动规则而言是极其特殊的。
对此原则的成因,台湾学者郑玉波先生有精辟的论述:其一,由货币之固有本质所使然;其二,由货币的价值所使然;其三,由于交易上的需要所使然。
由此可见,作为原则性的“金钱‘占有即所有’原理”具有深厚且难以在短时间内动摇的理论基础,面对快速发展变化的社会生活,我们需要做的是尽可能地明晰一些此原则下的例外情况,并以“例外”来更好地划定原则适用的边界。
三、金钱“占有即所有”之例外“货币的所有与占有一致”规则在适用中的例外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主要是某些专用资金帐户中的钱款。
根据其性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军用资金账户、国家办公经费资金账户等具有特殊性质的专用资金账户,此类专用资金账户因其性质特殊,应当由专门的立法进行管理规范,另一类则是保证金账户、信托账户等商业性质的专用资金账户,这类型的专用账户中所适用的货币流转规则则是我们研究的重点。
下面以一则案例入手对这个问题进行分析。
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与返还请求权反思民法上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的司法运用
针对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问题,应重新审视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的局限 性。在存款关系中,客户将货币交给银行,银行通过提供金融服务获得收益。因 此,应当认为存款货币的所有权属于客户,银行仅享有占有权和管理权。
2、探讨返还请求权的基础
在明确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后,返还请求权的基础也随之明晰。当客户将存 款提取或转移至其他银行时,其请求权基于对存款货币的所有权。而当银行无法 满足客户的取款需求时,客户有权要求银行返还其占有的存款货币。
三、对“占有即所有”法则的反 思
虽然“占有即所有”法则在传统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地位,但在 现代社会中,这一法则的适用逐渐受到挑战。有学者指出,“占有即所有”法则 在现代社会中可能会导致一系列不公平现象的出现。例如,银行作为货币保管人, 其占有货币即被视为所有,但在实际操作中,银行可能会滥用其权利侵害存款人 的利益。
因此,当银行非法占用存款人的存款时,存款人不仅有权请求返还本金,还 有权请求银行支付相应的利息和赔偿金。
此外,对于存款人是否有权直接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主张返还存款货币的问题, 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有观点认为,非银行金融机构不能被视为存款货币的合 法持有人,因此其无权直接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主张返还存款货币。而另一种观点 则认为,在特定情况下,如非银行金融机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的, 存款人可以向其主张返还存款货币并要求赔偿损失。
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与返还请 求权反思民法上货币“占有即
所有”法则的司法运用
目录
01 引言
03 结论与展望
02
权利归属与返还请求 权反思
04 参考内容
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与返还请求权反思:民法上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的 司法运用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货币交换和资金流动越来越频繁,存款货币成为人们 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与返还请 求权往往成为法律纠纷的焦点。本次演示将围绕这一问题,反思民法上货币“占 有即所有”法则在司法运用中的得失,以期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参考。
论货币“占有即所有”的立法冲突
069当代思潮论货币“占有即所有”的立法冲突问题的提出在现有的研究中,关于货币所有权流转的权威性研究相对较少,在这些相对较少的研究中,关于货币所有权的流转问题,通说采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该原则的核心思想在于货币的占有与所有原则上应该是一致,货币一经流转之后不发生原物返还请求权及占有回复请求权的问题,仅存在债法上的请求权,也不会发生善意取得的问题。
通过分析学者的文章可以看出,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仅在日本法和台湾地区的法律中予以适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并不承认或适用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而我国之所以学界通说之所以认同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主要基于以下三点理由:一是,货币的本质在于流通,如果不认可占有的权利性质,货币的归属由若有法律来规定,那么其流通职能的将会受到极大的影响;二是,货币的核心是购买力体现,是以国家信用为支撑,不必要询问货币的取得方式如何;三是,如果占有权能与所有权能相分离,那么接受货币人的是否需要对每一笔资金都进行核查,以确保货币流转的合法性,如此对市场经济交易的妨碍巨大,不利于商品流通。
从以上三点理由来看,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但是并不能一概排除一些例外的情形。
如专用账户的资金也不能当然成立“占有即所有”,如受托人代为保管的资金、保险金、保证金等,双方并无资金所有权转移的意识表示,且货币以特定的形式予以保存。
此时的货币适用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即需要双方当事人达成所有权转移的合意+公示(交付)。
货币“占有即所有”的立法冲突在前述分析中,虽然货币可以适用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则,且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一旦将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原则纳入到物权变动规则中,不仅可能影响现已相对完备的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变动体系,而且对货币的特性会造成一定的影响。
此外,货币“占有即所有”与占有推定理论存在冲突,即占有推定的权利不限于所有权,包括租赁期、留置权等。
具体分析如下:违反了物权取得的规则根据《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本案钞票应归谁所有_兼论货币的所有与占有一致原则
二 审法
现 双 方 当事 人 均 无 充 分证 据证 明 归 其 所 有 故 该 货币为所有人 不 明之动产 即 为 埋 藏物 隐藏 物 民 《 法 通 则》 规定 所 有 人不
。
“
院经 审 理 后 认 为 双 方争 议 的钞票 系 隐 藏 于 雨衣 之 中 其 财 产所
有关 系 并 不 明 确 现 双方 均 主 张对 该 钞票享有 所 有 权 均应 对 此
第 一种 意 见 认 为 该
既然该
元款 应 属 苏某所有
, ,
本 案 双 方 争议 的标 的物 是 钞 票 即 货 币 的一 种 表 现 形式 从 货 币是 动产
。 , 。
元钞 票 是 发现 于 雨衣 之 中 的 双方当事人 均无 充分
民 法 角度 分 析 货币Βιβλιοθήκη 具 有 以 下法律特性货币
。
证 据证 明该
,
,
应 确认 归 苏某所有 而 应 归 王某所 有 主 要 理 由为 雨 衣 虽 然 是苏 某 所 出售 但 是 该 元是 在雨 衣 出售并交付 之 后所发现 的 此
, ,
,
。
,
,
衣 出 卖 给该批发市场 的个体 户 王 某
,
,
双方 在 王 某 的 门市 内交 付
。
时 雨 衣 的所 有权 已 经 发 生转移
姗姗 姗 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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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案 钞票 应 归 谁所 有
兼论 货 币 的所 有 与 占有 一 致 原 则
案情
,
,
周辉
第 二种 意见 认 为 虽 然 应 以 雨 衣 的归 属 确定钞票归 属 但 是不
, 。
苏某 系 一贩卖 雨 衣 的 商人 以 上门推销 的 方式兜售 雨 衣 某 日上 午 苏某来 到 宿迁市 批 发市场 将装 有 件雨 衣 的 一 包雨
论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
论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论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现代社会,无论是个人的生存还是企业的经营、发展,都须臾离不开货币,离不开“钱”。
正所谓“钱虽不是万能的,但没有钱却是万万不能的”。
在我国目前的社会生活实践中,因货币现金及银行存款等的权属问题引起的纷争时有发生,而处理的依据及其理由的寻觅却颇为困难,以致各种意见常常争论不休。
在学界,货币及其所有权的特性等问题,似乎常为经济学界所关注,而经济学上的研究,又多限于货币的经济属性和功能;民商法学界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则明显不够。
例如,民法学上通常只在总论部分“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中将其作为一种特殊的物简作介绍;物权法原理中也只在动产所有权部分对其流转的特殊规则稍加提示;商事法上,通常也只关注货币作为资本金在企业财务制度、资产界定或投资中的问题,以及票据(一种所谓信用货币)制度及其流转规则问题,而对于更为基本和重要的货币及银行帐户中资金的所有权问题,则鲜有论及。
在笔者思考、研究本文论体题时,竟连一篇专题文章也未检索到(当然,这不排除在检索方面可能存在的不周全问题),在民商法学中如此重要的问题却受到如此的冷遇,着实令人不解。
本文试图对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问题作一初步的讨论,冀能抛砖引玉,引起学界的重视和立法的关注。
一、货币及其经济功能与法律属性(一) 货币的起源与种类“货币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固定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商品。
”货币的出现与交换的需求和发展密不可分。
为了克服物物交换的不便和局限,人们在进行商品交换的早期即开始寻觅衡量商品价值、媒介交易的等价物,历经简单或偶然的价值形式、扩大的价值形式及一般的价值形式,作为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即货币逐渐形成。
据史料记载和考古发现,在历史上,家畜、贝壳、钻石、丝帛、布匹、铜、铁、银、金等许多商品在不同时期都承担过作为交换媒介的货币之功能。
我国在殷商时代即已出现货币,最初是牲畜,后来是贝壳类。
司马迁于《史记?平淮书》中记载:“农工商交易之路通,而兔贝刃布之币兴焉”,“贝”即为我国早期普遍采用的货币。
论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二
论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二4.使用权能与处分权能的合一性同样基于前述货币本身的特性以及货币所有权的占有与所有一致性,货币的使用须以将其交付与他人为前提,而其结果即导致原所有人之所有权的丧失和收受货币者取得其所有权,也即是说,对货币的使用即意味着对货币所有权的处分。
因此,货币所有权不象其他实物之所有权一样同时具有使用权能和处分权能,货币的使用权能与处分权能必然是合一的。
5.移转的无因性因货币的使用而交付货币,将导致货币所有权的变动,因此货币的使用、交付行为显然应属处分行为,或者说属于物权行为。
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理论是由德国法儒萨维尼所倡,其核心内容就是物权行为与其原因行为(债权行为)相互独立,而且其成立生效不受债权行为的影响。
虽然物权行为理论至今只有德国等少数国家和地区采用,我国学界和立法上的主流意见系采否定态度,但这并不妨碍我们根据该理论来说明货币所有权移转的无因性。
事实上,无论我们对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理论持何种态度,在货币所有权问题上,不问货币占有变动的原因如何,均能导致所有权变动的结果,却为大家所公认。
因此,谓货币所有权的移转具有无因性,应无争议。
6.物权请求权效力的局限性货币所有权当然是物权、所有权的一种,而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因此物权所具有的基本效力,货币所有权原则上也应具有。
如货币所有权也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同一货币之上不能成立两个所有权)、优先效力(取得货币的占有即所有权的权利人,优先于未占有货币的债权人的权利)。
但是,货币所有权的特殊性,在其物权效力方面也是有所反映的,这主要体现在货币所有权一般不具有物权请求权效力。
当货币的占有(也就是所有权)丧失后,原所有人不能行使原物返还清求权,也不享有追及权,而只有请求返还等额货币的权利,而此请求权为债权请求权。
另外,货币所有权的行使一般也不存在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问题。
因此,货币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效力与其他物权相比,是具有较大局限性或受限性的。
论货币所有权流转的一般规则及其例外
论货币所有权流转的一般规则及其例外刘保玉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教授关键词: 货币/所有权/占有/物权法内容提要: 货币所有权为所有权的重要类型之一。
基于货币本身的特点, 货币所有权具有价值权性、最大信用性、占有与所有的一致性、使用权能与处分权能的合一性、移转的无因性、物权请求权效力的局限性等特性。
货币的占有即所有或者说占有与所有的一致性, 为货币所有权归属与流转的基本规则, 该规则在具体适用中的一些模糊认识应当澄清; 对该规则适用中的例外情形, 亦应引起注意。
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因货币现金及银行存款等的权属问题引起的纷争时有发生,而处理的依据及其理由的寻觅却颇为困难,以致各种意见常常争论不休。
在学界,货币及其所有权的特性等问题,似乎常为经济学界所关注,而民商法学界对此问题的重视程度则明显不够,我国新制定的《物权法》中,对货币及其所有权问题也只字未提,殊值遗憾。
本文试从民法学角度对货币所有权及其流转规则与适用中的例外等问题予以讨论,期能抛砖引玉,引起重视。
一、货币的经济功能与法律属性1货币的形态,经历了商品货币、纸币、支票(票据)货币的历程。
其中商品货币,现今基本上已不再采用(特殊情形除外),而纸币和票据,现呈并行的态势。
本文的研究对象,以我国的法定货币和人民币纸币为基础,兼及银行帐户中的存款和票据资金。
(一)货币的经济功能关于货币的功能,在经济学上已有系统、深入的讨论并形成有高度的共识。
依学界的通说,货币的经济功能主要有三:第一,交换媒介;第二,计价单位;第三,价值贮藏。
基于货币的以上功能,近来有经济学家提出货币的本质属性应为“流动性”(liquidity)。
人们通常把一种资产变成普遍接受的支付手段(如现金货币)的过程称为变现;而所谓流动性,则是指一种资产兑换为大家所普遍接受的通用交换媒介的容易程度。
由于货币本身就是法定的、公认的交换媒介,所以其是最具流动性或者说是具有完全流动性的资产。
而其他资产,则因变现的难易程度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流动性。
作为种类物之货币“占有即所有”无例外吗
作为种类物之货币“占有即所有”无例外吗作为种类物之货币“占有即所有”无例外吗——兼论信托与捐赠财产的法律性质李锡鹤一、货币占有理论与效力之冲突(一)货币占有与相关制度货币是一般等价物,在民法上属特殊种类物。
收藏之货币、封金,属特定物,非本文讨论范围。
通说认为,作为种类物之货币归属一律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具体表述为:“由货币的性质和职能所决定,货币的所有权不得与对货币的占有相分离。
凡占有货币者,不分合法、非法,均取得货币所有权;凡丧失对货币的占有,不论是否自愿,均丧失货币所有权;接受无行为能力人交付的货币,也取得货币所有权;将货币借贷他人或委托他人保管,亦由借用人或保管人取得货币所有权;货币被盗或遗失,亦由盗窃者或拾得者取得货币所有权;‘骗钱还债’,亦由接受清偿的债权人取得货币所有权。
对于货币,不适用《物权法》第34条关于原物返还请求权的规定、第245条关于占有回复请求权的规定;丧失货币所有权的人,只能根据合同关系、不当得利制度或侵权行为制度获得救济。
此外,货币亦不发生善意取得问题。
《物权法》对此虽无明文规定,亦应作同一解释。
”[1]所谓货币所有权与货币占有不分离,系相对于占有其他动产而言,例如甲出借一车于乙,乙占有该车,但该车所有权归属甲,标的物所有权与标的物占有分离。
而依据通说,甲的货币不论何种原因被乙占有,货币所有权均归属乙,标的物所有权与标的物占有不分离。
在民事领域中,法律如无规定,适用意思自治。
标的物占有人如不因占有丧失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意思取得占有,不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民法物权理论因此将所有权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者因法律规定直接取得,如生产、先占、善意取得;后者因原所有人意志取得,如继承、受赠、清偿。
在民法学中,可占有财产称物,货币属民法之物。
显然,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突破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和所有权取得理论。
法律的宗旨是规定可支配稀缺资源的归属关系和归属程序。
民法占有制度的宗旨是规定占有行为在决定可占有财产的归属中的效力,其原则是,如无相反证据,任何占有推定为有权占有、自主占有、善意占有。
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与返还请求权 反思民法上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的司法运用研究
存款货币的权利归属与返还请求权反思民法上货币占有即所有法则的司法运用研究货币是商品交易的一般等价物,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支付手段、记账单位和财富储存的重要作用。
经济学理论上将货币区分为商品货币和信用货币,前者是由贵金属等有价值的商品构成,如金币、银币;后者是由国家政府或银行信用担保的纸币、硬币、银行券等支付工具。
尽管人类社会历史上,商品货币曾兼具实物价值与支付结算功能的双重属性,但依乔治•西美尔的观点,货币在现代社会中已演变为纯粹的交换功能载体,只是一种价值符号的表征。
再者,根据20世纪初以来的货币“国家理论”(staatliche Theorie),制定和发行货币是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货币主权),货币是国家发行的、作为法定清偿和记账手段的信用货币。
可见,信用货币与其实物价值更加脱离。
至于随着当代互联网社会的发展,以电子科技手段为基础的电子货币和比特币,根本超越了传统货币的概念,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信用货币通常以纸币和硬币作为表现形式,其流通性和购买力最强,称为现金。
如果现金以活期存款方式存入银行账户,通过支票或转账方式也发挥交易媒介和支付结算的功能,因而活期存款也被视为广义上的货币。
经济学上称为“存款货币”。
由于通过支票或转账用存款进行支付,最终是通过在付款人或受款人的银行账户内进行扣款、贷记等结算方式进行,因此又称为“记账货币”。
本文遵从经济学的通常用语,采“存款货币”称谓。
现代社会中货币涉及多维度的法律问题,例如宪法和国家理论上的货币主权、货币发行权、刑法上的侵犯金钱财产犯罪、私法上的货币动产物权和货币债务关系以及金融法上的支付、汇率、外汇管制以及电子货币等问题。
本文只讨论货币的私法问题。
由于存款货币作为无现金的支付手段具有方便、快捷、高效、安全等优点,在现代经济交往中越来越占据重要的地位,由此发生的民商事纠纷也愈发多样而复杂。
因为存款货币本质上是存款人在银行开立账户并存入款项而针对银行享有的债权,如果当事人之间有意或偶然地发生存款名义人与货币实际来源人(本文称为货币的“原权利人”)不一致的情形,如何认定该货币的权利归属以及货币的原权利人如何实现货币返还(特别是能否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则是一个理论和实践上的难题。
论货币所有权之认定与救济
论货币所有权之认定与救济李垚【摘要】所有权客体价值化之极端即为货币,囿于货币的高度替代性和消耗性,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占有即所有"是对货币价值占有中主体的权利义务做了强制性配置.丧失的货币一旦被替代或者消费,货币占有丧失人就无从追索原货币,因此当事人只能请求不当得利或者侵权请求权.如此并不能完全地保护货币占有丧失人的利益,为此可以借鉴英美法衡平规则的适用,赋予受损人对代位物的追及权或优先权.由此,丧失的货币就可以被作为拟制信托的财产,而货币占有人就是受托人,货币占有丧失人就是受益人,同时对于所丧失的金钱代位物,原货币占有丧失人也享有法定的优先权,可以选择适用.【期刊名称】《绵阳师范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35)004【总页数】7页(P14-19,23)【关键词】货币;所有权;占有;认定;救济【作者】李垚【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73【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2“货币”这个词为我们所熟悉经济学用义是指,在市场交换中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其本质是商品价值观的物质附属物和符号化的价值载体。
具体到法学领域,货币是指财产流转的价值尺度之内在秩序以及使得这种内在秩序得以保障的流通手段①。
在有限的货币所有权的研究中,都是在通说“占有即所有”原则[1]156上进行修正以及对例外情况实用性的检讨。
诸如刘保玉立足于分析货币自身的特性,进而讨论货币客体上所有与占有具有内在的共同性,同时在货币所有权变动的基本规则上又探讨了例外情形[2];夏尊文在质疑“占有即所有”传统理论的基础上,认为存款的所有权人当为存款人[3];李锡鹤则从民法哲学的方法论出发,论述了货币“占有即所有”的例外,以及对这种例外情况的界限进行了区分,并细致地分析了货币所有权在归属和流转中如何进行判定的机理[4]。
毫无疑问的是,在上述民法学者的视角中,货币所有权问题的研究本身就是对一般的动产物权规则的一种突破,因此这种理论更注重动产物权制度自身对货币所有权问题解决的方式和规则,但问题在于“占有即所有”理论本身是否和现行物权制度具有相当的张力,换句话说,引入“占有即所有”理论以及在何种程度上适用该理论却没有被纳入深入分析的轨道。
论货币的权利客体属性及其法律规制——以“一般等价物”理论为核心(一)
论货币的权利客体属性及其法律规制——以“一般等价物”理论为核心(一)内容提要:货币是作为法定支付手段的一般等价物,具有法定唯一性、国家信用性和高度流通性三大特点。
货币电子化并未产生新的法定货币形式。
《物权法》颁布后应该对货币的“占有即所有”规则进行全面审视。
货币不能直接适用绝大多数动产物权制度,在物的分类中也表现出极强的特殊性,建议将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从传统民法对一般物的分类中抽离出来,适用特殊物格的法律规则。
关键词:货币一般等价物电子化占有即所有特殊物格一、货币的概念与特征(一)经济学上货币理论及其民法学意义货币首先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几乎现代社会进行的所有市场交易都涉及到货币,因此货币与语言并称为人类最伟大的发明。
不同的经济学分支对货币的研究有不同的视角,但对于产生具有历史必然性的认识是相同的。
西方经济学上,货币是一种直接起到交换手段或支付媒介作用的东西。
1]货币产生的最初和最基本的动机是经济方面的考虑,因为通过一般等价物能够有效克服“需求的双重巧合”和“时间的双重巧合”,降低交易成本。
2]而且根据雷德福(Radford)1945年对一个德国战俘营的研究,即使人为的在一定范围内消灭一种货币,也会创造出某种形式的货币。
3]政治经济学有关货币的基本理论中,对于法学研究带来最大启示的莫过于对一般等价物的深入思考。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经详细的论述过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产生过程,其主要观点是,商品的价值形式是简单的和共同的,因而是一般的。
4]在某一社会中,通过不断的商品交换,逐渐酝酿出了一般等价物。
而当等价形式同某种特殊商品的自然形式社会的结合在一起,这种特殊商品便成了货币商品,或者执行货币的职能。
在商品世界一般等价物的作用就成了它特有的社会职能,从而成了它的社会独占权。
5]于是,货币便产生了。
人类社会历史上出现过的货币种类很多,只不过“金银天然不是货币,但货币天然是金银”,6]早期货币以贵金属为主,后来逐渐为纸币所取代,近年来又出现了货币电子化现象,但“货币是交换和商品生产发展的最高产物”7]这一判断仍然具有重要的启示。
论数字货币的私法性质
论数字货币的私法性质
数字货币在合同中的作用还体现在其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地位。
当事人可以将数字货币作为合同标的物,进行买卖、借贷等交易行为。
在合同中约定数字货币作为支付方式或标的物时,数字货币具备了合同的约束力和效力。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数字货币的财产性质主要涉及到其所有权和处分权的问题。
我国《民法典》规定,所有权是自然人、法人对特定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处分权是指所有权人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变卖其所有物的权利。
数字货币在财产性质上涉及到所有权和处分权的问题。
在数字货币的所有权问题上,由于数字货币的特殊性,其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尚未明确规定。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数字货币所有权的规定,数字货币的所有权尚未得到明确界定。
数字货币的所有权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在数字货币的处分权问题上,数字货币的处分方式主要包括转让、抵押、变卖等。
数字货币可以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转让和抵押,具有一定的处分权。
3.数字货币的侵权责任
数字货币在侵权行为中可以作为侵权行为的标的物。
当数字货币受到他人侵害时,其所有人可以依法主张侵权责任,请求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数字货币的侵权责任与传统财产的侵权责任相似,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数字货币在侵权责任中还涉及到其在法律诉讼中的证明问题。
在数字货币受到侵权行为时,其所有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数字货币的受损程度和损失情况。
数字货币在法律诉讼中的证明问题需要依法进行解决。
货币占有即所有
不正确。
货币占有即所有原则有其适用条件,条件如下:(1)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前提是货币作为种类物而非特定物。
(2)转移货币所有权的一方必须同时具备“交付”货币所有权的主观意思和客观事实。
(3)占有人“占有”的意志和外观,货币“占有”之意志,即控制货币的意志;货币“占有”之外观,即能够控制货币的外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五十八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
第四百六十条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
物权的流转原则
物权的流转原则
物权的流转原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对于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发生在交付之时。
也就是说,当动产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手中时,其所有权也随之转移。
2. 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对于不动产,如房屋、土地等,其所有权的转移则发生在登记之时。
也就是说,只有当不动产在相关部门进行了所有权转移登记后,其所有权才真正地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并不以登记为要件,登记只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
3.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在此类合同中,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才转移给买受人。
在此之前,尽管买受人可能已经占有了标的物,但其并未取得所有权。
4.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倡导契约自由,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都允许当事人进行约定。
而且,如果合同中有关于所有权转移的特别约定,那么这种约定将优先于上述原则适用。
例如,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自合同成立时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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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货币
司法考试民法重点讲义之货币。
2017年司法考试复习要重视基础知识,我们的小编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讲义,作为考生复习的参考资料。
1、概念
货币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属于民法上的种类物。
在我国,货币有人民币和外币之分。
人民币是法定流通货币,外币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才能作为债的给付标的。
2、由于货币是一般等价物,有不同于其他物的特殊效力:
(1)在物权法上,货币所有权的客体,其占有权与所有权合二为一,货币的占有人视为货币所有人;货币所有权的转移以交付为要件,即使借钱,借的也是货币所有权,而不是货币的使用权;就货币不能发生返还请求权之诉,仅能基于合同关系、不当得利或侵权行为提出相应的请求;如:盗窃别人货币的,认为盗窃人取得了货币的所有权,被盗窃方享有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而不存在请求返还原物的请求权。
(2)在债权法上,货币具有特殊法律效力。
货币之债是一种特殊的种类债,货币的使用价值寓于它的交换价值,作为一般等价物能交换其他物品、劳务和外币。
所以,它较之其他实物具有更大的流通性。
在其他类型的债发生履行不能时,都可以转复为货币之债来履行,而货币之债本身原则上只发生履行迟延,不发生履行不能,债务人不得以履行不能而免除付款义务,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只有非金钱债务可以不履行原合同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