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融资方会计账务处理
融资租赁融资方会计账务处理融资租赁是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它允许企业租赁资产而不必购买。
在融资租赁的过程中,融资方需要进行一系列的会计账务处理,以确保资金的正确流转和财务状况的准确反映。
融资方在开始融资租赁之前,需要与租赁公司签订一份租赁合同。
根据合同内容,融资方需要将租赁资产的成本作为固定资产计入会计账簿中。
同时,融资方需要根据合同约定,在会计期间内支付租金。
这些租金支出应当根据租赁合同的条款进行分类,部分作为利息费用,部分作为租赁本金。
融资方在支付租金时,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通常情况下,融资方将租金支出计入应付租金账户中,并在每个会计期间结束时结转到租赁费用账户中。
这样可以确保租金支出的准确计量和及时反映。
融资方还需要根据租赁合同的条款,对租赁期限内的折旧进行会计处理。
融资方需要将租赁资产的成本按照合同规定的折旧方法进行摊销,将折旧费用计入损益表中。
这样可以准确反映租赁资产的价值消耗和企业的财务状况。
在租赁期满时,融资方需要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对租赁资产进行结算。
如果租赁合同约定了购买权,融资方可以选择购买租赁资产,将其计入固定资产账户,并支付相应的购买款项。
如果租赁合同约定了归还权,融资方需要将租赁资产从固定资产账户中清理,并支付相应的归还款项。
融资租赁融资方的会计账务处理主要包括将租赁资产计入固定资产账户、支付租金并计入应付租金账户、结转租金支出到租赁费用账户、摊销租赁资产的折旧费用,并在租赁期满时进行结算。
这些会计处理能够确保融资方的资金流转和财务状况的准确反映。
融资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并及时记录和报告相关的会计信息,以便企业能够做出准确的决策和评估经营绩效。
租赁业务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解析
租赁业务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解析引言:近年来,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作了部分修订。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调整会计与税收差异来计算应纳税额的。
随着会计准则的变化,税会差异越来越多。
本文以租赁业务为例,从承租人、出租人视角,就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差异进行探讨,通过对案例进行分析,厘清租赁业务的经济实质,合理解释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的差异,减少税企争议,为实务工作者提供参考。
一、案例介绍案例1:A公司从事建筑机械租赁,主要业务是根据客户的需求融资租入资产再转租给客户。
设备由A公司集团所属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给A公司。
假设,A公司租入甲设备,租赁期为3年,不含税租金合计1500000元,设备原值 1429705.22元。
从第一年开始支付,每年初支付租金500000元和增值税税金(税率13%)。
A公司采用5%的增量借款利率。
A、B 公司为一般纳税人,租金包括了设备拆除、安装并运输到合同约定的指定地点等费用。
案例2:假设案例1的A公司将租入的甲设备转租给B公司并提供操作劳务。
设备租赁期为3年,租赁结束后B公司需将资产移送到A公司(集团融资租赁公司)指定地点。
转租期为3年,不含税租金合计1650000元。
从第二年开始,每年年初收取租金550000元和增值税税金。
二、承租人的财税处理(一)融资租赁财税处理1.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与旧租赁准则相比,《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 号,以下简称CAS21)关于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取消了关于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的分类,仅采用单一会计模型。
根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承租人对所有租赁(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相应的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和利息费用。
根据CAS21规定,案例1中A公司对使用权资产应当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租赁负债应当按租赁期开始日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租赁付款额现值应采用5%的增量借款利率计算,经折现其现值929705.22元为租赁负债。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一、直接融资租赁1出租人会计处理“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企业开始适用增值税,购买设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应当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目前,各融资租赁企业对于融资租赁业务主流的会计核算方法是:购买资产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记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租赁开始日不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当收到租金时再确认当期增值税.例题:假设某融资租赁企业适用增值税税率17%购入资产的价值成本为100 0000元,融资租赁合同总额150 0000元不含税,分10年等额偿还.不考虑未担保余值,租赁期满后融资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租赁期间以第一年为例,计算出实际利率为%插值法计算,第一年末确认的融资收益为81400元,融资租赁的会计确认与计量如下:⒈购入设备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 1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万元贷:银行存款 117万元⒉租出设备借: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50万元贷: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 100万元未实现融资收益 50万元⒊第一年收取租金,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借:银行存款万元贷: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 15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中销项税额万元借:未实现融资收益万元贷:租赁收入万元⒋租赁期届满租赁期满后,租赁资产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出租方不需要做任何处理.2承租人的会计处理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如果知悉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应当采用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和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均无法知悉,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其中,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费用.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通常有印花税、佣金、律师费、差旅费、谈判费等.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实务中不好明确确认的都计入了当期费用.承接上面案例承租人:第一步: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150000×10=150 0000 元;现值计算:每期租金150000元的年金现值=150000 × PA 10期,%,现值合计=100 ,现值大于公允价值100 0000.因此,租赁资产的入账价值为100 0000元.第二步:计算未确认融资费用未确认融资费用=最低租赁付款额—租赁资产公允价值=1500000-1000000= 500000元会计分录:⒈从出租方租入设备借:固定资产-融资租赁资产100万元未确认融资费用50万元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万元 1517%10年贷:长期应付款万元⒉支付租金,分摊确认费用支付第一期租金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万贷:银行存款万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万贷: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进项税额万借:财务费用万元贷:未确认融资费用万元3资产折旧的计提承租人应对融资租人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1.折旧政策对于融资租入资产,计提租赁资产折旧时,承租人应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同自有应折旧资产一样,租赁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有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则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扣除担保余值后的的余额;如果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未对租赁资产余值提供了担保,且无法合理确定租赁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应计折旧总额为租赁期开始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2.折旧期间确定租赁资产的折旧期间应以租赁合同而定.如果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会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即可认为承租人拥有该项资产的全部使用寿命,因此应以租赁期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寿命作为折旧期间;如果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后承租人是否能够取得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应以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寿命两者中较短者作为折旧期间.4租赁期届满时的处理租赁期届满时,承租人对租赁资产的处理通常有三种情况:返还、优惠续租和留购.1.返还租赁资产租赁期届满,承租人向出租人返还租赁资产时,通常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累计折旧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2.优惠续租租赁资产承租人行使优惠续租选择权,应视同该项租赁一直存在而作出相应的账务处理.如果租赁期届满时没有续租,根据租赁合同规定须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时,借:“营业外支出”科目,贷:“银行存款”等科目.3.留购租赁资产在承租人享有优惠购买选择权的情况下,支付购买价款时,借记“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同时,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二、经营租赁1出租人的处理⒈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比如自用的建筑物用于出租时,应将其从固定资产转入投资性房地产.⒉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⒊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⒋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⒌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2承租人的处理1.对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2.某些情况下,出租人可能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如免租期、承担承租人某些费用等.在出租人提供了免租期的情形下,应将租金总额在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迚行分摊免租期内应确认租金费用;在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的情况下,应将该费用从租金总额中扣除,并将租金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⒊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⒋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例如:2015年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租入办公设备一台,租期为3年.设备原价为1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开始日2011年1月1日A公司向B公司一次性预付租金150 000元,第一年年末支付租金150 000元,第二年年末支付租金200000元,第三年年末支付租金250000元.租赁期届满后B公司收回设备,三年的租金总额为750 000元.A公司账务处理如下:2015年1月1日:借:长期待摊费用 150 000贷:银行存款 150 0002015年12月31日:借:管理费用 250 000贷:长期待摊费用 100 000银行存款 150 0002016年12月31日:借:管理费用 250 000贷:长期待摊费用 50 000银行存款 200 0002017年12月31日:借:管理费用 250 000贷:银行存款 250 000三、售后回租售后租回交易,是指资产卖主承租人将资产出售后再从买主出租人租回的交易.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均应按照租赁准则的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⒈出售资产1出售资产时借: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固定资产清理贷:固定资产2收到出售资产价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固定资产清理贷或借: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没证据证明公允贷或借:营业外收入或支出有证据⒉租回资产(1)租回资产形成一项融资租赁卖方承租人出售资产时,不确认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售价-资产账面价值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的分摊: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即按与该项租赁资产所采用的折旧率相同的比例进行分摊,调整各期的折旧费用.①租回资产时: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未确认融资费用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②租回资产以后各期:支付租金: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银行存款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财务费用贷:未确认融资费用计提折旧: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贷:累计折旧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借或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贷或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2)租回资产形成一项经营租赁1.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照售价确认收入,并按照账面价值结转成本,销售的固定资产按照售价和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之间差额确认营业外支出.2.没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应确认当期损益.如果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的,应将其递延,并按租赁付款比例分摊于预计的资产使用期限内.售价高于公允价值的,其高出公允价值的部分应予递延,并在预计资产使用期限内摊销.①租回的资产——不用账务处理,只需作备查登记.②租回资产以后各期支付租金时: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贷:银行存款分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借或贷:递延收益――未实现售后租回损益贷或借: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等四、税收政策及优惠1增值税1、税率:1.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税率为17%经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用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实纳税额占其实际收益的比率来表示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2.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3.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和经营租赁服务,税率为6%2、销售额的确定1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2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3试点纳税人根据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合同,在合同到期前提供的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选择以下方法之一计算销售额:①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计算当期销售额时可以扣除的价款本金,为书面合同约定的当期应当收取的本金.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的,为当期实际收取的本金.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②以向承租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3、进项税额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4、税收优惠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财关税20141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2印花税财税2015144号: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应按合同所载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如果一项融资租赁中包含有“供货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时,如果这些合同于此项业务是相关的,则统一按“融资租赁合同”缴纳印花税.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3企业所得税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税收优惠:1、加速折旧2、税额抵免优惠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的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包括承租方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设备所有权转移给承租方企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上述专用设备.凡融资租赁期届满后租赁设备所有权未转移至承租方企业的,承租方企业应停止享受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差异题目一: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基本概念及其关键核算要素分析融资租赁在会计领域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领域,在处理上也较其它领域要繁琐得多。
其主要是因为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融资租赁应会计化为一种特定的形式。
这个形式是首先要求按照租赁金额来计算租金,进而决定租赁费用的计提,同时需要考虑租赁物的折旧以及税务上的收入认定时效等多个关键核算要素。
在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中,关键核算要素包括了:租赁物的司法获得方式,资产余值的支付转移,收益确认时间,减值准备,以及租金间接费用的分摊等重要内容。
这些内容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细致考虑,以避免出现会计差错或纳税问题。
在其中,租赁物的收益和成本算法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会直接影响到会计科目和内部审计工作。
另外,租赁期的结束时间以及租赁物的转移(是否归还)也是一个重要的核算要素,因为它会影响到融资租赁的会计估值和税务申报工作。
许多企业在处理这个领域的问题时,不可避免会出现实际情况与规定标准的偏差,因此导师应当引导研究者从分析实际案例开始,发现实际误差因素并加以排除,以提高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统计报表的质量。
总之,导师应当着重帮助研究者掌握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规则,理解相关核算要素,从实际案例中寻找范式,进一步提升会计处理水平。
题目二:税务处理对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的影响及其解决方法探讨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对于融资租赁的归类和报告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在租赁过程中,一个业务所产生的税务收益,往往需要根据稅法,采用一系列的折旧、减值、金融开支等操作,最终形成财务报表和税务申报。
但是,存在于文化和法律的差异,可能会导致企业面临一些挑战。
主要的税务问题包括(1)税法法规的变化、(2)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之间的分歧,(3)政策变化对租赁资产价值的影响、(4)未计入或未计算的税务因素对业务流程的影响。
针对这些问题,导师应该引导研究者设计应对方案,包括强调财务和税务的合作和沟通,并建立完善的协调机制,同时提高税务部门的专业水平,推动政策的落实,减缓政策不确定性对企业的影响。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
新购固定资产融资租赁供应商开发票给承租人,承租人可以抵扣增值税,租赁公司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不抵扣增值税的,发票只是作为所有权凭证抵押在租赁公司,承租人可以以复印件入帐,若税务所查帐要求提供原发票,可以向租赁公司提出申请。
1、根据租赁合同: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设备成本)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未确认融资费用(利息费用)贷: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租赁合同总额)〈包括留购价〉2、支付每期租金:借:长期应付款-应付融资租赁款贷:银行存款3、每期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借:财务费用贷:未确认融资费用4、每期计提折旧:借:制造费用(或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贷:累计折旧5、租赁期满:支付留购价:借:长期应付款贷:银行存款借:固定资产-自用固定资产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以上不考虑担保余值问题。
)售后回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下面店铺就为大家解开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希望能帮到你。
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一)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二)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或以上);(三)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从2003年起,区分融资租赁与经营租赁标准按《企业会计制度》执行。
融资租赁是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一)融资租赁业务的流转税处理和纳税调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656号)的规定,对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与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内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对待,按照融资租赁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的有关规定,同样适用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
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财税字[1997]045号)规定:纳税人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等费用。
融资租赁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分析
融资租赁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分析【摘要】本文将对融资租赁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进行分析。
首先介绍了融资租赁的概念和特点,然后探讨了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及财务报表分析。
接着深入讨论了融资租赁会计核算中的关键问题,以及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与税务影响。
结尾部分强调了融资租赁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的重要性,并展望了未来发展趋势。
通过本文的研究,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融资租赁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的相关知识,为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融资租赁、会计核算、财务处理、概念、特点、处理方法、财务报表分析、关键问题、税务影响、重要性、未来发展趋势、结论、总结。
1. 引言1.1 融资租赁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分析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作为租赁人,将资金融入特定项目,通过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再把设备租给承租人使用,实现租赁手段和融资手段结合的一种融资方式。
融资租赁具有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之间的直接关系,通常在合同期满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可以转移给承租人。
融资租赁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是在融资租赁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环节。
融资租赁的概念和特点需在会计处理中得到充分体现,包括确定租赁合同的类型、确定资产的计量基准等。
在会计处理方法中,需要根据租赁合同的性质选择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如资本化租赁和经营租赁等。
财务报表分析是衡量融资租赁实际效果的重要手段,可以帮助管理者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对策。
在会计核算中的关键问题和与税务影响方面,也需要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以确保融资租赁交易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融资租赁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直接关系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效益。
未来发展趋势展望则需要结合当前经济形势和市场需求,不断完善会计标准和监管政策,以推动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
融资租赁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是企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需要引起重视并不断优化和提升。
2. 正文2.1 融资租赁的概念和特点融资租赁是一种企业通过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来获取资产使用权的一种融资方式。
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方法
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方法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将资产租赁给客户,并将租金作为收入,并对此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租赁公司通常会购买并持有所租赁的资产,并将其租赁给客户,客户支付租金作为租赁费用。
租赁公司则将这些租金作为收入,在税务处理方面需要遵守相关税法法规。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税务处理主要涉及到租赁公司的收入确认、成本扣除、税前利润计算和税务申报等方面。
以下是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方法的详细说明:1.收入确认:2.成本扣除:租赁公司可以扣除租金收入产生的相关成本,并将其视为税前利润的组成部分。
成本扣除通常包括租赁资产的购买成本、维护费用、管理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
租赁公司需要保留相关凭证和文件,以便在报税时提供给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3.税前利润计算:税前利润计算是指基于收入确认和成本扣除的过程,计算出租赁公司的税前利润金额。
通常,税前利润可以根据税法规定和公司会计政策来计算和确认。
4.税务申报:租赁公司需要根据税法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提交税务申报表。
税务申报表中需要填写和报告租金收入、成本扣除、税前利润和相关税款等信息。
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对于避免税务风险和税务争议非常重要。
此外,还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折旧和摊销:对于租赁资产,租赁公司可能需要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和摊销政策进行处理。
折旧和摊销费用通常会计入成本扣除的范围,因此影响租赁公司的税前利润。
2.资产转让与转包:在一些情况下,租赁公司可能会选择在租赁期满后出售或转包租赁资产。
这涉及到资产的转让和转包税务处理等方面,需要遵循相关的税法和规定,确保合规性和最优税务筹划。
3.税务筹划:租赁公司可以进行一些合法合规的税务筹划,以优化税务成本和税负。
例如,合理规划租金收入的确认时间、成本的计算方法和税前利润的调整等,有助于降低税务负担。
总结起来,融资租赁的税务处理方法主要包括收入确认、成本扣除、税前利润计算和税务申报等环节,需要遵守相关税法法规,并保持相关凭证和文件的完整性。
会计实务: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规定承租企业应单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一、融资租赁租入固定资产会计与税务处理差异对于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规定承租企业应单设“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应在租赁期开始日,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加上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作为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税法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可见,税法并未规定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而是采用相对简化的处理方式,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作为计税基础,比会计准则的规定更直观、更简单。
上述差异导致融资租人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大于初始会计成本。
另外会计与税法计提固定资产的方法与折旧年限不一致、预计净残值的差异等,都会造成会计与税法每年计提的折旧数额可能不一致。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在租赁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每期采用实际利率法分摊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当期应分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金额,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
而税法对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的计价不考虑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不承认会计确认的未确认融资费用,也不存在未确认融资费用的摊销。
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纳税调整会计与税法每年计提的折旧数额不一致,要求企业每年申报所得税时,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会计上对未确认融资费用,每期摊销时,计人财务费用,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每年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融资租赁所得税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所得税会计处理1、关于固定资产初始成本。
在会计处理上,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向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可见,税法不考虑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而是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作为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
2、关于未确认融资费用。
会计上,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税务上,《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要求将会计上确认的长期应付款全额(不扣减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并在其使用期间内计提折旧的方式实现税前扣除的。
所以,对于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税法上不再允许税前扣除。
对此需注意对固定资产折旧和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两方面的纳税调整,这两方面的方向应当是相反的。
3、关于折旧。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会计与税法计提折旧都是以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为基础,由于其初始成本确认的不同从而决定了其每期折旧额的财税差异。
相关案例2008年12月1 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企业向乙企业租入设备一台,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租赁期限:2009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4年。
(2)租金支付方式:每年末支付租金15 万元。
(3)该设备2008年12 月 1 日的公允价值为50 万元。
10大典型案例解读融资租赁会计处理问题
1、融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与纳税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的本质也是融资,但是,营改增试点办法要求继续按租赁业处 理,这形成一个税会差异。
按租赁业处理后,与融资性售后回租相比,进项税金 客户可以抵扣了,但税率是 17%,比起售后回租吃不吃亏?如果觉得吃亏的话, 说明你没有正确把握增值税税负概念。
目前看来,一家企业,如果想抵扣融资成本的进项税金,只有将融资按融资 租赁处理。
例: 某有资质的融资租赁公司按工厂要求, 采购一套设备并转租给工厂, 设备价款 1, 170 万元,租期 4 年,年租金 380 万元一年一付,到期后设备以 1 元价格销售给 工厂,业务符合融资融资标准。
为采购该设备,融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支付利息 106 万元。
以上金额都为含税金额,价税分离后,金额整理如下表: 长期应收款总额 设备原值 租赁日公允价值 总融资收益 首年租赁现值收入 融资租赁公司的利息 累计销项税额 利息可抵扣税额 分析解答: 1,520 万(1 元回购款忽略) 1,000 万 1,000 万(假定) 1,520 万÷(1 17%)-1,000=299 万 340 万(假定计算的现值) 106 万(利息进项不能抵扣) 1,520÷1.17×17%=221 万 106÷1.17×17%=15 万融资租赁公司会计与增值税处理: 采购设备支付 1,170 万元,收到设备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 融资租赁资产 1,000 万 170 万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 贷 银行存款 1,170 万租赁日,设备原值与公允价值相等 借 长期其应收款 贷 融资租赁资产 贷 未实现融资收益 贷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金 1,520 万元 1,000 万 299 万 221 万如果不使用“待转销项税金”科目,此 221 万预计的增值税销项,也可以直接挂 在“其它应收款”之上。
待租金增值税销项确认时,再转至“应交税费-应交增 值税(销项税金)”。
【老会计经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
【老会计经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业务的税务处理出租人将资产融资出租时,实质上资产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应当视同转让财产处理,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应当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这与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按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问的差额确认营业外收入一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或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是一致的。
通常情况下,租赁资产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是一致的,但如果出租人对租赁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或者前期使用过程中,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不同,必然导致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发生差异,对该项差异应在年末申报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租金收入金额,应当按照有关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全额确定。
租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金额应当包括承租人行使优惠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支付的价款。
根据该规定,某一纳税年度按照合同约定应收租金即使没有收到,也应在当年确认计税收入。
显然,租金收入确认的时点和金额与会计准则是存在差异的。
由于或有租金金额具有不确定性,出租人在融资租赁下收到的或有租金,只有在实际收到时才能确认计税收入。
这一点与会计准则一致。
租赁期届满时,不再确认所得或损失,但如果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了租赁资产价值补偿金、违约金,则应于实际收到时确认计税收入,这与会计上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的做法也是一致的。
由于融资租赁业务取得的租金收入,相当于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本金,贷给承租方取得的利息作为收入。
因此,在按租赁费总额作为计税收入的同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应当作为成本扣除。
在融资租赁下,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可以在发生的当期一次性扣除,如果金额较大,也可以根据配比原则,在租金收入确认的各期配比扣除。
由于融资租赁的计税收入通常是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分期平均收取的,因此,初始直接费用采用分期扣除办法时,也应当于确认计税收入的当期平均扣除。
融资租赁所得税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所得税会计处理1、关于固定资产初始成本。
在会计处理上,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向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可见,税法不考虑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而是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作为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
2、关于未确认融资费用。
会计上,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税务上,《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要求将会计上确认的长期应付款全额(不扣减未确认融资费用)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并在其使用期间内计提折旧的方式实现税前扣除的。
所以,对于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税法上不再允许税前扣除。
对此需注意对固定资产折旧和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两方面的纳税调整,这两方面的方向应当是相反的。
3、关于折旧。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会计与税法计提折旧都是以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为基础,由于其初始成本确认的不同从而决定了其每期折旧额的财税差异。
相关案例2008年12月1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企业向乙企业租入设备一台,合同主要条款如下:(1)租赁期限:2009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4年。
(2)租金支付方式:每年末支付租金15万元。
(3)该设备2008年12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50万元。
租赁业会计核算与税务处理(十)
此在2020年12月31日就可合理确定甲公司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另外,在本案例中,租赁期6年,占租赁开始目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86%(6〃,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同时,乙公司综合考虑其他各种情形和迹象,认为该租赁实质上转移了与该项设备所有权有关的几乎全部风险 和报酬,因此,将这项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 第二步,确定租赁收款额。 ⑴承租人的固定付款额为考虑扣除租赁激励后的金额。
(12)全新塑钢机的使用寿命为7年。
假设:①甲公司与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②前述资料中涉及的价款均为不含税金额,塑钢机的税率为13%,其 余服务费用税率6%,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出租人乙公司的会计处理
解析:
第一步,判断租赁类型。
本案例存在优惠购买选择权,优惠购买价20000元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80000元,因
两者的共性是都有融资性质,区别在于标的物所有权的归属,融资租赁标的物所有权在出租人(即资金融出方) ,抵押贷款标的物所有权在资金融入方。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 融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融资租赁出租方将未到期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以提前获得资金的一种融资行为。
二、出租人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一)初始计量 新租赁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确认应收融资租赁款,并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 出租人对应收融资租赁款进行初始计量时,应当以租赁投资净额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
(1600。-100o。)X6=900。(元) (2)取决于指数或比率的可变租赁付款额。 该款项在初始计量时根据租赁期开始日的指数或比率确定,因此本例题在租赁期开始日不做考虑。
(3)承租人购买选择权的行权价格。 租赁期届满时,甲公司享有优惠购买该机器的选择权,购买价为20000元估计该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为80000 元。 优惠购买价20000元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此在2020年12月31日就可合理确定甲公司将 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会计实务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税务与会计差异的案例分析
会计实务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税务与会计差异的案例分析融资租赁是指租赁方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将其所拥有的一定的固定资产租赁给租赁方使用,同时向租赁方提供一定的融资额度供其购买租赁设备,租赁方可以根据需求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以及融资租赁本金。
在融资租赁中,涉及到税务与会计方面的差异。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税务与会计差异。
假设公司A需要一台设备进行生产,但由于资金短缺,无法全额购买。
于是,公司A选择采用融资租赁方式,与租赁公司B签订了一份五年期的融资租赁合同。
设备价格为100万元,租金为10万元/年。
首先来看税务方面的差异。
税务部门将融资租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税务融资租赁,一种是财务租赁。
对于税务融资租赁,公司A将无法享受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前扣除。
相当于公司A将承担资产的租金成本,但可以通过减免利息来降低税负。
即公司A需要根据融资租赁合同向租赁公司B支付的租金中扣除利息部分,并计算所得税。
对于财务租赁,公司A可以将租赁设备作为自己的固定资产购买并计提折旧。
财务租赁的租金除了包括利息,还包括本金部分。
公司A可以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确认的本金分期偿还情况,计提折旧费用,并享受固定资产折旧的税前扣除。
其次来看会计方面的差异。
根据会计准则,融资租赁在确认资产及负债时,需判断是否符合确定租赁权及租赁义务的标准。
对于符合确定租赁权及租赁义务标准的融资租赁,公司A需要将租赁设备计入固定资产,同时计入相应的租赁负债。
并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规定确认租金支出。
对于不符合确定租赁权及租赁义务标准的融资租赁,公司A不需要计入固定资产,也不需要计入租赁负债。
租金支付直接计入租金支出。
在本案例中,假设符合确定租赁权及租赁义务标准,公司A需要将租赁设备计入固定资产,同时计入租赁负债。
租金支出为10万元/年。
若考虑折旧费用,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残值率,计算出每年的折旧费用。
综上所述,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税务与会计差异主要体现在税前扣除、利息、折旧等方面。
融资租赁期满后不行使购买权的会计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
融资租赁期满后不行使购买权的会计账务处理及税务处理《小企业会计准则》中,融资租赁期满后不行使购买权,账面的固定资产如何进行会计、税务处理?一、会计处理1.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视同分期收款购进固定资产,对租赁到期后留购款项视为分期付款的一部分。
借: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首笔租金对应的进项税额)贷:长期应付款(后期所有租金+留购款的不含税金额)银行存款(首笔租金)2.在租赁期内按期支付租金:借:长期应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3.租赁到期后,如果选择留购的,支付留购款,还是继续冲减“长期应付款”,同时将“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更换一个明细科目。
借:长期应付款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同时,“固定资产”换一个明细科目:借:固定资产-xx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4.租赁到期后,如果不选择留购的,留购款在租赁开始日确认的“长期应付款”就需要重建为0,同时“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与“累计折旧”都需要重建为0,如果有差额就计入“营业外支出”(放弃留购,多数情况下会产生损失)。
借:长期应付款累计折旧营业外支出贷:固定资产-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二、税务处理1.增值税:(1)在租赁期间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2)放弃留购的,对于承租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2.企业所得税:(1)在租赁期间,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原值与计税基础一致,只要会计折旧符合税法规定,就没有税会差异,就不需要做纳税调整。
(2)租赁到期放弃留购的,可能产生损失,属于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融资租赁车辆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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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通过租赁专家机构向承租人提供资金和车辆等物资,承租人支付租金并承担一定的经营风险,最终获得车辆使用权的一种融资方式。
融资租赁业务所得税会计处理
融资租赁业务所得税会计处理1、关于固定资产初始威本。
在会计处理上,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项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向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可见,税法不考虑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而是按照实际支付的款项作为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
2、关于未确认融资费用。
会计上,未确认融资费用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
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费用。
税务上,《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项规定要求将会计上确认的长期应付款全额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并在其使用期间内计提折旧的方式实现税前扣除的。
所以,对于未确认融资费用的分摊额,税法上不再允许税前扣除。
对此需注意对固定资产折旧和未确认融资费用摊销两方面的纳税调整,这两方面的方向应当是相反的。
3、关于折旧。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第项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会计与税法计提折旧都是以固定资产的幸刀始成本为基础,由于其初始成本确认的不同从而决定了其每期折旧额的财税差异。
相关案例xx年12月1日,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甲企业向乙企业租入设备一台,合同主要条款如下:租赁期限:2016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4年。
租金支付方式:每年末支付租金15万元。
该设备xx年12月1日的公允价值为50万元。
租赁合同约定的年利率7%。
承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均为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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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 () I 租赁开始 目的会计处理。 在 租赁期开始 日, 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 款 额现值 两者中较低者作为 租入资 产的入账价值 , 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 为长期应付款 的人账价值, 其差额作 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 2 初始直接费用的确认。 承租 人 在 租 赁 谈 判 和 签 订 租 赁 合 同 过 程 中发生的, 可归属于租赁项 目的手续 费、 律师费、 差旅费、 印花税等初始直 接费用, 应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 () 3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承租人 应当采用与 自 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 有 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 能够合理 确定租赁期 届满时取得 租赁 资产所 有 权 的, 当在 租 赁 资 产 使用 寿 命 内 应 计提折旧; 无法 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 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 的, 应当 在租赁期与租赁 资产使 用寿命两者 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 4 支付租金 。 应区分支付 的租
此标 准 也不 再适 用 。 ( )“ 殊 性 “ 准 。 果 此租 五 特 标 如
二、 判断 标 准
对 于租 入资产 只要能 满足 以下 标准之一者, 即可将 其认定为融资租
赁。
( 一)“ 所有权” 标准。此标 准是 指在租赁开始日, 就能合理地确定或 者在合 同中已经约定 租赁期满时该 项租赁 资产 的所有 权将 转移给承租 企 业, 该项租 赁应认 定为融 资租 则 3 / 8 1农村财务会计
/企业 财 会
融资租赁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湖北武汉市 罗 凤姣
融 资 租 赁 是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到 一 定 阶段 , 随商 品和 信 用供 求 相 互依 伴
赁。
( )“ 择 权 ” 准 。 一 标 准 二 选 标 这
赖 程度 日益深化 而产 生的一种独特 的金融工具。 融资租赁以其特有的既 融资又融物、 贸易兼具投资的功能, 在 国 际 上 已 成 为 促 进 经 济 发 展 的一 项重要措施。
因 此 “ 造 ” 赁 , 分 期付 款 购 买 制 租 将 交易或抵押贷款 业务 “ 做成”租赁合
同, 以加快产生支 出而抵税 。 为了反 避税 , 我国税法对租赁税务制定有专 门条款。 ( ) 一 融资 租赁 的税 务 处理 。 我国税法规 定, 承租人 “ 以融资 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 固定资产, 其
租 金 不 得 直 接 扣 除 ” 承 租 方 的 手 。“ 续费, 以及安 装交付使用后支付 的利
息等 可以在支付时直 接扣除”;“ 以 融 资租赁方 式租入 的固定资产可 以
按规定提取折旧, 其折旧政策与承租 人 自有 固定 资产相同”;“ 以融 资租 入方 式租入 的固定资产, 按照租赁协 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 途中保险费、 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 用前发生的 利息 支出和汇兑损 益等 费用之后的价值计价” 。
一
是指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时, 有购买租 赁资产的选择权 , 并且在租赁开始 日 就能合理地确 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
一
选 择权 , 则该 项租赁 应确 认 为融
资租赁( 承租人会不会行使这一选 择 权, 主要看其名义购买价是否远低于 租赁期满 时该项租 赁资产的公允价
值) 。 ( )“ 间”标 准 。 三 时 这一 标 准 是 指 : 赁期 租 赁 资 产 尚可使 用 年 限 ≥ 租 7 %时 , 5 通常 情 况 下 应 将 其认 定为 融
认 为企 业的固定资产, 并且专设 “ 融 资 租入 固定 资产”明细 科 目进 行核
算。
用。
( 四)“ 价值”标准。 第一 , 对于 承租人而言, 如果最低租赁付 款额现 值÷租赁开始 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 0 >9 %时, 则应将此租赁认定为融 资 租赁。 第二 , 对于 出租人而 言, 如果 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 ÷ 租赁开始 日 租 赁资产的公允价值/9 %时, > 0 则应将 此租赁认定为融资租赁。 需要 特 别 说 明的 是 , 果 已使 用 如 年限租赁资产可使用年限>7 %, 5 则
三、 融资租 赁的税务与会 计 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
处 理
从 所得 税 的基 本 原理 来看 , 租 赁资产的法律所有权 属于出租人 , 应 成为出租人 的计税资产, 由出租人 提 取 折 旧 。 于 承 租 人 来 说 , 赁 费 是 对 租 纳税 人 的当期费用 , 应在 当期 应 理 税所得 中扣 除。 但是 , 承租 当事人会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实际上 , 我国税法不承认融资租 赁具有 “ 租赁”的性质 , 而将其作为
赁资产的本金、 租金 利息及手续费,
并进行不同的账务处理。 或有租金应 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 5 租赁期满的会计处理 。 租赁 期满 , 承租人根据租赁协议的不同约 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需要将租人 资产退 回的, 应当将资产及累计折旧 冲销 ; 承租 人行使购买权 的, 当将 应 租人资产转为 自用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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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 业 财会 /
赁 资 产 是 为 承 租 人特 制 、 购 的 , 特 并
具有 “ 唯~加专用”的特点 , 如果不 做较大的改造制作, 其他企业将无法 使用时, 应将其认定为融资租赁。
分期 付 款 购买 交 易处 理 。 ( ) 资租 赁的 会 计处理 。 二 融
、
融资租赁概述
融 资租赁是 指实质上转移 了与 资产所有权 有关 的全 部风险和 报酬
的 租 赁 。 所 有 权 最 终可 能 转 移 , 其 也 可 能 不转 移 。 据 实 质 重于 形 式 的原 依
如 则, 承租企业应当把融资租入的固定 资 租 赁 ; 果 已使 用年 限 租 赁 资产 可 5 则 资产进 行账 内核算 , 予以资本化 , 确 使 用 年 限 >7 %时 , 此 标 准 不 再 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