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
纳养老保险费
一、办理条件及办理流程
参保人现为本市户籍,属于1978年6月至1993年12月期间离开原企业的原固定职工的,在每月25日前到原单位所属镇(街)社保办事处办理申请手续。
二、提交资料
(一)参保人填写《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二)参保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代办的需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参保人的原始档案或相关材料。
三、文件依据
《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县以上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佛劳社〔2009〕39号)
四、各镇(街道)社保办事处联系方式
(一)大良办事处:大良街道新基三路22号之8
(二)容桂办事处:容桂街道桂洲大道中44号
(三)伦教办事处:伦教街道新成路御景坊7座13号铺
(四)勒流办事处:勒流街道建设西路102号
(五)陈村办事处:陈村镇永宁路宏富楼10-17号
(六)北滘办事处:北滘镇三乐东路5号首层之一(即交警中队旁)
(七)乐从办事处:乐从镇兴乐路163号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八)龙江办事处:龙江镇人民北路锦屏楼28号
(九)杏坛办事处:杏坛镇河北六路南18号
(十)均安办事处:均安镇建安路6号。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女性人员首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女性人员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问题的复函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粤人社函[2010]1010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0.04.22
【实施日期】2010.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女性人员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
年龄问题的复函
(粤人社函〔2010〕1010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女性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退休年龄的请示》(穗劳社报〔2009〕186号)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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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单位】【颁布日期】 2008-02-26【实施日期】 2008-2-26【发文号】粤劳社发〔2008〕7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通过一次性缴费的办法,妥善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保障他们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现为本省城镇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以下简称“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适用本通知:(一)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
原企业是指1994年1月后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参加省直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军队企业以及原改制破产的企业)。
(二)其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养老保险缴费办法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原在省属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经审核确认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可根据需要及经济能力,在本通知实施之日起一年内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核确认的其1993年12月31日前在省属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工作年限。
(二)一次性缴费的基数为743元,缴费比例为20%。
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三)一次性缴费后,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早期离开省属企业人员,可按照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申请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直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我省出台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问题有关规定
我省出台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问题有关规定2011年05月10日日前,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印发《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以下简称《通知》),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可按规定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解决养老保障问题。
一、背景2008年3月,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下发《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通过一次性缴费的方式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问题。
之后各市陆续参照7号文的精神出台了政策。
到目前为止,我省按照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政策办理一次性缴费的人数已经达到30万人,较好地解决了他们的养老保障问题。
由于国家还没有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仍然实行退休制度,没有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积累,如果中途离职,结果将是“净身出户”,他们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时的缴费年限只能从“零”开始计算,对于年龄偏大人员在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由于缴费年限短而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难以获得养老保障。
在国家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前,这类人员还会继续存在。
在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以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要求出台相关政策解决养老保险问题的愿望十分迫切。
为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办法,经省政府同意后出台。
二、出台《通知》的意义《通知》是我省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又一重大惠民措施,是我省养老保险制度发展进程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精神的重要举措。
通过允许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条件能够领取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妥善解决其养老保障问题,实现老有所养,增强了安全感和幸福感。
关于执行广东省一次性补缴政策的通知
关于执行广东省一次性补缴政策的通知近年,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先后下发了《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2号)、《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93)以及《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4号),现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以及国家和省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政策,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一、严格界定适用人群范围上述一次性补缴政策涉及不同的人群,补缴基数、缴费比例以及待遇计发都有所不同,需严格审核申请人的身份条件、工作经历、原企业性质以及申请人与原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原始资料和证明材料等,不能擅自扩大适用范围。
具体的适用人群、补缴办法和待遇计发详见附表。
二、办理机构符合上述条件的参保人,向直属分局申请办理一次性补缴,一次性补缴完成后,符合在本市申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由直属分局受理。
综合业务处、计财处、征收处、养老处和技术保障部进行协助。
三、养老待遇计发符合在本市申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在本市的缴费年限(不含在本市的一次性补缴年限,下同)满10年以上的,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具有深圳户籍的,按本市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待遇;在本市的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非深圳户籍人员,按广东省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计发待遇。
四、其他目前,《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正在修订,若修订后的特区养老条例有关于补缴的新规定,则从新条例实施之日起从其规定。
附表:一次性补缴政策分类表二○一二年八月一日附表:一次性补缴政策分类表。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
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梅市府[2008]82号【发布部门】梅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12.01【实施日期】200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梅市府〔2008〕8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各单位:为妥善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保障他们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通过一次性缴费的办法解决这一人群的社会保险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适用范围现为本市城镇户籍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适用本通知。
(一)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下称早期离开企业人员)的原固定工和干部。
原企业是指1994年1月后参加梅州市所属市、县(市、区)养老保险统筹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
(二)其离开原企业前的工作年限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缴费办法(一)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其原来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经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可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为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的其1993年12月31日前在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
(二)一次性缴费的基数为743元,缴费比例为20%。
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含利息)由早期离开企业人员承担。
(三)一次性缴费后,对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而缴费年限达不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早期离开企业人员,可按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申请继续。
早期离开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
早期离开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办事指南
第一步:早期离开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以下称“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须先到原企业所在地的区(功能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申请手续。
需提供资料:1、填写《早期离开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2、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3、本人档案。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区(功能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受理回执》给申请人。
第二步:申请人领取审核结果。
申请人持《受理回执》及本人身份证到区(功能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审核结果告知书》。
审核不通过的,不能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审核通过的,再按下列步骤办理。
第三步:申请人办理缴费手续。
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持《审核结果告知书》(审核通过)、本人身份证、《早期离开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简称《申请表》)在60日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缴费复核单》、《补缴回执》给申请人。
第四步:申请人持《补缴回执》到地税部门缴款。
申请人在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社保经办机构现行规定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
需延期缴费的,按社保经办机构现行规定办理。
区(功能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事窗口一览表
早期离开我市国有集体企业人员
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办事流程图。
关于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人社发
关于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209号来源: 作者:发布时间:2011-12-28 14:19浏览次数:2212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曾在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10〕209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省级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曾在我省国有企业工作过的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适用本通知。
(一)经县级及以上原劳动部门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我省行政区域内国有企业正式招用手续;(二)曾在我省国有企业工作现已和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未参加或中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三)具有我省城镇户籍。
二、参保缴费(一)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未超龄人员),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向现档案托管单位或原所在单位提出书面参保申请,由现档案托管单位或原所在单位报当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办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1、1993年1月1日以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按照陕劳社发〔2002〕77号、陕人社发〔2009〕98号等文件规定补缴1993年1月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月单位和个人的当期缴费(含利息),也可以经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原始资料核实其在原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后,由个人按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补费(含利息)。
2、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按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最早由个人从1999年1月起补缴灵活就业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具体为:以历年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历年规定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
以后年度按照我省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政策继续参保缴费。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的通知
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9.07.14•【字号】汕劳社[2009]79号•【施行日期】2009.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汕头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的通知(汕劳社[2009]79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汕头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准则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2号)、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我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府[2009]127号)规定,制定本审核准则。
具体如下:一、适用企业范围(一)应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
1、包括应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省属、军队企业;2、包括我市各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前已改制关闭、破产或退出市场的企业;3、包括应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二)原我省范围内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农场、垦殖场。
(三)原驻海南岛的广东省所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海南省建省后改为海南地方所属的各类企业)。
(四)回城知青就业的县以下集体企业、管理回城后没有安排就业知青档案的档案代理机构。
以上国有和集体企业、农场、垦殖场以及知青下乡地统称“原企业”。
二、适用人员范围(一)现为本市户籍,1978年6月1日至我市各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期间,离开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其离开原企业的工作年限,按国家规定不能计算为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原固定职工。
转发广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
转发广东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穗府〔2007〕15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加本市(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四个独立统筹区,下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自2007年7月1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分别为20%和8%。
其中: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自然人注资总额超过资本总额50%以上的参保单位及参保人,费率可分别按12%和8%执行。
二、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参保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基,从2007年7月1日起按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执行。
从化市、增城市两个独立统筹区的参保人,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按不低于所在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从所在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起步,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原最后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于2006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非本市户籍的,必须最后在本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经申请,可参照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继续缴费。
具体缴费办法为:申请人可按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距2006年6月30日的时段,选择一次性缴费的方式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
一次性继续缴费以申请人申请继续缴费时所属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费率按当期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费率确定。
一次性继续缴费按其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不建立视同缴费账户,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广东出台政策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实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广东出台政策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障问题实现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老金,但不补发过去的养老金。
直接纳入人员首次领取的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实施83号文时的标准和办法计算,并按规定逐年调整至本通知实施之月。
不能直接纳入的未参保人员可自愿选择缴费参保不符合直接纳入的其他未参保人员,可自愿按照本《通知》的缴费办法一次性缴费后纳入养老保险。
在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粤府〔2006〕96号文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1. 一次性缴费的年限依据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按照本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年限确定。
对于不同用工身份的申请人,计算其一次性缴费年限的最早起始时间有所不同,最早不超过当地为该身份人员(干部、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时间。
2. 一次性缴费标准与现行规定衔接。
缴费基数由申请人在不低于申请时所在地级以上市(简称“所在市”)执行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不高于申请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范围内自行申报。
缴费比例为20%。
一次性缴费不计算利息。
一次性缴费基数的8%计入个人账户。
以申请人缴费15年,缴费基数为2010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63元)的60%为例,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为72641元。
其中29056元划入个人账户,属于个人所有,用于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如按上述标准缴费的申请人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按2011社保年度标准和60周岁退休计算,首次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约为713元。
申请人须在原单位所在地办理参保缴费手续《通知》规定,申请人在原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一次性缴费。
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的,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
如果申请人在不同单位工作过的,在工作时间最长的原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
对于直接纳入的,由原单位或申请人向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4.08•【字号】粤人社发[2011]91号•【施行日期】201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顺德区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通过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办法,妥善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保障他们年老后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和谐。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现为广东省户籍,在1978年6月1日后离开我省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中央驻粤机关事业单位,离开原单位前工作时间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原身份是干部(含经县以上人事部门批准的聘用干部,不包括单位自行聘用的干部)和固定工的人员(以下简称“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本办法不适用在原单位工作期间按规定应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缴费年限和缴费办法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原工作时间经审核确认后,可根据本人需要及经济承受能力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一次性缴费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最长不超过经审核确认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前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政策规定的原工作年限。
一次性缴费年限的起始时间从经核定的最早参加工作时间开始计算。
一次性缴费的年限只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不作为建立视同缴费账户和按粤府〔2006〕96号文过渡期内原办法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年限,不作为计发地方养老金的年限,不作为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年限依据。
(二)一次性缴费的基数及比例。
1.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前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比例和利息计算办法按照当地解决早期离开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问题的规定执行;2.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日后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为申请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利息从当地实施粤府〔1993〕83号文之后的一次性缴费起始时间至缴费之月止,按办理一次性缴费时银行执行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
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经办流程
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经办流程第一篇: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经办流程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经办流程一、政策依据:办理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业务,主要依据《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93号)及《关于印发广东省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329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所需资料:(一)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个人档案原件或申请人与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或工资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三)原所在单位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原单位所在地的工商部门打印的企业信息资料原件(必须体现原单位性质)。
三、经办流程:(一)申请人凭所需资料到原单位所在地的社保经办部门社保关系股提出申请,并填写《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二)社保经办部门社保关系股接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确认申请材料完整的,当场向申请人开具《受理回执》。
对缺少申请材料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并说明原因。
(三)社保经办部门社保关系股受理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人资格及工作年限的审核。
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在社保网站和社保经办部门业务大厅公示其原工作单位和工作时间等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为7天)。
(四)对符合办理资格及经公示无异议的,社保经办部门社保关系股核定并列出补缴的工作年限,打印《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信息确认表》。
(五)申请人在《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信息确认表》的“申请人选择缴费年限”栏目选择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并签名确认。
(六)社保经办部门社保关系股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核定其应缴纳的金额,并打印《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一式三份)、《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核定表》;申请人签名确认后,社保经办部门社保关系股加盖业务公章。
1998年关于灵活就业开始缴纳养老保险的文件号。
1998年关于灵活就业开始缴纳养老保险的文件号。
国企下岗职工:可一次性趸缴保险费据xx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处长陈xx介绍,按照本次转发的《通知》规定,工作年限满30年以上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10年以下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与企业协商同意,可按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以所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标准和年递增5%的幅度确定缴费基数,由企业一次性趸缴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养老保险费,同时解除劳动关系,不再另付经济补偿金。
而在之前,这部分群体的养老保险问题,xx市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也没有由企业趸缴的概念。
农民合同制职工:退保仅支付个人支付部分针对那些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外来工的退保问题,本次转发的《通知》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如本人申请,可将其个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缴费基数的8%)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凡重新就业的,应重新参加养老保险。
而按照xx市以前的做法,这部分人员在退保时,将退还其个人账户的所有(缴费基数的11%另3%由企业缴费负担)。
陈处长表示,xx市在执行新的《通知》后,这就意味着那些盲目退保的参保人将比以往少得到缴费基数的3%,虽然这笔钱的数目并不是很大,但再加上已经退出养老保险的实际损失,参保人的退保后的损失就显得更为突出,因此参保人在选择退出养老保险时应慎重选择。
成建制搬迁企业:缴清欠费再办转移另据了解,《通知》对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问题及成建制搬迁企业的参保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按照规定,在19xx年6月30日前参加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以及农民合同制职工,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而成建制跨省搬迁的城镇企业,应在全部缴清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后才予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搬迁前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应由企业转出地继续确保发放。
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女性人员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问题的复函
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女性人员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问题
的复函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 2010-04-22
【实施日期】 2010-4-22
【发文号】粤人社函〔2010〕1010号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女性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退休年龄的请示》(穗劳社报〔2009〕186号)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有关女职工退休和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条件的规定;以及原省劳动厅、社保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薪〔1999〕114号)、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粤劳薪〔1999〕114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粤劳社〔2000〕200号)有关女职工岗位确定的规定,结合我省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障问题的实际情况,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原女职工办理一次性缴费不影响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按是否曾经以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分两类处理:
曾经以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则按现岗位情况界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
即在管理岗位工作的55周岁,在生产岗位工作、从事城镇个体工商户者或灵活就业、或处于失业状态的按50周岁。
未曾以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条件为55周岁。
包括按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人员。
此复。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办理程序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员⼀次性缴纳养⽼保险费办理程
序
对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员⼀次性缴纳养⽼保险费办理程序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员申请⼀次性缴费的,到市局保险关系科提出申请,填写《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员申请⼀次性缴纳保险费审核表(⼀式四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户⼝簿、第⼆代居民⾝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份);
2.个⼈档案原件;
3.已参加企业职⼯基本养⽼保险的申请⼈,需提供经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式⼀份)。
(⼆)申请⼈在完成资料审核后到所属地机构办理⼀次性缴费⼿续。
(三)申请⼈缴清⼀次性缴费的全部费⽤后,达到按⽉领取基本养⽼⾦条件的,到最后参保地的社保机构申领基本养⽼⾦。
上述内容来源于店铺⼩编整理发布,可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如需要更多的法律解答,可在线咨询店铺律师。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受理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受理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05.11.16
•【字号】穗劳社函[2005]917号
•【施行日期】2005.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
正文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受理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5]917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市、各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从11月21日起,本市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档案所在机构、单位可根据《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穗劳社养[2005]5号)规定,受理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
请做好相关的工作。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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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
的通知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2009-06-09
【实施日期】 2009-6-9
【发文号】粤劳社发〔2009〕12号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下发后,各市陆续出台相关政策。
在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各地陆续反映了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完善政策,确保我省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工作顺利完成,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适用对象问题
(一)现为我省户籍、原企业属于应参加我省养老保险统筹企业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含农场、垦殖场)人员,可按规定申请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以下简称一次性缴费)。
(二)现为我省户籍,在1978年6月1日至1993年12月31日期间离开原驻海南岛的广东省所属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含海南建省后改为海南地方所属的各类企业)的原固定工(含干部),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缴费。
(三)现为我省户籍,回城后没有被安排就业或被安排到县以下集体企业就业的原我省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垦殖场和兵团当职工的知青),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缴费。
二、关于缴费受理地问题
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在现户籍(以本通知下发时间为准)所在地,按照当地规定申请一次性缴费。
未参保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人员一次性缴费后,缴费受理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建立养老保险关系(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原则上仍按粤劳社发〔2008〕7号文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一次性缴费年限问题
(一)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的军龄或上山下乡时间,除国家有特别规定可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外,只能作为选择一次性缴费的工作年限。
(二)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中符合省劳动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13号)第二条范围的,其军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凡上述人员中军龄已计算为一次性缴费年限并缴清费用的,经本人申请可退回按军龄计算的一次性缴费额,其中已领取待遇的,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从重新核定的次月起按新标准发放。
(三)回城后没有被安排就业或被安排到县以下集体企业就业的原知青,其申请一次性缴费的年限最长不超过其上山下乡的时间。
(四)领取原企业发给的一次性离职费或退职费的原固定工和干部,原计发离职费、退职费的工作时间可作为一次性缴费的年限。
四、关于一次性缴费省内转移接续问题
(一)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后,其养老保险关系在省内跨统筹区转移的,按照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08〕76号)以及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2092号)的规定执行。
在粤府办〔2008〕76号下发前已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的仍按原规定执行,不作调整。
(二)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领取待遇前曾在其他市(统筹区)办理了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相关记录仍保留在办理地的,应按本条第(一)项的规定转移一次性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基金,按粤劳社函〔2008〕2092号文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核定的次月起计发,与原核定标准的差额,从应发之月起补发。
五、关于一次性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记录问题
申请人缴清费用后,缴费受理地负责记录申请人的一次性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
六、关于待遇核发地问题
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发基本养老金。
原已参保人员,办理一次性缴费不改变其原最后参保地。
七、关于首次参保时间问题
申请一次性缴费并按规定缴清全部费用的人员,申请前已经参保的,首次参保时间不变;申请前未参保的,其登记备案时间为首次参保时间。
八、关于待遇计发办法问题
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中计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为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过渡期内原办法的2006年6月30
日前个人账户储存额。
在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过渡期内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原办法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为待遇申领地2006年6月实际计发基数。
九、关于办理时间问题
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及各市应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及时办理相关人员的一次性缴费,并适当延长办理时间。
二○○九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