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原材料检测项目及频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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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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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氯盐环境条件下,混凝土宜采用低氯离子含量的水泥,不宜使用抗硫酸盐硅酸盐水泥。

3、在硫酸盐化学侵蚀环境条件下,混凝土应采用低C3A含量的水泥,且胶凝材料抗蚀系数(56d)不得小于0.80 。胶凝材料抗蚀系数按附录

F检验。

4.硅酸盐水泥和普通硅酸盐水泥以比表面积表示,不小于300m2/kg;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粉煤灰硅酸盐水泥和复合硅

酸盐水泥以筛余表示,80μm(取试样25g)方孔筛筛余不大于10%或45μm(取试样10g)方孔筛筛余不大于30%。

a. 如果水泥压蒸试验合格,由水泥中氧化镁的含量(质量分数)允许放宽至6.0% 。

b. 当有更低要求时,该指标由买卖双方确定。

2、粉煤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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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磨细矿渣粉

4、细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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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除5.0mm和0.63mm筛档外,细骨料的实际颗粒级配与表列的累计筛余百分率相比允许稍有超出分界线,但超出总量不应大于5%。

2、应采用岩相法检验细骨料的矿物组成和类型,再按快速砂浆棒法进行快速砂浆棒膨胀率进行检验,快速砂浆棒膨胀率应小于3.0%,0.10(含)~0.20(不含)%时,混凝土的碱含量应满足表6.3.2规定;0.20(含)~0.30(不含)%时,还应对混凝土采取抑制碱-骨料反应的技术措施,并经试验证明抑制有效。梁体、轨道板、轨枕、接触网支柱等构件中使用的细骨料的快速砂浆棒膨胀率应小于0.20%。

3、冻融破坏环境下,细骨料的含泥量应不大于2.0%,吸水率不大于1%;

4、当细骨料中含有颗粒状的硫酸盐或硫化物杂质时,应进行专门检验,确认能满足混凝土耐久性要求时,方能采用。

5、砂表观密度、松散堆积密度应符合如下规定:

----表观密度不小于2500kg/m3;

----松散堆积密度不小于 1400kg/m3;

----空隙率不大于44%;

配制混凝土时宜优先选用Ⅱ砂。当选择Ⅰ区砂时,应提高砂率,并保持足够的水泥用量,以满足混凝土的和易性;当采用Ⅲ区砂时,宜降低砂率;当采用特细砂时应符合相应的规定。

砂(除特细砂外)按公称直径630μm筛孔的累计筛余量(以质量百分率)分成三个级配区。I区16-40、II区41-70、III区7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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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粗骨料

过钢筋最小间距的3/4,配制强度等级C50及以上预应力混凝土时,粗骨料的最大公称粒径不应大于25mm。

2、应采用岩相法检验粗骨料的矿物组成,若含有碱—硅酸反应活性矿物,其砂浆棒膨胀率应小于0.10%,否则按《验标》第6.3.2的要求采取技术措施。不得使用具有碱—硅酸反应活性矿物的骨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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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表观密度、连续级配松散堆积空隙率应符合如下规定:

-----表观密度不小于2600kg/m3;

-----连续级配松散堆积空隙率应符合下表规定:

6、聚羧酸系高性能减水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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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检验减水率、含气量、泌水率比、抗压强度比、凝结时间差、收缩率比时,混凝土坍落度宜为80±10mm。

2、抽检试验用水泥宜为工程用水泥。

7、混凝土膨胀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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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拌合用水

注:1、拌合用水不得使用海水。

2、养护用水除不溶物、可溶液物可不作要求外,其它质量要求同拌合用水一致。

a.被检验水样应与饮用水样进行水泥胶砂强度对比试验,被检验水样配制的水泥胶砂3d 和28d 强度不应低于饮用水配制的水泥胶砂3d

和28d 强度的90%。

b.被检验水样应与饮用水样进行水泥凝结时间对比试验。对比试验的水泥初凝时间差及终凝时间差均不应大于30min;同时,初凝和终凝

时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 175 的规定。

9、引气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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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硅灰掺量一般不超过胶凝材料总量的8%,且宜与其他矿物掺和料复合使用。

11.混凝土

11.1混凝土碱含量不应大于3.0Kg/m3。混凝土碱含量计算应符合一下规定:

1.混凝土碱含量应为配合比中各种原材料的碱含量之和;

2. 水泥、外加剂和水的碱含量可用实测值计算;粉煤灰碱含量可用1/6实测值计算,硅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碱含量可用1/2实测值计算;

3.骨料碱含量可不计入混凝土碱含量

11.2 氯离子总含量(GB 14902《预拌混凝土》)

单位为百分数

氯离子总含量的最高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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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最大含量(水泥用量的质量百分比,%)(GB50164)

11.3混凝土搅拌的最短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当采用搅拌运输车运送混凝土时,其搅拌的最短时间应符合设备说明书的规定,并且每盘搅拌时间(从全部材料投完算起)不得低于30s, 在制备

C50以上强度等级的混凝土或采用引气剂、膨胀剂、防水剂时应相应增加搅拌时间。

b) 当采用翻斗车运送混凝土时,应适当延长搅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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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期施工搅拌混凝土时,宜优先采用加热水的方法提高拌合物温度,也可同时采用加热骨料的方法提高拌合物温度。当拌合用水和骨料加热时,拌合用水和骨料的加热温度不应超过下表规定,当骨料不加热时,拌合用水可加热到60℃以上。应先投入骨料和热水进行搅拌,然后再投入胶凝材料等共同搅拌。(GB50164-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拌合用水和骨料的最高加热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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