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兼顾人防工程1

合集下载

浙江省人防专业队工程设计标准

浙江省人防专业队工程设计标准

浙江省人防专业队工程设计标准
浙江省人防专业队工程设计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布局设计要求
1. 根据防空需求和地理条件,确定人防工程的布局方案。

要求合理利用地形地势,充分考虑工程内部道路、通风管道、防毒过滤器等要素的布置,确保人防工程的功能完善。

二、工程结构设计要求
1. 根据人防工程的规模和使用功能,确定工程的结构形式和荷载要求。

要求结构设计能够有效承载爆炸荷载、地震力和风压力等外部荷载,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和抗震性。

三、人防设备选型设计要求
1. 根据人防工程的功能需求,选择合适的人防设备,并进行合理的布置。

要求设备选型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保证设备的性能和质量。

四、建筑材料选用设计要求
1. 根据人防工程的特殊使用环境,选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建筑材料。

要求材料具有防火、防爆、防腐蚀等特性,能够满足人防工程的使用要求。

五、施工工艺设计要求
1. 根据人防工程的施工条件和要求,制定合理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

要求施工工艺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能够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六、环境保护设计要求
1. 在人防工程设计中,要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选择环保材料和设备,并设计合理的排污系统和废弃物处理设施,降低人防工程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七、造价控制设计要求
1. 在人防工程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工程造价和预算控制,合理选用材料和设备,优化工程结构和布局,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

以上是浙江省人防专业队工程设计标准的主要要求,通过遵守这些要求,可以保障人防工程的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环保节能,并控制工程造价在合理范围内。

浙江省兼顾人防工程设防要求

浙江省兼顾人防工程设防要求

浙江省兼顾人防工程设防要求(试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以及浙江省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加快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9〕12号),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空间建设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以下简称兼顾人防工程)建设,有效提高城市总体防护和综合防空防灾能力,进一步完善人民防空体系,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要求。

一、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省定人民防空重点城镇规划区新建、改建的城市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以下简称兼顾人防工程),适用本要求。

城市轨道交通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设计执行《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RFJ02-2009)。

二、总体要求(一)项目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镇人民防空专项规划要求。

(二)按照“平时为主,兼顾战时” 原则设计,口部等关键部位和重要设施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

(三)平时使用功能为城市交通隧道的,战时功能为人防疏散干道;平时使用功能为商业、停车和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战时功能为人员、车辆、物资的紧急掩蔽场所。

(四)项目设计时,应同步编制平战功能转换实施方案。

(五)兼顾人防工程应与附近人防工程相连通,暂时不能连通时,应根据人民防空规划预留连通口。

(六)兼顾人防工程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防火设计规范》(GB50098-2009)要求。

三、专业要求(一)建筑1、防护单元结合消防要求合理确定,抗爆单元的设置结合消防分区合理确定。

2、每个防护单元应设置不少于2个出入口,并应有不少于1个直通室外地面或避难走道的出入口。

出入口应至少设置一道外开的防护密闭门,防护密闭门抗力等级为6级。

3、直通室外地面出入口或避难走道的地面出入口应位于地面建筑物倒塌范围以外。

条件限制不能设置在倒塌范围外时,口部应有防倒塌堵塞措施。

杭州市人防兼顾工程

杭州市人防兼顾工程
建设单位
质量等级:
项目负责人:(单位公章)
法人代表:年月日
杭州市人防(兼顾)工程
完工验收备案申请表
工程名称
建设单位
验收日期
杭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制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施工许可证号
工程类型
工程总建筑面积
人防建筑面积
人防使用面积
防护等级
地下层数
人防层次
平时功能
战时功能
开工日期
竣工验收日期
勘察单位
资质等级
设计单位
资质等级
施工单位
资质等级
监理单位
资质等级
4、人防(兼顾)工程设计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
5、人防(兼顾)工程易地建设费核定单。(复印件1份)
6、人防(兼顾)工程单元登记表。(原件1份)
7、人防(兼顾)工程定位坐标资料。(复印件1份)
8、人防(兼顾)工程竣工图(总平面图、防空地下室各专业平时、战时竣工图)。(原件1份)
9、人防(兼顾)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如有,复印件1份)
质量监督单位
本工程已按有关规定进行了竣工验收,备案条件具备,备案文件齐全,我们对竣工验收程序的有效性和备案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单位负责人:(单位公章)
年月日










1、人防(兼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
2、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人防(兼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原件1份)
10、平战功能转换实施方案。(原件1份)
11、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1份)
12、《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复印件1份)

浙江兼顾人防工程设计导则 -江苏

浙江兼顾人防工程设计导则    -江苏

4.2 核武器、常规武器作用计算一般规定
4.2.1 兼顾人防工程顶板、底板、外墙及临空墙、门框墙的等效静荷载 取值按现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规定执行。 4.2.2 Ⅱ类兼顾人防工程位于地下二层及以下各层时,顶板、中间楼 板、底板可不计入常规武器作用产生的等效静荷载,但结构厚度不小于 200mm,且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规定的构造要求。 4.2.3 Ⅱ类兼顾人防工程相邻两个防护单元之间的隔墙以及与普通地下 空间相邻的隔墙可不计入等效静荷载,但隔墙厚度不应小于200㎜,配 筋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规定的构造要求。 4.2.4 兼顾人防工程室内出入口侧壁内侧的至外墙外侧的最小水平距离 大于5.0m时,室内出入口门框墙、临空墙可不计入常规武器地面爆炸产 生的等效静荷载;工程室内出入口侧壁内侧的至外墙外侧的最小水平距 离小于5.0m时,室内出入口门框墙、临空墙的等效静载按现行《人民防 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要求执行。 4.2.5 兼顾人防工程室外出入口通道、主要出入口采用楼梯时等效静载 取值按现行《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要求执行。
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 Code for design of city underground space give
consideration to civil air defense works
(征求意见稿)
2013 南京
前言
经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民防局批准,由南京市人民防 空办公室组织,南京地下工程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主编,解放军理工大 学人防施工图审查中心参编,共同编制了《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 工程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3.3.3防护密闭门、密闭门的门前通道,其净宽和净高应满足门扇的开启
和安装要求。

浙江城综合管廊工程兼顾人防

浙江城综合管廊工程兼顾人防

浙江省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征求意见稿)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7年4月前言本导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等编制。

本导则共分七章,其主要技术内容有:1总则;2术语、符号;3基本规定;4结构防护;5附属设施;6孔口防护;7用词说明。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由主编单位负责技术内容的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宝石一路4号),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的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浙江省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参编单位: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同技联合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金华市人民防空办公室1 总则1.0.1为提高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战时防护能力,规范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新建、扩建城市干线和支线综合管廊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

企业建设的内部综合管廊可参照执行。

1.0.3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标准和政策的规定。

2术语、符号2.1 术语2.1.1 综合管廊建于城市道路或绿化带地下用于铺设两类及以上城市市政公用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1.2 兼顾人防需要在满足平时使用功能的基础上,通过增加战时功能的设计以及采取平战转换措施,提高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战时防护能力,保证战时综合管廊内主要管线安全使用的建设要求。

2.1.3平时和平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胁的时期。

2.1.4 战时战争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5临战时临战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爆发的时期。

浙江省兼顾人防工程设计导则

浙江省兼顾人防工程设计导则

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11年11月前言本导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等编制。

本导则共分八章,其主要技术内容有:1 总则;2 术语和符号;3 基本规定;4建筑设计;5 结构设计;6 通风设计;7 给排水设计;8 电气设计。

本导则由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管理和解释。

本导则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工程管理处(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宝石一路4号,邮政编码:310007),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导则的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杭州市地下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王宏祥赵志强王丹宁陈国庆吴旭辉麻永锋孟祥锋李志飚费新民姚国梁杨彤陈国祥目录1 总则 (1)2 术语和符号 (2)2.1 术语 (2)2.2 符号 (3)3 基本规定 (4)4 建筑设计 (5)4.1 主体 (5)4.2 出入口 (5)4.3 孔口 (5)4.4 辅助房间 (5)4.5 平战功能转换 (6)5 结构设计 (7)5.1 材料 (7)5.2 结构构件承载力计算 (7)5.3 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结构等效静荷载 (8)5.4 内力分析和截面设计 (10)5.5 构造规定 (12)6 通风设计 (15)7 给排水设计 (17)8 电气设计 (18)9 本导则用词说明 (19)10 引用规范名录 (19)1 总则1.0.1 为使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符合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功能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依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指导单建掘开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兼顾人防需要(以下均简称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的设计,兼顾人防需要的工程应满足预定的战时防常规武器的防护要求,工程内防化措施采取个人防护。

杭州 人防配建标准

杭州 人防配建标准

杭州人防配建标准杭州市作为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人口众多,城市建设日新月异。

在城市建设中,人防配建标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它关系到城市的安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

杭州市人防配建标准的制定,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城市居民的安全和生活需要,下面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杭州市人防配建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杭州市人防配建标准的制定是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结合杭州市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在人防配建标准中,包括了人防工程的设计、建设、使用和管理等各个方面的要求,旨在确保城市人防设施的完善和有效运行。

同时,人防配建标准也明确了各类建筑物在设计和建设中需要满足的人防设施要求,以及相关的验收和管理规定。

其次,杭州市人防配建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了人防工程的分类和等级、建筑物的人防设施要求、人防设施的设计和建设规范、人防设施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

在人防工程的分类和等级中,根据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需要,对不同类型的人防工程进行了分类和等级划分,以保证城市的整体安全和有效防护能力。

在建筑物的人防设施要求中,明确了各类建筑物在设计和建设中需要设置的人防设施,如避难通道、防空门窗、防毒门窗等,以及相关的技术指标和要求。

在人防设施的设计和建设规范中,对人防设施的具体设计和建设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了设计方案的审批和验收、建设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等方面。

在人防设施的使用和管理中,明确了人防设施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要求,以及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最后,杭州市人防配建标准的实施对于城市的安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严格执行人防配建标准,可以保证城市的整体安全和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的抗灾能力和应急救援能力,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幸福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综上所述,杭州市人防配建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城市的安全和居民的生活需要。

通过严格执行人防配建标准,可以有效提高城市的安全防护能力和居民的生活质量,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幸福生活提供有力保障。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统一面积计算(含测算,下同)办法,根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

兼顾人防地下工程的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人防工程面积为主体与口部面积之和或防护区与非防护区面积之和。

其中,主体面积中的辅助房间面积与口部面积之和,为掩蔽区内各单位的共用面积。

第六条人防工程使用面积、有效面积、建筑面积及其口部面积、主体面积,非防护区面积、防护区面积,掩蔽区共用面积、掩蔽面积,可按以下公式计算:(一)使用面积=主体有效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有效面积;(二)有效面积=使用面积+门外通道有效面积;(三)建筑面积=有效面积+结构面积;(四)口部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五)主体面积=辅助房间面积+掩蔽区面积;(六)非防护区面积=门外通道面积;(七)防护区面积=主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八)掩蔽区共用面积=辅助房间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九)掩蔽面积=主体有效面积-辅助房间有效面积。

第七条人防工程中共用的墙、通道、门前通道、井道面积以及掩蔽区共用面积可按约定分摊,也可按以下比例进行分摊:(一)共用墙结构面积分摊比例为0.5;(二)共用通道坡(梯)段面积分摊比例=最外一道人防门门洞宽度/共用通道最小净宽度;(三)共用门前通道面积分摊比例=最小门前通道净面积/共用门前通道净面积;(四)共用井道面积分摊比例=井壁人防孔口净面积/井道水段面积与其分摊比例之积计算;(三)借用通道不计面积。

(整理)浙江省兼顾人防工程设计导则

(整理)浙江省兼顾人防工程设计导则

浙江省兼顾人防工程设计导则(征求意见稿)目录1 总则 (2)2 术语、符号 (2)2.1 术语 (3)2.2 符号 (2)3 建筑设计 (4)3.1 一般规定 (4)3.2 主体 (4)3.3 出入口 (5)3.4 孔口 (6)3.5 辅助房间 (7)3.6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 (7)3.7 防水及内部装修 (8)4 结构设计 (9)4.1 一般规定 (9)4.2 材料 (9)4.3 结构构件承载力计算 (10)4.4 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结构等效静荷载 (10)4.5 荷载组合 (15)4.6 内力分析和截面设计 (18)4.7 构造规定 (20)4.8 平战转换设计 (22)5 通风设计 (23)5.1 一般规定 (23)5.2 防护通风 (24)5.3 平战结合及平战功能转换 (24)6 给排水设计 (25)6.1 一般规定 (25)6.2 给水 (25)6.3 排水 (27)6.4 平战转换 (37)7 电气设计 (28)7.1 一般规定 (28)7.2 供电 (28)7.3 电力与照明 (29)7.4 线路敷设 (30)7.5 接地、消防与通信 (30)1 总则1.0.1 为使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以下简称兼顾人防工程)的设计符合平时及战时的功能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人民防空物资库工程设计标准》(RFJ2-2004)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坑地道式、掘开式兼顾人防工程,工程类别共分为以下几类:Ⅰ类:防常规武器4级及次生灾害(地震)Ⅱ类:防常规武器5级及次生灾害(地震)Ⅲ类:防常规武器6级及次生灾害(地震)Ⅳ类:防常规武器6B级及次生灾害(地震)注:1、轨道交通工程的人民防空设计按《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RFJ02-2009)执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办法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办法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统一面积计算办法,根据有关人防、城乡建设等法律法规以及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使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人防工程面积计算。

兼顾人防要求的地下工程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第三条[计算原则]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符合规范要求]人防工程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省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人防工程构成]人防工程由主体与口部构成.其中,主体指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包括辅助房间和掩蔽区;口部指主体与地表面或与其他地下建筑的连接部分,包括门间通道和房间、门外通道以及竖(斜)井。

门外通道指第一道防护门或防护密闭门以外与地表面或其他地下建筑连接的通道,可分为专用、借用两种.其中,前者指仅为本工程战时使用、且有永久性全封闭结构通向地面出入口的通道;后者指因战时需要而利用其它地下建筑(含平时车道、下同)通向地表面或其他地下建筑的通道。

竖(斜)井指战时使用的风井与其他管线井,可分为专用、借用两种。

其中,前者指仅为本工程战时使用、且有永久性全封闭结构的竖(斜)井;后者指因战时需要而利用其它地下建筑(含平时管道井)的竖(斜)井。

第六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范围]人防工程面积计算范围为其主体与口部。

与人防工程连接的其它地下建筑,除借用通道与竖(斜)井外,计入其他地下建筑的面积;人防工程口部建筑、上部地面建筑,计入地面建筑的面积.第七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类型]人防工程面积包括基坑(毛洞)面积、建筑面积、结构面积、有效面积、掩蔽面积和使用面积。

第三章面积计算办法第八条[基坑(开挖)、毛洞(掘进)面积计算]人防工程基坑面积指掘开式人防工程开挖的地下空间地坪面积,应按其各个基坑地坪面积之和计算;毛洞面积指坑(地)道式人防工程掘进的地下空间地坪面积,应按其各个毛洞地坪面积(不含超挖量)之和计算.第九条[建筑面积计算]人防工程建筑面积指其各层设防区域外边缘(不包括采光井、外墙外侧防潮层及其保护墙或防水隔离层,外墙外边缘应按其上口结构外边线计算)所包围的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应按其口部建筑面积与主体建筑面积之和计算;按结构面积和有效面积之和核算。

浙江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办法

浙江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根据人防、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以下简称人防监理)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

第四条人防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和丙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甲级资质审批,省人防主管- 1 -部门负责乙级资质审批,各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丙级资质审批。

舟山市人防主管部门实施省人防主管部门委托下放的乙级资质行政许可,适用本文件中有关省人防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审批本辖区企业资质。

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各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实施省人防主管部门委托下放的丙级资质行政许可,适用本文件中有关各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审批本辖区企业资质。

第五条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发布全省人防监理单位的资质情况及相关信息。

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人防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管理权限负责人防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具体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许可条件和业务范围第六条从事人防监理活动的单位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

第七条申请人防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甲级: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监理乙级资质;具有1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 2 -建专业12名以上,安装专业3名以上);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抗力等级5级的人防工程。

浙江省兼顾人防工程1

浙江省兼顾人防工程1

1 总则1.0.1 为使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以下简称兼顾人防工程)的设计符合平时及战时的功能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人民防空物资库工程设计标准》(RFJ2-2004)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坑地道式、掘开式兼顾人防工程,工程类别共分为以下几类:Ⅰ类:防常规武器4级及次生灾害(地震)Ⅱ类:防常规武器5级及次生灾害(地震)Ⅲ类:防常规武器6级及次生灾害(地震)Ⅳ类:防常规武器6B级及次生灾害(地震)注:1、轨道交通工程的人民防空设计按《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RFJ02-2009)执行。

2、各类兼顾人防工程具有的抗震等级由工程所在地普通民用项目的平时要求等级确定。

3、防常6B级荷载按防常6级的60%取值。

1.0.3 兼顾人防工程以地下空间平时功能为主,兼顾战时功能;兼顾人防工程不进行专门的防化设计,采取个体防护措施;兼顾人防工程的战时功能可确定为人员临时掩蔽、人员及物资临时掩蔽、物资临时掩蔽、人民防空交通干(支)道等。

1.0.4兼顾人防工程设计在平面布局、结构选型、通风防潮、给水排水和供电照明等方面应充分利用平时的设备设施,完善平战转换设计,使之达到战时功能的要求,充分发挥其平时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1.0.5兼顾人防工程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平时防次生灾害(地震)及战时对常规武器的防护要求。

1.0.6 兼顾人防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对无梁楼盖可乘以折减系数0.9若在板的计算中已计入轴力的作用,则不应乘以折减系数。

4.6.5当按等效静荷载法分析得出的内力,,进行墙、柱受压构件正载面承载力验算时,混凝土及砌体的轴心抗压动力强度设计值应乘以折减系数0.8。

(整理)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整理)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统一面积计算(含测算,下同)办法,根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

兼顾人防地下工程的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人防工程面积为主体与口部面积之和或防护区与非防护区面积之和。

其中,主体面积中的辅助房间面积与口部面积之和,为掩蔽区内各单位的共用面积。

第六条人防工程使用面积、有效面积、建筑面积及其口部面积、主体面积,非防护区面积、防护区面积,掩蔽区共用面积、掩蔽面积,可按以下公式计算:(一)使用面积=主体有效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有效面积;(二)有效面积=使用面积+门外通道有效面积;(三)建筑面积=有效面积+结构面积;(四)口部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五)主体面积=辅助房间面积+掩蔽区面积;(六)非防护区面积=门外通道面积;(七)防护区面积=主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八)掩蔽区共用面积=辅助房间面积+门外通道面积+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九)掩蔽面积=主体有效面积-辅助房间有效面积。

第七条人防工程中共用的墙、通道、门前通道、井道面积以及掩蔽区共用面积可按约定分摊,也可按以下比例进行分摊:(一)共用墙结构面积分摊比例为0.5;(二)共用通道坡(梯)段面积分摊比例=最外一道人防门门洞宽度/共用通道最小净宽度;(三)共用门前通道面积分摊比例=最小门前通道净面积/共用门前通道净面积;(四)共用井道面积分摊比例=井壁人防孔口净面积/井道水平投影净面积;(五)掩蔽区共用面积分摊比例=掩蔽单位掩蔽面积/掩蔽面积。

《浙江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

《浙江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

浙江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兼顾人防需要设计导则2017年9月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目录1 总则 (3)2术语、符号 (4)2.1 术语 (4)2.2 符号 (5)3 基本规定 (6)4 结构防护 (7)4.1 一般规定 (7)4.2 工程材料 (7)4.3 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结构等效静荷载 (8)4.4 荷载组合 (10)4.5 内力分析和截面设计 (11)4.6 构造规定 (13)4.7 平战转换 (15)5 附属设施 (16)5.1通风系统 (16)5.2给排水系统 (16)5.3电气系统 (17)6孔口防护 (18)本导则用词说明 (19)引用标准名录 (20)1 总则1.0.1为提高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战时防护能力,规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兼顾人防需要的设计,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浙江省新建、扩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干线和支线工程兼顾人防需要的设计。

企业建设的自用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可参照执行。

1.0.3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兼顾人防需要的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符号2.1 术语2.1.1 综合管廊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1.2 兼顾人防需要在满足平时使用功能的基础上,在设计中增加部分战时功能并采取平战转换措施,提高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战时防护能力,保证战时地下综合管廊内主要管线安全使用的建设要求。

2.1.3平时和平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胁的时期。

2.1.4 战时战争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5临战时临战时期的简称。

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爆发的时期。

2.1.6楼梯式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出入端从楼梯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2.1.7竖井式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的通道出入端从竖井通至地面的出入口。

附建式兼顾人防工程与应建防空地下室

附建式兼顾人防工程与应建防空地下室

附建式兼顾人防工程与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折抵比例分析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推进附建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文件有关精神,省办委托浙江省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建三局二公司浙江建筑院(原杭州市地下工程设计研究院)进行了造价测算。

两院分别选取典型工程,详细计算了人防工程、兼顾人防工程及普通地下室的单方造价,按等额造价(单方造价增加值)的原则,计算出了附建式兼顾人防工程和结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折抵比例。

其中,浙江省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测抵比例为9。

3:1,中建三局二公司浙江建筑院测抵比例为9。

9:1,平均折抵比例为9。

6:1.具体情况如下:一、计价说明(一)计算依据依据《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概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版》及相关图纸进行计算。

(二)防空地下室计价说明1、计价内容除土方工程、土建、结构防水及风、水、电安装工程外,防空地下室计价还包含下列内容:(1)战时使用和平战两用的出入口、连通口、通风口的防护设施,包括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柴油发电机房与观察室间的密闭观察窗,以及封堵框、封堵板等;(2)进排风系统的滤毒设备、油网滤尘器、超压排气阀门、密闭阀门、战时风机、增压管、测压装置、气密测量管、战时风管(战时进风机吸入段至扩散室管段、战时排风机出口至扩散室管段)、通风穿墙预埋短管等;(3)给排水系统战时使用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防护阀门、防爆波地漏、冲洗阀门、集水井战时泵、给排水穿墙预埋套管等;(4)供电系统防护单元配电箱及战时进风机、排风机控制箱(含电源管线),过滤吸收器的专用电源插座,战时人员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侧的音响信号设备(防爆呼唤按钮),三种通风方式的信号管线及设备、电气及通信穿墙预埋套管等;2、未计价内容(1)防空地下室临战封堵的砂土袋、抗爆墙、干厕(墙)、钢板水箱、供水管线设备、战时柴油发电机组及附属管线设备、战时通信设备、战时电缆等未列入计价内容.(2)桩基础、桩承台、基坑围护等未列入计价内容。

浙江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浙江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

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面积计算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规划、建设与使用管理,统一面积计算(含测算,下同)办法,根据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和《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面积计算。

兼顾人防地下工程的面积计算,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

第四条人防工程面积计算除应执行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省有关现行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人防工程面积为主体与口部面积之和或防护区与非防护区面积之和。

其中,主体面积中的辅助房间面积与口部面积之和,为掩蔽区内各单位的共用面积。

第六条人防工程使用面积、有效面积、建筑面积及其口部面积、主体面积,非防护区面积、防护区面积,掩蔽区共用面积、掩蔽面积,可按以下公式计算:(一)使用面积=主体有效面积 +门间通道与房间有效面积;(二)有效面积=使用面积 +门外通道有效面积;(三)建筑面积=有效面积 +结构面积;(四)口部面积=门外通道面积 +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五)主体面积=辅助房间面积 +掩蔽区面积;(六)非防护区面积=门外通道面积;(七)防护区面积=主体面积 +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八)掩蔽区共用面积 =辅助房间面积 +门外通道面积 +门间通道与房间面积;(九)掩蔽面积=主体有效面积 - 辅助房间有效面积。

第七条人防工程中共用的墙、通道、门前通道、井道面积以及掩蔽区共用面积可按约定分摊,也可按以下比例进行分摊:(一)共用墙结构面积分摊比例为0.5 ;(二)共用通道坡(梯)段面积分摊比例=最外一道人防门门洞宽度 / 共用通道最小净宽度;(三)共用门前通道面积分摊比例=最小门前通道净面积/共用门前通道净面积;(四)共用井道面积分摊比例=井壁人防孔口净面积/ 井道水平投影净面积;(五)掩蔽区共用面积分摊比例=掩蔽单位掩蔽面积/ 掩蔽面积。

附建式兼顾人防工程与应建防空地下室

附建式兼顾人防工程与应建防空地下室

附建式兼顾人防工程与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折抵比例分析为贯彻落实省委关于推进附建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防要求文件有关精神,省办委托浙江省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建三局二公司浙江建筑院(原杭州市地下工程设计研究院)进行了造价测算。

两院分别选取典型工程,详细计算了人防工程、兼顾人防工程及普通地下室的单方造价,按等额造价(单方造价增加值)的原则,计算出了附建式兼顾人防工程和结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折抵比例。

其中,浙江省地下建筑设计研究院测抵比例为9.3:1,中建三局二公司浙江建筑院测抵比例为9.9:1,平均折抵比例为9.6:1。

具体情况如下:一、计价说明(一)计算依据依据《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概算定额2010版》、《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10版》及相关图纸进行计算。

(二)防空地下室计价说明1、计价内容除土方工程、土建、结构防水及风、水、电安装工程外,防空地下室计价还包含下列内容:(1)战时使用和平战两用的出入口、连通口、通风口的防护设施,包括防护密闭门、密闭门、防爆波活门、柴油发电机房与观察室间的密闭观察窗,以及封堵框、封堵板等;(2)进排风系统的滤毒设备、油网滤尘器、超压排气阀门、密闭阀门、战时风机、增压管、测压装置、气密测量管、战时风管(战时进风机吸入段至扩散室管段、战时排风机出口至扩散室管段)、通风穿墙预埋短管等;(3)给排水系统战时使用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防护阀门、防爆波地漏、冲洗阀门、集水井战时泵、给排水穿墙预埋套管等;(4)供电系统防护单元配电箱及战时进风机、排风机控制箱(含电源管线),过滤吸收器的专用电源插座,战时人员主要出入口防护密闭门外侧的音响信号设备(防爆呼唤按钮),三种通风方式的信号管线及设备、电气及通信穿墙预埋套管等;2、未计价内容(1)防空地下室临战封堵的砂土袋、抗爆墙、干厕(墙)、钢板水箱、供水管线设备、战时柴油发电机组及附属管线设备、战时通信设备、战时电缆等未列入计价内容。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3.14•【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为确保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的战时防护功能,有效落实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提高平战转换效率,现将《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管理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2年3月14日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确保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的战时防护功能,有效落实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措施,提高平战转换效率,根据国家及省相关法律法规和人防工程建设有关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抗力级别为核5级、常5级及以下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人民防空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活动。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项目的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活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除执行本规定外,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遵循以下基本原则:效益最大原则。

通过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在兼顾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同时,确保战备效益最大化。

简便量小原则。

通过优化设计以及建设管理,减少防护功能平战转换工作量,降低平战转换技术难度,临战转换后对普通地下室区域战时使用影响最小化。

快速便捷原则。

采用标准化、通用化、定型化的防护设备和构件,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就地取材,快速便捷开展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

双向转换原则。

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时和战时应能双向转换,禁止采用破坏性转换,战时向平时的转换也应简便可行。

第四条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按照不同的防护要求,实行分类转换:(一)战时中心医院、战时急救医院、核生化监测中心可移动的医疗设备、检测设备可预留平战转换;战时医疗救护站的电站发电机组、战时淋浴设施和加热设备,以及医疗用房和辅助用房的轻质隔墙可预留平战转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1 总 则1.0.1 为使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工程(以下简称兼顾人防工程)的设计符合平时及战时的功能要求,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50038-2005)、《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GB50225-2005)、《人民防空物资库工程设计标准》(RFJ2-2004)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坑地道式、掘开式兼顾人防工程,工程类别共分为以下几类:Ⅰ类:防常规武器4级及次生灾害(地震) Ⅱ类:防常规武器5级及次生灾害(地震) Ⅲ类:防常规武器6级及次生灾害(地震) Ⅳ类:防常规武器6B 级及次生灾害(地震)注:1、轨道交通工程的人民防空设计按《轨道交通工程人民防空设计规范》(RFJ02-2009)执行。

2、各类兼顾人防工程具有的抗震等级由工程所在地普通民用项目的平时要求等级确定。

3、防常6B 级荷载按防常6级的60%取值。

1.0.3 兼顾人防工程以地下空间平时功能为主,兼顾战时功能;兼顾人防工程不进行专门的防化设计,采取个体防护措施;兼顾人防工程的战时功能可确定为人员临时掩蔽、人员及物资临时掩蔽、物资临时掩蔽、人民防空交通干(支)道等。

1.0.4 兼顾人防工程设计在平面布局、结构选型、通风防潮、给水排水和供电照明等方面应充分利用平时的设备设施,完善平战转换设计,使之达到战时功能的要求,充分发挥其平时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1.0.5 兼顾人防工程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平时防次生灾害(地震)及战时对常规武器的防护要求。

1.0.6 兼顾人防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对无梁楼盖可乘以折减系数0.9若在板的计算中已计入轴力的作用,则不应乘以折减系数。

4.6.5 当按等效静荷载法分析得出的内力,,进行墙、柱受压构件正载面承载力验算时,混凝土及砌体的轴心抗压动力强度设计值应乘以折减系数0.8。

4.6.6 当按等效静荷载法分析得出的内力,进行梁、柱斜截面承载力验算时,混凝土及砌体的动力强度设计值应乘以折减系数0.8。

4.6.7 对于均布荷载作用下的钢筋混凝土梁,当按等效静荷载法分析得出的内力进行斜截面承载力验算时,除应符合本导则第4.6.6条规定外,斜截面受剪承载力需作跨高比影响的修正。

当仅配置箍筋时,斜载面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规定:V ≤0.71ϕf td bh o +1.25f ydSA svh 0 (4.6.7-1)式中 V ——受弯构件斜载面上的最大剪力设计值(N );f td ——混凝土轴心抗拉动力强度设计值(N/m ㎡); b ——梁截面宽度(㎜);f yd ——箍筋抗拉动力强度设计值(N/m ㎡);A sv ——配置在同一截面内箍筋各肢的全部截面面积(m ㎡),A sv =nA svl 。

此处,n 为同一截面内箍筋的肢数,A svl 为单肢箍筋的截面面积(m ㎡);s ——沿构件长度方向的箍筋间距(㎜); l ——梁的计算跨度(㎜);1ϕ——梁跨高比影响系数。

当l /h 0≤8时,取1ϕ=1;当l /h 0>8时,1ϕ应按式(4.6.7-2)计算确定,当1ϕ<0.6时,取1ϕ=0.6。

4.6.8 当兼顾人防工程采用钢筋混凝土无梁楼盖结构、钢筋混凝土反梁时,其设计尚应分别符合《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2005)附录D 、附录E 的规定。

4.6.9 兼顾人防工程结构顶板可采用叠合板,并可按下列规定进行设计:1 预制板除按一般预制构件进行验算外,尚应按浇筑上层混凝土时的施工荷载(包括预制板、现浇板自重)校核预制板强度与挠度,其挠度不应大于l/200(l 为板的计算跨度,双向板系指短边计算跨度);2 叠合板可按预制板与其上部的现浇板作为共同工作的整体进行设计。

4.6.10 砌体外墙的高度,当采用条形基础时,为顶板或圈梁下表面至室内地面的高度;当沿外墙下端设有管沟时,为顶板或圈梁下表面至管沟底面的高度;当采用整体基础时,为顶板或圈梁下表面至底板上表面的高度。

4.6.11 在动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下,偏心受压砌体的轴向力偏心距e 0不宜大于0.95y ,y 为截面重心到轴向力所在偏心方向截面边缘的距离。

当e 0小于或等于0.95y 时,结构构件可按受压承载力控制选择截面。

4.6.12 支承钢筋混凝土平板防护门的门框墙,当门洞边墙体悬挑长度大于1/2倍该边边长时,宜在门洞边设梁或柱;当门洞边墙体悬挑长度小于或等于1/2倍该边边长时,可采用下列公式按悬臂构件进行设计(图4.4.5-1)。

M=q i l 1+qe 22l /2 (4.6.12-1) V=q i +qe l 2 (4.6.12-2)式中 M ——门洞边单位长度悬臂根部的弯矩;V ——门洞边单位长度悬臂根部的剪力; l 1、l 2——见图4.4.5-1。

4.7 构造规定4.7.1 兼顾人防工程结构选用的材料强度等级不应低于表4.7.1的规定。

4.7.2 兼顾人防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当有防水要求时,其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

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应根据工程埋置深度按表4.7.2采用,且不应小于P6。

4 .7.3 兼顾人防工程结构构件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7.3规定。

4 .7 .4 兼顾人防工程结构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在防护单元内不宜设置沉降缝、伸缩缝;2、上部地面建筑需设置伸缩缝、抗震缝时,地下室可不设置;3、室外出入口与主体结构连接处,宜设置沉降缝;4、钢筋混凝土结构设置伸缩缝最大间距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表4.7.1 材料强度等级构件类别 混凝土 砌体现浇 预制 砖 料石 混凝土砌块砂浆 基础 C25 - - - - - 梁、楼板 C25 C25 - - - - 柱 C30 C30 - - - - 内墙 C25 C25 MU10 MU30 MU15 M5 外墙C25C25MU15MU30MU15M7.5注:1、兼顾人防工程结构不得采用硅酸盐砖和硅酸盐砌块;2、严寒地区,饱和土中砖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U20;3、装配填缝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4、防水混凝土基础底板的混凝土垫层,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

表4.7.2 防水混凝土的设计抗渗等级工程埋置深度(m )设计抗渗等级<10 P6 10~20 P8 20~30 P10 30~40P12表4.7.3 结构构件最小厚度(㎜)构件类别 材料种类钢筋混凝土砖砌体 料石砌体混凝土砌块顶板、中间楼板 160 - - - 承重外墙 250 370 300 250 承重内墙 200 240 300 250 临空墙 250 - - - 防护密闭门门框墙250---注:1、表中顶板、中间楼板最小厚度系指实心截面。

如为密肋板,其实心截面厚度不宜小于100㎜;如为现浇空心板,其板顶厚度不宜小于100㎜;且其折合厚度均不应小于160㎜;4.7.5 兼顾人防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纵向受力钢筋,其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钢筋外边缘至混凝土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的公称直径,且应符合表4.7.5的规定。

4 .7 .6 兼顾人防工程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其纵向受力钢筋的锚固和连接接头应符合下列要求:1 纵向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l aF 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l aF =1.05l a (4.7.6-1) 式中 l a ——普通钢筋混凝土结构受拉钢筋的锚固长度;2 当采用绑扎搭接接头时,纵向受拉钢筋搭接接头的搭接长度l LF 应按下列公式计算:L LF =ξl aF (4.7.6-2)式中 ξ——纵向受拉钢筋搭接长度修正系数,可按表4.7.6采用;3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的连接可分为两类:绑扎搭接,机械连接和焊接,宜按不同情况选用合适的连接方式:4 纵向受力钢筋连接接头的位置宜避开梁端、柱端箍筋加密区;当无法避开时,应采用满足等强度要求的高质量机械连接接头,且钢筋接头面积百分率不应超过50%。

4.7.7 承受动荷载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表4.7.7规定的数值。

表4.7.5 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外墙外侧外墙内侧、内墙 板 梁 柱 直接防水设防水层40 30 2020 30 30 注:基础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40㎜,当基础板无垫层时不应小于70㎜。

表4.7.6 纵向受力拉钢筋搭接长度修正系数ξ 纵向钢筋搭接头面积百分率(%) ≤2550 100 ξ1.21.41.64.7.8 在动荷载作用下,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和大偏心受压构件的受拉钢筋的最大配筋百分率宜符合表4.7.8的规定。

4.7.9 钢筋混凝土受弯构件,宜在受压区配置构造钢筋,构造钢筋面积不宜小于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在连续梁支座和框架节点处,且不宜小于受拉主筋面积的1/3。

4.7.10 连续梁及框架梁在距支座边缘1.5倍梁的截面高度范围内,箍筋配筋百分率应不低于0.15%,箍筋间距不宜大于h 0/4(h 0为梁截面有效高度),且不宜大于主筋直径的5倍。

在受拉钢筋搭接处,宜采用封闭箍筋,箍筋间距不应大于主筋直径的5倍,且不应大于100㎜。

4.7.11 钢筋混凝土平板防护密闭门门框墙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1 防护密闭门门框墙的受力钢筋直径不应小于12㎜,间距不宜大于250㎜,配筋率不宜小于0.25%(图4.7.11-1);2 防护密闭门门洞四角的内外侧,应配置两根直径16㎜的斜向钢筋,其长度不应小于1000㎜(图4.7.11-2);3 防护密闭门的门框与门扇应紧密贴合;4 防护密闭门的钢制门框与门框墙之间应有足够的连接强度,相互连成整体。

表4.7.7 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分类混凝土强度等级C25~C35 C40~C55 C60~C80 受压构件的全部纵向钢筋 0.60(0.40) 0.60(0.40) 0.70(0.40) 偏心受压及偏心受拉构件一侧的受压钢筋0.20 0.20 0.20 受弯构件、偏心受压及偏心受拉构件一侧的受拉钢筋0.250.300.35注:1、受压构件的全部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当采用HRB400级、RRB400级钢筋时,应按表中规定减小0.1; 2、当为墙体时,受压构件的全部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采用括号内数值;3、受压构件的受压钢筋以及偏心受压、小偏心受拉构件的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按构件的全截面面积计算,受弯构件、大偏心受拉构件的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按全截面面积扣除位于受压边或受拉较小边翼缘面积后的截面面积计算;4、受弯构件、偏心受压及偏心受拉构件一侧的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不适用于HPB235级钢筋,当采用HPB235级钢筋时,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有关规定 ;5、对卧置于地基上兼顾人防工程结构底板,板中受拉钢筋最小配筋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0.1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