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死刑问题的探讨
死刑案件研讨发言稿范文
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在此就死刑案件进行研讨发言。
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然而,死刑案件的处理也存在着诸多争议和难点。
在此,我将结合自身的工作经验和思考,对死刑案件的处理提出一些看法。
首先,关于死刑案件的标准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或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将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然而,在具体操作中,如何确定毒品数量是否达到死刑标准,往往成为争议的焦点。
我认为,在处理死刑案件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 毒品数量:这是判断是否构成死刑的最直接因素。
在确定毒品数量时,要确保准确无误,避免因统计错误而影响案件的处理。
2. 毒品种类:不同种类的毒品对人体危害程度不同,在处理死刑案件时,应充分考虑毒品种类对案件的影响。
3. 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主观恶性,如是否为首要分子、是否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都是判断是否适用死刑的重要因素。
4. 社会危害性: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如是否导致重大伤亡、是否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也是判断是否适用死刑的依据。
其次,关于死刑案件的程序问题。
在处理死刑案件时,应确保程序公正、透明。
以下是一些建议:1. 严格审查证据:在死刑案件中,证据至关重要。
要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和真实性,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2. 充分保障被告人权利:在死刑案件中,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上诉权等诉讼权利,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 严格审查判决:在死刑案件的判决过程中,要严格审查判决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确保判决公正、合理。
最后,关于死刑案件的执行问题。
在执行死刑时,要确保依法、文明、人道。
以下是一些建议:1. 严格执行死刑判决:在执行死刑时,要确保判决的合法性、正当性,防止滥用死刑。
2. 保障被执行人权利:在执行死刑前,要充分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如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等。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方向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方向我国死刑制度作为一项重大刑事政策,在长期的实践中不断完善与发展。
然而,对于这一制度的现状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还存在着人们的关切与争议。
本文将从死刑制度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来看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作为世界上执行死刑数量最多的国家之一,我国的死刑制度相对完善。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犯罪行为中的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等严重犯罪行为,法律规定了死刑的适用条件。
我国的死刑制度经过多次修改与完善,在程序正义、量刑公正等方面具备相应保障措施。
目前,我国的死刑适用范围比较狭窄,对于刑罚执行要求严格,并且增加了死刑复核、死刑立即执行等制度。
然而,我国死刑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死刑的适用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容易受到法官个人意见和司法误判的影响,导致量刑不准确。
其次,死刑执行封闭严密,缺乏透明度,无法对外界进行监督。
此外,近年来出现的一些冤假错案也引发了对死刑制度的质疑。
即使有死刑复核制度,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复核也难以完全排除误判的可能。
这些问题都需要进一步解决,以确保死刑的公正与合法性。
针对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未来的发展方向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首先,加强死刑的人权保障和司法公正。
要确保死刑的适用条件准确、司法程序公正,通过增加证据规范化、推进司法等措施,提高量刑准确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
同时,应增加对死刑适用的限制,将死刑适用范围缩小到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避免死刑的滥用。
其次,进一步完善死刑制度的法律规定。
应通过修改刑法相关条款,明确死刑的适用条件和量刑标准,规范死刑的执行程序,确保死刑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此外,要加强对判决执行的监督与检察,在死刑执行中实施监督,提高刑罚执行的透明度。
最后,推动逐步缓和死刑制度。
虽然目前我国尚未完全废除死刑,但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们逐渐意识到人权保护的重要性。
可以逐步将死刑适用范围缩小,增加其他刑罚形式,例如无期徒刑、长期有期徒刑等替代手段,以适应社会更高的法治要求。
关于我国死刑存废问题的思考
关于我国死刑存废问题的思考【摘要】我国死刑存废问题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死刑在中国历史上有着悠久的背景,而如今在法律体系中依然占据重要地位。
死刑的执行程序严格,但对社会的影响和犯罪预防仍有争议。
死刑对被判决者及家属的影响也不可忽视。
我们需要认识到死刑存废问题的复杂性,同时在特定情况下承认死刑的必要性。
为了加强司法公正,逐步减少死刑数量也是至关重要的。
我们需要深入思考我国死刑存废问题,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关键词:死刑存废问题、社会影响、法律地位、法律程序、犯罪预防、被判决者、家属影响、复杂性、必要性、司法公正。
1. 引言1.1 我国死刑存废问题的重要性我国死刑存废问题的重要性不容忽视,它涉及着社会稳定、法治建设以及人权保障的多个方面。
对于这一复杂而敏感的问题,我们需要深入思考、慎重对待,并寻求更加合理的解决方案。
1.2 死刑的历史背景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对死刑的态度也发生了变化。
18世纪法国大革命时期,死刑被视为暴政和压迫的象征,许多知识分子提出了废除死刑的呼声。
逐渐地,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逐步废除死刑,以尊重人权和提倡人道主义。
死刑在某些情况下仍然被认为是一种必要的惩罚手段,可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共安全。
2. 正文2.1 死刑对社会的影响死刑对社会的影响是一个复杂而严重的问题。
一方面,死刑可以起到警示和震慑犯罪分子的作用,降低犯罪率,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死刑的执行会引发社会舆论的热议和争议,可能导致社会分裂和不满情绪的增加。
在一些案件中,死刑的执行可能会引起社会的同情和反感,甚至引发示威和抗议活动,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死刑的执行也可能造成误判和冤假错案,给社会带来负面影响,损害司法公信力和社会正义感。
我们需要认真思考死刑的适用范围和条件,确保死刑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程序,避免冤枉误判的发生。
我们也应该加强对犯罪分子的教育和矫正,提高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意识,从根本上减少犯罪的发生,减少对死刑的依赖。
当今中国不应该废除死刑 一辩稿
当今中国不应该废除死刑一辩稿当今中国不应该废除死刑死刑,也称为极刑、处决、生命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
在死刑问题的存与废上,我国达成的理论共识是,减少死刑而不是废除死刑。
在我国,死刑针对的是触犯刑法明文规定死刑适用罪名的特定人群。
此类犯罪者的行为大多情节极其严重、影响极其恶劣,教化可能性几乎为零,所以他们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保留死刑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
对于那些罪行极其严重的各类犯罪分子只有适用死刑,才能使其不再犯罪,从而达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
同时,死刑的存在使那些试图实施极其严重罪犯的人有所惧怕。
况且死刑是刑法中最特殊的刑罚,我们不应要求所有刑法的目的死刑都要适用。
最后,死刑的判决和执行要求严格,我国的刑事诉讼采用二审终审制,同时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程序,最大程度保障审判无误,为犯罪者留有申诉机会。
废除死刑是我国广大公民所不支持的。
2010年新浪网民意调查显示,有75%的中国民众支持死刑的存在。
我国受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大多数民众仍持有“杀人理应偿命”的朴素观念,一时很难转变。
这表明,保留死刑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价值观念,为广大公民所支持,具有满足社会大众安全心理需要的功能,而废除死刑超越了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价值观念,不能为广大公民所接受,强行推之,会导致社会大众的心理恐惧。
我国现阶段国情还不满足废除死刑的条件。
虽然现在世界上70%的国家已废除死刑,但是结合中国的现状考虑,我们不能照搬照抄其现有的成形法律。
我国没有废除死刑的先例,一切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在国家的立法、普法工作仍有待改进的情况下,立法不够及时,贸然废除死刑,出现刑罚体系的断层,难免会引起普通民众的不安无措,也为不法分子营造了可乘之机。
因此,在这种条件下,我国采取了保留死刑坚持少杀,反对多杀,错杀的基本态度是最符合现阶段我国国情的。
当今中国不应该废除死刑,保留死刑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价值观念,为广大公民所支持,同时我国现阶段国情还不满足废除死刑的条件。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论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我国死刑制度是一个备受争议的话题,无论是从人权的角度还是司法公正的角度来看,都需要对其现状和完善进行深入研究和讨论。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来论述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并提出一些改进的建议。
首先,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是严厉执行死刑的同时还存在着无辜者被判死刑的问题。
虽然我国对执行死刑的条件经过了一系列的规定和审查,但人人都有犯错的可能,司法机关也难免会犯错误。
据统计,我国每年有数百人被判无罪释放,他们中的一部分可能曾面临死刑的威胁。
这就告诉我们,无论多么完善的制度都无法避免错误的发生,所以有必要对死刑制度进行改进,以减少无辜者成为死刑的受害者。
其次,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是对死刑犯缺乏必要的人文关怀。
虽然死刑犯犯下了重大的罪行,但他们依然是人,有着享受基本人权的权利。
目前,我国对死刑犯实行秘密执行,甚至不告知其家属,这种做法让人感觉冷酷无情,缺乏人道主义关怀。
与此同时,对死刑犯的监禁条件、生活待遇等也需要得到改善。
实行人文关怀不仅能够彰显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更能够传递出正义和法治的价值观。
最后,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是对死刑的适用范围过于宽泛。
现行的刑法对于适用死刑的罪行范围过于宽泛,导致了死刑适用的不确定性。
这就给司法机关在适用死刑时留下了过大的裁量空间,容易滋生特权、不公与腐败。
为降低错误判决的风险,应当对死刑适用的标准进行进一步细化和明确,确保死刑的适用符合法律的正义和公正。
针对以上问题,对我国死刑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在执行死刑前增加复核程序,确保死刑的适用是准确和公正的。
具体来说,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在重大案件中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调查,以确认判决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最后,对死刑适用的标准进行明确和精细化。
这意味着要对适用死刑的罪行范围进行限制和细化,以避免滥用死刑的现象发生。
此外,应加强对判决程序的监督和审查,确保死刑判决的公正和合法。
综上所述,我国死刑制度的现状存在着严厉执行、缺乏人文关怀和适用范围过于宽泛的问题。
浅谈我国死刑制度的保留及对待死刑的态度
浅谈我国死刑制度的保留及对待死刑的态度我国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和深厚文化的国家,同时也是一个不断发展壮大的现代化国家。
在我国,死刑作为一个非常特殊的刑罚,被广泛使用,并且经过了长时间的实践和改进。
无论是从法律的层面还是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死刑的保留都是合理的。
本文将对我国死刑制度的保留及对待死刑的态度进行浅谈。
首先,死刑制度的保留符合我国法律的要求。
根据我国《刑法》第47条:“判处死刑应当适用最高限度的严格审查和讨论制度,遵循证据确凿、罪刑相当、量刑适当、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在适用死刑判决时,法院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讨论,确保证据充分,罪行严重,罪犯的人权和尊严得到尊重。
此外,在我国,对于适用死刑的犯罪行为都是非常严格的,主要是一些极其危险的罪行,例如恐怖主义、贩卖毒品、恶意杀人等。
通过使用死刑,我们可以有效地维护社会的公正和法律的尊严,使罪犯感受到法律的制裁。
其次,死刑制度的保留也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
尽管死刑是一种严厉的刑罚,但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罪犯的恶行很容易引起社会的愤怒和反感。
死刑制度的保留可以有效的打击罪犯的犯罪活动,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对于那些危害极大的罪犯,死刑也是一种可以快速减少其影响的一种手段。
当前,我国社会存在的一些严重刑事犯罪问题,例如毒品犯罪、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等,如果不适当地处理,会给社会带来更多的危害。
通过保留死刑制度,可以有效地制止上述问题的发生,以保护社会安全和人民幸福。
最后,我们需要正确对待死刑。
尽管我国没有废除死刑,但是在使用死刑的过程中,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和尊严。
在使用死刑之前,必须保证证据充足,罪名明确,并且使用死刑的审判过程接受了最为严格的审查等。
这可以帮助确保这种极端刑罚符合法律规定,并且真正地达到了惩罚犯罪和在社会中维护公正与秩序的目的。
总之,死刑制度的保留及对待死刑的态度是比较复杂的。
十分重要的是,我国的现行法律规定了使用死刑应遵循的原则,以保障被告人诉讼权利,同时也确保了死刑制度的人道主义处理。
国内判死刑案例
国内判死刑案例摘要:1.我国的死刑制度简介2.我国判死刑的案例类型3.我国判死刑的案例数量及趋势4.我国判死刑的案例中的争议问题5.我国对死刑制度的改革与反思正文:【我国死刑制度简介】死刑作为最高刑罚,在我国具有相当长的历史。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保留死刑制度,并将其作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利益的重要手段。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死刑适用于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罪犯。
【我国判死刑的案例类型】在我国,判死刑的案例主要涉及以下几类罪名:故意杀人、强奸、抢劫、贩卖毒品、贪污受贿、颠覆国家政权等。
这些罪名涉及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国家安全以及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方面。
当然,具体判罚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我国判死刑的案例数量及趋势】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治安形势的持续改善,以及对死刑制度的谨慎使用,我国判死刑的案例数量呈逐年下降趋势。
据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已由过去的数千人减少到数百人。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在保障人权、慎用死刑方面的积极成果。
【我国判死刑的案例中的争议问题】尽管我国在死刑制度上取得了一定成果,但在一些具体案例中仍存在争议。
例如,死刑适用的标准是否明确、死刑犯的权益保障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我国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在不断地进行研究和完善。
【我国对死刑制度的改革与反思】在全球范围内,废除死刑已成为一种趋势。
我国政府在保留死刑制度的同时,也在积极考虑对死刑制度进行改革。
例如,严格控制死刑适用范围、谨慎使用死刑、推动死刑犯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改革。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死刑。
1. 人权的尊重,死刑是对人权的侵犯,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存的权利,而死刑剥夺了这一权利。
2. 可能的冤枉,死刑执行后发现被判错的案例屡见不鲜,废除死刑可以避免因司法失误导致无辜者被处死的悲剧。
3. 社会进步,废除死刑可以体现一个国家的法治进步和人道主义精神,有助于建设一个更加公正和文明的社会。
4. 名言名句,英国哲学家贝克莱曾说过,“生命是神圣的,只有上帝才有权利剥夺它。
”这句话表达了对生命的尊重和反对死刑的立场。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死刑。
1. 惩罚犯罪,死刑是对严重犯罪行为的惩罚,可以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
2. 公正审判,在严格的司法程序下,死刑只会对罪行极其严重
的犯罪分子实施,可以避免冤枉案件的发生。
3. 受害者权益,死刑可以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心理安慰和公
正感,有利于维护受害者的权益。
4. 经典案例,例如,美国连环杀手泰德·布恩曼因为其残忍的
犯罪行为被判处死刑,这一判决得到了社会的广泛支持,显示了死
刑在某些情况下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废除死刑是一个复杂而且有争议的问题。
但从人权、司法公正以及社会进步的角度来看,废除死刑更符合现代社会的价
值观和法治精神。
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死刑在某些情况下的必要性,需要在具体执行中加强司法程序和确保公正判决,以避免冤枉
案件的发生。
我国刑法死刑问题
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研究死刑(Death Penalty)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
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诸刑罚方法中最重的一种,因而又称极刑(Great Punishment)。
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最严厉的一种刑罚。
在奴隶社会,死刑被奴隶主认为是最有效的统治手段,其执行方法也极其野蛮,如砍头、车裂、活埋等。
封建社会,虽然死刑的种类只有绞、斩两种,但其适用的范围仍然相当广泛。
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的刑法手段。
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
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对其认识也不断深化。
在死刑被人类适用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提出质疑。
1764年,意大利伟大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死刑--这个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简单的刑罚方法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
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而20世纪更是全球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的一百年。
1899年,20世纪到来的前夜,世界上只有3个国家对全部犯罪废除了死刑,它们是哥斯达黎加、圣马力诺和委内瑞拉。
到世界人权宣言通过的1948年,废除死刑的国家数目已增加到8个;1978年,这个数字变为19个;而截止到2000年10月底,在世界上全部194个国家和地区中,已经有76个对全部犯罪废除了死刑,10个普通犯罪废除了死刑,37个国家成为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仅20世纪最后10年废除死刑的国家就超过30个,目前只有71个国家仍然保留死刑。
据统计,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全世界每年平均有一个国家全面废除死刑或者部分废除死刑。
从发展趋势上看,还会有更多的国家加入到废除死刑的行列。
可以说,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适用,是当今世界各国死刑政策的主流。
一. 死刑存废之争死刑被人们不假思索地使用了几千年,但最终还是被启蒙主义者提出了质疑。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制度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制度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死刑制度。
首先,死刑制度存在着无法挽回的错误执行风险。
在司法系统中,错误判决是不可避免的,而一旦死刑判决执行,就意味着无法弥补的损失。
据统计,全球范围内有许多无辜被判死刑并执行的案例,这种错误判决给被害人家属和社会带来了无法挽回的伤害。
因此,废除死刑制度可以避免这种悲剧的发生。
其次,死刑并不能有效阻止犯罪的发生。
许多研究表明,死刑对犯罪率的影响并不明显。
相反,废除死刑制度可以让司法资源更加集中,用于预防犯罪和改善犯人的社会适应能力,从而更有效地减少犯罪率。
此外,死刑制度也存在着道德和人权上的问题。
许多人认为,死刑违反了人的基本权利,即使是犯下重罪的人也应该有机会改过自新。
正如英国作家查尔斯·狄更斯所说,“法律和正义不一定总是一致的。
”因此,废除死刑制度是符合人权和道德的选择。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死刑制度。
首先,死刑制度可以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
有些犯罪分子对于普通的刑罚并不畏惧,而死刑可以让他们对犯罪行为有更大的恐惧感,从而减少犯罪的发生。
正如美国前总统理查德·尼克松所说,“对于那些犯下严重罪行的人来说,死刑是一种有力的威慑。
”。
其次,死刑可以给受害者家属带来心理安慰。
在许多案件中,受害者家属希望能够看到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而死刑正是他们心中的公正。
废除死刑制度将无法满足受害者家属的正义需求。
此外,对于某些极端罪行,如恐怖主义行为和严重的谋杀案件,死刑是对社会公正的回应。
废除死刑制度将使这些罪犯得到比他们所犯罪行更轻的惩罚,这对于社会的公正性是不利的。
综上所述,死刑制度的废除与否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法律、道德、人权等多个方面的因素。
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该慎重权衡各方利益,以实现社会的公正和人权的保障。
是否应该取消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死刑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取消死刑。
首先,死刑是一种不可逆的刑罚,一旦执行就无法挽回。
就算有冤案发生也无法弥补。
比如美国曾经发生过一起冤案,名为“芝加哥七”,七名黑人被错误定罪并被判死刑,后来证实他们是无辜的。
这种错误是无法挽回的,因此应该取消死刑,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其次,死刑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有研究表明,死刑并不能有效地减少犯罪率。
相反,一些国家废除死刑后,犯罪率并没有上升,甚至有所下降。
因此,死刑并不是解决犯罪问题的有效手段,应该取消。
再者,死刑违反了人权和人道主义。
联合国大会曾于2007年通过决议,呼吁各国逐步废除死刑。
死刑是对人的尊严和生命的侵犯,不符合人道主义原则。
因此,应该取消死刑,以保护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
反方观点,不应该取消死刑。
首先,死刑是对严重犯罪行为的应有惩罚。
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谋杀、强奸等,给受害者和家属带来了极大的痛苦和伤害,应该用死刑来惩罚犯罪分子,以表明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其次,死刑可以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
对于那些有犯罪倾向的人来说,知道犯罪行为可能会导致死刑惩罚,会减少其犯罪的可能性。
因此,死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再者,死刑对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也具有重要意义。
一些严重的犯罪分子如果不受到严厉的惩罚,可能会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因此,死刑可以有效地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总之,取消死刑是否合适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
无论如何,我们都应该尊重法律和人权,寻求一种更合适的解决方案来解决犯罪问题。
我国死刑适用问题探讨
括 不适用 死刑 立 即执行 和死刑 缓期 两年执 行 , 也不包 括在犯 罪者
年满 l 8 周 岁之 后 再执 行死 刑 。 而对 于怀 孕的妇 女 不适用 死 刑则 的 时间 、 停 止执 行 以及 暂停 执行 的条件 、 执行 后 的告知 等作 了规 是 出于 对 妇女腹 中胎 儿 的保 护 。 我国 1 9 9 8 年8 月 4日最 高 人 民 定 , 这 些规 定 体现 了诉讼 文 明, 反 映出慎 用死 刑的刑 事政 策 。 法 院《 关 于对怀 孕妇 女在 羁押 期间 自然流 产审判 时是 否可 以适用
死刑 问题 的批 复》 中规定 , 关于 “ 审判 时怀 孕的妇 女” , 是 指在 人 民
( 四) 死刑适 用 的现状
在世 界上 已有近 2 1 3的 国家 废除死 刑 的今天 , 中 国不但保 留 了死 刑 , 而且 在立 法上 规定 的死 刑罪名 较 多、 司法 上死刑 的适 用 频 率 较大 , 从而 使 中国 的死刑适 用 问题倍 受 国际社会 的关 注 。 并 且 在少 数保 留死 刑 的国家 中 , 中国死 刑 的判决或 者执行 数量也 是
( 二) 死 刑适 用 的实体 规 定
( 三) 死刑适 用的程序 规 定
1 . 死刑 案件 的审判 管辖 主体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事 诉讼法》 第2 0 条 的规定 : “ 中级人 民法
根据 我 国《 刑 法》 的相 关规 定 , 我 国死刑 适用 的实 体定 为 : 1 . 严 格遵 守 罪行 法定 的 原则 分子判 处 死刑或 适用 死刑 , 既不 能对 分则条 文没有 规定 死刑 的犯 罪强制 地 适用死 刑 , 也 不能 为 了判 处死 刑而将 法定 刑没有 死刑 的 犯 罪 认定 为法 定刑 具有 死 刑 的犯罪 。 2 . 死 刑适 用 的对 象条 件
关于我国死刑问题的探讨
生命, 故被称 为生命 刑; 由于 生命具有 最宝 贵、 剥夺之 后不 能恢 复 罪 分子 受到严 厉 的惩 罚, 就能安 抚被 害者 的愤怒和 哀伤 , 消 这 打 的特点 , 故又被称 为 极刑 。 ( ) 二 死刑 的基 本特 征 其 报 复的念头 , 其不致 走上犯 罪道 路。 是法制 观念 淡薄或 对 使 三 法 律有 重大误 解 的人 , 对那些 不知法 而可 能犯杀 身之罪 的法盲 ,
无疑 问的, 根据刑法 规定通 过适用 死刑使犯罪 分子得 到应有 的惩 况 是指法律 上仍然规 定有死刑 条款 , 运用死刑 条款判 处死刑和 亦
罚, 体现其惩 罚功能 。 外, 另 死刑 还有 预防 功能 , 括特殊 预防 和 执行 死刑 , 包 不特别 指明死 刑使 用的时 效限 制, 但却规 定对 死刑适
性, 死刑是最 严厉 的刑罚 方法 。
( ) 刑 的 功 能 三 死
通 犯罪死 刑 的国家 和地区 己达 17个 , l 只剩 下相 对少数 的 7 8个
国家和地 区依 然保 留了死刑 。 我 国现在还 没有 废除 死刑 , 严格 限制死刑 的适 用 。 但 这种情
刑 罚具 有两大 功能 , 即惩与 戒, 死刑对 罪犯 的惩 罚功 能是毫
利的人身权 利及其他 有相对独 立意义 的权利也基 本上都 不存在 。
因此 , 相比财产刑 、 自由刑等其他 刑罚方法 , 死刑无 疑是最严厉 的。
( ) 二 死刑 的现 状
自1 8世纪意 大利刑法 学家 贝卡 利亚率 先提 出废 除死刑 的主
2 死刑对 犯罪 分子造成 的痛 苦是最 大 的。判处 刑罚势 必会 张 以来 ,国内外 刑法 学界 关于死 刑废止 的争 论就 从来没 有停止 . 对 犯罪分 子造成 某种痛 苦 , 一般 来讲 , 种痛苦 是与 刑罚 的严厉 过 。据 大赦 国际 的统计 资料 , 这 目前世 界上 已有 7 9个 国家和地 区 程度 成正 比 的。死刑 给犯 罪分 子施加 的痛 苦是其 他刑 罚方 法达 在 法律上 明确 废 除了所有 罪 行的死刑 ,1 国家 和地 区废除 了 5个 不 到的 , 死刑 的适 用便 意味着 犯罪 分子生 命的终 结 。 普 通犯 罪的死 刑 ( 时犯罪或 军事 犯罪 除M ) 还 有 2 个 国家和 战 -, 3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
从《刑法修正案(九)》看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引言死刑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在社会上一直备受争议。
在中国,死刑制度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对死刑制度的改革更是备受关注。
《刑法修正案(九)》作为我国死刑制度的重要法律文件,对死刑制度的改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刑法修正案(九)》中出现的几个方面,谈谈我国死刑制度的进步。
一、限制死刑范围《刑法修正案(九)》有一项重要的规定,就是限制了死刑的适用范围。
根据新修正的《刑法》,我国将逐步开展死刑应用的缩小和调整,通过削减适用死刑罪名和减轻特定罪名实施死刑的比例来缓解死刑的适用范围,这是死刑制度的重要改革。
在过去,我国存在一种惩罚重于教育的思想,因此死刑罪名数量庞大,除了常见的谋杀、故意伤害等罪名外,也包括一些看起来并不严重的罪名,如虚假诉讼、走私等等。
为了限制死刑罪名适用范围,新修正的《刑法》将涉及较少人命损失的罪名实施死刑的比例进行降低。
这是对死刑判决方面的一种严格限制。
这一限制的出现,对于减轻适用死刑的比例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二、减轻死刑适用情况除了限制死刑罪名适用范围外,《刑法修正案(九)》还对死刑的级别做出了调整。
如《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从事非法买卖毒品,情节严重的,以死刑判处。
”现在沿海地区被查获有机会被判死刑的新疆、甘肃、陕西、安徽等地人,在新《刑法》的原则下,这种情况将得到改善。
虽然该规定并未完全拟定,但我国不应只注重法律因素,而应将整个社会因素均衡考虑。
若界定不当,或者身心健康状况不佳的罪犯在警察压力下,可能被判刑入狱。
我国的死刑适用比例也在近年来得到大幅度下降。
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中所提及的情况,2007年的死刑判罚比例比十年前下降了70%以上。
这样一种调整的出现,虽然不会导致死刑罪名完全的消失,但却有望减轻死刑的适用情况。
三、行使死刑权的条件对于死刑制度的恰当运用,也需要制定更为明确的条件。
是否应该取消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死刑辩论辩题
正方观点,应该取消死刑。
1. 伦理道德,死刑违背了基本的人权和尊严,每个人都有权利
生存和被尊重,死刑侵犯了这一权利。
2. 法律公平,死刑存在着司法错误的可能性,一旦执行了无辜
的人,就无法挽回。
而且死刑往往更多地施加在社会边缘人群身上,存在着阶级和种族歧视的问题。
3. 社会效益,死刑并没有减少犯罪率,相反,它可能导致更多
的暴力和仇恨,无法解决根本问题。
反方观点,不应该取消死刑。
1. 惩罚效果,死刑是对严重犯罪行为的一种严厉惩罚,可以起
到震慑作用,减少犯罪率。
2. 社会安全,对于某些极端危险的罪犯,死刑可以确保社会的
安全,防止其再次危害他人。
3. 公正合理,在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死刑是对犯罪行为的应有惩罚,也是对受害者的公正回应。
名人名句:
“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可以从它对待犯罪分子的方式中看出来。
” 爱因斯坦。
“死刑不仅是对一个人的惩罚,更是对整个社会的警示。
” 柏拉图。
经典案例:
1. 美国DNA检测技术的进步,已经证明了许多曾经被判死刑的无辜者实际上是清白的,这表明死刑存在司法错误的可能性。
2. 在一些国家,对于贪污腐败等严重犯罪,死刑的实施并没有减少犯罪率,反而可能导致更多的腐败行为,这表明死刑并非有效的社会控制手段。
综上所述,取消死刑是符合伦理道德、法律公平和社会效益的
选择。
死刑并不能有效地解决犯罪问题,而且存在着司法错误和社会不公的问题。
因此,应该取消死刑,寻求更加人道和有效的惩罚方式。
是否应该取消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死刑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取消死刑。
1. 伦理道德,死刑违背了基本的人权和尊严,每个人都有权利生存和受到公平的审判。
废除死刑是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2. 法律公正,死刑存在着司法错误的可能性,一旦执行了无辜的人,就无法挽回。
而且死刑往往会受到社会地位、财富等因素的影响,无法保证公正的执行。
3. 社会效益,死刑并不能有效地减少犯罪率,反而可能导致更多的暴力和复仇。
废除死刑可以转变为更有效的惩罚和改造制度,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反方观点,不应该取消死刑。
1. 惩罚效果,死刑是对严重犯罪行为的惩罚,可以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保护社会安全和秩序。
2. 社会公平,死刑是对犯罪行为的公正惩罚,符合对罪行的应
有回应,也是对受害者家属的公正。
3. 经典案例,有些极端恶劣的犯罪行为,如恐怖袭击、大规模
谋杀等,对于这些罪行,废除死刑将难以给受害者和社会带来公正
和安慰。
从以上观点来看,取消死刑是符合人道主义和法治精神的,有
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公正。
同时,死刑并不能有效地减少犯罪率,也存在司法错误的风险。
因此,应该取消死刑这一辩题。
如马
丁·路德·金曾说过,“死刑是对人类道德的最大侮辱。
”这句话
充分说明了死刑违背了人类的道德和尊严。
再如,英国哲学家贝克
莱曾说过,“死刑不是对犯罪的报复,而是对社会的危害。
”这句
话说明了死刑并不能有效地惩罚犯罪,反而可能导致更多的暴力和
复仇。
因此,取消死刑是符合人道主义和法治精神的。
是否应该取消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死刑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取消死刑。
1. 人权保障,死刑是对人的最严厉的惩罚,违反了人的基本权利,不符合现代社会的价值观。
正如英国哲学家贝克莱所说,“惩罚不是为了报复,而是为了改善。
”死刑无法改善犯人的行为,只会让他们失去生命,剥夺了他们的机会改过自新。
2. 法律失误,死刑执行后发现被判错的案例并不罕见,这意味着死刑执行后无法挽回的错误将导致无辜人的死亡。
正如美国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布伦南所言,“如果有一名无辜者被判处死刑,那么整个社会都会受到侵犯。
”。
3. 道德考量,死刑执行过程中,往往会伴随着残酷的刑罚和长时间的等待,这种折磨和煎熬是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侮辱。
正如美国作家海明威所说,“死亡是一种解脱,但死刑不是。
”死刑并不能给犯人带来解脱,只会给他们带来更多的痛苦和折磨。
反方观点,不应该取消死刑。
1. 法律威慑,死刑是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罚,能够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降低犯罪率。
正如中国古代哲学家孟子所言,“罚不怒,则民不畏。
”只有对犯罪行为进行严惩,才能让人们对法律产生敬畏,从而减少犯罪行为。
2. 社会公平,死刑是对犯罪行为的应有惩罚,能够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正如美国前总统里根所言,“对于那些对社会造成严重伤害的罪犯,死刑才是对社会的公平回报。
”只有对罪大恶极的犯罪行为进行严惩,才能让受害者得到公正的补偿,社会才能得到平衡。
3. 惩罚效果,死刑能够给受害者家属带来安慰和正义感,也能够让犯人得到应有的惩罚,让他们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言,“报复不是一种美德,但宽恕也不是。
”对于罪大恶极的犯罪行为,应该给予应有的惩罚,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综上所述,取消死刑对于维护人权、避免法律失误和尊重人的尊严来说是必要的。
相比之下,死刑的威慑作用、社会公平和惩罚效果并不足以成为继续执行死刑的充分理由。
因此,应该取消死刑这一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死刑。
首先,死刑废除符合人道主义的精神。
众所周知,死刑是一种极端的刑罚,它剥夺了被告人的生命权利,这与现代社会对人权的尊重相悖。
正如英国哲学家贝克莱所言,“死刑是对人类尊严的一种侮辱。
”因此,废除死刑可以体现社会对人道主义的尊重,有利于构建一个更加人性化的社会。
其次,死刑存在司法错误的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不足或者审判失误等原因,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如果判决了无辜者死刑,那将是不可挽回的悲剧。
正如美国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布伦南所说,“死刑不仅是对死者的侵犯,也是对无辜者的侵犯。
”因此,废除死刑可以避免司法错误带来的不可逆后果,保障人民的生命权利。
再者,死刑并不能有效防止犯罪。
有研究表明,死刑并不能显著降低犯罪率,反而可能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
相反,通过改善社会治安、提高教育水平、完善法律体系等手段,才能更有效地预防犯罪。
正如意大利作家达·芬奇所言,“死刑并不能阻止犯罪,它只是一种复仇的行为。
”因此,废除死刑可以更好地解决社会问题,推动社会的进步。
综上所述,废除死刑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可以避免司法错误的风险,同时也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进步。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死刑。
首先,死刑是对严重犯罪行为的惩罚,它具有强烈的震慑作用。
有研究表明,死刑的存在可以有效降低犯罪率,尤其是对于严重犯罪行为,如谋杀、强奸等。
正如美国哲学家本杰明·富兰克林所言,“死刑是对罪犯的最好的警示。
”因此,保留死刑可以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秩序。
其次,死刑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一种公正回应。
在很多情况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受害者及其家属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害,而死刑可以被视为对受害者家属的一种公正回应。
正如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所言,“死刑是对受害者家属的一种公正。
”因此,保留死刑可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道德。
再者,死刑是对社会的一种保护。
对于一些极端罪犯,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极高,因此将其终身监禁可能会带来更大的社会危险。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死刑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死刑。
首先,死刑并不能真正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死刑并没有让犯罪率下降,而且在一些国家甚至出现了冤假错案。
例如,美国曾经有很多因为DNA证据证明无罪而被释放的死囚,这充分证明了死刑制度的不完善和存在的风险。
其次,死刑违背了人权的基本原则。
联合国大会曾多次通过决议呼吁各国废除死刑,认为死刑是对人的最严重的侵犯。
伟大的人权活动家曼德拉曾说过,“死刑并不能解决任何问题,只会让问题变得更糟。
”这句话深刻地揭示了死刑的不人道性和无效性。
最后,死刑制度存在着不公平和歧视的问题。
在很多国家,死刑往往更多地加在了社会底层和少数族裔身上,而对于富人和权势人士来说,他们往往能够通过金钱和关系来逃避死刑的惩罚。
这种不公平性违背了法治的原则,也是废除死刑的重要理由。
综上所述,废除死刑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和法治理念的,而且也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因此,我们应该废除死刑,寻求更加人性化和有效的刑罚制度。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死刑。
首先,死刑是对犯罪行为的严厉惩罚,能够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
有很多案例表明,当社会对犯罪行为采取严厉的制裁措施时,犯罪率往往会下降。
因此,废除死刑可能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其次,死刑是对严重犯罪行为的应有之罚。
对于那些犯下严重罪行的罪犯,仅仅依靠监禁等轻刑是无法达到正义的。
正如英国哲学家培根所说,“对于严重罪行,应当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以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
”因此,废除死刑将无法满足社会对于正义的要求。
最后,死刑是对受害者家属的一种安慰和补偿。
在很多案件中,受害者家属往往期待着罪犯能够得到应有的惩罚,以平复心中的仇恨和伤痛。
如果废除死刑,将无法满足受害者家属的合理诉求,也将对他们的心理健康造成更大的伤害。
综上所述,死刑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措施,是对犯罪行为的应有之惩。
废除死刑将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无法满足社会对于正义的要求,也无法满足受害者家属的合理诉求。
是否应该取消死刑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取消死刑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取消死刑。
首先,死刑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刑罚,一旦执行就无法挽回。
在司法系统中,错误判决是不可避免的,取消死刑可以避免对无辜者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伦南所言,“死刑是一种残酷的、不人道的刑罚,可能导致无辜者被处决。
”这说明了死刑存在执行错误的可能性,因此应该取消。
其次,死刑并没有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
有研究表明,死刑并没有减少犯罪率,相反,它可能会导致更多的暴力行为。
因此,取消死刑可以更好地保护社会安全。
正如美国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史蒂文斯所说,“死刑并没有使我们的社会更加安全,相反,它可能会导致更多的暴力行为。
”。
最后,死刑违反了人权和尊严。
联合国大会曾多次通过决议,呼吁各国废除死刑。
死刑是对人的尊严和权利的侵犯,应该取消。
正如尼尔斯·博尔哈特所言,“死刑是对人的尊严和权利的侵犯,是一种不可接受的刑罚。
”。
综上所述,取消死刑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和司法公正的选择,因此应该取消死刑。
反方观点,不应该取消死刑。
首先,死刑对于某些严重罪行是必要的。
有些罪犯犯下了极其严重的罪行,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取消死刑将无法给予这些罪犯应有的惩罚。
正如约翰·亚当斯所言,“对于某些罪犯,死刑是他们应得的惩罚,是对受害者和家属的公正回应。
”。
其次,死刑可以起到震慑犯罪的作用。
有研究表明,死刑的存在可以对犯罪分子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减少犯罪率。
因此,取消死刑可能会导致犯罪率的上升。
正如艾伦·德尔·卡尔索所说,“死刑的存在可以对犯罪分子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
”。
最后,死刑是对受害者和家属的公正回应。
对于一些严重罪行,取消死刑将无法给受害者和家属带来公正的回应,无法平息他们的愤怒和伤痛。
因此,死刑是必要的。
正如路易斯·布兰德斯所言,“死刑是对受害者和家属的公正回应,是对罪犯应得的惩罚。
”。
综上所述,死刑对于某些严重罪行是必要的,可以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给受害者和家属带来公正的回应,因此不应该取消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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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死刑问题的探讨作者:柳昆鹏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28期摘要作为社会存在的人拥有各种各样的权利,在这一权利体系中,生命是一切权利的基础。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具有不可恢复性。
自18世纪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以来,国内外刑法学界就开始了死刑废止的争论。
本文从死刑的概念与现状入手,分析了死刑的发展趋势,并对我国死刑的去与留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死刑生命权死刑废止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278-03一、死刑的涵义、特征及其功能(一)死刑的涵义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
由于死刑的内容是剥夺罪犯的生命,故被称为生命刑;由于生命具有最宝贵、剥夺之后不能恢复的特点,故又被称为极刑。
(二)死刑的基本特征死刑是刑罚方法的一种,具有刑罚方法的一般特征,但死刑又是所有刑罚方法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最大的严厉性无疑是死刑区别于其他刑罚方法的基本特征。
死刑独特的严厉性主要体现在:1.死刑所剥夺的是犯罪分子最重要的权利。
作为社会存在的人拥有各种各样的权利,在这一权利体系中,生命是一切权利的基础。
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还要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是,一旦适用死刑,犯罪分子不仅丧失了最重要的生命权利,而且依附于生命权利的人身权利及其他有相对独立意义的权利也基本上都不存在。
因此,相比财产刑、自由刑等其他刑罚方法,死刑无疑是最严厉的。
2.死刑对犯罪分子造成的痛苦是最大的。
判处刑罚势必会对犯罪分子造成某种痛苦,一般来讲,这种痛苦是与刑罚的严厉程度成正比的。
死刑给犯罪分子施加的痛苦是其他刑罚方法达不到的,死刑的适用便意味着犯罪分子生命的终结。
3.死刑的适用对犯罪分子来讲是不可逆转的。
犯罪分子一旦被适用死刑,欲恢复执行前的状态是绝无可能的。
这源于生命的不可恢复性,生命一旦丧失便意味着永远丧失。
基于这一特性,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
(三)死刑的功能刑罚具有两大功能,即惩与戒,死刑对罪犯的惩罚功能是毫无疑问的,根据刑法规定通过适用死刑使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体现其惩罚功能。
另外,死刑还有预防功能,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死刑的特殊预防功能主要体现在消灭犯罪主体——通过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从肉体上将其消灭,使其不能重新犯罪。
在所有的刑罚方法中,死刑的特殊预防功能是无可企及的,具有其独特的优势。
死刑的一般预防功能,即预防社会上不稳定分子实施犯罪的作用,其所作用的对象一般包括三类人员:一是有犯意即企图实施犯罪的潜在犯罪人,这些人怀有犯罪意图,正在等待犯罪时机,由于为死刑的强大威慑力所震憾,始终不敢把犯罪意图转化为实际行动,最后主动或被迫放弃犯罪意图。
二是犯罪的被害人及其亲属,这些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罪犯的严重侵害,容易产生强烈的愤怒情绪和报复欲望,通过死刑的适用,使犯罪分子受到严厉的惩罚,这就能安抚被害者的愤怒和哀伤,打消其报复的念头,使其不致走上犯罪道路。
三是法制观念淡薄或对法律有重大误解的人,对那些不知法而可能犯杀身之罪的法盲,死刑判决就是他们学习法律。
二、死刑的产生、发展及其现状(一)死刑的产生和发展死刑是一种古老的刑罚方法,它的起源可以追溯至原始社会的血族复仇,不过在当时,这种剥夺人生命的方法还不能被称为刑罚。
死刑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它的历史和国家的历史一样漫长。
追根溯源,死刑的产生终究还是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的结果。
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死刑被大量地适用。
(二)死刑的现状自18世纪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率先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以来,国内外刑法学界关于死刑废止的争论就从来没有停止过。
据大赦国际的统计资料,目前世界上已有79个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明确废除了所有罪行的死刑,15个国家和地区废除了普通犯罪的死刑(战时犯罪或军事犯罪除外),还有23个国家和地区在实践中事实上废除了死刑(过去10年没有执行过死刑,并且确认其不执行死刑的政策将继续下去,或者它已向国际社会承诺不再使用死刑)。
现今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除死刑或者废除普通犯罪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已达117个,只剩下相对少数的78个国家和地区依然保留了死刑。
我国现在还没有废除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
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仍然规定有死刑条款,亦运用死刑条款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不特别指明死刑使用的时效限制,但却规定对死刑适用的严格限制条件,比如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等等。
三、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及评价随着社会的发展,历史的进步,人权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
资产阶级的启蒙思想家认为,人权是天赋的,与生俱来的权利,而死刑的存在恰恰是对这一神圣权利的亵渎。
18世纪中叶,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从天赋人权的角度对死刑的弊端予以论证,并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
从此,围绕着死刑的存废问题,西方法学家展开了长达二百多年的论战,这场争论的意义和涉及的范围也早已超出了死刑问题本身,而成为哲学家、社会学家、法学家、文学家乃至普通民众都异常关切的话题,范围几乎波及世界各国。
(一)死刑存置论的主要论点1.死刑是社会报应犯罪的要求,即“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轻重的等比对称”,“报应可谓社会对于犯罪人为恶的反应,以刑罰来报应犯罪,因刑罚的痛苦来平衡犯罪的恶害,一方面可以实现正义的心理,另一方面则可以增强伦理的力量,以建立社会赖以生存的秩序。
”2.死刑的存在是社会契约论的要求,如黑格尔所说:“犯人行动中所包含的不仅是犯罪的涵义,即犯罪自在自为的理性方面——这一方面国家应主张其有效,不问个人有没有表示同意,——而且是形式的合理性,即单个人的希求。
刑罚既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所以处罚他正是尊重他的理性的存在。
”3.死刑具有强大的威慑力和最大的个别预防功能。
如意大利刑法学者加洛法罗提出的“如果国家放弃自己应用死刑的权力,它就由此而承认别人有剥夺生命的权利。
”“无期徒刑不可能像死刑一样,具有彻底地剥夺罪犯再犯能力的功能。
”4.死刑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必然要求,如美国学者黑格和英国法学家米尔恩所言:“处死杀人者是对生命的价值的尊重,是与杀人相适应之刑。
”“除非存在道德规则和原则,否则就不会有道德上的错误行为,从而也不会有任何正当理由去规定应受惩罚的法律行为。
”(二)死刑废止论的主要论点1.死刑并非报应的必要手段的合理性,当今废除死刑的国家以严厉的自由刑作为杀人罪的等价报应刑,已成为一种被接受的现实,便是杀人罪的等价报应手段并不是非死刑莫属的明证。
”或认为“报应观念是文明史前期的遗迹,理应摒弃。
”2.死刑是残酷的,不人道的,正如贝卡利亚所说:“死刑不是一种权利,我已证明这是不可能的;而是一场国家同一个公民的战争,因为,它认为消灭这个公民是必要的和有益的。
然而,如果我要证明死刑既不是必要的也不是有益的,我就首先要为人道打赢官司。
”3.死刑不具有可分性,“因此,对不同的犯罪同处死刑所导致的异罪同罚,在所难免。
其结果必然是相对于严重的犯罪,对轻微的死罪所处死刑系轻罪重罚,而相对于轻微的死罪,对严重的死罪所处的死刑则系重罪轻罚,从而违背轻罪轻刑、重罪重刑的配刑的等价性原则,使刑罚的分配失之公正。
”4.死刑涉及到对生命的保护,社会应该为犯罪行为承担必要的代价。
“从经济的或者功利的观点看,一般说来,处决罪犯的确比长期关押罪犯更省钱。
但是,生命的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由于死刑在正常时期不必要,而且对能够生效的那部分人又不能适用,因此只能将它废除。
”法国著名思想家罗伯斯庇尔更是颇有些危言耸听地说:“死刑只不过是整个民族进行的隆重的谋杀行为而已。
”死刑的存废之争的双方虽然在不同方面有各自的局限性,也没有使这一问题形成定论,但这场争论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它既丰富了刑罚学说,又给世界性的死刑立法与司法实践带来了极大的影响,使我们有机會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冷静地看待这个问题:死刑到底应不应该废除?死刑的作用和局限性谁更大一些?死刑是应该增加还是减少?它们各自的依据又是什么?因此死刑的存废之争具有积极作用,同时是人类社会的文明向较高程度发展的一个标志,是符合历史发展基本潮流的。
四、我国应存置死刑的理论基础及实践基础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文明程度的提高,死刑的废除是必然的,因为社会的内在驱动性决定了刑罚的惩罚性由重而轻是一种历史的必然,这是一个最终的发展趋势。
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保留死刑还是废除死刑之争,实际上是应当何时废除死刑之争。
在特定的时期、特定的环境下,死刑仍然发挥着它应有的作用。
保留死刑还是废除死刑,将死刑适用到何种程度,应由一个国家依照自己的具体情况来决定。
我国作为保留死刑的国家之一,对死刑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共识是减少死刑而非废除死刑,保留死刑而坚持少杀、慎杀,反对多杀、错杀。
具体联系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实际阶段,最佳的选择就是严格死刑程序,逐步减少死刑,正如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所言:“出于国情,中国不能够取消死刑,但将用制度来保证死刑判决的慎重和公正。
”1.我国还不具备取消死刑的群众基础。
死刑在我国已经流传了几千年,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华璞所说的一样:“‘杀人偿命’等观念在公众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死刑的存在仍有广泛的社会心理基础,立即废除死刑不会得到广大人民的认同和支持。
”确实,如果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草率取消死刑,会在广大群众的心理上产生不良的影响,会让一些犯罪分子气焰更加嚣张,广大群众的生命安全会难以得到保障。
特别是一些社会地位相对较低的群众,会感到自身安危更加难以保障,扬善惩恶会受到冲击,社会正义会受到冲击,社会风气会受到影响。
应该说,绝大多数群众还是赞成执行死刑的,他们还难以接受取消死刑这一事实,草率取消死刑,可能会引起社会较大的震动,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
所以,目前取消死刑的群众基础还不具备,群众的心理能力也难以承受。
2.社会转型也决定了我国尚不具备取消死刑制度的社会基础。
目前,我国还处于新旧两种体制的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完全建立,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全健全,法制对每一个人的约束还处在强制执行、被动执行阶段,人们执行法律的自觉性还不强。
更多的时候是被动执行、被迫执行。
极其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和严重的经济犯罪还大量存在。
所以,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取消死刑的社会基础。
3.我国在执行死刑问题上是符合世界发展趋势的。
世界发展的趋势减少死刑直至取消死刑,但从实然性上来说,死刑的废止是一个在国家社会历史状况背景下进行的曲折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前苏联三次废除死刑又三次恢复,意大利、西班牙等均出现了死刑反复存废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