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继承权(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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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继承权利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继承权利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继承权利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继承权利继承权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将其财产或负债按照一定的继承顺序和份额移交给其合法继承人的权利。

在民法中,继承权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涉及着个人财产的流转和家族传承。

本文将对民法中的继承权利进行汇总和介绍。

第一、继承权的获取和继承顺序根据民法规定,继承权的获取主要有两种方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依照法定规则,按照一定的继承顺序将被继承人的财产分配给其合法继承人。

这种方式适用于没有留下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

而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遗嘱明确指定继承人,并规定财产的分配方式。

在继承顺序上,民法将合法继承人分为四个顺序:直系继承、兄弟姐妹继承、祖父母继承和曾祖父母继承。

直系继承主要包括父母、子女和配偶;兄弟姐妹继承包括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祖父母继承是对于没有直系继承人和兄弟姐妹的情况下,由祖父母继承财产;曾祖父母继承是对于没有直系继承人、兄弟姐妹和祖父母的情况下,由曾祖父母继承财产。

第二、继承份额和受遗财产的限制在继承份额方面,民法规定了不同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比例。

例如,在直系继承中,配偶继承的份额通常较大,而父母和子女之间的继承份额则相对均等。

这种设计旨在保护配偶和亲属的继承权利,同时维护家庭利益的平衡。

另外,民法对受遗财产的限制也给予了一定的规定。

例如,在被继承人留有遗嘱的情况下,民法规定被继承人对财产的处分应当尊重法律规定,不得超过法定继承份额的部分。

这样做是为了防止继承人滥用遗嘱权力,损害其他合法继承人的利益。

第三、继承权的限制和剥夺在某些情况下,继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或剥夺。

民法规定,如果有证据证明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对其实施过故意犯罪行为,例如杀害被继承人,继承人将失去其继承权。

此外,如果继承人在法定继承过程中有重大过错或违反法律规定,也可能导致继承权的限制。

第四、继承权的保护和争议解决继承权的保护是司法行为的重要方面。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考点精讲及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继承权)【圣才出品】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考点精讲及典型题(含历年真题)详解(继承权)【圣才出品】

第六章继承权6.1 考点精讲一、继承权概述(一)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1.继承权的概念(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是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实际享有的具体权利。

2.继承权的特征(1)继承权是自然人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享有的权利。

(2)继承权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而享有的权利。

(3)继承权的标的是遗产。

(4)继承权是继承人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可行使的权利。

(二)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一方面,要求法律确认公民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保护其不受非法侵害;另一方面,要求在公民的私有财产继承权受到侵害时,国家以其强制力予以法律上的救济。

因此,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的表现主要有:(1)凡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全得由其继承人继承。

(2)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或者限制。

(3)继承权为绝对权,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2.继承权平等原则继承权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1)继承权男女平等(2)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3)养子女与亲生子女继承权平等(4)儿媳与女婿在继承上权利平等(5)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平等3.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养老育幼、互助互济作为继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由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条件和家庭职能所决定的,也是实现法律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的任务的必然要求。

这一原则体现在以下方面:(1)继承人为有法定扶养义务的近亲属。

(2)遗产的分配有利于养老育幼。

(3)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幼、残疾人的利益。

(4)遗产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5)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2)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3)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真题精选-第六章 继承权【圣才出品】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本科类)-真题精选-第六章 继承权【圣才出品】

第六章继承权一、选择题1.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订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订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

A.无效B.继续有效C.部分有效D.由遗嘱人自己决定是否有效【答案】A【解析】《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没有公证遗嘱的数份遗嘱中,如果内容相抵触的,以()。

A.自书遗嘱为准B.代书遗嘱为准C.录音遗嘱为准D.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答案】D【解析】《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3.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A.必须负偿还责任B.应负部分偿还责任C.可以不负偿还责任D.可以不偿还债务,但必须偿还应缴纳的税款【答案】C【解析】《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4.数个辈分不同、相互有继承权的人在同一事故中丧生,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依法应首先推定()。

A.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B.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C.长辈先死亡D.晚辈先死亡【答案】B【解析】《继承法意见》第二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的先后时间的,一般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5.会导致剥夺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情况是()。

A.篡改遗嘱内容,取消了没有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权B.伪造一份代书遗嘱,要否定原订立的公证遗嘱内容C.由于正当防卫而杀死被继承人的D.虐待被继承人的【答案】A【解析】《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③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④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政法干警《民法学》继承制度概述

政法干警《民法学》继承制度概述

第一节继承的概念与特征一、继承的概念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财产于死亡时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在这项法律制度中,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移转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为遗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就是继承权。

继承人只能是自然人,继承权也只能为自然人享有。

按照继承的依据不同可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

二、继承的特征(一)继承的发生以被继承人死亡和留有遗产等法律事实的存在为前提继承的发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的死亡,这是继承关系产生的原因;二是死者留有遗产,这是继承的财产条件。

如果死者没有遗产,则继承就不能发生。

(二)继承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必须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身份关系的人我国宪法规定,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对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可以作为继承人。

但在具体的继承关系中,继承只能基于自然人之间存在着的婚姻、家庭、血缘关系而发生。

家庭、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都不能成为继承关系的主体;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只能作为遗赠受领人;国家只能在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领遗赠遗产的情况下,获得无主财产。

(三)继承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人可以继承的只能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国家、集体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

而遗产的内容不仅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财物和债权,而且包括债务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财产权利,如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因此,继承是权利义务的全面承受,即继承人要接受遗产,就得承受财产义务。

(四)继承是继承人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是自然人取得财产的一种手段。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继承权概述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继承权概述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继承权概述【导读】2015年河南政法干警考试尚未开始,如何做好考前复习很重要。

民法作为政法干警考试科目中比较难复习,河南华图网络编辑们,特意为大家制作了民法考试大纲复习纲要,让考生在复习的时候更加轻松。

一、继承的概念和种类(一)继承的概念继承,是指将死者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二)继承的种类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继承作不同的分类。

继承的主要分类有: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1.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

2.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二、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原则2.继承权平等原则3.养老育幼原则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5.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三、遗产(一)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简答:概念和特征)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其具有以下特征:1.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留下的财产,具有特定的时间性。

2.遗产是公民遗留的个人财产,并且须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能够转移给他人所有的财产,具有范围上的限定性3.遗产是公民遗留的合法财产,具有合法性。

4.遗产是公民遗留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因而遗产在内容上具有财产性。

(二)遗产的范围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以下财产属于遗产: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1.公民的收入,包括公民的工资、奖金、从事合法经营的收入以及接受赠与、继承等所得的财产。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享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以及某些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复习重点荟萃之——继承法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复习重点荟萃之——继承法

2014河北政法干警民法复习重点荟萃之——继承法
继承法的内容近几年在政法干警考试当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尤其是连续几年出了主观题,让大家不得不慢慢的重视起来。

但是继承法的内容相对比较少,考点也就很集中,所以,
大家复习的时候要做到有方向有目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继承的概念、种类和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继承是指将死考生前所有的、于死亡时
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的主要分类是法定继承与遗
嘱继承、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

除此之外,考生对我国继承制度的五大基本原则也应当有
基本的了解。

2.继承权。

考生应当掌握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权的行使、丧失继承权的情形以及放弃
继承权的方式、继承权的保护、遗产的概念与范围。

3.法定继承。

考生应当掌握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条件、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
继承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及其适用条件、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和方法。

4.遗嘱继承。

案例题的高发地带,而且一旦涉及案例分析,往往难度较大,考生应当
掌握遗嘱、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遗嘱继承
与法定继承的区别、遗嘱的有效条件、遗嘱的撤销和变更方式、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特征及其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5.遗产的处理。

应掌握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通知的范围及遗产的范围、遗产的分割原则
和分割方法、遗产债务的范围、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和清偿办法、无人继承的遗产的处理、"五保护"遗产的处理。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遗嘱继承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遗嘱继承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遗嘱继承【导读】2012年河南政法干警考试尚未开始,对于参加2012年政法干警的考生来说,如何做好考前复习很重要。

民法作为政法干警考试科目中比较难复习,河南华图网络编辑们,特意为大家制作了民法考试大纲复习纲要,让考生在复习的时候更加轻松。

一、遗嘱继承概述(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遗嘱是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嘱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遗嘱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2.遗嘱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3.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4.遗嘱是遗嘱人独立的法律行为。

(二)遗嘱继承及其适用条件1.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2.条件:①没有遗赠扶养协议。

由于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适用,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虽有遗赠扶养协议但遗产中尚有协议未涉及的部分时,才能按遗嘱进行继承。

②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③遗嘱继承人既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三)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四)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简答:概念和区别)1.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有两个,即遗嘱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这一法律行为和立遗嘱人死亡这一事件;而发生法定继承的法律事实只有一个,即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事件。

2.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处分自己财产的意思表示,因而遗嘱继承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而法定继承并不直接体现被继承人的意愿。

3.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因而在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应先按遗嘱进行继承。

二、遗嘱的有效条件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否则,遗嘱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2015年九江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指导之继承权

2015年九江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指导之继承权

九江中公教育微信:offcnjjfx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2015年九江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指导之继承权2015年政法干警招录考试即将拉开大幕,这个考试对于广大的应届毕业生来说是非常好的学历和工作兼得的机会,因此一定要好好把握。

纵观历年政法干警考情,民法学是本科层次必考知识点,因此中公教育江西政法干警考试网为大家整理了2015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指导之继承权,希望大家能提早做准备。

继承权在每年的政法干警考试中都会出现,要么是主观题,要么是客观题,但是整体而言难度不大。

本篇文章给大家介绍一下继承法中关于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相关内容。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

其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被称为代位继承人。

如爸爸先于爷爷死亡,则可以由爸爸的子女代替爸爸继承爷爷的财产,此时,爸爸是被代位继承人,爸爸的子女是代位继承人。

代位继承有以下特点:(1)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不适用代位继承。

(2)被代位继承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代位继承。

这里的子女包括被继承人的亲生子女、养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这里的死亡可以是自然死亡,也可以是法律宣告死亡。

(4)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包括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受辈分限制。

(5)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权。

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的,应由该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其中,在继承开始之后、遗产分配之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接受被转继承人遗产的人被称为转继承人。

如爷爷死亡,在遗产分割之前爸爸死亡的,则应由爸爸继承的那部分遗产直接转给爸爸的合法继承人。

常德政法干警考试:XX3年湖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大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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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推出:常德2014年公务员笔试暑期集训营编辑推荐:2014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培训课程[课程推荐]2013年湖南政法干警考试培训:笔试网校班笔试面授班第六部分继承权一、继承权概述(一)继承权的概念与特征(二)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2.继承权平等原则3.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三)遗产的概念与范围(四)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与丧失二、法定继承(一)法定继承的概念与特征(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顺序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2.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1.代位继承的概念和特征2.转继承的概念和特征3.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四)法定继承中的遗产分配1.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2.非继承人的遗产取得权三、遗嘱继承(一)遗嘱继承概述1.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2.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二)遗嘱的设立1.遗嘱的概念与特征2.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3.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三)遗嘱的有效条件1.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2.遗嘱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遗嘱内容合法4.遗嘱形式合法(四)遗嘱的变更与撤销(五)遗赠1.遗赠的概念与特征2.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六)遗赠扶养协议1.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与特征2.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四、遗产的处理(一)继承的开始与遗产的保管1.继承开始2.遗产保管(二)遗产的分割与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1.遗产分割的原则2.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第七部分民事责任一、民事责任概述(一)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二)民事责任的分类1.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2.双方责任与单方责任3.共同责任与单独责任4.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5.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一)缔约过失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3.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4.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二)违约责任1.违约责任的概念与特征2.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3.为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4.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5.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继续履行;赔偿损失;定金;违约金三、侵权责任(一)侵权责任概述1.侵权行为的概念与特征2.侵权责任的概念与特征3.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法定继承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法定继承

河南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大纲:法定继承【导读】2015年河南政法干警考试尚未开始,如何做好考前复习很重要。

民法作为政法干警考试科目中比较难复习,河南华图网络编辑们,特意为大家制作了民法考试大纲复习纲要,让考生在复习的时候更加轻松。

一、法定继承概述(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简答:概念和特征)1.概念: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继承方式。

2.特征①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

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②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并且具有强行性。

③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1.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2.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协议无效而有遗嘱时,按照遗嘱的内容办理;3.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4.此外,有下列情形时,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的。

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③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依照我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第一顺序有配偶、子女(范围)、父母,2.第二顺序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国家公务员| 事业单位| 村官| 选调生| 教师招聘| 银行招聘| 信用社| 乡镇公务员| 各省公务员|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

4.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继承权概述

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继承权概述

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继承权概述导读:本文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继承权概述,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2016司法考试《民法》考试知识点:继承权概述继承的概念1、概念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在继承法律关系中,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为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为继承人。

2、分类我国继承法将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1)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直接依照法律的规定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2)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继承权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2、特征:(1)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组织或国家。

虽然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可以受遗赠人的身份取得遗产,但不能以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身份取得遗产。

(2)继承权的取得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

只有与被继承人有特定的婚姻、血缘以及收养关系的人才能成为继承人。

(3)继承权是一项财产权,现代民法中的继承专指财产继承,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是继承权的核心内容。

(4)继承权具有不可转让性。

继承权虽然在本质上是一项财产权,但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身份色彩,继承人虽然可以放弃继承权,但不能将继承权转让给他人。

(5)继承权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互谅互让、协商处理遗产的原则2、养老育幼原则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体现在:(1)继承法赋予了那些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法律地位。

(2)继承法根据继父母子女间、继兄弟姐妹之间是否有共同生活的基础,相互之间是否存在抚养关系来确定彼此之间是否享有继承权。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继承权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继承权

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继承权司法考试民法法条串讲:继承权。

民法是历年司法考考察的重点学科,历来有“得民法者得天下”之说,学通了民法再复习其他学科考生则感觉轻车熟路,民法往往成为了考生成绩的分水岭。

然而,民法具有知识体系庞大、知识点繁杂、考察难度大的特点,也是历年考生失分的“重灾区”。

一、继承权的取得1.依法律规定而取得;2.依遗嘱取得二、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法第25条)1.须为明示:(未作表示的,视作接受继承。

注意与接受遗赠的放弃的区别)1)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继承法解释第47条)2)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继承法解释第47条)3)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继承法解释第48条)2.须在法定期限内: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

(继承法第25条第1款)3.放弃的追溯力: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法解释第51条)4.放弃无效情形: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继承法解释第46条)5.反悔情形: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继承法解释第50条)三、继承权的丧失1.丧失的事由(继承法第7条)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继承法解释第11条)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如何界定情节严重: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

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继承法解释第10条)法律敎育网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民法学继承权

民法学继承权
一、继承权概述 (一)继承权的概念(预测题) 在民法学上,继承专指财产继承,是指在公民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 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制度。 特征: ①继承的发生原因具有特定性。 ②继承的主体范围的具有限定性。 ③继承的客体范围具有限定性。 ④继承的法律后果具有权利变更性。 (二)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预测题)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 5.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预测题:继承法的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表现?) (三)遗产的概念 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 范围: 1、遗产包括的财产: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2、遗产不能包括的权利义务: (1)与被继承人人身密不可分的人身权利。 (2)与公民人身有关的和专属性的债权债务。 (3)国有资源的使用权。 (4)承包经营权。 (5)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的使用权。 (四)继承权的接受: 继承权的行使,指继承人实现自己的继承权。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自己行使继承权,无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的人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继承权的放弃: 1、继承权放弃的概念: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2、继承权放弃的方式: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在遗产处理前,可用口头或书面方式向其他继承人作出。 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权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用,则继承人不得放弃继承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权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20XX年20XX年政法干警民法学继承权内容分析

20XX年20XX年政法干警民法学继承权内容分析

20XX年20XX年政法干警民法学继承权内容分析民法学中有关继承权的考查点不再少数,下面,专家就对其重点内容进行分析预测,助大家政法干警考试一臂之力!预测点1:★继承的概念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在继承法律关系中,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为遗产,依法承受遗产的人为继承人。

预测点2:★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对呗继承人或其它继承人有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剥夺继承权,从而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制度。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它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下列选项中,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是A.伪造遗嘱情节严重,但以后确有悔改表现的B.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但以后确有悔改表现的C.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未遂,被继承人在其生前表示宽恕的D.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但以后确有悔改表现,且被继承人生前表示宽恕的预测点3:★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预测点4:★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本应由继承人继承的遗产,由已死亡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的法律制度,又称间接继承。

其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人被称为代位继承人。

●●甲先于其父死亡。

甲父死亡后,甲的女儿继承了甲应继承其父的遗产份额。

该继承方式是A.遗赠B.代位继承C.转继承D.遗嘱继承预测点5:★法定继承的顺序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先后次序,其具有强制性。

民法-继承权(二)

民法-继承权(二)

民法-继承权(二)民法-继承权(二)一、选择题(总题数:20,分数:40.00)1.继承权的主体为______A.公民B.法人C.非法人组织D.政府A. √B.C.D.根据《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国家,也不能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自然人承包的土地、山林等,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承包人死亡时,应按______办理。

A.法定继承B.遗嘱继承C.承包合同D.法院判决A.B.C. √D.根据《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

3.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于______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未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A.遗产处理之前B.被继承人死亡后2个月内C.知道继承事实后2个月内D.被继承人死亡时A. √B.C.D.根据《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4.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______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A.不能取得遗产B.可以取得遗产C.不能履行法定义务D.可以履行法定义务A.B.C. √D.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5.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采用______的方式。

A.口头B.书面C.明示D.默示A.B.C. √D.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以明示的方式进行,不能采用默示或推定的方式。

6.继兄弟姐妹之间享有继承权以其______关系为前提。

A.血亲B.姻亲C.亲属D.扶养A.B.C.D.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继兄弟姐妹之间的继承权,因继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关系而发生。

7.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进行代位继承,将______A.受辈数的限制B.不受辈数的限制C.适当考虑辈数D.由其他继承人决定是否受辈数的限制A.B. √C.D.它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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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继承权(二)(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43,分数:100.00)1.马小二与其父马某素来关系不好,马小二经常惹马某生气以至于马某多次说其死后马小二不能继承自己的财产,而马小二也多次对外人宣扬自己绝对不会要父亲的财产。

2011年11月,马某因车祸身亡。

则马小二有无继承其父遗产的权利?______(分数:2.50)A.马某的口头表明无效,马小二口头放弃其继承权的行为也无效,马小二仍有继承其父遗产的权利√B.因马某多次表明马小二在其死后不能继承自己的财产,所以马小二无权继承马某的遗产C.因马小二多次对外人宣扬自己绝对不会要父亲的财产,视为他已经将其继承权抛弃D.以上说法都不对解析:[解析] 法定继承人范围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可见题中马小二是马某的法定继承人,这是一种法定的关系,除非马某生前立下遗嘱,剥夺马小二的继承权,否则仅仅口头表示马小二不得继承自己的遗产,不具有法律效力。

马某死后马小二作为其法定继承人。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

马小二只有在马某死后,遗产处理之前表示放弃继承的,才有效。

本题中,马小二虽多次表示放弃继承遗产,但是是在其父生前,继承还没有开始,因而放弃继承的表示无效。

因而,马小二仍然有权继承马某的遗产。

A项正确。

2.刘某生前共有四个儿女甲、乙、丙、丁,在下列情况中,丧失继承权的是______(分数:2.50)A.甲过失致刘某死亡B.乙为争夺遗产而杀害甲√C.丙遗弃张某但情节轻微D.丁虐待张某但情节轻微解析:[解析] 《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1)种情形要求继承人出于故意,只要是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论既遂、未遂均丧失继承权,但过失致被继承人死亡不丧失继承权。

A项不选。

第(2)种情形,也要求继承人主观上是故意,也不论既遂、未遂均丧失继承权,但要求目的是为了争夺遗产。

B项当选。

第(3)、(4)种情形,要求虐待、遗弃达到情节严重,情节轻微不丧失继承权。

C、D项不选。

3.甲、乙为夫妻,元父母子女,甲有一姐丙,乙有一弟丁,2007年春节期间甲、乙遇车祸,甲立即死亡,乙在送往医院的途中也死亡,经查甲、乙共有房屋两套,则这两套房屋应______。

(分数:2.50)A.由丙独自继承B.由丁独自继承√C.由丙、丁平分遗产D.归甲、乙所在村所解析:[解析] 甲死亡时法定继承人有配偶乙和姐姐丙,乙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丙是第二顺序继承人,由于甲死亡时乙还未死亡,且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没有继承权,因而甲的所有遗产均由乙继承。

后乙死亡,法定继承人只有弟弟丁,因而乙死后乙自己的所有遗产以及继承甲的遗产均由丁继承。

故B项正确。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遗产按______处理。

(分数:2.50)A.转继承B.法定继承√C.代位继承D.遗嘱继承解析:[解析] 《继承法》第2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因而B选项正确。

5.甲、乙婚后生有一女丙,后丙与丁结婚,生有一子戊,甲与丙在旅游途中,因飞机失事同时死亡,无法证明死亡先后时间,甲、丙均留有遗产若干,对其遗产继承,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______。

(分数:2.50)A.应推定甲先死亡,丙后死亡,甲的遗产由乙、丙继承,丙的遗产由乙、丁、戊继承√B.应推定丙先死亡,甲后死亡,丙的遗产由甲、乙、丁、戊继承,甲的遗产由乙、戊继承,其中戊为代位继承C.应推定甲、丙同时死亡,互不发生继承,甲的遗产由乙继承,丙的遗产由乙、丁、戊继承D.应推定甲、丙同时死亡,互不发生继承,甲的遗产由乙、戊继承,其中戊为代位继承,丙的遗产由乙、丁、戊继承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死亡时间推定及法定继承问题。

《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本题中应推定甲先死亡,丙后死亡。

甲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有其配偶乙、其女丙,故其遗产由乙、丙继承。

丙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有其父母、配偶、子女,由于甲已死亡,故应由乙、丁、戊继承,故A项正确。

6.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子娶妻丁,育有一子戊,儿子五年前遇车祸死亡。

甲、乙均年老,无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并数度打骂甲、乙,情节严重,甲、乙主要靠儿媳丁扶养。

甲于2009年死亡,留下房屋一套,按照继承法规定,下列不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是______。

(分数:2.50)A..乙B..丙√C..丁D..戊解析:[解析] 本题中,丙由于存在虐待甲、乙的情况,且达到情节严重,因此丙丧失继承权。

甲死亡后,乙作为配偶享有继承权。

戊作为代位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丁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7.下列选项中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分数:2.50)A.公证遗嘱不得撤销和变更B.被篡改的遗嘱全部无效C.遗嘱是要式法律行为√D.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出于故意,还是出于过失,也不论既遂还是未遂,均应确认其丧失继承权解析:[解析] 公证遗嘱是可以撤销和变更的,只是撤销和变更同样要以公证的形式,A项错误;遗嘱被篡改的,并非全部无效,只是被篡改的部分无效,B项错误;继承人杀害被继承人的,只有主观上出于故意才丧失继承权,过失致被继承人死亡并不丧失继承权,D项错误。

遗嘱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才有效。

C项正确。

8.甲、乙为兄妹,1982年二人父母相继去世,留下三间平房和十棵树。

双方未分割遗产,平房一直由甲居住。

1988年,甲将平房推倒,树木砍伐后,在原地建起北房四间以及东西厢房各两间,乙未提出异议。

1990年,甲取得上述房产宅基地使用权证。

1998年经甲同意,乙使用北房一间,后因乙认为该房产系父母遗产,而甲认为该房产系自己出资所建,引起纠纷。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____。

(分数:2.50)A.甲与乙的纠纷为遗产分割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B.新建北房四间以及东西厢房各两间归甲所有√C.新建北房四间以及东西厢房各两间归甲、乙共有D.乙请求甲侵害其继承权的权利尚未经过诉讼时效解析:[解析] 本题涉及法定继承以及继承人分割遗产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

甲、乙父母相继去世后,甲作为法定继承人对尚未分割的遗产共同共有,任何一方均有随时提出分割遗产。

在1988年甲将平房推到,树木砍伐后,其行为构成对乙遗产份额的侵害,乙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权利,但乙迟至1998年才提出请求,其权利已经因时效经过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故本题并非分割遗产纠纷,而是侵害继承权纠纷,A、D选项错误。

新建北房四间及东西厢房各两间是在推倒原平房和砍伐树木的基础上完成的,新建不同于修缮,而是重新建设,故该房与乙没有关系,应归甲所有,B选项正确,C选项错误。

9.徐某在外出差时意外死亡,留下价值六万元的遗产,下列无权继承的是______。

(分数:2.50)A.徐某的妻子B.徐某的女儿C.徐某的父母D.与徐某一起生活近十年,并由徐某供养的岳父岳母√解析:[解析] 徐某的妻子、父母、女儿均为徐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徐某的岳父岳母不是徐某的继承人。

A、B、C项正确,D选项错误。

但徐某的岳父岳母靠徐某供养,且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在分割遗产时应当适当分得遗产。

10.安某与谢某结婚后生育一女谢甲,谢甲与赵某结婚后生育一子赵甲。

某日,赵某因与谢甲及谢某发生争执,将谢甲杀死后,又将谢某杀死,然后自缢而亡。

经查,赵某父母双亡,仅有一弟弟赵乙,赵某与谢甲共有财产6万元,安某与谢某共有财产4万元。

对于本案财产继承及分割,正确的是______。

(分数:2.50)A.安某5万元,赵甲5万元B.安某4万元,赵甲6万元C.安某4.5万元,赵甲5.5万元√D.安某2.5万元,赵甲7.5万元解析:[解析] 本题中,谢甲先于谢某死亡,谢甲之子赵甲在谢某死亡时可代位继承。

谢甲死亡后,其个人遗产3万元本应由其配偶赵某、其父母安某与谢某、其子赵甲继承,但赵某故意杀害谢甲,丧失继承权。

故其3万元遗产应由安某、谢某、赵甲共同继承,即各得1万元。

谢某死亡后,其遗产共3万元(2万元+1万元)应由安某和谢甲共同继承,即各得1.5万元,其中谢甲的1.5万元由赵甲代位继承。

赵某死亡后,其遗产共3万元,应由其子赵甲继承。

故赵甲得遗产5.5万元。

安某应得4.5万元。

故本题正确选项为C。

11.孙某有一个儿子和两个女儿,都已经成家,妻子和父母都已去世。

儿子生活较好,但不孝敬;大女儿离孙某较远不便照料孙某;孙某一直与二女儿一起生活。

孙某去世后留下遗产6万元。

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分数:2.50)A.首先由三人协商,按他们的协议处理B.如果协商不成,三人平分√C.如果协商不成,二女儿应当多分D.如果协商不成,儿子应当少分解析:[解析] 对于遗产分割,继承人之间可以协商处理。

有协议的依照其协议,协议不成的,同一顺序的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故本题选项B错误。

12.甲的邻居周某家的小男孩丁深得甲喜爱。

2005年春节周某回家拜年时不幸遇到车祸,丁成为孤儿。

甲自愿抚养丁,并与丁一起生活,送丁上学。

2010年4月,甲病逝,则丁______。

(分数:2.50)A.能够参与遗产分配,但只能少于继承人B.能够参与遗产分配,但只能与继承人相同C.不能参与遗产分配D.能够参与遗产分配,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解析:[解析] 《继承法》第14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本题中,丁为被继承人甲扶养之人,其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在分割遗产时,可以分给他适当的份额。

故D选项正确。

13.下列是某律师在解答某公民有关继承的问题时的回答,其中说法错误的是______。

(分数:2.50)A.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B.应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C.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遗嘱无效√D.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解析:[解析] 本题C选项表述的错误之处在于:遗嘱人在立遗嘱时是有行为能力的,即使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该遗嘱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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