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干警 民法学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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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总结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点总结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简答)(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人身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调整对象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区别1.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2.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

(二)义务主体的范围(选)绝对法律关系: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负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一切不特定的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人身关系、继承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义务人一般是实施某种积极地行为,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

(三)权利的实现方式物权关系: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律关系第二节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概念: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二)构成条件:1.客观存在2.为法律所承认(三)种类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私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法人;其他组织,如国有银行、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国家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向的对象物(物权)行为(债权)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人身利益(人身权)权利(抵押权和质权)第三节民事权利一、民事权利的概念(一)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政法干警民法学笔记2

政法干警民法学笔记2

政法干警民法学笔记2民事法律行为(现代民法的灵魂)法律关系分为主体(当事人)、客体(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内容(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发生的要件:①有主体、②有法律规范、③有法律事实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以事实行为与法律行为的区别为中心以法律事实的发生是否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将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根据事件的发生是否与人的意志有关,可以分成自然事件(海啸)和社会事件(罢工)根据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否是当事人意欲追求的,行为分为事实行为和民事行为(法律行为)事实行为包括:侵权行为、无因管理行为、部分的不当得利行为(因为有的不当得利是基于事件)、创作行为、发明行为、添附行为、先占行为、拾得遗失物、发现隐(埋)藏物等民事行为的概念引进于德国,我国进行了改造,目前民事行为分为:民事法律行为(civil legal act,合法有效);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能力有瑕疵);可变更、可撤消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有瑕疵);无效的民事行为(内容违法);----但理论结构本身就会产生混乱,如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合同行为,而合同行为又分为有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消、无效按李建伟说:以后会把民事行为的概念取消,直接让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相对应,再把法律行为按种类分为合同行为、婚姻行为、遗嘱行为、收养行为、代理行为等,还可以按法律行为的效力状况分为有效行为、无效行为、效力待定行为、可变更可撤消行为。

法律行为的内容和后果都由当事人自由决定(私法自治),法律只起补充作用法律行为要求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事实行为的内容和后果都由法律事先规定,法律表现为强行性规范事实行为不要求当事人具有行为能力从不同的角度看,一个行为可能同时是事实行为或法律行为或纯属事件,例如:甲杀死乙,乙的儿女继承了乙的财产,对于发生的继承法律关系,甲杀死乙属于事件甲杀死乙,甲要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发生的侵权责任,甲杀死乙属于事实行为甲将汽车托乙保管,乙擅自将汽车出租给丙,对于乙丙之间的租赁,乙的行为是法律行为而由于乙擅自出租甲的汽车,因此所获取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出租汽车的行为对于甲乙之间产生的不当得利之债来说属于事实行为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1、按主体和意思表示方向的不同可以分为:单方行为:无须他人意思表示就可成立生效单方行为又分为: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授权、解除、免除、撤销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抛弃行为、遗嘱行为双方行为:内容相同方向相反,如合同,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共同行为:意思表示方向相同,如订立合伙协议、公司章程,采用多数决定原则2、按是否需要支付对价可以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赠与、保证、借用、没有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没有约定保管费用的保管合同、没有约定报酬的委托合同)区分的意义:关涉行为定性、当事人承担的责任程度不同、对当事人的行为能力要求不同3、按是否需要标的物的交付为行为的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可以分为要物行为(实践行为)和不要物行为(诺成行为)主要的要物合同:动产质押、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区分意义:当事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4、按是否需要特定形式还可以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要式行为又分为一般要式(书面形式)和特殊要式(书面+登记或批准)没有采取一般要式的,合同不成立;没有采取特殊要式的,合同不生效特殊要式合同:中外合资合同、中外合作合同、向外国人转让中国专利5、按行为与原因的关系还可以分为:有因行为(要因行为)、无因行为(不要因行为)分类意义:“原因”的效力对行为效力的影响不同目前我国现行法上的无因行为包括:债权移转、免责的债务承担、债务免除、票据行为、授权行为6、按行为的效果还可以分为:处分行为(物权性――发生、变更、消灭物权);―――物权行为负担行为(债权性――发生债权债务);―――债权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法律效力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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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 ★★★简答)(一)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二)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 务关系2.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的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分类 人身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因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一)调整对象 财产关系:民事主体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物质利益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财产法律关系和人身法律关系的区别1.两类关系中的权利性质不同。 2.对这两类关系的保护方法不同。 (二)义务主体的范围(选)绝对法律关系 :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和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义务人负消极的不作为的义务,一切不特定的人 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关系、人身关系、继承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相对法律关系 :权利人实现其权利必须有具体的义务人协助,义务人一般是实施某种积极地行为,并且义务人只是特定的一人或者数人。 (三)权利的实现方式物权关系 :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而不需要义务人实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的民事法律关系 债权关系 :是指权利人的权利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的民事法 律关系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概念:也称为民事权利义务的主体或简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二)构成条件:1.客观存在 2.为法律所承认 (三)种类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私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法人;其他组织,如国有银行、保险公司在各地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国家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所指

政法干警司法考试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政法干警司法考试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政法干警民法学教材笔记背记要点

政法干警民法学教材笔记背记要点

民法学教材笔记权力滥用的构成条件:1.当事人有权利存在。

2.权利人有行使权利的行为。

3.当事人的行为有滥用权利的违法性。

公平原则体现在:1.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平衡。

2.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平衡。

3.负担与风险的平衡。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民事权利:是指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

民事权利的含义:1.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利益。

2.民事权利是民法规定或者有权的国家机关认可的。

3.民事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障。

民事权利的分类:以民事权利所体现的利益的性质分:财产权与人身权以民事权利的作用分: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以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分:绝对权与相对权以民事权利的依存关系分:主权利与从权利以民事权利与主体的关系分:专属权与非专属权以民事权利是否已经取得为标准分:既得权与期待权以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为标准分:原权与救济权支配权:是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权利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

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抗辩权:是指对抗他人权利的权利。

分为:永久性抗辩权和延期性抗辩权。

民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以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

民事责任的特征:1.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向他方承担的责任。

2.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

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

4.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共同责任分为:按份责任、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

按份责任:是指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份额承担责任。

政法干警民法学重点总结

政法干警民法学重点总结

政法干警民法学重点总结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内容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内容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

民法学考试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知识产权、继承部分。

根据大纲要求,认为各部分的复习重点主要为以下内容:★★基础知识理论(一)总论部分民法学总论部分包括了民法的一些重要制度,学好这一部分内容,是深入学习民法学的基础。

这一部分的重点内容包括:1.民法的本质。

所谓民法是指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原则。

民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原则是贯彻宪法宗旨、体现民法精神、规范民事活动、指导民事审判的基本准则。

把握好民法的调整原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各项民事制度。

考生在复习民法的调整原则时,应结合民法的其他内容,深入理解。

特别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被认为是民法的“帝王原则”,考生应准确把握其基本含义和该原则在民法基本制度中的体现。

3.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事实。

就民事法律关系而言,要求考生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分类、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特别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考生要有较清楚地认识。

就民事法律事实而言,要求考生重点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意义及其基本分类、各项分类的含义。

4.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制度。

首先,应掌握公民的概念与本质;其次,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考生应当掌握的重点内容。

特别是,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同特点及比较,考生在复习时,更应当重点掌握。

其他的如监护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及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也是本部分的重点内容。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专题系列及重难点.doc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专题系列及重难点.doc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知识专题一专题一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母法条:民法通则:9,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36,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合同法:4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消的权利。

撤消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相关法理: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简言之,有民事权利能力,才有成为民事主题的可能。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简言之,民事行为能力为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提供了现实性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死亡包括生理死亡与宣告死亡。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则因个体心智,健康状况而有差异。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均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知识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认定自然人出生时间的标准依次为: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有关证明)2,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有继承关系的多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如何确定死亡时间(继承法意见第2条: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机关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

3,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例外规定A,关于胎儿的应留分额:继承法28条(死体/活体/出生后死亡)B,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问题(此时保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完全行为能力(注意童工下限为16周岁),限制行为能力(年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无行为能力(年龄/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5,无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纯获利益,无行为能力人处分零花钱6,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效力:纯获利益,能力范围内,此外的合同行为为效力待定行为,单方民事行为为无效行为(与合同法的区别)7,特殊行为能力:适用特别法:如结婚能力8,法人权利能力与经营范围之关系:合同法解释10条禁止性规定:限制经营/特许经营/法律,行政法规(不包罗其他立法文件)禁止经营机关法人签定的营利性质合同为无效行为总之要灵活理解该条子法条:民法通则11,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民通意见: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梳理

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梳理

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梳理政法干警民法学是指政法系统中从事民法学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的干警。

民法学是法学的基础学科,涉及到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是最贴近人民群众生活的法律学科之一、本文将对政法干警在民法学领域中需要掌握的知识点进行梳理。

一、基本概念1.民法的定义和特点:民法是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平等权利、平等义务关系的一门法律学科,具有完备性、普遍性、私法性等特点。

2.民法的系统和层次:民法主要包括一般部分、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等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

3.必要与充分条件:必要条件是构成一项法律关系所必需的,而充分条件则是可附加的条件。

民法学研究的核心问题是确认法律关系必要与充分条件。

二、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民事法律关系形成和变更的基本原则,要求行为合法,合同合法,侵权行为合法等。

2.客体平等原则:客体平等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公民权利和义务上的平等地位。

3.自愿原则:民事法律关系的订立、变更和终止应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不得违背意愿。

4.国家保护原则:国家法律保护公民个人权利,保护社会利益。

三、主要内容1.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权利,以及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等。

2.财产权:包括物权和债权两大类。

物权是指人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债权是指人们对于债务人的权利要求。

3.合同法:合同是民事法律关系中一种主要形式,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解除等问题。

4.侵权法: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侵权法规定了对侵权行为的救济程序和赔偿标准。

5.继承法:继承是指因死亡而转移财产权的法律制度,继承法规定了继承人的顺序、份额和遗嘱的效力等问题。

四、相关实务1.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处理民事争议和保护民事权益的法律程序规定,政法干警需了解其诉讼程序、证据规则和执行程序等。

2.民事执行法:民事执行法是就民事判决、裁定和仲裁裁决等进行执行的法律规定,政法干警需了解其执行程序和执行措施等。

政法干警司法考试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政法干警司法考试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2、民法为文明法。

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

4、民法为实体法。

2、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3、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之中的民法的根本规则,是民法立法的指导方针和解释民法规范、适用民法规范以及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知识点民法学是指研究民事法律关系的学科,是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政法干警考试来说,掌握一定的民法学知识点是必不可少的。

以下将就民法学的主要知识点进行详细介绍,供考生参考。

首先,民法学的基础是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是指私法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其中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两个方面。

民事权利是指私法主体对自身合法利益的排他性支配能力。

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事法律关系规定所引起的法律后果。

其次,民法学的核心内容是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指个人或组织依法掌握的具有私人性质的权益。

它包括财产权、人格权和其他民事权利。

其中,财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其财产享有的支配、支配、使用和收益权。

人格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对自身人格利益的享有和保护。

其他民事权利包括合同权利、知识产权、婚姻家庭权利等。

此外,民法学还包括了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和效力问题。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行使或者保护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

它包括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和真实性等要件。

真实性是指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与其真实意思一致。

真实性是指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表达。

此外,民事法律行为还有效力的问题,即行为的法律效果是否产生。

效力的问题包括生效和效力期限等。

最后,民法学还包括了民事责任的构成和承担问题。

民事责任是指因违反民事法律关系规定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它包括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两个方面。

侵权责任是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合同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而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包括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责任等。

综上所述,政法干警考试中的民法学知识点主要包括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责任等内容。

考生在备考时应该注重对这些知识点的掌握,并且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通过理论学习,建立起完整的民法学知识体系,并运用到具体案例中,进行思考和分析,以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为日后的执法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政法干警民法学重点

政法干警民法学重点

1.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生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民法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3.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4.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5.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是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依据,也是自然人享有民事主体资格的标志。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行为设定民事权利义务的资格,即自然人依法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

6.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自然人了无音讯2年的可以宣告失踪,满4年的可以宣告死亡。

7.个人合伙;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8.法人的成立条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9.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一)一般成立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无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二)特殊成立要件1.对于有因行为,原因欠缺法律行为不成立,原因就成了热别要见2.对于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物之交付就是特殊要见,民事法律行为在交付完成前不能成立10.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一)主体合格(二)意思表示真实(三)内容合法1.标的合法2.在法律对某些行为有特别要求的,必须满足该要求市,民事法律行为方能生效。

11.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的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大纲考点详解(部分)

政法干警招录考试民法学大纲考点详解(部分)

第一部分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根据各国现有民法(包括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精神,民法概念的完整表述应是:民法是以民事方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所谓民事方法是指民法的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确立民事主体平等地位,尊重、保障民事的财产权益和人身权益,对被侵犯权益给予赔偿的方法。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根据我国民事立法和实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以自愿为基础的具体的经济关系。

财产范围包括以下内容:①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如土地、房屋、服装、机器设备等,通常称之为集体财产或有形财产。

②智力成果。

如著作、专利、商标等。

③受法律保护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

如企业名称、商业秘密等。

后两者通常称之为无体财产或无形财产。

所以,财产是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以下三个特点:(1)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具体的经济关系。

经济关系是在物质资料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具体的经济关系是人们有意识的经济活动形成的,法律可以对人们的经济活动进行调整。

民法通过对财产关系的调整,保护当事人的财产权利,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其经济性质属于所有制范畴。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人(包括组织)向另一人转移而发生的关系,其经济性质属于商品交换关系,典型表现是商品买卖关系,还包括货币借贷、货物运输、货物保管、知识产权转让,此外也包括财产的借用关系、赠与关系等。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这也是区别于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部门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界限。

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备考重点点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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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赠与财产毁损灭失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2)瑕疵担保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物或权利有瑕疵的,赠与人在负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一般原因而终止,也有其特有的终止方式,即赠与的撤销。
依继受取得的方法的不同,继受取得可分为移转的继受取得与创设的继受取得。
移转的继受取得简称移转取得,是指就他人的物权依其原状而取得。
创设的继受取得简称设定取得或创设取得,是指在自己所有的物上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
2.物权的转移是指已经存在的物权在民事主体之间的流转,即一物上之物权从一个权利人手中转移至另一个权利人手中。
赠与的撤销有任意撤销与法定撤销之分。赠与合同成立后,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物交付前得任意撤销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如下情形的,赠与人也得撤销合同:
(1)受赠人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有故意侵害行为。
(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取得利益致他人损失,之所以成立不当得利,原因在于利益的取得无法律上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称为“没有合法根据”。无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者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
(1)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物权的固有取得或权利的绝对发生,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包括:①一物之上原不存在任何人的所有权,主体第一次或最初取得该物的所有权;②物上原存在他人的所有权,但法律上不予承认;③法律上承认原物上的权利,但新权利人不依据权利人的意志而依法取得新的物权。
(2)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物权的传来取得或物权的相对发生,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及权利人的意志而取得物权。

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梳理

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梳理

政法干警民法学知识点梳理(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渊源1.制定法2.习惯(四)民法的适用范围1.时间上的适用范围2.空间上的适用范围3.对人的适用范围(五)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2.平等原则3.公平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5.公序良俗原则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1.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2.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3.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民事法律事实的构成。

(二)民事权利1.民事权利的概念2.民事权利的分类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与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原权利与救济权;既得权与期待权。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1.公力救济2.私力救济自卫行为;自助行为。

(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一)自然人概述1.自然人的概念2.自然人的住所(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1.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2.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1.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的条件与程序;宣告失踪的效力。

2.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的条件与程序;宣告死亡的效力;死亡宣告的撤销。

(五)监护1.监护的概念2.监护的设立法定监护;指定监护。

3.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

4.监护人的职责(一)法人概述1.法人的概念与特征2.法人应具备的条件3.法人的机关(二)我国现行立法对法人的分类(三)法人民事权利能力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四)法人民事行为能力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五)法人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法人变更的概念与类型2.法人终止的概念与原因3.法人清算的概念与清算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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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总论一、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简答)(一)概念:是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二)法律特征: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而不是实际权利;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一种可能性,还没有为民事主体带来实际利益,但是它是获得民事权利的前提。

2.民事权利能力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法律赋予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4.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也无权限制或剥夺这种民事权利能力。

二、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简答)(一)概念:是指法律确认的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

(二)法律特征:1、民事行为能力由国家法律加以确认,与公民自己的意志无关,公民不能通过约定加以更改。

2、民事行为能力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直接相联系。

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

三、宣告死亡(★简答★★选)(一)概念: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条件:1、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杳无音信,不知生死。

2、公民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实状态超过了法定期间。

该法定期间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一般情况下离开其住所地或最后居住地下落不明满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三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3、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

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主要特征(★★★简答)(以两种方式出现:请简述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和主要特征或者简述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一)概念: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前提,没有这种民事权利能力,它就不能参加民事活动。

(二)主要特征:(主要是与自然人比较而言)1、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与消灭的情形不同。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从自然人的出生开始,到自然人死亡时消灭。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专属自然人的某些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继承权利、接受扶养的权利等,法人不可能享有;而专属某些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如银行法人开展信贷业务的权利,自然人则不能享有。

3、民事权利能力之间的差异程度不同。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普遍、一致和平等的,相互之间一般没有多大差别;而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都有局限性,并且相互差异很大。

这是由于法人各自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分别受到法律和自己章程的限制。

五、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主要特征(★★★简答)(以两种方式出现:请简述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和主要特征或者简述法人民事行为能力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区别)(一)概念: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二)主要特征:1、法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在发生和消灭的时间上具有一致性,即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时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虽然一出生就有一般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年龄和智力的影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自然人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不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不一致。

由于不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各不相同,因此,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不一致。

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范围具有一致性,因此,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也基本一致。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由它的机关或工作人员来实现。

法人作为组织体,其自身并不能直接从事民事活动,法人只能通过法人的机关或工作人员,如法定代表人来从事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六、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特征和生效要件(★★★简答)(一)概念:是指民事主体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合法行为。

(二)特征:1、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作为构成要素。

3、民事法律行为能够实现行为人所预期的民事法律后果——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三)生效要件:1、行为人合格:指的是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现于外部的表示与其内在的真实意志相一致。

3、行为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

4、行为形式合法:凡属要式的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才为合法。

七、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简答:概念和条件的法律特点)(一)概念: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是否发生)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条件的法律特点:1、条件应当是尚未发生的事实,即具有未来性;2、条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即具有或然性;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依其意志所选择的事实,即具有意定性;4、条件应当是符合法律要求的事实,即具有合法性;5、条件应当是约定用于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事实,即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八、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简答)(一)概念: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二)期限的特点:1、期限应当是在将来确定发生的,具有未来性;2、期限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具有意定性;3、期限的目的应当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终止,具有特定的目的性。

九、代理的概念和特征(★★简答)(一)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为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代理的法律特征:1、代理行为是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民事法律行为。

2、代理人一般应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为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十、无权代理(★★★论述:概念,情形、效力)一、概念: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二、无权代理的三种表现:1、未经授权的“代理”。

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

三、无权代理的效力——效力待定的行为(一)本人的追认权和拒绝权1、本人事先知道且没有做否认表示——视为同意。

.2、本人事先不知道(1)未经本人追认——无效;(2)经被本人追认——有效。

(二)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1、催告权(1)催告本人在1个月内追认;(2)本人在1个月内未追认——无效。

2、撤销权以通知的方式做出,恶意第三人无催告权。

(三)法律后果1、对于确定无效的无权代理所产生的后果,由无权代理人自负责任;2、使被代理人和第三人遭受损失的,无权代理人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第三人知道对方无权代理还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负连带民事责任。

十一、表见代理(★★★选择、简答:概念、构成要件、论述案例分析)(一)概念: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是第三人在客观上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构成要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三种情形;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3、第三人在客观上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4、第三人基于信任而与该无权代理人实施法律行为。

(三)效力:依法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力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十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简答)(一)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主体在法定时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获得法律保护的效力。

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是指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权利人若在此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期间届满后,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

(二)区别:1、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消灭权利人的胜诉权;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

2、期间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延长。

3、适用依据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情况;除斥期间以权利人不行使该民事实体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在当事人主张时予以援用;除斥期间则是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十三、诉讼时效的中止(★简答:概念和条件)(一)概念: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

(二)适用条件:1、因法定事由而发生: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阻碍权利人(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或者法定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行使请求权的情况。

2、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3、诉讼时效中止之前已经经过的期间与中止时效的事由消失之后继续进行的期间合并计算,而中止的时间过程则不计入时效期间。

十四、诉讼时效的中断(★简答:概念、条件、中断的法定事由)(一)概念: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的制度。

(二)适用条件:1、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其特点在于均是当事人有意识的行为。

2、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定事由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均产生中断的法律效力,而且诉讼时效中断的次数不受法律限制。

3、从诉讼时效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1、起诉: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自动撤诉——不中断。

2、调解。

3、申请仲裁。

4、请求:义务人本人、债务人的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

5、认诺:诉讼时效完成之后的认诺视为对时效利益的放弃,诉讼时效依法中断;向债权人做出认诺。

第二部分物权十五、物权的概念(★★简答:概念和特征;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一)概念: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的区别):1、权利性质上: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请求权。

2、权利效力范围:物权为绝对权,债权为相对权。

3、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为物,而债权的客体为给付。

4、权利效力:物权具有优先力和追及力,而债权则无。

5、权利的发生上:物权的设定采取法定主义,债权设定采任意主义。

6、权利的保护方法:物权的保护采取“物上请求权”的方法,债权的保护则主要采取损害赔偿方法。

十六、物权的客体—物(★★简答:概念和特征)(一)概念: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所支配,并且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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