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doc资料
三套利专项检查报告
三套利专项检查报告三套利专项检查报告强监管、防风险的政策思路正加速落地。
以下是小编为您带来的三套利专项检查报告,仅供参考!三套利专项检查报告一:中银监办公厅近日发文,要求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检查。
检查范围均为2016年末有馀额的各类业务,必要时可以上溯或下延,以全面摸清银行业高杠杆、多嵌套、长链条等风险。
据消息人士称,检查旨在压缩金融机构“通道业务”,缩短融资链条,引导银行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同时,全面摸清风险以有序去杠杆,赢得处置风险的主动权。
其中,“监管套利”主要包括:是否存在通过各类资管计划违规转让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人为调节监管指标;是否违反监管规定或会计准则,通过虚假盘活、过桥贷款、以贷收贷、平移贷款等掩盖不良,降低信用风险指标或调整拨备充足率指标等。
“空转套利”主要包括信贷、票据、理财及同业空转,比如是否存在以虚增存款和中间业务收入为目的为企业组合办理表内外融资业务,拉长融资链条、造成资金低效空转、增加企业负担的现象;是否存在借助跨业合作通道,通过信托、券商等“通道”模式,运用理财资金投资票据资产的行为等。
“关联套利”主要包括是否存在以降低定价标准、贷款贴息、腾挪收益、显性或隐性承诺等方式变相优化关联交易条件的情况;是否存在利用境内外附属机构变相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投资性房地产,或规避房地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等限制性领域授信政策的情况;是否通过购买QDII产品等投资国内房地产企业在境外发行的债券等。
三套利专项检查报告二:2017年1月10日,银监会召开的2017年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上透露,今年要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的“三套利”专项治理,严肃查处一批违法违规问题,使查处真正成为监管利剑。
进入到大资管时代,金融机构开始混业经营、跨界竞争,但是监管机构还仍是分业监管。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吴庆认为,分业监管的纰漏在于监管的规则不一样,以至于进攻方的`“野蛮人”会去找市场监管中薄弱环节出击。
我国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研究
我国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研究金融监管行为套利是指金融机构或个人利用金融监管机构的行为或政策来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我国金融监管行为套利问题不可小觑,在推动金融市场健康发展的也面临着大量的金融风险挑战。
对我国金融监管行为套利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我国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监管空白和监管缺位是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的重要原因之一。
尽管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日益完善,但仍存在一些空白和缺位。
这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利用监管的漏洞来进行套利和欺诈行为。
第二,金融市场的复杂性也是导致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的原因之一。
金融市场的各个环节层层复杂,监管涉及的方面也非常广泛,这给监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金融监管部门的不确定性和不一致性也是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的原因之一。
不同的监管部门对于同一问题可能存在不同的态度和政策,这给金融机构和个人提供了可乘之机。
我国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的表现形式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金融监管行为套利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或个人通过虚假宣传和欺诈手段吸引投资者的资金。
这种方式通常以高回报和低风险为诱饵,通过虚构的经营业绩和财务报表来吸引投资者。
金融监管行为套利也表现为金融机构或个人利用监管政策的变化来获取非法利益。
这种方式通常通过购买或者操纵金融产品来达到套利的目的。
金融监管行为套利还可能以非法获利活动为手段,如洗钱、逃税等。
这种方式通过在金融和非金融领域之间进行违法活动,达到非法牟利的目的。
我国应对金融监管行为套利问题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加强金融监管的力度和广度,完善金融监管体系。
要加强对金融市场的全面监管,堵塞监管漏洞,减少监管空白和缺位,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加大对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的打击力度,加大处罚力度,对违法机构和个人进行重罚。
提高公众金融监管意识,在公众中树立正确的金融理念,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协同配合,减少不一致性和不确定性,提高金融监管的协同效应。
我国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研究
我国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研究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不断发展,金融监管也越来越重要。
金融监管行为对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有着重要的引导作用,也对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有学者指出,金融监管行为也可能会被利用进行套利,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本文将对我国金融监管行为套利进行研究,并探讨相关的监管措施。
一、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的概念及特点金融监管行为套利是指金融市场参与者利用监管行为进行投机,以达到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金融监管行为套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利用监管漏洞。
金融监管行为套利往往利用监管政策的漏洞,通过巧妙的操作规避监管措施,从而获得超额收益。
2. 风险较高。
金融监管行为套利往往需要进行高风险的投机操作,一旦市场发生异常波动,可能会带来巨大的损失。
3. 影响市场稳定。
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的存在可能会对金融市场的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导致市场波动加剧。
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不断加强,但金融监管行为套利依然存在。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利用金融产品创新进行套利。
一些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通过产品创新,利用监管漏洞进行套利操作,可能存在潜在的风险。
2. 利用资本市场波动进行套利。
在市场波动较大的时期,一些投机者可能会利用监管政策的不确定性进行套利操作,获得不正当的收益。
3. 利用信息不对称进行套利。
一些内幕消息或者虚假信息可能会被部分投资者利用,进行不当的套利操作。
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的存在对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3. 形成不良风气。
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的存在会形成一种不良的市场风气,对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产生不良影响。
为了遏制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的现象,我国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1. 完善监管政策。
金融监管政策需要不断完善,及时修补监管政策的漏洞,加强监管力度。
2. 加强监管执法。
加大监管执法力度,对金融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形成有力的震慑效果。
3. 提高市场透明度。
提高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加强信息披露,减少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我国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研究
我国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研究金融监管是指国家对金融市场相应机构和金融企业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正。
在金融监管领域,套利行为一直是被禁止的,因为这种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诱导投机和风险投资,甚至可能引发金融危机。
然而,随着金融市场日益复杂化,套利行为逐渐变得普遍起来,这使得监管机构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的现状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我国金融监管行为套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利用监管政策漏洞进行套利监管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存在漏洞,这使得某些金融机构和企业可以通过利用政策漏洞来进行套利。
例如,在我国P2P行业的监管过程中,一些平台存在着将高风险贷款转换为低风险贷款的行为,或者将高利率产品转化为低利率产品的行为,以达到规避监管和套利的目的。
2. 避开监管机构的规定进行套利某些金融机构和企业通过避开监管机构的规定来进行套利。
例如,在我国股票市场上,某些公司通过间接控制其他公司来达到规避监管和套利的目的。
3.低成本牟取高收益在我国金融市场中,存在某些公司以低成本的方式获取高收益的情况。
这些公司往往通过将资金转移到低成本的渠道,例如银行理财产品,来获取高收益,而这在某种程度上违反了金融监管的精神。
4.通过操纵市场价格牟利在证券市场中,某些投资者通过操纵市场价格来牟取利益。
例如,一些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中大量抛售股票,导致股票价格下跌,然后再通过抄底的方式买入股票,以此谋求收益。
以上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公平和透明性,影响了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监管机构的形象。
解决我国金融监管行为套利问题的具体路线和策略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解决方案:1.加强金融监管政策制定和执行任何一项有效的监管政策都需要完善的制定和执行机制。
针对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的问题,制定和实施一系列严格的监管政策至关重要。
在新政策实施前,应该对老的规定进行彻底的审查和修订,以确保制定的新政策可以覆盖到各个方面。
银监会如何治理“三套利”
银监会如何治理“三套利”银监会如何治理“三套利”银监会下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引发市场关注。
此项工作被业内人士称为“‘三套利’专项治理”,有明确的时间表,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内容吧。
3月初,银监会主席郭树清明确表示要深入开展“三套利”专项治理。
业内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此次专项治理并非没有预兆,但整治范围之广、涉及项目之细超出预期。
饱受诟病的信贷、票据、理财、同业等“空转”被点名,是此次专项治理的重中之重,旨在遏制资金在金融体系内空转而未流向实体经济。
中长期看,商业银行规避资本充足率监管的套利必将受到遏制,部分银行可能需要大规模融资以补充资本或收缩业务。
排查力度空前此次专项治理针对的是当前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投资业务、理财业务等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中存在的杠杆高、嵌套多、链条长、套利多等问题,意在缩短企业融资链条、降低企业债务杠杆、切实纠查偏离服务实体经济的业务和行为,使资金真正投向实体经济,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多位地方银监部门人士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此次专项治理的许多内容其实也是银监会日常监管、检查的工作,但对一些以往模棱两可的内容进行细化和明确,现场检查力度也会加大。
山西一家城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这次专项治理并非没有预兆。
从去年开始,银监部门各项检查的力度、频度都在增加,银行也在主动收缩业务、降杠杆。
多位银行业内人士坦言,尽管“三套利”治理每年都在提,但此次涉及的条目非常细,尤其是对监管套利的排查力度空前,对银行的影响也最大。
九州证券全球首席经济学家邓海清认为,此次专项治理重点在于整顿银行的投行等业务,引导银行、企业去杠杆,有利于银行、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
例如,此前银监会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信贷规模、投资范围等有限制,但银行出于逐利的天性,通过信托等方式规避监管,实质是违反监管规则来获取不当利益。
此外,银行通过空转套利、关联套利的方式来牟取利益。
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
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是指以违规手段,通过利用金融机构的监管漏洞,操纵金融资产、关联交易等手段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为了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护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要对这些行为进行专项治理。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介绍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的要点。
一、加强监管意识和风险意识1.加强监管部门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监管部门应与金融机构保持密切沟通,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的运作情况,发现潜在风险。
2.强化金融机构内部监管机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行内部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风险点,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防范。
二、加强监管手段和控制措施1.完善金融市场监管法规体系。
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立法工作,为监管部门提供更为明确的法律依据,增加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减少监管漏洞。
2.加大监管力度,增强监管部门的执法力度和能力。
监管部门要加大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执法机构,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
3.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全面检查和日常监测。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全面检查,对金融机构的各项业务进行逐一审查,确保金融机构合规经营。
三、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1.规范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金融机构要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业务情况、风险状况和公司治理等信息,为投资者提供全面、真实的信息,增加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2.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提示。
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提示工作,将监管要求和风险提示信息通过各种渠道向公众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对金融风险的警惕性。
四、加强协同合作和国际交流1.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各监管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2.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与国际金融监管部门保持密切的合作关系,加强国际合作,借鉴国际经验,共同应对全球金融市场的风险挑战。
【--银行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监管套利空转套利
【**银行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监管套利空转套利**银行**分行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落实《**银监分局办公室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济银监办发〔2017〕35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根据**银监分局及**分行通知要求和统一安排,分行决定在全行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以下简称“三套利”)专项治理工作。
通过开展“三套利”专项治理,促使我行进一步防控风险,缩短企业融资链条,降低企业债务杠杆,切实查纠偏离服务实体经济的业务与行为,使资金真正投向实体经济,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现将具体方案汇报如下:一、组织保障(一)分行领导小组济宁分行成立“三套利”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行长组员:***副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为确保“三套利”专项治理工作在分行落地并得以有效执行,分行成立专项治理工作小组。
组长:***副行长组员:分行本部各部门负责人、各支行行长。
(二)分行各单位职责合规部作为总牵头部门,主要承担以下四项职责:一是牵头制定分行整体自查方案,协调推进整个“三套利”自查工作;二是跟进自查情况,及时了解并督促各单位自查工作进度,掌握各单位自查发现问题,并及时将自查和迎接监管检查的情况向上级分行汇报;三是汇总撰写“三套利”自查和整改问责报告,按要求报送**银监分局。
风险管理部负责从全面风险管理角度,审视行内“三套利”行为,规避监管指标、监管政策所带来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办公室牵头组织“三套利”问题责任追究。
分行各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一是负责本部门及本条线的自查,认真挖掘本条线存在的内控缺陷问题,找准根源性问题,真实、准确、全面反映自查发现问题;二是撰写本条线自查报告、填报相关工作附表报送合规部;三是做好与上级分行对口条线部门的沟通,就本次自查工作及时取得**分行的专业指导和支持;四是作为整改责任主体对本次自查发现问题及2014-2016年内外部检查发现的问题一并开展源头性整改。
开展“三套利”治理工作报告
开展“三套利”治理工作报告为进一步防控金融风险,加强合规管理,稳健规范发展,以下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开展“三套利”治理工作报告,感谢您的阅读!为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风险,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邮储银行泰安市分行扎实开展了“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以下简称“三套利”)专项治理工作。
邮储银行泰安市分行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治理工作。
为确保工作有序开展,切实取得实效,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副行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行计划财务部,由计划财务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泰安邮银〔2017〕243号),要求各县市支行比照市分行模式成立“三套利”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负责本级及所辖机构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细化各业务条线检查内容,明确机构自查、上级机构抽查、整改问责和报告报送等各项工作开展具体时限和工作要求,并落实各部门联系人。
多措并举,扎实推进,采用“本级自查、上级抽查、建立台账、限时整改”等措施,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专项整治通知下发后,辖内各级机构对照“三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认真开展自查,全面覆盖各机构、各业务条线,建立“三套利”问题台账,立查立改、限时整改,严肃问责、惩防结合。
四是现场抽查,确保实效。
在自查基础上,结合非现场数据分析,对辖属机构采取员工座谈、查看现场、调阅资料、查阅录像等方式进行抽查,抽查机构数量达到50%,业务量超过自查金额的30%,确保将此次检查要点查深查透,不走过场。
通过自查和抽查,未发现“三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和分工明细表所列问题,各业务条线、各支行均能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按*作规程进行*作,符合合规经营的要求。
据悉,下一步,邮储银行泰安市分行将以此次“三套利”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严格落实监管部门要求,严格防范“三套利”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风险,不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工作报告 三套利自查报告
三套利自查报告银监会主席郭树清上任一月有余,银行业迎来监管风暴。
近日,一份《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流出,要求银行对"三套利"自查,6月12日前报送自查报告,并在11月30日前完成问题整改。
近期,银监会密集发布监管政策,分析认为,银行系统或迎来监管"大年"。
监管层防范潜在金融风险据悉,银监会3月底下发《通知》,主要针对同业、投资、理财业务等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存在的杠杆高、嵌套多、链条长、套利多等问题。
所谓"三套利",《通知》这样定义:"监管套利"是银行通过违反监管制度或监管指标要求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空转套利"是指银行通过多种业务使资金在金融体系内流转,而未流向实体经济,或通过拉长融资链条后再流向实体经济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关联套利"是指银行通过利用所掌握的关联方或附属机构资源,通过设计交易结构、模糊关联关系和交易背景等形式,规避监管获取利益的套利行为。
"总体来说,这份文件通知体现了监管层防范潜在金融风险、打击资金空转套利的政策意图。
"联讯证券研报认为,该文件更多是一种指导警示性的作用,很多条例细节可能需要下层确切执行的监管机构把握,或者进一步等待具有更多细节的详细文件出台。
"文件更多是对原有文件执行情况彻查的一个指导性纲领,银行和非银已经有所收敛,部分银行违规会受到影响,对市场更多是情绪上的打击,实际的影响有限。
"今年成银行监管大年"空转套利"是此次专项治理的重点内容之一,具体包括理财空转、同业空转等。
对于理财"空转",银监会要求银行自查是否存在以理财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非银机构利用委外资金进一步加杠杆、加久期、加风险,理财资金为各类监管套利提供支持,利用同业理财购买本行同业存单等现象。
银行规避信用风险监管套利模式及监管政策详解
银行规避信用风险监管套利模式及监管政策详解近日,银监会印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46号),对银行业机构“三套利”行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这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银监会2017年度工作计划的具体部署,是针对当前各机构同业业务、投资业务、理财业务等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中存在的杠杆高、嵌套多、链条长、套利多等开展的专项治理。
旨在缩短企业融资链条,降低企业债务杠杆,促使资金真正投向实体经济,切实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此通知下发后,笔者本打算对三种套利模式和监管政策进行可视化的图文解读,但因近期事务繁忙,时间精力能力有限,全面解读文章一再被搁浅,现仅针对其中规避信用风险监管套利模式及监管政策进行解读。
根据《通知》内容,监管套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违反监管制度或监管指标要求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
规避信用风险监管套利,主要是银行通过搭桥、相互代持、安排显性或隐性回购条款藏匿不良贷款,或者人为调整贷款风险分类,低估抵债资产等手段,实现减计风险资产、少提减值准备、优化监管指标、美化财务报表的目的。
《通知》罗列出了以下五种规避信用风险指标的监管套利行为:其中,第2条和第3条是传统的规避信用风险监管指标套利行为,比较容易理解,此处不再赘言,下文主要对第1、4、5条的套利模式及监管政策进行解读。
一、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套利通过各类资管计划(包括券商、基金、信托、保险、期货等)违规转让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人为调节监管指标,实际上原来表内的不良资产的风险仍由银行承担。
此类套利行为是近期监管的重点,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模式一:AMC代持模式这是相对早期的非洁净出表(虚假出表)方式,主要通过即期卖断、远期回购的方式实现。
在这一模式中,资产管理公司充当了通道的角色,银行将不良贷款打包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并承诺未来回购所转让的不良贷款。
我国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研究
我国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研究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力度越来越加强,金融机构对市场行为的监管也越来越严格。
然而,一些金融机构仍然存在着利用监管漏洞、变通监管规定的行为,从而在市场上获得更多的利益。
这种行为被称为金融监管行为套利。
金融监管行为套利是指金融机构或从业人员通过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利用监管的漏洞或变通规定,达到追求或保护自身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使得一些金融机构或从业人员获得了非法的利益,危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公平与健康。
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资产转移套利。
金融机构通过将一笔资产从一个账户转移到另一个账户来规避监管规定。
例如,将高风险投资产品的资产转移到低风险投资产品的账户中,以逃避监管要求的资产配置比例。
2. 隐性涉嫌违规套利。
金融机构通过变通规定以达到覆盖漏洞的效果,以逃避其他监管要求。
例如,利用银行理财产品的天数计算方式,比如按照复利计算,使得银行产品的预期收益率更高。
3. 财务数据篡改套利。
金融机构通过虚报或者篡改财务数据,以达到逃避监管的效果。
比如虚增收益以获得更高的奖金或者提成,或者通过降低损失来逃避监管。
4. 操纵市场套利。
金融机构通过操纵市场行为,以获得更高的收益。
例如,利用Broker等中介机构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等。
针对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的出现,我国的监管机构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以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
例如,中国证监会加强了对市场的监管,增强了资本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中国银监会加强了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管理,加大对非法金融行为的处罚力度等。
然而,目前我国监管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例如,监管措施并不完全,对行业标准的制定和落实还存在不足,监管部门间的协调不够紧密等。
这些因素都使得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仍然存在通过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的可能性。
因此,金融监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完善监管制度和标准,提高监管部门间的协调能力,避免出现监管漏洞,从而实现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什么叫银行“三套利”“三违反”“四不当”“十乱象”
什么叫银行“三套利”“三违反”“四不当”“十乱象”1、三违反“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2、三套利“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
3、四不当“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行为。
4、要求是:银行先自查、银监再检查、最后整改问责。
5、十乱象:这包括股权和对外投资,机构和高管,规章制度,业务产品人员,行业廉政风险,监管履职内外勾结违法行为非法金融活动。
什么叫银行“三套利”“三违反”“四不当”“十乱象”1、三违反“违法、违规、违章”行为。
2、三套利“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
3、四不当“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行为。
4、要求是:银行先自查、银监再检查、最后整改问责。
5、十乱象:这包括股权和对外投资,机构和高管,规章制度,业务产品人员,行业廉政风险,监管履职内外勾结违法行为非法金融活动。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失信情形什么意思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二是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三是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要向法院报告其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的,就属于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3.28•【文号】银监办发〔2017〕46号•【施行日期】2017.03.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6号各银监局,机关各部门,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引导银行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规范经营行为,有效防控风险,不断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银监会决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开展“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以下简称“三套利”)专项治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银监会2017年度工作计划的具体部署,是针对当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业务、投资业务、理财业务等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业务中存在的杠杆高、嵌套多、链条长、套利多等问题开展的专项治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各级监管部门机构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整治部分机构存在的“干活不弯腰”、“坐地收钱”、“只收费不服务”等官商作风;缩短企业融资链条,降低企业债务杠杆,切实查纠偏离服务实体经济的业务和行为;使资金真正投向实体经济,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序推进(一)总体安排。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各级机构自查;银监会各机构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推动所监管机构的自查、“上对下”抽查,并进行督导;银监会现场检查局负责组织推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检查工作;各银监局负责组织推动辖内机构的自查工作,并组织实施对辖内机构的监管检查。
机构自查和监管检查的业务范围均为2016年末有余额的各类业务,必要时可以上溯或下延。
46号文:银监会“三套利”专项整治要点概述
46号文:银监会“三套利”专项整治要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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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
1. 通过多种业务使资金在金融体系内流转而未流向实体经济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叫做()√
A 监管套利
B 关联套利
C 期限套利
D空转套利
正确答案: D
多选题
2. 银监会“三套利”专项治理工作,指的是()√
A监管套利
B关联套利
C 期限套利
D空转套利
正确答案: A B D
3. 以下属于规避监管政策违规套利行为的有()×
A 规避信用风险指标
B违反宏观调控政策套利
C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套利
D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套利
正确答案: B C D
4. 以下属于关联套利行为的是()√
A违反股权管理规定
B违反并表管理规定
C 规避流动性风险指标
D 违反行业调控
正确答案: A B
5. 空转套利,主要涵盖以下哪些业务()√
A信贷“空转”
B票据“空转”
C理财“空转”
D同业“空转”
正确答案: A B C D。
我国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研究
我国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研究引言金融监管是保护金融市场稳定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根本性措施。
然而,在实施金融监管的过程中,一些市场参与者可能会利用监管行为的漏洞,通过套利手段牟取非法收益,从而造成金融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和不稳定性。
因此,研究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现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金融监管行为涵盖了多种监管手段和政策工具,例如金融机构监管、证券市场监管、金融市场统计和分析等。
这些监管手段和政策工具对于保障金融市场的效率和公平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可能被市场参与者利用进行套利。
下面具体介绍几种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的形式。
1.金融机构监管套利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监管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
然而,一些金融机构可能会利用监管的漏洞进行套利。
例如,如果某家银行在监管规定的风险分散、不良资产控制等方面存在漏洞,那么一些市场参与者可能会通过购买该银行的股票和债券等方式,从而在银行发生风险时获得非法收益。
此外,一些金融机构可能会在监管机构进行检查时进行突击性的资产处置和管理,从而在监管机构发现之前获得利润。
2.证券市场监管套利3.金融市场统计和分析套利金融市场统计和分析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
然而,一些投资者可能会利用监管政策的漏洞,通过对分析和预测市场走向的利用,获得非法收益。
例如,一些投资者可能会在多数其他投资者并未注意到的情况下,利用非公开的统计和分析数据,进行投机和操纵,从而获得非法利润。
要防范和打击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现象,可以采取多种措施。
下面列举一些措施。
1.加强信息披露和公示在金融监管的过程中,加强信息披露和公示是防止监管行为套利的重要举措。
通过披露相关市场信息和规定,可以让投资者清晰地了解到监管如何影响市场,从而避免盲目追逐。
同时,加强公示,对于违法行为进行惩罚和打击,从源头上减少非法收益。
2.加大监管力度增强金融监管的力度,是防止监管行为套利的重要措施。
监管人员应该加强对于金融机构和证券市场的监管力度,保证监管规定的执行效果,并对于违法行为进行打击。
我国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研究
我国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研究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监管行为对市场的影响也愈发显著。
在我国,金融监管机构通过发布一系列政策和规定来引导金融市场运行,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和干预。
一些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往往会利用监管行为进行套利操作,以获取不当利益。
研究我国金融监管行为的套利现象,对于有效监管金融市场、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来分析一下我国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的具体表现。
在我国,金融监管行为套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利用监管政策的滞后性进行套利。
一些金融机构和投资者通过对监管政策的预判和解读,提前布局,获取监管政策公布后的市场利润。
他们可能会故意在监管政策公布前进行市场操作,以获取差价利润。
二是利用监管政策的漏洞进行套利。
监管政策有时候会存在一些漏洞,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可能会利用这些漏洞进行套利操作。
在监管政策转变的时候,他们可能会利用监管政策的变化进行套利操作。
三是利用监管政策的混乱期进行套利。
监管政策的调整和变化可能导致金融市场的混乱,金融机构和投资者可能会在这种混乱期间利用市场波动,获取套利机会。
四是通过与监管部门勾结进行套利。
一些不法分子可能会与监管部门内部人员勾结,获取监管政策的内幕信息,从而获取套利机会。
这种行为既损害了金融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也损害了监管部门的形象和权威。
我国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的形式和手段多种多样,且不断在变化。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需要研究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的原因和影响,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的原因主要有监管政策的不完善、监管部门的执法能力不足、市场主体的不规范行为等。
监管政策不完善,容易导致监管政策的漏洞和滞后性;监管部门的执法能力不足,容易导致监管政策的执行力度不够;市场主体的不规范行为,容易导致金融机构和投资者进行套利操作。
要遏制金融监管行为套利,就需要在完善监管政策、加强监管部门执法能力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等方面下功夫。
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增加市场风险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等方面。
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doc资料
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doc资料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一、指导原则(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要切实负责同业、理财(资管)等通道类业务的发展规划和风险管控工作。
各机构要制定符合经济、金融发展实际和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目标和规模,对本机构通道类业务近年的发展情况进行梳理和总结,检查是否存在过激或与本行风险管控能力不相适应的发展战略及规划。
通道类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过高且风险管理能力明显跟不上要求的机构,应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计划。
(二)对于交叉性金融产品,总体原则是资金来源于谁,谁就要承担管理责任,出了风险就要追究谁的责任;相应监管机构也要承担监管责任。
(三)对于资金来源于自身的资产管理计划,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承担起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不能将项目调查、风险审查、投后检查等自身风险管理职责转交给“通道机构”。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外部风险冲击方面,要管好自己的员工、自己的业务和自己的资金。
尤其是要建立银行体系与资本市场、债券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之间的防火墙,不得为各类债券或票据发行提供担保。
禁止将非持牌金融机构列为同业合作交易对手。
二、监管套利监管套利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违反监管制度或监管指标要求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
(一)规避监管指标套利规避信用风险指标。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是否存在通过各类资管计划(包括券商、基金、信托、保险、期货等)违规转让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人为调节监管指标;(2)是否违反监管规定或会计准则,通过调整贷款分类、重组贷款、虚假盘活、过桥贷款、以贷收贷、平移贷款等掩盖不良,降低信用风险指标或调整拨备充足率指标;(3)是否存在低估抵债资产的损失程度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足的情况;(4)是否存在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债权资产总额超过规定上限的情况;(5)是否存在同业融入资金余额占比负债总额超过三分之一的情况。
我国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研究
我国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研究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与深化,金融监管成为了金融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
在金融监管的框架下,金融机构及金融从业者受到着严格的监管制度和规范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金融机构及从业者却往往寻求通过巧妙利用监管法规中的漏洞或者灰色地带来获取不正当利益,这就是所谓的金融监管行为套利。
金融监管行为套利是指金融机构或金融从业者通过利用监管制度漏洞或者监管政策灰色地带,来获取超过正常水平的利润。
这种行为虽然在表面上并不违法,但却违背了监管的本意,甚至对金融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构成潜在威胁。
对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的深入研究和分析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监管行为套利是深化金融改革的产物。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金融监管体系也在不断完善和深化。
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监管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新的挑战和压力。
在监管政策相对滞后于市场创新的情况下,一些金融机构或从业者往往会利用监管漏洞进行套利活动,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深入研究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现象,有助于更好地理解金融市场的运行规律,为深化金融改革提供参考和依据。
金融监管行为套利对金融市场稳定和健康发展构成潜在威胁。
在金融监管法规中存在的漏洞和灰色地带,为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一旦这些监管漏洞被金融机构或者从业者利用,就会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严重的风险和不稳定因素。
由于金融市场的关联性和复杂性,一旦出现金融监管行为套利带来的风险,可能会导致系统性风险的扩散,影响金融市场的正常运行,甚至引发金融危机。
深入研究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的现象及其潜在风险,对于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研究有助于完善金融监管制度。
通过对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现象的深入研究和分析,可以发现监管制度中的漏洞和不足之处,为相关监管部门提供改进和完善的建议。
也可以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优化金融监管框架和政策,提高对金融市场的监管效能,从而更好地防范和遏制金融监管行为套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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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要点一、指导原则(一)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会要切实负责同业、理财(资管)等通道类业务的发展规划和风险管控工作。
各机构要制定符合经济、金融发展实际和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的目标和规模,对本机构通道类业务近年的发展情况进行梳理和总结,检查是否存在过激或与本行风险管控能力不相适应的发展战略及规划。
通道类业务发展速度和规模过高且风险管理能力明显跟不上要求的机构,应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计划。
(二)对于交叉性金融产品,总体原则是资金来源于谁,谁就要承担管理责任,出了风险就要追究谁的责任;相应监管机构也要承担监管责任。
(三)对于资金来源于自身的资产管理计划,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承担起风险管控的主体责任,不能将项目调查、风险审查、投后检查等自身风险管理职责转交给“通道机构”。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防范外部风险冲击方面,要管好自己的员工、自己的业务和自己的资金。
尤其是要建立银行体系与资本市场、债券市场、保险市场、外汇市场之间的防火墙,不得为各类债券或票据发行提供担保。
禁止将非持牌金融机构列为同业合作交易对手。
二、监管套利监管套利是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违反监管制度或监管指标要求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
(一)规避监管指标套利•规避信用风险指标。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是否存在通过各类资管计划(包括券商、基金、信托、保险、期货等)违规转让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人为调节监管指标;(2)是否违反监管规定或会计准则,通过调整贷款分类、重组贷款、虚假盘活、过桥贷款、以贷收贷、平移贷款等掩盖不良,降低信用风险指标或调整拨备充足率指标;(3)是否存在低估抵债资产的损失程度或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足的情况;(4)是否存在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债权资产总额超过规定上限的情况;(5)是否存在同业融入资金余额占比负债总额超过三分之一的情况。
2.规避资本充足指标。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是否存在同业业务、票据业务、理财业务未按照“穿透性”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准确进行会计核算、风险计量并足额计提资本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违规提供同业增信,或通过借助券商、基金、信托、保险、期货等通道方,设立定向资管计划、有限合伙股权理财融资等模式;(2)是否通过卖出回购或以表内资产设立附回购协议的财产权信托等模式,将金融资产违规出表或转换资产形态以达到调节监管指标的目的;(3)转贴现卖出票据、卖断附带追索权的票据业务是否按照规定计提资本;(4)是否存在以拆分时段买入返售相同票据资产,减少风险资产占用;(5)是否存在利用第三方机构,将票据资产转为资管计划,以投资替代贴现,随意调节会计报表并减少资本计提;(6)是否存在考察期末时点将风险权重相对较高的同业资金缴存央行,期末立即转回,人为调节会计报表和资产风险权重,虚增资本充足率及收益调节的情况;(7)是否存在将不符合小微企业条件客户人为调整为小微企业,致使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计量不准确。
3.规避流动性风险指标。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是否存在利用票据业务,以票吸存虚增存贷款规模;(2)是否存在通过同业业务倒存,将同业存款变为一般性存款;(3)是否存在协助同业机构违规将同业存款变为一般性存款等;(4)是否存在违规开展资金池理财业务,理财产品期限严重错配,通过滚动发售、混合运作、分离定价,发行分级理财产品或理财产品与代销产品之间相互交易,调节流动性,隐匿流动性风险;(5)是否通过将非标资产人为调整按照标准资产核算,影响流动性指标;(6)是否将理财资金转为一般性存款。
4.规避其他类指标。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是否通过理财业务与自营业务之间相互交易,规避信贷规模控制或将自营资产出表或减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2)是否通过违规办理同业代理转贴现业务,隐匿信贷资产规模;(3)表外理财业务违规通过人为调整将非标准化转为标准化,突破非标监管指标;(4)是否存在利用“卖断+买入返售+到期买断”、“假买断、假卖断”、附加回购承诺等交易模式,调节信贷指标;(5)是否存在倒换业务类型,提增中间业务收入等;(6)是否存在多头开户、多头借款、多头互保突破集团客户集中度要求;(7)是否存在通过重分类债券投资调整利润,债券投资未准确估值或提足拨备;(8)是否为违规交易场所提供承销、开户、托管、资产划转、代理买卖、投资咨询、保险等服务;(9)是否存在本行自营资金购买本行理财产品现象。
(二)规避监管政策违规套利1.违反宏观调控政策套利。
重点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否贯彻落实国家行业调控政策和信贷调控政策。
包括但不限于:(1)信贷资金是否借道建筑业或其他行业投向房地产和“两高一剩”行业领域;(2)是否通过同业业务和理财业务或拆分为小额贷款等方式,向房地产和“两高一剩”等行业领域提供融资;(3)是否通过同业非标投资、理财投资等方式,继续对“僵尸企业”以及环保排放不达标、严重污染环境且整改无望的落后企业提供授信;(4)是否违反落实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关要求,通过产业基金、委托贷款等方式提供融资放大政府性债务,通过产业基金等进行非标资产投资等;(5)是否发放虚假用途的贷款用于股票或理财投资;(6)是否人为调整企业标准形态,完成小微企业贷款“三个不低于”目标。
2.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套利。
重点检查包括但不限于:(1)是否放松风险管理或授信条件,以形式审查替代实质审查,为不符合条件的客户办理授信业务;(2)是否放松信用证结算管理使企业挪用信用证结算回款,套取银行信用;(3)是否给予企业进出口两端双重融资或开立与业务周期严重错配的信用证;(4)是否开展三方或以上交易对手之间的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业务;(5)是否使用不符合监管规定的金融资产办理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6)是否规避自营贷款尽职调查、风险审查和风险管理要求,通过非标准化债权同业投资业务和理财产品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提供授信融资;(7)是否存在银行名义上代销主动管理类信托产品,实际主导相关项目选择、尽职调查、审批以及贷后管理,并与信托公司签订隐性回购条款的情形。
3.利用不正当竞争套利。
重点检查包括但不限于:(1)是否依据虚假的合同、增值税发票、银行进账单、他项权证以及审计报告等办理授信业务;(2)是否向不符合固定资产贷款标准的企业和项目改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3)是否与企业签订债权债务抵销协议,为企业在会计报表中抵销金融资产和负债提供便利;(4)是否与中介合作,离行离柜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票据贴现非法牟利;(5)是否通过票据业务为他行隐匿、消减信贷规模提供“通道”;(6)是否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或抽屉协议等行为为非保本理财提供保本承诺;(7)是否存在将本行票据业务完全授信给第三方非金融机构办理。
4.增加企业融资成本套利。
重点检查包括但不限于:(1)是否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2)是否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3)是否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收取费用;(4)是否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变相提高利率;(5)是否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6)是否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7)是否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8)是否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9)是否对小微企业及其增信机构严格执行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10)是否承担抵押登记费。
三、空转套利空转套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多种业务使资金在金融体系内流转而未流向实体经济或通过拉长融资链条后再流向实体经济来获取收益的套利行为。
(一)信贷“空转”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是否存在以虚增存款和中间业务收入为目的为企业组合办理表内外融资业务,拉长融资链条、造成资金低效空转、增加企业负担的现象;(2)是否存在以本行表内表外融资违规置换他行表内表外融资等方式,用于企业举新债还旧债,资金未被真正用于生产经营的现象;(3)多头过度授信集团企业及个人信用贷款领域,是否存在信贷资金被挪用于委托贷款、理财、信托、证券市场等现象;(4)是否存在违规发放“搭桥贷款”,套取银行资金进行民间借贷及投向高利率行业的现象。
(二)票据“空转”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是否存在循环开立无真实贸易背景的承兑汇票并办理贴现,套取保证金,虚增存款和中间业务收入的情况;(2)是否存在通过组合运用卖断、买入返售、买断转贴等方式,将票据在资产负债表内转移出去逃避信贷规模管控、赚取买卖差价的行为;(3)是否存在借助跨业合作通道,通过信托、券商等“通道”模式,运用理财资金投资票据资产的行为;(4)是否存在违规办理不与交易对手面签、不见票据、不出资金、不背书的票据转贴现“清单交易”业务;(5)是否存在违规配合客户办理无风险敞口、无真实贸易背景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进行套利导致资金在银行体系空转。
(三)理财“空转”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是否存在以理财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现象;(2)是否存在非银机构利用委外资金进一步加杠杆、加久期、加风险等现象;(3)是否存在理财资金为各类监管套利提供支持的情况;(4)是否存在利用同业理财购买本行同业存单现象;(5)简述本行理财资金委外规模(主要指购买券商、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等各类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计划)以及主动管理和非主动管理的规模情况,并列明简要交易结构。
(四)同业“空转”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同业资金空转。
(1)是否存在通过同业存放、卖出回购等方式吸收同业资金,对接投资理财产品、资管计划等,放大杠杆、赚取利差的现象;(2)是否存在通过同业投资等渠道充当他行资金管理“通道”,赚取费用,而不承担风险兜底责任的现象(信托公司开展的风险管理责任划分清晰的事务管理类信托除外);(3)是否存在通过同业绕道,虚增资产负债规模、少计资本、掩盖风险等现象。
2.同业存单空转。
是否通过大量发行同业存单,甚至通过自发自购、同业存单互换等方式来进行同业理财投资、委外投资、债市投资,导致期限错配,加剧流动性风险隐患;延长资金链条,使得资金空转套利,脱实向虚。
四、关联套利关联套利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利用所掌握的关联方或附属机构资源,通过设计交易结构、模糊关联关系和交易背景等形式,规避监管获取利益的套利行为。
(一)违规向关联方授信、转移资产或提供其他服务1.违反或规避限制性政策规定。
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是否存在以降低定价标准、贷款贴息、腾挪收益、显性或隐性承诺等方式变相优化关联交易条件的情况;(2)是否存在向关联方的融资行为提供显性或隐性担保的情况;(3)是否存在通过掩盖或不尽职审查关联关系、少计关联方与商业银行的交易、以不合格风险缓释因素计算对关联方授信风险敞口、“化整为零”等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4)是否存在借道其他银行、信托、证券等同业机构向关联方间接提供授信资金,规避向已发生授信损失的关联方授信的情况;(5)是否存在通过投资关联方设立的基金、合伙企业等,违规转移信贷资产,并规避关联交易审批的情况;(6)是否通过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调节收益及本行资产负债表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