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公证程序证据审查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审查与采信的调研
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审查与采信的调研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由于公证文书在证据效力上具有优势地位,为解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隐蔽性强和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所以当事人申请公证机构对证据进行保全的情况越来越多。
实践证明,通过公证机构收集、固定和保存证据,知识产权权利人提供的证据更加真实、准确、全面和充分,更加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更加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地审理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
因此,公证证据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与此同时,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部分公证证据还存在一定瑕疵,如公证程序不合法、取证步骤不完整、公证书内容与客观情况不符等。
这些瑕疵不仅影响到公证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而且由于不同法院对瑕疵公证证据的审查和采信标准不同,使得判决结果难以统一,也影响到了司法权威。
为此,我们成立调研组,对2007年至2009年全省法院审结的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到的公证证据的基本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调研,对其中存在瑕疵的公证证据的表现形式和产生原因进行了分析研究,同时就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审查采信有瑕疵的公证证据和公证机构如何避免瑕疵证据提出了具体的意见。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通过发调查函、查阅案卷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收集相关情况,并听取了相关法院、公证协会和部分专家的意见。
现将调研情况总结如下,以此指导全省法院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正确审查和采信公证证据,同时也有助于公证机构规范其自身的公证行为,降低公证工作的职业风险。
一、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公证证据的基本情况和特点从调研情况看,近几年我省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涉及公证证据的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一)公证证据的绝对数量和所占比重均增长迅速2007年至2009年,全省法院共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5583件,其中2007年1291件,2008年1694件,2009年2598件。
在这些案件中,涉公证证据的案件高达3656件,占案件总数的65.48%,其中2007年764件,2008年1007件,2009年1885件,分别占当年审结案件总数的59.18%、59.45%和72.56%。
浅析继承公证中的证据核实
所在单位 人事部 门、派 出所 、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被继承人 的亲属关 系证明和医院等机构 出具的被继承人死亡的证明等 ;四是 电话 、传 真核 实。通常采用 打电话或者发传真到相关单位和个 人对被继承人 的死亡情 况 、被继承人 的亲属关 系等予 以确认 。 公证员在对当事 人提供 的单位 书面证 明进 行调 查时 应注 意 的事项
浅 析 继 承 公 证 中 的 证 据 核 实
王柯 然
继承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 和继承人的 申请 ,依法 证 明继承人 的继承行为真实性 、合法性 ,确认 继承人 的继承权 的活动 。 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诸多业务中较为常见的一项业务 ,但是也是 复 杂程度相对较高 的一项业务 。因为有些当事人企图获取更多 的利 益或者 出于省事 的目的,而 向公证员提供假证据 ,使得公证员的工作增 加了一 些 困难和风险 。对 当事人的继承资格认定 ,需要公证员在办理继 承公 证 时认定一 系列 的证据和事实 ,这其 中的关键就是对证据核实工作 要做到 认真仔 细。 正确核实认定证 明材料影 响着公证书 的使用效力 、决定着 继承的顺 序 与形 式 的适 用 。 公证 书的灵魂是证 明对象 的真实性 。公证书 的真实性需要 包含 以下 几个方 面 :申办公证 当事人身份 的真实性 、当事人意 思表示 的真实性 、 公 证证 明对象即法律 事实、法 律行 为和法律 文字 的真实 性。如果不能保 证公正书的真实性 ,那公证 书也就丧失 了其基本 的效 力——证 据效 力 , 这是公证执业过程中出现频率最高的风险 ,也是 导致公证 书被相反证 据 推翻 ,公证效力丧失的最主要原因。公证 书的使用效力 ,说到底是公证 书的内在质量 ,公证界人士把 公证 的质 量看成 是公证 的生命线 。因此 , 在办理继承权公证中 ,对证明材料的认定看得十分重要 。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的规定 ,“ 继承开始后 ,由第 一顺 序继承人继承 ” ,第一顺 序继承人 全部死亡可引起第二继承顺序 的发生 ; “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 继承人 死亡 的 ,由被继 承人的子 女晚辈直 系血 亲代位继承” ;“ 被继承人 死亡后遗 产尚未分割 时 , 继承人 的死亡 ,可引 起转继承 的发生 ” ;“ 遗嘱继承中 ,遗嘱继承人先 于遗 嘱人死亡 时,遗 嘱 失效 ,可 引起法定继承 的发生 ” 。可见 ,对证 明材料 的核实认 定 ,对继 承顺序与形式 的适用或变更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 有这样 的一个案列 :张女士前来公证处咨询继承公证 ,她 自称因为 小 区要拆 迁 , 所 以要将 和已经过世 的丈夫共有 的房子过户 到 自己和女儿 的名下 ,以方便 获得拆 迁赔偿 款。公证人员询 问张女士后 得知 ,张女士 过世的丈夫张先生在张女士之前有过一段婚姻 ,育有一 女 ,后与张女 士 婚 姻关 系存续期 间没有 生养子 女,张先生 的父母均先于 张先生死亡 ,张 女士 自己也没有其他 的子 女并 且在张 先生 去世之 后至今 都没 有 婚姻记 录。张女士表示现在要和 自己的继 女共同继 承张先 生遗 留的房产 。 在与张女士的交谈过程中 ,虽然张女士神态 自 若 ,但是她言词上 有 前后不一致 、矛盾的地方 ,使得公证人员产 生疑虑 。在对 张女士提供 的 张先生户 口所在地居委会和办事处 开的证 明进行核 实的时候 ,居委会 和 办事处均表示之所以在张先生的证明上盖章是依 据张先 生生前所在 的私 企提供 的证 明,但对于张先生具体的家庭情况并不清楚 。 为 了确定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实际情况 ,公证人员再次前往 张先生 生前和张女士居住的小区 了解情况 ,得知张先生除了张女士所说 的两段 婚姻 ,还有其他的婚姻状况 ,并且育有多名子女。 当公证人员就所调查的情况 向张女士核实时 ,张女士并没有 积极解 释 ,间接默认 了还存在其他 的继承人 。 结合 以上案例我们所知通过认定一系列证据和事实来确定 当事人 的 继承人资格是继承公证的核心部分 。公证人员在办理继承权过程 中要做 到继承事实清楚 ,法律关 系 明确 ,做 到审 查细致 认真 、核实 取证 是关 键 。继 承公证 中的审查 、核实取证 ,直接涉及到对 当事人实体 权利 的认 定 ,只有认 真审查 、核实各种证据材料 ,才能保证公证质量 。 继承权公证证据 审查 ,指的是在办理继承公证案件 时 ,公证人员在 职权 范围内依法对材料加 以核实 以取得证据 的活动 。常应用 于继承公证 业务 核实取证 的方法 主要有下列几种方式 : 一是与 当事 人谈 话 ,制作谈 话记 录。办理公证 时 ,公 证员对 当事 人进 行 询问 ,查 明被继 承人 的死 亡、设立遗嘱 、亲属关系 的情况 ;二 是 证人 调查 笔 录。对 当事人 的谈 话 ,通过询问证人 的方式进行证实 ;三是单位书 面证 明。在 当事人前来 咨询 和正式 申请继 承公证 时 , 应 当让 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被 继承人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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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继承公证中的证据审查范文继承公证是各公证机构经常办理的一项业务,也是公证机构诸多业当中最容易出现错证的公证事项之一,同时也是涉及错证赔偿风险最大的一项公证业务。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论继承公证中的证据审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平时公证工作的实际经验,围绕继承公证过程中的证据审查、核实和确认,对公证证据运用和公证实务方面的一些有关问题,进行一点粗浅的理论探讨。
一、继承公证中的法律关系依照《公证法》第二条的规定,在继承公证法律关系中的证明主体是公证机构和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并不是公证员和当事人。
继承公证法律关系中的客体是指由继承法律规范所确定的,由申请继承公证当事人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并由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证据来确定的当事人享有继承遗产的资格。
继承公证程序的开始,是基于继承公证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的继承公证申请,公证机构不能主动为当事人办理公证,这一原则与人民法院的立案原则相同。
在法学界一般认为,举证责任包括双重含义:即,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
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指当事人对所主张的权利负有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指在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所承担的不利证明结果。
《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办理公证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笔者认为公证活动中的证明责任主要是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承担的义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主要承担的是依照法律、法规对公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的责任。
二、继承公证中证据的审查和判断继承公证中证据的审查和判断是证据核实的关键,是出具继承权之前必须进行的法定程序。
公证事项可分为程序性公证和实体性公证,公证事项的审查也可分为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所谓公证机构对证据的形式审查,是指公证机构依据职权对当事人主张权利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
浅议继承权公证中证据核实的方法与风险
浅议继承权公证中证据核实的方法与风险继承在广义上是指对死者生前权益义务的继受,在狭义上是指单纯对死者生前财产权益的继受。
继承权公证是民事公证中一项较为常见而又比较复杂的业务,它涉及社会、家庭的各个角落,是国家公证机构依照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证明哪些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证明其继承活动真实、合法。
公证人员在办理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如何样做到继承事实清晰、法律关系明确,不仅要做到对当事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书面审查、详细询问及做好当事人的谈话记录,关键在于做好认真细致的调查取证。
继承权公证中的调查取证直截了当涉及到当事人实体权益的认定,因此调查取证工作专门重要且困难,本文依据公证实践,对继承权公证中证据核实的方法与风险,作一初探。
一、继承权公证中证据核实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9条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办理公证事项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规那么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予以协作。
〞在办理继承权公证业务中调查取证途径和方法要紧有以下几点:(一)、通过询问当事人,以查明当事人及被继承人的身份、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被继承人的死亡情形、被继承人一辈子前有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凭证、有无在外地和国外的继承人、有无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者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继承人是否继承的意思表示等。
在制作询问笔录中要警告当事人必须如实陈述和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如有虚假陈述,将承担法律责任。
但当事人出于种种目的,有时会隐瞒部分事实,这就需要我们作进一步的调查。
(二)、当事人前来咨询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时,告知其在下次正式来办理公证时补充提供被继承人一辈子前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户籍底册)及被继承人一辈子前所在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公证证据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公证证据,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依法出具公证证明的法律文书。
公证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权威性,是司法实践中重要的证据形式之一。
本文将围绕公证证据法律规定,从公证证据的概念、种类、效力、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证证据的概念公证证据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审查、确认,并出具公证证明的法律文书。
公证证据具有以下特点:1. 客观性:公证证据是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具有客观性。
2. 完整性:公证证据是对事实和文书的全面、系统的证明,具有完整性。
3. 有效性:公证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司法实践中的证据使用。
4. 保密性:公证证据涉及个人隐私,公证机构对其负有保密义务。
三、公证证据的种类根据公证对象的不同,公证证据可分为以下几种:1. 民事法律行为公证:包括合同公证、继承公证、赠与公证、委托公证等。
2.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公证:包括出生公证、死亡公证、学历公证、婚姻公证等。
3. 文书公证:包括房产证、行驶证、营业执照等。
4. 其他公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公证。
四、公证证据的效力公证证据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 推定效力:公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得到法律推定。
2. 免证效力:公证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可以作为证据直接使用,无需再次审查。
3. 强制效力:公证证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强制执行力。
4. 排他效力:公证证据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排他性,其他证据不得与之相冲突。
五、公证证据的程序公证证据的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 申请:申请人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提交相关材料。
2. 审查:公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申请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3. 记载:公证机构将申请事项、审查过程和结果记载于公证证明中。
浅谈如何完善公证证明材料的审查
证 明材 料 的 提供 、收 集 、审 查 必须 符 合公 证 活 动 的要 求 。首 先 证 明 材料 的审 查 是 指公 证 机 构依 照 法 定 程序 ,对 证 明材 料 验证 证 明 材 料 的表 现 或者 存 在 的形 式 是 否违 法 ;其 次 审 查证 明 进 行 审 查 、核 实 、确定 证 明材 料 是 否具 有 真 实性 、关 联 性 和合 材料 是否 违反 公证 活动 所应 符合 的程序 。
( 如 《 房地产权证 》、 《 山林权证 》、 《 车辆行驶证》、 《 股权 证 》、 《 储蓄存折 》等 。这些证明材料一般都由申请办理公证 为 。证 明 材 料 的查 证 和判 断 ,两者 密 切 相连 、环环 相 扣 。一 般
的当事人 自己提 供 ,由相关 的业 务 主管 部 门出具 。 二 、公 证 证 明材 料 的 审查 情况 下 ,我 国 《 最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民事诉 讼 证 据若 干 规 定 》规 定 了若 干判 断规 则 ,公 证领 域 可直 接使 用 。如 《 规 定 》第9 条规
3 . 判 断 规 则 证 明材 料 的 判 断是 指 公证 机 构 确 认证 据 资 格 和证 明 力 的行
在 公 证 活动 中 ,公证 员 应 多 方位 、立 体 式审 查 。 对 当事 人 定 的 当事 人无 需 举 证 证 明 的事 实 ( 众 所周 知 的事实 ; 自然规 律
提 交 的证 明材 料 的审 查 应 当 区分 形 式审 查 和 实质 审 查 。从 《 公 及定 理 ;根 据法 律 规 定或 者 已 知事 实 和 日常生 活 经验 法 则 ,能
构 对 文 书上 的签名 、印 鉴 、 日期 的 公证 及 对 文 书 的副 本 、影 印
对 于某 些 特殊 的证 明材 料 ,须 遵循 以下 规则 来 审查 :
公证书证据效力审查探讨
公证书证据效力审查探讨摘要:公证书作为诉讼证据具有高于一般证据的证明效力,但在实践中其效力又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造成某些公证上的错误,使其公信力下降。
因此需要对公证书的证据效力进行审查。
本研究以解决此问题为目的,探索构建公证司法审查制度,明晰其概念内涵,从三个角度分析构建该制度的可行性,并试图勾画该制度得以实施的策略。
关键词:公证书;证据效力;审查;公证司法审查制度公证书的价值在于其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而且法律效力远远高于其他书证,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1]。
那么,当公证书存在错误的时候,而且人民法院依此作出裁判的时候,当事人应该如何寻求权利救济呢?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的效力被推翻后又应该如何进行处理?已有的公证复查制度并不能有效地解决该问题,因此,本文就该问题提出制度构想———公证司法审查制度,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救济人的需求。
一、何谓公证司法审查制度目前学术上没有明确的公证司法审查的概念。
有学者提出与此类似的概念叫做“对公证书进行司法裁判”[2],即人民法院应该对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实体权利义务进行裁判,但这一提法较为笼统。
因为公证书本身仅仅是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一个载体,针此称为公证司法审查更为合适。
公证司法审查制度应该是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厉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或以公证机构侵权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除对权利义务进行依法裁决外,需对案涉公证书进行全面和实质性审查并予以明确其效力的制度。
公证司法审查不是仅仅针对公证书效力提起诉讼的制度,而应在整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进行。
一方面现有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当事人仅就公证书效力提起诉讼不予受理,公证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不应该与现有的法律有着明显的矛盾。
另一方面,单独设立一项新的程序制度会为法院增加极大地负担,产生不必要的诉累。
二、何以立足———公证司法审查制度可行性分析(一)法院具备进行公证司法审查的能力。
浅析公证证明材料的收集与审查
浅析公证证明材料的收集与审查发表时间:2019-07-03T16:38:19.953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10期作者:俞子森[导读] 摘要:公证是实体与程序相统一,即要重视实体审查,又要严格按办证程序。
福建省龙岩市闽西公证处摘要:公证是实体与程序相统一,即要重视实体审查,又要严格按办证程序。
公证证明材料的收集与审查是实体与程序相结合的集中体现,是公证程序的核心环节,是保证公证质量、提升公信力的重要手段,达到真实、合法的目的,实现预防纠纷的功能。
笔者在办证、审批以及处理公证案件复查、投诉过程中,深感公证证明材料的收集与审查在公证证明活动中的重要性。
最为深刻的是在处理一件死亡公证核查案件时,因为办理公证案件的公证处和公证员不同,在收集与审查证明材料时把握的程度也不同,最终导致产生了不同的公证结果。
笔者将通过分析此案件,提出粗浅见解,以期抛砖引玉。
关键词:证明材料;证据;证据规则;立法一、问题的提出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死亡,对于自然人而言,是一项重要的法律事实,它直接导致自然人主体消灭,婚姻关系解除以及继承开始等诸多法律后果,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在公证实践中,死亡事实常见于死亡公证、出生公证、亲属关系公证、继承公证等,其中死亡公证是直接以死亡事实为证明对象的证明活动,是普通的公证事项。
即使如此,笔者曾发现在同一执业区域内不同公证处就同一死者出具了不同死亡时间的两份死亡公证书。
死者家属为了在台湾地区申领一笔补助款,需要办理一份死亡公证书。
死者家属委托其弟弟在A公证处(以下简称A处)申办一份死亡公证书,提供了死者的户口簿、疾病证明书、托老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户口注销证明,用以证明死者的死亡事实。
时隔五个月之久,死者家属亲自来到B公证处(以下简称B处)申办一份死亡公证书,提供了死者的户口簿、托老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同样用以证明死者的死亡事实。
公证的审查范围和核实义务浅议论文
公证的审查范围和核实义务浅议论文我国公证制度与国外相比,起步较晚,理论和实务研究都不够充分,很多方面尤其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员权利和义务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
经过多年的公证体制改革,目前大多数公证机构都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事业法人,出现错证需要独立承担赔偿义务,在目前社会道德滑坡、造假现象泛滥的现实情况下,公证可以说是一个高风险行业。
下面将从公证核实概念及其含义分析,结合自己工作中的业务实践,围绕公证过程中的证据核查及核实难点解决方式等方面浅谈个人观点。
审查核实应该是指公证机构对已经受理的公证事项,按照《公证法》及《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及审查要求,公证人员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或者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有疑问的,对有关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以确认该公证事项及证明材料是否真实以及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28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二)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三)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四)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公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公证之所以与其他证据不同,并具有特殊的证明力,是因为公证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法出具的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司法证明。
这种证明对于特定案件而言,反映了案件的客观真实,并且已经由国家公证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证明了该客观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
这说明政府机关、社会公众对公证书的效力期望值很高,一方面这是对公证工作的肯定,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对公证事项的审查责任。
浅析保全证据公证申请的审查—从公证书的证据属性出发
区域治理调查与发现浅析保全证据公证申请的审查—从公证书的证据属性出发王姣深圳市宝安公证处,广东 深圳 518101摘要:随着电子证据的普及,保全证据公证需求暴增。
我们该如何当好“法官的眼睛”呢?笔者将从证据属性出发,就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审查中的问题简单地谈一些自己的想法。
关键词:属性;证据;审查;合法一、证据属性与保全证据公证证据属性,学界主要有三性说、两性说。
三性说认为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两性说多否认证据的合法性或者客观性。
笔者是支持三性说的,本文且以三性说来分析相关问题。
根据中国公证协会《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修订)》,狭义上的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对其保全证据的行为予以证明的活动。
广义上的保全证据公证还包括公证机构应当事人的申请所为的取证行为。
考虑到公证处作为中立第三方的立场以及公证实务,本文所述的保全证据公证指前述狭义上的保全证据公证。
基于上述分析,保全证据公证证明的客体是申请人保全证据的行为,而不是证据本身。
二、客观性审查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事实必须是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的过程,而遗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笔者认为,在保全证据公证实务中,证据的客观性审查是必要的。
证据的客观性审查要求我们受理当事人的保全证据公证申请前充分了解案情以及待保全的证据的情况,全面了解取证方案并对针对当事人的取证方案进行客观性考查并考虑是否可以进一步优化。
经咨询技术人员,笔者了解到QQ、微信聊天记录都可以修改的时候。
不过在诉讼中,无论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愿意仅出示对己方有利的证据,这是诉讼对抗性的必然结果,而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需要经过庭审质证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院都无法保证最后认定的案件事实就是客观真实,公证机构更无法保证。
我们需要做的是告知当事人尽量保证证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如果不能保证,在庭审质证环节将会暴露,会产生对其不利的后果。
客观性于保全证据公证实务而言,更为重要的是在取证过程中如何保证保全证据行为的客观性不受到质疑。
浅谈如何完善公证证明材料的审查
浅谈如何完善公证证明材料的审查作者:贾晶茹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4年第01期公证证明材料的收集、审查、核实和判断是在公证活动中正确运用证明材料、查明待证事实情况和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和保障。
因此,有必要对此加以健全和完善。
一、公证证明材料的收集证明材料一般出自有关单位,文字应规范、严谨,并加盖有效印章。
在我国现行的公证举证模式采取当事人主义模式。
即当事人是公证证明的主体,公证员处于被动和中立地位,其职能是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加以审查判断,依据事实和法律对当事人所申请的公证事项从公证证明或公证确认的角度给出结论。
故此,在我国公证活动中,举证主体为当事人,而非公证员;且公证员对证明材料的审查、核实具有后置性和补充性。
不同的公证事项需不同的证明材料,所以还应按申办的公证种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例如,出生公证、亲属关系公证须提交《出生证》,结婚公证须提交《结婚证》,学历公证须提交《毕业证书》。
另外,涉及财产的公证应提交有效的产权证(如《房地产权证》、《山林权证》、《车辆行驶证》、《股权证》、《储蓄存折》等。
这些证明材料一般都由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自己提供,由相关的业务主管部门出具。
二、公证证明材料的审查在公证活动中,公证员应多方位、立体式审查。
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的审查应当区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
从《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公证机构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的公证,均应审查其行为、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即采用实质审查的方式;公证机构对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的公证及对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的公证,不涉及对文书的内容是否合法的审查,即采用形式审查的方式。
证明材料的审查是指公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确定证明材料是否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以及证明力有无与大小的活动。
1.查证方法一是分析的方法。
公证员对当事人递交的证明材料,围绕证明材料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证明材料间有无矛盾、以及证明材料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分析,最终确认哪些证明材料有效及效力大小,从而确认事实。
公正、公平、公开:法院证据审查的标准与原则
公正、公平、公开:法院证据审查的标准与原则2023年了,依然是一年多事的年份,同样也是法律的大年。
在很多案子中,审判的核心是证据审查,规范的证据审查将是司法公正、公平、公开的重要保障。
在法庭上,证据是判决的关键。
因此,谁掌握证据,谁就掌握了胜利。
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公平、公开,我们必须认真遵循证据审查的标准和原则。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法院证据审查的目的。
在法庭上,证据确立事实和证实法律条文之间的联系。
因此,法律上的证据必须能够被证明为存在事实的依据。
这是所有证据审查的基本标准,也是法院依法行事的基本原则。
其次,公正、公平、公开是证据审查的核心价值。
它们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证据审查必须公正,在证据的获取、收集、呈现和识别中,必须遵循公正的原则,不能出现为了达到预定的结果而不公正的行为。
例如,在调查证据时,不能为了达到相应的诉求而隐瞒有利于对方的证据或者加入无效证据。
证据审查的判断和认定,也不能受制于其它因素,如官员、利益团体等。
其次,证据审查必须公平,在法律程序中,证据和审判必须保证被受援者知悉,并且同等对待:从证据列举、证明、到判断和审查等方面,都必须遵循公平的原则,不能对带有政治影响的证据、市场影响的证据、个人影响的证据两重标准,并且必须尊重被控方的权利。
最后,证据审查必须公开。
公开审判不能容忍掩盖证据,防范黑线问题,防止对华外交问题、有毒粉丝、著名人士、原告方或被告方的干扰。
一个公开、透明的审判过程能很好地抑制不当干预,防止庭外压力产生,保证区域性经济和社会发展。
综上所述,证据审查标准和原则以及公正、公平、公开的思想,是确保司法公正、公平、公开的重要保障。
作为法律工作者,我们必须深入理解这些原则,严格遵守这些标准,并在操作中行之有效。
我们必须从证据早期的收集开始,就遵循证据收集的过程从开始至结束的阶段,并在判决的过程中,对证据的证明,判断和审查都要严格考虑每一个细节。
一个好的司法过程,是由对证据审查规范和严格实施这些原则和法律规定实现的,利益团体,才能保证每个人都应受法律管辖,并且能够享有法律保障。
证据“三性”视角下的公证实质审查
20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0年第17期总第818期No.17,2020Total of 8181以“真实性”为视角在现实环境中,赋予借款合同强制执行力公证出现的问题较多,表明形式审查已经不能预防该项业务隐含的法律风险,笔者从“真实性”的视角探究如何对此类业务进行实质审查。
1.1审查主体身份《司法部关于公证执业“五不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不准为未查核真实身份的公证申请人办理公证。
”所以公证人员在业务办理中应通过证件试读、交叉询问、运用人脸识别仪等方式核验申请人身份。
如是法人的代理人,应确认法人的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的真实性、委托权限及委托期限的真实性。
即便同一代理人曾多次办理此类业务,也应该审查是否存在无权代理、表见代理的情况。
1.2审查主体的资质自然人作为申请人时,应当审查其个体状况,确认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作为申请人时,应审查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税务登记证明等法律文件,审查上述法律文件是否处于有效期限内、是否发生名称、内容变更,企业的经营状况是否异常,是否已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破产清算等。
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都应该审查其资信状况,查看是否被限制消费,是否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确认其具有独立承担赔偿责任的经济能力。
1.3审查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因此类公证的法律风险较大,公证人员应尽充分告知义务,对合同的标的、数额(包括违约金、利息、滞纳金)及计算方法、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进行标注,对合同违约的法律风险进行提醒,对非法目的借款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进行告知。
笔者通过分析此类案例后发现,债权人一方通常以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行为侵害他方权利[1],所以在认定合同是否按照约定履行时应当重点审查上述行为,谨慎出具执行证书[2]。
2以“合法性”为视角在上述案例中,公证人员应当对借款原因、借款方式、借款期限、借款利率、借款用途、违约责任、担保责任有基本的把握,下文不再赘述。
论公证的证据审查和判断义务
容 是与案件本身相关联 , 对 案件事 实具有证 明作用。 在办 理公证 过程 审 查 的是 网上 无法 查验 的证 照 , 甚 至有些 证照 因年代 久远 也无法 核 中, 公证员办理 案件所依 靠的证 据, 大部分是 当事人 自 行提供 , 经常有 实 , 就 得全 凭公证员的经验审查 。 主要审查 —下几点 : 当事人提供 假 的证 明材料 或不正 确的证 明材料 以及 提供 与案 件没有 1 、 字体 、 内容 、 格式排列 、 上面的标记 , 特别注 意有 的当事人会将
一
.
对办理公证过程中对证据的审查标准
材料必 须具备下列的条件 , 才能成为认 定事实的标准 。 l 、 客观 陛即该证据必须是客 观事实
然 毕业证是假 的。 照片是否是原版 ( 如果不是原版 , 需要进一 步审查 , 是 否存在 造假现象 ) 。
Hale Waihona Puke 客 观性是指证 据本身必须是 客观 、 真实的 , 不能是 想象和捏 造 。 3 、 证 照皮 上写有 其他文字 的 , 需要 仔 细审查 内容是否 与年 代相 无 论是事 实发 生时 留下的相 关证 明和材料 , 还是证 人证言, 都 是客观 符 , 例如 : 当事人提 供 二oo 一 年的高 中毕业证 , 而毕业证 皮 上写有 存 在的。 公 证机 构正是通 过这些客 观存在 的证 据 , 才能正确把 握公证 十六 大报告 的内容 , 显然毕业证 存在造假 的嫌疑 。 事 实的真实情况 , 作出正确的结论 。 4 、 证照 的颜色 , 特 别上证照上 图案的颜 色。 2 、 关联 性即公证证据必 须与事 实之间存在着必 然联 系 5 、 证 照上的签名 、 公章 , 校 长的章是否 是 当时的校长 。 不同年代 这一联 系可 以表示 为直接 的联 系, 如相 关借据 、 欠据、 银 行明细 盖 章不一样 。 是否 存在 虚假签 名、 私 刻公章 的嫌 疑 , 曾有 当事人拿 着 等 可以直接 证 明借 贷的事 实, 也可以表示 为间接的联系 。 既可 以表示 八 十年代的大学毕业证 , 毕业证上 却是现任校长的盖章。 为 肯定联系 , 也可表示 为否定 联系。 ( 二) 关于身份关 系方面 对当事人提供 材料的审查 3 、 合法性 即公证证 据必须符 合法律的要求 当事人为了达 到 自己的目的 , 提供 虚假材料 的情 况经 常发生 , 如 ( 1 ) 、 收集证据 的合法性 。 这主要 指当事人和公 证机 构在收 集证据 审查稍有 疏忽 , 就可能导 致出具错证 , 甚至在 国际上 造成很 不好 的影 时应当遵守法律规 定, 不得 有违法 行为。 例如 : 公证人 员外出调 查 , 应 响。 特别在办理 出生 、 亲属关系等公证 时, 如果审查不严, 出具了一个 由两名公 证人 员共 同进 行。 特 殊情 况只 能由一名 公证 人员进 行 调查 时, 应 有一名见证 人在 场, 见证人 应当在笔录上签名这 些规定。 错证, 可能导致 以后办理 的都 是错 证 , 因为 如果当事人以后想再 办理 ( 2 ) 、 证据 形式 的合 法性 。 证 据 的形式应当符 合法律 的要求 , 必须 类 似的公证 , 可 以将公证 书作为 证据使 用。 以法律规 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 在办证过程 中曾发现相 关部门出具 的证 明材料 , 将继 父母 证明成 ( 3 ) 、 使 用证据 的合法 性 。 公证员 对所收集 到 的证 据材料 , 要进行 亲生 父母 , 将 继子 女证 明成亲 生子女 , 有当事人提 供 假结婚 证 、 甚至 审查核实 。 在 无法取得直 接证据 的情况下, 公证员要 注意 运用间接证 有 当事人提 供的 出生医学 证明, 经核实 父亲的身份信 息 根本 不存在 , 据 和证 据学原 理 , 来查 明事 实真相 , 保证公证 活动 的顺 利进行 。 如公 经进一 步核实属于非婚生子女, 父亲的信息是造假等情 况。 证 事项 由当事 ^ 住 所地 、 法律 行为或者事 实发生地 的公证 处管辖 ; 涉 为了避 免错假证 的发生 , 提 高公证质 量 , 除了加强调 查核实 外, 及不动产 转让 的事 项 , 由不动产所在 地 的公 证 处管辖 , 只有遗嘱 、 委 尽量 让 当事人提供 的证 据材料完整 , 形成一个 证据链 。
公证程序中证据之我见
2019年02月(上)法制博览法律实务公证程序中证据之我见尹海涛山东省邹平市公证处,山东邹平256200摘要:公证书可作为证据使用,但公证书作为创造的证据,也需立证有据,不管是根据当事人的需求申请公证书,还是解决涉证纠纷,都需要有证据支持。
所以,公证证据具有证明公证事项真实性、合法性的依据,是整个公证活动的基础与生命线。
本文对公证证据的现状和使用进行初步的探讨。
同时,就公证证据收集、审查中应注意的问题提出一点粗浅的论述。
关键词:公证证据;证据收集;证据审查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9)04-0184-02作者简介:尹海涛(1981-),男,汉族,山东邹平人,本科,三级公证员,主要从事公证法律服务工作。
笔者从业初期,从一位公证前辈那里学到了这样一个观点,那就是“公证就是做证据的,每一名公证员都应该是一名证据学专家”。
确实,法律赋予了公证超强的证明力。
因此出具公证书,首先要解决的是取证问题,公证证据公证书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本。
因此,注重公证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不仅是为提高公证质量、减少错假证、提高公证社会公信力的提供了有效手段,更是在以后的公正行业中,作为一名合格的公证人员所必须具备和提升的一项基本素质。
一、公证证据的定义和法律特征公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公证事项真实性的客观材料,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
依据以上表述并结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
对公证证据的以上三个特征作简要分析。
(一)公证证据的客观性。
作为公证证据,首先要保证证据为客观存在,客观性是证据存在的最基本也是最首要的属性。
(二)公证证据的关联性。
要保证公证证据与公正事项存在必然联系,若毫无关联,则不可作为公正事项的证据。
这是公证证据存在的本质。
(三)公证证据的合法性。
公证证据需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收集过程或证据本身均应保证其合法性。
二、办理公证案件中证据的审查及重点(一)公证证据审查的标准一是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公证程序中证据的审查
公证程序中证据的审查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公证程序中的证据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体。
其内容是与案件事实相关联,对案件事实具有证明作用的各种事实;其形式表现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在公证程序中,公证员收集到的证据,往往有真有假,有的准确、有的不准确,有的与案件事实有联系、有的与案件事实没有联系等,有的与案件事实有直接联系,有的与案件事实没有直接联系等等。
所以,对收集到的证据,需要公证员进行审查判断,分析研究鉴别真伪,以确定它们是真是假、是否与案件有联系、能证明案件什么事实、现有证据能否证明全部事实等,从而找出它们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并就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一、公证程序中证据的审查标准公证程序中的证据是个多面体,须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观察和认识才能够完整把握。
从对象上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一些事实,是与公证案件事实有联系的事实;从形式上看,证据又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材料;从作用上看,证据一方面是当事人向公证机构展示案件事实的各种方法,另一方面也是公证机构借以确定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审查公证的手段。
证据材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成为公证程序中证据。
1、客观性即公证程序中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客观性是指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想象的、虚构的、捏造的。
证据的这个特性是外在人们的主观意志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
它表明证据事实在客观自然的领域,而不处于主观精神的领域。
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均源与一定的法律事实,这些事实发生在申请出证前,公证机构的公证员无法直接感觉感知,但法律事实发生时会形成并留下一定的材料或物品,会被别人所了解、有的机构所记载。
无论是事实发生时留下的材料或物品,还是证人的证言事实,都是客观存在的。
公证机构正是通过客观存在的证据,才能正确把握公证案件的事实的真实情况,作出正确的结论。
反之,如果作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虚假的,公证就会错误。
公证证据研究论文
公证证据研究论文一、公证证据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在我国,公证证据的概念至今未曾真正建立。
不同的学者对公证证据做出了不同的论述,有的认为公证证据是指用以证明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待证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
有的则认为,公证证据是指能够证明公证事项真实性的客观材料,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
比较而言,第二种论述应更为贴切,因为其较为完整地反映了公证证据的本质属性。
笔者以为,依据以上表述并结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
公证证据应具备以下法律特征:1.公证证据的客观性。
即公证证据应该具有客观存在的属性,客观性是证据的基本属性。
2.公证证据的关联性。
即公证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公证事项具有一定的联系。
关联性是公证证据的本质。
3.公证证据的合法性。
即公证证据不论是当事人提供还是公证机关主动核实收集,都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此外,合法性还包括公证证据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
4.公证证据主体的特定性。
即只有经过公证机构的公证员收集、审查、采纳的证据才是公证证据。
二、公证证据在公证程序中的作用从《公证程序规则》第27条及《公证法》第28条规定可看出:公证证明的顺利进行,依赖于真实、充分、合法的公证证据。
公证证据是全部公证活动的主线,是公证的生命,其作用具体表现在:1.公证证据是出具公证书的基础。
一份不可推翻的公证书必然有相应的不可以质疑的公证证据做支撑。
2.公证证据是适用法律的基础。
认定事实离开了有效证据的支持,适用法律必然错误,从而导致错证的产生。
3.公证证据贯穿于整个公证活动的始终。
公证活动的整个过程,其实就是对公证证据的提供、收集、审查和最终认定的过程。
证据问题是公证活动的核心问题。
4.公证证据是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
公证人员通过收集、审查、运用各类证据,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出最终认定,从而预防,减少了无效、违法的民事行为,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三、公证证据的收集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27条第1款和《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的规定,公证证据应包括如下七种证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勘验笔录,鉴定结论。
浅析公证制度中证据收集中存在的问题
浅析公证制度中证据收集中存在的问题【摘要】公证的证据是公证机构据以查明真相的关键要素,是法律依据的正确应用,可以说证据和证据的收集在整个工程过程事件中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公证实践中,公证证据有瑕疵是公证出现错假证的重要原因。
公证管理机关对公证文书审查复核确定为错证、假证的,问题大部分出在证据材料上。
所以作为一个公证人,在公证证据的收集过程中整理出公证实践公证有关点,是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错误率的关键。
而在现行的公证实务中,由于目前的公证证据规则不完善,仍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文章就这些问题展开了系统阐述,并提出一些可操作性建议。
【关键词】公证,证据收集建立公证制度,是由于公证人只是进行形式审查,而没有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的功能。
而合法的公证证据作为证明事实真相的依据,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公证证据收集是指在公证实务中,公证机构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直接调取核实并掌握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各种证据材料的活动。
目前形势下,我国的公证制度尚不健全,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公证证据收集的主体模糊目前形势下,在公证实践中,公证部门要求当事人提供足够的证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实,查明真相之后出具公证书。
但是从当事人的立场来看,公证部门的价值却难以体现出来,因为在自己提供证据并缴纳公证费之后,公证部门所做的仅仅是审查证明材料然后出具公证书而已。
而按照《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公证机构在审查中,对申请公证的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疑义的,认为当事人的情况说明或者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不完备或者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当事人作出说明或者补充证明材料。
当事人拒绝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证明材料的,依照本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对于公证事项的内容最为了解,而且就目前情况下,我国公证员的数量远远达不到需求,公证员办证数量大,如果每件公证都要求公证员去取证核实,那工作量将非常巨大,公证处在人力、物力上都不能满足;三是公证员的调查取证权问题,这也是近年来困扰公证机构的一大难题,也就是说公证员在调查取证的时候,相关部门以及相关人员不配合,公证员是没法开展工作的,应为现行公证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赋予公证员调查核实权。
浅析文证审查的内容和程序
浅析文证审查的内容和程序文证审查是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检察机关所办案件(包括批捕、起诉、民行等案件)中的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的过程。
笔者根据多年工作实践,对文证审查工作的内容和程序作以阐述,以供同道研讨。
一、文证审查的内容:(一)对鉴定结论的程序审查:工作中对鉴定结论或报告的程序审查往往容易忽略,但根据证据的要求(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不依法取得的证据是无法律效力的。
程序审查涉及到鉴定人资格、鉴定书格式、鉴定资料是否依法收集等方面。
(二)对鉴定结论的实体审查:它是文证审查的核心。
实体审查涉及到以下内容:1、鉴定依据是否充分,不充分的要及时补充或提出退查意见。
2、鉴定结论是否正确,涉及到鉴定时机是否适宜、鉴定方法是否科学、鉴定标准运用是否正确、鉴定结论是否完整正确等方面。
根据不同情况可进行复核鉴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提出退查意见。
3、鉴定结论等技术性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也是文证审查的组成部分,不论是同一性还是排斥性的关系,都应进行全面审查,以防止鉴定有误或其他证据有误造成冤假错案。
二、文证审查的程序:(一)移送文证审查的程序,涉及到委托手续、完整移送文证审查的相关资料两方面。
(二)文证审查的程序,涉及到以下方面:1、受理:有委托手续、文证审查的相关资料较齐全,方能受理,否则不予受理或要求补充移送(或提供)相关资料。
2、审查:全面了解案情、依据鉴定程序审查相关资料,必要时询(讯)问证人、受害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的复核检验。
3、出具审查意见: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审查意见书,对有异议的要提出复核鉴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提出退查的意见。
4、监督:为确保案件质量,对有异议的在提出复核鉴定、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提出退查意见的审查意见书发出后应跟踪监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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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公证程序证据审查
【摘要】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法制建设的持续进行,对我国公证事业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证据审查工作作为保证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关键内容,也是公证事业工作人员必须细致深入实施的基本工作。
本文首先概述了公证程序证据的含义,进而证据属性、证据审查重点以及审查方式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介绍。
【关键词】公证程序;证据;审查;属性;方法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最基本的治国方略,也是维系我国的社会稳定与安宁的重要因素。
公证事业作为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工作对于维护法律公正公平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实现公证工作的深入与细化,必须将证据审查工作落实到位。
一、公证程序证据审查概述
公证证据是指对于需要公证事项,经由公证机构部门据以调查清楚事实,并将其作为适用法律依据。
由于近年来当事人骗取公证书的案例逐渐增多,对于保持公证工作的合法、客观、公平造成了不利的影响。
公证证明材料的真实可信程度、与公证事项的关联程度均需要公证事业工作人员的审查判断。
公证人员通过考察以及证据收集,对公证材料进行真伪判断,分析证据对于全部事实的公证力度,进而使得公证事项的法律与客观事实的真实性。
在公证过程中,需要全面的对证据进行认识分析,以保证完整的把握公证事项的真实性。
证据作为当事人向公证事业机构提交的案件事实的主要材料,也是公证部门对公证事项进行鉴定与审查公正的主要途径。
作为公证程序中的有力证据,材料必须具备以下特点:客观真实,公证程序证据审查中的证据必须真实可靠,绝不能是虚假伪造的;相关性,相关性是指需要证据材料必须与需要公证事项具有必然的联系,能够为公证程序进行提供事实依据;合法性,合法性主要是指公证程序证据必须严格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搜集提交,满足法律的基本规定。
二、公证程序中证据审查重点分析
对于公证程序证据审查而言,证据和案件是客观存在,而且是相互关联的,因此公证人员的主要工作是对这种客观存在进行主观认识,在公证工作中,证据审查重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案件当事人的涉及人数、当事人身份以及民事行为能力等有关方面的公证证据
身份审查主要是用于确定公证案件是否为其本人直接参与行为,对于涉事当事人身份的审查主要是对其身份证、户籍证以及职业或者学习参军证明等。
(二)反应公证案件当事人真实意愿的证据
某些情况下,公证案件的当事人为了利益追求,对公证机构隐瞒部分事实,或者是侵犯了其他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公证证据审查以保护当事人的所有合法权益。
(三)对于需要公证事项在具体情况、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规范等方面的证据
根据我国的《公证程序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公证事项的行为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对于违反啊律法规的公证事项,应由公证人员向当事人提出纠正措施,直至证据审查满足各项法律法规要求,否则应当拒绝受理。
(四)文书的内容必须清晰、妥善合理,签名印章签写加盖齐全
对于这一部分的证据审查,主要是确定签名以及印章真实无造假,公证的文本内容与原本完全相同。
对于伪造签名、印鉴或者文书内容的,必须教育制止并拒绝办理。
(五)证据材料的真实可靠性审查
对于证据材料真实可靠性的审查,主要是确定证据是否为原物,与公证案件是否向关联,证据获取渠道是否合法,证据提供人是否回避了与案件当事人的各项利害关系。
三、公证程序证据审查主要方式
(一)直接调查
直接调查是公证程序证据审查工作中最为直接,也最为关键的内容,如果公证处工作人员经过审查认为公证证据缺乏或者是真实度不足,必须通知公证案件当事人进行补充证据。
直接调查是避免由于当事人伪造隐瞒证据造成虚假公证,提高公证工作水平,保护国家及其他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关键。
直接调查主要包括询问、书面证据查询、现场物证提取以及向相关单位委托调查等几种形式,在公证程序中,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运用。
(二)矛盾分析法
矛盾分析法主要是对于公证程序的关键证据、证据与案件的真实性或者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进行必要的分析。
如果在公证工作过程中,发现矛盾必须及时分析原因,并通过再调查或者扩大证据内容进行处理。
(三)证据鉴定
证据鉴定是指组织具有专业资格,能够提供真实可靠鉴定报告的鉴定单位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分析。
现阶段在公证程序中使用较多的主要包括医学、产品或者工程质量等方面的鉴定。
(四)证据材料鉴别法
证据材料鉴别的主要内容是对证据材料的真实程度进行渐变,明确证据的本质。
通常情况下证据材料鉴别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当事人或者其他案件参与关系人是否提供了虚假证据;是否因为受到其他因素影响提供了不准确的证据;环境及其他情况变化是否会对证据产生影响;证据在传送或者转录过程中是否出现错误;公证人员是否在鉴定过程中由于失误导致证据出现差错。
(五)证据比对
证据比对是指通过将现有证据材料与其他证据进行对比,进而审查确定证据的真实程度。
对于证据的比对,首先应确保证据的比对综合全面,避免对部分相关证据进行比对错误引导公证审查判定结果。
其次,证据的比对应避免由于主管的认识,忽略了证据之间的彼此关系。
四、结语
对于从事公证事业的公证人员,只有细致深入的开展证据审查工作,并全面把握证据来源、主要内容以及特点、证据关联等基础环节方面,才能确保公证程序证据的真实可靠,这有利于提高公证工作水平,保证公证工作的整体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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