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制度与潜规则_一些法律规避现象的经济学解释
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潜规则产生原因及遏制途径的研究的开题报告
新制度经济学视角下潜规则产生原因及遏制途径的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潜规则是指在规范、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人们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表现出来的非正式行为规范和交往方式。
它一般不公开、难以明确和制止,对于社会和经济的良性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潜规则隐藏着社会和经济发展的矛盾和不足,是规范不完善、制度缺失的表现。
近年来,随着经济转型和发展的推进,潜规则问题在企业、政府等各个领域中愈加突出,引起了学术界和社会各方面的高度关注。
如何研究潜规则、探究潜规则产生的原因及遏制的途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研究内容本文以新制度经济学为理论基础,旨在研究潜规则产生的原因及遏制途径。
具体研究内容包括:1. 理论探讨基于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框架,探讨潜规则的成因,分析规范不完善、制度缺失等因素对潜规则的造成的影响。
同时,探讨潜规则的形成和发展以及对经济发展的负面影响。
2. 实证分析以现有的研究成果为基础,采用定量和定性研究方法,通过比较分析各个领域的实践案例,深入剖析潜规则产生的内在机制,解析潜规则存在的现实问题及其影响。
3. 提出对策通过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探索遏制潜规则的有效途径和措施,提出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
三、研究意义本文从新制度经济学视角出发,探究潜规则产生的原因及遏制途径,具有以下意义:1. 理论意义探讨规范不完善、制度缺失等因素对潜规则的影响,为深化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2. 实证意义通过实证分析,深入剖析潜规则产生的内在机制、实践问题及其影响,为政策制定提供理论支撑和实践参考。
3. 实践意义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有助于遏制潜规则的发展,增强社会公正性和经济效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潜规则的制度经济学分析
一
畴 。诺 思将 制 度 定 义 为 “ 社 会 的 博 弈 规 则 ”, ¨ 认
为 制 度 包 括 正 式 制 度 和 非 正 式 制 度 。对 制 度 的 这 种
、
相关研 究综 述
两 分 法 ,使 得 潜 规 则 作 为 一 种 非 成 文 的 却 被 群 体 认
同 的 规 则 被 归 入 非 正 式 制 度 的范 畴 。 其 中 , 以 梁 碧
潜 规 则 是 中 国 语 境 中 特 有 的词 汇 最具 代 表性 。梁 碧 波认 为 : “ 潜 规则 就 是 制 度 体 系 中 属 于 非 正 式 制 度 范 畴 、且 与 主 体 制 度 体 系 相悖 的非正 式 制度 。它游 离 于 占统治 地 位 的主体 制 度 体 系 之 外 ,并 与 主 导 集 团 的 意 志 相 违 背 。 它 规
闭 明雄
[ 摘要]潜 规 则起 源 于公 共权 力 的代 理 ,是 公 权 力代 理 人 与 特 定人 员之 间的 违 背正 式制 度或 背 离公共 角 色所 应 承担 的 正式 义务 的 交 易行 为 。潜规 则是 区别于 正式制 度和 非 正式 制度 的 第三种 制度 ,它产 生 于正 式制度 的缺 失 ,既逾越 正式 制度 ,又依 附 于正式 制度 。 非正 式制
非合 法 交 易 ,而潜 规则 调整 的对 象 是 “ 非 法 交易 ”
和 “ 非 合法 交 易 ” 。
对 人 们 的行 为 构 成 现 实 约 束 ,所 以 ,潜 规 则 是 经 济
学 意 义 上 的 制 度 ,但 并 不 是 诺 思 意 义 上 的 非 正 式 制
将 潜 规 则 视 同 青 木 昌彦 所 理 解 的 制 度 ,忽 略 了 潜 规 则 的博 弈 性 质 。 我 们 通 常 所 理 解 的 博 弈 规 则 , 是 在 不 损 害 利 益 相 关 的 第 三 方 前 提 下 的 规 则 ,而 潜 规 则 是 损 害 第 三 方 利 益 的 规 则 。 而 且 ;青 木 昌 彦 的
正式制度与潜规则——一些法律规避现象的经济学解释
这是经 济学最 基本 的假 设之一 。所 谓理性 ,经 济学 家指 的
合作 的规 则将被 打破 并代之 以换 中面 对选 择时他将 挑选 “ 多” 较 而不 是“ 少” 较 。
迁: 并将这 一现象 的分 析纳入 到经济 学的经 典模型 “ 给— — 需 路斯和 莱法给 理性 下 了一 个 正式 的定 义 。他 们从 搏弈 理论 的逻 供 求” 的框 架之 中进 行 分析 。 这一进 路是法 律经济 分析或 者法经济 辑 出发 , 把理 性定义 为: 在两种 可供选 择 的方法 中, 弈者将 选 “ 搏 学 方法 的具体运 用 。 法经济 学“ 用经济 学理论和 方法来 检验法 择 能产生较 合乎 自己偏 好的结果 的方法 , 者用效用 函数 的术语 应 或 和法 律制 度的形 成 、 构 、 结 演化 和影 响” 0 90年科斯 的 “ 。 6 1 社会 来 说 , 他将试 图使 自己的预 期效用 最大化 。 本文 也是在 这种 意 呻 成本 问题” 16 年 加尔布 雷西 “ 于风 险分配和侵 权法 的一些 义上 使用理 性的概念 。 、 91 关
是一些 守法主 体在行为 过程中对 于国家制定 法的规避? 出 了这 来对 比和分析不 同的社会制度 中的法律 安排 , 种相关 的法学 指 将各
一
现象 的存在对 于制度创 新, 进而对 于我 国正在进 行的法制 建设 流派 的观点 都纳入 到这种对 比分析 的框架 之 中。 本文 主要运 用 。
之 为潜规 则
选 择的人来 说, 种现象 是 由于作 为正式制度 的法律 的供给 与需 这
对 于法律规避 这一现象 的考察 , 文将 从对于 守法主体之 间 求 之间不平衡 而导致 的, 本 在守法主体 与适法 主体之 间的一种 相对 的行为 的关注 , 向守 法主体 与法 的适用主体 之间 , 于这两者 稳 定的关 系状态 。 转 对 之 间合作 式 的法律规 避行 为运 用经济 学的方 法和 工具作 出一种 解释 。 这样 做 的用 意在 于 , 从个 体对 于 自身利 益衡量 的视角 说 明 这种 潜规则 存在 的原 因, 以能够 维持 , 何 在什 么样 的条件下这 种 二 、 些概念 的简要 说明 一
“潜规则”的法理学分析(参考范文)
“潜规则”的法理学分析(参考范文)小编又与大家见面了,今天为大家带来的内容是法理学分析,希望可以帮你们解决问题!近几年,由于全国声势浩大的反商业贿赂行为,使潜规则不再具有潜性,一跃而成为一个家喻户晓的显词。
潜规则又称行规、灰色规则、内部章程、非正式制度等。
已经深入到各个行业,比如,在政治领域,权力寻租行为;在经济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在学术领域,学术腐败行为;在医疗卫生领域,医生的吃回扣、收红包行为;在体育领域,吹黑哨、打假球行为的问题等等。
潜规则在各个领域以不同的面目出现,有其特殊性。
但无论哪种或者哪个领域的潜规则,虽然表现形式有别,但都拥有潜规则这个相同的名字,因而它们必然有一些共性。
作者就想以它们的共性为逻辑起点,从潜规则的概念分析入手,指出潜规则的危害,并提出解决潜规则的治理方法。
一、潜规则的概念分析潜规则是相对于法律规则或者明规则、显规则而言的,很难对其进行科学界定。
有学者将潜规则作为中性词来界定,认为它是与正式的法律、法规制度相对的一个范畴,如当地习惯、习俗和特定环境中的约定俗成,因为其隐蔽性、非公开性而称为潜规则。
[1]但根据最近几年人们对它的认识和使用情况来看,潜规则不再是一个中性词,而更具有贬义色彩。
所以,笔者认为,潜规则是指人们为了达到某种目的,采取一些流行于某个行业中,通过口耳相传的潜在非法或者不当手段,直接指引人们行为的规则。
它可以分为两类,一是法律规避型。
即有法律的明确禁止性规定,但仍然违法而行;二是法律空缺型。
即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界定现行的行为是合法或者是违法,但从常识的角度看,这些行为都是与法律的基本精神相悖的。
(一)潜规则的性质1.规则性规则是指能够持续指导人们行为的准则。
虽然潜规则是潜在的,但潜在的也是存在的,而不是不存在的,它毕竟也是规则,因而也具有规则的某些特征,比如,可以对人们的某些行为起到引导作用,有一定的约束力;人们可以进行模仿,重复,交流等。
而且它还具有一定的运行市场,人们还在经常运用它。
潜规则的概念
潜规则的概念潜规则是指存在于社会生活、工作、教育等各个领域中的一种非书面、非正式的规范或行为准则。
与正式规则相比,潜规则通常没有明确的法律或规章制度,但却对人们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产生了深远影响。
潜规则是社会中形成的一种共同认知和习惯,它是人们在具体社会环境中接受和遵守的一种行为模式和准则。
它不同于官方制定的正式规则和法律法规,但却在很大程度上规范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交行为。
潜规则的形成是社会发展、文化传承和人际交往的结果。
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人们形成了一套共同的价值观、道德准则和行为习惯,这些共识经过长时间的实践与演变逐渐形成了潜规则。
潜规则的传承和强化主要通过社会化过程来实现,例如家庭的教育、学校的培养和工作场所的社会化过程等。
潜规则存在于各个领域中,例如职场、教育、政治等。
在职场中,潜规则可能体现为工作中的“隐性要求”,包括加班、应酬、默契等。
在教育中,潜规则可能表现为学生的补课、学校的关系网等。
在政治中,潜规则可能表现为权力和地位的运作方式等。
潜规则的存在对个人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对于个人而言,不了解和遵守潜规则可能会导致机会的丧失、不适应社会环境等问题。
例如,一个职场新人如果不了解加班的潜规则,可能会被认为不上进或不配合。
对于社会而言,潜规则的存在可能导致社会不公平和权力失衡等问题。
例如,一些潜规则可能使得少数特权群体获得更多的机会和资源。
潜规则的存在也给社会治理带来了挑战。
由于潜规则通常不是明文规定,因此难以对其进行监督和制约。
同时,潜规则也可能与官方规则相冲突,导致社会治理的混乱和效率低下。
因此,如何处理和规范潜规则成为了社会治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为了解决潜规则所带来的问题,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思考和行动。
首先,个人要具备辨别和遵守潜规则的能力,这需要在教育和社会化过程中进行培养。
其次,社会应加强对潜规则的引导和规范,通过制定明确的政策和守则来约束和规范潜规则的存在。
同时,社会应加强对违反潜规则行为的执法力度,营造公平和透明的社会环境。
什么是潜规则范文
什么是潜规则范文潜规则是指一种隐性的社会规范和行为准则,虽然没有正式制定和明文规定,但在社会中被广泛遵守和传承。
潜规则对社会成员的生活、工作、交往和发展等方面都有一定的影响和指导。
潜规则的存在,既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也有可能造成一些问题和不公平的现象。
本文将探讨潜规则的具体内涵、产生的原因以及应对潜规则的方法等内容。
首先,潜规则是一种内含价值观的行为规范。
潜规则的形成和传播与社会的文化、历史、政治、经济等方面密切相关。
在一个特定的社会和文化背景下,人们会逐渐形成一种共同的认知和价值体系,并以此为准则来评判和规范行为。
这些内在的价值观和信仰会影响个体的行为方式和决策,进而形成一系列的潜规则。
其次,潜规则的产生有多种原因。
一方面,社会的发展和变革使得原有的正式规则无法适应新的环境和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会自发地发展出一些新的行为准则,以应对现实的需求。
另一方面,权力与利益的分配不均衡也会导致潜规则的产生。
一些强势群体或个人通过各种方式侵占资源和支配其他人群,从而形成一些隐秘的规则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和地位。
然而,潜规则的存在也会带来一些问题和不公平。
首先,潜规则往往缺乏公正和平等的原则,容易导致一些不正当的利益分配和社会不平等。
一些特殊的利益群体通过潜规则的运作来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机会,而普通人则往往处于不利地位。
其次,潜规则的存在会增加人们的不确定感和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对于那些没有掌握相关潜规则的人来说,他们往往会面临更多的挑战和困难,难以适应和融入社会。
在面对潜规则时,个人可以采取一些方法来应对。
首先,个人应该保持警觉和敏感,了解和研究社会的运作规律和潜规则的存在。
只有当个人具备足够的信息和认识,才能更好地应对潜规则带来的问题。
其次,个人应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遵循正义和公平的原则,不为个人利益而违背正规和公认的规则。
最后,个人可以主动发声和行动,积极与他人合作,共同推动社会的变革和进步。
分析“潜规则”的法理学
分析“潜规则”的法理学潜规则是指在社会交往和组织运作中,因为历史因素、文化传承、人际关系等原因所存在的一些习惯性行为方式、操作方式、办事方式。
这些行为方式并没有以正式形式被规定下来,但却深深地影响着社会结构和社会发展。
潜规则是社会的一种组成部分,它既可支持社会的正常运转,同时也可能成为社会的病态方面。
法律作为社会管理工具,旨在维护社会稳定、公平正义,它规定了社会中应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但是,潜规则并不在法律范畴之内,因此,传统的法学理论难以解决潜规则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法律学者尝试将法律和潜规则相结合,将潜规则纳入法律范畴,借鉴其他社会学学科的观点来分析和解决。
这就是分析“潜规则”的法理学。
一、潜规则的本质潜规则的本质是一种惯性,一种不成文的规则。
潜规则的形成过程是由于人际关系和文化传承而形成的。
在组织中,由于工作关系,同事之间有一定的交往,他们会有一些惯性的行为方式。
比如,在某些工作场合中,人事部门负责面试,而面试的结果很可能受到该部门其他人的倾向的影响,这一种规则没有被正式的制度规定出来,但却是一种长期以来存在的、固定的、接受的、孔武有力的行为方式。
二、法律对潜规则的制约传统法学认为法律是对社会行为的规范,法律是权威的。
但是,对于潜规则来说,大多数并不是法律正式规定的行为方式,因此,法律对潜规则的制约力度不及对正规行为的制约力度大。
然而,对于一些影响重大的潜规则,法律是不会袖手旁观的。
比如,在职场中可能存在“男女同事上下班要分车”的潜规则,但是这种规则违背了性别平等的原则,如果造成了女性就业机会、职场晋升等方面的不公平,法律就可以予以干预和规制。
三、潜规则对法律的挑战潜规则的存在常常会挑战法律的权威。
潜规则的形成经常是人际关系因素和文化传承的结果,而这些因素往往不能被法律或者法律规定者所控制。
当潜规则与法律产生冲突时,社会会陷入一个“法律旁患”和“潜规则有趣”的两难境地。
在这种情况下,对潜规则的挑战,就需要通过发挥法律和其他社会规范的作用来解决。
浅析潜规则与正式规定的关系
浅析潜规则与正式规定的关系正式规定,主要是指一些成文的规定,如各种成文的法律、法规、政策、规章等,具有强制性。
而潜规则,是指对人的行为不成文的限制,是与法律等正式制度相对的概念,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和意识形态等,具有自发性、非强制性。
在现实生活中,正式规定和潜规则往往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下面我用两个例子来说明一下两者是如何共存的。
例子一:关于干部提拔任用原则。
我国的干部提拔任用,主要是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条例中详细规定了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原则和程序,明确指出选拔任用干部要全面考察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并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但在实际工作中,从我身边的例子来看,任人唯亲、论资排辈这种潜规则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虽然条例中第一章第三条明确提出“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但是论资排辈的潜规则使得年轻干部提拔存在诸多困难和阻碍。
我们单位,今年8月份选拔了5名后备干部,全都是从第一批招考进来的人员中选取的,而后几批招考进来的人员只能再“排队”等待。
例子二:关于结婚登记费用。
我查看了一下泰山区民政局网站,办事指南板块有《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详细告知了结婚登记须知,其中最后一条明确指出“按照《婚姻登记条例》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民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249号)规定,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缴纳结婚证工本费每对9元。
”整个《内地居民婚姻登记》中,这是唯一一条涉及收费的,这也应该是唯一一项符合规定的收费。
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办理结婚登记的费用远不止9块钱。
我和身边同事们的经验是,复印身份证户口本必须在民政局复印,并且收取15-20元复印费,结婚证上的照片必须要在民政局照,而且费用在20元左右,另外还要交存放结婚证的证件盒费用30元/对,领个结婚证绝不是简单的9块钱,而是80元左右。
潜规则为什么会存在?我觉得原因主要是以下两点:一是人的因素。
法律适用与潜规则的冲突
法律适用与潜规则的冲突引言在社会生活中,法律和潜规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规范体系。
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公布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而潜规则则是一种默契的、隐藏在社会实践中的行为准则。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法律的适用和潜规则之间可能会发生冲突,给社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与挑战。
本文将探讨法律适用与潜规则的冲突,并对如何解决这种冲突进行探讨。
法律适用与潜规则的定义首先,我们需要理解法律适用和潜规则的定义。
法律适用是指法律对涉及某一特定情况的规定进行解释和应用的过程,以确定法律如何适用于具体案件。
潜规则则是指社会实践中形成的、约定俗成的行为准则。
潜规则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法律适用与潜规则的冲突表现法律适用和潜规则的冲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约定俗成的行为与法律规定的不一致在某些特定领域,社会实践中的潜规则可能与法律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例如,某些地区的税务规定允许一些约定俗成的行为形成的潜规则,例如逃税或偷税漏税。
这种情况下,潜规则与法律规定发生了冲突。
2. 潜规则的暗箱操作与公平正义的矛盾潜规则通常是以隐秘的方式存在,参与者之间通过暗箱操作来遵守这些潜规则。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这些暗箱操作可能会违背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例如,某些潜规则可能导致利用权力来获得不公正的利益,这与法律的公平原则相矛盾。
3. 潜规则与法律之间的权威冲突潜规则通常是由社会成员自发形成的,其权威性来自于社会的认可和遵循。
然而,法律的权威性来自于国家的立法和监管机构。
当潜规则与法律产生冲突时,权威性的冲突也随之而来。
解决法律适用与潜规则冲突的方法为了解决法律适用与潜规则冲突带来的问题,我们可以探讨以下几种方法:1. 改革法律制度对于法律适用与潜规则冲突严重的领域,可以考虑改革法律制度,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实践中的需要。
这需要立法机关和相关权威部门积极参与,修改现有的法律条文,以使其更能够适应潜规则的存在。
论中国传统行政文化中的潜规则
论中国传统行政文化中的潜规则潜规则是一种无形的力量,像一只看不见的手在起作用。
从某种意义上说, 正式规则代表了组织和社会的正义, 而潜规则只代表权力行使者的利益和意志, 带有非正义、非公正的色彩。
潜规则虽然看不见摸不着, 但它确实存在, 甚至比正式规则还管用,它是支配中国历史运行的实际规则。
(一) 潜规则产生的根本原因。
正式规则对权力的限制总是在一定范围内的限制, 也就是说权力行使者有一定的自由余地。
权力的主要来源是权力行使者所拥有的自由决定的空间, 这种自由决定的空间为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获取提供了机会。
用吴思先生的话来说, 权力行使者具有“合法伤害权” , 权力行使者可以在合法的名义下实施伤害行为, 权力行使的对象为了减少自己被“合法伤害”的可能性就以使权力行使者获得利益的方式来减少风险。
权力的行使者自由决定的空间就是以权谋私的空间, 这个空间越大, 为个人谋取私利的空间就越大。
吴思在《潜规则: 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这本书中举出了两个非常好的例子。
其中一个例子出自明朝的张居正之口。
在明朝, 军队将校的升迁取决于在战场上斩杀敌人的首级, 国家规定的清清楚楚, 这是正式规则。
但有个兵部的小吏却能在正式规则之外通过运用自己的权力创造出潜规则, 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这个小吏故意把将校斩杀首级的报告上的一个字洗去, 再填上一个字, 然后拿着报告让兵部的官员看, 说字有涂改, 按规定必须严查。
等到将校们的贿赂送上来了, 这位小吏又说, 字虽有涂改, 仔细检查贴黄, 发现原是一字, 并无作弊。
将校们贿赂那些小吏, 并不指望从他们手里捞点好处, 而是怕他们祸害自己。
另一个有说服力的例子就是“晏氏转型”。
齐景公派晏子治理东阿, 一开始晏子励精图治不事权贵, 结果遭到齐景公左右权贵大臣的中伤, 被齐景公误认为是一介无能之辈。
晏子向齐景公请罪,然后改变治理东阿的策略, 专事齐景公左右的权贵。
尽管他的辖区内民不聊生,但齐景公误认为晏子治理有功。
职场潜规则是否合乎道德和法律
职场潜规则是否合乎道德和法律在职场这个复杂的环境中,存在着各种各样不成文的规定和潜在的行为模式,我们称之为职场潜规则。
然而,这些潜规则是否合乎道德和法律,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重要问题。
首先,让我们来明确一下什么是职场潜规则。
职场潜规则通常是指那些没有明确写在规章制度中,但却在工作场所中被广泛遵循或默认的行为准则和方式。
它们可能涉及到人际关系的处理、晋升机会的获取、工作任务的分配等多个方面。
有些职场潜规则或许在表面上看起来并无大碍,比如同事之间相互帮忙完成一些简单的工作任务,或者在适当的时候为领导提供一些私人方面的便利。
但仔细分析,这些行为可能隐藏着一些道德和法律上的问题。
从道德层面来看,职场潜规则可能会破坏公平公正的原则。
例如,在晋升机会的分配上,如果不是根据员工的工作能力、业绩表现和职业素养,而是凭借与领导的私人关系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那么这对于那些努力工作、尽职尽责的员工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这种不公平会打击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破坏团队的和谐氛围,进而影响整个组织的工作效率和发展。
再比如,一些职场中存在着对员工的歧视现象,如性别歧视、年龄歧视等。
这种基于不正当因素的区别对待,违背了基本的道德准则,损害了员工的尊严和权益。
从法律的角度审视,部分职场潜规则甚至可能触犯法律红线。
比如,某些企业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要求员工长时间加班却不支付相应的加班费,这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
还有一些公司在招聘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应聘者,如地域歧视、婚姻状况歧视等,这也是不合法的。
另外,职场中的权力滥用也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有些管理者利用手中的权力,对员工进行性骚扰、威胁或者强迫员工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这些行为不仅违背了职业道德,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然而,要判断职场潜规则是否合乎道德和法律,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这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具体的行为表现、所在的行业特点、企业文化以及社会的普遍价值观等。
潜规则(笔记)
1.中国社会在正式规定的各种制度之外,在种种明文规定的背后,实际存在着一种不成文的又获得广泛认可的规矩,一种可以成为内部规章的东西。
恰恰是这种东西,而不是冠冕堂皇的正式规定,支配着现实生活的运行。
2.在中国历史上的帝国时代,管理集团即为引人注目。
这个社会集团垄断了暴力,掌握着法律,控制了巨额的人力物力,它的所作所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的命运。
3.人们怕那些吏,一定要贿赂那些吏,并不是指望从他们手里捞点好处,而是怕他们祸害自己。
4.合法的祸害别人的能力,乃是官吏们的看家本领。
这是一门真正的艺术,种种资源和财富正要据此分肥并重新调整。
5.中国民间有句老话,叫做“身怀利器,杀心自起”。
在如此实力悬殊的战争中,自己最多不过蹭破点皮,俘获的却是众多的金银玉帛,这样的仗自然就特别爱打,也特别能打。
官吏们要顶住多打几仗的诱惑,很有必要定力过人。
6.无论正式规定是怎么样的,掌握了合法伤害权就是牛气得要命。
在他们的眼睛里,老百姓形同鱼肉。
我们的祖先也就以“鱼肉百姓”一词来形容这些人和老百姓的关系。
7.合法伤害权是很值钱的。
有了这种权力,没有钱可以有钱,没有敛钱的规矩可以创造出规矩。
用古汉语一个简洁贴切的语来表达,这叫“势所必至”。
势之所至,潜规则生焉。
即使这规则不合法,也可以转弯抹角将它装扮起来----广大群众爱护人民警察,凑点钱表达他们的感激之情,这难道有什么不对?8.挥动伤人的利器需要使用者心存恶心,这就需要克服良心的障碍。
“赇”则替人免除了这些麻烦。
只要你手中有了权,它就会主动找上门来,甜蜜蜜地腻上你,叫你在绝对不好意思的情境中缴械投降,放下武器,跟他们变成一拨的,团结起来一致对外。
你无需任何恶意,甚至相反,拒绝这种赇,倒需要几分恶意,需要翻脸不认人的勇气和愣劲。
因为赇通常是通过亲戚朋友的路子找上门的。
你需要翻脸不认谦恭热心的送礼人,还要翻脸不认你的亲戚朋友。
9.贪赃枉法的成本又进一步降低了,拒绝贿赂的成本则进一步提高了。
潜规则与正规则
潜规则与正规则潜规则是正规则的代偿品如果要对历朝历代的正规则做一些勾勒,我们不能不想到黄仁宇在《万历十五年》自序中所言:“中国二千年来,以道德代替法制,至明代而极,这就是一切问题的症结。
”传统中国对意识形态的重视远胜于对技术安排的探索,规则系统的建设只是立足于古老的道德原则,而匮于对制度技术的创新。
历代开国之后,均不能创立一套严密、发达而平实的制度来引导和规范行政,只能沿袭传统,往往情势已经沧海桑田,国家的正规则却是陈陈相因,“法律的解释和执行离不开传统的伦理,组织上也没有对付复杂的因素和多元关系的能力”。
正规则在技术上的缺陷通常有赖于道德因素的补救,尽管这种道德上的补救通常被证明是无济于事的。
以低微的薪俸供养大量的官僚,并要求官员们克己奉公,大致是各个朝代一以贯之的正规则。
明朝官员的俸禄是历史上最低的,按黄仁宇的考据,当时各部尚书全年的俸银只有一百五十二两;按吴思的计算,七品知县的年薪为九十石大米,折合月薪一千八百四十元人民币甚至更少。
一方面,这种低水平的工资远不足以满足官员们的生活与交际之需;另一方面,朝廷的财政又无力为官僚集团提供足够的薪水。
传统的正规则既不能在技术上改革管理模式以提升行政效率和增加财政收入,又不能有效限制官员权力以杜绝寻租或盘剥百姓的行为,政府的廉政只能依靠个别甘于清贫的“青天”维持。
道德感有限的衮衮诸公惟有另寻出路,利用潜规则来实现个人的收支平衡,这当中未必尽是见钱眼开的贪官污吏之流。
上述问题因为涉及廉洁与腐败的对比,读者可能容易倾向于采取道德评价而放弃必要的技术分析。
其实,当腐败现象普遍产生时,它反映的已不是官员的道德问题,而是表明在一个有着严重缺陷的规则系统内,“个人道德之长,仍不能补救组织和技术之短”(黄仁宇语)。
正规则在管理技术上的漏洞和破绽给了潜规则生长的空间,并且这些漏洞和破绽只有得到潜规则而不是道德因素的填补,朝廷的规则系统才变得完整和有效率。
我们不妨把目光投向朝廷行政机制的一般安排上。
我是这样理解“潜规则”的
我是这样理解“潜规则”的本文是一篇写给有心人的干货性文章。
(01)我们总是在为自己的认知买单。
今天看到一则推送新闻,一位女青年有一个开车的梦,在经历了科目一和科目二的层层考验之后,迟迟没有接到报考科目三的消息,正在焦急等待的时候,一位老学员在左右环顾无人的时候,低声跟女青年讲到:你没听说过吗?塞给教练200块钱,买两包烟,他就给你安排了,但是不包过哦!女青年顿时炸毛:我花钱来学车,你们帮我考试,天经地义!还敢再收我钱?于是第二天,200块钱报考科目三的事件迅速传至网络。
这又是一起潜规则案。
只不过,关于驾校考试的潜规则不是第一次见诸报道,大家似乎已经接受或者默认了,嘴上骂骂咧咧,生活还要继续。
(02)关于潜规则,我们看到了太多,每个人的过往似乎或多或少都带着一丝潜规则的痛。
各行各业,都有它的身影。
在商业中,潜规则代表的是一种背后不被人所知的关系,或是代表一种处理关系的方式——我喜欢这种文艺的说法。
在饭局中,潜规则代表的是一种对人性喜恶的迎合。
在职场中,潜规则代表着对于对于升职加薪的一种不想为人知的巧法。
在演艺圈就变得简单了,潜规则直接变成了导演和演员之间的动词。
通过一些观察,我们发现潜规则有如下特点:1,它往往不被大众所知,一经发现,惊涛骇浪;2,大众往往比较仇视它;3,它很怕见到阳光;4,它更多的出现在和利益相关的环节。
我隐约发现一个问题,为什么只有少数人赚到钱,大多数人赚不到钱,这和潜规则是否具有一定的关联性?(03)这是一个敏感而又触及真相的时候了敲黑板:潜规则的背后必然有一种稀缺的信息,而潜规则是对于这一稀缺信息的有偿买卖。
既然是买卖,那就是你情我愿的事情,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我们对潜规则厌恶的本质,或许是对自己无能的愤怒。
潜规则像是一个躲在阴暗处的小孩,它天然充斥着排斥和贬义,只有我们放下身段的拥抱他,才能从他的眼睛里,找到答案。
(04)回到开篇的新闻,女青年对考科目三还要交钱拿烟的问题。
“裁判潜规则”的经济学分析的开题报告
“裁判潜规则”的经济学分析的开题报告
1. 研究背景和意义
裁判潜规则是指在司法裁判中存在的不符合法律规定,但实际上被广泛应用且经常发生的规则或行为。
裁判潜规则的出现可能会导致公正性、公平性等方面的缺失,对经济社会发展也会产生负面影响,因此近年来备受学者和社会关注。
经济学是研究资源配置和决策行为的学科,其理论和方法可以为探讨裁判潜规则提供新的视角和分析方式。
因此,本文拟从经济学角度对裁判潜规则进行研究分析。
2. 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研究:
2.1 裁判潜规则的概念、特点以及形成机制的分析。
2.2 裁判潜规则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探讨其可能带来的影响和收益。
2.3 利用博弈论和信息经济学等经济学理论,对裁判潜规则的原因和运作机制进行分析,并探究政府部门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在裁判潜规则形成中的作用和影响。
2.4 通过案例研究加深对裁判潜规则的了解,探索规避、预防及制止裁判潜规则的有效措施,提高司法公正性与司法效率,促进经济发展。
3. 预期成果和意义
经过以上研究,本文预期能够有以下几点突出贡献:
3.1 在理论上,本文将从经济学视角对裁判潜规则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解释,揭示其内在机制与影响因素,为构建更为公正、高效和可持续的司法体系提供有益的经验和启示。
3.2 在实践上,本文将从制度、法律和治理等多个方面提出规避、预防和制止裁判潜规则的有效措施,为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借鉴和参考,助力推进司法改革和治理体系现代化。
3.3 在学术上,本文将填补国内经济学领域对裁判潜规则研究的空白,为增进学界对裁判潜规则的认识和了解提供一份新的研究成果。
潜规则
潜规则社会中有种东西叫“规则”,是指那些约定俗成大家必须遵守的东西。
可还有一种规则叫“潜规则”,什么是“潜规则”呢?大家心里都明白,好象只可意会不可言传,其实这种“潜规则”明着都不好说,可在现实中你不按这个“潜规则”办事,有时往往行不通。
一般说来“规则”是正确的,“潜规则”就是反“规则”而行或绕“规则”而行的。
我们应该反对这些“潜规则”。
如果一个社会“规则”很坏,就如纳粹德国、前苏联斯大林大清洗、日本法西斯、柬埔寨的红色高棉、文革时的中国,人在其中循规蹈矩的过一生,谁都知道不可取。
现在官场的“潜规则”是什么?你不遵守行吗?这就难免让我联想到笼养的鸡和圈养的猪。
我想任何一个农场主都会觉得自己的饲养厂“规则”,对鸡和猪来说都是最好的——每头猪除了吃什么都不做,把自己养肥。
这种最好“规则”当然包括这些不幸的动物必须在屠宰场里结束生命——但我猜测这些猪会觉得自己活得很没劲。
官场“潜规则”是什么?在官场你就得学会奉承、学会顺从、学会拍马、学会虚伪、学会沉默、学会叫好、学会鼓掌、学会假大空、学会做学生、学会装孙子。
我不能从奉承和顺从中得到乐趣,可能有些人会有。
我很坦白也很坦荡,但也突出了一个人的勇气。
其实我都明白这些“潜规则”,可以我的性格脾性,我做不来。
有一句话:人怕出名猪怕壮。
做官有一个原则:在人前示弱。
还有一句话:没有人去踢一只死狗。
还有很多我都懂,我做不来,我也不愿去做。
假如我是领导我会喜欢什么样的人呢?唉!别假如了,可惜我不是领导,而正是那种锋芒毕露、性格直爽又不愿意做一个死狗的人。
做人做事老按“潜规则”,太虚伪,太累。
我不愿意去迎合世俗,我甚至不愿意和一些我不喜欢的人在一起吃饭包括一些有特殊身份的人物。
我要抱着草长马发情的伟大真诚去做一切事,而不是在人面前羞羞答答的表演。
人们因为表演,失去了自己。
浅析法理学角度中的中国社会下的“潜规则”
浅析法理学角度中的中国社会下的“潜规则”【摘要】中国社会下的“潜规则”已经成为当今的法治社会进步的一种障碍,“潜规则”是隐藏在正式规则之下,实际上却支配着社会运行的不成文的规矩,那为何“潜规则”明明起着实实在在调节人们行为的作用却又不为人所光明正大地认可,细细琢磨一番,却发现一些意想不到的东西。
在高举依法治国的旗帜号令下,也许我们看到更多的是潜规则对法治的破坏、对法制的消解。
基于对潜规则以及我国目前的法治秩序的认识,转型时期的社会现状需要更多的法律人去为依法治国而努力。
本文从法学角度分为四个部分对“潜规则”进行分析,第一部分阐述了“潜规则”的内涵,第二部分是对“潜规则”进行解读,第三部分是分析了“潜规则”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第四部分是关于如何应对潜规则。
【关键词】潜规则;法理学;法治秩序一、潜规则的内涵(一)潜规则的定义吴思先生在《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一书中给出几条有关潜规则定义的垫脚石,主要有以下五点:1.在日常生活中,“潜规则”是担任私下调节行为规范的角色;2.行为规范生成于各方行为主体的交涉之中,意义在于统一当事人的意志,以达到减少甚至消除各方的利益冲突;3.所谓准则,为了达成利害后果的共识,且稳定地强化各方主体的行为预期性,以致借报复的手段对付越界的行为;4.“这种在实际上得到遵从的规矩,背离了正义观念或正式制度的规定,侵犯了主流意识形态或正式制度所维护的利益,因此不得不以隐蔽的形式存在,当事人对隐蔽形式本身也有明确的认可”;5.借以这种隐蔽,各方当事人在统一意志下便可将正式规则的代表隔在局部互动,或通过私下交易提供的额外利益引诱正式规则的代表。
(二)潜规则的本质特征吴思先生针对潜规则做出相关的定义概述,但定义是否准确仍就需历经社会实践的检验,本文基于统一认识潜规则的需要,则需陈述一番以作探讨。
既然给不出潜规则的明确定义,至少其大致涵盖的本质特征是不可或缺的。
二、解读潜规则(一)以规则的原有理念剖析潜规则除却以探索其本质特征来了解潜规则的方式以外,本人认为在规则原有涵义的基础上剖析潜规则更易让人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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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清楚法律是如何发生作用的,就必须把目光转向法律的具体运 作过程,即考察法律是否能够,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被适用、被 遵守。具体来说,就是法律的适用主体和守法主体在具体的行为 过程中是如何选择的。法律要产生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框架下节 省交易成本的作用,就要求守法主体在必要时愿意选择既有的法 律制度来解决自己的问题,要求适法主体在适法的过程中严格地 适用法律。否则,法律将被置于一种虚设的位置。在此,守法主 体与适法主体都是抽象的概念,这些抽象的主体本身是不会作出 任何行为的,只是象征意义的存在。对于法律被适用、被遵守的 实际状况将决定于具体构成适法主体和守法主体的个人对于法 律的态度,以及这些具体个人的行为选择。这当然与行为主体对 于一个法律制度的需求状况有关。如果法律制度的供给能够很 好地满足行为主体的需求,这一制度的目的将能够在最大程度上 得以实现。反之,则制度目的将落空。
管理部门登记了的股份;后者是指官员可以不出钱而以其“影响 种法律规避行为是适法主体与守法主体(当然,这里指的是实际 力帮忙”入股。而且,绝大多数官员都以“干股”的形式出现。这 主体)双方理性的,尽管是不合法的选择。
种现象,在我国是相当普遍的,涉及的领域、行业相当多。可以
当个人和企业组织的权利遭到来自政府的侵犯时,选择合法
·法律经纬·
“官股”是指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 施所进行的分析,正是以这种假定为前提的。 可是,问题在于,
内,以个人的身份在企业中投资所占有的股份。这种股份,通常 这个假定在很多情况下,至少在我国,是不成立的。因为存在着 又可以分为“显股”和“干股”。前者是指官员确实投了资,在工商 在法律的适用主体与守法主体之间合作式的法律规避。而且,这
就研究方法而言,呈现出了如下的趋势:一方面,表现为占主流的 法律的经济分析,沿袭传统,以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法律现象,描 述性、解释性研究与“形式化”或“模型化”的分析方法并存;另一 方面,表现为非主流的法律的经济哲学分析,其主要主张是,法律 经济学应该通过围绕各种“公平”的社会模式的政治和经济谱系 来对比和分析不同的社会制度中的法律安排,将各种相关的法学 流派的观点都纳入到这种对比分析的框架之中。 本文主要运用 描述性和解释性的方法。
二、一些概念的简要说明 (一)理性人 这是经济学最基本的假设之一。所谓理性,经济学家指的 是,当个人在交换中面对选择时他将挑选“较多”而不是“较少”。 路斯和莱法给理性下了一个正式的定义。他们从搏弈理论的逻 辑出发,把理性定义为:“在两种可供选择的方法中,搏弈者将选 择能产生较合乎自己偏好的结果的方法,或者用效用函数的术语 来说,他将试图使自己的预期效用最大化。” 本文也是在这种意 义上使用理性的概念。 (二)最大化和均衡 最大化是每个经济行为体的目标,不同的经济行为体有不同 的最大化追求。这里的最大化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不能单纯 用物质利益的多少来衡量,精神的满足往往具有更大的意义。在 微观经济学中,将这二者并称为效用,故而,每一经济行为体的追 求被抽象概括为效用最大化。均衡,指每一方同时达到最大目标
四、人们行为的潜规则 在此,潜规则是在既定的国家法律制度框架之下,人们在行 为时实际遵循的,与国家正式法律制度不一致甚至相反的规则。 这种潜规则的存在就意味着法律规避现象的发生。一般来说,这 种规则是不具有合法性的。但这种规则的存在,当前在我国是具 有一定普遍性的。 (一)合法救济的放弃 法律制度的确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相对确定的合理预期, 但若这种预期受到外力的干扰不能得以实现,很多情况下,人们 就不愿按照法律提供的途径寻求救济。当这种外力干扰来自于 政府违法行为时,尤其如此。按照具体行为人的逻辑来解释就 是,不想与政府的关系搞僵,否则以后会麻烦更多。这里的潜在 的含义就是,如果选择法律提供的救济途径,将意味着会使自己 与政府的关系僵化,并会在以后处于一种更为不利的境地。当 然,放弃了合法的救济,并不意味着无所作为。往往,这里受到外 力干扰的人们会通过各种途径与政府,具体说来,是与在政府中 的工作人员搭上关系,以尽可能地把这种外在的干扰减低到最小 限度。 (二)诉讼中程序规避 与上述不选择诉讼作为救济自己合法权利的途径不同,这种 现象发生在诉讼的进行过程中。一旦开始诉讼,严格来说,就要 按照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对于诉讼当事人和参与审判的法 官的பைடு நூலகம்利和义务,诉讼法都有相当明确的规定。可是,相当多的 当事人一旦决定提起诉讼,考虑的最多的往往不是法定程序的利 用,而是愿意千方百计地找法官“沟通”,对于为自己服务的律师 是否满意的评价,主要标准是看这个律师是否能够请到法官出来 吃饭。这样的事情,显然法律是禁止的。可在我国当前的多数地 方,法官与当事人吃饭是给当事人面子,能请到法官吃饭的律师 方为当事人满意的好律师。更出人意料的是,即使当事人获悉法 官将要判自己败诉,也依然愿意请法官出来吃饭、娱乐。 从作为 适法主体法官的角度来说,其运用权力设租,对于当事人的吃、 拿、卡、要等不检点行为也是普遍存在的。 这样,依法审判就变 的不那么真实了。 (三)“官股”现象
说,几乎能够盈利的行业都有“官股”存在。 这种经营形式的存 的诉讼救济还是通过熟人关系花点钱把问题解决?当进入到具
作者简介:韩祥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法制经纬·
而趋于持久存在的相互作用形式。这是对于经济行为体之间关 系相对稳定状态的一种描述。在经济学中,这种情形,除非有诸 如新技术的采用或者消费者兴趣的变化之类的某种外部力量的 干扰,将在一定时期内将持续存在。
(三)交易成本 这一概念 1937 年由科斯提出,后由威廉姆森、张五常、诺斯等 人加以完善。科斯认为交易成本是利用价格机制的费用,并由此 解释企业产生的原因。威廉姆森的定义是利用各种经济制度安排 的成本。 张五常认为,“交易成本实际上应称为制度成本”。 通 常来说,这里的交易是指市场活动主体之间,在既定的制度环境 中的行为。作为国家权力代表的公共机构是不构成这里的交易 主体的。本文中,在对于法律规避现象进行经济学解释时,借用 这一概念来指称法律适用主体与守法主体之间,不同的行为模式 选择对于各方所带来的不同成本。也即将不同的行为模式选择 视为不同的交易类型。这种对于交易成本的使用将突破其原有 的使用框架。 三、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 (一)制度的含义 从最一般意义上讲,制度可以被理解为社会中个人遵循的一 套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 在具体使用 时,制度又有不同的含义。因此,必须首先对于不同的概念使用 进行说明。本文将要使用的有关制度的概念有二:制度安排和制 度结构。制度安排的定义是管束特定行动模型和关系的一套行 为规则。制度安排可以是正式的,也可以是非正式的。正式的制 度如家庭、企业、工会、医院、政府、货币、期货市场等;而一个社会 的传统、价值、意识形态和习惯就是不正式制度安排的例子。 本 文中谈到的法律,作为现代人们行为规则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 正式制度安排的范畴。制度结构,是指一个社会中正式制度和非 正式制度安排的总和。 法律作为一种正式的制度安排,是被嵌 在一定社会的制度结构当中的。其是否能够像人们期望的那样 发挥作用,有赖于制度结构中其他要素的影响。 (二)法律的含义 法律的含义也是模糊的,在不同语境中这两个字承载着不同 的意义。本文中对于法律的使用,有时指一项具体的法律制度; 有时在抽象意义上使用,相对于道德等其他的行为规则而言。而 两种意义上的使用都是指国家制定法,都属于正式制度的范畴。 本文要探讨的法律规避现象,通常是指对于具体法律制度的规避。 (三)法律产生原因的经济学解释及其运作机理 法律是一种规则,是一种稳定可靠的预期。它被用来降低市 场交易的成本,以达理性人所求效用最大化的目标。虽然,一种 规则,一种稳定可靠的预期得以实现,需要一定的成本,即法律的 制定本身是需要成本的。但是,相对于没有法律而在市场中的交 易成本而言,制定法律的成本较低。这就是法律产生的原因。 在新制度经济学意义上,交易成本的存在必然导致法律的产生, 法律制度的运作又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确定的交易规则可以 节约交易成本,人们运用法律制度进行选择和改革的动因也是为 了节约交易成本,节约交易成本是包括法律制度在内的一切制度 的经济动因。 法律仅仅被制定出来,并不能当然地发生作用。要
得成功,必须在一定的制度结构中能够满足人们追求利益的需求,否则,就要被潜规则所取代。
关键词 正式制度 法律制度 法律规避 潜规则 交易成本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88-04
一、方法与框架 法律规避作为一种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法律现象,早已引起了 法学界的关注。对于这一问题的研究也取得了诸多成果,是对于 我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颇具启发意义的思 考,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 但这一研究主要关注的 是一些守法主体在行为过程中对于国家制定法的规避,指出了这 一现象的存在对于制度创新,进而对于我国正在进行的法制建设 所具有的积极意义。而这里有一个条件,即保持国家制定法权威 和震慑作用。 可问题是,国家制定法的权威和震慑何以能够保 持?换言之,作为法律适用主体,在行为过程中是否能够做到不 进行法律规避?如果这种现象存在并且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的话, 那么,这种发生在守法主体之间的法律规避,所具有的积极意义 就是非常有限的。在我看来,法律适用主体的法律规避行为,现 在,是具有一定普遍性的现象,具体表现为守法主体与法律适用 主体之间的合作,使得作为正式制度的国家制定法置于一种虚设 的地位。对于这些避开国家正式制度而进行行为的规则,本文称 之为潜规则。 对于法律规避这一现象的考察,本文将从对于守法主体之间 的行为的关注,转向守法主体与法的适用主体之间,对于这两者 之间合作式的法律规避行为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和工具作出一种 解释。这样做的用意在于,从个体对于自身利益衡量的视角说明 这种潜规则存在的原因,何以能够维持,在什么样的条件下这种 合作的规则将被打破并代之以新的规则,即实现所谓的制度变 迁;并将这一现象的分析纳入到经济学的经典模型“供给——需 求”的框架之中进行分析。这一进路是法律经济分析或者法经济 学方法的具体运用。法经济学“应用经济学理论和方法来检验法 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演化和影响”。 1960 年科斯的“社会 成本问题”、1961 年加尔布雷西“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一些 思考”两篇论文,标志着现代法经济学的产生。加里·贝克尔尝 试将效用最大化假定用于人类一切行为的分析。 詹姆斯·布坎 南和戈登·塔洛克创立了公共选择理论。 理查德·波斯纳对于 将经济学方法用于一切法学领域的分析做出了杰出贡献。 自上 个世纪 90 年代以来法经济学的研究进入了一个相对平和的发展 阶段,没有出现新的领军人物,也没有明显突破性的新论著。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