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AR-276合格审定申请文件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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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A章总则第27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276.3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航空器的运行:(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

第276.5条定义本规定中用语的含义在附录A中规定。

第276.7条基本要求(a)使用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载运危险品的运营人,应先行取得局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b)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满足下列要求:(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 9284-AN/905),包括经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批准和公布的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以下简称技术细则);(2)局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中的附加限制条件。

第276.9条例外(a)本来可能被归类于危险品的某些物品和物质,但根据有关适航和运行规章要求,或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上航空器时,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b)对于航空器上载运的物质是用于替换或属于被替换的(a)中所述物品和物质时,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运输。

(c)在技术细则规定范围内,旅客或机组成员携带的特定物品和物质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276.11条管理机构(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本规定276.3条适用范围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授权,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

(b)局方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对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c)局方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276.13条监督检查(a)从事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局方关于危险品航空运输方面的监督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CCAR纲要-民航规章 清单

CCAR纲要-民航规章 清单

重点:中国民航CCAR-91部、CCAR-135部、CCAR-141部、CCAR-145部的审定,并获得相关运营、培训和维修资质。

行政程序规则(1-20部)回到页首部号局令号标题备注CCAR-11LR-R1 民航总局第45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失效CCAR-11LR-R2 民航总局第185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有效CCAR-12LR 民航总局第40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失效CCAR-12LR-R1 民航总局第18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有效CCAR-13 民航总局第163号令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有效CCAR-14-R1 民航总局第116号令民用航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有效CCAR-15 民航总局第161号令民用航空行政许可工作规则有效CCAR-17 民航总局第157号令民航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办法有效CCAR-18-R1 民航总局第114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失效CCAR-18R2 民航总局第144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规定有效CCAR-19 民航总局第11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有效CCAR-19-I 民航总局第14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有效CCAR-19 民航总局第162号令民航总局行政复议办法有效CCAR-19-II 民航总局第186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有效航空器(21-59部)回到页首CCAR-21-R2 民航总局第80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有效CCAR-21-R3 民航总局第183号令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有效CCAR-23-R3 民航总局第132号令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有效CCAR-25-R2 民航总局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有效CCAR-25-R3 民航总局第100号令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失效CCAR-25-R4 民航局第209号令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有效CCAR-26 民航局第210号令运输类飞机的持续适航和安全改进规定有效CCAR-27-R1 民航总局第112号令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有效CCAR-29-R1 民航总局第113号令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有效CCAR-31 民航总局第181号令载人自由气球适航规定有效CCAR-33-R1 民航总局第10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发动机适航标准》的决定有效CCAR-33-R2 民航局第207号令航空发动机适航规定有效CCAR-34 民航总局第108号令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有效CCAR-35 民航局发(1988)字第104号螺旋桨适航标准有效CCAR-36 民航总局第107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有效CCAR-36-R1 民航总局第182号令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有效CCAR-37AA 民航总局第24号令民用航空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技术标准规定有效CCAR-39AA 民航总局第8号令民用航空器适航指令规定有效CCAR-43 民航总局第159号令维修和改装一般规则有效CCAR-45-R1 民航总局第76号令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有效CCAR-49 民航总局第8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实施办法有效CCAR-53 民航总局第131号令民用航空用化学产品适航规定有效航空人员(60-70部)回到页首CCAR-61-R2 民航总局第13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的决定有效CCAR-63FS 民航总局第52号令民用航空器领航员、飞行机械员、飞行通信员合格审定规则有效CCAR-65TM-TV 民航总局第106号令民用航空航行情报人员岗位培训管理规定失效CCAR-65FS-R1 民航总局第136号令民用航空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有效CCAR-65TM-IV-R1 民航局第212号令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有效CCAR-65TM-III-R2 民航总局第118号令民用航空航行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失效CCAR-65TM-II-R2 民航总局第171号令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失效CCAR-65TM-I-R2 民航总局第175号令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失效CCAR-65FS-R2 民航局第197号令民用航空飞行签派员执照管理规则有效CCAR-65TM-Ⅲ-R3 民航总局第169号令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失效CCAR-65TM-I-R3 民航局第200号令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有效CCAR-65TM-II-R3 民航局第202号令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有效CCAR-65TM-III-R4 民航局第199号令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有效CCAR-66-R1 民航总局第153号令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有效CCAR-66TM-I-R2 民航总局第82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失效CCAR-66TM-Ι-R3 民航总局第168号令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失效CCAR-66TM-I-R4 民航局第201号令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有效CCAR-67FS 民航总局第101号令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失效CCAR-67FS-R1 民航总局第125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人员医学标准和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的决定失效CCAR-68SB 民航总局第72号令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失效CCAR-69 民航总局第184号令航空安全员合格审定规则有效CCAR-70TM 民航总局第7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岗位培训管理规则失效CCAR-70TM-R1 民航局第211号令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有效空域、导航设施、空中交通规则和一般运行规则(71-120部)回到页首CCAR-91FS-Ⅱ民航总局第5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仪表着陆系统Ⅱ类运行规定有效CCAR-91FS 民航总局第120号令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失效CCAR-91-R1 民航总局第177号令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失效CCAR-91-R2 民航总局第188号令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有效CCAR-93TM-R2 民航总局第86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有效CCAR-93TM-R3 民航总局第9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有效CCAR-93TM-R4 民航总局第190号令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的决定有效CCAR-94FS-Ⅲ民航总局第67号令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失效CCAR-97FS-R1 民航总局第98号令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有效CCAR-97FS-R2 民航总局第11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的决定有效CCAR-98TM 民航总局第123号令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有效CCAR-115TM 民航总局第5号令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雷达工作规则有效CCAR-116 民航总局第158号令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失效CCAR-116-R1 民航局第203号令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有效CCAR-117TM 民航总局第6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失效CCAR-117-R1 民航总局第146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气象工作规则失效CCAR-118TM 民航总局第7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有效CCAR-119TR 民航总局第14号令外国民用航空运输不定期飞行管理细则失效CCAR-119TR-R1 民航总局第167号令外国航空运输企业不定期飞行经营许可细则(附英文译稿)有效CCAR-147 民航总局第154号令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定有效民用航空企业合格审定及运输(121-139部)回到页首学校、非航空人员及其他单位的合格审定及运行(140-149部)回到页首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150-179部)回到页首CCAR-152CA 民航总局第34号令民用机场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失效CCAR-158 民航总局第129号令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有效CCAR-162SB-R1 民航总局第11号令民用机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失效CCAR-163PL 民航总局第16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机场生产统计实施办法失效CCAR-163 民航总局第97号令民用机场不停航施工管理规定失效CCAR-165 民航总局第178号令民航专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有效CCAR-166CA-I-R1 民航总局第42号令民用机场工程设计管理规定失效CCAR-167CA-R1 民航总局第43号令民用机场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规定失效CCAR-168CA-R1 民航总局第44号令民用机场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失效CCAR-175TM-R1 民航局第198号令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有效委任代表规则(180-189部)回到页首航空保险(190-199部)回到页首综合调控规则(201-250部)回到页首CCAR-201 民航总局第138号令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规定有效CCAR-201LR-R1 民航总局第139号令《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有效CCAR-201LR-R2 民航总局第174号令《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有效CCAR-201LR-R3 民航总局第189号令《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有效CCAR-201LR-R4 民航局第205号令《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四)有效CCAR-201LR-R5 民航局第206号令《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五)有效CCAR-206-R1 民航总局第103号令民用航空物资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失效CCAR-209 民航总局第148号令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有效CCAR-212 民航总局第165号令外国航空运输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审批管理办法有效CCAR-227AU-R1 民航总局第54号令中国民用航空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失效CCAR-229 民航总局第149号令民用航空企业机场联合重组改制管理规定有效CCAR-241-R1 民航总局第134号令中国民用航空统计管理办法有效CCAR-243 民航总局第142号令民用航空财经信息采集办法有效航空基金(251-270部)回到页首航空运输规则(271-325部)回到页首CCAR-271TR-R1 民航总局第4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有效CCAR-271TR-R1 民航总局第124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的决定有效CCAR-272TR-R1 民航总局第70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有效CCAR-274 民航总局第91号令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有效CCAR-275TR-R1 民航总局第50号令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有效CCAR-276 民航总局第121号令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有效CCAR-277TR 民航总局第36号令定期国际航空运输管理规定有效CCAR-279LR 民航总局第32号令全民所有制民航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失效CCAR-283LR 民航总局第58号令经营空中游览项目审批办法失效CCAR-285 民航总局第130号令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有效CCAR-287 民航局第192号令外国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规定(附英文译稿)有效CCAR-289TR 民航总局第59号令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和航班经营管理规定失效CCAR-289TR-R1 民航总局第160号令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有效CCAR-291LR 民航总局第73号令中国民用航空快递业管理规定失效CCAR-293TR-R1 民航总局第30号令湿租外国民用航空器从事商业运输的暂行规定失效CCAR-303LR 民航总局第47号令制止民用航空运输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失效CCAR-311FI 民航总局第10号令单方经营中国大陆与台湾间民用航空运输补偿费的规定失效CCAR-312-R1 民航总局第126号令民用航空运输凭证印制管理规定有效CCAR-313LR 民航总局第62号令民用航空企业规范化基础管理规定失效航空保安(326-355部)回到页首科技和计量标准(356-390部)回到页首航空器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391-400部)回到页首。

ICAOTI与IATADGR、CCAR276

ICAOTI与IATADGR、CCAR276
第276.3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航空器的运行: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 (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外国民用
航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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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第276.5条 定义 本规定中用语的含义在附录A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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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ICAO TI 与 IATA DGR
ICAO TI
各国以法律形式认可 政府强制执行 两年一版
IATA DGR
航空公司认可 政府不强制执行 每年一版 以ICAO TI 为基础---标
准严于T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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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附录A 定义 危险品: 指能对健康、安全、财产或 环境构成危险,并在技术细则的危险 品清单中列明和根据技术细则进行分 类的物品或物质。
(c)申请危险品航空运输的国内运营人,应当在 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下列文件:
(1)拟运输危险品的类别和运行机场的说明;
(2)危险品手册;
(3)危险品训练大纲;
(4)为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而进行的人员训练说 明;
(5)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6)符合性声明;
(7)局方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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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第276.29条 豁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航总局可针对本规
定第276.25条给予豁免: (a)情况特别紧急; (b)不适于使用其他运输方式; (c)公众利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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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
第276.31条 航空邮件 (a)除技术细则中另有规定外,不得通过航
例外: 本规定对危险品的某一具体项目免 除对其通常所适用的要求的规定。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修正)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修正)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2.18•【文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2017年5月24日交通运输部公布根据2024年2月1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第三章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更改第四章补充型号合格证、改装设计批准书和补充型号认可证第五章依据型号合格证进行生产第六章生产许可证第七章适航证、适航批准标签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第八章特许飞行证第九章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第十章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和设计批准认可证第十一章出口适航批准第十二章标牌或者标记第十三章修理第十四章设计保证系统第十五章运行符合性评审第十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21.1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21.2A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和适航合格审定,包括下列证件的申请、颁发和管理:(一)型号合格证;(二)补充型号合格证;(三)改装设计批准书;(四)型号认可证;(五)补充型号认可证;(六)零部件设计批准认可证;(七)生产许可证;(八)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九)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十)适航证;(十一)出口适航证;(十二)外国适航证认可书;(十三)特许飞行证;(十四)适航批准标签。

第21.2B条定义(一)局方:指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

(二)民用航空产品:指民用航空器、航空发动机或者螺旋桨。

(三)零部件:指任何用于民用航空产品或者拟在民用航空产品上使用和安装的材料、零件、部件、机载设备或者软件。

机场集团公司 民航行政检查文书格式

机场集团公司 民航行政检查文书格式

民航行政检查文书格式行政检查文书是民航监察员开展行政检查的必备法律文书,是行政检查的原始记录和行政处理的基本依据。

规范行政检查文书,是规范行政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

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按照《安全生产法》对行政检查记录的相关要求,制定了大部分检查事项适用的行政检查文书格式,包括:《民用航空行政检查记录单》、《整改通知书》、《整改措施和情况报告》、《〈整改措施和情况报告〉评估单》和《送达回证》,供监察员使用。

五类行政检查仍沿用原文书格式:一是民用航空产品生产批准监督检查文书格式,详见《生产批准和监督程序》(AP-21-AA-2010-04R4)相关附表;二是航油供应企业适航检查文书格式,详见《民用航空燃料供应企业适航审定程序》(AP-55-01)相关附表;三是关于驾驶员学校的日常检查文书格式,除检查记录单见FSOP系统以外,其他四类文书使用上述通用的检查文书格式;四是持续适航维修专业检查文书,详见《持续适航监察员手册》R2;五是对商业非运输运营人、私用大型航空器运营人、航空器代管人的日常运行检查适用FSOP系统中相关文书。

《〈整改措施和情况报告〉评估单》暂不要求民航行业监管执法模式优化调整试点成果试用单位之外的单位使用,使用时间另行确定。

《民航行政执法检查记录单格式》(WM-LR-2015-01)自本工作手册下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1、民用航空行政检查记录单(样式、使用及填写说明)2、整改通知书(样式、使用及填写说明)3、整改措施和情况报告(样式、使用及填写说明)4、《整改措施和情况报告》评估单(样式、使用及填写说明)5、送达回证(样式)附件1民用航空行政检查记录单《民用航空行政检查记录单》使用及填写说明1、检查人:填写实施行政检查的工作人员姓名。

检查人员不具备监察员资格的应在姓名后备注。

2、被检查人:填写接受行政检查的行政相对人名称,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空白模板)

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空白模板)

湖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申请组别:申请者:(盖章)育种者:(盖章)联系人:联系电话:年月日目录1、品种审定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2、湖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表3、品种选育报告4、区域试验总结5、生产试验总结6、品质检测报告7、抗性鉴定报告8、DNA指纹鉴定图谱9、转基因检测报告10、DUS测试报告11、不育系鉴(审)定证书复印件12、审定证书和审定公告复印件13、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14、育种者情况表15、品种审定公告草案16、其他需要补充的材料1、品种审定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品种名称)为(选育单位)选育的(作物)品种,本单位、本人知悉和保证填报的品种审定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申请单位(公章):年月日2、湖南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表填写说明1、品种名称应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

2、品种类型按以下选择填写稻:常规稻、三系杂交稻、两系杂交稻玉米:普通玉米、甜玉米、糯玉米棉花:常规棉、杂交棉大豆:常规种、杂交种3、申请组别按以下选择填写稻:早稻中熟组、早稻迟熟组、中稻中熟组、中稻迟熟一组、中稻迟熟二组、晚稻中熟组、晚稻迟熟组玉米:普通玉米3200密度组、普通玉米4000密度组、甜玉米组、糯玉米组棉花:普通棉花组、早熟组大豆:粒用(春、夏、秋)大豆组,鲜食(春、夏、秋)大豆组4、育种者是指品种选育单位或者个人,属职务育种的填选育单位。

5、申请者为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境外机构和个人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种子企业代理,并提供委托合同复印件。

品种在国外已通过审定或取得品种权的,需提供品种审定证明和品种权证明(中、英文)。

6、申请者或育种者为两家(含)以上的,均需同时加盖公章。

3、品种选育报告一、品种选育过程(包括亲本组合、亲本来源、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等)二、品种(含杂交种亲本)特征特性描述三、品种标准图片(反映品种特征的5寸彩色照片)四、品种主要优点、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五、建议的试验区域六、栽培技术要点七、保持品种种性和种子生产的技术要点(杂交种含亲本)4、区域试验总结由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的2个以上(含)生产周期区域试验总结。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规定司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规定司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编 号:AC-276-01 下发日期:2005.10.25 编制部门:FS批准人: 蒋怀宇危险品训练机构管理办法1.目的和依据《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已于2004年9月1日正式施行。

在该规定I 章中,对人员训练、训练大纲制定和批准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该章第276.161条所述的申请训练大纲批准的申请人包括运营人或相关机构,相关机构是指除运营人外,为满足CCAR-276部I 章要求,使用经批准的训练大纲为相关人员提供危险品航空运输知识训练的危险品训练机构。

危险品训练机构是从事危险品航空运输训练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对于培训运营人雇员以外的机场操作代理人员、货运代理人和托运人的训练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危险品训练机构的管理,依据CCAR-276部I章的相关规定,本咨询通告对危险品训练机构的训练大纲申请审批程序、教学设施、教学管理、教学对象、证书颁发等做出了具体规定。

2.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对象为1中所定义的相关机构,即向《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中规定的各类人员提供训练的危险品训练机构。

3.管理机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对适用于危险品训练机构实施监督管理,设立在总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的危险品运输管理室按照委托,对危险品训练机构的训练活动及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申请危险品训练机构申请人应当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飞行标准司提交书面申请。

书面申请包括一份申请表格和下列申请材料:a.拟开展的初始训练和复训课程的训练大纲,内容应符合CCAR-276第276.157条的要求;b.每种训练课程所使用的训练教材;c.教学设备、设施清单和说明;d.教员名单及其教学资格证明;e.符合性声明;f.其他材料。

5. 审查飞行标准司收到申请后,按照CCAR-276第276.157条和第276.161条的规定,对申请人的危险品训练大纲、训练教材和其他相关文件进行详细审查,对训练课程和教员的授课技能进行现场验证,并作出是否批准危险品训练大纲的决定。

CCAR-129合格审定申请文件清单

CCAR-129合格审定申请文件清单
提交人Submitted By:提交日期Date Submit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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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没有
NO
备注
RMK
1.
按照CCAR129部网站(/ccar129)上下载的申请书模版填写的申请书,经过签字,提供原件。
The complete signed original ApplicationForm, the template of which is downloadable from CCAR-129 website (/ccar129).
Permissionfor dangerous goods transportation by airissued by the civil aviation authority of the operator’s state.
8.
按照CCAR-129网档)
c. Types and number of aircrafts in the fleet;
d. Number of international routes and destinations;
e. Briefdescription of operational safety records;
f. How tocomply with maintenance schedule, by own maintenance facility or contracted out;
Filled-out draft of CCAR-129Operations Specifications, the template of which is downloadablefromCCAR-129 website.(soft version doc format file only)

我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

我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

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A章总则第276.1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276.3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下列航空器的运行:(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民用航空器;(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

第276.5条定义本规定中用语的含义在附录A中规定。

第276.7条基本要求(a)使用民用航空器(以下简称航空器)载运危险品的运营人,应先行取得局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

(b)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应满足下列要求:(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Doc 9284-AN/905),包括经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批准和公布的补充材料和任何附录(以下简称技术细则);(2)局方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中的附加限制条件。

第276.9条例外(a)本来可能被归类于危险品的某些物品和物质,但根据有关适航和运行规章要求,或因技术细则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装上航空器时,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b)对于航空器上载运的物质是用于替换或属于被替换的(a)中所述物品和物质时,除技术细则允许外,应当按本规定运输。

(c)在技术细则规定范围内,旅客或机组成员携带的特定物品和物质不受本规定的限制。

第276.11条管理机构(a)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本规定276.3条适用范围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授权,监督管理本辖区内的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

(b)局方应当根据管理权限,对危险品航空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c)局方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第276.13条监督检查(a)从事航空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局方关于危险品航空运输方面的监督检查,以确定其是否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CCAR-276 中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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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目 录A章 总 则 (4)第276.1条 目的和依据 (4)第276.3条 适用范围 (5)第276.5条 定义 (5)第276.7条 基本要求 (5)第276.9条 例外 (5)第276.11条 管理机构 (6)第276.13条 监督检查 (6)B章 危险品航空运输的限制 (7)第276.23条 一般原则 (7)第276.25条 限制运输 (7)第276.27条 禁止运输 (7)第276.29条 豁免 (7)第276.31条 航空邮件 (8)C章危险品航空运输的申请和许可 (8)第276.41条 申请 (8)第276.43条 受理 (9)第276.45条 审查 (9)第276.47条 决定 (10)第276.49条 期限 (10)第276.51条 许可的形式和内容 (11)第276.53条 许可的有效期 (11)第276.55条 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1)D章 危险品手册的要求 (12)第276.57条 一般要求 (12)第276.59条 手册的内容 (12)第276.61条 实施 (13)第276.63条 局方通知 (13)E章 危险品的运输准备 (13)第276.73条 一般要求 (13)第276.75条 包装容器 (14)第276.77条 标签 (15)第276.79条 标记 (15)第276.81条标记使用的文字 (15)F章 托运人的责任 (15)第276.91条 人员资格要求 (15)第276.93条 托运要求 (16)第276.95条 危险品航空运输文件 (16)第276.97条 使用的文字 (16)G章 运营人的责任 (17)第276.107条 货物收运 (17)第276.109条 收运检查单 (17)第276.111条 装载 (17)第276.113条 检查损坏或泄漏 (17)第276.115条 客舱或驾驶舱的装载限制 (18)第276.117条 清除污染 (18)第276.119条 分离和隔离 (19)第276.121条 危险品货物装载的固定 (19)第276.123条 仅限货机危险品的装载 (19)第276.125条 存储 (19)第276.127条文件保存 (20)H章 信息的提供 (20)第276.133条 向机长提供信息 (20)第276.135条 向机组成员提供信息与指示 (20)第276.137条 向旅客提供信息 (20)第276.139条 向托运人提供信息 (21)第276.141条 向其他人提供信息 (21)第276.143条 机长向机场当局提供信息 (21)第276.145条 航空器发生事故或事故征候的信息 (21)第276.147条 危险品事故或事件的信息 (22)I章 训 练 (23)第276.155条 一般要求 (23)第276.157条 训练大纲的制订要求 (24)第276.159条 运营人及其代理人的训练要求 (24)第276.161条 训练大纲及其修订的批准 (25)第276.163条 训练记录 (26)J章 保安要求 (26)第276.175条 保安 (26)N章 法律责任 (27)第276.301条 局方工作人员 (27)第276.303条 托运人 (27)第276.305条 运营人 (28)第276.307条 航空邮件 (29)第276.309条 训练 (29)P章 附 则 (29)第276.329条 施行 (29)附录A 定义 (29)A章 总 则第276.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一般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CCAR-27AA)

一般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CCAR-27AA)

一般类旋翼航空器适航标准(CCAR-27AA) 目录A分部总则§27.1 适用范围B分部飞行总则§27.21 证明符合性的若干规定§27.25 重量限制§27.27 重心限制§27.29 空机重量和相应的重心§27.31 可卸配重§27.33 主旋翼转速和桨距限制性能§27.45 总则§27.51 起飞§27.65 爬升:全发工作§27.67 爬升:单发停车§27.71 下滑性能§27.73 最小使用速度时的性能§27.75 着陆§27.79 极限高度-速度包线飞行特性§27.141 总则§27.143 操纵性和机动性§27.151 飞行操纵§27.161 配平操纵§27.171 稳定性:总则§27.173 纵向静稳定性§27.175 纵向静稳定性演示§27.177 航向静稳定性地面和水面操纵特性§27.231 总则§27.235 滑行条件§27.239 喷溅特性§27.241 “地面共振”其它飞行要求§27.251 振动C分部强度要求总则§27.301 载荷§27.303 安全系数§27.305 强度和变形§27.307 结构验证§27.309 设计限制飞行载荷§27.321 总则§27.337 限制机动载荷系数§27.339 合成限制机动载荷§27.341 突风载荷§27.361 发动机扭矩操纵面和操纵系统载荷§27.391 总则§27.395 操纵系统§27.397 驾驶员限制作用力和扭矩§27.399 双操纵系统§27.401 辅助旋翼组件§27.403 辅助旋翼固定结构§27.411 地面间隙:尾桨保护装置§27.413 安定面和操纵面地面载荷§27.471 总则§27.473 地面受载情况和假定§27.475 轮胎和缓冲器§27.477 起落架的布置§27.479 水平着陆情况§27.481 机尾下沉着陆情况§27.483 单轮着陆情况§27.485 侧移着陆情况§27.493 滑行刹车情况§27.497 地面受载情况:尾轮式起落架§27.501 地面受载情况:滑撬式起落架§27.505 雪撬着陆情况水载荷§27.521 浮筒着水情况主要部件要求§27.547 主旋翼结构§27.549 机身、起落架及旋翼支撑结构应急着陆情况§27.561 总则§27.563 水上迫降的结构要求疲劳评定§27.571 飞行结构的疲劳评定D分部设计和构造总则§27.601 设计§27.603 材料§27.605 制造方法§27.607 紧固件§27.609 结构保护§27.610 闪电防护§27.611 检查措施§27.613 材料强度特性和设计值§27.619 特殊系数§27.621 铸件系数§27.623 支承系数§27.625 接头系数§27.629 颤振旋翼§27.653 旋翼桨叶的卸压和排水§27.659 质量平衡§27.661 旋翼桨叶间隙§27.663 防止“地面共振”的措施操纵系统§27.671 总则§27.672 增稳系统、自动和带动力的操纵系统§27.673 主飞行操纵系统§27.675 止动器§27.679 操纵系统锁§27.681 限制载荷静力试验§27.683 操作试验§27.685 操纵系统的细节设计§27.687 弹簧装置§27.691 自转操纵机构§27.695 动力助力和带动力操作的操纵系统起落架§27.723 减震试验§27.725 限制落震试验§27.727 储备能量吸收落震试验§27.729 收放机构§27.731 机轮§27.733 轮胎§27.735 刹车§27.737 雪橇浮筒和船体§27.751 主浮筒浮力§27.753 主浮筒设计§27.755 船体载人和装货设施§27.771 驾驶舱§27.773 驾驶舱视界§27.775 风挡和窗户§27.777 驾驶舱操纵器件§27.779 驾驶舱操纵器件的动作和效果§27.783 舱门§27.785 座椅、卧铺、安全带和肩带§27.787 货舱和行李舱§27.801 水上迫降§27.807 应急出口§27.831 通风防火§27.853 座舱内部设施§27.855 货舱和行李舱§27.859 加温系统§27.861 结构、操纵机构和其它部件的防火§27.863 可燃液体的防火外挂物的吊挂设备§27.865 外挂物的吊挂设备其它§27.871 水平测量标记§27.873 配重设施E分部动力装置总则§27.901 动力装置§27.903 发动机§27.907 发动机振动1旋翼传动系统§27.917 设计§27.921 旋翼刹车§27.923 旋翼传动系统和操纵机构的试验§27.927 附加试验§27.931 轴系的临界转速§27.935 轴系接头§27.939 涡轮发动机工作特性燃油系统§27.951 总则§27.953 燃油系统的独立性§27.955 燃油流量§27.959 不可用燃油量§27.961 燃油系统在热气候条件下的工作§27.963 燃油箱:总则§27.965 燃油箱试验§27.969 燃油膨胀空间§27.971 燃油箱沉淀槽§27.973 燃油箱加油口接头§27.975 燃油箱通气§27.977 燃油箱出油口燃油系统部件§27.991 燃油泵§27.993 燃油系统导管和接头§27.995 燃油阀§27.997 燃油滤网或燃油滤§27.999 燃油系统放油咀滑油系统§27.1011 总则§27.1013 滑油箱§27.1015 滑油箱试验§27.1017 滑油导管和接头§27.1019 滑油滤网或滑油滤§27.1021 滑油系统放油咀冷却§27.1041 总则§27.1043 冷却试验§27.1045 冷却试验程序进气系统§27.1091 进气§27.1093 进气系统防冰排气系统§27.1121 总则§27.1123 排气管动力装置的操纵机构和附件§27.1141 动力装置的操纵机构:总则§27.1143 发动机操纵机构§27.1145 点火开关§27.1147 混合比操纵机构§27.1163 动力装置附件动力装置的防火§27.1183 导管、接头和组件§27.1185 可燃液体§27.1187 通风§27.1189 切断措施§27.1191 防火墙§27.1193 整流罩和发动机舱蒙皮§27.1194 其它表面§27.1195 火警探测系统F分部设备总则§27.1301 功能和安装§27.1303 飞行和导航仪表§27.1305 动力装置仪表§27.1307 其它设备§27.1309 设备、系统及安装仪表:安装§27.1321 布局和可见度§27.1322 警告灯、戒备灯和提示灯§27.1323 空速指示系统§27.1325 静压系统§27.1327 磁航向指示器§27.1329 自动驾驶仪系统§27.1335 飞行指引系统§27.1337 动力装置仪表电气系统和设备§27.1351 总则§27.1353 蓄电池的设计和安装§27.1357 电路保护装置§27.1361 总开关§27.1365 电缆§27.1367 开关灯§27.1381 仪表灯§27.1383 着陆灯§27.1385 航行灯系统的安装§27.1387 航行灯系统的二面角§27.1389 航行灯灯光分布和光强§27.1391 前、后航行灯水平平面内的最小光强§27.1393 前、后航行灯任一垂直平面内的最小光强§27.1395 前、后航行灯的最大掺入光强§27.1397 航行灯颜色规格§27.1399 停泊灯§27.1401 防撞灯系统安全设备§27.1411 总则§27.1413 安全带§27.1415 水上迫降设备§27.1419 防冰§27.1435 液压系统§27.1461 含高能转子的设备G分部使用限制和资料§27.1501 总则使用限制§27.1503 空速限制:总则§27.1505 不可超越速度§27.1509 旋翼转速§27.1519 重量和重心§27.1521 动力装置限制§27.1523 最小飞行机组§27.1525 运行类型§27.1527 最大使用高度§27.1529 持续适航文件标记和标牌§27.1541 总则§27.1543 仪表标记:总则§27.1545 空速表§27.1547 磁航向指示器§27.1549 动力装置仪表§27.1551 滑油油量指示器§27.1553 燃油油量表§27.1555 操纵器件标记§27.1557 其它标记和标牌§27.1559 限制标牌§27.1561 安全设备§27.1565 尾桨旋翼航空器飞行手册和批准的手册资料§27.1581 总则§27.1583 使用限制§27.1585 使用程序§27.1587 性能资料§27.1589 装载资料附录附录A 持续适航文件附录B 直升机仪表飞行适航准则A分部总则§27.1 适用范围(a)本规章规定颁发和更改最大重量等于或小于2730公斤(60磅)的一般类旋翼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用的适航标准。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7号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7号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正文:---------------------------------------------------------------------------------------------------------------------------------------------------- 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2004年8月23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27号公布)A章总则129.1[目的和依据]为了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进行运行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保证其在中国境内的运行安全,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则。

129.3[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a)持有外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颁发的批准其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或其他等效证件;(b)使用或计划使用飞机或直升机在中国境内进行起降,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飞行。

129.5[定义](a)公共航空运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为他人提供旅客、行李、邮件或者货物运送服务的行为。

(b)定期公共航空运输:按照承运人预先公布的起飞时间、起始地点和终止地点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包括公布航班时刻表的定期航班运输,以及在定期航班运输的航线上临时增加的、预先确定起飞时间并告知旅客的加班运输。

不包括承运人与客户协商确定上述时间和地点的公共航空运输包机飞行。

(c)不定期公共航空运输:除定期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公共航空运输。

129.7[运行合格审定和监督检查的基本要求](a)本规则129.3条规定的民用航空器承运人应当通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指定管辖权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本规则实施的运行合格审定,取得民航地区管理局签发的《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规范》,方可在中国境内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

(b)外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规范的持有人(以下简称运行规范持有人)在中国境内实施公共航空运输飞行必须遵守下列文件中的相应规定:(1)本规则以及按本规则颁发的运行规范;(2)《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六《航空器运行》及其修订内容;(3)《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对外国民用航空器进行运行管理和空中交通管制的相关规定;(4)从事危险品运输时,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CCAR-276部);(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C审核需准备的资料

C审核需准备的资料

3C审核需准备的资料如下:1、质量手册、程序文件、3C证书、模压证书、产品描述、关键零部件清单;----质量部2、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质量部3、控制方案、作业指导书、检验指导书;----分公司4、工艺巡查记录、首检记录、工艺巡检记录、注塑质量记录、装配质量记录、过程能力研究记录〔如没有可准备相似零件的〕;----分公司5、设备维护保养记录、工装模具维护保养记录;----分公司6、检验试验设备管理资料〔台帐、检定方案、检定报告、合格证〕;----资产管理部、分公司7、供给商选择评价的资料、供方生产件提交的资料、入库检验报告〔包括自检报告和技术协议〕、确认检验报告、供方业绩测评表;----市场部8、不合格品的控制〔标识、隔离、返工返修作业指导书及返修返工后零件的重新检验记录〕;----分公司9、内审的资料:内审方案、记录、不合格项报告和整改方案〔包括内审和过程审核、库存审核〕;----质量部10、顾客抱怨的整改资料;----质量部、分公司11、测量系统分析方案及记录、统计工厂控制的记录;----分公司12、产品审核的资料;----分公司13、产品过程更改的记录;----技术中心、分公司〔所有包括产品的资料需准备至少3个零件的资料〕。

另:检查时会填写工厂的人员数量、检验人员数量、设备的数量、检验试验设备的数量、模具的数量等信息,可提前准备一下。

考前须知:1、3C产品检验指导书中需要增加对3C标识的检查,包括操作者的100%检查和检验人员的抽查。

2、3C产品的工艺巡查的具体参数需要在工艺卡中标识注明,如“下划线或*〞等符号。

3、3C产品的注塑工序为关键工序,因此注塑工艺卡、作业指导书、检验指导书等文件中要有关键工序的标识“C〞标识。

4、每年的培训方案中要包括对操作者的3C产品的例行检验工程的培训,并保存培训记录。

5、各分公司要识别3C产品的通用的返工作业指导书,事先识别出可能发生的问题,制定返工的步骤和要求。

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编号:AC-21-AA-2014-XX 下发日期:2014年8月X 日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设计批准获得外国接受或认可的指南中国民用航空局航空器适航审定司咨询通告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设计批准获得外国接受或认可的指南 1.总则1.1目的本咨询通告为正在或已取得民航局设计批准的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获得外国接受或认可提供一般指导。

1.2依据本咨询通告依据以下文件制定:(1)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八《航空器适航性》(2)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CCAR-21)(3)咨询通告《双边适航协议及民用航空技术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制定程序和协议汇编》(AC-00-01)1.3适用范围本咨询通告适用于,依据民航局与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进口国民航当局(CAA)双边适航协议文件要求,型号合格证(TC)、型号设计批准书(TDA)、补充型号合格证(STC)、改装设计批准书(MDA)或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CTSOA)申请人或持有人为有关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设计批准取得进口国接受或认可的情况。

2.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设计批准取得进口国接受或认可的一般方法2.1为民用航空产品或零部件设计批准申请进口国接受或认可的申请人应当是民航局TC、TDA、STC、MDA或CTSOA 等的申请人或持有人。

2.2申请人需要了解和熟悉民航局与进口国CAA双边适航协议文件要求。

民航局与进口国CAA双边适航协议文件列于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公开规定”(/index.htm?classUrl=/list_guiding.ht m)“双边协定”“适航协定”栏目内。

2.3申请人需要通过民航局与进口国CAA双边适航协议文件了解进口国CAA的适航标准和环保要求,以确定与民航局适航标准和环保要求的差异,进而明确有关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需要满足的附加适航标准和环保要求。

2.4申请人需要按照进口国CAA的要求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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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c)危险品运输手册
Dangerous goods handling manual
d)危险品训练大纲或等效文件
Dangerous goods training program for crew members and ground stuff
e)为实施危险品航空运输而进行的人员训练说明,包括对从事与其货物操作和运输及客运有关的地面和飞行机组人员、与其货物操作和运输及客运有关的地面操作代理机构的雇员的训练说明;
16.
其它局方要求的文件
Other documents required by CAAC
备注REMARK:
接收人Received by:
日期Date:
注:1.上述任何文件无法提供的,请在备注栏中说明原因及所采取措施。When any of above is not available, explain the reason and describe the actions in REMARK.
3.
所在国颁发的危险品航空运输许可文件
clearance from operator’s local authority for dangerous goods transportation by air
4.
航空承运人运行手册和相关文件
Air Carrier Operations Manuals and relevant documents
a)提供给中国境内的地面服务人员的手册或指令
Ground handling instructions or manuals that will be used by employees withinChina
b)重量平衡控制程序
Weight and balance control procedure
11.
飞机维修合同/协议
Maintenance contract/agreement at the terminals withinChina
12.
地面服务代理合同/协议
Service contract/agreement at the terminals withinChina
13.
旅客服务代理协议
2.上述资料欢迎提供电子版本。Soft copies or scanned version of above documents are preferred.
3.所有复印件请使用A4纸。All photo copies, when applicable, are in A4 papers.
Complete Application Form as downloadable on CCAR-276 website (/danger)
2.
申请人所在国民用航空管理当局为其颁发的航空营运人合格证或等效文件,在这些文件中应当载明批准其实施的运行范围和运行种类等事项/The air operator certificate or equivalent document issued by the State of the Operator. It shall prescribe the scope and category of operations it is authorized to conduct申请人所在国民航当局颁发的AOC或等效文件
Passenger service contract/agreement at the terminals withinChina
14.
豁免/偏离请求
Exemption/ Deviation requested by air carrier
15.
公司之前所作自查的结果和整改措施
Previous company self audit results and corrective actions
Training records and certificates for employee and stuff working with dangerous goods transportation by air
f)各航站相应的危险品事故或事件应急处置程序
Station Emergency response plans or procedures for situations including DG accidents and incidents
提交人SUBMITTED BY:提交日期DATE SUBMITTED:
序号
文件名称

没有
NO
备注
RMK
1.
按照CCAR-276部网站(/danger)上申请书模版制作的申请书,说明拟运输的危险品类别和运行的区域、机场、指定从事与其货物操作和运输有关的地面操作代理机构的相关信息
CCAR-276合格审定申请文件清单
SUPPORTING DOCUMENTS LIST
FOR CCAR-276 CERTIFICATION APPLICATION
航空公司名称AIRLINES NAME:
航空公司代码AIRLINES CODE:(IATA two-letter)/ (ICAO three-letter)
Air Operator Certificate (AOC) or equivalent document issued by local civil aviation authority, including the annexes the operation areas and types and airworthin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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