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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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19修正)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19修正)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1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完整版)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完整版)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2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已于2019年2月2日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任马晓伟2019年2月28日修订内容(一)将该办法中的“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修改为:“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将第五项修改为:“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备案时,应当提交证明其符合以上条件的有关资料”。

(四)在第五条后增加一条:“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当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变更信息。

”(五)将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在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将第二项修改为:“履行疑似职业病的告知和报告义务”;在第二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报告职业健康检查信息”。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精选5篇)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精选5篇)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精选5篇)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精选5篇)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

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精选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制度1一、目的1.1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预防职业病,保护全体员工的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2职业卫生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1.3凡在公司区域内的部门以及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职业健康管理制度适用于xxxx有限公司。

三、术语及定义3.1职业健康:是预防因工作导致的疾病,防止原有疾病的恶化。

主要表现为工作中因环境及接触有害因素引起人体生理机能的变化。

3.2职业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因素。

3.3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属于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四、职责和管理要求4.1职业病防治委员会公司成立职业病防治委员会,总经理任主任,公司常务副总为副主任,各部门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安全环保办公室为职业健康的日常管理机构。

4.1.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健康管理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律、法规,并将此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4.1.2审定职业健康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目标以及实现目标的方案,并定期监督检查方案的落实情况,解决各部门关系协调、所需资金落实等问题。

4.2安全环保办公室职责4.2.1宣传、贯彻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

第三条职业健康体检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进行的,旨在识别、评估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预防职业病发生,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医疗活动。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建立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定期为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第二章体检对象与项目第五条职业健康体检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二)新入职的劳动者;(三)准备调岗至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岗位的劳动者;(四)用人单位认为需要进行职业健康体检的其他劳动者。

第六条职业健康体检项目应根据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调查;(二)体格检查;(三)实验室检查;(四)功能检查;(五)其他必要的辅助检查。

第三章体检机构与职责第七条职业健康体检应由具备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八条体检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二)有与开展职业健康体检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三)具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和试剂。

第九条体检机构的职责包括:(一)制定体检流程和操作指南;(二)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体检服务;(三)出具体检报告,并提出健康指导意见;(四)对体检结果进行保密。

第四章体检程序与记录第十条用人单位应提前通知劳动者体检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劳动者应按照用人单位的通知参加体检,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体检机构应按照规定的项目和程序进行体检,并建立完整的体检档案。

第十三条体检结果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本人。

对疑似职业病患者,应进行进一步诊断和处理。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职业健康体检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和体检机构应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活动。

第三条职业健康检查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职业健康检查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健康检查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三)有符合职业健康检查要求的设备和设施;(四)有健全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和周期第八条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二)职业病相关健康状况;(三)必要的医学检查和实验室检测。

第九条职业健康检查的周期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确定,具体周期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章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接受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一条劳动者应配合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检查工作,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劳动者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

第五章职业健康检查程序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十四条职业健康检查程序包括:(一)用人单位与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二)劳动者填写职业健康检查表;(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四)出具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第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包括检查结果、健康评价和建议等内容。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定期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2021年最新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2021年最新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2021年最新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前期预防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活动。

第二章健康检查种类第三条职业健康检查分为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和应急健康检查。

第四条上岗前健康检查旨在发现不适宜从事某职业的危害因素易感人群和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

第五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旨在及时发现健康损害和健康影响,评价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及时采取干预措施。

第六条离岗时健康检查旨在了解劳动者离开工作岗位时的健康状况,分清健康损害责任。

第七条应急健康检查是指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的健康检查。

第三章用人单位责任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确保劳动者接受合格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供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

第四章体检机构要求第十一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遵守职业健康检查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客观、公正、准确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并出具相应的报告。

第五章健康检查结果第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告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第十四条发现劳动者存在职业病或者疑似职业病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报告。

第六章未成年工及女职工保护第十五条未成年工和女职工的职业健康监护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特别保护其身心健康。

第十六条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和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健康有害的作业。

第七章健康检查机构管理第十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定期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办法

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是指在工作过程中,通过科学合理的办法,预防职业病和职业危害因素对工人健康造成的伤害,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工作安全。

为了保障职工的健康和提高劳动生产率,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一、背景介绍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的行政法规。

该办法旨在规定职业卫生健康管理的原则、职责和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二、管理原则1. 预防为主:通过科学的预防手段,减少职业病和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危害。

2. 综合管理:将职业卫生纳入企业综合管理体系,与生产经营活动相结合。

3. 全员参与:强调职工、企事业单位和政府的共同参与,形成全员共建的工作局面。

4. 风险管理:依据风险评估,采取必要的监测、预测、监控和评估措施,控制职业病危害风险。

5. 法治化管理: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强执法检查,推进职业卫生管理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三、职责和措施1. 企事业单位职责:- 组织实施职业卫生管理,建立健全职业卫生责任制度。

- 履行职业卫生技术规范和标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 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健康意识和技能。

- 建立职业卫生档案,记录职工健康状况和职业暴露情况。

- 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设施和设备,定期维护和检修。

2. 个人职责:- 遵守职业卫生管理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人防护设备。

- 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掌握正确的职业病防护知识和技能。

- 发现职业危害和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上级或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3. 职业卫生机构职责:- 提供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和咨询,协助企事业单位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 进行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估,评价职业病危害程度。

- 开展职业卫生学术研究,完善职业病预防和防治措施。

四、监督执法1. 政府职责:- 制定职业卫生政策和法规,推动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 加强职业卫生监测和评估,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劳动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对劳动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身体健康检查,以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护和治疗。

第四条职业健康检查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的要求进行,由具备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或者专业人员进行。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和频次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1. 劳动者的基本身体情况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的调查;2. 全面体格检查,包括身高、体重、血压、心率等指标;3. 职业病专项检查,针对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针对性检查;4. 心理健康评估,评估劳动者的心理状况和工作压力等因素;5. 可选项目,如肺功能检查、视力检查、听力检查等。

第六条职业健康检查的频次应根据劳动者从事的职业、劳动强度和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一般情况下,劳动者应每年至少接受一次职业健康检查。

第三章职业健康检查的实施机构与责任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医疗机构或者专业人员负责实施。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负责组织和安排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条件。

第九条劳动者应按照用人单位的安排,准时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身体健康情况。

第四章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与处理第十条职业健康检查结束后,医疗机构应向劳动者提供详细的检查结果和建议。

第十一条如果发现劳动者存在职业病或者职业健康问题,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并提供相应的防护和治疗措施。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采取必要的措施,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影响。

第五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是指为了保障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的健康安全,并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制定的专门的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职业健康安全政策:明确单位对职业健康安全重视程度和管理目标,以及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的原则。

2. 职业健康安全组织机构和人员:设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机构或专门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岗位,明确职责和权限。

3. 职业健康安全风险评估与控制:对工作岗位上的职业病危险因素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包括工程控制、行政控制和个体防护措施。

4. 职业健康检查:规定员工的健康检查制度,包括入职前体检、定期健康检查和离职时体检。

5. 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和教育:开展职业健康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和技能。

6. 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报告和处理:规定职业健康安全事故和职业病的报告和处理程序,包括事故和病例的调查、记录和统计。

7. 职业健康安全监督和管理: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监督和管理机制,加强对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评估。

通过实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办法》,能够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和工伤事故的发生,保障员工的健康安全,提升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益。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19修正)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19修正)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2015 年3月26 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 号公布,根据2019 年 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 4 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

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结合职业病防治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能力建设,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开展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的具体办法由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地址、检查类别和项目等相关信息,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

第五条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还应当持有《放射诊疗许可证》;(二)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 平方米,每个独立的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 6 平方米;(三)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四)至少具有 1 名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五)具有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具有相应职业卫生生物监测能力;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具有相应的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条件;(六)建立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七)具有与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相应的条件。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标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办法》及《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职业健康监护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承包商职业健康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职业病,是指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噪声和其它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列入国家《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的疾病。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它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是指员工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1—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第四条公司职业健康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公司所属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为劳动者创造健康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管理职责第五条组织机构公司成立QHSE委员会,QHSE委员会是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QHSE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质量安全环保科,是职业健康归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司QHSE管理委员会职业健康工作职责:(一)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政府、集团公司及运输公司有关职业健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二)审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审定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及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职业危害防范措施及验收;(四)审定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措施制定。

—2—第七条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职业健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职业健康工作:(一)负责落实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和运输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及各项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设备设施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二)应当设置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负责做好本公司职业健康管理的各项业务工作,并提供开展职业病防治的资源保障;(三)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四)负责落实职业健康体检和职业危害场所的日常检(监)测、职业健康监护、建立完善职业卫生档案等管理工作;(五)负责职业危害因素识别与评估、建设项目职业健康“三同时”的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项目申报等工作;(六)负责制定公司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好有关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与救援,及时、如实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七)负责与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告知书,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管理,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八)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合理安置职业禁忌证人员,做好—3—职业病患者的社会保障工作。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员工健康,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采取工程技术、个体防护和健康管理等综合治理措施,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公司及各级子公司主要责任人是本公司职业健康工作第一责任人。

其职责主要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职业健康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等规定;(二)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三)依法设置或指定职业健康管理部门或机构,配备专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四)组织制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五)保障职业健康投入到位;(六)组织实施职业健康教育和培训;(七)及时、如实汇报职业危害事故和应急处置。

第五条各子公司职业健康管理部门监督职业健康工作的开展,其职责主要包括:(一)识别职业危害因素,判断可能导致的职业病类型;(二)辨识职业健康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等,编制职业健康制度、操作规程;(三)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确认目标和方案,并组织有效实施;(四)监督新、改、扩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五)编制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六)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立职业健康管理档案;(七)监督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有效落实;(八)加强职业健康培训和宣传教育;(九)加强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及培训、更换和报废工作;(十)组织展开职业危害事故处理和报告;(十一)组织展开职业危害应急演练等。

第三章管理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申报第六条公司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和目录》,从化学、物理、生物、社会心理和人机因素等多个方面,识别职业危害因素。

第七条识别时机:引入新的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出现变更时,进行识别。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一条预防、控制职业危害对作业人员健康的影响,保护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了职业健康的工作要求、职业危害控制等管理要求,适用于企业职业健康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职业危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生产性粉尘、有害化学物质、物理因素、放射性物质等方面对劳动者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危害。

第四条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五条经理全面领导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责任体系;确保预防职业危害的设施费用投入。

安全部是职业健康的主管部门,对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实行职业健康档案管理。

各部门对本部门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

第六条职业健康的工作要求(一)职业健康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

(二)全面分析企业各生产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

(三)建立健全职工职业健康档案。

(四)建立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办法。

(五)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对可能造成职业病的作业环境、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扩大的职业卫生隐患,应纳入企业安全隐患治理计划,并由安全部负责整改。

第八条企业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健康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第九条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凡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条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工作场所存在的各种职业危害因素(噪声、粉尘、空气质量、有毒有害气体、饮用水)进行监测,检测结果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如不符合,应立即采取相关措施。

第十一条认真做好防尘、防毒、防噪声等工作,采取综合措施,消除尘、毒、噪声等危害,不断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病的发生。

第十二条对非接触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职工,应每二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保障公司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防范职业病的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进行职业病的预防、诊断和应急管理。

第三条术语解释(1)职业病:是指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得的疾病。

(2)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安全管理部门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规标准;(2)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单位职业健康管理办法;(3)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监测;(4)组织实施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5)负责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管理;(6)负责组织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的体检;对职业禁忌者、疑似职业病人、职业病患者提出处理意见;(7)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8)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为员工配备个体防护用品,组织职业健康培训;(9)负责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信息的上报;(10)负责职业中毒事故的应急处置。

第三章预防管理第五条公司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发生重大事项变化的,按照有关要求申报变更。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公司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第七条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投入保障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章人员管理第九条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公司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职业健康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xx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员工职业健康和相关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结合公司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组织形式制定。

第三条公司职业健康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按照“源头治理、科学防治、过程控制”的原则,采取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一体化,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综合监管、协同管控的机制开展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子企业。

第二章职业健康工作目标第五条职业病危害事故控制目标:1.不发生新增职业病病例。

2.不发生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故。

第六条职业健康管理目标: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100%。

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率、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率、主要危害因素监测合格率等100%。

3.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体检率100%。

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培训率100%。

5.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涉及的工种及接触职业危害人员数量上报率100%。

第七条各单位应结合单位实际,确定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工作目标,将年度职业健康工作目标逐级分解到所属部门、二级单位、项目部、车间等,并对职业健康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过程控制和考核。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八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为职业健康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机构,公司安全环保部为职业健康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九条公司第一责任人对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全面负责;主管安全副总经理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对职业健康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它成员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健康负领导责任;安全总监对职业健康管理实施负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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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编制依据 (2)
第三章管理思路和管理目标 (3)
第四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3)
第五章工作要求 (6)
第六章考核 (8)
第五章奖惩 (8)
第七章附则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项目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电建股份有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职业健康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及相关权益,有效防止职业病和职业伤害。

第三条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健康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接受国家、地方政府以及上级单位职业健康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项目部和各工区项目部。

第二章编制依据
第五条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5号);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5、《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号);
6、《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
7、《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7号);
8、《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9、《关于印发<职业病分类和目录>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10、《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
11、《个人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
第三章管理思路和管理目标
第六条管理思路
1、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
2、坚持“源头治理、科学防治、精细管理、严格考核”、“分级管理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原则;
3、通过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常态化管理。

第七条管理目标
1、不发生较大及以上环境责任事故;
2、不发生职业健康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3、不被国家职业健康主管部门通报;
4、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职业健康考核目标。

第四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为搞好项目职业健康工作,项目部成立项目职业健康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 领导组负责项目部和工区项目部职业健康工作的统一领导,包括总体策划,有
关方案、活动的确定。

领导组成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第九条领导组每半年(6月份和12月份最后一个星期)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总结、部署职业健康工作。

会议由领导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

参加会议人员为领导组成员和各工区项目部职业健康工作领导组组长、副组长。

第十条领导组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目部安全质
量环保部,办公室主任由安全质量环保部负责人担任。

领导组办公室是领导组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管理办法的制定、修订,负责领导组确定的有关决议、安排的执行和监督。

第十一条项目部安全质量环保部是项目部对各工区项
目部职业健康工作的主要监管部门,主要负责:
1、贯彻落实国家职业健康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标准
及相关规定,严格执行上级单位下达的职业健康工作要求和工作目标;
2、指导、监督工区项目部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制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
3、制定项目职业健康工作计划;
4、对工区项目部职业健康工作,包括机构设置,制度、目标和措施制定,宣传培训,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和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告知等,进行检查、指导、监督;
5、对工区项目部职业健康工作进行考核;
6、组织全线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科技创新及技术改造项目的研发工作;
7、监督工区项目部职业健康专项资金的使用;
8、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的宣传、培训和统计工作;
9、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10、组织开展上级单位委托的职业健康工作。

项目部其它部门,按各自职能分工,配合、协助安全质量环保部对各工区项目部职业健康工作进行管理。

职业健康事故应急处置按《项目部生产安全、自然灾害、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执行。

第十二条各工区项目部主要职责:
1、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自身特点,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制定并不断完善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建立并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2、根据《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环保工作机构的通知》,设立职业健康归口管理部门及岗位,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3、负责落实有关职业健康工作计划,并制定本单位的职业健康工作计划;
4、负责对所属作业队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监督和考核工作;
5、负责分包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
6、依法开展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识别分析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7、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8、将工作场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并在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以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贮存场所等设置警示标识;
9、依法开展职业卫生培训,使劳动者了解警示标识的含义,并针对警示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0、做好职业健康的统计工作;
11、负责处理职业健康违规事项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并根据相关要求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项目部等有关部门。

第五章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工区项目部应将职业健康工作列为项目的重要工作,统筹职业健康和施工生产的关系,将职业健康贯穿在施工筹划、方案编制、技术创新、日常管理全过程,确保满足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对职业健康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工区项目部负责人是职业健康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职业健康工作资源配置,统筹协调职业健康和企业发展的关系。

职业健康工作分管领导,负责组织建立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对职业健康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职业健康管理职能部门负责人负责职业健康日常管理工作;工区项目部要建立从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部门负责人、作业队、班组到岗位等覆盖全员
的职业健康责任体系,逐级落实责任事项和内容。

第十五条工区项目部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工区项目部在安排生产经营活动时,应把职业健康工作与安全生产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十七条工区项目部应编制职业健康年度预算,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方面,同时保证职业健康投入的有效实施。

第十八条工区项目部要加强职业健康的宣传和教育培训,提高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九条项目部对工区项目部职业健康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工区项目部要对作业队职业健康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十条工区项目部应根据国家以及电建公司要求,扎实开展职业健康各项基础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内容见附件1。

第二十一条实施职业健康工作报告制度。

1、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和对股份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职业健康事件,应及时上报股份公司,并按相关要求上报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

2、各工区项目部于每年12月15日前报送年度职业健康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1)日常管理情况(根据附件1的职业健康日常管理工作内容以及国家、地方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情
况);
2)统计职业病病例发生情况(根据附件3职业病病例
发生统计报表填报);
3)年度自评结果(根据附件2职业健康日常管理工作
考核评价计分表开展自评得分);
4)重大违规情况;
5)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6)下年度工作计划;
7)其它工作内容。

第六章考核
第二十二条工区项目部对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情况进行
自评总结,并将自评结果报送项目部安全质量环保部;项目部安全质量环保部,根据工区项目部职业健康工作开展情况、自评结果等,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工区项目部进行评价考核,形成评价考核意见;意见报项目部职业健康工作领导组讨论并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第二十三条职业健康管理工作考核采用量化办法,按
照考核内容相应设置考核指标,采用扣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分数=100-被扣分数,具体考核指标计分方法见附件2(职业健康日常管理工作考核评价计分表)。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扣除工区项目部年度职业健康考核全部分值并通报批评,处以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经济罚款;对工区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相
关责任领导、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千元至二万元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2、发生职业健康重大违法违规事件;
3、被国家及地方职业健康主管部门通报、处罚,给企业信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第二十五条项目部每年度将职业健康管理考核结果90分以上,以及在日常职业健康管理工作、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技术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评选为职业健康管理先进单位并予以表彰,给予10万元奖励;对考核不合格企业进行通报批评并处以10万元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项目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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