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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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

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

申报材料六:拟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拟任××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具体职务)××声明一、本人确认不存在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成为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具体职务)的情形,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未通过或试图通过欺骗、隐瞒等非法方式取得任职资格。

二、本人已确认《拟任职人员申请表》所有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本人承诺:在取得××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具体职务)任职资格后,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掌握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知识,遵纪守法,诚信勤勉,使自己持续具备任职资格条件并能够胜任××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具体职务)职务。

四、本人承诺:在担任××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具体职务)职务后,将审慎高效地行使职权、履行义务,自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主动配合、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维护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权益,在本人的职责范围内,对确保公司及其客户资产安全负有责任,拒绝执行任何机构、个人侵害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合法权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发现有侵害所任职公司及其客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时,将及时抵制和制止,如确实无法制止的,将在第一时间向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五、本人承诺:在担任××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具体职务)职务后,将切实履行法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促进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相关制度有效执行,维护控制系统有效运作,在本人的职责范围内对确保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负有责任,对所分管业务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0-01-26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一月八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保险公司新设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情况登记表范本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情况登记表范本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情况登记表申请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拟任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拟任职务 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表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填表须知:一、本表适用于证券公司对符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规定的拟任分支机构负责人提出任职情况备案。

二、证券公司应在拟任职务中注明拟任职分支机构名称和拟任职务名称。

三、本表可手写,也可用电脑打印,但任职情况承诺必须由拟任人本人亲笔签名。

四、对于表格中明确要求填写的栏目,申请人必须如实填写, 如不存在所列事项,必须注明“无”,不得留有空白。

表内空白不够,可另附A4纸说明。

五、表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

六、照片用近期一寸彩色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七、拟任人的联系电话须填写办公电话、家庭电话及移动电话。

八、户籍所在地填写户籍所在派出所,办有暂住证的同时写明办理暂住证所在派出所。

九、社会关系栏必须填列拟任人和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情况以及拟任人父母的兄弟姐妹情况;如无,须注明。

家庭主要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中如有人员退休或去世,应注明其退休前或生前所在单位及职务。

十、学习简历从高中开始填写,起止时间须具体到月,如有在职攻读学历、学位的情况须注明“在职攻读”。

十一、工作履历要从首次参加工作开始填写,起止时间须具体到月。

拟任人的工作经历必须连续,如有特殊情况而发生不连续的情形,应注明原因和事项。

专业性质应注明“证券、金融、法律、会计或经济类工作”。

十二、拟任人的亲属不能作为其学习经历和工作履历的证明人。

拟任人学习经历和工作经历的证明人必须注明有效联系电话(包括移动电话),不得填列“失去联系”或空白不填。

任职情况备案XX证监局:本公司拟聘任为(分支机构名称)(经理/副经理),特向贵局提出对的任职情况进行备案。

本公司已经对所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了审查,保证备案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服务指南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服务指南

行政审批指南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45015。

三、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一条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品行良好,熟悉与保险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并在任职前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428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核准”。

四、受理机构中国保监会办公厅五、决定机构中国保监会六、审批数量无限制(无数量限制)。

七、办事条件(一)具备或符合以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1。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2.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3。

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具体条件如下:1.董事、监事。

申请人应具有以下经历条件:(1)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

(2)保险公司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2。

董事会秘书。

保险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以及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3.独立董事。

申请人除应当符合《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任职资格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2)担任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备5年以上财务或者法律工作经验;(3)担任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较强的识人用人和薪酬管理能力,具备5年以上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任职报告申请表-模板

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监事)任职报告申请表-模板

附件6 拟任高管(董事、监事)基本情况表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材料内容与格式一、申报材料的纸张、封面及份数(一)纸张应采用幅面为209×295毫米规格的纸张(相当于A4纸张规格)。

(二)封面1、封面应标有“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报告材料”字样;2、报送材料的公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名称;3、正式报送申报材料的日期;4、主要承办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份数一式一份二、申报材料有关内容的说明“任职资格报告表”由本人按照填表说明填写,表格附后。

“相关会议的决议”由公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使用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正式决议行文格式,股东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盖单位公章,董事会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亲笔签名,授权他人参加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考察意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被考察人的品行、业务素质、工作能力、从业资格等的评价,意见由经办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拟任人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指拟任人所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从业经历证明”由曾从事相关领域工作的任职机构出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任职时间、职务、工作内容、工作能力、遵规守法情况等;证明由经办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

“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应提供基金从业资格或境外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从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上下载“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及“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试成绩,或者中国基金业协会网站上下载“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及“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科目考试成绩,需加盖单位公章。

原执业所在国家、地区不要求具备相关从业资格的,应提供从事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分析、基金营销、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监控等业务工作经历的证明,证明由原任职机构首席律师及机构或人事部门负责人分别出具。

“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由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机构组织。

“最近三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是指离开原任职机构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过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的,应提供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报告;不需进行离任审计或离任审查的,应提供由机构或其人事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

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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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名:
年月日
申报
单位意见
负责人签字:筹备组章
年月日
申请材料
复印件
(附:高管身份证、学历、专业职称、从业经历及中国人行出具的个人征信报告及无犯罪记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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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部门
职务
有无犯罪记录
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奖惩及获得荣誉、社会职务等情况
熟悉何种专业技术及特长
主要Biblioteka 工作业绩参加培训考试情况主要家庭成员及社会关系
关系
姓名
年龄
任职机构及职务
本人及配偶负债情况
签字:
个人
承诺
我愿担任上饶市信源担保有限公司董事职务,并向公司和监管部门承诺,本人无负债、无违法违纪行为,任职后将依法公正履职。
江西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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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籍贯
出生地
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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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毕业时间
参加工作时间
专业职称
授予单位及时间
现任职务
拟任职务
从事金融、担保业工作时间
从事相关经济工作时间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家庭住址
主要
学习经历
起止年月
毕业院校及专业
学历
主要
工作经历
起止年月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精心整理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经历。

(二)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保险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一)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二)担任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三)担任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四)其它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二条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二)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8年以上。

之一:(一)担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二)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2年以上;(三)担任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2年以上;(四)担任国家机关、大中型企业相当管理职务3年以上;(五)其他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支公司、营业部经理应当具有保险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拟任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其任职条件中从事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的年限可以减少2年。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任职条件中的学彰;第十九条保险机构应当与高级管理人员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保险公司新设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第六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七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 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XX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保险公司新设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六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

第七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诚实信用的品行、良好的合规经营意识和履行职务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八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

第九条保险公司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

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管理规定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管理规定高管人员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管理普遍存在许多问题!所以,对于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的管理要做好哪些规定呢?下面就赶紧跟着店铺一起来了解下吧!保险公司高管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和营业的各类保险公司。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的主要负责人,包括:总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分公司(包括总公司营业部)、中心支公司(包括分公司营业部)和支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经理、副经理;以及其他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保险公司任命总公司精算部门、财务会计部门、资金运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报中国保监会核准或备案。

第四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

中国保监会审核和管理保险公司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中国保监会派驻各地的办公室、办事处和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所在地派出机构)审核和管理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资格取消和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和管理,分为核准制和备案制。

保险公司总公司、分公司和中心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保险公司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前应取得中国保监会或所在地派出机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时应同时报所在地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章任职资格条件第七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品行和能胜任工作所必需的学历、专业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记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10-01-26 【字体:大中小】【打印本页】【关闭窗口】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9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一○年一月八日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根据授权负责辖区内中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但中资保险公司新设省级分公司总经理任职资格核准除外。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和营销服务部负责人的任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和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一)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二)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和审计责任人;(三)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四)支公司、营业部经理;(五)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第五条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

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监事会

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监事会

公司监事的任职资格第二十条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经中国证监会授权,可以由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营业部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期货公司营业部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第二十一条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任职资格申请表;(三)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四)身份、学历、学位证明;(五)资质测试合格证明;(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还应当提供拟任人关于独立性的声明,声明应当重点说明其本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九条所列举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申请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或者拟任职期货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的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任职资格申请表;(三)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四)身份、学历、学位证明;(五)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六)资质测试合格证明;(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推荐人应当是任职1年以上的期货公司现任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或者经理层人员。

拟任人不具有期货从业经历的,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其原任职单位的负责人。

拟任人为境外人士的,推荐人中可有1名是拟任人曾任职的境外期货经营机构的经理层人员。

推荐人应当了解拟任人的个人品行、遵纪守法、从业经历、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情况,承诺推荐内容的真实性,对拟任人是否存在本办法第十九条所列举的情形作出说明,并发表明确的推荐意见。

推荐人每年最多只能推荐3人申请期货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或者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申请除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以外的董事、监事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应当由拟任职期货公司向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任职资格申请表;(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拟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示例表格

拟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示例表格

股东(自然人)简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浙江省中小企业局、省金融办(5000万元以下为设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和《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筹)拟聘任下列人员担任相关职务:一、董事载明以下内容:拟任董事数量、拟任人员姓名、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以及该职务在公司组织结构中的位置。

二、监事载明以下内容:拟任监事数量、拟任人员姓名、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以及该职务在公司组织结构中的位置。

三、高级管理人员载明以下内容:拟任高管数量、拟任人员姓名、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以及该职务在公司组织结构中的位置。

承诺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如有错误,虚假信息,本公司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申请授权人签字:年月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历(样本)陈述书陈述书包含以下内容:一、拟任人无犯罪记录,在履行职业相关的工作职责时无其他不良行为记录;二、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三、拟任人与拟担任职务不存在利益冲突。

拟任人签名:年月日承诺书承诺书包含以下内容:一、拟任人提交的个人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二、拟任人在履职后,严格遵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尽责履职。

拟任人签名:年月日(样本)履职计划书履职计划包含以下内容:一、拟任职务及相关职责;二、上任后履行如何履行相关职责。

拟任人签名:年月日。

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表

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请表

拟任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拟任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申请书一、个人陈述(一)拟任人无犯罪记录,在履行职业相关的工作职责时无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二)拟任人或其配偶无数额较大的到期未偿还债务。

(三)拟任人与拟担任职务不存在利益冲突。

二、守法尽责承诺(一)拟任人提交的个人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拟任人在履职后,严格遵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的有关规定,尽责履职。

三、未来履职计划(一)拟任职务的职责和权限,以及职务在本机构组织结构中的位置。

(二)上任后如何履行相关职责。

(签名并盖指模)年月日附件:填表说明1、《拟任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申请表》填写要求:A、按要求如实填写所有内容;B、“公司对拟任人的任职意见”由公司填写并盖公章;C、在“签名并盖指模”处签名并按指模;D、提供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2、《拟任董事、监事、高管任职资格申请书》要求:A、在“签名并盖指模”处签名并按指模。

B、按照“未来履职计划”的要求,写一份履职计划书,用4号字打印,并签名。

C、提供董事会对本人任职决议一份,由董事会成员签字并盖公司章。

公司股东(董事)会决议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出席会议股东(董事):公司股东(董事)会第次会议于2011 年月日召开。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董事) 人,代表%的股份,所作出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议事项经公司股东(董事)会决议通过:同意任命为职务。

股东(董事)签名:(公司盖章)2011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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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巢湖××融资担保公司
开业申请材料
(参考文本)
筹建申请人:巢湖××融资担保公司
筹建工作小组
2009年×月××日
申请材料目录
1、巢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开业申请审表
2、申请开业请示
3、高管人员名单及内部组织机构
附:董事长、董事、总经理等高管人员简介任职人员承诺书
4、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证明
5、筹建工作总结
6、公司章程
7、主要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8、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9、验资报告
10、申请人联系方式。

注:1、模板中所有用红字标示的部分为必须具备的内容,不得缺少。

2、《担保公司开业申请材料》材料正文文字为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

材料共打印一式4份,用A4活页装订,市县区金融办各两份。

县区政府金融办关于报送xx融资担保机构开业申请
材料的请示
市政府金融办:
根据市政府金融办《关于批准xx融资担保公司筹建的通知》(巢金办〔2009〕x号)的要求,xx融资担保公司积极开展筹建工作,营业用房符合消防安全规定,出资已足额到位,高管人员符合任职资格,已具备开业条件,现上报《xx融资担保公司开业申请材料》,请予审核。

妥否,请示复。

xx县政府金融办
二〇〇九年月日
申请材料一:
巢湖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开业申请审核表
申请材料二:
关于××融资担保公司申请开业的请示
县政府金融办: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通知》(巢政办〔2009〕45号)的要求,XX小额贷款公司完成了相关开业准备工作,现申请开业。

拟设立机构名称:
住所:
拟注册资本:
业务范围:
营业场所:
公司章程:经股东大会第xx号决议通过了《xx融资担保公司章程》
管理制度:经股东大会第xx号决议通过了《xx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内控制度》。

高级管理人员配置:通过股东大会第xx号决议选任董事长1名,董事若干名,监事若干名;聘任总经理1名,会计员1名、计账员1名、出纳员1名、信贷员1名,共计若若干名员工,
经有关部门审核,符合相关任职资格。

妥否,请予批复。

筹建申请人:单位(盖章)
个人(签字)
年月日
申请材料三:
拟任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
注:包括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评估师、首席律师以及财务、审贷、风险控制等部门负责人等具有专业技术资格人员。

附件1:
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录
附:(1)拟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2)拟任职人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仅董事长、副董事长
需要提供)
(3)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4)个人信用报告
(5)个人承诺书
拟任职人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仅董事长需要提供)
拟任总经理人员的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公司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用报告(由人行出具,与股东重复的可省略)
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承诺书
×××拟任职××小额贷款公司××职务,现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没有任何形式的大额负债。

2.本人没有从事任何形式的违法违纪行为。

3.本人承诺担任××担保公司××(职务)之后,将严格遵守《公司法》、《关于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健康发展的通知》(巢政办〔2009〕45号)、有关管理制度等,对公司股东负责,做到诚实守信,认真履职。

所提供材料及承诺均真实,若有虚假,本人愿承担相关责任。

承诺人(签名):
日期:年月日
企业治理结构及内部组织机构情况表
营业场所消防设施合格证明(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
筹建工作总结
内容包括:
1.筹建过程
2.筹建工作落实情况
3.是否符合开业要求
年月日
公司章程
主要内控制度建设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
主要包括通过公司章程、内控制度及公司董事会组成人员及高管人员聘用事项。

验资报告
申请材料十:
筹建申请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
地址:
电话:
手机:
传真:
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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