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外国诉讼程序效力的承认
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
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尊敬的法院:我谨向贵庭提出申请,请求承认与执行一项外国判决。
本申请详细陈述了相关事实和理由,并希望贵庭能够审慎考虑我的请求。
一、案情概述我与被申请人缔结了一份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双方在某项具体事务上的权利和责任。
然而,被申请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并给予我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
鉴于合同中约定了适用外国法律,并将争议提交国际仲裁的条款,经仲裁机构裁决后,我获得了一份外国仲裁判决,以执行被申请人向我支付赔偿金。
二、请求理由1. 外国判决生效力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和我国对国际仲裁判决的法律认可原则,外国判决在我国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我国也是《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旨在保护和促进国际商事仲裁的有效性和执行力,确保国际判决得到全面的承认与执行。
2. 符合我国法律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需满足以下条件:(1)没有双重审查的情形:即外国判决在其所属国已经生效,不再受到该国的上诉程序的影响。
(2)无违反中国法律的情形:即外国判决不能违背我国的主权、安全或公共利益。
(3)互惠原则:即当外国对我国的判决予以承认与执行时,我国也应对该外国的判决给予同等的承认与执行。
在本案中,外国判决符合上述条件,因此请求贵庭承认与执行该外国判决。
三、由贵庭的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贵庭将对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考虑到本案所涉及的是一个国际民商事纠纷,建议贵庭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查:1. 需确保被申请人得到合法的通知根据法律的要求,在进行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前,贵庭应确保被申请人已经收到合法的通知并对申请表达过意见。
因此,建议贵庭要对通知程序进行审查,以保证程序的公平和正当性。
2. 审查外国判决是否满足我国法律的要求贵庭应对外国判决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并验证是否满足了我国法律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要求,如双重审查和不违反中国法律等。
如何对境外起诉书进行公证认证
如何对境外起诉书进行公证认证如何对境外起诉书进行公证认证?随着中国融入世界经贸活动的深入,外国人在与中国人打交道的过程中,难免产生一些纠纷,这时如果外国人要在中国起诉打官司,除了和中国人打官司一样提供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供公证认证文件,这个该怎么办?以下将详细说明。
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境外当事人需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内地的律师。
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在域外形成的授权委托书和证据需办理认证手续,但起诉状也是在域外形成的,是否需办理认证法律没有规定,所以有人认为起诉状不需认证。
但法律规定认证的原理是因为对来自法域外的材料,司法机关无法确定真伪,也为了确定司法裁判权的适用范围,域外形成的起诉状如不经过认证,就可以启动诉讼程序,而诉讼过程中的证据反而需要认证,无疑有违“举轻以明重”的法律原则,故本律师认为域外形成的起诉状也应经过认证手续。
境外公司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流程1、委托国际公证律师或公证员进行公证;2、将公证过的境外公司主体资格文件送该国外交部进行认证;3、将经过该国外交部门认证的文件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公司主体资格进行公证1、香港地区。
对于在香港公司主体资格公证证明问题,主要通过委托公证人制度进行办理。
从1981年开始,司法部建立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
2、澳门地区。
由于司法部没有在澳门建立委托公证人制度,只要经过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或者澳门司法事务室下属的民事登记局出具公证证明,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交。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程序评述
1 997
年第
3
期
承 认 与 执 行 外 国 法 院 判 决 程 序 评 述
于 飞
。 ,
外 国 法 院 判 决 的 承 认 与 执 行 是 国 际 司 法 协 助 的 重要 内 容 从 理论 上 讲 一 国 法 院 的 判 决 只 在 其 本 国 境 内 具 有 绝对 强 制 力 任 何 一个 主 权 国 家 都 没 有 义 务 承 认 和 执 行 外 国 法 院 的 判 决 但 基于 对 外 交 往 的 需 要 有 时 又 不 得 不 承 认 与 执 行 外国 法 院 判 决 而 承 认 与 执 行 并 不 是 随 意 的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法律 规 定 的 程 序 和 条 件 纵 观 各 国 立 法 对 外 国 法 院 判 决 的 承认 与 执 行 主 要 采用 以 下 几 种程 序 一 发给 执 行令 程序 欧 洲 大 陆 大 多 数 国 家 许 多 拉 美 国 家 日 本 等 一 些 亚 洲 国 家 都 采 用 这 种程 序 这种 程 序 一 般做 法是 被 请 求 国 法 院 对 外 国 法 院 的 判 决进 行 审 查 ( 多 数 国 家 仅 作 形 式 审 查 但也 有 国 家 进行 实 质 性 审 查 ) 如 果 认 为 其符 合 本 国 法律 规 定 的 给 予 承 认 与 执 行 的 条 件 即 发 给 执 行 令 依 本 国 的执 行程 序执 行 发 给 执 行 令 程 序 由 德 国 1 8 9 8 年 民 事 诉 讼 法 首 创 按 照 德国 法 的 规定 德 国 不 对 外 国 法 院 判 决进 行实 质性 审查 只 作 一 般性 的 监 督 在 形 式 上 符 合 德 国 法规 定 的 条 件 发 给 执行 令 强 制执 行 德 国 在 承 认 与 执 行 外 国 法 院 判 决的 程 序 问 题上 最 大 的 特 点 是 将 承 认 外国 法院 判 决 《 与 执 行 外 国 法 院 判 决 分 为 两 个 不 同 程 序 并 规 定 了 不 同 条 件① 德 国 民 事 诉 讼法 》 第 3 2 8 条规 ( 定 国 院 判 决 有 下 列 形 之 一 者 不 力 ) l 国 审 案 件 的 外 法 情 承认 其 效 依 德 法律 理 外国法 院 无管 辖 权 ; ( 2 ) 德 国 籍 被 告 由 于 未 得 到 出 庭 的 传票或 法 院 的 命 令 而 没 有 参 与 案 件 的 审 理 程 序; (3 ) 外 国 法 院 适 用 了 与 德 国 冲 突 规 范 不 一致 的 冲 突 规 范 而 且损 害 了 德 国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 4 ( 承 认 判 决 与 善 良 风 俗 或 德 国 法的 目 的 相 抵 触 , ( 5 ) 没有 保证 互 惠 如 果 外 国 法 院 判 决 完 全 排 除 了 上 述 五种情 况 德 国 就 承 认 该 外 国 判 决 的 效 力 该 法第 7 2 2 条规定 根据 外 国 法 院 判决 的强 制执 行 须 以 执行 判 决 宣 告 准许 执行后 始予 实施 第 7 2 3 条 规定 对外国法院 已 的判 决 须 在 依 该法 院 所 适 用 的 法 律 判 确 定 后 才 能 发 后 判 该 决 经 执行 决 依 第 3 2 8 条 ② 不 承 认 该 判 决 时 不 能 发 给 执行 判 决 此 处 的 执行 判 决 即 我 们 所 称 的 执 行 令 根据 这 两 条规 定 凡不 存在 第 3 2 8 条 规 定 的 情 形 为 德 国 合 法承 认 并 已 确 定 的 外 国 法院 判 决 由 被 要 求 执 行 人 在 德 国 的 居 住地 或 财 产 所 在 地法 院 发 给 申 请 执 行 的 当 事 人 执 行 令 只有以执行 令 宣 告 准 许执 行后 才 能 在 德 国 执行 法 国 是 采取 发给 执 行 令程序 的 国 家 在 1 9 6 7 年 以 前 法 国 法 院对 外 国 法 院的 判决 要从法 律和事 实 两方 面进 行实 质性审 查 并 要求 符合法 国 规定 的 执 行 条件 ( 该 条件 与德 国 规 定的条 件 基 本 相 同 ) 才 由 审 查 该 判 决 的 第 一 审 民 事 法 院 发 给 执 行 令 予 以 执行 发 给执 行 令 的 外 国 法 院 判 决 只 限 于 纯 属 执 行性 质 的 判 决 而 对 于 涉 及 人 的 身 份 的 外 国 法 院 的 判 决 如 有 关 解 除 婚 ; 姻 失踪 收 养 等外 国 法 院 的 判 决 则 不 要 求 发 给 执 行 令 就 可在法 国 生效 属 于 行政 ( 包 括 税 务 ) 性 质 的 外 国 判 决也 不 需 要 发 给 执 行 令 说 明 上述 判 决 已 被法 国 事 实 上 承认 法 国 立 19 6 7 年 1 乳 认 外 国 判 决 与 执 行 外 国 判 决分 为 两个 不 同 程 序 而 采 取 不 同 做 法 法 和 实 践也 是 把今
国际刑法第十四章 国际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
三、有关证据展示制度的规定 前南国际刑事法庭《程序与证据规则》第66条(A)款 (A)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Rules 53 and 69, the Prosecutor shall make available to the defence in a language which the accused understands (i) within thirty days of the initial appearance of the accused, copies of the supporting material which accompanied the indictment when confirmation was sought as well as all prior statements obtained by the Prosecutor from the accused; and (Revised 12 Nov 1997) (ii) within the time-limit prescribed by the Trial Chamber or by the pre-trial Judge appointed pursuant to Rule 65 ter, copies of the statements of all witnesses whom the Prosecutor intends to call to testify at trial, and copies of all written statements taken in accordance with Rule 92 bis; copies of the statements of additional prosecution witnesses shall be made available to the defence when a decision is made to call those witnesses.
第三学期 国际私法学 第十四章
第三学期国际私法学第十四章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1、外国人诉讼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的解决一般应适用A、行为地法B、法院地法C、属人法D、物之所在地法2、在确定外国人诉讼行为能力的问题上,起控制作用的法律是A、当事人本国法B、当事人住所地法C、当事人惯常居所地法D、法院地法3、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诉讼文书,但不能违反中国法律,而且A、可以采取强制措施B、不得采取强制措施C、可以有条件的采取强制措施D、可以根据中国法律有关强制措施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4、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A、中国民诉法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确定B、中国实体法有关保护时效的规定确定C、依外国诉讼法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确定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确定5、法院委派专门的官员去外国境内提取证据的行为是指A、外交官员取证B、特派员取证C、法官直接取证D、领事官员取证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1、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A、国家主权原则B、外国人与本国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C、遵守国际条约的原则D、尊重国际惯例的原则E、最惠国待遇原则2、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属于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事项有A、因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B、因继承在中国境内遗产而提起的诉讼C、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D、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E、因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3、我国在加入1965年《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时对其具体条款提出保留,即公约规定的下列送达方式不得在中国境内采用A、邮局直接送达B、文件发送国主管司法人员、官员和其他人员直接通过目的地国上述人员送达C、诉讼利害关系人直接通过目的地国主管司法人员、官员和其他人员送达D、公告送达E、涉及发送国公民的外交或领事送达4、我国司法协助的中央机关主要有A、外交部B、公安部C、司法部D、最高人民法院E、最高人民检察院5、直接送达的方式主要有A、外交代表送达B、个人送达C、邮寄送达D、律师送达E、公告送达第三题、判断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1、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审理国际民事诉讼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应遵循的专门的程序。
涉外诉讼主体资格认定及公证认证程序
涉外诉讼主体资格认定及公证认证程序随着中国企业与境外公司经贸往来的深入,双方法律诉讼也随着增多,这就需要准确的对境外主体资格认定,同时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
在外国和香港等地的公司注册中,一个公司除了登记核准的企业名称外,还可以登记营业名称(又称作商业名称),在商务活动中,上述公司除了用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外,还经常用营业名称对外进行商事活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主体地位的确立,涉外纠纷和仲裁越来越频繁,发生纠纷后,如何确定诉讼主体,是现在实务界经常面临的问题。
不久前,在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举办的以“涉外程序的主体资格认定和程序适用”为主题的研讨会上,数位专家学者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涉外诉讼主体资格认定法人或组织的主体资格的确定是根据法人的国籍国法来确定的。
我国的一些单行法规和司法解释中已经对法人国籍的确定作过规定,我国是根据法人的设立登记地来确定法人的国籍。
清华大学法学院王保树教授认为,对于涉外程序中的外国企业,是否具有诉讼或仲裁的正当资格,应当按照该外国企业的注册登记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进行确定,一般情况下都应以该外国法人为程序主体。
需要注意的是,有些国家和地区比如英国、香港地区等的企业,在登记公司名称之外,还可以登记商业名称或商号。
商业名称(商号)是指一个公司登记设立的进行商业行为的名称。
按照英国和香港地区的法律规定,商业名称的一切权利和义务归该企业名下,所以商业名称不能作为诉讼或仲裁的主体。
而大陆法系一般不允许登记商业名称。
在香港,公司的商业名称只能用于商业经营活动,比如签订合同时使用,具体到诉讼和仲裁这样的程序活动中就不能使用了,内地企业应对此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通常情况下,如果以商业名称为对象提起诉讼或仲裁,香港法院或仲裁机构是不会支持的。
如果内地企业与香港企业的商业名称在香港发生涉外程序被香港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主体不适当,那么这样的案件在内地,内地的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应当做出同样的认定。
外国法院判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
求 各个 国家在承 认 与执 行判 决方 面开 展合 作 。 有条 件 的承 认 与执 行 外 国 法 院判 决 ,有 利 于 解 决 民 商事 纠纷 ,且 有 效 保 护 当事人 的合 法
权益。
关键 词 :外国判 决 ;承认 ;执 行 中 图分 类号 :D 9 9 7 .3
文献 标识 码 : A
在 承认 与执行 外 国法 院 判 决 条件 方 面 ,我 国法 律 并 未 对 管 如我 国 2 0 1 2年 修订 的 《 民事 诉讼 法 》 中第 2 7 7条 中明 确 规定 了请 辖权 条件 进行 具 体 规 定 。管 辖 权 条 件 是 一个 基 础 条 件 ,若 法 院 对 求 和 提供 司法 协 助 ,应 当依 照 中 国缔 结 或 者 参 加 的 国 际 条 约 所 规 其受 理 的案件 无 管 辖 权 ,那 么 其 判决 、裁定 可 能是 无 效 或 不 合 法 的 。然而 中 国立法 关 于此 问题却 规 定 甚少 , 《 民事诉 讼 法 》 第 2 8 1 定 的途 径 进行 ;没 有条 约关 系 的 ,通过 外交 途径 进 行 。 1 .3 我 国缔 结 的双边 司法 协 定 中的规 定 条及 相关 解释 仅对 此作 了笼 统 规 定 。各 国立 法 和 司法 实 践 中都 明 双边 司法 协定 是 两 国进 行 司 法 交 流 与 合作 的重 要 途 径 。在 中 确将 管辖 权标 准放 在 首要位 置 ,这 不仅 有 助 于 国家 行使 司法 主 权 , 国与 别 国之间缔 结 的 双 边 司 法 协 定 中 明 确 约定 了双 方 相 互 承 认 与 而且 关系 到 当事人 权利 的 取 得 。 中 国在 此 方 面 的立 法 空 白 的确 是 执 行 对方 国家 法 院判决 的 条 件 ,这 对 两 国 间 加 强 合 作 和 促 进 交 流 个 很大 的缺 陷 ,我 国应 当加 强对 管辖权 规定 的立法 。 3 .2 我 国应该 放宽 对互 惠 条件 的要求 有 巨 大推进 作 用 。 从 以 上 可 以 总 结 出 我 国 承 认 与 执 行 外 国法 院判 决 的条 件 是 : 我 国民诉 法及 相 关 司 法解 释规 定 ,外 国法 院 判 决 在 中 国承 认 ( 1 ) 做 出判决 的 法院 有管 辖权 ; ( 2 ) 判 决 已发 生 法 律效 力 ; ( 3 ) 与执行 的前 提 是两 国 问存 在 条 约 或 互 惠 关 系 ,否 则 当 事 人 只 能 针 不 与本 国公 共秩 序 相 冲突 ; ( 4 ) 存 在 条约 或 互 惠 关 系 ; ( 5 ’ 不存 对 判决 涉及 的 争议 在我 国 重 新 起诉 。这 种 结 果 看 似 保 护 了 国 家 的 在 诉讼 竞合 。 司法 主权 ,但 实际 上 却 损 害 了 当事 人 的 利 益 。我 国立 法 中 关 于 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199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第一条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第二条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否则,不予受理。
第四条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二)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结结果、时间;(三)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四)申请理由及请求;(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接到申请书,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受理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的,应当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查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由三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
第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应责令申请人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PPT课件
总:答辩期、上诉期、诉前财产保全后的起诉期均 为30天,且答辩期与上诉期可以延长。
所作的裁判和内国法院已经承认的第三国法院就同一 当事人之间的同一争议所作的裁判相冲突; 存在互惠关系; 外国法院的裁判不与内国的公共政策相抵触; 适用了被请求国冲突规则指定的准据法; 不存在法律规避的情形; 不存在欺诈情形。
4、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不与商事保留和互惠保留的规定相抵触; 请求承认与执行的裁判确已生效; 仲裁协议有效,仲裁事项符合仲裁协议; 仲裁程序公正、合法; 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司法协助
1、司法协助概述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 者根据互惠原则,互为对方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或者与诉讼有关的行为。
2、一般司法协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进行。 一国法院向另一国法院提出请求。 请求的事项不损害被请求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提供司法协助一般按照被请求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5、我国法院裁判和涉外裁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
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 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 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 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 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 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
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是指根据国际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将在外国获得的判决或裁决,经过一定的程序提交给国内法院,并请求国内法院对其进行承认和执行的行为。
这一程序旨在促进国际司法合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加强国际社会的司法互信。
一、背景介绍随着国际间的交往日益频繁,跨国交易和投资也日益增多,因此,涉及跨国诉讼的案件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
在跨国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在外国法院取得了有利的判决,如何使其在国内得到有效保障,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因此,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应运而生。
二、适用法律在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中,适用的法律主要包括国际公法、国内法律及涉外民商事诉讼程序法等。
国际公法是指国际间共同遵循的国际准则和原则;国内法律是指各国自身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包括宪法、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涉外民商事诉讼程序法是指我国立法机关制定的专门用来处理跨国诉讼及涉外民商事纠纷的法律。
三、程序要求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通常要求包括以下环节:1. 提供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向国内法院提供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外国判决文书、翻译件、认证书等。
申请材料的准备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2. 落地审查:国内法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并进行认定。
在审查过程中,国内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进行口头陈述。
3. 公告公示:根据国内法律规定,国内法院可以进行公告或公示程序,以便让其他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或作出相应回应。
4. 审理阶段:国内法院会就申请进行审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
同时,国内法院还可以对外国判决的法理依据、程序正当性等进行审查。
5. 判决结果:国内法院根据审理的结果,对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作出判决。
判决结果包括承认外国判决、拒绝承认外国判决或者撤销外国判决。
四、国际司法合作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充分体现了国际司法合作的意义和价值。
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
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程序尊敬的法院,我是一名拥有合法权益的当事人,特此向贵庭申请承认并执行外国判决的相关程序。
我将在本文中提供有关信息和理由,以期获得贵庭的支持和裁决。
首先,根据国际法和我国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向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
作为一名当事人,我确信我的申请满足了相关条件和要求。
其次,我希望提供外国判决的相关详细信息,以供贵庭审阅和核对。
外国判决书的副本已经在附件中提供。
判决书是由[外国法院名称]作出的,并已经在[国家/地区名称]注册。
判决书对于我的权益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我希望能够在本国享有同样的权益和裁决结果。
另外,我愿意提供有关外国法院的资料和证据,以证明其具备相应的法律地位和管辖权。
在目标国家/地区,该法院是确保公正和合法裁决的机构,并且具备与本国法院相似的审理程序和标准。
这进一步证明了外国判决具有法律效力,并应该得到承认和执行。
此外,我作为当事人,对于本次申请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负有责任。
我承诺在本国法院提出的一切文件和证据都是真实和准确的,并愿意为此承担法律责任。
我理解,提供虚假材料或故意隐瞒事实将会导致申请被拒绝,并可能会面临法律追究。
最后,我再次强调对我权益的保护和公正裁决的重要性。
外国判决对于维护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并且符合国际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我真诚地希望贵庭能够认可外国判决并予以执行。
感谢贵庭对我申请的审查和关注。
我深信贵庭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通过认真审查申请文书和相关材料,为我提供公正、公平的裁决。
谢谢。
此致敬礼。
外国人的诉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外国人来到我国工作、生活、旅游。
在我国,外国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与我国公民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为了保障外国人在我国诉讼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外国人在我国诉讼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解读。
二、外国人在我国诉讼的基本原则1. 平等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这表明,外国人在我国诉讼过程中享有与我国公民同等的权利。
2. 公正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外国人诉讼案件时,必须公正、公平地处理。
3. 依法保护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外国人诉讼案件时,依法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三、外国人在我国诉讼的权利1. 知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这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外国人诉讼案件时,应保障外国当事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权利。
2. 诉讼代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外国人在我国诉讼,可以委托我国律师或其他有资质的代理人代为诉讼。
3. 辩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
”外国人在我国诉讼过程中,有权依法进行辩论。
4. 自行和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外国人在我国诉讼过程中,可以自行与对方和解。
5. 申请保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保全。
”外国人在我国诉讼过程中,有权依法申请保全。
6. 上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知识: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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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法院的裁判,需要在中国承认与执行的,可以通过两种渠道提出:一是直接由当事人向我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二是由外国法院按照我国与外国间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向我国法院提出申请。
请求承认与执行的外国法院的裁判必须是发生法律效力的确定裁判,并且该裁判确实需要在中国领域内执行。
这是外国法院的裁判得以承认与执行的基本条件。
我国人民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
如果外国法院的裁判符合法定的执行条件,并且其内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违反我国主权安全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可以发出执行令,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和措施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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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外诉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跨国经济、贸易、投资等活动日益增多,涉外诉讼案件也日益增多。
涉外诉讼涉及到不同国家法律体系的冲突和适用,对于维护国家主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涉外诉讼的法律规定、管辖权、法律适用、判决承认与执行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涉外诉讼的法律规定1. 我国《民事诉讼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也可以选择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
”这一规定为涉外诉讼提供了法律依据。
2. 我国《仲裁法》我国《仲裁法》第七条规定:“涉外仲裁,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也可以选择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
”这一规定适用于涉外仲裁案件。
3. 国际条约我国签订和加入的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也对涉外诉讼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涉外诉讼的管辖权1. 地域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法院管辖。
2. 协议管辖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达成协议,约定由特定法院管辖。
3. 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法院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法院应当审查异议,并作出是否驳回的决定。
四、涉外诉讼的法律适用1. 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也可以选择适用其他国家的法律。
2. 法院指定适用法律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律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 法律适用冲突在法律适用冲突的情况下,法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适用国际条约;(2)适用国际惯例;(3)参照其他国家的法律。
五、涉外诉讼的判决承认与执行1. 涉外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1)判决作出国法院具有管辖权;(2)判决合法、有效;(3)承认与执行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
中国律师参与外国诉讼程序
中国律师参与外国诉讼程序一、中国律师参与外国诉讼程序在办理时委托中国律师时,授权委托书需要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法院方可受理。
1、外国当事人在我国境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履行相关的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对于未履行相关手续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对其代理资格均不予认可。
公证认证的流程为:首先由该外国当地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办理公证,然后送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派出机构认证,最后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2、外国自然人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经我国公证机关公证,证明该委托书是在我国境内签署的,无需在其所在国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
3、外国自然人在人民法院办案人员面前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无需再办理公证、认证或者其他证明手续,但在签署授权委托书时应出示身份证明和入境证明,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应在授权委托书上注明相关情况并要求该外国自然人予以确认。
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1、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只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
具体要求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凡是属于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我国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法院的裁判必须经我国法院依法审查并予承认后,才能在我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2、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遵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
国际公约中的规定与国内法有冲突的适用公约规定,但是对于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3、司法豁免原则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以及国际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民事司法豁免是一种有限的豁免,即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其所属国主管机关宣布放弃司法豁免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因私人事务涉及诉讼的,或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向驻在国起诉引起反诉的,均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4、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外国律师不能以律师的身份参加诉讼;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的名义(不属于职务行为)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司法豁免权;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授权本馆的官员以外交代表的身份为其本国当事人在中国聘请诉讼代理人。
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生效需要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怎么办
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效需要中国法院承认和执⾏怎么办外国法院作出的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承认和执⾏的,可由当事⼈向中国有管辖权中级法院申请承认和执⾏;也可以由外国法院请求⼈民法院承认和执⾏。
关于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效需要中国法院承认和执⾏怎么办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你详细解答。
⼀、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效需要中国法院承认和执⾏怎么办1、外国法院作出的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承认和执⾏的,按以下情形处理:(1)可以由当事⼈直接向中华⼈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2)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民法院承认和执⾏。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院承认和执⾏的,可以由当事⼈直接向中华⼈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民法院承认和执⾏。
⼆、司法协助的种类司法协助可分为⼀般司法协助和特殊司法协助。
⼀般司法协助主要指⼈民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相互请求、代为送达⽂书、调查取证及其他诉讼⾏为。
⼀般司法协助可以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或外交途径进⾏。
另外,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书和调查取证,但不得违反中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外国法院委托我国法院协助的事项不得有损于中华⼈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社会公共利益。
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所附⽂件,应当附有中⽂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字⽂本。
我国提供司法协助,依照中国法律规定的程序进⾏,外国法院请求采⽤特殊⽅式的,也可按照其请求的特殊⽅式进⾏,但请求采⽤的特殊⽅式不得违反中国法律。
外国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和判决如何才能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外国法院作出的⽣效裁定和判决如何才能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在不⼀样的国家就会有不⼀样的法律规定,不⼀样的规章制度。
对于属于不同的国家就具有不⼀样的法律法规,那么对于在他国的宣判在本国适⽤吗,那么接下来就由店铺⼩编对于外国法院作出的⽣效裁定和判决如何才能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的相关知识进⾏具体的介绍,希望⼤家可以有所了解。
外国法院作出的⽣效裁定和判决如何才能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外国法院作出的⽣效裁定和判决并不能⾃然地在中国发⽣法律效⼒,更不能未经任何程序直接在中国得到执⾏,⽽必须经过法定的司法协助的程序。
所谓的司法协助程序是指1、由当事⼈直接向中华⼈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民法院承认和执⾏;2、中国法院对当事⼈的申请或者外国法院的请求进⾏审查,如认为外国裁判不违反中华⼈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需要执⾏的,发出执⾏令,依照中国法律执⾏,如认为外国裁判违反中华⼈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
3.该判决、裁定的承认和执⾏不违反中华⼈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院对于承认或者执⾏外国法院判决和裁定的申请或者请求,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原则,不违背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就可以以裁定的形式承认其效⼒,并发出执⾏令,依照我国民事诉讼规定的执⾏程序执⾏。
这样执⾏的内容虽是外国法院的判决、裁定,但由于⽤我国法律⽂书确认了它的效⼒,所以从⼀定意义上讲,⼈民法院执⾏的是⾃⼰法院的法律⽂书,⽽不是外国的法律⽂书。
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之间所争议的事项作出的裁决。
根据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作出之⽇起发⽣法律效⼒。
任何⼀⽅当事⼈不履⾏仲裁裁决的,另⼀⽅当事⼈可以向⼈民法院申请强制执⾏,受申请的⼈民法院应当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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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承认外国诉讼程序效力的一般问题 • 第二节 未决诉讼期间 外国未决诉讼法律效力 未决诉讼期间(外国未决诉讼法律效力 的承认) 的承认 • 第三节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一节 承认外国诉讼程序效力的一般问题
• 一、外国民事诉讼的程序法和实体法效力 • 三、外国民事诉讼的实体法效力的承认 • 二、外国民事诉讼的程序法效力的承认
第三节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 • • • • 二、判决应当是外国的、民事判决 判决应当是外国的、 (一)外国判决 (二)民事判决 (三)是非曲直的实质性判决 能否承认审判外裁决, (四)能否承认审判外裁决,例如调解协议和 其他机构的裁决 • (五)刑事法院判决的民事部分 • (六)法院的清算
第三节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三节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 一、承认与执行的一般制度 • 二、判决应当是外国的、民事判决 判决应当是外国的、 • 三、判决应当是现实的、合法的、有效 判决应当是现实的、合法的、 的 • 四、内外国判决的冲突以及外国法院的 管辖权和权限问题 • 五、诉讼程序、法律适用和判决的实质 诉讼程序、 审查问题 • 六、公共政策、互惠和其他 公共政策、 • 七、若干国家的现行规定
第一节 承认外国诉讼程序效力的一般问题
• • • • • • • • • • • 三、外国民事诉讼的实体法效力的承认 (一)诉讼法赋予的实体法效力与实体法赋予的实体法效力 1.对诉讼法赋予的实体法效力的承认 . 适用与承认诉讼法赋予的程序法效力一样的规则 2.对实体法赋予的实体法效力的承认 . (1)对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中所发生的诉讼行为的实体法效 ) 力的承认 依据实体准据法裁决 (2)对已决诉讼的实体法效力的承认 ) 民事准据法+ 民事准据法+内国诉讼法 (二)国外当事人提出初步证据或者证据的司法保全能否中 断诉讼时效 德国的立法与实践
第三节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 • • • • • • 一、承认与执行的一般制度 (一)法院判决只具有域内效力 国际社会缔结公约的努力 (二)各国对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态度 1.有些国家原则上不承认,除非有条约规定 .有些国家原则上不承认, 2.一些国家一般给与承认,特别是对区际判决 .一些国家一般给与承认, 3.有些国家依赖于国家元首或者另一最高权力机关 . 的自由裁量 • 4.大多数国家规定了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 • (三)承认的一般条件 • 般问题
• 一、外国民事诉讼的程序法和实体法效力 • (一)民事诉讼是一个诉讼行为的综合体。 民事诉讼是一个诉讼行为的综合体。 • 民事诉讼既具有诉讼法效力也具有实体法效力。举 民事诉讼既具有诉讼法效力也具有实体法效力。 例说明。 例说明。 • (二)外国民事诉讼的程序法和实体法效力需要得 到内国的承认在内国才具有效力 • 承认方式:法律;特别广泛行为,如许可证书 承认方式:法律;特别广泛行为, • 没有承认的外国诉讼行为也可以在内国具有一定的 法律效力,例如可作为证据加以引证。 法律效力,例如可作为证据加以引证。 • 二、外国民事诉讼的程序法效力的承认 • (一)根据一般的国际习惯,各国没有义务承认 根据一般的国际习惯, • 承认的根据是各国为了尽力促进国际交往。 承认的根据是各国为了尽力促进国际交往。 • (二)是否承认外国民事诉讼的程序法效力的五种 不同做法
第三节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 六、公共政策、互惠和其他 公共政策、 • (一)公共政策 • (二)大多数国家要求存在实质性互 惠 • (三)其他条件 • 例如提出承认与执行申请的期限
第三节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 • • • • • • • • • 七、若干国家的现行规定 (一)奥地利 (二)德国 (三)希腊 (四)印度 (五)意大利 (六)墨西哥 (七)西班牙 (八)瑞士 (九)美国
未决诉讼期间(外国未决诉讼法 第二节 未决诉讼期间 外国未决诉讼法 律效力的承认) 律效力的承认 • 一、概述 • 二、外国未决诉讼期间的抗辩效力 • 三、诉讼期间标的的转让问题
• 一、概述 • 未决诉讼期间(外国未决诉讼法律效力的承认 的诉讼 外国未决诉讼法律效力的承认)的诉讼 未决诉讼期间 外国未决诉讼法律效力的承认 法效力和实体法效力。 法效力和实体法效力。 • 准据法选择 • 相互诉讼(Interpleader) 相互诉讼( ) • 由于数人对原告享有请求权,当他们的请求可能使 由于数人对原告享有请求权, 当事人承担复合责任时, 当事人承担复合责任时,他们可以要求参与并被要 求进行互相诉讼。例如根据美国《 求进行互相诉讼。例如根据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 则》第22条,在一起保险诉讼中,数个当事人彼此 条 在一起保险诉讼中, 间对其他人的收益权产生了争论, 间对其他人的收益权产生了争论,对该数个当事人 承担责任的保险人可以支付法庭费用, 承担责任的保险人可以支付法庭费用,同时提起互 相诉讼,要求法院判定互相对抗的当事人各自的收 相诉讼, 益权。 益权。 • 二、外国未决诉讼期间的抗辩效力 • 3种不同主张 种不同主张
• 三、判决应当是现实的、合法的、有效的 判决应当是现实的、合法的、 • (一)含义 • 现实的:符合概念上的要件,例如由没有司法权的 现实的:符合概念上的要件, 机构或个人作出的,法院缺乏职能管辖权; 机构或个人作出的,法院缺乏职能管辖权; • 合法的:具备合法性要件,例如存在欺诈、枉法裁 合法的:具备合法性要件,例如存在欺诈、 判; • 有效地;具备狭义的效力要件,如判决内容模糊或 有效地;具备狭义的效力要件, 不能确定或自相矛盾,或者针对一个不存在的人。 不能确定或自相矛盾,或者针对一个不存在的人。 • 可撤销的判决 • (二)外国判决的约束力和合法性是执行所需的 • 终局判决、部分判决、非最后判决、临时判决 终局判决、部分判决、非最后判决、
未决诉讼期间(外国未决诉讼法律效力的 第二节 未决诉讼期间 外国未决诉讼法律效力的 承认) 承认
未决诉讼期间(外国未决诉讼法律效力的 第二节 未决诉讼期间 外国未决诉讼法律效力的 承认) 承认
• 三、诉讼期间标的的转让问题 • 在国内诉讼中,目前各国一般允许诉讼 在国内诉讼中, 期间标的的转让, 期间标的的转让,但受让人参与诉讼要 得到对方的同意。 得到对方的同意。 • 在国际诉讼中,能否转让,涉及诉讼法、 在国际诉讼中,能否转让,涉及诉讼法、 民法和货币法问题。即使可以转让, 民法和货币法问题。即使可以转让,受 让人参与诉讼也要得到对方的同意。 让人参与诉讼也要得到对方的同意。
第三节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 四、内外国判决的冲突以及外国法院的管辖权和权 限问题 • (一)有些国家要求外国判决不得与内国终局判决 相冲突 • (二)外国法院有管辖权 • (三)不审查具体外国法院具有标的物和地域管辖 权 • 五、诉讼程序、法律适用和判决的实质审查问题 诉讼程序、 • (一)程序公正 • (二)有些国家要求外国法院适用了内国冲突规范 指引的法律 • (三)多数国家不要求审查外国判决的是非曲直或 者实质
第三节 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 • • • • • • • • • • • 八、民商事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国际公约 (一)1968年布鲁塞尔公约 年布鲁塞尔公约 年海牙《 (二)1971年海牙《民商事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 年海牙 民商事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 1.公约不适用的判决。 .公约不适用的判决。 2.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3.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4.执行的程序问题。 .执行的程序问题。 公约于1979年8月20日生效,但是目前只有荷兰、塞浦路斯、葡 日生效, 公约于 年 月 日生效 但是目前只有荷兰、塞浦路斯、 萄牙和科威特4个成员 个成员。 萄牙和科威特4个成员。 年海牙《 (三)1958年海牙《抚养儿童义务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公 年海牙 抚养儿童义务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 约于1962年1月1日生效,目前有奥地利和中国澳门等 个成员。 日生效, 个成员。 约于 年 月 日生效 目前有奥地利和中国澳门等20个成员 年海牙《 (四)1973年海牙《扶养义务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公约于 年海牙 扶养义务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公约》 1976年8月1日生效,目前有奥地利等 个成员,我国未签署。 日生效, 个成员, 年 月 日生效 目前有奥地利等22个成员 我国未签署。 年海牙《 (五)196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目前只有以色列签署, 年海牙 协议选择法院公约》 目前只有以色列签署, 尚未生效。 尚未生效。 年海牙《 (六)2005年海牙《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目前只有欧共体、墨 年海牙 协议选择法院公约》 目前只有欧共体、 西哥和美国签署或者批准,尚未生效。 西哥和美国签署或者批准,尚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