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光伏电站并网工程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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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光伏电站并网工程验收工作的
有关说明
一、并网验收的条件和程序
1.验收的基本条件
光伏电站本体及并网工程全部施工完毕,土建工程、电气安装、试验、调试工作完成,电力通讯、电力调度数据网、二次安全防护、继电保护、调度自动化、光功率预测、动态无功补偿、稳控、PMU功角相量测量、调度发电计划与申报系统、AGC自动发电控制、AVC自动电压无功调节控制、防误操作系统、电能量采集等系统全部联调完毕,电站内部通过三级(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自检验合格,电站和汇集站并网验收资料齐全有效,并已分别整理报送交易中心后(见附件:新能源电站并网验收基本资料清单),电站可提出并网验收申请。

2.并网验收程序和组织方式
交易中心收到新能源电站并网资料和验收申请书后,组织地区供电公司开展工程现场前期核查。

对于检查基本具备验收条件的电站,交易中心与光伏企业协商确定并网验收时间安排,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人员成立现场验收组,赴电站现场开展并网验收工作。

对于现场核查提交的并网验收细料与实际工程建设情况不符的电站,安排工程完善期,待有关工程全部完工,经检查现场基本具备条件后,交易中心与新能源发电企业协商确定并网验收时间安排。

现场验收组按照技术专业一般分为:一次设备、线路、二次设备、新能源调度管理、安全管理、技术资料、通信自动化和信息安全、电能计算、供用电及电量抄核、电气交接性试验、商业化运营条件等专业验收小组,分别按照有关规程、规范、标准和规定,针对各专业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并填写现场检查验收意见单,明确存在缺陷问题和专业验收结论性意见。

新能源电站本体及并网工程首次现场验收不合格的,现场验收组向电站方提交现场检查验收意见单,安排整改消缺期,待现场工程缺陷全部整改完善后,进行现场复检验收。

组织现场复检验收的基本条件是:新能源电站已针对工程缺陷问题逐条整改完善,编制了工程消缺整改报告,提交了复检验收申请书,整改消缺报告应逐条说明整改措施、消缺过程、整改结果等情况,并通过拍摄整改前后的现场照片和补充资料详细说明整改消缺情况。

二、并网验收合格的必备条件
1.新建电站应具备齐全有效的审批文件,满足国家规定的各项要求,项目核准或项目备案文件、电价批复、西北能
监局同意并网意见和发电业务预许可文件、电力工程质检合格报告等手续完备。

2.新建电站《并网调度协议》、《购售电合同》、《供用电合同》已签订,并按照有关约定完成相关工作。

3.新建电站,自建汇集站并网工程全面落实国家,电力行业规程规范和接入系统评审意见要求,电气设备配置,电气主接线方式以及并网方式的设计和运行,满足电网要安全稳定运行和调度管理要求。

工程建设的施工、安装、试验、调试工作符合规程规范要求以及有关规定,相关单位具有国家电监机构颁发的相应等级的承装承试资质证书。

4.新建电站、自建汇集站的涉网一次设备、线路工程、继电保护、安全自动化装置、电力通信、电力调度数据网、二次安全防护设备、调度自动化系统、稳控系统、PMU功角相量测量、调度发电计划与申报系统、AGC自动发电控制、AVC自动电压无功调节控制、防误操作系统、电能量采集等系统全部联调完毕,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规程规范和行业标准要求以及有关反事故措施规定,有关系统及装置能够与调度部门正常通信交互,实现信息自动传递和调节控制。

5.涉及电网安全的并网安全措施,电站运行规程齐备有效,相关管理制度齐全,符合电网安全运行管理相关要求,电站运行规程和紧急事故处理预案已报送调控中心。

6.新建电站、自建汇集站内具备接受调度指令的运行值
班人员,已全部经过《青海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电网安全运行规定的培训,经电网调度机构接令资格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电站已配备与调度有关专业相对应的联系人员,运行值班、继电保护、通信自动化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已报送电网调度机构;已具备有省调、地调有权下达调度指令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现场已配备《青海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相关规定文档,主要运维人员已取得进网作业电工证。

7.新建电站、自建汇集站调度管辖范围明确,一次、二次等设备已按照调控中心印发的调度命名编号规范制作标识牌,且正确齐全、整齐醒目、固定牢靠、规范统一。

8.新建电站、自建汇集站现场环境整洁规范,安全设施齐备,具备生产运行条件,电站启动调试组织健全,负责电站和自建汇集站运行维护的生产单位已组织就绪,人员、设施全部到位,现场配备的安全工器具、有关仪器仪表、设备能够满足电站试运行和商业化运行的需要,电站整套启动试运计划、方案、措施编制齐全,经地区调度部门审核通过。

9.电站、自建汇集站上网电量、用网电量关口计量点位置明确,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和电量采集器配置已检定、安装、调试完毕,符合电能计量装置管理规程规定。

10.电站、自建汇集站防误闭锁装置按照设计要求,同时建设,同时验收、功能完备、配置齐全、操作正确。

11.新建电站、自建汇集站内电气设备已全部按照《电气
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性试验标准》(GB50150-2006)的要求完成全部电气交接性试验,且实验数据合格。

12.新能源电站接入电网应满足《光伏电站接入电网技术规定》(Q/GDW617-2011),《西北区域光伏电站并网管理暂行规定》(西电监办[2011]337号)等标准和规定的技术要求。

三、前期并网验收中常见的缺陷和问题
附件:新能源电站并网验收基本资料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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