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合集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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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合集三篇)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篇1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的权利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名称:“XX县XX烤烟种植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住所:XX县XX镇XX村。

第四条成员出资总额:肆万壹仟肆佰元人民币(每亩按20元出资会费)。

第五条设立人(成员)数:12人;其中自然人:12人。

第六条本社是由主要从事烟叶生产的农民为主体,按照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发起成立,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民主管理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第七条本社的宗旨: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社员的合作与联合,全面实行烟叶标准化生产,实现社会化分工,专业化服务,减工降本,提质增效,维护社员利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八条本社遵循的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100%从事烟叶生产烟农;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可分配盈余主要按成员出资额比例返还。

第九条本社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本对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本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十条本社主要开展下列服务活动:
烤烟及其它农产品种植、销售。

具体内容,按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二章成员
第十一条凡是烟叶生产的农民,自愿申请、承认并遵守本章程,经理事会同意,可以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二条本社社员为100%从事烟叶生产的烟农。

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本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优先参加本社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按成本价享有本社提供的烟叶生产专业化服务;
(四)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五)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六)对本社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

第十四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基本表决权。

第十五条本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内部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维护本社利益;
(二)按照本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三)积极参与本社的各项经营活动,促进本社发展;
(四)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技术管理标准从事烟叶生产经营;
(五)接受本社指导,严格履行合同,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并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
(六)按照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七)为本社提供有关经营、服务等信息。

第十六条本社成员要求退社的,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年度终了时终止。

第十七条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八条成员资格终止的,本社按照本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成员资格终止前的可分配盈余,依照本章程规定向其返还。

资格终止的成员应当按照本章程规定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第十九条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社员资格,并按规定退还其股金:
(一)不履行社员义务;
(二)经营上有严重违法行为;
(三)不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
(四)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本社实行社员大会制度,设立理事会、监事会。

社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本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必须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作出决议,必须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作出修改本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必须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本社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执行监事提议。

第二十三条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监事长、秘书长、理事、经理;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五)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七)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八)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召开社员大会前,理事会需提前3日向社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是社员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2名,秘书长1名,理事7名。

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六条第一届理事会候选人,由设立人提名并交社员大会选举,第二届以后的理事会候选人由原理事会提名,或由本社成员总数10%以上成员联名提名。

提名的候选人,过半数以上成员选举、支持的,可担任理事。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职权:
(一)组织编制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及财务报告;
(二)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三)拟定本社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提交社员大会通过,并组织实施;
(四)拟定本社机构设置,提交社员大会审议批准;
(五)负责本社日常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六)聘用工作人员,决定其聘期、报酬和奖惩;
(七)批准接纳新社员或原有社员的退出,取消不符合条件的社员资格;
(八)负责管理本社资产,努力保证社有资产保值增值;
(九)选任本社的经理,报请成员大会决议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拟定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方案;
(十一)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决议须有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理事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通知各理事时应书面载明会议内容和所议事项,理事应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必须有文字记录,并有理事会成员签名。

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九条本社的理事长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经理按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

经理按照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条本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经理、财务会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理事长、理事和经理、财务会计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经理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第三十二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和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三)在经营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出现,紧急处置权,必须符合合作社利益,事后及时向成员大会、理事会报告;
(四)接受成员大会、理事会的临时授权、处理事务。

第三十三条本社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任期3年,对社员大会负责。

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出本会活动计划和报告草案;
(三)起草工作制度和会议文件;
(四)协调本会与社会各界的联系。

第三十五条监事长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监督检查理事会对本社章程和社员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督检查理事会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情况;
(四)向社员大会提出监事会工作报告;
(五)受理社员及农民来访,向理事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建议召开社员大会,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或者财务会计人员。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社财务会计制度,并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八条本社的资金来源:
(一)社员出资额;
(二)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提留公积金或公益金;
(四)银行贷款;
(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六)捐赠;
(七)其他。

第三十九条本社应当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条公积金按30%提取,用于增加积累、增强发展能力和服务能力或弥补亏损,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出资额的比例量化为各成员份额;公益金按5%提取,用于社员集体福利事业;风险基金按5%提取,用于烟叶生产自然灾害及安全保障损失;
第四十一条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缴纳税款后的当年盈余为本社的可分配盈余。

第四十二条本社年终盈余按下列次序分配和使用:
(一)按社员的出资份额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三)其他。

第四十三条本社如发生亏损,以公积金、风险基金、社员出资额依次弥补。

第四十四条本社财务公开,接受社员监督。

第四十五条本社在每一个财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说明书(表)》、《盈余、亏损分配表》。

第四十六条由监事长负责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向成员大会报告。

成员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审计。

第四十七条本社依照法律、法规申报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缴纳税款。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八条本社的合并、分立应由理事长提出方案,经成员大会特别决议。

第四十九条本社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或设立合并的方式,由合并各方签订协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
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本社承继。

第五十条本社分立,其财产做相应分割,并应当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合本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五)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

第五十二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合作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算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全部成员、债权人均已收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清偿。

第五十四条本社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不办理成员退社手续。

第五十五条任何人未经清算组批准,不得处分本社财产。

第五十六条本社优先清偿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
(一)自清算之日起前两年所欠本社员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
(三)共益债务;
(四)成员交易额的优先支付;
(五)成员按出资额分配剩余财产。

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可分配的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公告事项及发布方式
第五十七条本社可根据业务发展的具体情形修改章程,修改章程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理事长、理事会提出修改章程提案;
(二)有成员10%以上提议;
(三)章程修改提案经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
(四)拟定成员大会章程修订决议,拟定本社章程修订报告。

第五十八条本社的通知应为书面通知,至少通知80%以上成员;其他情形可在报纸、电视上公告通知。

如果全部成员已接到书面通知,可免除报纸、电视公告通知义务。

通知书应载明通知内容。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社章程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即发生效力。

第六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为本社理事会或共同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篇2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瑞金市园盛农业专业合作社
本社住所:
编码: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种植紫薯、大棚蔬菜甜玉米、销售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其中:货币出资额为200万元人民币,
成员以非货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7名。

其中,农民成员6名,所占比例85.7%,其它单位成员1名,所占比例14.3%。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理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挥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自愿申请退出的: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死亡的:
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人:
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有十五日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监事会提议。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
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5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

监事会由2名监事组成,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连先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社监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六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七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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