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案件简介及专家点评思考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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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件简介及专家点评思考感悟
笔者最近几天在对《具体案件简介》的学习和思考中,发现了一个有趣的现象,那就是在刑事审判中,法官对于被告人实施伤害行为时,往往采取“无罪推定”,即在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前提下,再进行量刑判决。

但在现实中,法官却往往以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系故意犯罪为由,认定被告人无罪是不合理的。

本案就是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案例:杨某与张某系同学三人共同成立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后因张某去世,杨某与张某签订了二手车买卖合同,约定以杨某名下汽车(涉案车辆)购买价格为市场价购买并办理抵押贷款。

张某去世后公司申请法院冻结杨某名下的汽车(涉案车辆)以及他名下持有的某汽车(涉案车辆)办理过户手续并办理抵押贷款业务。

......该案经法院审理判决认定双方系共同违法行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口头协议)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张某已经死亡为被告人杨某所有;张某名下汽车被查封后杨某未再使用该辆汽车(涉案车辆)。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与被害人均存在过错行为(故意、过失等),但根据不同情况认定为“有过错”与“无过错”。

.....本案中认定的侵害对象是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并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应属无罪或者较轻犯的案件范围。

/---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网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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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男,1990年9月1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

初中文化。

被告人杨某与张某系同学关系。

2012年9月,杨某向张某购买了该车,并于2013年6月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现已还清。

2016年9月5日21时许(下班时间),张某打电话给杨某称其贷款到期,但杨某不同意他还款,二人发生争吵,杨某将张某殴打至头部后逃逸,后二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杨某曾于2016年9月3日向齐齐哈尔市公安局报警,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于2016年9月9日将杨某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五年。

杨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本案经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本案审判长王立新、审判员杨晓燕当庭对被告人杨某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专家点评
思考感悟:此案中,被害人李某的死亡,导致被告人杨某以其名下的汽车为抵押向银行贷款,从而使李某无法取得贷款从而导致其名下的汽车被查封、拍卖和变现。

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应当如何处理?首先应当肯定的是被害人李某因财产权利受到侵害而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权利,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

同时由于本案是在银行申请法院冻结李某名下汽车以及他名下汽车时发生矛盾并引发殴打行为所致。

/>其次要关注法益侵害的存在性,本案中被害人李某对自身遭遇所具有的保护义务显然高于一般人对自身遭遇所具有的保护义务,具有明显的法益侵害色彩,属于刑法上规定的特殊法益侵害。

/刑民交叉领域学术研讨会文集网供参考。

/>最后还要关注侵害的性质和程度,本案中被告人杨某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其他从事金融业务的人员,其面对客户张某死亡而实施犯罪行为,其行为性质恶劣且手段残忍,因此应当认定为刑法上有罪推定原则下的“故意犯罪”或“过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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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思考
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二审改判案例。

本案中,当事人张某于2013年去世,已经死亡,未再拥有车辆,故张某的继承权成为本案的关键。

但是,从庭审中能够发现,双方当事人并未达成和解,张某生前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张某存在犯罪行为,那么本案是否成立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有没有必要?从法律层面来说,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有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刑法)。

本案中,因张某去世,法院认为双方已达成口头协议,对此没有法律规定应当如何处理。

那么双方当事人是否都有过错?如果双方当事人都存在过错,则不能再主张权利,因为即
使有双方存在过错,也要从过错与责任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如果认定犯罪有过错则应进行量刑判决;如果是过错与责任较轻,则应由法官综合案情酌情判决,或者在此基础上结合刑法规定进行判决。

如果认定犯罪无过错,则应依法适用刑法或者刑事诉讼法进行判决,防止出现错判案件或错误裁判等情况发生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冤假错案现象。

四、感悟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在为被害人进行辩护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但笔者坚信:只要有一颗“真心”,法律就会给你“正义”:只要我们用心去做每一件事情,法律就会给你“公正”:只要我们尽心尽力、认真负责地去处理每一起民事案件,法律就会给你“公平正义”:只要我们有真诚的“爱心”去做每一件事情,法律就会给你“公平”:只要我们认真对待每一起民事案件,法律就会给你“公正”:只要我们尽心尽力地去处理每一起民事案件,法律就会给你“公正”——每个人都是法律公正的受益者。

__.法院最后判处被告人杨某无罪。

这个案例我认为具有一定借鉴意义,也能给以后的辩护律师办案带来一定借鉴意义。

笔者认为:一起民事案件应当按照当事人双方自愿协商来进行处理,双方都没有过错或者重大过错是法律给到当事人双方自由的边界,这种自由边界是在平等自由之间进行博弈所确定的规则是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最大利益。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分别规定了两个法定刑档次。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需要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案中法院以被告人无过错为由,判决其无罪就不奇怪了。

.....
五、法官应当如何作为
《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判决,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审判。

这是我国刑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也应该成为所有法官的行为准则。

在笔者看来,对于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法官是应该做到三个转变和四心。

第一:法庭上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家属的意见是决定能否对被告定罪量刑的关键之一。

第二:法官应当在庭前了解案件事实以及争议焦点,并按照庭审活动规则进行记录。

第三:法官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辩护权利,为他们提供便利的诉讼条件。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必须通过给被告人辩护来获得全部审判工作,也并不意味着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对所有证据进行了审查或分析。

《刑事诉讼法》第163条规定了以下这些权力:(一)询问;(二)质证;(三)调查收集证据;(四)开庭审理;等。

为了更好地保障诉讼参与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陈述和质证,方便庭审参与人提交意见、辩论、甚至提出自己的见解,人民法院可以通过这些方式增加庭审工作效率并保证诉讼参与人充分发表意见,也可以安排在开庭后进行审判。

当然这些都不是案件事实是否清晰、证据是否充分等问题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前提条件,如果影响不大也无需再深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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