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外出执行时,执行人员其中有一名具有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即可(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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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外出执行时,执行人员其中有一名具有工作证和执
行公务证即可(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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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执行过程中,双人双证是否必备?
最高人民法院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关于解决聘用制书记员执行公务证相关问题的请示》研究意见的复函(法政〔2018〕335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你部《关于解决聘用制书记员执行公务证相关问题的请示》(苏高法政〔2018〕42号)收悉。

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为聘用制书记员发放人民法院执行公务证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执行公务证管理使用相关问题的通知》(法〔2009〕4号),执行公务证发放人员范围是人民法院正式在编且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目前,为聘用制书记员办理执行公务证缺乏政策依据,也不利于执行工作的规范管理。

二、关于执行过程中的“双人双证”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均只规定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对执行人员数量没有明确要求。

鉴于当前执行工作需要,原则同意你部关于“外出执行时,只要一名执行人员具有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另一名执行人员有工作证即可”的意见,具体操作问题,请你院与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协调解决。

特此函复。

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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