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规范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规范

国家司法考试司

20XX年10月

司考通[20XX]18号

关于印发《法律职业资格

审核认定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国家司法考试处(室):

为贯彻司法部关于落实国务院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工作方案,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等规定,有效推进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现将《法律职业资格审核认定工作规范》发送你处(室),请认真学习,正确使用。

各地在使用工作规范过程中,应对《服务指南》进行细化和完善,并以网上发布和现场告示等形式,履行向服务对象的告知义务。使用中遇有相关问题及时报我司。

20XX年10月23日

目录

法律职业资格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3)

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 (8)

法律职业资格审批事项工作细则 (9)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初审经办人审查表 (14)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复审经办人审查表 (16)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审核经办人审查表 (18)

法律职业资格审批事项服务规范 (20)

申请人满意度评价表 (22)

法律职业资格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法律职业资格认定的申请、审核等审批事项办理。

二、项目信息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三、办理依据

《法官法》第五十一条;《检察官法》第五十四条;《律师法》第五条;《公证法》第十八条。《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四、五、七、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第八条;《台湾居民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若干规定》第八条。

四、受理机关

(一)初审机关:

地(市、州)司法局、直辖市司法局。

(二)复审机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五、认定机关

司法部。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符合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条件,参加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

九、申请受理

(一)受理方式

1.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告申请受理、认定审核工作程序、时间、地点、网址及联系方式等。

2.登录司法部网站( )填报申请人信息。

3.申请人到地(市、州)司法局、直辖市司法局申请受理工作场所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核时间

xxxx 年xx 月xx 日-xx 月xx 日。 十、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人登录网站填报信息

或有错、漏或不在受理范围

受理不通过

初审环节地市司法局

通过不通过

省区市复审司法厅(局)

十一、办理方式

(一)法律职业资格认定具体程序包括申请人网上申请,现场提交申请材料,地(市、州)司法局、直辖市司法局受理申请并初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复审,司法部认定审核、制作《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颁发《证书》。(二)特殊程序:申请人因申请材料补正、违纪核查等原因,可采取特殊程序进行审核。

十二、审批时限

60个工作日办结。

十三、审批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十五、结果送达

公告告知、文函或电话通知。

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对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颁发证书或确认证书无效等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决定之日其60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二)依据《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成绩通知单之日起30日内向地(市、州)司法局、直辖市司法局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申请的,地(市、州)司法局、直辖市司法局不予受理。

十七、咨询途径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告告知

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告告知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公告告知

二十、公开查询

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查

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

流水号:

注:申请人凭本受理单及有效身份证件领取审批结果。

受理机构盖章

日期:年月日

行政许可法相关条文:

第31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第78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法律职业资格审批事项工作细则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通知》精神(国发[20XX]6号),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和《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法律职业资格审批事项工作细则规定如下:

一、初审工作流程及要求

地(市、州)司法局、直辖市司法局负责对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一)审核居民身份证原件和考试成绩通知单。

要求:对申请人居民身份证进行核验,并现场复印留存;同时,核验申请人考试成绩通知单,打印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报名信息表,由申请人核验签字确认。

(二)审核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

要求:申请表信息内容清晰完整,不得空项、漏签。

(三)审核毕业证书原件,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学历学位认证材料。

要求:根据对申请人毕业证书查验结果,审核毕业证书与资格申请表所填信息是否一致,并现场复印留存;对未通过毕业证书查验的申请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进行学历认证。

(四)审核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申请人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