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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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0.05.18
•【字号】湘安办[2010]31号
•【施行日期】2010.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湘安办[2010]31号)
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增强安全生产工作合力,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基本原则,切实增强抓好综合监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综合监管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委会办公室从工作理念、宏观指导、绩效导向层面,通过发展规划、目标考核、指标控制、事故查处、督促检查、协调指导、警示通报、警示约谈、宣传教育等措施,推动地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监管方式。

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是全面推动落实安全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是安全生产监管新体制新格局的基本要求,是安全生产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需要,是推动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齐抓共管安全
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

综合监管工作具有宏观性、综合性、全面性、权威性的特点,必须坚持行业主管、各司其职;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坚持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的基本原则,既要全面履责、工作到位,又不能包办代替、越位错位。

近几年来,我省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保障能力建设和监管队伍建设逐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不断强化,安全生产事故总量逐年下降。

但全省高危产业生产经营单位点多面广,安全基础薄弱,重大安全隐患仍然大量存在,矿山、建筑、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交通事故占全省事故总量比例高,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工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

各级各部门务必强化全局意识,高度重视并自觉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动综合监管,促进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平衡开展,推动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好转。

二、明确职能定位,准确把握综合监管工作重点
(一)总揽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全局。

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和安监局要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调度跟踪,及时掌握工作动态和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和及时通报安全生产形势,准确把握安全生产工作的运行特点和规律,科学研判安全生产的发展态势,认真负责地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安全生产对策措施和建议。

(二)协调监督各方齐抓共管安全生产。

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与同级政府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监督检查其安全生产履职情况,并严格评估、通报和考核。

组织、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行业和领域特别是跨部门、跨行业和领域、跨地区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监督落实。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政策法制体系。

研究提出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草案及意见建议,制定、修订相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指导参与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
工作。

(四)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

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发展规划,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安全生产规划目标、主要任务和重点工程等相关内容,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行业和领域发展规划,扎实推进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和信息化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实现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五)严格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与奖惩兑现。

建立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强化激励约束机制。

层层组织签订安全责任状,分解下达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

在同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组织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严格奖惩兑现,会同有关部门把考核结果纳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政绩业绩考核内容,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六)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

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和工作需要,研究部署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开展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跟踪督促整改。

(七)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依法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批复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的落实,及时向社会公布事故查处结果,强化行政问责和社会监督,以事故教训推动工作,防范事故发生。

(八)严格安全生产市场准入。

督促指导有关行业和领域特别是高危行业、较大风险行业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有关部门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指导,严格安全市场准入,推进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九)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掌握并科学调度各类事故应急资源,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导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的编制、演练和人员培训,指导协调、监督检查有关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应急机构、平台
和应急救援基地、队伍建设等工作。

(十)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充分发挥主流媒体作用,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三湘行”等活动,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教育。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三个第一课”,有针对性地开展对领导干部、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学校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技能。

三、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综合监管工作体制机制
(一)建立安全生产情况交流通报制度。

市州和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要将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进展、形势分析、典型经验、事故查处、责任落实情况及时报送省安委办。

省安委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形势分析,研究阶段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二)建立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

对安全生产秩序混乱、隐患严重、事故多发的重点地区和行业领域,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或省安委会办公室牵头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作用,形成安全生产执法合力。

(三)建立安全生产警示通报和警示约谈制度。

针对存在安全生产秩序混乱、事故多发、事故指标超控、重大隐患长期不整改等情况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省安委办及时发出警示通报,会同相关部门或提请省政府领导对上述地区、部门和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进行警示约谈,督促其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采取坚决有效的整改措施,切实扭转被动局面。

(四)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制度。

对涉及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全局的重大举措,对需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配合的工作,对涉及跨部门、跨行业和领域、跨地区的重大问题、难点问题和突出问题,通过厅(局)际联席会议等形式加强协调、形成共识,予以妥善解决。

(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估制度。

完善对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综合考核评估办法,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分解下达事故控制指标,严格兑现奖惩,对安全生产工作成效明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引导激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导致重特大事故、指标超控经考核不合格的,坚决予以“一票否决”。

(六)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对危害严重、整改难度大的重大安全隐患,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职能部门挂牌督办。

跨地区、跨行业以及整改难度特别大的重大隐患,由省安委办挂牌督办,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四、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进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提高综合监管的权威。

各级安委会和安监部门要以对人民群众和党委政府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加强对综合监管工作的领导,参照省安委会的模式对组成人员进行调整,主要领导亲自抓,将综合监管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分工,定期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形势,帮助解决影响全局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的针对性、有效性和权威性。

(二)正确处理综合监管与直接监管、属地管理和企业主体责任的关系,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整体推进。

各级安监部门既要抓好直接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又要毫不放松地抓好综合监管工作,做到两手抓、两促进。

既要充分尊重地方政府安全生产属地监管的职责,又要加强对各地方政府履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与指导协调,做到上下协调联动、区域平衡发展。

要通过加强综合监管充分调动企业抓安全生产的主观能动性,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三)加强探索创新,不断提高综合监管工作的效能。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
要加强调查研究,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及时总结和交流综合监管工作的经验,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实现指导有思路、协调有权威、监督有力度、检查有效果的综合监管工作目标,不断取得综合监管工作新成效。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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