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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路349号4楼63506113分行公司部中山一路29号63607576虹口支行四平路210号65086789徐汇支行肇嘉浜路831号64686031浦东支行张杨路630号58356677静安支行吴江路15号62870303闸北支行天目西路188号63540657黄浦支行黄陂北路227号63758600淮海支行淮海中路1234号64738309南市支行陆家浜路1139号63672807长宁支行遵义路100号62370050外滩支行天津路2号63506933松江支行松江区乐都路339号67812333嘉定支行嘉定区城中路76号69988898安亭支行安亭镇墨玉路58号59569868宝山支行牡丹江路1317号56107456闵行支行闵行区水清南路20号64149797杨浦支行长阳路288号65418411青浦支行青浦区青松路22号59726307市西支行愚园路864号62121670外高桥支行外高桥保税区华京路8号50461509浦东二支行浦东南路1469号58308152市东支行东体育会路990号55399959漕河泾支行漕宝路68号64325368张江支行浦东张江路625号58955615金桥支行浦东新金桥路201号50318880市北支行康定路1592号62304535不夜城支行天目中路383号63541177市中支行六合路98号63501157市南支行斜土路500号63057674北外滩支行东大名路378号65952555宛平南路分理处宛平路9号乙64337366区通讯地址交通咨询电话松江南期昌路751号林芝大厦8楼812室(靠近人民北路)松江21路松江17路松江5路松新枫线地铁9号线松江新城站下等57823427青浦青浦镇章浜路24号(靠近城中东路路口) 青浦3路路青浦1路路青金专线石青专线等59857004南汇惠南镇人民西路85号建行大厦14楼西大厅(建行旁) 沪南线周南线张南线惠南2路路惠南1路路等58010017崇明城桥镇八一路739号(天鹤大酒店旁) 城桥环专线南东专线等59610151奉贤南桥镇立新路12号2楼(靠近南奉公路路口) 南桥1路路南桥3路路南塘线西卫线南桥5路路等57418054兴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受理网点机构名称地址电话邮编上海分行江宁路168号62677777 200041浦东支行东方路710号58303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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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7长宁支行定西路1115号62519806-125陆家嘴支行陆家嘴东路166号68419172-136外高桥支行华京路8号50460902-109虹口支行黄浦路53号53931111-312市中支行江宁路261号62719462安亭支行安亭镇墨玉路29号59569123卢湾支行西藏南路218号63343915-107/110福山支行浦东大道729号50813799华山支行淮海西路55号52989902西南支行肇嘉浜路333号64033377-819东门支行中华路179号63304240-128丽园支行制造局路188号53015059/53015053-201华夏银行个人购房贷款受理网点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分行营业部北京西路1828号62258866-187浦东支行东方路738号58209343外滩支行中山东一路5号63296481徐汇支行肇嘉浜路809号64287092大柏树支行甘河路8号65614986虹口支行西平路833号65084030普陀支行西康路1329号62984389杨浦支行控江路1207号65204535虹桥支行古北路458号62590312闸北支行秣陵路38号63530167闵行支行莘松路183号54958283外高桥支行台中南路2号58784335陆家嘴支行浦东南路1036号58774430黄浦支行中华路1456号63697059静安支行威海路218号52981866长宁支行长宁路515号52395523卢湾支行鲁班路279号53014472招商银行个人购房贷款受理网点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外滩支行中山东一中路16号63523900-2004长阳支行长阳路1441号65437199-28宝山支行牡丹江路1577号56122663静安寺支行北京西路1700号62550985金桥支行金桥路1398号50753878-104东方支行东方路906号58309505张扬支行张扬路810号58357878-115徐家汇支行漕溪北路18号64273890-122大木桥支行肇嘉浜路333号64226807南西支行南京西路100号63750060外高桥保税区支行外高桥保税区富特西一路333号58663843四平支行彰武路41号65637493-105川北支行四川北路1851号51053898东大名支行东大名路700号65966100江湾支行丰镇路1号55388543天目支行天目东路131号51224095淮海支行淮海中路1155号64741583新客站支行恒丰路600号63538930延西支行法华镇路555号62829455中山支行中山南路1867号63084869曹家渡支行长寿路1148号62400133-37分行营业部陆家嘴东路161号58790443民生支行民生路600号58520355-168闻喜支行闻喜路975号56412211-111兰溪支行兰溪路148号62540077-109闵行支行莘松路365号54955553漕宝支行漕宝路25号54480198天山支行娄山关路755号62335123古北支行水城南路75号62700588-626天钥桥支行天钥桥路86号54250078华灵支行华灵路1号66366110江宁支行江宁路1286号62991872松江支行谷阳南路26号57826760-101嘉定支行清河路100号59537107中信实业银行个人购房贷款受理网点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分行营业部南京东路61号63506350浦东支行东方路710号58301800淮海中路支行淮海中路1355号64318545启发支行淮海中路1375号64317528漕河泾支行漕宝路509号64851788徐家汇支行天钥桥路20号64864400南京西路支行南京西路1574号62486628虹桥支行延安西路2077号62193011静安支行胶州路669号62677229四川北路支行四川北路1753号56968593西藏路支行西藏南路518号63900111外滩支行延安东路100号63214218金桥支行新金桥路28号58992110武宁支行武宁路118号62038303四平路支行四平路168号65078558江宁路支行南京西路1168号52925001仙霞支行水城路382弄2号62333200浦东国际机场支行浦东国际机场候机楼国内出发处4号门68346796深圳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受理网点机构名称地址电话分行营业部浦东南路1351号58877777外滩支行中山东二路8号63303333南京西路支行南京西路920号62583556徐汇支行漕溪北路1200号64399979长宁支行定西路1299号52413400虹口支行四川北路1318号63939303普陀支行武宁路790号62049200卢湾支行徐家汇路560号64729577杨浦支行控江路1657号65633450淮海支行淮海中路8号63190025陆家嘴支行浦东南路500号58784818华山支行江苏路813号62258000黄浦支行九江路333号1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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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家浜路1332号一楼63774837长宁支行定西路1283号三楼62113060第六闸北天目西路290号二楼63178800-2372宝山支行牡丹江路1398号56122352浦东分行东方路818号众城大厦58206124崇明支行城桥镇庙弄2号59628925奉贤支行解放中路322号57185605嘉定支行新成路265号59999848川沙支行川沙镇妙境路621号68650440南汇支行惠南镇人民西路85号58010888-8216松江支行松江镇中山中路89号57721148青浦支行青浦镇城中东路550号59725555-5207石化支行石化隆安路271号57931635金山支行朱泾镇人民路345号57321338个人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受理网点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部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网点电话地址邮编网点电话地址交易中心派出柜电话静安62553980 昌平路403号一楼大厅200040市西分公司62105808-8107镇宁路18号(近华山路)静安:6256 3525长宁:62124331长宁33536800 仙霞路1068号(长宁区中心医院对面青溪路口)黄浦6329519363295536(Fax)圆明园路43号底层200002市南分公司63052464、6305215464382757、64384712(fax)鲁班路158号二楼(卢湾交易中心二楼)斜土路:64181155卢湾63012508*306 鲁班路158号200023徐汇64378285*63064333755(Fax) 复兴中路1331号底层200031 市北分公司56986614、56987314西藏北路1298号(近中山北路)普陀:52660059闸北:63174122普陀32244888*331362073431(Fax) 中山北路2981号三楼(曹杨路口)200063市东分公司65047404、6504764465042614、65042839(直)大连路1190号06室虹口:65534407杨浦:65433497闸北5663457356634491(Fax)共和新路958号共和大厦200070 杨浦6504091465137422(Fax)长岭路115号200093宝山营业部56111231(fax) 牡丹江路1398号15楼(宝杨路口)同泰路:56842513虹口6575637965756361(Fax)大连西路45号近天宝路200092 宝山56118077 牡丹江路1398号1204室嘉定6998864269988640(Fax) 嘉定镇城中路76号2楼201800 嘉定营业部69988307、69988311、69988960城中路76号加戬公路:39989518青浦5985700439841677(Fax)青浦镇章浜路24号201700 青浦营业部59857776、59857775青浦镇章浜路24号城中西路:59735900浦东5820033458305866(Fax) 乳山路235弄32号底层200120 浦东营业部58305866(fax)乳山路235弄38号(近福山路)崂山西路:58881688*60闵行3412024534120245(Fax) 水清路303号底层201100 闵行营业部64130237、64147240、64122819(fax)碧泉路118、128号(近广贤路口、莘庄地铁北广场)水清路:54172813松江5782342737811536(Fax) 松江镇松乐路151号201600 松江营业部57817910松乐路55号(近谷阳北路)人民北路:57713124奉贤5741805437111747(Fax) 南桥镇立新南路1弄10号2楼201400 奉贤营业部57186187、57186227立新12号(近南奉公路)南亭公路:37100009。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沪公积金[2010]42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公积金〔2010〕42号)各区、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上海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按2010年6月2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二十六次全体会议的要求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快上海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高本市中低收入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能力,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沪府发[1999]27号)、《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09]29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贷款”(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是指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且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并以该住房抵押作为反担保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贷款申请条件)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下列贷款条件:(一)符合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并已按相关规定签订《上海市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二)符合现行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的各项条件。
第四条(共同借款人)为提高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筹款能力,除借款人之外,经济适用住房共同产权人应作为住房公积金经适房贷款的共同借款人。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月提取限额等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月提取限额等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3.03.31
•【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23〕6号
•【施行日期】2023.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
正文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月提取限额等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执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现就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毗邻城市范围、部分提取业务月提取限额通知如下:
1. 第十三条第五项中“毗邻城市”范围包括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省内城市。
2. 第二十六条第六项承租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月提取限额为4500元;承租市场租赁住房月提取限额为3000元。
3. 第二十六条第八项低收入经济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本市自有产权住房物业服务费的月提取限额为300元。
本通知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五年。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2024年公司财务处工作计划标准版(4篇)
公司财务处工作计划标准版一、加强管理,进一步做好日常工作1、做好出纳核算工作。
按制度规定审核每一张原始凭证,对不合理、不合法、手续不全的凭证不予办理或退回补办。
按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严格支票领用手续,不签发空头支票。
2、做好预决算工作。
根据财政要求和本校实际情况编制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并严格执行,全面做好财务年终决算工作。
合理安排和节约使用资金,严格按制度办事,使有限的资金得到合理的运用,保证党校事业经费的正常运行。
3、做好办班收费工作。
有条不紊地做好函授大专、本科、电大班和研究生班,各类内外联班的收费、结报、核算工作。
并按规定管理、使用非税票据。
4、做好各类账户的收支登记工作。
对行政、工会、基建、行政备查账等账户的日常收、支业务进行凭证编制、审核、并及时登记入账。
正确、无误报出各类账户报表,为领导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5、做好各类缴费的结报工作。
根据上级要求做好在职、离退休人员医药费结报、发放,和在编人员公积金、社会保险金基数调整、汇缴工作。
认真做好统计报表编制、上报等工作。
6、做好固定资产的登记核查工作。
配合校产办建立健全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对新购、报废固定资产及时登记与核查,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7、做好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加强成本核算,进一步强化财务监督根据校部要求,从党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出发,配合中心财务做好餐饮、客房、会务等部门会计成本核算工作,同时加强对培训中心财务工作的监督与检查,真正实现会计核算规范化,费用合理化,成本化。
三、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质全体财会人员积极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和各种财会业务培训,根据要求认真做好会计年审、换证工作。
在日常工作中加强学习会计制度和法规,学习业务知识和政府平台新财会软件运用操作,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熟练运用新软件进行帐务处理、相关业务操作和报表的编制。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财务科在上级财政部门和校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财务部门的职能作用,努力做好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计划的顺利完成,为党校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计划财务处工作总结(三篇)
计划财务处工作总结____年,规划财务工作要按照“保障为主题、管理为主线,服务为抓手”这一总体工作思路的要求,进一步更新观念、创新思路,突出重点谋大局,加强配合求发展,围绕中心争资金,科学理财出效益。
继续围绕“三保一增”,即:保重点、保运转、保待遇,财政投入增长____%的工作目标,充分发挥服务、保障、协调和监督的职能作用,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突出重点,做好预算管理和统计工作1、加大力度争取财政投入,提升预算管理水平一是加大民政事业经费争取力度。
科学编制部门预算,挖掘政策依据,争取资金超额到位,确保传统项目经费的递增和新增项目经费的落实,重点争取解决民政工作经费,确保单位人员经费和正常运转。
同时,积极配合相关科室和二级单位,做好各项____和项目资金的争取、分配和拨付工作。
二是提升预算管理水平。
要加强预算实施管理,确保预算执行进度。
按部门预算执行进度严格资金划拨、发放程序,增强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和均衡性。
预算执行中要进一步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强化预算执行分析,积极开展支出绩效评价工作,促进支出结构优化,提高预算管理和决策水平,通过加大治理“三公”经费支出力度等措施,努力降低行政成本,提高预算执行率和资金使用效益。
2、高标准起步,全面提升民政统计质量加强对基层民政统计人员的培训。
进一步修订完善《黄冈市民政统计工作评价办法》,将财务统计工作纳入全市民政工作先进单位的重要考核指标。
创新统计日常工作管理机制,加强民政统计分析,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二、把握要点,做好民政经费管理工作认真____省厅今年____月下发的《____加强民政____管理____》,进一步细化措施,从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落实____分配管理制度、加大审计监管和责任追究的力度等方面入手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为迎接____年全省____和低保等重点资金审计检查做好准备。
1、抓建章立制,规范各项民政资金管理。
从制度上、程序上规范各项民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发放。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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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北
虬江路1000号207室聚源大厦(会文路路口)
962路 78路 929路 69路 地铁3、4号线宝山路站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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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
仙霞路1068号(长宁区中心医院对面青溪路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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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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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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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
惠南
惠南镇人民西路85号建行大厦14楼西大厅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本市实施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操作细则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本市实施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操作细则(沪公积金(2023)33号)各区管理部、建行市分行公积金业务中心、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受托机构:现将《关于本市实施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4月27日关于本市实施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操作细则为实施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支持政策,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符合本市租赁提取规定的多子女家庭申请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以及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规定的多子女家庭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本细则所称“多子女家庭”,是指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二孩及以上家庭。
二、提取支持政策(一)对象及条件多子女家庭的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及配偶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1、申请人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2、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市场租赁住房,或者按照本市相关政策规定租赁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并按规定办妥租赁备案;3、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等生效中提取业务;4、至少一名未成年子女与申请人或配偶在本市共同居住半年以上(含半年);5、申请人及配偶仅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一套房屋的租赁费用。
如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提取条件。
(二)提取额度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际租金以网签备案合同登记租金为准;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实际租金以网签备案合同以及缴纳租金的税控发票登记的租金为准。
(三)提取时间和方式申请人可按季度申请提取,两次提取时间至少间隔三个月,申请时间最晚不得超过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后六个月内。
经审核通过后,提取资金转入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
(四)提取要件1、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件、证明婚姻状况的结婚证等材料;2、多子女家庭材料出生医学证明、申请人或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本市户籍人员)或上海市居住证(来沪人员);3、租金证明材料租赁合同;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缴纳租金的税控发票;4、申请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合作银行一类借记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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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公积金办理地点
宝山区公积金办理地点
阿里巴巴,中国海淘领跑者
上海市宝山区公积金办理地点
上海市宝山区作为浙江省一座大城市,其内设有公积金办理地点多处,以便为宝山区市民提供更新更快捷的办事环境。
一、宝山公积金中心
宝山公积金中心是上海市宝山区公共财政统筹局下设的公积金管理服务综合机构,以宝山区境内所有养老基金账户管理和缴存服务及提取服务等为主,同时也是宝山区就业和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中心。
二、宝山互联网服务中心
宝山区政府精心设立的宝山互联网公积金服务中心,全面提升公积金管理服务效率,采用先进的线上办理模式,为宝山市民节约了不少办事时间和体力。
服务中心于每日9:00-17:30,夏季闭关1小时。
三、上海市居民公积金服务中心
上海市宝山区内有多个上海市居民公积金服务中心,凭身份信息即可进行公积金办理服务,无需再携带额外证件。
公积金服务中心有专业的咨询团队,可以随时帮助用户解答在公积金政策咨询方面的疑惑,为用户出谋答疑。
四、社保服务中心
上海市宝山区内有多个社保服务中心,其中包括芦恒路社保服务中心、淞南镇社保服务中心等,可以提供就业、失业、医疗及其他养老保险服务。
同时作为宝山区的社保服务中心,社保服务中心还可以提供完善的社保咨询服务,为区内市民提供便捷的社保办理服务。
上海市宝山区诸多的公积金办理地点,为了方便本地市民,以期为宝山区的发
展做出贡献。
通过公积金办理地点,不仅可以提供市民更新更快捷的办事环境,而且可以更客观全面地了解当地公积金政策和法律法规。
上海公积金开户流程
上海公积金开户流程上海公积金开户流程上海公积金是上海市的一项重要福利政策,为了方便居民进行公积金的管理和使用,上海公积金提供了便捷的开户流程。
下面将详细介绍上海公积金开户的具体步骤。
第一步:了解公积金政策在开户前,首先需要了解上海公积金的相关政策以及申请条件。
居民可以通过浏览上海公积金官方网站或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部门,了解开户所需材料、开户条件以及开户后的相关规定。
第二步:准备开户所需材料居民在办理公积金开户时需要准备一些必要的材料,包括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婚姻证明(如有)、工作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银行卡等。
不同情况下所需材料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在办理前与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第三步:选择开户地点上海公积金有多个办理地点,居民可以根据自己的方便选择离住所或工作地近的开户地点。
目前,上海公积金支持网上申请和线下申请两种方式,可以根据个人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申请。
第四步:填写申请表居民到达开户地点后,需要填写公积金开户申请表。
在填写申请表时,需要将个人基本信息、工作单位等详细填写清楚,注意填写准确、无误。
同时,也可以咨询工作人员有关开户细节和注意事项,以便开户顺利进行。
第五步:缴纳公积金填写完申请表后,居民需要缴纳公积金。
一般情况下,缴纳公积金是通过银行卡进行,居民需要在申请表上填写个人银行账号,并将所需的缴款金额存入对应的公积金账户。
具体的缴款金额根据上海市的政策规定而定。
第六步:开户审核缴纳完成后,公积金管理部门会对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过程一般会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居民需等待审核结果。
如果审核通过,居民将会收到公积金账户相关信息,并可以办理后续的公积金业务。
第七步:领取公积金卡审核通过后,居民可以携带相关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公积金卡,公积金卡将作为居民进行相关公积金业务的有效凭证。
以上就是上海公积金开户的整个流程。
居民在开户前,需要提前了解相关政策和条件,并准备好所需材料;开户时需填写申请表和缴纳公积金,等待审核结果;审核通过后,领取公积金卡,即可正常执行公积金业务。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干意见-沪公积金法[1999]第59号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干意见正文:----------------------------------------------------------------------------------------------------------------------------------------------------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干意见(沪公积金法[1999]第59号)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为了完善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进一步发挥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促进本市住房制度改革,提高职工住房自住能力方面的作用,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及《上海市补充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的规定,特制定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若干意见如下:一、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和条件凡申请贷款前累计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两年,且连续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不少于六个月的职工,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可以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其缴存的补充住房公积金不能用于购房贷款的首期付款。
三、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一贷二”的原则,即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为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一倍。
但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最高限额为3万元。
以上贷款额度可以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合并计算。
四、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形式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单独签订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中增加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还款方式、保证责任等,均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致。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九日——结束——。
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49号
财政部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正文:----------------------------------------------------------------------------------------------------------------------------------------------------关于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1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切实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保证住房公积金的专款专用,经商建设部,现对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补充规定如下:一、《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收支活动。
二、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审批按以下具体操作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根据年度公积金收支计划,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建议,报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住房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再由财政部门按照住房委员会批准意见,向公积金中心批复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调整预算方案的编制和审批,亦比照上述程序执行。
三、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比例,按不低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60%核定,或按不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
按上述两种办法核定的各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均不得累计列入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分配。
具体比例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会同建委(建设厅),结合本地实际制定。
四、按规定分配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在使用前必须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统一管理。
城市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需要使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时,必须报经住房委员会审议批准后,由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委员会批准的额度上缴本级财政部门,由本级财政部门拨给城市廉租住房建设主管部门,专项用于城市廉租住房建设。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发文字号】[财综字〔1999〕59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公布日期】1999.05.26【实施日期】1999.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999年5月26日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财务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财务行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具体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运作、保值、归还和核算。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降低运作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保值增值,确保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编制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年度预决算;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风险;严格执行住房委员会批准的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核算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严格执行财政部门批准的管理费用预算,控制管理费用支出,努力降低住房公积金运作成本。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公积金中心的财务主管部门;公积金中心的全部财务活动应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和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应严格实行分立帐户,单独核算。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通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3.04.15•【字号】沪公积金管委会[2013]4号•【施行日期】2013.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总工会、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执法检查通知(沪公积金管委会〔2013〕4号)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委会)、上海市总工会(以下简称市总工会)和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决定于4月至7月对全市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确保《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在全市有效实施,通过执法检查,加强住房公积金宣传教育,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二、检查对象全市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按要求开展自查自纠。
重点检查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未为所有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正常缴存的企业。
三、检查主要内容检查单位遵守国家和本市住房公积金法规情况,重点检查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情况,主要包括:1、单位是否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2、单位是否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3、单位是否按时(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足额(按规定的缴存基数和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存在逾期缴存或者少缴行为;4、单位或者单位通过劳务派遣公司为劳务派遣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5、单位是否为农业户口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上海公积金单位缴款流程
上海公积金单位缴款流程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地产市场也持续火爆,房价节节攀升,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在购房时需要依靠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作为一种重要的住房保障机制,旨在帮助职工解决住房问题,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
在上海,公积金单位缴款流程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环节,下面就详细介绍一下上海公积金单位缴款流程。
一、开立公积金专户要进行公积金单位缴款,首先需要在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公积金专户。
开户时需要携带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单位公章等相关证明材料。
经过审核后,单位便可以在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立公积金专户。
二、确定缴存比例在开立公积金专户后,单位需要确定每个月的公积金缴存比例。
公积金缴存比例是由国家规定的,一般是单位和个人各缴存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公积金。
单位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缴存比例,在每个月的工资总额中扣除相应的公积金。
三、申报缴存工资每个月的工资发放后,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出应当缴存的公积金金额。
然后,将这部分公积金金额申报到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单位需要填写缴存申请表,并在每月15日前将申请表和相应的缴存金额交至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缴存公积金单位在申报缴存工资后,需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应当缴存的公积金款项缴纳到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一般来说,单位可以选择通过网银或现金等方式进行缴存。
缴存完成后,单位需要将缴存凭证存档,并准备好相关的报销票据以备日后核算。
五、年度汇总和结算每年底,单位需要对全年的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汇总和结算。
单位需要核算全年度的公积金缴存总额,并将这部分金额进行结算。
如果有缴存异常或者差错,单位需要及时调整并补缴,以确保公积金缴存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总结上海公积金单位缴款流程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单位需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公积金缴存工作。
只有保证了公积金的正常缴存和管理,才能更好地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工的生活水平。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延长《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延长《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21•【字号】沪公积金管〔2016〕17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延长《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有效期的通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以及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有关要求,由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沪公积金管委会〔2011〕4号)有效期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关于印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9月21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三十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七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第三章行政执法范围和行政处罚标准第四章行政执法程序第五章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依法对违反住房公积金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当事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市公积金中心实施行政执法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正、公开和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上海公积金委托书
上海公积金委托书尊敬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我,(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系(公司名称)员工,因个人原因需办理公积金相关事宜。
现本人正式委托(受托人姓名),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全权代表我办理以下事项:一、委托事项1. 代为查询我的公积金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余额、缴存明细等。
2. 代为办理我公积金账户的提取、转移、合并等相关手续。
3. 代为办理我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审批、放款、还款等事宜。
4. 代为办理其他与本人公积金相关的各项事宜。
二、委托权限1.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时,具有签署相关文件、提交申请材料、获取办理结果等权利。
2. 受托人有权根据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提供本人相关个人信息及材料。
3.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有权代表本人与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沟通、协商。
三、委托期限1. 本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具体期限)。
2. 如委托期限届满,本人未办理完毕相关事宜,可申请延长委托期限。
四、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 委托人应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有虚假陈述,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2. 受托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办理相关事宜,确保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要求得到满足。
3. 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应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协商解决。
4. 委托人有权随时了解办理进度,受托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信息。
五、其他事项1.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
2. 本委托书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补充。
3. 本委托书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特此委托。
委托人:(签名)联系电话:(电话号码)日期:(年月日)受托人:(签名)联系电话:(电话号码)日期:(年月日)请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予以审核,并协助受托人办理相关事宜。
本人对受托人在办理过程中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及材料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陈述,本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再次感谢贵管理中心对我的关注与支持,期待顺利办理相关事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
理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07.01.15
•【字号】沪府办发〔2007〕1号
•【施行日期】2007.0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
会组成人员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研究,市政府同意调整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调整后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由下列同志组成:
主任:洪浩
副主任:倪蓉蔡晓虹冯经明万曾炜
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李金文李佳能张成钧张永泉
陈国华陈国芳邵礼群金雅明
周纪东周敏浩赵彪赵伟星
姜燮富顾长浩倪浩倪豪
盛松成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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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制作
2015上海事业单位招聘: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
人员公开招聘公告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是隶属于上海市政府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上海住房公积金政策实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保值增值及贷款管理、账户核算,数据信息管理,负责对广大缴存单位和职工的业务服务。
目前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上海公积金规模为2600亿,与18家国有和股份制商业银行有良好合作关系。
现因业务发展需要,招聘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上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有志于投身公积金事业的人才,主要为金融及贷款风险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互联网业务发展管理人才,共计4名。
一、招聘岗位及职数
(一)金融及贷款风险管理 2名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1名
(三)互联网业务发展管理1名
二、招聘职位说明与招聘对象条件
(一)金融及贷款风险管理
1、职位说明:从事住房公积金全面风险管理研究,制定相应的制度、流程和程序;监督业务部门对风控制度及流程的执行;对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项目贷款及其它金融市场投资品种的风险评估,进行风险监控、检测。
2、招聘对象与条件:年龄35周岁及以下,身体健康;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金融、经济、经济法等相关专业学士或以上学位证书,在金融相关行业风险管理岗位工作两年或以上,具有cfa、frm资格证书者或具有三年及以上金融行业风险管理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掌握个人按揭贷款和金融风险管理等相关知识及风险识别、评估等方面的技能,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风险识别能力、风险防范方案设计能力;具有良好的学习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具备较强的综合协调和组织能力。
(二)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
1、职位说明:从事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系统的建设和运维管理;从事数据管理和主机、存储、网络等运行监控和安全保障。
2、招聘对象与条件:年龄35周岁及以下,本科及以上学历,计算机应用、信息系统开发和管理等相关信息技术专业毕业;熟悉unix、数据库系统,掌握sql、java或c语音编程,有一定项目实施经验;事业心强、责任感重,要求上进,有良好的团队合作意识;身体健康,适应工作加班,具备吃苦精神;具备良好的语言沟通理解能力;有金融行业信息系统开发、运维经历者优先。
(三) 互联网业务发展管理
1、职位说明:研究起草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产品拓展方案,提出网上业务系统的业务框架、业务需求、业务流程、业务规则,管理网上业务实施的进度、质量、测试、上线以及系统的日常运行;起草网上业务和互联网载体的发展规划;对网上业务和互联网载体运营所涉及方方面面的沟通与协调,对网上业务和互联网载体运营方的指导、检查、监督与考核。
2、招聘对象与条件:年龄35周岁及以下,身体健康;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金融、投资、经济、计算机等相关专业学士及以上学位证书;熟悉互联网金融、房地产市场相关法规和制度;掌握互联网专业知识,具有两年以上电子银行从业经验优先;具有文字应用、综合分析、逻辑思维能力;具有良好的学习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具备较强的综合协调和执行能力。
三、招聘办法
(一)报名
应聘者请填写《2015年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招聘报名表》(见附件),并附个人简
历、有关身份证及学历、学位、能力证书复印件(有关材料恕不退还;拒来访),寄至上海市公
积金管理中心组织人事处(邮寄地址:上海市金陵东路569号1607室,邮编:200021。
信封
上注明“应聘”)。
报名截止时间: 2015年9月15日,以邮戳日期为准。
(二)资格审查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收到的报名信件进行筛选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的对
象将会收到笔试通知(通过邮件和手机短信通知,请在报名表上仔细填写邮件地址和手机号码,
并保持通讯设备畅通)。
(三)考核
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采取笔试和面试方式进行考核。
笔试内容主要为相关岗
位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
根据笔试分数由高到低按招聘人数1:5确定进入面试人员名单,
未进入面试者不再发放通知。
面试采取结构化的方式,主要测试岗位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
综合素质。
综合笔试面试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
(四)政审与体检
根据考核结果,对拟录用人员进行政审与体检。
(五)拟录用人员确定与公示
根据考核、政审、体检结果,对拟录用人员在“21世纪人才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
一般不少于7天。
公示无异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再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核准备案。
公示如有异议、影响聘用的,根据查实结果确定是否录用。
四、相关待遇和其他事项
上述人员一经录用,其工资、奖金、福利和社会保险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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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15年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开招聘报名表
更多公告信息动态请关注:上海事业单位招聘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篇二:2015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录用人员公示
2015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录用人员公示
我单位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沪人社专发[2009]45号)的要求,拟录
用以下人员,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向我单位反映。
公示时间:2015年07月03日至 07月09日联系电话:63849369 监督电话:23116537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篇三:2015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招聘辅助
文员公告
2015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招聘辅助文员公告
为进一步充实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窗口服务工作人员,不断提升住房公积
金业务管理和服务水平,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业务受理窗口辅助文员7名,具体方案如下:
一、招聘岗位与工作地点
招聘岗位:公积金业务受理岗,主要从事缴存、变更、注销登记、入管封存办理、政策
咨询、信息查询、各类提取业务初审(接单)、贷款业务初审(接单)等工作。
工作地点: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
二、招聘人数
7名。
其中浦东新区管理部川沙受理点1名。
其余6名辅助文员工作地点为市中心各区
管理部(含闵行区、宝山区)。
三、工资待遇
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平均月收入约4000元。
四、招聘对象与报考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3、善于学习,有进取心和钻研精神,能够保守工作秘密;
4、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5、具有大学本科或全日制大专学历;
6、198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7、没有违法犯罪或其他不良记录;
8、具备拟担任岗位所需的心理素质、资格条件和工作能力。
五、应聘步骤
六、人员聘用
确定拟聘人员名单,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所属派遣机构按规定程序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
到住房公积金业务受理岗位上工作,试用期为2个月。
试用期内应接受岗前培训与试用期考
核。
七、招聘咨询
咨询电话:32511363
特此公告。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篇四:2014年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招聘25人公告
2014年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招聘25人公告
为进一步充实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窗口服务工作人员,不断提升公积金业
务管理和服务水平,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公积金业务受理窗口辅助文员25名,具体方案如下:
一、招聘岗位与工作地点
招聘岗位:公积金业务受理岗,主要从事缴存、变更、注销登记、入管封存办理、政策
咨询、信息查询、各类提取业务初审(接单)、贷款业务初审(接单)等工作。
工作地点: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
二、招聘人数
25名。
其中远郊区(县)管理部采取定向招聘的方式进行,共计划招录7名辅助文员,具
体为浦东新区管理部惠南镇受理点1名,崇明县管理部1名,奉贤区管理部2名,嘉定区管
理部1名,青浦区管理部2名。
其余18名辅助文员工作地点为市中心各区管理部(含闵行区、
宝山区)。
三、工资待遇
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平均月收入约4000元。
四、招聘对象与报考条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人员;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能够保守工作秘密;
4、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5、具有大学本科或全日制大专学历;
6、1979年1月1日以后出生;
7、本人没有违法犯罪记录;
8、具备拟担任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和工作能力。
五、应聘步骤
六、人员聘用
确定拟聘人员名单,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所属派遣机构按规定程序签订劳动合同,并派遣
到公积金业务受理岗位上工作,试用期为2个月。
试用期内应接受岗前培训与试用期考核。
七、招聘咨询
咨询电话:32511363 监督电话:63849369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