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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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同为公司业务员, 2003 年8月李某从 公司辞职后,开始个体经营。开业之初,由于缺乏流 动资金,李某向张某提出借款,并愿意按高于银行的 利率计息,将自己的桑塔纳轿车作为抵押,以保证按 时还款。张某觉得虽然李某没有什么可供执行的财 产,但以汽车作为抵押,自己的债权较有保证。为以 防万一,张某要为车辆购买保险,李某表示同意。 2003年 9 月,双方到保险公司投保了车损险。为了方 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一栏中,都写了张某的名字。 2004年初,李某驾车外出,途中因驾驶不慎发生翻车
(1)保险利益转移的含义
保险利益转移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
间,投保人将保险利益转移给受让人,而
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所有权人对自己所有
的财产有保险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时效转移与消灭
(2)保险利益转移的原因(见图6-3)。
图6-3 保险利益转移的原因
三、保险利益的时效转移与消灭
3.保险利益消灭 在财产保险方面,保险标的灭失,保 险利益即消灭;在人身保险方面,被保险 人因人身保险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死 亡,如自杀,刑事犯罪被处死等均构成保 险利益消灭。
案例
张某为其妻子王某投保了一份定期寿险,保 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为S年,张某为 受益人.半年后张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 日王某意外死亡.对保险公司给付的10万 元保险金,若: (1) 王某生某欠其好友刘某2万元,因此刘某 要求从保险金中支取2万元,您认为这种说 法正确吗?为什么?
案例
(2)王某的父母提出,张某已与王某离婚而不 再具有保险利益,因些保险金应该由他们 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领取.您认为这 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二、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时效转移与消灭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投保标的 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它体现了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
的利害关系。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1.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 保险利益的构成必须符合的条件(见图6-1)。
案例
但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不久,老人病逝,其 女儿和儿子同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 求取得所有保险金及分红。对此保险公司 内部对于向谁给付问题产生了分歧。
解析
一、变更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被 保险人根据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 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指定受益人,也 可变更受益人,只要这种变更不违背法律 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此案中,王某因和儿 子闹矛盾,改而决定由其女儿作为其受益 人,完全合乎情理。
第二节 诚实信用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处理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诚实信用原则,即通常所说的最大诚信 原则。
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诚信要求程
度远比一般民事活动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
“最大诚信”。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主要是告知与保证 (见图6-4)。
解析
答:①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 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或发生 保险事故给付时,则不追究具有保险利益。 原因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 和身体,同时人寿保险具有储蓄性。②保 险金应为受益人田某。
案例
赵某投保了一份终身寿险险合同,2001年1月 5日赵某应缴费而未缴费,问:赵某的合同 在2002年1月还有效吗?如果已无效,还能 恢复合同吗?
案例
1999年10月,一退休老人王某购买了一份具 有分红性质的终身寿险,因与其儿子住在 一起,相互关系也还融洽,于是指定其儿 子作为受益人。后因其儿子结婚生子,由 于住房紧张而产生矛盾,关系不断恶化, 最后父子反目,不能相容,王某不得已搬 到女儿家居住,由其女儿照料生活。第二 年12月,老人病危,召集家里亲戚、朋友 ,决定让其女儿取代其儿子作受益人,
案,发现丁力在投保前就已患胃癌并动过手术,于 是拒绝给付保险金。丁妻以丈夫投保时不知自己患 癌症因此没有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要求保险公司支 付保险金。双方争执不下,丁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 庭。你认为法院应如何审理? 分析:本案争论的焦点就是丁力在向保险公司 投保时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本案中,丁力在 投保时虽已经身患胃癌,但是,本人并不知道,因 此,仅从他没有告知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 算违反告知义务。然而,事实上,由于本案中投保 人并没有将自己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告知保险 公司。因此,保险公司可以行使保险合同解除权, 不支付保险金。
保险种类 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
责任保险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投保的财产由于具有合法的所有权
以被保险人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义务人因种种原因不履行应尽义务,使权利人遭受损 信用与保证保险 失,权利人对义务人的信用存在保险利益;而当权利人担 心义务人能否履约、守信时,义务方因权利人对其信誉怀 疑存在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虽然难以用货币估价,但同样要 求投保人对所投保标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保险利益
车辆遭到严重损坏,李某也身受重伤。得知事故后,
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尽管该车 的损失属于保险责任,但是被保险车辆并非张某所有 或使用的车辆,张某对于车辆没有保险利益,因此拒 赔。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抵押权人对投保财产是否
拥有保险利益……这种情况下,张某对投保车辆是没
有保险利益的,出险后无权再向保险公司索赔。
图6-1 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
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2.保险利益的法律效力及意义 保险利益原则有三方面的意义(见图6-2)。
图6-2 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二、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
由于各类保险的保险标的不同,承保风险及保险 责任各异,所以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也不尽相同,如 表6-1所示。 表6-1 主要险种的保险利益
图6-4 诚实信用原则的内容
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处理
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础。
如果没有遵守此原则,就要受到相应的 处理,但违反告知和保证的处理方法不 同。来自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处理
1.违反告知原则的处理 违反告知原则,保险合同可以视情况而决定是 否从违约开始就使保险单丧失法律效力还是对某个 索赔案拒赔(如图6-5)。
解析
答: 已无效,因为已经过了宽限期。还能恢 复,须填写复效申请书,提供可保证明书, 付清欠缴保费及利息,付清保单贷款本金 及利息。
案例
某毛织厂女工朱某,因恋爱受刺激两次自杀未 遂被及时发现而救下,经医生诊断为“抑郁 性精神病”。出院后的朱某,并无异常行为 ,只是变得更加抑郁寡欢,常流露出悲观厌 世的情绪。一日,朱谋乘母亲外出买菜时, 悬梁自尽了。3年前朱谋投保了20年期简易 人身保险10份,保险金额4000元,其间并 无欠缴保险费的记录。朱死后,其母亲以受 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4000元的死 亡保险金。问保险公司是否给付保险金,说 明理由。
案例
一居民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在保险期内因发 生洪水,财产受损严重,其中有他珍藏的 反映他年轻时代生活的照片。他作为被保 险人能否就这些照片获得保险赔偿?
解析
答:被保险人遭受的损失只有能用货币来衡 量价值才能获得赔偿。被保险人的年轻时 代生活的照片虽然对被保险人来说具有重 要的价值,但由于不能用货币来衡量,所 以不能获得保险赔偿。
保险利益
广义告知
诚信
近因
物上代位
代位求偿
1997年5月,某公司42岁的员工丁力因胃痛入 院治疗,医院确诊他患了胃癌。但家属因害怕他知 情后情绪波动,不利治疗,就没有将实情告诉他, 假称是胃病:丁力手术后出院,回单位正常上班。 7月22曰,丁力在某保险代理人的鼓动下,向某保 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保险。丁力在填写 投保单时没有告知曾经因病住院的事实。1998年1 月,丁力旧病复发,医治无效死亡。后来,丁力的 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 险金。保险公司通过到医院调查并调阅丁力病历档
解析
故对于此案中的保险分红,受益人无权受领 ,应作为其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在此 案中,根据王某生前意愿,将其女儿作为 继承人,故保险分红部分应由其女儿领取 ,王某儿子并不享有领取分红的权利。 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因王某变更受益人时未 通知保险人,故由原受益人即其儿子领取 保险金,但对于保险分红部分,应由其女 儿领取。
图6-5 违反告知原则的处理
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处理
2.违反保证条件的处理 违反保证条件,对违反保证部分解除应 承担的责任。 3.违反保证与除外责任区别 保证是保证作为或不作为,而除外责任 是在保险单中注明不予承担的风险,因此,
两者的含义及实质内容不同。
2002年9月28日,陈锋的父亲陈权在中国人寿保 险公司某分公司(简称人寿保险公司)处投保鸿寿 养老保险,保险金额50万元,投保人、被保险人为 陈权,受益人为其儿子陈锋。 合同约定,陈权因疾病身亡时,保险公司按保 险金额的两倍即100万元给付保险金,并无息退还所 交付的保险费。随后,陈权从2002年10月起连续三 年交纳保险费共计19.05万元。天有不测风云,2005 年6月9日陈权因患肝癌医治无效病故,悲痛之余, 儿子陈锋随即向人寿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但对方却
解析
二、变更受益人必须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变 更无效。我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并书面通 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通知 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 三、受益人的受益权以保险金请求权为限。 根据人身保险的相关原则,受益的受益权 以保险金为限,对于保单的多种其他权益 ,如退保,抵押贷款,分红等,仍旧被保 险人享有,
三、保险利益的时效转移与消灭
1.保险利益的时效,如表6-2所示。
表6-2 保险利益的时效
保险的种类 财产保险


一般要求从保险合同订立 到合同终止,始终都应存在保 险利益
强调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 人身保险中 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索 赔时不追究有无保险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时效转移与消灭
2.保险利益的转移
认为,投保人陈权隐瞒病史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决定拒赔并解除保险合同,仅同意退还陈权三年交 纳的保险费190500元。16岁的陈锋和作为法定代理 人的母亲一起,将人寿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 对方赔偿保险金99.99万元。 分析:该案已有书证证实投保人有既往病史及 未告知被告相关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 否有权解除合同成为重点…… 结论:人寿保险公司给付陈锋保险金99.99万 元,同时承担19443元的案件受理费和诉讼费。
第六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保险利益原则 第二节 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节 损害补偿原则
第四节 近因原则
精读全章。要了解与保险原则有关的专
业术语的含义;理解、掌握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的内容,近因的认定、损失赔 偿原则的实现方式及量的限定;学会各项保 险基本原则的具体运用。
保险在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系列 为人们所公认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保险 活动的准则,始终贯穿于整个保险业务,是 保险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的。坚持和 贯彻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利于维护保险双方 的合法权益,能更好地发挥和体现保险的职 能、作用,保证保险业有秩序地发展,保障 社会经济生活的安定。
案例
田某为其妻子钱某投保了一份人寿保险,保 险金额为10万元,田某为受益人。半年后 田某与妻子离婚,离婚次日钱某意外死亡, 死亡前未变更受益人。对保险公司给付的 10万元保险金,钱某的父母提出,田某已 与钱某离婚而不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保 险金应该由他们以继承人的身份作为遗产 领取。您认为这种说法正确吗?为什么?
解析
答: 自杀属于一般除外责任,既不是疾病也不 是意外伤害,而是可以人为抑制的行为。 属于“不可保风险”。但也有例外。我国 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 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 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 险金。朱某的死亡不是为谋取保险金而故 意自杀,且保单生效已超过两年,保险公 司应该对这样的案件给付赔偿。
解析
答:(1)该说法错误。因为受益人是在人身保 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 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 下,只有受益人才有保险金请求权;在指 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保险金不是遗产,不 得用于清偿债务。
解析
(2) 该说法错误。因为一则在人身保险合同中 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 险利益,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要求具有 保险利益;二则王某为受益人,享有保险 金请求权,保险金不是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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